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2 00: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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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行政許可督查
廣義的行政許可監督檢查是指對行政許可機關的許可行為以及被許可人的實施許可行為的監督檢查,其中對行政機關許可行為的監督檢查的主體主要是其上級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實施許可的監督檢查主體是行政許可機關。狹義的行政許可監督檢查是指行政許可機關對被許可人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進行監管的措施。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防止行政許可人員濫用權力,必須加強對行政許可機關的實施許可活動和唄許可人在法律、法規規定許可范圍內行為的監督檢查。
一、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的法規體現
1.加強行政許可設定制度。嚴格控制行政許可設定的范圍。如果行政許可設定的范圍過大,勢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利益是一種侵害,公權大行其道,而私權卻逐漸萎縮。如果過窄,放任自流的私權可能會損害公共利益。嚴格限制行政許可的設定依據。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取消了部門規章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地方性法規只能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下設定行政許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們政府規章只能就行政管理急需的事項,且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情形下設定不超過一年期限的臨時性行政許可。
2.多種監督手段。書面檢查。書面檢查是行政機關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的方式,實行間接監管。實地檢查。實地檢查是指行政機關進入被許可人或者與被許可事項有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生產經營場所所進行檢查的一種監管方式。抽樣檢查、檢驗、檢測。這是行政機關采用隨機的方式抽取待查產品的一部分,經檢驗以確定待查產品是否全部合格的一種監督方式。定期檢查、檢驗。定期檢查檢驗是現在機關針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主要設備、設施,按照規定的期限進行監督的一種方式。被許可人自檢等等。
3.拓展信息交流渠道。異地抄告制度可以加強行政機關之間的信息溝通與交換,可以有效改變被許可人在發證機關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實施違法行為無人監管的情況,使被許可人的行為始終處于行政機關的有效監管之下。另外,充分利用外部力量,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法活動的舉報、投訴是行政監督檢查制度中重要的一環。
二、行政許可監督的缺失
行政許可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和監督檢查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關于行政機關的規定適用于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組織。
行政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審批,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實現行政許可實施的法定化、規范化和公開化。
行政許可制度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第三條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本法。第四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第五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第六條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第九條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第二章行政許可的設定第十一條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于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第十二條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三)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第十三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二)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三)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第十四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采用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后,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第十五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第十六條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第十七條除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第十八條設定行政許可,應當規定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第十九條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草案,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單位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許可的必要性、對經濟和社會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采納意見的情況。第二十條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許可進行評價;對已設定的行政許可,認為通過本法第十三條所列方式能夠解決的,應當對設定該行政許可的規定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并將意見報告該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第二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法規設定的有關經濟事務的行政許可,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認為通過本法第十三條所列方式能夠解決的,報國務院批準后,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停止實施該行政許可。第三章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第二十二條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第二十三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被授權的組織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托機關應當將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行政機關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第二十五條經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第二十六條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行政許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并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后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向申請人提出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請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第二十八條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的檢驗、檢測、檢疫,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行政機關實施的外,應當逐步由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技術組織實施。專業技術組織及其有關人員對所實施的檢驗、檢測、檢疫結論承擔法律責任。第四章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第一節申請與受理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申請人可以委托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第三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五)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有關制度,推行電子政務,在行政機關的網站上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采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應當與其他行政機關共享有關行政許可信息,提高辦事效率。第二節審查與決定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第三十五條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后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行政機關。上級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第三十八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一)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二)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三)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在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上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第四十條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第四十一條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其適用范圍沒有地域限制的,申請人取得的行政許可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第三節期限第四十二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第四十三條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后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第四節聽證第四十六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第四十七條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第四十八條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行政機關應當于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二)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三)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四)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并進行申辯和質證;(五)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第五節變更與延續第四十九條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第五十條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第六節特別規定第五十一條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本節有規定的,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其他有關規定。第五十二條國務院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五十三條實施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的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機關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具體程序,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政機關按照招標、拍賣程序確定中標人、買受人后,應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依法向中標人、買受人頒發行政許可證件。行政機關違反本條規定,不采用招標、拍賣方式,或者違反招標、拍賣程序,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五十四條實施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列事項的行政許可,賦予公民特定資格,依法應當舉行國家考試的,行政機關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的資格、資質的,行政機關根據申請人的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公民特定資格的考試依法由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實施,公開舉行。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應當事先公布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但是,不得組織強制性的資格考試的考前培訓,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第五十五條實施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列事項的行政許可的,應當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依法進行檢驗、檢測、檢疫,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檢疫。不需要對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進一步技術分析即可認定設備、設施、產品、物品是否符合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第五十六條實施本法第十二條第五項所列事項的行政許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予以登記。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第五十七條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均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五章行政許可的費用第五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第五十九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所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機關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實施行政許可所收取的費用。第六章監督檢查第六十條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行政機關應當創造條件,實現與被許可人、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系統互聯,核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第六十二條行政機關可以對被許可人生產經營的產品依法進行抽樣檢查、檢驗、檢測,對其生產經營場所依法進行實地檢查。檢查時,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被許可人報送有關材料;被許可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驗。對檢驗合格的,行政機關應當發給相應的證明文件。第六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第六十四條被許可人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將被許可人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抄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第六十五條個人和組織發現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有權向行政機關舉報,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第六十六條被許可人未依法履行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義務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資源義務的,行政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被許可人在規定期限內不改正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第六十七條取得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行政機關依法規定的條件,向用戶提供安全、方便、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并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未經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被許可人不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行政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義務。第六十八條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行政機關應當督促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單位建立相應的自檢制度。行政機關在監督檢查時,發現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停止建造、安裝和使用,并責令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單位立即改正。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第七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設定的行政許可,有關機關應當責令設定該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第七十二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六)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第七十三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七十四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第七十五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六條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第七十七條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八條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第七十九條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十條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二)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三)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第八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章附則第八十二條本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第八十三條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制定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
行政許可辦理通知
局機關各處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已于**年7月1日正式實施。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三節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對行政許可項目的審查、決定工作。為了依法履行職責,規范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提高辦文效率和辦事質量,現就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書運轉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行政許可申請的接收、登記和受理
1、辦公室為行政許可申請的統一接收、登記、受理部門。在收到行政許可申請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并出具《**省廣播電視局行政許可申請不受理通知書》。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出具《**省廣播電視局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行政許可評價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許可評價行為,建立健全行政許可評價機制,保障行政許可符合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許可評價,是指行政機關按照一定的程序對其設定或者實施的行政許可進行綜合性評判的活動。
第三條本縣行政機關評價行政許可,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對其實施的行政許可進行評價,適用本辦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
第四條評價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客觀原則。
行政許可的評價過程、評價報告和評價結論,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行政許可法情況報告
今年*月*日《行政許可法》正式實施以來我局領導高度重視將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作為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執政為民具體體現嚴格遵循合法與合理、效能與便民、監督與責任原則認真采取各種有力措施切切實實抓好貫徹落實現將具體情況匯報如下:
一、領導重視學習宣傳到位一局主要領導在班子會議及中層以上干部會議上認真分析目前交通系統中個別執法人員執法不公、“吃拿卡要”、刁難群眾、工作方法簡單粗暴等問題帶頭認真學習行政許可法深刻領會其精神實質教育全縣交通執法隊伍徹底摒棄與實施行政許可法不相適應傳統觀念樹立與法制政府建設相適應行政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二加強培訓考核組織運管所運管股、維修股、稽查隊、派駐行政服務中心交通窗口和地方海事處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共6人分三期參加省交通廳組織行政許可法培訓班學習;組織系統92名交通執法人員參加省政府行政執法資格考試全部獲得通過使人人都做到“持證上崗、亮證執法”;組織46名中層以上執法干部參加市、縣組織行政許可法培訓考核并按照學用結合原則舉辦了一次行政許可法培訓班編制《行政許可法》學習材料邀請市運管處法制科、縣政府辦法制科法律專業人員集中授課統一考試將考試結果作為年終工作考核依據局領導、機關全體干部職工、法制工作人行政許可工作人員共98人參加了學習使們熟悉理解、掌握、遵守行政許可法各項規定三加強行政許可法宣傳由局分管領導組織有關職能部門、民評辦人員結合《道條》宣傳貫徹活動編制宣傳材料5000份到全縣各鄉鎮運管站、車站、運輸企業、維修企業和縣城區主要交通路段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宣傳車、橫幅標語等輿論工具采取多種宣傳形式深入群眾、深入基層宣傳交通法律法規重大實施意義、立法宗旨和主要內容使廣大人民群眾知曉行政許可法、道路運輸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了解并充分行使自己享有各項權利有效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工作進行有效監督同時明確自己承擔義務增強履行這些義務自覺性
二、抓好行政許可項目、規定和實施主體清理工作一繼續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堅決落實上級交通主管部門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要求搞好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實施行政許可法銜接認真對照行政許可法規定對現有行政審批項目逐項進行清理并提出處理意見凡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堅決予以取消依法確需保留按照行政許可法要求嚴格進行規范二配合縣政府搞好清理行政許可規定在行政許可項目審核處理基礎上對涉及交通行政許可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全面進行清理對保留行政許可事項予以公布上墻三做好行政許可法實施主體清理工作對現行實施行政許可機構依法進行清理對保留行政許可事項依法明確實施機關對行政機關內設機構實施行政許可、法律法規以外其規范性文件授權組織實施行政許可、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行政機關自行委托實施行政許可都及時得到糾正撤消了與縣運輸管理所行政許可委托關系依照《道條》有關規定直接授權;重新明確了與縣路政管理所、麥埔公路通行費征收站行政許可委托關系
三、建立健全與行政許可相配套有關制度加強對行政許可監督工作一全面履行職能我局新任**局長三月份上任以來在繼續加強交通運輸市場和建設市場監管職能同時更加重視履行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真正促進交通行業管理部門由“審批型部門”轉向“服務型部門”切實把管理職能轉到主要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二繼續推進交通行政管理方式創新本著合法、高效、公正、便民原則在運管股、維修股、規費征收股等部門集中在縣行政服務中心辦公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審批、稅費征收等大部分交通行政許可事項基礎上結合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道路運輸管理條例》進一步把各項交通行政許可全部放在窗口受理、審批對全縣各基層運管站和各職能管理部門涉及群眾利益行政審批項目、依據、程序、收費標準等行政許可事項都進行上墻公示進一步推進政務公開增強辦事透明度真正成為廉潔、務實、高效政府交通管理部門三進一步建立健全執法程序制度嚴格依據《行政許可法》、《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規定時效等規定規范運政法律文書使用填寫加強對交通執法人員執法培訓力度提高交通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促進按章辦事按程序辦事確保交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策符合法定程序確保行政執法人員遵守法定程序履行執法行為杜絕執法隨意性四成立專門機構切實加強內部執法管理及時取得縣委編辦支持成立法制股配備專業素質較高、組織協調能力較強人員加強對全系統行政許可行為、規范性文件實施落實情況跟蹤、管理和監督從源頭上防止違法行政對違法和越權設立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為堅決予以糾正切實重視和做好行政復議工作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組織合法權益
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具有十分重大而深遠意義我局在黨總支書記、局長**同志高度重視下全體干部職工進一步加強學習切實提高自身素質不斷增強服務意識努力改進工作作風認真履行好各項職責以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為契機切實加強和改進交通管理工作為推進全縣依法行政作出了積極貢獻
檔案行政許可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檔案行政許可行為,保障和監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檔案行政許可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實施行政許可。
第四條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許可,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行政許可內涵研究論文
提要:行政許可的內涵是政府準許個人或者組織從事特定活動的行政行為,其本質是“自由的恢復”。從世界范圍看,現代社會中的政府都正在經歷“放松管制”的政府革命,行政許可作為放松管制的手段之一,正為各國政府所重視,我國也不例外。行政許可它不僅僅是政府單方面的行為,其所達到的目的是實現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良性互動。
關健詞:行政許可自由權利管制
作者章劍生,1964年生,浙江海寧人,現任浙江大學法學院教授,浙江大學公法與比較法研究所長。(浙江杭州310028)
我國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所下的定義是:“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注釋1)此定義雖然比較簡潔,但在解決行政許可具體問題的過程中,仍然是困惑重重。作為世界上第一部行政許可法,規范一種具有悠久歷史的政府管理行為,其所把握的行政許可是否與現代法治精神相吻合,直接關系到行政許可法能否獲得預期的效果。本文以解讀行政許可內涵為邏輯起點,就行政許可制度相涉的基本理念與現代政府與公民之間的基本關系展開論述,期以有裨益于行政許可法的實施。
一、“自由的恢復”抑或“權利的賦予”?
基于人的自然本性,人具有不受任何約束從事各種活動的心理傾向。然而,人不可能孤立地生活,人要生活必然與他人打交道。如果對人的行為不作任何強制性的約束,弱肉強食就不可避免,人也不可能構成一個理性、有序的社會。因此,為了獲得了一個有利于社會正常發展的秩序,必須對個人的行為作出如下三種區別對待:(1)絕對禁止,即通過法律絕對禁止個人從事某些行為,如以暴力的方式剝奪他人的生命。這些被絕對禁止行為往往是一國法律所規定的違法犯罪行為。(2)絕對放任,即沒有法律對這些行為作出禁止性的規定,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從事這些行為,由此導致的后果也由個人承擔,如個人因家務聘用保姆。(3)相對禁止,即預先通過法律對這些行為作出禁止或者限制,同時設置相關的解禁條件,如果個人具備了這些條件并提出申請,經行政機關審查后可準許其從事某一具體活動,如駕駛汽車。這類相對禁止的個人活動構成了行政許可的基本內容。
行政許可案卷抽查通知
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按照省政府法制辦《關于組織開展行政許可案卷評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省局組織開展了行政許可案卷評查活動。目前,省局機關各處室和各市局對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受理辦結的行政許可案卷,對照《****
省行政許可案卷評查標準》進行了自查和整改。為進一步規范全系統行政許可案卷,做好迎接省政府行政許可案卷評查的準備工作,省局決定在各市局自查自評的基礎上,組織開展行政許可案卷集中評查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圍
各市局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并已辦結的案卷。(依法當場可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及依法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除外)
二、抽查方式
行政許可權護住主
行政機關普遍地禁止公民從事某一活動,但又根據需要和具體環境允許某個或某些公民從事該活動的制度,稱為行政許可制度。它是現代公共管理制度中唯一把強力控制和靈活適用結合起來的手段。①正是由于這一特殊作用,受到了行政管理者高度重視。當政府希望對更多的行業確定標準、對更多的職業資格確定條件時,行政許可制度便成為唯一有效的管理手段。本文擬對行政許可制度的核心-行政許可權,進行粗略的探討。
許可權是最為普遍的自由裁量權
許可權的自由裁量特征是由兩方面原因決定的。首先,行政機關承擔的管理任務日益繁雜,標準參差不齊,不可能采用"全面禁上或全面放開"的簡單方式對管理對象加以調整和控制。例如,市政府不能因為行醫行業個別人素質低、醫術差而全面禁上該行業,也不能因為個別醫生醫藝高、服務好而全面開放這一行業。恰當的選擇是制定統一可行的許可條件及標準,允許符合最低條件的醫生從事該行業,以保證適格醫務人員提供有效服務。而制定標準及審查相對人是否符合標準、決定是否發放許可證等行政行為就屬于行政自由裁量問題
了。其次,法律只確定一般原則,很少涉及具體標準、條件,立法機關往往把具體標準的制定權及判斷適用權賦予行政機關,讓它自己決定許可的范圍、具體條件、程序及是否發放許可證等事項。這就賦予行政機關在法律原則之內具有很大余地的選擇權,如美國紐約州的法律只是簡單地規定州衛生部門"為了促進州居民健康事業提供保護"而進行各種管理,沒有規定任何硬性標準。行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有權通過制定規章或更為詳細的許可條件來實施其職責。例如,在一個地區允許有多少旅店餐館完全是行政機關自己判斷和決定的事,因為不同地區經濟、社會條件差別較大,決非統一的標準所能解決。
行政許可權的自由裁量性主要表現在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確定許可標準和條件。要求許可機關在法定原則和范圍內,考慮各方面因素,包括經濟、技術條件、人員素質、基礎設施狀況、財政狀況、管理能力以及地理、人口、環境等方面因素,制定切實可行、靈活有效的具體許可標準和條件。例如,行政機關在規定醫護人員資格許可條件時,必須考慮當地的醫療衛生條件及現有醫護人員的普遍素質水平,同時還應斟酌當地的人口、環境對醫護人員的需求量。第二階段,判斷申請人是否合乎標準、條件。行政許可的最終結果在于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標準、條件,如果行政機關認為符合條件,就發放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反之就予以拒絕。
當然,許可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并不是漫無節制的,首先,它必須依照法律行使,包括符合法律目的、遵守法定程序、嚴守法定范圍;其次,它還必須恪守特定主觀原則。在英國稱之為"合理性"原則,在美國又可解釋為"非專斷、反復無常或濫用權力"原則。也就是說:"自由裁量意味著根據合理和公正的原則做某事,而不是根據個人意志做某事;根據法律做某事,而不是根據個人好惡做某事"。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