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執行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1 22:4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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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執行的研究論文
論文摘要
行政訴訟的執行,是指執行組織對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書,在義務人逾期拒不履行時,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從而使生效法律文書得以實現的活動。行政訴訟執行問題是當前法院面對的一個難題,對于原告敗訴時的執行問題,有關法律另有規定,不是本文所要討論的內容。以下提到的執行問題,均指被告敗訴時的執行,即行政機關敗訴案件的執行。雖然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5條明確規定,在行政機關不履行判決的義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但實際上,法院往往難以采取強制,即使采取強制措施,也很難奏效。隨著人們對"行政訴訟執行難"不滿的呼聲越來越高,法院行政訴訟執行工作的效率和成果越來越影響著人民法院的形象,影響著當事人的合權益;影響著當事人對于人民法院執行機構的信心和信任。因此,法院的執行改革只能從徹底解決“行政訴訟執行難”這個社會關注的問題開始。我認為“執行難”的理論根源是對“執行行為”定性錯誤。執行應屬于行政權而非審判權,執行應由行政機關行使而不應由審判機關行使,必須徹底改變“審執不分”的觀念和做法,相應地進行符合執行本質的制度設計。在本文里,我們將重點分析行政機關敗訴案件執行難的原因何在,以及針對這種狀況應采取什么對策。
關鍵詞行政訴訟執行執行難
筆錄不簽字、傳喚不到庭、判決不執行……這樣赤裸裸地對法院和對法律的公然對抗竟然還不是個案。當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媒體的監督下,到新密市白寨鎮政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時,到場人員不僅看到了鎮政府上演的一出“空城計”,還親見法警們貼上的封條10分鐘后被撕掉。白寨鎮鎮長更當場向法官揚言,“不尿法院這一壺”。在《行政訴訟法》頒行已逾16年的今天,“不尿法院這一壺”不能不讓人感慨于法治道路的多艱。以司法程序尋求糾紛的解決,這本是法治文明的表征,對于被訴的行政機關而言,行政訴訟有利于監督其依法行政。然而,我們看到的卻是作為被執行人的白寨鎮政府對法律的輕蔑以及對法院的公然藐視。隨著1990年我國《行政訴訟法》的頒布實施,我國行政審判開始走上正軌并逐步趨向完美,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確立,我國行政審判面臨的諸多問題并沒有得到根本解決,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在兌現階段產生執行難的問題,且這一問題是各級人民法院普遍面臨和存在的一種執法現狀,并最終成為當今中國社會的一個熱點問題而備受人們的關注。究其原因,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中國社會在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諸多社會矛盾與問題在法院執行工作中的集中反映,從根本上說與我國的行政程序和實體法律以及行政訴訟法的某些原則性制度設計上存在缺陷關系甚大。⑴以下針對我國行政訴訟為什么面臨執行難的問題,本人擬從法理和實踐的角度作一些分析,并提出對策思考。
一、行政訴訟執行難面臨問題的成因分析
行政訴訟的執行,是指執行組織對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書,在義務人逾期拒不履行時,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從而使生效法律文書得以實現的活動。行政訴訟執行問題是當前法院面對的一個難題,行政訴訟執行難面臨的問題我認為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原因:第一個原因是司法體制的滯后造成執行措施不得力,這是最根本的原因,它是行政訴訟執行難面臨的許多問題的根本緣由;第二個原因是行政不當干預的過多存在;第三個原因是司法腐敗的存在。在行政訴訟執行領域,主要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
行政訴訟執行難研究論文
論文摘要
行政訴訟的執行,是指執行組織對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書,在義務人逾期拒不履行時,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從而使生效法律文書得以實現的活動。行政訴訟執行問題是當前法院面對的一個難題,對于原告敗訴時的執行問題,有關法律另有規定,不是本文所要討論的內容。以下提到的執行問題,均指被告敗訴時的執行,即行政機關敗訴案件的執行。雖然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5條明確規定,在行政機關不履行判決的義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但實際上,法院往往難以采取強制,即使采取強制措施,也很難奏效。隨著人們對"行政訴訟執行難"不滿的呼聲越來越高,法院行政訴訟執行工作的效率和成果越來越影響著人民法院的形象,影響著當事人的合權益;影響著當事人對于人民法院執行機構的信心和信任。因此,法院的執行改革只能從徹底解決“行政訴訟執行難”這個社會關注的問題開始。我認為“執行難”的理論根源是對“執行行為”定性錯誤。執行應屬于行政權而非審判權,執行應由行政機關行使而不應由審判機關行使,必須徹底改變“審執不分”的觀念和做法,相應地進行符合執行本質的制度設計。在本文里,我們將重點分析行政機關敗訴案件執行難的原因何在,以及針對這種狀況應采取什么對策。
關鍵詞行政訴訟執行執行難
筆錄不簽字、傳喚不到庭、判決不執行……這樣赤裸裸地對法院和對法律的公然對抗竟然還不是個案。當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媒體的監督下,到新密市白寨鎮政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時,到場人員不僅看到了鎮政府上演的一出“空城計”,還親見法警們貼上的封條10分鐘后被撕掉。白寨鎮鎮長更當場向法官揚言,“不尿法院這一壺”。在《行政訴訟法》頒行已逾16年的今天,“不尿法院這一壺”不能不讓人感慨于法治道路的多艱。以司法程序尋求糾紛的解決,這本是法治文明的表征,對于被訴的行政機關而言,行政訴訟有利于監督其依法行政。然而,我們看到的卻是作為被執行人的白寨鎮政府對法律的輕蔑以及對法院的公然藐視。隨著1990年我國《行政訴訟法》的頒布實施,我國行政審判開始走上正軌并逐步趨向完美,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確立,我國行政審判面臨的諸多問題并沒有得到根本解決,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在兌現階段產生執行難的問題,且這一問題是各級人民法院普遍面臨和存在的一種執法現狀,并最終成為當今中國社會的一個熱點問題而備受人們的關注。究其原因,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中國社會在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諸多社會矛盾與問題在法院執行工作中的集中反映,從根本上說與我國的行政程序和實體法律以及行政訴訟法的某些原則性制度設計上存在缺陷關系甚大。⑴以下針對我國行政訴訟為什么面臨執行難的問題,本人擬從法理和實踐的角度作一些分析,并提出對策思考。
一、行政訴訟執行難面臨問題的成因分析
行政訴訟的執行,是指執行組織對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書,在義務人逾期拒不履行時,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從而使生效法律文書得以實現的活動。行政訴訟執行問題是當前法院面對的一個難題,行政訴訟執行難面臨的問題我認為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原因:第一個原因是司法體制的滯后造成執行措施不得力,這是最根本的原因,它是行政訴訟執行難面臨的許多問題的根本緣由;第二個原因是行政不當干預的過多存在;第三個原因是司法腐敗的存在。在行政訴訟執行領域,主要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
行政訴訟執行難論文
摘要
行政訴訟的執行,是指執行組織對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書,在義務人逾期拒不履行時,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從而使生效法律文書得以實現的活動。行政訴訟執行問題是當前法院面對的一個難題,對于原告敗訴時的執行問題,有關法律另有規定,不是本文所要討論的內容。以下提到的執行問題,均指被告敗訴時的執行,即行政機關敗訴案件的執行。雖然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5條明確規定,在行政機關不履行判決的義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但實際上,法院往往難以采取強制,即使采取強制措施,也很難奏效。隨著人們對"行政訴訟執行難"不滿的呼聲越來越高,法院行政訴訟執行工作的效率和成果越來越影響著人民法院的形象,影響著當事人的合權益;影響著當事人對于人民法院執行機構的信心和信任。因此,法院的執行改革只能從徹底解決“行政訴訟執行難”這個社會關注的問題開始。我認為“執行難”的理論根源是對“執行行為”定性錯誤。執行應屬于行政權而非審判權,執行應由行政機關行使而不應由審判機關行使,必須徹底改變“審執不分”的觀念和做法,相應地進行符合執行本質的制度設計。在本文里,我們將重點分析行政機關敗訴案件執行難的原因何在,以及針對這種狀況應采取什么對策。
關鍵詞行政訴訟執行執行難
筆錄不簽字、傳喚不到庭、判決不執行……這樣赤裸裸地對法院和對法律的公然對抗竟然還不是個案。當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媒體的監督下,到新密市白寨鎮政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時,到場人員不僅看到了鎮政府上演的一出“空城計”,還親見法警們貼上的封條10分鐘后被撕掉。白寨鎮鎮長更當場向法官揚言,“不尿法院這一壺”。在《行政訴訟法》頒行已逾16年的今天,“不尿法院這一壺”不能不讓人感慨于法治道路的多艱。以司法程序尋求糾紛的解決,這本是法治文明的表征,對于被訴的行政機關而言,行政訴訟有利于監督其依法行政。然而,我們看到的卻是作為被執行人的白寨鎮政府對法律的輕蔑以及對法院的公然藐視。隨著1990年我國《行政訴訟法》的頒布實施,我國行政審判開始走上正軌并逐步趨向完美,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確立,我國行政審判面臨的諸多問題并沒有得到根本解決,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在兌現階段產生執行難的問題,且這一問題是各級人民法院普遍面臨和存在的一種執法現狀,并最終成為當今中國社會的一個熱點問題而備受人們的關注。究其原因,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中國社會在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諸多社會矛盾與問題在法院執行工作中的集中反映,從根本上說與我國的行政程序和實體法律以及行政訴訟法的某些原則性制度設計上存在缺陷關系甚大。⑴以下針對我國行政訴訟為什么面臨執行難的問題,本人擬從法理和實踐的角度作一些分析,并提出對策思考。
一、行政訴訟執行難面臨問題的成因分析
行政訴訟的執行,是指執行組織對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書,在義務人逾期拒不履行時,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從而使生效法律文書得以實現的活動。行政訴訟執行問題是當前法院面對的一個難題,行政訴訟執行難面臨的問題我認為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原因:第一個原因是司法體制的滯后造成執行措施不得力,這是最根本的原因,它是行政訴訟執行難面臨的許多問題的根本緣由;第二個原因是行政不當干預的過多存在;第三個原因是司法腐敗的存在。在行政訴訟執行領域,主要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
行政訴訟執行難分析論文
論文摘要
行政訴訟的執行,是指執行組織對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書,在義務人逾期拒不履行時,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從而使生效法律文書得以實現的活動。行政訴訟執行問題是當前法院面對的一個難題,對于原告敗訴時的執行問題,有關法律另有規定,不是本文所要討論的內容。以下提到的執行問題,均指被告敗訴時的執行,即行政機關敗訴案件的執行。雖然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5條明確規定,在行政機關不履行判決的義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但實際上,法院往往難以采取強制,即使采取強制措施,也很難奏效。隨著人們對"行政訴訟執行難"不滿的呼聲越來越高,法院行政訴訟執行工作的效率和成果越來越影響著人民法院的形象,影響著當事人的合權益;影響著當事人對于人民法院執行機構的信心和信任。因此,法院的執行改革只能從徹底解決“行政訴訟執行難”這個社會關注的問題開始。我認為“執行難”的理論根源是對“執行行為”定性錯誤。執行應屬于行政權而非審判權,執行應由行政機關行使而不應由審判機關行使,必須徹底改變“審執不分”的觀念和做法,相應地進行符合執行本質的制度設計。在本文里,我們將重點分析行政機關敗訴案件執行難的原因何在,以及針對這種狀況應采取什么對策。
關鍵詞行政訴訟執行執行難
筆錄不簽字、傳喚不到庭、判決不執行……這樣赤裸裸地對法院和對法律的公然對抗竟然還不是個案。當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媒體的監督下,到新密市白寨鎮政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時,到場人員不僅看到了鎮政府上演的一出“空城計”,還親見法警們貼上的封條10分鐘后被撕掉。白寨鎮鎮長更當場向法官揚言,“不尿法院這一壺”。在《行政訴訟法》頒行已逾16年的今天,“不尿法院這一壺”不能不讓人感慨于法治道路的多艱。以司法程序尋求糾紛的解決,這本是法治文明的表征,對于被訴的行政機關而言,行政訴訟有利于監督其依法行政。然而,我們看到的卻是作為被執行人的白寨鎮政府對法律的輕蔑以及對法院的公然藐視。隨著1990年我國《行政訴訟法》的頒布實施,我國行政審判開始走上正軌并逐步趨向完美,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確立,我國行政審判面臨的諸多問題并沒有得到根本解決,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在兌現階段產生執行難的問題,且這一問題是各級人民法院普遍面臨和存在的一種執法現狀,并最終成為當今中國社會的一個熱點問題而備受人們的關注。究其原因,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中國社會在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諸多社會矛盾與問題在法院執行工作中的集中反映,從根本上說與我國的行政程序和實體法律以及行政訴訟法的某些原則性制度設計上存在缺陷關系甚大。⑴以下針對我國行政訴訟為什么面臨執行難的問題,本人擬從法理和實踐的角度作一些分析,并提出對策思考。
一、行政訴訟執行難面臨問題的成因分析
行政訴訟的執行,是指執行組織對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書,在義務人逾期拒不履行時,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從而使生效法律文書得以實現的活動。行政訴訟執行問題是當前法院面對的一個難題,行政訴訟執行難面臨的問題我認為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原因:第一個原因是司法體制的滯后造成執行措施不得力,這是最根本的原因,它是行政訴訟執行難面臨的許多問題的根本緣由;第二個原因是行政不當干預的過多存在;第三個原因是司法腐敗的存在。在行政訴訟執行領域,主要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
論行政訴訟中的不停息執行規則
摘要: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是行政訴訟法中特有的原則,這一原則在保障行政權的行使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該原則逐漸受到了質疑。文章通過對各國的立法制度中的“停止執行原則”和“不停止執行原則”進行比較,分析了其理論和實踐兩方面存在的問題,并對我國當前行政訴訟中的“不停止執行原則”提出質疑,從而提出對其重新構建。希望能夠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及行政效益的實現,促進我國立法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關鍵詞: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原則;完善
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是行政訴訟法中特有的原則。[1]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具體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決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在訴訟期間,原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仍須執行。這一原則在保障行政權的行使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現階段該原則逐漸受到了質疑。文章將對其進行反思和檢討,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原則。
一、國內外對該原則的研究概況
當今世界法治較為發達的國家以及地區,不僅大陸法系的奧地利、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等在行政訴訟法中規定了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2]而且普通法系的美國也在進行司法審查的過程中規定行政行為應當不停止執行。他們認為行政訴訟以行政權優位、公益至上為其思想理論基礎,因而普遍不承認起訴具有停止執行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我國行政訴訟制度建立較晚,沒有成熟的理論作為支撐,借鑒了這些國家的先進理論和立法經驗,在行政訴訟中同樣采取了不停止執行原則。
然而德國卻規定了行政訴訟中停止執行原則。[3]這一原則保證了法院審判行政案件的公正性、客觀性和權威性,同時,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行政管理的合法、及時和高效,實踐中是切實可行的。這一原則之所以將重點放在了對當事人利益的保護上,是因為如果行政訴訟中采用不停止執行原則,就是將重點置于行政行為的效果保護上,而對保護當事人的利益較為不利(比如,不可回復損害的證明負擔,在不停止執行原則的制度下,要求原告承擔)。所以近年來,日本行政案件訴訟法有仿照德國立法例,轉采停止執行原則的改動方向。[4]那么,為何不停止執行原則受到如此多的國家的青睞呢?下面對其進行具體分析。
行政訴訟執行存在問題研究論文
摘要
行政訴訟的執行,是指執行組織對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書,在義務人逾期拒不履行時,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從而使生效法律文書得以實現的活動。行政訴訟執行問題是當前法院面對的一個難題,對于原告敗訴時的執行問題,有關法律另有規定,不是本文所要討論的內容。以下提到的執行問題,均指被告敗訴時的執行,即行政機關敗訴案件的執行。雖然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5條明確規定,在行政機關不履行判決的義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但實際上,法院往往難以采取強制,即使采取強制措施,也很難奏效。隨著人們對"行政訴訟執行難"不滿的呼聲越來越高,法院行政訴訟執行工作的效率和成果越來越影響著人民法院的形象,影響著當事人的合權益;影響著當事人對于人民法院執行機構的信心和信任。因此,法院的執行改革只能從徹底解決“行政訴訟執行難”這個社會關注的問題開始。我認為“執行難”的理論根源是對“執行行為”定性錯誤。執行應屬于行政權而非審判權,執行應由行政機關行使而不應由審判機關行使,必須徹底改變“審執不分”的觀念和做法,相應地進行符合執行本質的制度設計。在本文里,我們將重點分析行政機關敗訴案件執行難的原因何在,以及針對這種狀況應采取什么對策。
關鍵詞行政訴訟執行執行難
筆錄不簽字、傳喚不到庭、判決不執行……這樣赤裸裸地對法院和對法律的公然對抗竟然還不是個案。當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媒體的監督下,到新密市白寨鎮政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時,到場人員不僅看到了鎮政府上演的一出“空城計”,還親見法警們貼上的封條10分鐘后被撕掉。白寨鎮鎮長更當場向法官揚言,“不尿法院這一壺”。在《行政訴訟法》頒行已逾16年的今天,“不尿法院這一壺”不能不讓人感慨于法治道路的多艱。以司法程序尋求糾紛的解決,這本是法治文明的表征,對于被訴的行政機關而言,行政訴訟有利于監督其依法行政。然而,我們看到的卻是作為被執行人的白寨鎮政府對法律的輕蔑以及對法院的公然藐視。隨著1990年我國《行政訴訟法》的頒布實施,我國行政審判開始走上正軌并逐步趨向完美,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確立,我國行政審判面臨的諸多問題并沒有得到根本解決,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在兌現階段產生執行難的問題,且這一問題是各級人民法院普遍面臨和存在的一種執法現狀,并最終成為當今中國社會的一個熱點問題而備受人們的關注。究其原因,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中國社會在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諸多社會矛盾與問題在法院執行工作中的集中反映,從根本上說與我國的行政程序和實體法律以及行政訴訟法的某些原則性制度設計上存在缺陷關系甚大。⑴以下針對我國行政訴訟為什么面臨執行難的問題,本人擬從法理和實踐的角度作一些分析,并提出對策思考。
一、行政訴訟執行難面臨問題的成因分析
行政訴訟的執行,是指執行組織對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書,在義務人逾期拒不履行時,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從而使生效法律文書得以實現的活動。行政訴訟執行問題是當前法院面對的一個難題,行政訴訟執行難面臨的問題我認為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原因:第一個原因是司法體制的滯后造成執行措施不得力,這是最根本的原因,它是行政訴訟執行難面臨的許多問題的根本緣由;第二個原因是行政不當干預的過多存在;第三個原因是司法腐敗的存在。在行政訴訟執行領域,主要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已廢止)
行政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991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一、受案范圍
1、“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2、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受案范圍,公民對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作出的勞動教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關于印發《最高人檢察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已廢止)
行政訴訟法
關于印發《最高人檢察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1990年10月29日,最高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暫行規定》于一九九0年十月二十九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七屆檢察委員會第五十五次會議通過,現印發執行。
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行政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03月10日
(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88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行政訴權保障制度完善思索
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確立以來,行政訴訟成為行政相對人維護其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行政訴權則是公民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來源。行政訴權體現了公民在行政訴訟中平等對抗行政主體的權利,是公民在行政關系中訴訟人格的體現,對于公民維護其“行政權益”具有重要意義。但是,長期以來受我國法律文化傳統的影響,在行政訴權的保護上還存在不足。鑒于此,筆者分析對我國目前的行政訴權所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我國行政訴權保障的建議,以期能有助于實踐。
一、訴權與行政訴權釋義
行政訴權與訴權是從屬關系,行政訴權具有訴權的一般特征,同時也有其特殊性。為了更好地理解行政訴權,應首先對訴權進行解析。訴權的含義來源于羅馬法中的“action”,是指“可以進行訴訟的權利”,訴權最初是以實體法上的請求權來體現。訴權理論的發展經歷了私法訴權說、公法訴權說、訴權否定說、二元訴權說等學說,這些學說對訴權理論的形成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對于訴權的定義,《牛津法律大辭典》將訴權(rightofaction)定義為:“提起訴訟的權利。一個人是否享有訴權,取決于他是否具有向他人要求給予救濟或補償、可強制執行的權利。”[1]《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中對訴權的描述為:“向法院對一定的人提出訴這種請求的權利,叫做訴權。”[2]我國大多數學者認為“:訴權,是指法律規定的,賦予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基本權利。”[3]具體而言,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或者發生糾紛時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訴權的行使是啟動與延續訴訟的前提。行政訴權是訴權的一種,對于行政訴權的定義,我國有學者認為“行政訴權是行政活動中的權利主體按照法律預設的程序,請求法院對有關行政糾紛做出公正裁判的程序性權力。”[4]我國《行政訴訟法》第2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我們認為行政訴權是具體行政行為中的行政關系主體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請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判的的權利。在民事訴訟中,民事法律關系雙方主體均享有訴權,而在行政訴訟中,行政相對人享有行政訴權,但行政主體是否也具有行政訴權呢?筆者認為,行政主體的這種應訴權不屬于行政訴權,而是一種程序上的權利,是在訴訟發生及延續過程中依照法定所享有的權利,是一種實然的權利,而訴權是一種應然權利、自然權利,訴訟之前即已存在。再者,從行政訴權的意義來看,它更傾向于行政相對人的權益保障以及對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監督,而且行政訴權往往是行政關系中權益受到侵害時被動行使的。因此,行政訴權應取其狹義之義,即僅指行政相對方所享有的行政訴權。
二、我國行政訴權保障存在的不足
(一)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過窄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對行政相對人及利害關系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情形進行了規定,其中除了第1款第8項“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進行概括性的規定之外,其余第1款第1項至第7項以及第2款對法院受理行政訴訟的范圍均以具體的列舉式規定。這種立法模式存在瑕疵,首先,不利于行政訴權的行使。行政訴訟客體規定的寬窄直接影響行政訴權行使的空間,從我國《行政訴訟法》對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規定來看,過于具體,這種列舉式的規定對行政訴權的行使限制過多,僅規定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對人身權、財產權的侵犯,而對于公民的其他權利、抽象行政行為等均為提及,這不利于行政訴權的行使。其次,對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立法形式不夠科學。我國行政訴訟法對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規定基本上采取的是一種肯定的列舉式立法,這種形式具有一定的缺陷,限制了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容易導致某些行政糾紛無法進入司法程序,從而出現行政權力司法救濟的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