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哲學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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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哲學

行政哲學研究論文

一門學科的形成,一般來說有三個標志:獨特的研究對象、獨特的研究方法和學科體系。其中,研究對象又決定著研究方法和學科體系。因此,學科的研究對象是該學科得以存在的首要條件。行政哲學的研究對象問題,也是行政哲學研究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它關系到行政哲學能否存在以及怎樣發展。目前,人們大都認為應該有行政哲學這門學科,但對其研究對象卻沒有一致的認識。這種認識的不一致,在行政哲學初創時期,是有一定的積極意義的。它能促使人們從不同方面對這門學科進行研究,最終達到比較全面深入地理解行政哲學的研究對象,使人們對行政哲學研究對象的認識上升到一個更高的新的層次。但是,由于缺乏一致的、共同的認識,導致行政哲學研究主題(本文將研究主題、研究對象、研究內容作為同等意義、可相互替代使用的概念與范疇)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從而造成行政哲學學科建設的非規范性和隨意性。因此,科學界定行政哲學的研究主題,是行政哲學發展首先應該解決的關鍵問題,也是推進行政哲學研究的基本前提。

肇始于20世紀80年代的國內行政哲學研究很少系統地探討行政哲學的研究對象。從近年召開的哲學或行政學研討會上的發言和已經發表的少量涉及行政哲學的有關論著看,國內對這一問題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行政活動”是行政哲學的研究對象,行政哲學是“關于行政活動的普遍本質和一般規律的科學”。事實上,對“行政活動的普遍本質和一般規律”有成效有意義的研究只能屬于行政科學研究范圍,是理論行政學的研究對象。“行政活動的普遍本質和一般規律”在行政哲學研究中,是終極意義的研究對象,行政哲學不可能也不能夠取代行政科學去直接研究行政活動。第二種觀點認為,行政哲學是以行政科學、行政理論為研究對象,是行政科學的一個分支學科,即元行政學。這種基本思路是可取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符合邏輯的,但由于把行政哲學當成了行政科學的一個分支學科(元行政學),因而存在兩個難以自圓其說的問題:其一是如果把行政哲學當成行政科學的一個分支學科,即名曰行政哲學又是行政科學的一個分支學科,顯然就會產生一個學科性質問題。人們必然要產生行政哲學究竟屬于哲學學科還是屬于行政學科的疑問。雖然行政學家和哲學家是可以而且應該聯盟的,但行政學屬于社會科學,它與超越科學的哲學在知識性質上有本質的區別,因而行政哲學不可能既是哲學的又是具體科學的。否則,只會產生一種非哲學非科學的怪異知識和學科。目前出現的那種把馬克思主義哲學的概念、術語往現實行政生活貼標簽的“研究”,和直接借用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原理、規律構建的種種行政哲學體系的“研究”,無不是受此種觀點的影響。其二是把行政哲學當成行政科學的元理論,即元行政學,也不符合國際通行的學科研究規范。行政科學的元理論準確地說應該是“行政學學”或“行政學學理”。行政哲學屬于“行政學學”的范疇,但行政哲學不同于“行政學學”,只是其一部分。行政學學或元行政學從不同的角度和領域對行政科學進行研究,行政哲學則是從哲學角度研究行政科學的行政學,它可以屬于元行政學的一部分,但不能等同于整個元行政學。因此,行政科學、行政學學(元行政學)和行政哲學是三個不同的概念。第三種觀點認為,行政哲學的研究對象是行政科學,是對行政科學的哲學考察。即,行政哲學以行政科學為研究對象的哲學。就學科性質而言,行政哲學屬于部門哲學,是哲學的分支學科。

對行政哲學的研究內容,國內一些學者在涉及到行政哲學的論著中也作了一些簡略的描述。如王滬寧認為,行政哲學主要研究和分析一定行政活動和行政關系的性質、行政活動的目的和宗旨、行政活動中的價值觀念、道德規范倫理原則等基本理論范疇[1]。薄貴利則將對人性的基本判定、政府的價值取向和現代政府的責任問題作為行政哲學研究的基本問題[2]。顏佳華在《行政哲學論》一書中構建了一個行政哲學的研究框架:行政活動論(邏輯起點)、行政主客體論、行政認識論、行政實踐論、行政方法論、行政價值論[3];后來,他又在《行政哲學:一個亟等進一步開拓的領域》一文中,將行政哲學的研究內容界定為:行政哲學導論、行政學對象論、行政學結構論、行政學功能論、行政學評價論、行政學發展論等[4]。

仔細分析國內行政哲學研究對象和研究內容的界定我們不難發現,在我們稱之為“行政哲學”的名稱背后,實際上存在著兩種行政哲學:一種是以行政活動為研究對象的行政哲學,一種則是以行政科學為研究對象的行政哲學。為了研究的方便,我們分別用“行政活動的哲學”(簡稱為“行政哲學”)與“行政(科)學的哲學”(簡稱為“行政學哲學”)這兩個稱謂來標示行政哲學研究的上述兩種主題、兩個方向。這兩種行政哲學,一個涉及“實際的行政活動”領域,一個涉及“理論的行政科學”領域。

行政活動的哲學主要研究行政的本質及其分界、行政的基本假定、行政的目的和宗旨等問題。由此可見,行政活動的哲學是對“行政活動中的問題”或簡稱“行政問題”做出根本性的尋根究底的反思,以便為行政活動提供一些根本性的實踐原則或“行政觀”。這些根本性的實踐原則不等同于各種具體行政行為的“規范”、“準則”,而是后者的“原理”、“基礎”或“根據”具體行政行為的“規范”、“準則”除了要依據于這些原理之外,還要考慮具體實踐過程中諸多的內部和外部條件,包括那些隱而不顯的“緘默因素”。

行政學哲學則主要研究行政科學發展的模式、行政科學理論評價、行政科學研究方法及其評價、行政科學研究的價值判斷等問題。由此可見,行政學哲學是對“行政學活動中的問題”或簡稱“行政學問題”進行根本性的尋根究底的反思,以便為行政學研究提供一些根本性的指導原則或“行政學觀”。同樣,這些根本性的指導原則也不等同于各門具體的行政科學的研究規范、方式、方法,而是為后者的研究提供認識論和價值論的“原理”、“基礎”或“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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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務員行政法哲學分析論文

【摘要】

行政公務員是憲法賦予政府所擁有行政權的直接行使者,在整個權力或權利運作過程中,他們是雙重或多重身份實體,并以其身份權為核心和邏輯起點被賦予其他各項相應的權利。這些權利是公務員以行政主體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執行公務的法律依據和保證,而只有相應的救濟才能保證權利的實現。因此,權利與救濟是一對動態的范式,是權利內在屬性和機理的外現和要求。

Civilservantisthedirectexecutorofadministrativepowerownedbygovernmentaccordingtotheconstitutionallaw.Intheoperationsystemofallthepowersorrights,theyaredoubleortri-or-multi-qualificationentityandaregrantedothersrightsthatviewthequalificationrightasthecoreandlogicalstartingpoint.Theserightsarethelegalgroundsandsafeguard,andonlybyperformingappropriatereliefcanrightsberealized.So,rightandreliefisapairofstaticparadigm,thereflectionandrequirementofright’sinternalnatureandlaw.

【關鍵詞】公務員;權力;權利;救濟;身份權

civilservantpowerrightreliefqualificationright

自從有國家以來,便有了從事專門管理公共事務、行使行政權的人員。因而古今中外的歷史上都有文官制度的記載,然而其意義和作用均與近代以來產生的公務員不盡相同,在我國就更晚。公務員在行政法上是一個特殊的主體。其不僅直接享有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而且還間接擁有行使行政權的權利。即他集“權利”和“權力”于一身(一體兩權),既與國家立法、行政、司法機關發生關系,又與公民及其他主體發生關系。這一特殊性是其他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所不能擁有的。因此,賦予其什么權利、怎樣的救濟,對其他的主體就會產生不同的作用和結果。可以說,其是一個“牽一發而動全身”的特殊主體。法國著名法學家孟德斯鳩曾言,“一個擁有權力的人必然會濫用權力,這是亙古不變的一條經驗。”[自從有國家以來,便有了從事專門管理公共事務、行使行政權的人員。因而古今中外的歷史上都有文官制度的記載,然而其意義和作用均與近代以來產生的公務員不盡相同,在我國就更晚。公務員在行政法上是一個特殊的主體。其不僅直接享有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而且還間接擁有行使行政權的權利。即他集“權利”和“權力”于一身(一體兩權),既與國家立法、行政、司法機關發生關系,又與公民及其他主體發生關系。這一特殊性是其他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所不能擁有的。因此,賦予其什么權利、怎樣的救濟,對其他的主體就會產生不同的作用和結果。可以說,其是一個“牽一發而動全身”的特殊主體。法國著名法學家孟德斯鳩曾言,“一個擁有權力的人必然會濫用權力,這是亙古不變的一條經驗。”]那么,一個權利的主體會怎么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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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哲學研究對象分析論文

一門學科的形成,一般來說有三個標志:獨特的研究對象、獨特的研究方法和學科體系。其中,研究對象又決定著研究方法和學科體系。因此,學科的研究對象是該學科得以存在的首要條件。行政哲學的研究對象問題,也是行政哲學研究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它關系到行政哲學能否存在以及怎樣發展。目前,人們大都認為應該有行政哲學這門學科,但對其研究對象卻沒有一致的認識。這種認識的不一致,在行政哲學初創時期,是有一定的積極意義的。它能促使人們從不同方面對這門學科進行研究,最終達到比較全面深入地理解行政哲學的研究對象,使人們對行政哲學研究對象的認識上升到一個更高的新的層次。但是,由于缺乏一致的、共同的認識,導致行政哲學研究主題(本文將研究主題、研究對象、研究內容作為同等意義、可相互替代使用的概念與范疇)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從而造成行政哲學學科建設的非規范性和隨意性。因此,科學界定行政哲學的研究主題,是行政哲學發展首先應該解決的關鍵問題,也是推進行政哲學研究的基本前提。

肇始于20世紀80年代的國內行政哲學研究很少系統地探討行政哲學的研究對象。從近年召開的哲學或行政學研討會上的發言和已經發表的少量涉及行政哲學的有關論著看,國內對這一問題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行政活動”是行政哲學的研究對象,行政哲學是“關于行政活動的普遍本質和一般規律的科學”。事實上,對“行政活動的普遍本質和一般規律”有成效有意義的研究只能屬于行政科學研究范圍,是理論行政學的研究對象。“行政活動的普遍本質和一般規律”在行政哲學研究中,是終極意義的研究對象,行政哲學不可能也不能夠取代行政科學去直接研究行政活動。第二種觀點認為,行政哲學是以行政科學、行政理論為研究對象,是行政科學的一個分支學科,即元行政學。這種基本思路是可取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符合邏輯的,但由于把行政哲學當成了行政科學的一個分支學科(元行政學),因而存在兩個難以自圓其說的問題:其一是如果把行政哲學當成行政科學的一個分支學科,即名曰行政哲學又是行政科學的一個分支學科,顯然就會產生一個學科性質問題。人們必然要產生行政哲學究竟屬于哲學學科還是屬于行政學科的疑問。雖然行政學家和哲學家是可以而且應該聯盟的,但行政學屬于社會科學,它與超越科學的哲學在知識性質上有本質的區別,因而行政哲學不可能既是哲學的又是具體科學的。否則,只會產生一種非哲學非科學的怪異知識和學科。目前出現的那種把馬克思主義哲學的概念、術語往現實行政生活貼標簽的“研究”,和直接借用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原理、規律構建的種種行政哲學體系的“研究”,無不是受此種觀點的影響。其二是把行政哲學當成行政科學的元理論,即元行政學,也不符合國際通行的學科研究規范。行政科學的元理論準確地說應該是“行政學學”或“行政學學理”。行政哲學屬于“行政學學”的范疇,但行政哲學不同于“行政學學”,只是其一部分。行政學學或元行政學從不同的角度和領域對行政科學進行研究,行政哲學則是從哲學角度研究行政科學的行政學,它可以屬于元行政學的一部分,但不能等同于整個元行政學。因此,行政科學、行政學學(元行政學)和行政哲學是三個不同的概念。第三種觀點認為,行政哲學的研究對象是行政科學,是對行政科學的哲學考察。即,行政哲學以行政科學為研究對象的哲學。就學科性質而言,行政哲學屬于部門哲學,是哲學的分支學科。

對行政哲學的研究內容,國內一些學者在涉及到行政哲學的論著中也作了一些簡略的描述。如王滬寧認為,行政哲學主要研究和分析一定行政活動和行政關系的性質、行政活動的目的和宗旨、行政活動中的價值觀念、道德規范倫理原則等基本理論范疇[1]。薄貴利則將對人性的基本判定、政府的價值取向和現代政府的責任問題作為行政哲學研究的基本問題[2]。顏佳華在《行政哲學論》一書中構建了一個行政哲學的研究框架:行政活動論(邏輯起點)、行政主客體論、行政認識論、行政實踐論、行政方法論、行政價值論[3];后來,他又在《行政哲學:一個亟等進一步開拓的領域》一文中,將行政哲學的研究內容界定為:行政哲學導論、行政學對象論、行政學結構論、行政學功能論、行政學評價論、行政學發展論等[4]。

仔細分析國內行政哲學研究對象和研究內容的界定我們不難發現,在我們稱之為“行政哲學”的名稱背后,實際上存在著兩種行政哲學:一種是以行政活動為研究對象的行政哲學,一種則是以行政科學為研究對象的行政哲學。為了研究的方便,我們分別用“行政活動的哲學”(簡稱為“行政哲學”)與“行政(科)學的哲學”(簡稱為“行政學哲學”)這兩個稱謂來標示行政哲學研究的上述兩種主題、兩個方向。這兩種行政哲學,一個涉及“實際的行政活動”領域,一個涉及“理論的行政科學”領域。

行政活動的哲學主要研究行政的本質及其分界、行政的基本假定、行政的目的和宗旨等問題。由此可見,行政活動的哲學是對“行政活動中的問題”或簡稱“行政問題”做出根本性的尋根究底的反思,以便為行政活動提供一些根本性的實踐原則或“行政觀”。這些根本性的實踐原則不等同于各種具體行政行為的“規范”、“準則”,而是后者的“原理”、“基礎”或“根據”具體行政行為的“規范”、“準則”除了要依據于這些原理之外,還要考慮具體實踐過程中諸多的內部和外部條件,包括那些隱而不顯的“緘默因素”。

行政學哲學則主要研究行政科學發展的模式、行政科學理論評價、行政科學研究方法及其評價、行政科學研究的價值判斷等問題。由此可見,行政學哲學是對“行政學活動中的問題”或簡稱“行政學問題”進行根本性的尋根究底的反思,以便為行政學研究提供一些根本性的指導原則或“行政學觀”。同樣,這些根本性的指導原則也不等同于各門具體的行政科學的研究規范、方式、方法,而是為后者的研究提供認識論和價值論的“原理”、“基礎”或“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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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間性背景下行政關系理論維度

一主體概念的內涵主要是在近代認識論的哲學主題內進行定位的,認識成為主體的根本屬性,認識是主體的認識,必然要從主體出發,也就意味著主體和客體的對立和分離,當把認識設定為主體的根基時,也就把客體世界設定為需要認識的對象,形成了主客二元對立和割裂。認識論在主客二分的框架內強調主體的優先性和至上性,而客體只是隸屬,這是一元主體論和主體形而上學的思維方式,“主體形而上學正是近代哲學陷入主客二元分裂、人類中心論、自我中心論和占有性的主體個體的根本原因”[1]。

面對認識論哲學的內部困境,20世紀初以來,本體論研究得到復興,并呈現多元化的發展趨勢。本體論的現代復興是在破除傳統形而上學本體論的基礎上提出的,“從把哲學命名為‘形而上學’,定型為‘本體論’;到哲學試圖驅逐‘本體論’,拒斥‘形而上學’;再到現代哲學中的所謂‘本體論復興’,重新‘肯定’形而上學,‘形而上學本體論’在哲學史上的浮沉仿佛構成了一個否定之否定的圓圈”。[2]86現代哲學本體論的復興呈現出多樣的形式,可以歸結為海德格爾、薩特為代表的現象學本體論,哈特曼為代表的自然本體論,維特根斯坦、奎恩為代表的分析哲學對本體論的思考,盧卡奇、古爾德為代表的社會存在本體論,中國哲學家金岳霖、熊十力對本體論的思索。[3]46

不論是實證分析哲學將本體論問題作為必要的邏輯預設前提,還是現象學———存在哲學將本體論視為“存在”而非“存在者”等等各種表現形式,其從本質意義上都是對傳統本體論的根本顛覆。作為哲學觀念的革命,批判了傳統形而上學本體論的歸本論、超科學、思辨性、封閉性、獨斷論的基本特征,宣布了那種以追求永恒實體和超驗本質為基本旨趣,以奠定知識基礎為主要任務,以達到絕對真理為終極關切的傳統哲學觀念的終結。但在批判本體論的過程中,與現代西方哲學和中國傳統哲學某些樣式或全盤否定或刻意編織新本體論截然不同的是,馬克思哲學轉變了批判的走向,揭露出傳統形而上學本體論產生的現實社會根源,強調了對“實踐批判”的探索,其實踐基點上的“社會關系本體論”追求對現實生活實踐的深層認識和合理改造,從歷史唯物主義人類生存和發展的角度來尋找終極坐標,其將哲學的主題和使命由僅僅“解釋世界”置換為在解釋世界的基礎上合理地“改變世界”,將本體論的思維方式由實體主義思維轉化為實踐論思維方式,將本體論的關注重點轉向人類的生存和發展。[4]30

馬克思社會關系本體論及社會交往實踐觀范式克服了主—客二分的思想方式局限,強調了主體或兩個以上的主體之間在實踐基礎上的關系相關性,強調了不同主體之間在實踐平臺上的主體平等性,提供了消解主客二分、轉向主體間性理論話語的哲學背景和思維范式。所謂主體—主體的“主體間性”,也即“交互主體性”,即實踐交往關系中的人,都是主體,沒有客體,主體間性研究的是個體與個體,個體與社會,個體與類共同體,類共同體與類共同體之間的關系問題。這一范疇早在費希特哲學就已提出,但成為哲學潮流和思維范式,則是從胡塞爾哲學濫觴,經由海德格爾的存在主義、布伯的對話主義、哈貝馬斯的交往行為理論等的推動才蔚為大觀。

1.胡塞爾的“自我”到“他我”。胡塞爾宣稱他的現象學還原的先驗自我并非封閉而是通向實在對象的,其所認為的先驗自我或經驗自我都具有一種本己性而有將他人看作是一種主觀的幻覺、從而無法保證世界是公共領域的世界。為避免這種傾向,胡塞爾意識到必須借助于“共現”和“統覺”從自我走向他我,“我在我周圍世界中發現其他人的有效性。要把他們作為人來經驗時,我把他們中的每一個人都理解和承認作一個像我自己一樣的自我主體,并把他們理解為與周圍自然世界相關”。[5]92由此,胡塞爾主體間性哲學指的是“自我主體對他人主體的構造以及交互主體對共同世界的構造”。[6]35從胡塞爾主體間性理論可以看出,其認為主體間性是發生于自我與他我之間的關系,涉及到兩個或兩個以上主體之間的可溝通性問題,認為只有主體間性的世界,才是真正公共的空間和共同世界。其主體間性理論主要局限在認識論意識領域,但其開啟了生存論和社會學領域的主體間性理論。

2.海德格爾的生存論主體間性理論。海德格爾從生存論進入主體間性,其著重“我”與“他人”在生存上的聯系,認為存在是世界真正的本源,而存在物只是經驗世界里的具體的事物,而通過存在物通向存在的則是“此在”。“如果任務是闡釋存在的意義,那么存在不僅是首需問及的存在物;更進一步,此在還是其存在中向來已經對這個問題所追問的那一東西有所作為的存在者。于是乎存在的問題不是別的,只不過是把此在所包含的存在傾向極端化,把先于存在論的存在領悟極端化罷了”。[7]15這種生存論的“此在”是一種“在世存在”,意味著和其他主體一起存在,共同享有同一個世界,也即“共世界”和“共在”,由此,海德格爾將胡塞爾先驗意識層面的主體間性拉回到了現實生活世界,進入了“在世”的生存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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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理論的責任觀綜述

摘要:公共行政的行動理論是將現象學與公共行政相結合的一種理論。公共行政行動理論的行政責任觀強調個人責任和面對面的情境,認為通過面對面的情境中的互動可以考慮到民眾面臨的問題的特殊背景,因而這種互動的價值高于法律、制度等,公務員必須與民眾展開真誠的互動。

關鍵詞:現象學;公共行政;行動理論;行政責任

美國公共行政學家邁克爾?哈蒙的公共行政的行動理論,在公共行政理論中獨樹一幟。他將哲學中現象學的理論引入公共行政,試圖以此構建一個不同于以往公共行政理論范式的新范式。在他構建的理論框架之內,他對行政責任、決策規則、行政理論與行政實務的關系等重要問題,進行了具有啟發意義的新的闡釋。

一、公共行政的行動理論的哲學基礎

公共行政的行動理論的基礎是現象學。現象學作為一種哲學理論興起于本世紀初的德國,其創始人為胡塞爾。現象學是人本主義哲學的思潮的一種,與科學主義思潮相對。“現代西方哲學盡管流派紛呈,但它們先后相繼,互相影響,大體上可以分為科學主義與人本主義兩大思潮。”〔1〕科學主義繼承了近代英國經驗主義哲學的傳統,強調哲學對認識論的研究,認為人類認識對象是經驗世界,認識世界的方式是以觀察、實驗為主的經驗的自然科學的方法。人本主義的哲學思潮則強調世界的本原是自我活人的意志或生命等,它們貶低或否認人對經驗世界的認識,強調通過非理性的體驗,以把握、領會或理解自我或人的意志和生命的重要意義。現象學屬于人本主義思潮,因而“致力于探討哲學的基礎,以便能夠揭露及剝除實證科學的根本預設和假定,從而直接了解人類的意義……這種現象學的途徑,設法擱置那些由科學觀察者從外部強加到人類行動上去的人類行為定義或特性,而注重從行動者本身的立場去領會那些行動的確切含義”。〔2〕

胡塞爾的現象學對哈蒙的公共行政的行動理論影響最大的是意向性學說。所謂的意向性“就是意識指向某種對象的指向性,其實質就是意識在自身活動中構造出種種對象的能力”。〔3〕人具有意向性,因而我們能賦予對象以意義,一個事物只有被我們意識到才能具有意義,從而成為該事物,甚至于整個世界都是被人類賦予意義,是人的意識的建構。意向性還意味著人是主動的,“我所知道的一切都是在確立起其相關者的同時確立著自身的我的某種活動”。〔4〕這就解決了人的活動的來源問題,我們的行動并不是對某種刺激的反應,而來自于我們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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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寫作與處理復習要點

公文寫作與處理

復習要點

有關公文寫作的題一般都是根據要求撰寫公文或修改公文。作文分數約是這部分分數的一半左右,尤其要重視請示、通知、通報等公文的具體要求。

寫作時要避免出現下面的錯誤:

1.標題部分:標題是由發文機關、事由、文種組成。有的標題不全;有的文種不對;有的批轉性公文不是法規條文仍用《》。

2.主送機關:有的是多頭主送;有的是請示平級;有的是直接送領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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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學知識傳統論文

我選擇買下這本書,并不等于認同書中作者的所有觀點,相反,坦率的說,書中的許多觀點我都不贊同。但是我欣賞作者,我的本家,宋功德博士的這次孤獨的遠征,冒險的苦旅。讓我會在不經意間想起“古道西風瘦馬”的蕭瑟,想起從未去過的塞外邊城,大漠孤煙,想起西楚霸王項羽的“學萬人敵”,想起那蕩人心魄的“雖千萬人吾往矣”。這本書可以說屬于“宏大敘事”的范疇,46萬字的大作,230篇參考書刊,無論如何也應該說是一場艱苦異常的努力。在陳興良教授的《刑法哲學》、李錫鶴老師的《民法哲學》之后,宋功德博士寫出了國內第一部題為《行政法哲學》的專著,從這一點上我為他的執著和不懈努力而感到敬佩。

正是這兩天對這本書的粗淺閱讀勾起了我已幾乎泯滅的曾經對行政法基礎理論研究的濃厚興趣。從《控權-平衡論》,到《論行政指導》,到《現代行政法學的激勵與制約機制》,到這本《行政法哲學》,可以清晰的看出作者宋功德博士的思想也有一個不知不覺自發演進的過程。但是行政法有沒有基礎理論?當代行政法學面臨的最重要課題是什么?我們是努力建構一個自給自足的作為規范的行政法學,還是應該探索充滿冒險和挑戰的實證行政法學?行政法能否走向哲學?現在要不要走向哲學?這些問題的回答是困難的,也是富有挑戰性的。如果說行政法有理論的話,那么我們是不是應該首先討論一下理論立論的前提和依據,而不是各種理論本身?

1.對行政法未來走勢的粗淺設想

羅豪才教授為《行政法哲學》一書寫的序言中,包含了十分豐富的思想火花。首先就提到行政法學是一門令人頭疼的學科,而日本學者和田英夫在《現代行政法》開篇也提到行政法學是“一門令人頭疼的法律學”,羅先生將此歸結為行政法律規范的龐雜性和具體制度的易變性,同時特別指出行政法屬于國內公法,受到國情的影響,各國行政法的價值定位、核心理念、基本范疇、運作機制都不相同。是這樣,中國行政法治實踐的發展和行政法學理論體系的建構,走著和西方大多數國家完全不同的道路,西方國家的行政法從“最好政府,最少管理”的自由放任,到羅斯福新政奉行凱恩斯主義,崇尚國家這“看得見的手”,到今天的行政國家(administrativestate)福利行政給付行政,公民對政府的認知從防范到合作,行政權運作的質和量上都有所提高和擴張。而中國古代的行政法就是典型的“官制法”,行政權自古以來空前強大,青天大老爺一拍驚堂木,哪里還有一介百姓的“表達自由”,他的行政行為何時說明過理由呢?沒有。直到建國以后,從毛時代的“超凡魅力型”政治統治,到今天的機構改革,中國行政法面臨的問題和西方有著很大差別,我認為中國行政法需要做的事情很多,并非管理論、控權論乃至平衡論所可以解說的。中國行政法要做的事情是什么,是處理好規制、去規制和重新規制(regulation、deregulation、reregulation)的關系,為政府規制模式的轉變提供法治化的制度安排。中國傳統的政府規制模式,行政權的配置,承擔了過于沉重的歷史責任,應該正確認識到管制與市場的關系,政府并不是超凡入圣永遠政治正確的圣人,政府也有可能犯錯誤。因而凡市場能夠規制好的事情,我們的行政權和行政法也應該有一定的邊界,在此面前收束過于宏大的心性和制度安排。我們現在減少行政審批,取消許多行政收費項目,就是這個道理。

同時我也不同意行政法就是“控制權力的法”這種說法,中國的政府規制和行政法學的走向,并不是對行政權加以消極的防范和制約,是的,政府確實有“好心辦壞事”的可能,但是政府更多時候是在好心辦好事啊,當然這樣說有一點是空對空的抽象價值判斷。但是如果基于實證的考慮,從規制經濟學的角度出發,政府規制可以分為經濟性管制和社會性控制兩種,經濟性管制更多的在傳統行政領域,更多時候屬于強制行政行為和消極行政,更多的是對宏觀經濟的直接調控和干預,在這些領域我們過去的行政權伸張的過于廣泛,甚至妨害了市場秩序和經濟活力,因而提倡放松管制。但是對于社會性控制,如社會保障、醫藥衛生等福利行政的領域,更多時候屬于非強制行政行為和積極行政、給付行政的范疇,這方面更多時候強調政府的“掌舵而不是劃漿”的導向作用,強調行政行為的剛柔相濟。中國今天行政法的現狀就是,經濟性管制過多,政府管了許多不該管管不了的事情;同時應予以社會性控制的,政府對于許多該管的事情卻沒有認真的管起來。所以中國行政法發展的內在生命力不在于“論”,不在于管理論,還是控權論,甚或平衡論,乃至公共利益本位論、服務論、政府法治論等論,而是在于針對不同的具體問題給出具體的應對方案具體的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這關鍵在于行政法模式的創造性根本轉換,從而推進政府規制模式的制度創新。

2.對目前行政法學理論研究的幾點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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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行測常識判斷典型例題

法律常識

【例1】根據憲法和組織法的規定,下列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機關是()。

A.太原市某區人民代表大會

B.山西省人民政府

C.中共太原市委

D.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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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管理文化生態完善

一、高等教育管理文化生態系統的構建

1866年海克爾創立了生態學概念,研究生物體同外部環境之間關系。由于它的研究具有系統性、動態性的特點,其概念成為人類普遍性的思維方式。在此基礎上,斯圖爾德發展創立了文化生態學,其文化生態指在特定的文化地理環境內一切相互作用的文化體及其環境組成的功能整體[2]。從文化生態學的視角,高等學校是高校群體生存和發展所處的人文環境或人文空間[3]。高等學校內部各文化群體、高等學校內外部環境以及高等教育管理文化共同組成了具有層次性、整體性、結構性的高等教育管理文化生態系統。其中,高等學校內部各文化群體是文化生態系統的基礎模塊,高等學校內外部環境是文化生態系統物質流、能量流、信息流的來源,高等教育管理文化則是文化生態系統內部資源分配、結構組織、信息交流的方式及其蘊含的理念。高等學校內部的文化群體,包括管理群、學院群、機關群、教師群、學生群等,在這些群內又有工會、學生會等小群,這些群及其成員間共生共存、相互作用,形成了自己的類型和模式,并與高校外部的群相互作用,交織成高等學校文化生態系統的主體。高等學校內外部環境,包括學校所處的自然環境、人文環境、社會環境、學術環境、國際環境等。高等學校這一文化生態系統,既有完整的內部文化生態環境,又與外部環境進行著密切的互動和交流,并深受外部環境影響。高等學校管理文化,是高等學校管理生態環境背后的“場”,由管理哲學、管理理念、管理目標、管理制度、管理行為等多個因素所組成。在高等教育管理的文化生態結構層次中,管理哲學是最高范疇,引領著學校管理的建構方向,規定著管理理念、目標和模式,具有統攝作用。管理理念是次一級的范疇,是人們對高等學校管理中管理權力的分配和限制、權力資源的配置、不同權力主體的地位和作用的總的看法。任何理念都有其哲學基礎,高校管理理念是管理哲學在價值取向上的具體化。管理理念同時還規定著管理的目標、組織結構、制度規定和物資支持系統。管理目標、管理制度、管理行為則是第三層次的范疇,體現著管理生態文化的具體性和鮮活性,是管理哲學、管理理念的外在表現。物質支持系統更多的則是受客觀條件的牽制,如管理技術水平、人力、物力的投入等,位于從屬地位。高等教育管理文化生態系統中任何一個因素的變化,都會引起其他因素以及系統整體性的反應。各因素不僅在系統內表現出互動共生、有機關聯的生態功能,系統外還與所處的社會環境相互影響,體現內部生態與外部環境的契合。

二、高等教育管理文化生態的歷史與現狀

高等學校是一個有機的文化生態系統,其管理文化通常是歷史形成的,可以看成是“遺傳”與環境的產物。各國的大學都在歷史傳統和現實客觀的相互作用中傳承、形成和發揚獨有的管理文化。在我國,“學而優則仕”的儒家入世哲學思想源遠流長,伴隨著我國高等教育的產生與發展。在古代,“大學”自產生就被統治者作為政治教化的工具,求學為官被世人認為是正途。到了近代,我國高等學校沒有像歐洲那樣,出現過學生權力主導或教師權力主導的辦學模式,而是一開始就是在行政權力的主導下建立起來的。中國近代第一所大學“京師大學堂”雖仿效西方大學設置,但作為全國最高學府,它還是國家最高教育行政機關,統轄各省學堂,其行政性是先天賦予的。作為辦學救國的工具,大學堂承載著沉重的社會使命,其政治意義遠大于學術意義。盡管蔡元培先生任北京大學校長期間,為了貫徹“學術自由和教授治校”的思想進行了深入的改革,一定程度上奠定了我國近現代大學“學術自由、兼容并包”的基本理念。但在后來的軍閥統治和民國時期,大學教師權力與行政權力相比仍處于從屬地位。新中國建立以后,高等教育哲學政治論和國家主義教育價值觀是我國高等教育管理的主導思想,深刻體現在每所高等學校的管理文化之中。計劃經濟時期,政府對國家進行全方位管理,統一調配各種資源,其中高等學校作為國家管理的重要部門,其管理理念和管理文化充分體現了國家的意志。20世紀80年代我國提出了科教興國的發展戰略,將高等教育發展提升到了國家戰略發展的高度,高等教育的政治功能和經濟功能被政府行為高度強化。新世紀以來,我國高等教育改革向縱深發展,在政府主導下,進行了多方面改革,從收費到擴招,從院校合并升格到大學城建設、教學評估等。可以說,我國高等教育歷來具有“行政化”的傳統。高校的“行政化”傾向是一個多維因素合力長期形成的客觀現實。高校“行政化”通常是指在高校管理中采用以官僚科層制為基本特征的行政管理模式,即把高校當作行政機構來管理,把學術事務當作行政事務來管理[4]。因此,高等教育的管理文化生態,體現出高度的外部(政府)控制和內部集權。這樣的管理文化生態,既是對歷來“官學一體”教育辦學模式的傳承,又是我國建國初期“趕超式”國家目標取向的需要。通過這樣的管理文化生態體系,國家意志得到完整的貫徹落實,具有高度的可控性和執行力。但是“行政化”的管理文化生態也存在著弊端。鐘秉林指出,高等學校“行政化”表現為“外部行政化”和“內部行政化”,“外部行政化”主要體現在政府將高校作為行政機構或其延伸部門來管理,嚴格控制,管辦不分;“內部行政化”集中體現為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的關系失衡,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的分割和對立,行政權力對學術權力的替代與壓制[4]。具體而言,過度行政化辦學體制為高等教育管理文化生態帶來了4個方面的問題。

1.資源投入渠道的單一化。政府和學生是高等學校辦學資金來源的主體。統計數據顯示,1999-2009年的10年間,普通高等教育財政預算內撥款占到經費來源的47.65%-60%,學雜費收入所占比重上升至33.49%,而社會捐資集資所占比重不到1%并逐年降低。普通高等教育經費來源結構呈現出以財政預算內撥款和學雜費為主的二元格局[5]。這樣的經費來源結構,使得高等學校高度依賴于政府投入和生源數量。在政府投入難以大幅提升而生源總體數量呈下降趨勢的今天,高等教育管理文化生態面臨著日益嚴峻的資源輸入危機。

2.外部應變能力的滯后化。過度行政化的高等學校在與政府建立緊密聯系的同時,與社會和市場的聯系不足。這使得高等教育管理文化生態存在一定程度上封閉和保守的特點,無法因應社會和市場的變化及時作出內部調整,存在滯后性。同時,高度依賴政府投入,受到政府高度控制和保護的高等教育管理文化生態也難以催生出主動尋求改變的內在動力。這也造成了高等教育與社會和市場的脫節,使得高等教育引領社會發展、培育合格人才的作用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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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錄用考試公共科目大綱

重慶市2014年上半年公務員錄用考試公共科目大綱

一、考試的指導思想

公務員考試是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的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的錄用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公共科目主要是測試應試者對從事黨政機關工作所必備的基本理論和基礎知識,特別是運用理論知識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公共科目考試科目設置

本次招考公共科目分1、2兩類進行考試。

㈠報考市級機關的考1類,分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兩個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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