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犯罪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1 12: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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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犯罪

行政違法與行政犯罪分析論文

摘要:行政違法與行政犯罪是既相互區別又密切聯系的法律現象。把哪些嚴重的行政違法規定為犯罪,這取決于立法者對行政違法的關注程度。然而,我國行政立法與刑事立法并未處理好行政違法與行政犯罪二者間的銜接關系,以致于一些嚴重的行政違法現象得不到應有的懲罰。我們應從兩者的聯系與區別入手,探討兩者之間的銜接,尋求解決的對策。

關鍵詞:行政違法;行政犯罪;關系

中圖分類號:DF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83154(2002)04007502

行政權是國家公共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一方面為人們提供秩序,使人們能在一個有序的環境里生產、生活,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公共權力也可以被濫用,會出現違法與犯罪情況,給人民的生命、自由、財產帶來嚴重的威脅。正是這一原因西方各國在規制行政權力運行時十分注意對行政違法、行政犯罪的防范與制裁。但令人遺憾的是我國目前理論與實踐中對二者研究重視的程度并不夠,以致于本應以行政犯罪處理的,卻因無法律依據,改為行政違法,而行政違法則因責任制度不健全,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得公民合法權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對于行政領域中的違法與犯罪研究,有利于豐富我國行政法和刑法理論,為有關行政違法和行政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實踐提供理論指導,為預防和打擊行政違法與行政犯罪提供適當的對策與方法,為豐富和實踐行政法治原則提供切實的保障與矯正機制。

一、行政違法與行政犯罪及其差異性

行政違法的定義一般被概括為“行政主體實施的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行政行為。”①這一概念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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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違法與行政犯罪關系分析論文

行政違法與行政犯罪是兩種既相區別又相聯系,且存在較多銜接關系的違法現象。我國行政法理論和刑法理論對這兩種違法現象及其關系的涉足較少,尤其是二者的關系未受到我國法學界的足夠重視。我們以為,在我國對這兩種違法現象及其關系進行研究,有利于豐富我國行政法和刑法理論,為有關行政違法和行政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實踐提供理論指導,為預防和打擊行政違法與行政犯罪提供適當的對策和方法。

行政違法雖有多種意義上的理解,筆者在本文中僅將其限定于違法的行政行為這一范圍,即指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及其行政公務人員的行政違法。所謂行政違法,是指行政機關、其他行政公務組織和行政公務人員實施的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政行為。(注:譚宗澤、楊解君:《行政違法的研究意義與界定探討》,載《南京大學法律評論》1996年秋季號。)而行政犯罪則是大陸法系國家刑法理論使用的概念。行政犯罪是違反行政刑法的行為,但行政刑法本身又是一個多歧性的概念,因此,人們對行政犯罪概念的認識也是極不統一的,中外學者對此有若干不同的觀點。(注:林山田:《行政刑法與行政犯辯正》,載臺灣《法令月刊》,1989年40卷9期,第20頁。張明楷:《行政刑法辨析》,載《中國社會科學》1995年第3期;盧建平:《論行政刑法的性質》,載《浙江大學學報》(社科版)1993年第3期。)為了與行政違法的界定范圍相對應和論述的便利,本文的討論僅限于行政機關(含其他行政公務組織)及其行政公務人員(主要是國家公務員)在行政權行使過程中的犯罪行為,而不包括相對方在行政領域中的犯罪。(注:在此,筆者以行政權力行使主體為標準將行政犯罪區分為行政機關及行政公務人員的行政犯罪與相對方的行政犯罪兩類。當行政機關作為被管理者時的犯罪如走私罪,由于其與單位所犯走私罪性質相同,故不將其作為權力行使主體的行政犯罪看待。)

一、行政違法與行政犯罪的相異

行政違法與行政犯罪既有若干共同之處,又有各自的特點。行政違法和行政犯罪的共同之處表現在:它們都具有行政違法性特征(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具有社會危害性且妨害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和行政權運作規則,它們都發生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即行使行政職權或與行政職權有關的活動過程中。

行政違法與行政犯罪的相異性具體表現在:

其一,違法性質和危害程度不同。行政犯罪屬犯罪性質的行為,是種嚴重的違法行為;而行政違法行為只屬一般違法,在性質上雖已構成違法、且具有社會危害性,但它卻不具備行政犯罪的構成要件因而不是行政犯罪行為。二者的犯罪或非犯罪性質主要是由它們的社會危害程度不同而決定的。行政違法行為之所以還未構成行政犯罪,就是因為這種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尚未達到犯罪的嚴重程度,而行政犯罪則是情節嚴重并觸犯刑律的行政違法行為。因此,“判斷某種行為究竟是行政違法還是行政犯罪,就要具體分析行為的危害程度是否已經符合刑法對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質和量的規定。”(注:張明楷主編:《行政刑法概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160頁。)只有行政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了比較嚴重的危害程度,才能認為是行政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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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行政刑法下的詐騙犯罪

本文作者:翟燕工作單位:中國人民大學

票據制度在經濟生活中發揮著匯兌、信用、支付、結算、融資等舉足輕重的作用,“是商品交易的血管里流動著的血液”。票據詐騙犯罪,即違反票據法的有關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票據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票據詐騙犯罪既違反了票據法又違反了刑法,其違反刑法是以違反票據法為前提,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從行政刑法的角度理解票據詐騙犯罪特征,就是結合票據法及行政刑法的相關理論來解讀刑法相關規定。

一、行政刑法的基本原理

行政刑法發源于德國,以與“刑事犯”相對應的“警察犯”的出現為標志。行政刑法之父哥特斯密特認為:司法的目的在于保護法益與人的意思領域,為達此目的,其所采用的手段是持續的宣誓與法律的規定等;在這些宣誓與規定中,一定要具有強制力的刑法,作為達成司法目的的強制手段,這就是“司法刑法”之意旨;與之相對,行政的目的在于促進國家與社會的福利,其促進手段是行政作為,在此行政作為中同樣具有強制力的法規,用以確保行政作為之暢通無阻,此即行政刑法之意旨。①哥特斯密特的行政刑法理論得以付諸實施,體現為德國1949年的《經濟刑法》和1952年的《秩序違反法》將違警罪從刑法中分離出來,并劃歸到行政法的范疇之中,形成了行政犯與刑事犯相分立的立法模式。繼受德國行政刑法理論的日本和我國臺灣多將行政刑法作為特別刑法來對待,即從刑法的角度,研究附屬于行政法中的刑事規范。著名學者福田平認為:“行政刑法是國家為達到行政上的目的,課人民以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而于其違反義務時課以刑罰制裁的行政刑事法規的總稱。”臺灣地區也有類似觀點,如林山田就認為“行政刑法是附屬刑法”,“附屬刑法與核心刑法同樣以刑事刑罰為制裁手段,其本質為刑事不法而非行政不法”。②在我國大陸,行政刑法的研究起步比較晚,走的主要是建構理性主義的道路,目前形成了刑事法說的模式,即將行政刑法作為刑法的一部分,規定于普通刑法典(第3、6等章)中。此外,還包括勞動教養制度。有學者將行政刑法定位為“獨立的第三學科”,既不屬于刑法也不屬于行政法。但鑒于行政刑法的本質特征在于行政和刑事兩種責任的競合,不具備獨立的調控機制,所以不宜將其定位為獨立的學科。盡管如此,行政刑法還是比單純的刑法更加準確地描述了某些犯罪,本文試從行政刑法的角度分析票據詐騙犯罪的特征。

二、票據詐騙犯罪客體的特征

票據詐騙犯罪行為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行為人實施了使用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假冒他人票據,簽發空頭票據等虛假票據行為,行為本身侵害了票據管理制度;另一方面,票據詐騙行為騙取了或旨在騙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行為結果侵害了公私財產所有權。由于票據詐騙犯罪同時直接侵害了兩種具體的社會關系,所以具有雙重客體。票據詐騙犯罪的雙重客體中,票據管理制度是主要客體。本罪歸屬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章金融詐騙罪一節,足見立法原意更重視其破壞票據管理制度的屬性。此外,這也是本罪區別于普通詐騙犯罪的重要特征。與普通詐騙犯罪相比,本罪不僅侵犯具體的財產權,而且侵犯無形的抽象的票據管理制度。而票據管理制度是我國金融管理制度和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整個市場經濟建設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破壞票據管理制度的行為極大地損害了票據的信用基礎,妨礙了票據的正常流通,特別是在我國目前信用經濟正在構建之中,其危害性更為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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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對行政執法職務犯罪的預防

傳統計劃經濟的基本特征是權利經濟、審批經濟、人治經濟,在傳統經濟模式向市場經濟模式轉換時期所出現的消極腐敗現象與權利不愿輕易推山市場是分不開。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關鍵在于加強必要的管理和監督,權力一旦失去了制約必將為某些心術不止、利欲熏心的人提供以權謀私的機會,必將導致消極腐敗現象的產生。

近年來,認真探索腐敗的原因,不難發現,除了意志薄弱等因素外,還在于他們不能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有關,預防職務犯罪單靠打擊是不夠的,必須堅持打防并舉、標本兼治的方針,努力從源頭上遏制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根源,樹立—個意識、克服一個認識、堅持一個中心、做到五個堅持。

樹立一個意識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意識。要認識所有行使行政執法部門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和白己身份的二重性利手中權力的二重性:就是本質上我們是人民的公仆,同時又是人民進行經濟建設的領導者:我們手中的權力本質上是屬于人民的,同時這種權力又主要是通過我們來行使的。我們一定要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

堅持一個中心即以依法行政為工作中心。行政執法部門必須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既不失職,也不越權,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按法定的權限、程序辦,權責統一,公開透明,嚴格監督,就能有效地防止以權謀私、權錢交易、弄權枉法,人情、關系、金錢大于國法等權力“尋租”現象發生,從源頭上預防腐敗的滋生。

五個堅持:一要堅持職業道德教育,“物必自腐后生蟲”職務犯罪案件的發生,首先來源于行政執法人員本身價值觀念的質變。一個執法人員一旦有了實施貪污、賄賂、徇私舞弊等犯罪的念頭,任何看似嚴密的監督機制和嚴懲措施都是蒼白無力的。因此,每一個行政執法單位都要根據自己實際情況,對執法人員進行理想信念、職業道德教育,強化執法人的自律意識。自律是最好的自我防腐劑,也是預防職務犯罪的根本措施,每個執法人員要嚴于律己,清心寡欲,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所謂小洞不堵,大洞受苦,千里之堤,潰于蟻穴。每個人犯罪都是從少到多,從小到人,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因此,行政執法部門工作人員在執法中,必須做到正確使用自己手中的權力,不越權不失職,樹立愛民意識,全心全意為服務對象服務。

二要堅持法規學習,要堅持部門法及相鄰法規的學習,熟悉本行業務,掌握法律法規的基本知識,增強行政執法能力。作為城建部門的執法人員不僅要學習城建管理法規及相關政策,還要學習土地法、文物保護法、森林法、行政處罰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等。做到執法中不越權,不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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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人員職務犯罪情況的調查報告

行政執法機關是代表國家執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執法機關,是受國家委托行使國家所賦予的行政管理權力的部門,是國家依法行政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經濟社會中,它是保障國家經濟秩序正常運行,國家經濟建設良性循環的重要力量,在執法過程中,既是國家法律、法規的捍衛者和執行者,同時又是黨和國家與人民群眾密切相連的橋梁。近年來,一些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人員利用職權,憑借行業壟斷地位等有利條件濫用職權、收受賄賂,不僅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而且對違法經營行為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用。據調查,某年某年,輝縣市共查處行政執法人員涉嫌職務犯罪案件起,涉案人員人。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嚴重損害了政府形象,影響了政府威信,挫傷了人民群眾進行經濟建設的積極性,造成了社會不穩定因素。因此,研究行政執法人員職務犯罪的規律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預防對策,成為擺在預防部門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行政執法部門、人員職務犯罪特點:

⒈行政執法人員職務犯罪主要集中在權力相對集中,監督機制尚未健全,審批項目涉及社會熱點的一些部門

從我市情況來看,近年來,我市行政執法人員職務犯罪主要集中在土地批租和林業監管兩個部門。我市地處半山區,地理特點導致我市石材多、砂資源多、林區面積大。這些部門的監管人員手里掌握著資源審批權、資源管理權和一定的處罰權,因此成為投機分子拉攏腐蝕的重點對象,而這些人也極易利用手中的權力進行利益交換,以權謀私,以權謀錢。年我市林業局某林場場長侯某、副場長魏某違規私批濫伐林木,導致關山林區余畝林木被毀一案就是典型例子。作為林業部門基層管理人員,他們忘記了自己的監管職責,違規越權審批,放縱濫砍濫伐,最終導致自己走上犯罪道路。

⒉犯罪主體年齡多為中年以上,學歷偏低

行政執法的特殊性質決定了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質,具有豐富的工作經驗和社會閱歷。但綜合最近三年來我市行政執法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的情況來看,基層行政執法人員素質偏低,年齡偏大。通過分析發現,我市某年至某年期間涉嫌職務犯罪的這些人當中,高中以下文化的幾乎占了一半。這些人也正處于生活、心理負擔相對較重的中年年齡段。他們往往都是靠自己多年的辛苦努力才走上行政執法領導崗位的,心理上存在著撈一把的想法。從自身來看,這些人法制觀念淡薄,極易在各種利益引誘之下迷失自我,從而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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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監局關于行政執法人員瀆職犯罪的講課稿

行政執法人員瀆職犯罪的情況分析及防范對策

---------在質量技術監督局講課稿

瀆職犯罪已成為一個十分嚴重的社會問題。它的泛濫成災,危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妨礙國家機關職權效能的正常發揮,嚴重敗壞黨和政府在公眾中的形象,并引發一系列的社會矛盾和問題。而行政執法人員擔負著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者的角色;代表政府機關行使管理社會的責任。行政執法人員正確地履行其職責,對于正常的社會管理活動是十分有益的,它不僅能提高國家機器的運轉效率,而且還能極大提高政府在群眾中的威信,提升國家機關的信譽和形象。相反,行政執法人員如果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則不但妨礙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嚴重的還會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所以對行政執法人員的瀆職犯罪應引起重視。因此,在打擊和懲治的同時,如何在源頭上解決或減少瀆職犯罪問題,成為一個重要課題,極具重要的現實意義。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一、行政執法中暴露的普遍問題

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及其他行政主體為執行有關法律法規,依照法定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出的影響其權利和義務的行為。其中行政處罰是國家行政管理中常見的行政執法行為之一,被廣泛運用于行政執法領域。它一方面是維護行政權威不可缺少的手段和工具,另一方面又是一種侵害性很大的具體行政行為,且因留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權,如不約束容易被濫用。近年來從行政執法的情況看,主要暴露出以下一些問題:

1、擺不正法與情的位置,辦人情案、關系案多。行政執法人員不是生活在真空中,而是和一般人一樣有著各種各樣的社會關系和人際關系,尤其是當他們作為行政執法人員身份在處理具體違章、違規、違法個案時,親朋好友、同學鄰居等各種人際關系千方百計托請過來,甚至有時是各級領導直接、間接的打招呼。在“哥們義氣”、“人情難卻”、“領導關照”的理由下,往往容易把握不住自己而“放一碼”,造成重過輕罰,輕過不罰,甚至讓應受刑事追究的人逃避法律制裁。如陳玉林楊小飛徇私枉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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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刑法的法律概念探究

本文作者:邱新工作單位:中山大學

自從行政刑法這一概念和理論產生以來,行政刑法的法律性質一直就是理論界爭論的焦點。從1902年郭特希密特出版了人類歷史上第一部《行政刑法》專著起算,關于行政刑法的法律性質已經是一個爭論百年的古老的話題了,但其爭論始終集中在行政刑法在性質上是屬于行政法還是屬于刑法的范疇,抑或是兩者兼而有之。

一、行政刑法性質的爭論

—百年古老的話題關于行政刑法的法律性質的討論,理論界主要形成了三種學說,即行政法說、刑事法說和雙重性質說。

(一)行政法說該學說認為,行政刑法是屬于行政法的性質。最早提出行政法學說的是被學界譽為“行政刑法之父”的德國學者郭特希密特,他認為,稱行政刑法是根據其外形觀察所得,從本質上來看,行政刑法屬于行政法的領域I‘’。其理論的出發點在于法與行政的對立,法的目的在于保護人的意思支配范圍,行政的目的則在于增進公共福利。違反法的行為是刑事犯,是直接對法益的破壞,也即是同時包含著違反實質要素(法益侵害)和形式要素(違法性);而違反行政的行為是行政犯,其僅僅是對形式要素的違反。因此,刑事犯與行政犯兩者存在著本質上的差別。基于這種“質的差異”理論,郭氏認為應該將行政犯從刑法典中獨立出來,由專門的法典加以規定,此即行政刑法。由于郭氏認為法與行政目的存在著本質上的不同,從而導出了行政刑法屬于行政法的結論。在我國也有學者主張行政刑法歸屬于行政法的觀點。如有學者認為,“行政刑法其實是指國家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證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實現而制訂的有關行政懲戒的行政法律規范的總稱。行政刑法屬于行政法的范疇。”I2j支撐這一結論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行政刑法調整的是國家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因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而引起的各種社會關系,它主要針對那些較為嚴重的行政違法行為,即行政上的“犯罪行為”,而不是刑法意義上的犯罪行為。第二,行政刑法的法律淵源一般都是行政法規范,或分散在行政法律體系的各個分支部門,或集中體現在《行政刑法典》中。第三,行政刑法所規定的制裁(也即所謂的行政刑罰)是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的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這與刑法所規定的刑罰是有本質區別的。第四,行政刑法的執法機構為行政機關而非司法機關,且其宗旨是為國家行政權力的行使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保證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正常進行,實現行政管理的職能和目標l2]。

(二)刑事法說該學說認為,行政刑法應當屬于刑事法。如日本學者福田平認為:“行政刑法與固有刑法的指導原理相同。由于刑法的諸原則大多在行政刑法中是妥當的,故行政刑法并非只是與固有刑法的形式相同,而是形成統一的刑法的一個部門。當然,不可否認,在行政刑法中,固有刑法的一般原則被修正以適應行政刑法的特殊性,但這種特殊性并不否認作為其基行政法學研究。性格的刑法性格。因此,應認為行政刑法是作為刑法特殊部門屬于刑法。而且,基于這樣的理解,能夠對有關國家刑罰權的法律體系作統一的理解。”131我國也有學者認為,“我國行政刑法應屬于刑法的范疇”【4],其理由是:第一,從形式上說,刑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刑法是指一切規定犯罪與刑事責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除刑法典外還包括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等。狹義的刑法只是系統規定犯罪與刑事責任的法律,即僅指刑法典。我國的行政刑法規范是分散在刑法典、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之中的,這些顯然屬于廣義刑法的范疇。第二,從程序上講,行政刑法適用的程序是刑事訴訟程序而非行政訴訟程序。第三,從實質上說,行政刑法受刑法原理的支配而非行政法原理的支配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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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案件移送制度研究

為杜絕以罰代刑現象,依法懲罰犯罪行為,20**年7月國務院頒布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以下稱《規定》),明確規定了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依據、程序、標準,以及有關部門的責任,建立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但由于相關制度不完善,有關部門配合不力,對犯罪標準認識有分歧等原因,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存在許多迫切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手續不規范

《規定》對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序和需履行的手續,應該說是比較明確具體的,但由于沒有具體的工作制度和規程,移送接辦的程序和手續不規范,導致相關部門缺乏協調,相互配合不力,影響了《規定》的執行效果。存在的問題和爭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具體承擔移送和接受案件的機構不明確,不統一。《規定》第5條規定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但對具體的移送和接受機構沒有明確。工商機關以市局或區分局的名義正式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有的公安機關以內部辦案機構及工作人員蓋章或簽名接受或退回。目前,深圳市工商局的涉嫌犯罪案件直接移送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局,該局設立了受案中心接受移送案件。各區工商分局的案件移送區公安分局經濟文化內保科。由于工商所、派出所都屬于派出機構,不是獨立的執法機關;管轄的地域范圍是工商、公安機關在各自內部機構職權范圍的劃分,不屬行政區劃,沒有對應關系。因此,工商所查辦的涉嫌犯罪案件,應以分局或市局的名義移送給公安分局或市公安局。有的辦案機關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其他公安機關或其內部處室,嚴格說不符合有關規定。由于機關內部機構設置較為復雜,哪個機構或工作人員能夠代表公安機關接受、處理,是一個需要明確的實際問題。

(二)移送案件交接程序與手續不規范。表現在移送回執上,有的只蓋辦案機構的公章,有的還不蓋章,有時使用的是《報警回執》。有的沒有正式不予立案的通知書,只在移送回執上寫上退回意見就退回移送機關;有的不予立案通知書是以內部機構名義作出;通知書格式不統一,有的是有存根的不予立案通知書,有的以不予立案函發出。

(三)案件材料處理不當。《規定》第6條和第8條對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時需要提交給公安機關的材料和不予立案后案卷材料的處理做了明確的規定。但一些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后,公安機關沒有了下文,沒有回復。是否立案,行政機關無從得知。案卷材料還在公安機關那里。有的案件,公安機關不予立案,雖告知了移送機關,但卻以需保存案卷、執法監督等理由,不予退回案卷材料。有的公安機關讓移送機關保存案卷材料的復印件。無論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卷材料是部分還是全部,如果公安機關依法不予立案的,都應“相應退回案卷材料”。否則既影響了行政機關對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的處理,又破壞了案卷材料的完整性、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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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刑法的缺陷與改善

本文作者:蘇海健工作單位:山東工商學院

行政刑法的概念界定及法律屬性目前在我國學界尚存爭議,因此,欲就行政刑法立法上存在的問題進行探討,首先需要厘清何謂行政刑法。

一、我國行政刑法的概念與性質

(一)我國行政刑法的概念界定行政刑法一詞源于德文Verwaltungstrafrecht。由于德文strafe既可譯為刑罰,也可譯為處罰、懲罰,因此在字面上看,Verwaltungstrafrecht譯為行政刑法、行政刑罰法、行政處罰法均無不可。正是語言翻譯上的因素,加之各國法律體系、法律文化、犯罪觀念存在不同,行政刑法在不同國家具有不同的內容。受其影響,我國學者對行政刑法的概念也有多個不同表述。筆者在此主要是從行政刑法的規制對象及學科定位的角度,對我國行政刑法概念的代表性觀點歸納為以下幾種:(1)行政刑法是國家基于社會防衛的目的,以各種處遇措施對違反社會秩序的行為或傾向施以制裁或進行矯治的法律體系。[1](2)行政刑法是國家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證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實施而制定的有關行政懲戒的行政法律規范的總稱。[2](3)所謂行政刑法就是國家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目的,維護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規定行政犯罪及其刑罰的法律規范和勞動教養法律規范的總和。[3](4)行政刑法就是國家為了維護正常的行政管理活動,實現行政管理目的,規定行政犯罪及其行政刑法責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4]觀點一對行政刑法的界定,規制范圍最廣。按該定義,行政刑法的規制對象違反社會秩序的行為或傾向,既包括一般的行政違法行為,又包括犯罪行為,甚至從字面表達上看,還可以將道德秩序等各種非法律秩序包括于內,此外,還包括違反社會秩序的傾向。行政刑法的規制手段各種處遇措施,既包括行政制裁,又包括刑事制裁以及特殊的矯正措施,乃至國家可以采取的其他任何處遇措施。該定義沒有明確界定一個可行且合理的行政刑法的規制對象和規制手段,是不妥當和不現實的。觀點二將行政法中有關行政懲戒的部分定性為行政刑法,應是借鑒了德國模式。在德國,行政刑法是關于行政不法及其行政罰的法律規范,其地位類似于我國的行政處罰法。筆者認為,行政刑法規制的是行政犯罪行為,我國的犯罪觀與德國明顯不同,我國的犯罪概念由刑法典明文規定,犯罪行為由刑法予以規制,這已是成熟且成型的法律制度,這種條件下如采德國模式,將我國的行政刑法與現實中的行政處罰法等同起來,不僅沒有實際意義,亦恐有害。此外,行政懲戒在行政法上有其特定含義,通常是指對公務員的違法違紀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該定義將行政懲戒與行政制裁混同,顯為不妥。觀點三與觀點四相比,在行政刑法的范圍中包含了勞動教養的相關規定。僅就概念而言,采第四種觀點較為合理。勞動教養制度作為當下爭議極大的一種行政處罰制度急需改革,該制度是研究我國行政刑法無法回避的重要部分。但界定行政刑法的概念,是否有必要把勞動教養單獨加于概念之中則值得商酌。當我們給一個法學分支部門下一個概念時,應當是能夠通過概念就可以把握該法學部門區別于其他法學部門的基本特征,而不是能夠通過概念明了該法學部門學科當下研究的最熱門問題是什么。所以將勞動教養單獨列于概念之中是不妥當的。綜上,所謂行政刑法,是指規定行政犯罪及其行政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中,行政犯罪是指違反國家行政管理法規,破壞國家行政管理秩序,依照刑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行為(1);行政刑罰則指行政犯罪人實施行政犯罪行為后依法應當承擔的刑事強制性制裁方法。(2)

(二)我國行政刑法的性質關于行政刑法的性質定位有行政法說、刑事法說及雙屬性說等三種觀點。行政法說認為,行政刑法應當歸屬于行政法。其代表人物為德國的行政刑法理論的奠基人郭特希密特,我國學者亦有持此說者。[2]刑事法說認為,行政刑法應當屬于廣義的刑法范疇,如日本學者福田平認為:行政刑法與固有刑法的指導原理相同。由于固有刑法的諸原則大多在行政刑法中是妥當的,故行政刑法并非只是與固有刑法的形式相同,而是形成統一的刑法的一個部門。,,應認為行政刑法是作為刑法的特殊部門屬于刑法。(3)我國也有學者認為:我國的行政刑法規范,是分散在刑法典、單行刑法與行政法律的刑事責任條款中,而刑法典、單行刑法與行政法律中的刑事責任條款都屬于廣義的刑法的范疇,因此,行政刑法自然也是廣義的刑法的一部分了。[4]雙屬性說認為行政刑法同時具有行政法屬性和刑事法屬性,具體表現為:(1)懲罰對象上的雙重性。行政刑法的懲罰對象是行政犯罪,行政犯罪具有違反行政法和違反刑事法的雙重違法性。(2)法律責任上的雙重性,即行政犯罪引起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3)法律淵源上的雙重性。無論是集中規定在刑法典中的行政刑法規范還是分散規定在單行刑法和行政法律法規中的行政刑法規范,均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行政法規范或一般意義上的刑法規范,而是兼顧行政法與刑法兩種性質的特殊意義上的行政刑法規范。(4)指導原理上的雙重性。行政刑法在立法與司法活動中,應當兼顧行政法與刑法的基本原理。[5]筆者認為我國行政刑法不是行政法屬性。前已述及,德國的行政刑法與我國的行政處罰法相若。在我國,行政處罰法毫無疑問是行政法屬性,因此,我國學者采行政法說將行政刑法界定為行政法屬性,實際上是將德國行政刑法的定義移植于我國的行政處罰法之上,此種作法有害無益,筆者并不贊同這一觀點。就我國目前而言,行政刑法具有刑法屬性,雙屬性說不能成立。這是因為:(1)從規制對象看,行政刑法的規制對象是行政犯罪而不是行政違法。雖然行政犯罪同時具有行政違法屬性,但行政刑法關注的是行為的犯罪屬性,行政法關注的才是行為的行政違法屬性。(2)從淵源來看,行政刑法的淵源有刑法典、單行刑法中涉及行政犯罪與刑罰的規范、以及行政法中的附屬刑法規范,上述淵源均為刑法淵源,附屬刑法也不例外。(3)從調整方法看,行政刑法主要追究行政犯罪人的刑事責任,以刑罰作為主要制裁手段。(4)從適用程序看,追究行政刑法責任適用的程序法主要是5刑事訴訟法6,只能通過刑事訴訟程序由法院進行。

二、我國行政刑法的立法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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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考試錄用公務員專業科目考試大綱

2014年公共基礎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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