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決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1 19: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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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決書(再審行政案件用)
××××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行再字第××號
抗訴機關××××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此項不寫)。
原審原告(或原審上訴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原審被告(或原審被上訴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行政判決書(一審行政案件用)
××××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行初字第××號
原告……(寫明起訴人的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寫明姓名和職務)。
法定人(或指定人)……(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行政訴訟維持判決論文
摘要:維持判決作為現行行政訴訟中的一種非常重要的判決形式,在理論上存在著一些認識上的誤區,因而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有必要分析當時的立法背景和制度中的不足,并以駁回訴訟請求判決來全面代替維持判決。
關鍵詞:維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立法背景
我國1989年制定的行政訴訟法,規定了維持判決、履行判決、撤銷判決、變更判決和重作判決五種行政判決;2000年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補充規定了確認判決和駁回訴訟請求判決。這些判決形式,在行政審判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這一理論,特別是維持判決理論中存在著一些認識上的盲點和誤區,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本文將分析當時的立法背景和現行制度中的不足,并提出要以駁回訴訟請求判決來全面取代維持判決。
一、問題的提出
(一)為何僅在我國有維持判決制度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行政案件,認為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維持判決。維持判決,一方面意味著法院對就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肯定,另一個方面,也意味著駁回了原告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可以說,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維持判決制度是行政訴訟中最具中國特色的,因為,不管是歐洲大陸法系國家還是在英美法系國家,都沒有行政維持判決制度[1]。對此,我們不禁產生第一個疑問,為什么國外不存在維持判決制度,而在我國卻有這一規定呢?是否當初立法時,我國存在著什么特殊的歷史背景?
行政訴訟判決論文
行政訴訟法的頒布實施,是中國走向現代法治國家的重要標志之一,它使私人對政府、政治權力“從事實上和觀念上都發生著靜悄悄的革命”。行政訴訟使得民意得以宣泄,錯案得到糾正,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從制度上實現了對私人的權益保障。然而,在某些地方或領域,實現權益保障的現實渠道還相當坎坷。sO100
例如,在陳三易房屋所有權案中,且不說一起“民告官”的房屋所有權案件歷時5年,官司從市里打到省里,費時費力,無形中提高了行政訴訟的成本,單說“終審判決下達近一年后,湖北省安陸市有關部門一直拒不執行,并阻撓勝訴者施工建房,致使75歲高齡的退休干部陳三易至今棲身窩棚”,這不僅損害了司法機關的權威,而且損害了市政府的形象。
一、行政訴訟判決的拘束力
為實現行政訴訟的目的,解決行政爭議,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了法院判決、裁定對當事人的拘束力。很顯然,對于當事人來說,拘束力既有有利的一面,亦有不利的一面。對于一方當事人來說是有利的,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來說則是不利的。在現代法治國家,法律規范確立了當事人在法院依據公正程序,為獲得對自己有利的判決而進行辯論和質證的權利和地位,并且亦從制度上確立了公正的程序保障。因此,承認和服從行政訴訟判決的拘束力,不僅是必要的,而且也具有其正當化和合理化基矗既然我們已經確立了建設法治國家的宏偉目標,政府就應該率先垂范,充分尊重并認真履行法院判決。
二、行政訴訟判決的拘束力和賦義務訴訟
然而,實踐中卻存在著行政機關“不買法院賬”的現象。
行政判決書改革論文
內容提要:現行行政判決書樣式由于其制度、法律層面的缺陷,已經不能適應審判方式改革的需要。行政判決書改革應該遵循判決書的固有規律,以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為核心,從立法上對行政判決書進行必要規范,從制度層面重構行政判決書的結構模式,并注意借鑒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書改革的成功經驗,在文書結構、訴辯內容、證據寫作、判決理由等方面提出完整而具體的制作要求,以體現行政判決書的基本法律價值。
關鍵詞:行政判決;制度;立法完善;合法性審查;證據;判決理由
行政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審理終結后就實體問題做出的書面處理決定,行政判決書樣式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的重要規范性文件。由于多種原因,原先相互適應、配套的“行政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文書樣式”之間發生了諸多矛盾和不協調現象。同時,現在行政訴訟中由于借鑒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對行政判決書又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從行政判決書改革的角度,結合存在的問題,圍繞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這一中心,提出了重構行政判決書結構樣式、完善判決書立法內容的建議。
一、制度和法律層面的缺陷
(一)訴訟法中有關行政判決書的規范既不直接、也不完整
相比較而言,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對判決書的規范就比較具體。特別是民事訴訟法第138條專門對民事判決書的主要內容、結構層次和制作要求做出指導性規定。而行政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關于行政判決書的規范與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關于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的規范相比,呈現出嚴重的失衡。行政訴訟法中第58條提到“判決書”三個字,其目的是為了服務于上訴事項,而非為了規范判決書的內容與結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幾處提到了“行政判決書”(如第83條、第85條),旨在說明行政判決書的效力,并且是同“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行政賠償調解書”捆綁在一起的規范,并非對行政判決書內容和制作要求的規范。訴訟法的立法缺失,使行政判決書缺乏指導性的法律依據,難以從根本上保證判決書的證明力和公信度,直接影響到司法公正的最終體現。
行政訴訟判決變化及啟示
一、新舊行政訴訟法判決類型的變化
(一)改判決維持為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1)通過前面的介紹可知,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中的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與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中的判決維持的條件基本一致,除了修改后的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多了“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給付義務不成立”一點。兩者只是在名稱上有較大差異,而在實質內容和適用上,并無區別。(二)“明顯不當”成為撤銷判決的理由。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規定了五點導致撤銷判決的理由,而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把“明顯不當”納入其中,就使得撤銷判決不僅僅在“管轄”上的范圍有所擴大,而且適用上的范圍也有了一定的拓寬。(三)增加了給付判決。2014年行政訴訟法修改前的規定中并無給付判決這一項內容,而在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中以新創的方式增加了這一項判決類型,此項內容主要是針對行政機關不履行其給付義務,法院不得不通過判決的方式督促其履行給付義務,維護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也維護行政機關的自身形象。(四)新增了確認違法判決。在舊的行政訴訟法中,對于例如“不具有可撤銷內容”這樣的現象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而新法在注意到這些實踐中所出現的未被舊法考慮的情況下,新增加確認違法這樣一種判決類型,彌補舊法在這一塊的薄弱之處,也進一步完善我國行政訴訟法的適用,使得實踐中能夠更加輕松地依法行事。
二、判決類型變化的啟示
(一)適時調整判決類型。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理所應當會出現越來越多千奇百怪的行政案件,當舊的行政判決類型已經不能應對豐富多彩的行政案件時,我們自然不可能聽之任之,及時做出調整和修改,才是妥善的應對之策。就像新法將維持判決修改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一樣,或許未來在更多的實踐中,我們也需要將變更判決變做另一種判決類型。做這些改動,一方面,為了促進中國法治事業的進步,更好的維護和保障普通民眾的權利;另一方面,與時俱進,讓法律能夠跟得上甚至超過社會的發展趨勢。但是,適時調整并不是說朝令夕改,雖然法律需要能夠符合時代的要求,但法律畢竟莊嚴而且代表著權威,因此,法律修改也應當掌握一個度,一個既不操之過急也不拖拖拉拉的度,這也是“適時調整”的一個方面。(二)符合時宜的新創更多的判決類型。2014年行政訴訟法創造了不少新的判決類型,這就表示我國行政訴訟的判決類型已經十分合理了嗎?答案肯定不是,我們都知道法律的創制具有滯后性,它很少能夠未卜先知社會發現會出現哪些狀況,因此,在未來可能出現更多的行政案件,現在的行政訴訟法所沒有規定的類型,到那個時候,我們就需要創制更多的判決類型,就像新法所創的給付判決這樣一種類型。但是新創判決類型并不是兒戲,它應當是為應對在大量的實踐中所反復出現的問題而必須要做的創制,如果僅僅因為個別案例就對一部法律進行修改調整,這顯然是不合乎立法精神和立法理念的。(三)拓寬行政案件的公開方式。從古至今,我國的民眾在與“官府”的交往中都有一種畏懼心理,或者說大多數情況下都是處于弱勢地位的,盡管新的行政訴訟法新創了給付判決這一類型來使民眾有途徑向行政機關索要自己所應得的東西,但是這并不足以完全保障處于弱勢地位的民眾,他們也許會由于畏懼在自己向“官府”索要自己應得之后,而依然選擇忍氣吞聲,進而導致這樣絞盡腦汁創制的條款成為毫無意義的文字。因此,我認為要從根本上解決民眾在行政案件中地位上的不平等,一方面,在問題出現后,要讓案件為廣大民眾知悉,使得權利受到侵犯的民眾能夠有所依靠,但是使民眾知悉并不是通過無良媒體的方式,這就需要一個類似于法院“絕對中立”的媒體傳遞行政案件所能夠公開的信息,這樣才不會導致媒體的無腦瞎說引導輿論導致法院判決受到影響;另一方面,行政機關應當在問題出現后主動站在公眾面前,若其行政行為合法,則闡述其合法的理由,使得普通民眾也能理解;若其行政行為不合法,則自覺進行改正并向社會大眾道歉。
三、總結
行政案件中大多數都是因為行政機關行為的不當造成的,這不是針對行政機關,可以想象,一個普通人在不是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基本不可能選擇去和行政機關作對。因此,要使行政機關的行為變得恰當,更少的出現行政案件,最好的方式就是提高行政機關人員的整體素質,這就要求行政人員要具有較高的法律素養和較強的服務意識,不僅要求每個行政人員要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并且要做到心底要具有為人民服務的意識。要實現這兩點,一方面要加強對行政人員的選拔,選拔法律素質較高的行政人員,并且,在選出后要不定期進行學習,畢竟法律是在時常變化的;另一方面要通過各種具有實質意義的教育提高行政人員的公仆意識,比如最近的“扶貧”事業就是很不錯的樹立公仆意識實踐活動,相比較于那些各種報紙宣傳演講,往往流于形式,實質意義較低。
行政判決書改革論文
內容提要:現行行政判決書樣式由于其制度、法律層面的缺陷,已經不能適應審判方式改革的需要。行政判決書改革應該遵循判決書的固有規律,以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為核心,從立法上對行政判決書進行必要規范,從制度層面重構行政判決書的結構模式,并注意借鑒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書改革的成功經驗,在文書結構、訴辯內容、證據寫作、判決理由等方面提出完整而具體的制作要求,以體現行政判決書的基本法律價值。
關鍵詞:行政判決;制度;立法完善;合法性審查;證據;判決理由
行政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審理終結后就實體問題做出的書面處理決定,行政判決書樣式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的重要規范性文件。由于多種原因,原先相互適應、配套的“行政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文書樣式”之間發生了諸多矛盾和不協調現象。同時,現在行政訴訟中由于借鑒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對行政判決書又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從行政判決書改革的角度,結合存在的問題,圍繞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這一中心,提出了重構行政判決書結構樣式、完善判決書立法內容的建議。
一、制度和法律層面的缺陷
(一)訴訟法中有關行政判決書的規范既不直接、也不完整
相比較而言,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對判決書的規范就比較具體。特別是民事訴訟法第138條專門對民事判決書的主要內容、結構層次和制作要求做出指導性規定。而行政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關于行政判決書的規范與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關于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的規范相比,呈現出嚴重的失衡。行政訴訟法中第58條提到“判決書”三個字,其目的是為了服務于上訴事項,而非為了規范判決書的內容與結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幾處提到了“行政判決書”(如第83條、第85條),旨在說明行政判決書的效力,并且是同“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行政賠償調解書”捆綁在一起的規范,并非對行政判決書內容和制作要求的規范。訴訟法的立法缺失,使行政判決書缺乏指導性的法律依據,難以從根本上保證判決書的證明力和公信度,直接影響到司法公正的最終體現。
小議行政訴訟中維持判決
我國1989年制定的行政訴訟法,規定了維持判決、履行判決、撤銷判決、變更判決和重作判決五種行政判決;2000年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補充規定了確認判決和駁回訴訟請求判決。這些判決形式,在行政審判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這一理論,特別是維持判決理論中存在著一些認識上的盲點和誤區,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本文將分析當時的立法背景和現行制度中的不足,并提出要以駁回訴訟請求判決來全面取代維持判決。
一、問題的提出
(一)為何僅在我國有維持判決制度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行政案件,認為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維持判決。維持判決,一方面意味著法院對就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肯定,另一個方面,也意味著駁回了原告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可以說,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維持判決制度是行政訴訟中最具中國特色的,因為,不管是歐洲大陸法系國家還是在英美法系國家,都沒有行政維持判決制度。對此,我們不禁產生第一個疑問,為什么國外不存在維持判決制度,而在我國卻有這一規定呢?是否當初立法時,我國存在著什么特殊的歷史背景?
(二)駁回訴訟請求判決與維持判決的具體關系如何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頒布之前,維持判決在行政判決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作為行政訴訟的特有制度,一直深入人心。但是,這個司法解釋卻新增了“駁回訴訟請求判決”,也就是第五十六條所規定的:“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自從確立了駁回訴訟請求至今,兩者重復并行的現象便頻頻出現,同樣的內容,有的地方適用維持判決,而有的地方適用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既然同樣是原告敗訴,為何會有兩種判決方式?由此,我們不禁又會產生第二個疑問:維持判決和駁回訴訟請求判決兩者是并列關系,抑或種屬關系?在現實制度下,有沒有必要保留維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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