養老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6 05: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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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制度

養老金制度

一、公共養老金計劃與勞動力供給

公共養老金計劃為社會職工提供養老的基本生活保障,免除了勞動者的后顧之憂,有利于激發勞動積極性。但在養老金計劃的實際運行中,其相對影響或個別影響可能是不確定的,甚至是消極的,會阻礙勞動力供給。因此,要了解公共養老金計劃對勞動供給的影響,必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而首要的是認識問題,是將公共養老金計劃看做是一種不相關的政府稅收和福利支出措施,還是看作為一種強制儲蓄體系。

1.不相關的稅收與支出。

如果養老金計劃的繳費與待遇聯系較弱,就容易被簡單地認為是不相干的政府強制稅收和支出措施,養老金計劃對勞動供給就會從兩個層面發生影響作用:繳費支出對工作人口的影響以及養老金給付對老年人口的影響。

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從勞動者總收人中進行養老金計劃繳費扣除將減少勞動者每小時的凈收入。這種效應將在多大程度上影響其工作積極性,取決于相互沖突的兩種經濟力量中對勞動行為選擇更具影響力的一方。一方面,這些繳費的扣除,會刺激人們增加勞動供給(收入效應),因為每小時凈收入減少,創造同樣的實際工資將需要投入更多的工作時間;另一方面,這些扣除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對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產生消極影響。因為增加工作時間所獲得的凈收益比較少,人們便不會對找工作或者延長工作時間有很高的積極性,而選擇以較多的閑暇替代勞動(替代效應)。至于最終會增加還是會減少勞動供給,則要看替代效應和收入效應之差。若替代效應大于收入效應則會減少勞動供給,反之,則會增加勞動供給。

這類計劃還會促使勞動者為了逃避保險稅而轉入法紀松弛的非正規部門就業。雇主也會轉移到非正規部門經營以避稅。甚至一些大公司也把部分業務轉包給非正規部門的小企業。這一方面會減少政府稅收收入;另一方面;由于非正規部門缺少資本和工作培訓,生產力低下,對國民經濟產生不利影響。更重要的是,非正規部門的擴張,破壞了公共養老金計劃的目標,造成老年貧困人口的增多和政府財政支出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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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轉移制度

根據《**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蘇政辦發〔2005〕12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參保)的實際情況,現就參保靈活就業人員省內跨地區流動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一、我省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保,由本人選擇在靈活就業地或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參保登記,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二、參保靈活就業人員在省內流動,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及以上或返回戶籍所在地的,流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其他情形仍在原參保地繼續參保。

參保靈活就業人員跨省流動的,有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采取與企業職工流動時相同的辦法,及時轉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資金。

三、建立全省參保人員特別是靈活就業人員流動登記和統計報告制度,建立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跨地區轉移接續落實情況定期通報制度。對參保人員跨地區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加強調查研究,采取切實措施,妥善加以解決。

四、農民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仍在原用人單位所在地靈活就業的,可由其本人選擇在當地按靈活就業人員的方式繼續參保或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戶籍所在地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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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制度

第一條為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問題,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利益,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號)和市政府《印發蚌埠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蚌政〔2007〕90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是指,在我縣行政區域內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征地后,失去全部耕地或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

在我縣行政區域內,征地公告時年滿16周歲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由統籌資金和個人帳戶資金組成,按照由農民個人和政府共同承擔的原則確定具體標準,納入財政管理,專項用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第四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行縣級統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統籌資金和個人帳戶資金統一由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縣社保局)收取,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統籌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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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制度分析論文

一、日本養老金制度的沿革

日本的養老金(年金)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明治八年(1876年)的“恩給制度”,即由中央政府出錢,對退役軍人及政府官員支付老年生活費作為國家對忠誠于國家利益的軍人及官吏的一種恩賞。進而在1939年建立船員保險和1941年制定《勞動者年金保險法》,是最早以民間勞動者為對象實施的養老保險,保證在他們年老或受到傷害及死亡時,本人或其家屬可以領到養老金。1944年又制定了《厚生年金保險法》,保險范圍擴大到職員和女性勞動者。二戰后,隨著日本經濟的全面恢復和復興,產業化進程加快,農村勞動力急劇涌入城市;再加上人口出生率和死亡率的空前低落,人口平均壽命逐步延長,進而急需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并完善國民養老保險制度。這樣,1961年日本制定并開始實行《國民年金法》,規定20歲至60歲的日本國民都要加入國民年金,實現了“全民皆年金”。

然而此時由于歷史的原因,并未形成全國統一的養老金制度。為了確保養老保險制度長期穩定的發展,1985年,日本制定了新的《年金修改法》,設立基礎年金,對分立的保險制度進行整合,實現了給付和負擔的公平化,對重復給付也進行了修正,同時還確立了女性的年金權。也正是這次改革確立了目前日本養老金制度的基本框架:大體上可以分為公共年金和補充年金。公共年金包括國民年金(基礎年金)和雇員年金,其中雇員年金又分為厚生年金和共濟年金。這樣日本以國民年金為基礎層的保障,以厚生年金和共濟年金為第二層的保障,而以自愿建立的年金等補充年金為第三層次的保障,形成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

上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日本少子老齡化速度的加快,經濟一蹶不振,養老金制度改革一直在進行之中。1994年引入月工資浮動制,決定免除受雇者育兒假期的養老金保費;1997年開始實施“基礎年金賬號”制度;1999年決定將“厚生年金”和“共濟年金”的給付水平減少5%,引入在職老齡年金等。在此基礎上,2004年日本在養老金制度方面又做了比較大的改革,力圖實現養老金的給付與負擔的合理、公正,解決養老金財源問題,保持養老金制度的穩定和可持續發展。這次改革針對一些緊迫的問題采取了具體的解決方法,例如,針對泡沫經濟破裂、經濟長期蕭條而帶來的養老金缺口所采取了增加政府對年金的補助;調整繳費基數;提高繳費比率;取消年金基金投資運營的一些限制;規定大學生保險費補繳制度等措施。為了解決部分人拒交保險費的問題,日本政府決定利用行政手段,采取查封銀行存款、凍結個人資產等非常手段,強迫被保險人交納養老保險費。為了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沉重負擔,采取了在提高保險費的同時,逐年降低向被保險者支付的保險金;分階段提高退休領取年金的年齡等措施。

二、評析日本養老金制度的改革

日本養老金制度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和完善,逐步成熟并成為得以信賴的退休人員生活來源的支柱。而從另一個方面來講,日本養老金制度的不斷改革是為了滿足社會經濟變化的需要。戰后,經濟增長迅猛的日本需要建立一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來鞏固經濟的發展,所以擴大了養老保險的保障范圍,實現了全民皆有年金。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日本又針對人口結構的根本性變化以及養老保障制度的財務危機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最具典型意義的是多層次立體化養老保障制度體系建設、養老保險基金的金融運作以及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機制等。進入2l世紀,由于經濟發展的停頓和少子老齡化的快速發展,日本的養老金制度雖然經過多次改革,但仍然面臨著以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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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一、養老保險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應

養老保險制度通常有兩種分類方法:一是根據基金是否積累,可以分為現收現付制和基金積累制;二是根據給付的確定方法,可以分為待遇確定型和繳費確定型。在現收現付制中,當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由當前工作一代來負擔,體現的是一種代際轉移關系。基金積累制中,養老金待遇水平取決于個人退休前所積累的養老保險基金,與歷年的投資回報率有關。繳費確定型是指養老保險的繳費率是外生的,而待遇水平是內生的。待遇確定型是指養老金待遇水平要么是固定的常數,要么與指定的變量掛鉤,變量可以是社會平均工資或者是個人以前的收入和繳費水平。在這種情況下,養老保險的繳費率是內生的,根據人口結構和工資增長情況而定。但是,實際上,無論繳費確定型還是待遇確定型,這種內生調節的能力是有限的,因為養老保險的替代率不能過低、繳費率也不能過高。另外,目前也有文獻(Lindbeck和Persson,2003)根據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中是否含有精算成分進行劃分,將養老保險制度分為精算型和非精算型:從宏觀層面講,如果一種養老保險制度能夠維持長期的財務穩定,我們稱之為“精算平衡”(actuarialbalance);從微觀層面講,如果個人養老保險繳費的現值和其養老金收益的現值相等,我們稱之為“精算公平”(actuarialfairness)。

一般地,一個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同時具有以上提到的多種性質。例如,它可能既是現收現付制,又是繳費確定型,同時還具有精算性質。但是,無論如何,區分這些分類方法對我們從理論上分析養老保險制度對收入再分配的影響是非常有幫助的。

養老保險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應,是指養老保險促使財富在同一代人不同收入人群之間或代際之間的轉移。簡單來說,收入再分配效應包括兩個方面:代內再分配(intragenerationalredistribution)和代際再分配(intergenerationalredistribution)。現收現付制無疑具有代際再分配的功能,但其代內再分配的效應取決于具體的繳費辦法和養老金計發辦法,即需要考慮其是繳費確定型還是待遇確定型。如果養老保險采取固定繳費率、待遇水平一視同仁,這必將產生財富從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的轉移。如果采取累進的繳費率,這種收入轉移的效果就更加明顯。如果待遇水平與繳費掛鉤,即具有精算性質,那么現收現付制的代內再分配功能將減弱。基金積累制一般不具備代際再分配功能,其代內再分配的功能也取決于具體的制度安排。如果是建立個人賬戶,強調個人所有權,其代內再分配的功能很弱;如果個人退休后,個人賬戶基金轉換成年金形式進行發放,則其可以使財富從壽命短的人向壽命長的人轉移。

二、改革前后的基本內容

1997年7月,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文)。這個決定確定了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框架。根據此決定,所有的參保人員分為三類:“老人”,即在此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新人”,即在此決定實施后參加養老金計劃的職工;“中人”,即在此決定實施前參加養老金計劃、實施后退休的人員。針對不同的人群,具體的養老金計發辦法也不一樣,詳細情況見表1。然而,由于制度設計上的缺陷,這種“統賬結合”模式遇到了重大挑戰。具體表現在:1.由于國家想利用統籌基金來消化制度轉軌成本,導致統籌基金負擔過重,收不抵支,不得已只好借助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混賬”管理的便利條件,透支個人賬戶以確保當期養老金的發放。這就引起個人賬戶有名無實,形成“空賬”。個人賬戶“空賬”問題得不到解決,將直接導致我國養老保險“統賬結合”的改革模式失敗。2.將會導致個人的嚴重“搭便車”行為。按照規定,只要個人繳費滿15年以上,基礎養老金都按照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20%計發。這樣就很難激勵職工的繳費積極性,必將引起嚴重的“搭便車”行為。3.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辦法不合理。按照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隨著人們預期壽命的提高,如果堅持此計發辦法,無疑將會引起個人賬戶基金的收不抵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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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制度變遷影響論文

摘要:現收現付制和基金積累制是養老保險籌資的兩種基本模式,我國目前正在推行的養老保險制度是統賬結合制,在本質上是部分基金積累制。現收現付制可以實現養老金的代際轉移,在支付規模小、人口負擔較輕的情況下這種養老制度具有可行性,而在人口老齡化的壓力下,此制度受到嚴重挑戰,于是各國養老金制度紛紛向基金積累制過渡。本文通過實證的方法分析現收現付制與統賬結合制對中國城鎮居民儲蓄的影響,結果顯示統賬結合制會使儲蓄減少25%,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國養老金制度變遷過程中轉軌成本的消化會對城鎮居民儲蓄產生負作用。

關鍵詞:現收現付制;基金積累制;統賬結合制;儲蓄;養老保險

現收現付制和基金積累制是養老保險籌資的兩種基本模式。現收現付制的理論依據是代際轉移理論,該理論認為:一代人的社會保障待遇(主要指養老金)可以由同時期正在工作的下一代人繳費支付,即用在職勞動者的供款以支付退休人員在老年期的待遇,社會保障可以實現橫向平衡。這種制度在實行初期因支出規模小而負擔較輕,但隨后通常會因人口老齡化和人均壽命延長而負擔較重。完全基金積累制的理論依據是個人收入縱向平衡理論,該理論認為:勞動者退休后享受社會保障待遇所需費用總和可與其工作時投保形成的基金積累總和保持平衡。在操作上,通過設立個人賬戶,記錄其繳費及基金收益,勞動者必須按工資的一定比例按時向自己的個人賬戶存錢并獲取基金收益,實質上是一種強制儲蓄。如果不考慮政府補助,與個人儲蓄沒有差別,其特點是強調長期平衡,不受人口年齡結構變化影響,能形成基金積累。智利是率先實行這種制度的國家并取得了較好的成效。隨著老齡化社會的到來,養老保險籌資模式與人口老齡化的關系成為經濟學界研究的熱點問題。國內外比較流行的觀點是:現收現付制度容易受人口年齡結構變化的影響,在一個趨于老齡化的社會里,現收現付制會出現支付危機,而基金制則不存在這樣的問題。[1]根據國際慣例,65歲及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例在7%以上的社會被稱為老齡社會或老年型人口國家。中國2000年第5次人口普查顯示,65歲及以上人口為0.88億,已達到總人口比例的7%。[2]根據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研究預測,2000年至2028年我國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將從不足1億增加到超過2億。2028年至2038年將迎來人口老齡化的高峰期,在這10年間,65歲及以上人口將由2億增加到超過3億。[3]人口老齡化的快速到來,以及未富先老的現實,使得我國“先天積累不足”的養老支付系統面臨危機,在這一背景下,許多經濟學家主張放棄現收現付制而轉向基金積累制。在國際養老金制度改革的浪潮中,1997年我國確定的養老保險模式為“統賬結合”的混合模式,該模式規定城鎮企業和職工共同的養老金繳納應占職工工資總額的28%,其中的11%進入個人賬戶,用于在職職工養老金的積累;17%進行代際轉移,用于退休職工的養老金的統籌支付,該體制實質上就是部分基金積累制。[4]

在中國養老金制度改革的研究上,學者多集中于養老金制度及政策研究,對養老金的經濟影響的定量研究屈指可數,具體到社會保障對居民儲蓄影響的實證分析更是鳳毛麟角。[5]。

一、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歷程

從1984年開始,廣東、江蘇、遼寧、四川等省的部分市縣開始試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突破了“單位保險”的圍欄,養老保險的社會性得以恢復。1986年勞動合同制工人按本人標準工資的3%繳納養老保險費,這是中國社會保險史上第一次建立個人繳費制度,由此改變了養老保險完全由企業和國家負擔的慣例。1991年,國務院頒布《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作出了較為原則性的規定,明確了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費用由國家、企業和職工三方負擔的原則,職工個人繳費確定為本人工資的3%。1995年,國務院了《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這是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并構建新的養老保險制度框架的標志,明確提出了個人賬戶與社會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模式。1997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統一了全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根據這個“決定”,職工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由職工工資的11%構成,其中8%由職工個人繳費(4%起步,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逐步到位),3%由企業繳費劃入。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基礎養老金由統籌賬戶支付,相當于職工退休時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20%,以后繳費每滿一年增加一定比例的基礎養老金,總體水平控制在30%左右,個人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積累額除以退休職工平均余命月數(120)。此外,養老金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職工工資的增長進行調節。在制度設計上,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賬戶是彼此獨立的,分別支付不同的養老金。然而,實際的運行卻并非如此,在基金緊張的情況下,統籌基金可以向個人賬戶透支,由此造成了個人賬戶“空賬”運行,職工的利益難以得到保證。針對這種情況,從2001年開始在遼寧進行試點,推行分賬運行。2005年12月頒布《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與1997年的《決定》比較,便可發現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有了實質的變化,即由原來的固定除數120變為了可變的“計發月數”。這意味著提前退休必然導致月養老金的減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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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養老保障制度改革探討

[提要]迄今為止,我國農村養老保障體系依然存在諸多短板,如政策法規尚未健全、農村家庭養老模式難以為繼、資金籌集與基金管理方式存在問題、農村居民參保觀念有待加強等。而上述問題根本歸因,可追溯到政府責任的缺位、現行戶籍和土地制度的制約、村民觀念落后等原因。因此,有必要切實推動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健全與完善,從法律制度、養老機構、基金籌資及管理和村民積極性等方面探索改革路徑,切實解決我國農村居民養老保障困擾。

關鍵詞:養老保障制度;老齡化;家庭養老

目前,我國國民經濟已經實現跨越式提升,但是在經濟發展新時期下,人口老齡化問題日益嚴重,隨之而來的是農村養老保障問題所造成的挑戰。截至2020年,我國農村總人數中有23.8%為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口,相比于城市老年人口占比多出8%。據相關部門統計,至2035年,該比例將上升超過37個百分點,屆時農村老年人口比例將比城鎮約多出13%,并預測今后30年內我國農村人口老齡化程度將居高不下,農村老齡化問題將持續發展。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設計的一項通過國家收入再分配來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的基本制度,而養老保障制度作為其最重要的一項內容,存在的意義不容忽視。此項制度正是旨在緩解廣大群眾養老壓力、解決國民養老困境。養老保障制度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前提要素,也是發展國民經濟必不可少的重要保障。然而迄今為止,我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依然在諸多方面存在短板,所以探究我國養老保障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并進行優化路徑探索,是當前的關鍵任務。

一、我國農村養老保障面臨的困境

(一)法律法規不健全。首先,在政策法規方面,農村養老保障制度體系亟待健全。現今所施行的相關政策多以指導條例、會議通知等方式下達至區域政府,社會保障政策的制定、落實環節皆缺乏穩定性與規范性。其次,國家補貼相關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健全,無法從根本上保障村民養老權益。法律制度是政策落實的根本保障,尤其對于農村養老保障而言更為重要。不僅如此,由于無法可依,不同區域政府有關養老保障工作的決策與落實工作未能統一標準,極易導致養老保險政策落實過程出現責任推諉或臨時變更現象,對我國農村養老保障事業的有序推進造成極大困擾。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相關政策的主要依據,源自民政部門制定的《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下簡稱《基本方案》)和國務院轉發民政部門制定的《關于進一步做好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意見的通知》兩個不具法律性的文件,而此類文件并不具備法律效力,無法保證相關規章政策的權威性。并且隨著社會城市化、現代化發展進程的深入,相關機制已經難以滿足我國農村居民對于養老保障的需求,更加無法契合城鄉二元化發展格局的法律保障訴求,導致農村養老保險體系陷入發展困境。

(二)農村家庭養老模式難以為繼。現代化、工業化使家庭功能由原來的集中型向分散型轉變,傳統的幾世同堂的生活正受到前所未有的沖擊。首先,因為農作物升值空間小,且生活壓力加大,鄉村適齡青年不斷涌入城市尋求就業機會,導致農村空巢老人與日俱增,家庭養老的功能衰退,老年人缺乏精神慰藉和生活照料。其次,農民工在城市化過程中所感受到的外界環境的變化,使孝敬父母、贍養老人的傳統觀念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戰,分散了家庭的凝聚力。最后,生活節奏的加快、競爭壓力的增大,使大多數年輕人疲于應付工作的挑戰和社會的壓力,無暇顧及老年人的生活,更疏于對老年人的照顧,并且年輕人新的價值觀念和生活方式難以得到老年人的認同,代際矛盾加深,雙方難以共處一堂。“養兒防老”的家庭養老模式難以為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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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計發制度路徑

1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較過去的養老金計發辦法有了很大的改進,充分體現出了多繳費多受益的理念

新的計發辦法中養老金的計算包括四部分:(1)基礎養老金=(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個人指數化平均工資)÷2×全部繳費年限;(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3)過渡性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工資×賬戶前視同繳費月數1.3%;(4)過渡性調節金=120+工齡(不得大于150);其中1998年9月30日后參加工作的養老金只包括前兩項。

(1)新計發辦法較原辦法中基礎養老金中,工齡每多一年,基礎養老金則提高1%。并將指數化月繳費工資與社會平均工資相加除2,一方面體現出個人繳費指數高的職工基礎性養老金高,另體現出了職工繳費時間越長,所得養老金也越多。較原先基礎養老金=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0%的簡單計算方法有了較大的改進,也體現出繳費水平高、時間長的養老金待遇就高的理念,提高企業和職工的繳費積極性。

(2)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不同退休年齡規定了不同的計發月數,較過去的固定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有了很大的進步,根據職工退休時距平均壽命的多少來決定個人賬戶計發的月數,更加的科學合理。

2中國是一個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較低,城鄉二元結構明顯,存在一定比例的貧困人口

中國政府組織的養老保障,確保大多數人的養老保險待遇得到保證。這是社會穩定的需要,也是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在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運行情況。新的計發辦法到目前為止已經運行近4年,隨著時間的推移,通過新辦法計發退休費也顯現出了一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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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制度趨勢分析

摘要:在人口老齡化現象日益突出的今天,養老問題已經成為人民日益關注的焦點,養老保險制度也成為了學術界研究的熱點。了解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研究發展熱點及未來趨勢對于我國新時代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發展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本文運用CiteSpace文獻可視化軟件,選取中國知網近五年來發表的高水平文獻進行統計,繪制直觀圖表表明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脈絡以及未來發展方向。經過分析研究,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研究逐年增多,人口老齡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城鄉一體化等是學者關心的主要問題。

關鍵詞:人口老齡化;養老保險;CiteSpace;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隨著世界各國人口老齡化現象的日益嚴重,養老保險成為學者關注的重點問題之一。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從1951年建立以來,順應時展,進行了一次又一次的改革,日趨制度化和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計快報顯示,2017年度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期末參保人數達40199萬人,比2016年增長6.17%。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期末參保人數達51255萬人,比2016年增長8.02%。隨著養老保險的參保人數的增加,有關養老保險的研究也一直是學術界的研究熱點,同時存在著許多分歧與爭議,研究者們從眾多角度對養老保險進行了相關研究分析。本文基于中國知網CNKI中的CSSCI數據庫來收集相關文獻,通過對文獻的梳理和歸納,分析該領域的研究熱點,存在的問題和未來的發展方向。對新時期的養老保險制度研究提供了借鑒意義。

1數據分析

1.1分析軟件。本文采用CiteSpace5.0文獻可視化分析軟件來對養老保險制度的相關文獻進行研究。CiteSpace是由陳超美在2015年開發的,其功能強大,可以對文獻作者,出版機構,關鍵詞,引用等進行聚類分析,較為直觀的顯示出文獻的熱點信息。筆者利用CiteSpace軟件對文獻進行關鍵詞(Key)統計,通過聚類分析可以提煉出養老保險領域的研究熱點及未來研究趨勢。1.2數據來源。本研究采用的數據來源于中國知網(CNKI)。在高級檢索中選取期刊檢索。文獻分類選擇“哲學與人文科學”“社會學Ⅰ輯Ⅱ”“社會學Ⅱ輯”和“經濟與管理科學”四類。檢索條件為關鍵詞“養老保險制度”,為了保證文獻統計年份的整體完整性,我們選取2013年到2017年段,對近五年來CSSCI數據庫中的高水平文獻進行檢索。通過檢索,得到了294篇有效文獻。1.3數據分析。1.3.1文獻作者分析。我們利用可視化文獻分析軟件CiteSpace5.0,軟件節點類型選擇“Author”進行作者分析,閾值設置中選擇“top50”,得到的結果如圖1所示,并繪制圖2,統計作者的發文總量。圖1圖2如圖1所示,在294篇高水平文獻中,丁建定,湯兆云和王曉東發文形成了小網絡。如圖2所示,來自華中科技大學的丁建定以及華僑大學教授湯兆云的發文量在近五年來較多,丁建定主要研究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在養老保險制度從城鄉分立到城鄉統籌的今天,應當重點注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改革[1]。湯兆云提出了建立相對獨立類型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我國農民工數量龐大,其保險問題已經成為養老保險制度中的短板,應建立符合農民工自身特色的養老保險制度,讓農民工切實享受社會福利[2]。內蒙古大學的王曉東注重研究養老保險的城鄉一體化問題。他認為在養老保險統籌制度上還存在著一些缺陷,對現存的爭議點進行了梳理[3]。應用整體性視角針對欠發達地區的養老保險城鄉一體化問題提出了具體的策略[4]。鄧大松同樣關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問題,在城鄉養老保險制度下,仍然存在著統籌層次較低、激勵機制不健全等問題,要解決這些問題,需要政府大量投入資金,擴大投資渠道,制定合理有效的政策積極引導中青年人參與養老保險[5]。針對繳費過高,隱形債務等問題,他提出了“小統籌+大賬戶”的模式,延遲退休年齡等切實措施[6]。在國內外對比研究過程中,柳如眉通過對比金磚五國的人口老齡化問題,養老金支出問題,構建了模型,分析預測了到21世紀中葉五國的養老金支出水平。老齡化嚴重的國家養老金支出較多,老齡化較低的國家養老金支出相對平穩。并由此提出對策建議,推進養老保險制度改革[7]。通過研究對比國外養老保險制度,對中國來說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鑒意義[8]。1.3.2關鍵詞聚類分析。通過分析文章關鍵詞,可以很好的快速把握該領域的研究熱點,掌握發展動向。本文使用CiteSpace5.0對知網所下載的294篇文獻進行關鍵詞統計分析。在軟件節點類型中選取“keyword”,閾值設置中選擇“top50”,網絡剪裁“pruning”選擇“pathfinder”和“pruningthemergednetwork”對合并后的網絡進行裁剪。我們選取詞頻>=5的關鍵詞進行可視化分析得到的分析結果,如圖3所示。圖3在圖3中,字體越大的表示詞頻數越高,養老保險制度(89次)、養老保險(53次)、基本養老保險制度(18次)詞頻數排名前三,學者在這些領域還關注了人口老齡化,改革,城鄉統籌,職業年金、機關事業單位,延遲退休等較為具體的研究問題。為了高度概括養老保險領域的研究熱點,我們對得到的統計結果進行聚類分析。選擇“labelclusterswithindexingterms”得到的結果如圖4所示。通過聚類分析,我們得到了11個類別,對這十一個類別進行分類,發現,養老保險領域目前研究分成四個主要區域:(1)制度的構建;(2)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3)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4)城鄉統籌。圖4為了更加直觀的顯示時間軸上養老保險領域的研究趨勢,我們選擇“TimeZone”視圖進行分析,得到結果如圖5所示。圖5如圖5所示,2013年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研究出現了大量文獻,主要側重于制度的分析,隨著時間的發展,養老保險領域開始關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城市職工保險制度,到2017年,城鄉統籌發展開始涌現。這說明隨著城鄉一體化進程的不斷發展,養老保險制度也逐漸從農村養老保險與城鎮養老保險的二元化發展方式向城鄉統籌養老保險制度的一體化發展。

2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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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企業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現在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各種社會矛盾不斷凸顯,隨著社會老齡化程度的加深,企業與職工之間的關系也在發生著微妙的變化,在這種時代背景下,養老保險成為我國社會保障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而企業養老保險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部分。涉及面廣,資金規模大,收支平衡周期長,對社會經濟發展影響深遠,如何進一步完善企業養老保險制度,促進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是保證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課題。現就企業養老保險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淺析我國企業養老保險制度。

一、我國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概況

我國的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始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最初是由國家對其進行統一收繳和發放,但這種方式還是沿襲了計劃經濟的模式,由于市場條件下各個企業的實際情況不同,這也就脫離了企業的具體情況,成為統一而刻板的制度,雖然能保障廣大職工的利益,但對于企業而言卻是好壞不一,所以這種與經濟發展不合拍的制度必然要進行改革。后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不斷取得新突破。一是確立統賬結合的基本制度,探索了基本保險和補充保險相結合的體系;二是擴大企業養老制度的覆蓋范圍,實現了從國有企業職工向多種所有制職工的擴展;三是確保企業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維護了廣大離退休人員的權益;四是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初步形成了國家、企業和個人多元籌資的機制;五是解決條塊分割矛盾,將行業統籌移交地方,逐步推行社會化管理服務。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為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促進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

二、我國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1.企業養老基金缺口嚴重,個人賬戶長期“空賬”運行由于“老中新”制度的不統一,如“老人”所需的養老金和“中人”所需的過渡性養老金并沒有積累,因此他們退休后所享受的養老保險費用,很大比例是來源于那些正在工作崗位上的職工為自己繳納的保險費挪用至退休職工費用的發放上,隨著供養的退休人員基數增大,目前社會統籌基金不足以支付同期的基本養老保險金,不得不動用個人賬戶資金,導致個人賬戶“空賬”運行,長此以往,必將給未來企業養老基金的支付帶來嚴重隱患。2.企業養老基金保值增值手段單一現行的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是一種部分累積制,但目前我國并未從立法上保證基本養老基金運營手段的多樣化。長期以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主要是通過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獲取利息收入的方式來實現基金的保值和增值的。但實踐證明,這種單一的投資方式很難獲取高額的利息收入,難以達到保值的目的,更不用說增值了。3.企業養老金計發辦法還存在諸多缺陷一是將單位繳費部分全部劃入社會統籌,不再劃入個人賬戶縮小了個人賬戶的規模,而計發辦法中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算公式中的計算分母變大了,這一小一大,對個人養老金水平影響很大。二是企業養老金替代率過低。企業養老金替代率是退休職工領取的企業養老金占其退休前工資收入的百分比。企業養老金替代率的高低,不僅反映了企業養老保險金同勞動者退休前收入的相互聯系,同時也反映了企業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障水平,在客觀上還體現了退休職工與在職職工的收入差距,并影響企業養老保險的財務收支狀況。適度的養老金替代率要依據許多因素而定,包括國家養老保險改革的目標、養老金給付的指數調節、地區居民的生活水平以及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等等。從世界范圍看,養老金替代率一般在65%左右。從我國現行企業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養老金替代率分析看,定位較低,在工資水平保持穩定,不升不降的理想狀態下,繳費年限35年的男職工企業養老金替代率是59.2%,其中基礎養老金替代率35%,個人賬戶養老金替代率24.2%;繳費年限30年的女職工企業養老金替代率是44.8%,其中基礎養老金替代率30%,個人賬戶養老金替代率14.8%。如果考慮工資增長等因素,養老金替代率將會下降,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個人賬戶由于工資上漲其養老金替代率下降。4.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差距有擴大趨勢機關事業單位正式員工的退休金都由國家財政負擔,退休金水平以退休前工資為基礎,以工齡長短為計發依據,而企業職工按照一定比例由個人和單位共同繳費,個人繳費部分劃入個人賬戶,作為計發養老金的依據。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參保人員退休時本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職工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確定。從2000年到2005年,機關和事業單位退休金年平均增長13.07%和11.48%,同期企業退休職工的收入年平均增長僅有6.92%。2008年,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為1080元,事業單位月人均養老金是企業退休職工的1.8倍,機關公務員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則是企業的2.1倍。

三、對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幾點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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