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行政許可規定

時間:2022-12-02 03: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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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行政許可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檔案行政許可行為,保障和監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檔案行政許可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實施行政許可。

第四條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許可,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五條檔案行政許可實行統一受理制度,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受理部門)辦理行政許可受理事項。

第六條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辦公場所或網站公示辦理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申請書示范文本和全部申請材料目錄。

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受理部門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第七條申請書主要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申請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地址、聯系方式;

(二)檔案名稱、內容、規格、數量;

(三)檔案移轉方式(出賣、轉讓、贈送、交換、攜帶出境)和事由;

(四)申請單位或個人意見(蓋章);

(五)檔案或檔案的復制件有受讓單位的,應注明受讓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地址、聯系方式;

(六)受理部門認為必須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應當出示單位介紹信、身份證等身份證明文件,受理部門應當予以核對。申請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請材料的,受托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證明文件。申請人通過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請材料的,應當附上詳細、準確的聯系方式并確定送達方式。

第九條受理部門接到申請材料后,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符合標準的,必須即時受理,并填寫檔案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和檔案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或者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檔案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填寫檔案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將需要補齊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要求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告知申請人。

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請材料的,受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相應處理。

第三章審查與決定

第十條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指定受理部門或其他部門辦理行政許可審查事項。

受理部門與審查部門不是同一部門的,受理部門決定受理后應當及時辦理登記手續,并立即將申請材料移交審查部門。

第十一條審查部門接到申請材料后,應當按照內部工作流程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及時進行審查。

審查部門在審查申請材料過程中,必要時應當征詢相關部門意見。

第十二條審查部門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提出處理意見,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后,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行政許可申請,制作準予檔案行政許可決定書,發送申請人;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或者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制作不予檔案行政許可決定書,發送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依法撤銷行政許可,制作撤銷檔案行政許可決定書,發送被許可人。

第四章期限與送達

第十四條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經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制作檔案行政許可延期通知書,發送申請人,說明延期理由。

第十五條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送達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第十六條行政許可文件可以通過郵寄、公告等方式送達申請人。

申請人在接到領取通知5日內不領取行政許可文件且受理部門無法通過郵寄等方式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