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業務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2 21: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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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業務

壽險信托業務

1壽險信托的內涵及其在中國的發展

所謂壽險信托,是被保險人作為委托人,將人壽保險金債權作為信托財產,在信托公司設立信托,在保險事故發生或保險金給付時,由信托公司根據保單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交付給受益人或領取保險金后繼續留存在信托帳戶中加以管理運用,以達到保險金保值增值的目的[1].

壽險信托傳入中國是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1897年武漢第一家本國銀行中國通商銀行在漢口設立分行,主要業務除存款、放款、匯兌外,還有信托等附屬業務。其中就包括人壽保險信托。1921年以后保險信托開始被中國社會所接受,盡管史料中記載到1936年中國廣州的部分金融機構還有保險信托業務,但那時的中國信托業已經走上了畸形的發展道路,使得保險信托最終夭折。解放后,新中國的保險事業在建國初期曾經取得了快速的發展,但是到1958年出現,使得幾乎所有的保險產品被迫取消,保險信托就此在大陸消失。2001年以來中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及《信托投資公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相繼出臺,標志著中國信托業歷經五次整頓后已經邁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近幾年,一些信托投資公司不負厚望,在傳統信托業務的基礎上陸續推出了創新型的信托產品,獲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但令人遺憾的是,隨著保險業的蓬勃發展,與之相關聯的壽險信托卻未受到重視。據調查,現階段資本市場上,除已經進入大陸市場的外資保險公司擁有保險信托產品外,國內信托機構目前只有少數幾家在發展戰略上考慮到了保險信托。所以時至今日,中國真正意義上的壽險信托業務仍未推出。

2現階段中國開展壽險信托的必要性

(1)開展壽險信托是保險業同信托業互動發展的必然要求從保險公司的角度來看,壽險信托業務的推出將豐富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保險資金可以通過對保險金設立信托的方式進行保值和增值。這種安排可以使得壽險信托的開發不僅有利于受益人對保險金進行有效管理,還可能衍生出更多的保險產品增值服務,提高保險資金的運用效益。

從信托投資公司的角度來看,壽險業的迅猛發展為壽險信托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業務來源。尤其是在老齡化日益突出的中國,市場對老年階層的保障和遺產的法律屬性等的重視程度將逐漸增加,隨著相關稅制的建立和完善,人壽保險信托作為一種良好的投資理財方式肯定會獲得很大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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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信托業務研究論文

摘要:通過分析現階段中國開展壽險信托的必要性,借鑒國外壽險信托的發展經驗,從內部條件和外部環境兩個層面探討了中國現階段開展壽險信托的可行性,認為外部環境包括經濟環境和法律政策環境日趨完善,內部條件包括委托人、信托財產和受托人已初步具備,并指出實踐運作壽險信托應注意的問題,從而對中國壽險信托的發展前景作理性的前瞻。

關鍵詞:壽險信托;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1壽險信托的內涵及其在中國的發展

所謂壽險信托,是被保險人作為委托人,將人壽保險金債權作為信托財產,在信托公司設立信托,在保險事故發生或保險金給付時,由信托公司根據保單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交付給受益人或領取保險金后繼續留存在信托帳戶中加以管理運用,以達到保險金保值增值的目的[1].

壽險信托傳入中國是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1897年武漢第一家本國銀行中國通商銀行在漢口設立分行,主要業務除存款、放款、匯兌外,還有信托等附屬業務。其中就包括人壽保險信托。1921年以后保險信托開始被中國社會所接受,盡管史料中記載到1936年中國廣州的部分金融機構還有保險信托業務,但那時的中國信托業已經走上了畸形的發展道路,使得保險信托最終夭折。解放后,新中國的保險事業在建國初期曾經取得了快速的發展,但是到1958年出現,使得幾乎所有的保險產品被迫取消,保險信托就此在大陸消失。2001年以來中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及《信托投資公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相繼出臺,標志著中國信托業歷經五次整頓后已經邁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近幾年,一些信托投資公司不負厚望,在傳統信托業務的基礎上陸續推出了創新型的信托產品,獲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但令人遺憾的是,隨著保險業的蓬勃發展,與之相關聯的壽險信托卻未受到重視。據調查,現階段資本市場上,除已經進入大陸市場的外資保險公司擁有保險信托產品外,國內信托機構目前只有少數幾家在發展戰略上考慮到了保險信托。所以時至今日,中國真正意義上的壽險信托業務仍未推出。

2現階段中國開展壽險信托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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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業務稅收研究論文

簡介:信托是一種為他人管理財產的制度。信托制度安排和現代信托行為特征要求賦予信托項目獨立的納稅主體地位,并明確信托業務的基本稅收原則。在設置信托業務的納稅環節、納稅主體、稅種稅率等稅收要素時,應綜合考慮信托行為過程和屬性、信托目的、信托財產運作管理方式等因素。同時需制定專門的信托稅收法規,以此來規范信托業務的稅收行為。

我國自2001年頒布實施《信托法》以來,以投融資為主要目的的資金信托、財產信托等信托業務迅速發展,信托已成為我國金融市場上一種重要的金融產品和投融資工具。然而,專門針對信托業務的稅收法規至今尚未出臺,這給信托業務的有效開展造成了很大的影響。如何適應信托制度功能和信托業務發展要求,盡快建立一套與國家現行稅制相協調的信托稅收法律制度已是當務之急。因此,本文試圖以信托制度安排和信托行為特征為基礎,結合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和國際上的信托稅收形式,對信托項目的納稅主體地位、信托稅收的基本原則、信托稅收制度安排,以及信托稅收法律規范的形式和內容等若干問題進行探討,以期能夠為我國信托稅收制度的建立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議。

一、賦予信托項目獨立的納稅主體地位

信托作為一種為他人管理財產的制度,其基本的法律關系為: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合法所有的某項或多項財產設立為信托財產并移轉給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所實現的信托利益由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信托的這種法律結構設計,使信托具有兩個顯著的法律特征:一是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與利益相分離,二是信托財產獨立于信托當事人的固有資產。具體而言,在信托關系中,委托人設立的信托財產,其所有權已經移轉到受托人名下,委托人不再是信托財產的所有人;受托人雖然擁有信托財產的法律所有權,但只是作為信托財產的名義所有人,必須按委托人授予的信托財產管理處分權利,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因此要為各委托人的信托財產設立獨立的信托賬戶,并將信托財產與自有財產分開管理、分別記賬,以保證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和受益人的利益;受益人是信托利益即初始信托財產或信托本金及其收益的享有者,擁有對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財產狀況的知情權、對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方式的調整權、對受托人違背信托職責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救濟權和解任受托人等項權利。①然而,在信托期間受益人并不能直接對信托財產及其收益行使支配權,其信托利益的實現有賴于受托人的給付行為。信托的上述法律結構和特征,使委托人設立的由受托人管理處分的信托財產取得了實質的法律主體性地位。[1]

信托最早產生于16世紀的英國,經過長期的發展,現代信托行為的性質和經濟功能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在信托發展初期,信托財產一般為土地、房產等不動產,人們設立的信托多數是他益信托,目的是規避封建制度對土地等財產的轉移限制或封建稅賦,信托的經濟功能主要是實現個人不動產的轉移,受托人對信托財產的管理處分行為是消極的。而在現代社會經濟條件下,隨著經濟活動的貨幣化、金融化和市場化,貨幣資金、股權債權等金融性資產已成為信托財產的重要形式。委托人設立的信托則大多是自益信托,目的是通過受托人的專業管理服務獲取信托財產的價值增值,信托的經濟功能主要是為他人管理資產和開展投融資活動,受托人對信托財產往往負有積極管理的義務?,F代信托行為的性質和經濟功能發生變化的結果是,在信托關系內部的信托當事人之間,以及在受托人與信托關系外部第三者之間,以信托財產或其受益權為交易標的的市場交易行為明顯增多,并因此而產生交易收入和交易成本,會出現信托財產的投資收益和管理風險,信托財產的獨立主體的經濟性質日益凸現,這使得將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財產視為與公司法人一樣的經濟主體,不僅必要,而且具有了客觀的經濟基礎。

我們認為,信托制度安排和現代信托行為,為信托項目成為獨立的納稅主體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和經濟基礎。②無論是法律意義上,還是經濟意義上,都有必要將信托項目視為一個獨立的納稅主體。這不僅有利于促進信托業務的發展,還將有助于提高信托行為效率,以及維護社會稅收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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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信托業務開展可行性試析論文

摘要:通過分析現階段中國開展壽險信托的必要性,借鑒國外壽險信托的發展經驗,從內部條件和外部環境兩個層面探討了中國現階段開展壽險信托的可行性,認為外部環境包括經濟環境和法律政策環境日趨完善,內部條件包括委托人、信托財產和受托人已初步具備,并指出實踐運作壽險信托應注意的問題,從而對中國壽險信托的發展前景作理性的前瞻。

關鍵詞:壽險信托;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1壽險信托的內涵及其在中國的發展

所謂壽險信托,是被保險人作為委托人,將人壽保險金債權作為信托財產,在信托公司設立信托,在保險事故發生或保險金給付時,由信托公司根據保單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交付給受益人或領取保險金后繼續留存在信托帳戶中加以管理運用,以達到保險金保值增值的目的[1].

壽險信托傳入中國是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1897年武漢第一家本國銀行中國通商銀行在漢口設立分行,主要業務除存款、放款、匯兌外,還有信托等附屬業務。其中就包括人壽保險信托。1921年以后保險信托開始被中國社會所接受,盡管史料中記載到1936年中國廣州的部分金融機構還有保險信托業務,但那時的中國信托業已經走上了畸形的發展道路,使得保險信托最終夭折。解放后,新中國的保險事業在建國初期曾經取得了快速的發展,但是到1958年出現,使得幾乎所有的保險產品被迫取消,保險信托就此在大陸消失。2001年以來中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及《信托投資公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相繼出臺,標志著中國信托業歷經五次整頓后已經邁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近幾年,一些信托投資公司不負厚望,在傳統信托業務的基礎上陸續推出了創新型的信托產品,獲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但令人遺憾的是,隨著保險業的蓬勃發展,與之相關聯的壽險信托卻未受到重視。據調查,現階段資本市場上,除已經進入大陸市場的外資保險公司擁有保險信托產品外,國內信托機構目前只有少數幾家在發展戰略上考慮到了保險信托。所以時至今日,中國真正意義上的壽險信托業務仍未推出。

2現階段中國開展壽險信托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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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信托業務可行性分析論文

摘要:通過分析現階段中國開展壽險信托的必要性,借鑒國外壽險信托的發展經驗,從內部條件和外部環境兩個層面探討了中國現階段開展壽險信托的可行性,認為外部環境包括經濟環境和法律政策環境日趨完善,內部條件包括委托人、信托財產和受托人已初步具備,并指出實踐運作壽險信托應注意的問題,從而對中國壽險信托的發展前景作理性的前瞻。

關鍵詞:壽險信托;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1壽險信托的內涵及其在中國的發展

所謂壽險信托,是被保險人作為委托人,將人壽保險金債權作為信托財產,在信托公司設立信托,在保險事故發生或保險金給付時,由信托公司根據保單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交付給受益人或領取保險金后繼續留存在信托帳戶中加以管理運用,以達到保險金保值增值的目的[1].

壽險信托傳入中國是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1897年武漢第一家本國銀行中國通商銀行在漢口設立分行,主要業務除存款、放款、匯兌外,還有信托等附屬業務。其中就包括人壽保險信托。1921年以后保險信托開始被中國社會所接受,盡管史料中記載到1936年中國廣州的部分金融機構還有保險信托業務,但那時的中國信托業已經走上了畸形的發展道路,使得保險信托最終夭折。解放后,新中國的保險事業在建國初期曾經取得了快速的發展,但是到1958年出現,使得幾乎所有的保險產品被迫取消,保險信托就此在大陸消失。2001年以來中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及《信托投資公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相繼出臺,標志著中國信托業歷經五次整頓后已經邁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近幾年,一些信托投資公司不負厚望,在傳統信托業務的基礎上陸續推出了創新型的信托產品,獲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但令人遺憾的是,隨著保險業的蓬勃發展,與之相關聯的壽險信托卻未受到重視。據調查,現階段資本市場上,除已經進入大陸市場的外資保險公司擁有保險信托產品外,國內信托機構目前只有少數幾家在發展戰略上考慮到了保險信托。所以時至今日,中國真正意義上的壽險信托業務仍未推出。

2現階段中國開展壽險信托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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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我國信托業務效率測度實證研究論文

【摘要】:為了檢驗銀監會實施信托“新政”和金融危機對中國信托業效率的影響,運用數據包絡分析方法(DEA)重點分析了我國37家信托公司2008年經營的相對效率,結果顯示我國信托公司技術效率普遍較低,均值僅為0.507,主要受累于純技術效率和規模效率的低下。同時,構建了投入產出導向型的Malmuiqst生產率指數對我國信托業2004-2008年全要素生產率的動態變化進行分析,結果表明我國信托業全要素生產率有了較為可觀的改善,全要素生產率的增長主要來自于技術變化(1.477),技術效率變化的貢獻較小(1.02)。

【關鍵詞】:信托公司;效率;數據包絡分析;Malmuiqst生產率指數

從1979年10月我國第一家信托機構的誕生,到1989年大約有1000家信托投資公司存在于全國各地;從1982年開始的國務院對信托業的五次整頓,到2007年以“一法兩規”為基礎的信托法律法規體系形成,我國信托業在不斷摸索中前行。在“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四大金融支柱中,盡管從市場影響力來說,信托業目前仍然是最薄弱的一塊,但是,信托機構既可以涉足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受托進行證券投資,又可以涉足實體經濟,進行股權投資,在中國經濟建設中起著重要的金融中介和橋梁作用。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深深影響了我國實體經濟和資本市場,中國信托業雖受到影響,但是仍取得了不俗的成績。根據披露年報的50家信托公司數據統計,2008年我國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資產規模越過萬億元大關,達到12284億元,50家信托公司共實現凈利潤106.5億元,信托項目利潤總額達442億元。信托曾被視為金融業的“壞孩子”,但面對金融危機卻能夠取得如此業績,這說明我國信托業自身的盈利能力在不斷增強,運營效率在不斷提高,在此背景下對我國信托公司效率進行客觀評價,以及對我國信托業全要素生產效率動態變化進行分析,就顯得尤為重要。

國內學者已經對金融業中銀行、保險和證券公司的效率作了較為全面和深入的分析,張健華(2003)、柯孔林和馮宗憲(2008)利用DEA分析方法對我國商業銀行效率和全要素生產率進行了實證分析,描述了我國銀行業生產有效性狀況[1,2]。李克成(2005)、呂秀萍(2007)分別運用DEA方法分析了我國保險公司效率狀況,并運用Malmuiqst生產效率指數刻畫了保險業生產效率的動態變化[3,4]。樊宏(2002)、王曉芳和程可勝(2009)分別利用DEA和基于DEA的Malmquist生產率指數,對我國證券公司效率進行了分析和評價,結果顯示我國證券業的整體效率水平還比較低[5,6]。對金融業四大支柱之一的信托行業生產效率的研究,國內相關研究還很少見。本文將利用DEA和基于DEA的Malmquist生產率指數方法,運用我國37家信托公司的相關數據,對我國信托業2008年經營效率進行測度,并對我國信托業2004~2008年的全要素生產率的動態變化進行實證分析。

2研究方法和數據選擇

2.1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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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期信托業發展的現狀與舉措

1.1研究背景及意義

在我國信托業發展的過程中,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我國的信托業與西方國家不同,我國的信托業自出生之日起就先天不足,由于種種原因,已經歷了五次大的清理整頓。首先,在開始之時,我國信托業本身的制度引入是為了滿足國內融資的需要,因此在很長的時間內,信托業著重發展的是信托貸款業務,其他業務相對薄弱,導致了核心業務發展的長期停滯,盈利模式狹窄。其次,雖然信托業務廣泛,但它在金融領域中競爭能力不強,基本在每一個業務范圍內都有個專業的公司跟它競爭。最后,許多法律法規都對信托業做出了限制,人們對其的認識都不全面,而又不能進行宣傳,讓人了解信托業務。我國信托業的資產總額在1988年到1995年短短的7年間由700億上升到4572億。而在2005年是我國信托業也迎來了一個高速發展時期,在這年,我國的信托產品和規模都得到長足的提高,而且結構也越來越多元化。根據數據統計,我國在2005年信托市場的一共有信托資金402.88億元,比2004年增長了182.5%。其資金投向在金融證劵、房地產及工業、醫療企業貸款最多,分別占34%、27%和24%。

[1]我國信托業一直持續著高速發展,雖然給我國經濟帶來了很多好處,但由于我國本身信托存在著缺陷,也帶來了許多在信托業發展中產生的問題。而這些問題對我國信托業健康、有序的發展都會造成了阻礙,并且這些問題也受到國家和信托行業的廣泛關注,如何解決這些問題也成為了當今社會的熱點問題之一。研究我國信托業在發展過程遇到的問題及解決問題的對策,對解決我國信托業在發展中遇到的阻礙具有重大的促進的作用。鑒于此,本文探討我國信托業中遇到的問題并結合本國的實際情況進行研究解決問題的對策,這些都是具有較大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1.2研究思路及方法

本文先將信托業的問題分為內部問題和外部問題,再對內部問題和外部問題進行歸納研究,找出其中存在的問題,如人才缺乏、信托法律落后、治理結構不完善等等,再針對這些問題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簡要研究推動信托業發展的方法及完善信托的相關法律法規。

1.3國內外相關文獻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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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業監管體系建設經驗及啟示

摘要:為了保護委托人及受益人的利益,有必要建立健全信托業監管體系。日本及我國臺灣信托業較為發達,與其完善的監管體系有很大關系,在監管機構、信托業監管、信托機構監管、信托業務監管等方面有很多有益經驗值得借鑒。我國需要進一步完善監管體系,推動信托公司加快回歸本源,促進信托業的穩健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信托業;監管制度;啟示

信托業良好的發展離不開完善的制度體系建設,尤其是大陸法系國家(地區),更需要通過建設完善的監管制度體系促進信托業良好發展。日本和我國臺灣信托業發展相對成熟,不僅實現了信托業的穩健發展,而且進行了大量創新,這與其完善的監管制度密不可分。我國信托業正值轉型發展的關鍵時期,通過借鑒日本和臺灣地區的監管制度經驗,可以更加有效地推動我國信托業健康發展。

一、日本信托業監管體系分析

20世紀初,日本開始學習美國,引進信托制度。雖然歷經整頓,但是到20世紀70年代,日本信托時代到來,信托制度應用廣度和深度達到較高水平,日本成為大陸法系國家發展信托業最為成功的國家。根據日本信托業協會統計數據,截至2019年3月末,日本信托資產規模為1201.9萬億日元,資產運用型信托規模為123.5萬億日元,占比為10%;資產管理型信托規模為953.7萬億日元,占比為79%;資產流動化型信托規模為80.5萬億日元,占比為7%。(一)監管機構分析。日本實施高度集中的金融監管,主要由金融廳負責對信托機構等各類金融機構進行監管。日本監管部門將信托定位于長期融資機構,以使其與其他銀行金融機構區別。日本高度重視信托業的穩定發展,二十世紀初,信托業法,規范行業發展;到二十世紀中期,伴隨外部形勢的惡化,監管部門學習美國經驗,將信托公司轉變為信托銀行,由其專營信托業務。此后,監管部門通過完善信托業監管制度以及將信托制度創新地應用于財富傳承、養老、權益保護等方面,對日本信托時代的到來發揮了積極意義。二十世紀末,日本加快金融業開放步伐,允許其他金融機構兼營信托業務,創設不同類型的信托經營機構,豐富了信托業的參與機構和生態系統,增強行業發展活力。日本信托業協會作為信托業的自律組織,1926年1月成立,現有會員及準會員單位71家,其中會員機構4家,主要是最早信托公司轉型為信托銀行的4家機構;準會員機構67家,主要是后續獲準兼營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信托公司。日本信托業協會主要職能包括信托數據、信托調查研究及資料收集、信托業務及信托事務改善的調查企劃、振興信托研究的組織、信托文化宣傳、信托投資者保護、投訴及糾紛處理。(二)信托行業監管分析。日本信托行業最為關鍵的兩部法律制度是《信托法》和《信托業法》,在1922年先后實施,有效規范了信托業的運行發展。2004年,日本政府根據現實需求進一步修改了兩部法律?!缎磐蟹ā分饕糜谝幏缎磐嘘P系,2004年修改后,該法增加了新的信托業務,增加了信托合并、分割等制度規范,提升了信托關系彈性。《信托業法》也跟隨《信托法》修訂,主要是擴大了信托經營機構的范圍。日本《信托業法》定義信托業為經營信托受托服務的行業,主要內容包括信托機構的設立、變更、業務范圍、業務開展、信托契約店申請登記、信托受益權銷售店申請登記、監管現場檢查、破產、糾紛解決等事項。為了有效落實《信托業法》,日本相繼頒布了《信托業法施行規則》《信托業法施行令》,進一步明確了《信托業法》相關的具體要求。除了《信托業法》及其配套法律,日本還制定了金融機構兼營信托業務等相關法律、金融機構兼營信托業務等相關法律施行令、金融機構兼營信托業務等相關法律施行規則,主要是解決金融機構兼營信托業務的監管規范。該法最早頒布主要是促進二戰時期銀行兼并弱小信托公司,不過實施時間較短。二戰后,為了促進日本信托業的發展,借鑒美國經驗,將信托公司轉變為信托銀行,根據兼營法開始兼營信托業務,達到了促進信托公司轉型的目的。二十世紀末,為了滿足信托業的發展以及促進金融業競爭力提升,日本政府開始允許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直接兼營信托業務,或者以設立子公司的形式經營信托業務。根據日本《信托業法》及《金融機構兼營法》等法律制度,日本經營信托業務的機構包括14家信托銀行、37家兼營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9家一般信托公司、16家管理型公司、327家信托契約店、近千家信托受益權銷售店等形式,而且外國信托機構也可以申請設立不同功能的信托機構,實現了信托業的對外開放。(三)信托經營機構監管分析。日本金融廳制定了各類信托經營機構的監管方針以及信托業務檢查手冊,明確了監管理念是基于保護委托人及受益人利益為出發點,確保信托經營機構穩健運行,及早發現問題,綜合運用行政處罰、業務暫停、撤銷牌照等舉措,達到業務改善的目的。日本金融廳制定了信托經營機構監督綜合方針,該方針主要考慮了一般信托公司、管理型信托公司、金融機構兼營信托業務、信托契約店的不同經營特點,從申請準入、業務經營、問題整改、糾紛處置、行政處罰等方面確定了監管要點和要求。以一般信托公司為例,該方針特別提出在其準入時需要重點審查的方面;在其正式運營后,金融廳要確保其信托業務運營符合《信托法》《信托業法》,受托后的信托財產管理、運用的適當性,同時根據不同規模信托公司,其上述檢點會有所差異;確保信托公司履行了忠實義務、注意義務,主要關注是否審查了信托目的的合法性、信托財產的合規性以及信托財產價值評估的正當性;在信托業務運營過程中,檢點在于投資者信息恰當的管理、負面信息的處置機制和流程適當性、與信托契約店合作時進行了事前審查,進行了恰當的反洗錢工作,有效解決了投訴糾紛。日本金融廳在對信托公司做出行政處分時,主要考慮違規行為對公共利益侵害程度、有無故意性、受害者受害程度等因素。日本金融廳制定了信托業務檢查手冊,涉及信托業務的各個環節以及需要關注的問題,作為監管和檢查信托經營機構的重要依據,也成為信托經營機構規范經營的重要參考。信托經營機構可以進一步定制更為詳細的管理制度,但需要根據外部環境變化,基于自我責任原則,有效把控各類風險,實現信托業務的恰當、穩健運行。信托業務檢查手冊將信托業務劃分為信托營銷、受托審查、信托財產管理、信托財產運用等環節,針對不同環節制定了詳細的檢查要點。在信托營銷環節,金融廳側重于檢查信托營銷的整體政策、內部管理、部門職責等方面;在受托審查環節,信托經營機構要從保護委托人和受益人角度出發,確保能夠執行受托責任,新產品推銷前應經過充分的內部審查;在信托財產管理環節,重點要求信托經營機構進行分別管理,已按照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委任的第三方指示正確地處理了信托業務;在信托財產運用環節,要求信托經營機構實現了有效的分散投資、流動性管理,以高度專業性實現了信托財產的最佳運用管理,有效應對利益沖突問題。(四)信托業務監管分析日本信托業務較為發達,種類豐富多樣,主要包括貸款信托、年金信托、投資信托、土地信托、家族信托等。日本針對重要信托業務都制定了較為健全的法律規范,這有利于促進信托業務的規范發展。貸款信托方面,1952年日本制定了《貸款信托法》,信托資金主要運用方式為貸款或者票據貼現,主要投向基礎設施等日本重點建設領域,信托期限不低于2年,與一般銀行短期貸款業務相區別;可設置保本條款約定,貸款信托的廣告和合同需要經過監管部門審批。由于貸款信托與銀行存款類似,因此其適用于銀行存款的相關監管要求。證券投資信托方面,1951年日本《證券投資信托法》生效后,公募發行的證券投資信托正式落地;后續,日本又對證券投資信托進行了重大改革,改革舉措包括允許私募發行證券投資信托產品、引入證券投資公司、允許銀行等金融機構銷售投資信托、強化信息披露、進行外部審計等。21世紀初,日本出臺《金融商品交易法》,進一步加強了投資信托的規范和管理。資產證券化方面,1998年日本制定了《資產證券化法》,允許通過特定目的信托或者特定目的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其中,通過特定目的信托的資產證券化業務,由信托公司等信托經營機構參與發行,而且需要先向內閣總理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資產證券化計劃、合同文本等。除了具體信托業務法律法規外,日本政府對于信托的會計、稅收等信托業務配套制度也都有較為明確的安排。為了避免重復征稅,日本規定委托人向受托人的財產轉移過程不需要繳所得稅;在信托財產登記方面,日本不動產登記法律中明確了信托登記的內容,委托人在向受托人轉移不動產時,需要進行轉移登記和信托登記,解決信托財產轉移公示的問題,可以有效對抗第三方。

二、我國臺灣信托業監管體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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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業發展問題及解決對策

摘要:從1979年中國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到現在,中國信托業經歷了五次大規模的整頓與改革。信托業,作為一項特殊的金融行業,在中國并不完善。面對來自于國內外的激烈競爭和全球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大環境,信托業的發展道路頗為艱難。如何定位信托業并解決其實際發展中所存在的問題已成為信托從業人員和監管部門的最大問題。本文從信托業的起源和基本概念開始,研究信托業的發展現狀,從內、外部環境兩個方面指出中國信托業發展中存在的種種問題,并針對目前我國信托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中國的實際情況提出相應的策略。

關鍵詞:信托業;發展;創新;市場定位

1信托業的起源及現代信托業的定義和特點

世界上最早的信托業起源于十二世紀的英國,它是隨著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市場經濟的發展而不斷成熟壯大的。作為一種投資事業,信托來源于英國的尤斯制度。19世紀60年代,英國創立了世界上最早的信托投資方式,其特點是采取契約型的投資信托管理方式,委托財產涉及土地、物品和貨幣等。從這以后,信托便以一種營利性事業在歐美各大資本主義國家相繼興起,并不斷壯大成熟。現代信托是指資產所有者出于對信托投資公司的信任而委托其進行資產經營與管理,以達到獲利目的的經濟行為。資產所有者稱為受托人,進行資產管理的信托公司稱為委托人,獲得資產收益的一方稱為受益人。如今,信托業與銀行、保險、證券共同構成了國家金融體系的四大支柱?,F代信托業基本具備兩大特點:靈活性和復雜性。

2中國信托業發展歷程和現狀

2.1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發展過程及發展現狀。我國最早的信托業產生于20世紀初,但由于各種原因發展十分緩慢。1982年,國務院了改造國內信托業務和加強更新改造資金管理的通知對信托業進行了第一次整頓。1985年,國務院又了商業銀行停止辦理一切信托業的通知,全面清查信托業務。1988年,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對信托業進行第三次整頓清查。1995年,國務院又了通知,商業銀行與所屬信托投資公司完全脫鉤。1999年,財政部開始對信托公司進行資產評估,只保留管理嚴格,規模較大的信托公司,其余的進行改組撤并。直到2001年末,《信托法》以及隨后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才使信托業的發展逐漸步入正軌。2.2信托業發展現狀。如今,中國金融市場已全面對外開放,信托公司在應對宏觀調控的同時,開始全力推進銀信、信保、信證、信信的合作,尋求強強聯合,探索相互合作共贏的資本運作模式,并取得了良好的業績??傮w來看,2017—2018年信托行業依然延續較高增長態勢,取得了可喜的業績。其中,信托資產管理規模達到26.26萬億元,較上年增長29.7%;固有總資產規模6578億元,較上年增長17.8%;固有凈資產突破5000億元,達到了5240億元,較上年增長16.9%;行業(合并報表)凈利潤突破700億元,增長6.5%,且全行業盈利,沒有一家公司出現虧損。但機遇背后的挑戰是巨大的。近些年來,銀行在經過改制與上市之后已經大大提升了自身的財務狀況并化解了積聚多年的風險。證券業也通過資產證券化、企業年金管理等為本行業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保險業經過幾年的快速發展也為行業的開放做好了準備。而基金管理公司也早已通過合資與外資金融機構充分融合。相對而言,信托業受到的沖擊最大。因為,幾乎所有的內外資機構都把爭奪理財市場作為搶灘市場的主要策略,這對于把理財業務作為重點發展業務的信托業來說,已經形成了一個巨大的擠壓態勢。原本就疲于應付國內其他金融行業競爭的信托業,現在又多了強有力的外資競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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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信托生存和發展

一、我國信托業的現狀

2001年《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頒布使中國信托業基本步入了規范運行的軌道。并將信托業定位于具有財產管理功能的中長期金融機構。截止2003年年底,共有59家信托投資公司完成了由“高度銀行化的混合經營模式”向“專業化受托理財金融機構”轉換為核心的清理整頓和重新注冊登記工作,全行業共盈利15.5億元。盈利企業比例高達92.53%。2004年信托公司的營業總收入45.7億元。以上這些數據本將預示著信托業良好的發展前景。但2004年,個別信托公司的違規、陡然而至的德隆事件,使得“由亂而治”的中國信托業再度成為市場置疑的焦點。信托業到底能不能在我國得到持續發展?信托業的定位是否存在偏差?

首先,我們必須肯定信托存在的必要性。從國際經驗和在我國近幾年的發展狀況來看,信托業作為金融業的四大支柱之一,在金融市場中已顯現出了其不可替代的地位。

(一)信托業存在巨大的市場需求。中國入世后,信托業的國際競爭與合作日趨顯露,信托業的展業空間得以巨大拓展。同時,中國連續十幾年創造經濟增長率7%以上的奇跡,全社會對長期建設資金的需求非常強烈。居民個人的貨幣擁有量及金融性財產快速增長,社會保障資金、企業年金、保險資金、住房公積金、各類公益基金等“機構投資者”急待外部財產的管理安排,這些均要求迅速建立一個成熟的信托市場體系。

(二)信托業有區別于其它行業的突出優勢。主要表現在:第一,信托來源和信托投放的領域十分廣泛?!缎磐型顿Y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托公司可以開展10項業務,其中主要業務有:資金信托、財產信托、投資基金、投資銀行、信用證和資信調查;經營方式上有對外投資、貸款、出租、出售、同業拆放、融資租賃等;投資范圍上可以是證券也可以是實業。投資領域的多元化使其可以充分利用社會資源,提高金融資產運作效率,并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投資風險。第二,信托設計的靈活性為信托資產管理提供了巨大的運作空間。信托公司可以根據客戶的喜好和特性,度身定做非標準產品,通過專家理財最大限度地滿足委托人的要求。這種投資方式和產品的靈活性是券商和基金公司所缺乏的。第三,信托制度可以發揮“破產隔離”的作用。《信托法》中規定信托行為具有“信托收益權對抗所有權”。這一信托制度特有的法律效力,形成信托制度的債務隔離機制和破產風險隔離機制,最大限度地保證了信托財產的安全,從而保障了受益人的利益。

二、我國信托業發展的瓶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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