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1 10: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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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法

第一章,行政程序與訴訟程序。筆者首先分析了行政程序的定義,認為行政程序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的程序,在現代社會具有雙層含義,包括技術層面的行政程序和制約行政權力層面的行政程序。其次,對行政程序與訴訟程序作了比較研究,指出二者的異同及行政程序對訴訟程序的吸收、借鑒。提出行政程序不能完全司法化,只能結合行政程序自身的特點,適當吸收司法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實現司法化。

第二章,行政程序法的基礎理論。筆者從批駁“程序法等于訴訟法”的觀點入手,闡述了行政程序法的概念、淵源和功能。行政程序法作為程序法的一種,是指規范行政機關和相對人在行政程序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中,又以行政機關的程序義務為規范的重點,主要規定了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所應履行的程序義務。行政程序法的淵源包括憲法、行政程序法典、單行行政程序法律和程序與實體規范并存的單行法律文件。在現代社會,行政程序法具有以下三項功能:保證實體法正確實施、行政程序公正和實現資源優化配置、提高行政效率。

第三章,行政程序法的歷史發展。筆者分析了行政程序法產生的理論基礎、現實條件和行政程序法發展的三個階段,認為行政程序法的產生以法治理論、權力制約理論

、人的主體性理論和程序正義理論為理論基礎,而行政權力在現代化進程中的擴張帶來的制約行政權力、提高行政效率的現實需要直接促使了行政程序法的出臺。行政程序法的產生,是20世紀以來人類社會經濟、政治以及法律文化深刻變革的綜合產物。行政程序法的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以奧地利為代表,立法的目的主要是提高行政效率;第二階段以美國和德國為代表,這一階段較之第一階段,更強調對公民權利的保護;第三階段以日本為代表,仍以促進行政的公開、透明,保護公民權利為主要內容,但立法的重心由歐美轉移至亞洲。筆者最后概況總結了中國行政程序立法發展的三個階段及相應的特點。

第四章,行政程序法的目標模式和體例模式。關于目標模式,筆者明確了目標模式的劃分標準,指出目標模式的劃分具有相對性,并對權利模式與效率模式進行了比較研究,提出中國未來行政程序法應該選擇權利效率并重模式。關于體例模式,筆者明確了體例模式的劃分標準,分析了分散規定式和統一法典式兩種體例模式各自的優缺點,提出中國未來行政程序立法應選擇統一法典式,但目前制定統一行政程序法典的時機尚未成熟,可以先在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執行法中規定相應的行政程序,同時著手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準備工作,等到時機成熟,不再制定單行的行政程序法律,轉入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第五章,行政程序法的適用范圍、基本內容和立法架構。關于適用范圍,筆者分析了適用范圍的規定方式,適用行政程序法的主體和事項。關于基本內容,筆者指出行政程序法與行政法法典化的關系,認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內容可從三個方面界定:1、是否包括實體法;2、是否包括內部行政程序;3、是否包括行政復議程序。關于立法架構,筆者分析了程序與實體并存型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架構和行政程序法程序性規定的立法架構,并對我國未來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架構作出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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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研究論文

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來,在中國這一傳統的“重實體、輕程序”(指法學意義上的程序,即法律程序)的東方大國逐漸形成了一股“程序熱”的研究浪潮。

在這場程序熱浪潮中,行政法學界也不甘寂寞,不甘人后。為了行政程序法的早日出臺,眾多專家學者撰文為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典化鼓而呼,有的學者發出“依法行政即依行政程序法行”的吶喊,有的學者奏起了“行政程序法是中國行政法制現代化的基礎”的號角,行政法學界上上下下對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進行了多方面、多層次的研究和思考。

一、關于行政程序含義的討論

有行政行為就有行政程序,但什么是行政程序目前尚未形成一個為各國行政法學界共同接受的概念。實際上也很難形成一個各國普遍適用的行政程序概念,這主要是因為各國法律傳統、行政法基本觀念的差異以及各國行政程序法調整范圍的不同。

國內在一個相當長時間內,行政程序法被行政訴訟法的光芒所遮蔽,學術界對于行政程序的研究一直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1986年《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頒布,開始引起人們對行政程序的關注。1989年《行政訴訟法》的制定吸引了更多學者投入到行政程序理論研究的行列中,學者們在介紹和研究歐美行政程序理論的同時也紛紛開始構建中國的行政程序理論體系,其中對行政程序的含義之爭成為行政程序研究中的第一個爭論點。

迄今為止對行政程序的含義之爭在我國主要形成了兩種代表性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體的活動程序,即行政主體采取行政行為的步驟、方式、次序”。行政程序行為的主體必須是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個人,行政相對人不能成為行政程序行為的主體,行政相對人的行政程序至多只是引起行政程序開始、終止或終止的一個前提條件。類似觀點再如“行政程序是行政主體作成,變更或消滅有效行政行為所必須遵守的,由互相銜接的先后階段所組成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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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程序原則論文

一、作為一項原則的程序中立

程序中立作為程序正義對法律程序的一項基本要求幾乎是顯而易見的。如果程序不是中立的,例如程序制度對一方當事人有利而對另一方當事人不利,或決定制作者偏袒一方當事人,都會使人產生一種感受:即程序沒有給予所有的人以平等的對待。程序中立的核心價值就在于,承認所有的程序參與者是具有同樣價值和值得尊重的平等的道德主體,因此必須給予他們同等對待,否則就意味著存在偏私。

程序中立在制度上最主要的是要求有一個不偏不倚的決定制作者,這一點在現代法治社會中已被普遍認同。聯合國于1996年通過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明確承認在刑事訴訟和大多數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應當享受接受一個由“合格的、獨立的、不偏不倚的”裁判主體進行裁判的權利。[1]美洲國家于1969年通過的《美洲人權公約》對此也作了規定,要求主持司法性程序的主體必須是獨立公正的。

[2]于1950年制定的《歐洲保護人權與基本自由公約》也要求,操作法律程序的主體應當是獨立的和公正的,[3]但是對于其是否必須“合格”則沒有作出規定。

程序中立的上述要求也為許多國家的憲法所承認。美國憲法修正案第5條以及第14條所確立的“正當程序”包含了程序操作主體必須獨立、公正這一要求,加拿大的《權利與自由憲章》第11條要求所有刑事案件的被告都有權獲得“由獨立而公正的裁判者主持的審訊”,以保障所謂“基本的正義”。我國1982年憲法也明確規定,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必須獨立公正地審理案件??梢哉f,程序中立的要求在我國憲法中已有了明確的規定。最近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對程序中立的要求又進一步作了具體的規定。

程序中立的要求自然也為各種程序法所規定或確認。幾個世紀以來作為西方法律程序基本原則的“自然正義”,一直將公正、獨立的裁判者作為其一項最基本的要求,即任何人不得作為其自己案件的法官。這一要求的實質就是為了保障程序主持者和裁判者的中立性?;舻律ü伲↙ordHodson)在“里奇訴鮑爾溫(RidgeV,Baldwin)一案中辯稱:”自然公正有三點無可爭辯的特征:第一,有權向不偏聽偏信的裁判所陳述案情;第二,有權知道被控的事由(事實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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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試析論文

內容提要:行政程序論證對構建科學合理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促進行政法律秩序的形成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文章在對行政程序論證進行現實考察的基礎上,認為在目前行政程序的形成過程中,尚缺乏行政程序論證系統。文章隨后提出行政程序論證的分析框架,闡明了行政程序論證的主體、內容或任務,進而明確了行政程序論證的對象、事項、標準和規則。

關鍵詞: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法典論證

現代行政程序是現代行政法的重要內容之一,依法行政的實質是依法定程序行政。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對于維護公民、法人及其組織的合法權益,廣泛而有效地監控行政機關公正行使行政權力,提高行政效率,進而促進民主行政法律秩序的形成,有著現實而深遠的意義。隨著行政法制建設的深入,行政程序法在自身建構過程中暴露出越來越多的問題和矛盾,總體上表現為已有的行政程序缺乏系統科學配置,有些實體地帶出現“程序空白”等;而人們對將來的行政程序應如何設置缺乏足夠的準備和計劃,一部分人持觀望和等待的態度。筆者以為,這與行政程序是否進行論證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是沒有做好論證工作的結果。我們在行政程序問題上到底進行論證沒有,論證的程度如何,行政程序論證的內容涉及哪些方面,如何進行論證等問題尚有待解決。本文在對行政程序論證進行現實考察的基礎上,提出行政程序論證的分析框架,以期能對我國行政程序制度建設貢獻微薄之力。

一、行政程序論證的現實考察

從數量上看,行政程序大量出現在行政法規,特別是部門規章和政府規章之中。法律也有行政程序的規定,但為數不多。筆者曾花費數月分別對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武漢市、湖北省、江西省、河南省、安徽省、江蘇省、四川省、廣西壯族自治區的人大法工委或政府法制局的一些負責人進行采訪,采訪形式有當面采訪,也有電話咨詢,內容涉及行政程序的論證及相關問題。結果是目前各地對行政程序論證的做法大體相同。略有差異的是上海和武漢在程序論證的參加人問題上一般有相對人參加進來,北京、江蘇、四川、深圳不僅有相對人參加進來,且程序論證不僅限于重大問題或重大事項,一般性的事項也會進行程序論證。國務院在制定行政法規和各地方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程序論證則相對正規和嚴謹一些,表現在論證公開化程度較高,相對人參加人數較多,有時聘請有關專家參加論證。而部門規章所設定的程序,其論證特色表現在部門和行業的專家論證。

1996年3月17日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在行政處罰決定中作出了較為系統的專門行政程序的規定,被認為是我國行政發展史上具有突破性意義的規定。其中聽證程序是首次引入行政法律中,以專門一個章節出現,法學界和法律界人士對此反響極好。在該法制定過程中,對是否應設立聽證程序進行了反復論證和征詢意見?!皫啄陙?,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部門會同中央有關部門、地方人大、政府和各方面的專家對《行政處罰法(草案)》的幾個重要問題進行了反復研究修改。1995年10月,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行政處罰法草案進行了初步審議,會后,又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和各地方、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補充、修改,經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再次審議,決定提請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盵1]這段話既反映出了《行政處罰法》討論和征詢意見的過程,也表明了對該法的主要內容之一行政處罰決定程序,特別是首次引入聽證程序的討論和征詢意見的過程。其中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行政處罰法(草案)》審議結果報告第(四)項修改意見指出:草案第四十二條中規定,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責令停產停業、吊銷營業執照、較大數額的罰款”三種行政處罰,當事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有些代表提出,這一規定對保證行政機關正確地處理違法行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是必要的,但這項制度只適用于這三種行政處罰,范圍較窄,吊銷各種許可證和執照也是對當事人影響較大的行政處罰,建議擴大允許聽證的范圍,更充分地保護當事人權益。因此,建議將這一規定修改為“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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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監督檢查行政程序

第一條為規范和保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處罰職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和《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糧食流通法律、法規、規章的糧食經營者進行行政處罰,適用本程序。

第三條本程序所指行政處罰,是指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糧食流通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對應受處罰的糧食經營者作出的行政處罰。

第四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正、公開的原則;

(二)有法定依據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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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試析論文

內容提要:行政程序論證對構建科學合理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促進行政法律秩序的形成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文章在對行政程序論證進行現實考察的基礎上,認為在目前行政程序的形成過程中,尚缺乏行政程序論證系統。文章隨后提出行政程序論證的分析框架,闡明了行政程序論證的主體、內容或任務,進而明確了行政程序論證的對象、事項、標準和規則。

關鍵詞: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法典論證

現代行政程序是現代行政法的重要內容之一,依法行政的實質是依法定程序行政。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對于維護公民、法人及其組織的合法權益,廣泛而有效地監控行政機關公正行使行政權力,提高行政效率,進而促進民主行政法律秩序的形成,有著現實而深遠的意義。隨著行政法制建設的深入,行政程序法在自身建構過程中暴露出越來越多的問題和矛盾,總體上表現為已有的行政程序缺乏系統科學配置,有些實體地帶出現“程序空白”等;而人們對將來的行政程序應如何設置缺乏足夠的準備和計劃,一部分人持觀望和等待的態度。筆者以為,這與行政程序是否進行論證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是沒有做好論證工作的結果。我們在行政程序問題上到底進行論證沒有,論證的程度如何,行政程序論證的內容涉及哪些方面,如何進行論證等問題尚有待解決。本文在對行政程序論證進行現實考察的基礎上,提出行政程序論證的分析框架,以期能對我國行政程序制度建設貢獻微薄之力。

一、行政程序論證的現實考察

從數量上看,行政程序大量出現在行政法規,特別是部門規章和政府規章之中。法律也有行政程序的規定,但為數不多。筆者曾花費數月分別對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武漢市、湖北省、江西省、河南省、安徽省、江蘇省、四川省、廣西壯族自治區的人大法工委或政府法制局的一些負責人進行采訪,采訪形式有當面采訪,也有電話咨詢,內容涉及行政程序的論證及相關問題。結果是目前各地對行政程序論證的做法大體相同。略有差異的是上海和武漢在程序論證的參加人問題上一般有相對人參加進來,北京、江蘇、四川、深圳不僅有相對人參加進來,且程序論證不僅限于重大問題或重大事項,一般性的事項也會進行程序論證。國務院在制定行政法規和各地方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程序論證則相對正規和嚴謹一些,表現在論證公開化程度較高,相對人參加人數較多,有時聘請有關專家參加論證。而部門規章所設定的程序,其論證特色表現在部門和行業的專家論證。

1996年3月17日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在行政處罰決定中作出了較為系統的專門行政程序的規定,被認為是我國行政發展史上具有突破性意義的規定。其中聽證程序是首次引入行政法律中,以專門一個章節出現,法學界和法律界人士對此反響極好。在該法制定過程中,對是否應設立聽證程序進行了反復論證和征詢意見?!皫啄陙?,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部門會同中央有關部門、地方人大、政府和各方面的專家對《行政處罰法(草案)》的幾個重要問題進行了反復研究修改。1995年10月,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行政處罰法草案進行了初步審議,會后,又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和各地方、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補充、修改,經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再次審議,決定提請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1]這段話既反映出了《行政處罰法》討論和征詢意見的過程,也表明了對該法的主要內容之一行政處罰決定程序,特別是首次引入聽證程序的討論和征詢意見的過程。其中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行政處罰法(草案)》審議結果報告第(四)項修改意見指出:草案第四十二條中規定,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責令停產停業、吊銷營業執照、較大數額的罰款”三種行政處罰,當事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有些代表提出,這一規定對保證行政機關正確地處理違法行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是必要的,但這項制度只適用于這三種行政處罰,范圍較窄,吊銷各種許可證和執照也是對當事人影響較大的行政處罰,建議擴大允許聽證的范圍,更充分地保護當事人權益。因此,建議將這一規定修改為“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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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行政程序論證對構建科學合理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促進行政法律秩序的形成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文章在對行政程序論證進行現實考察的基礎上,認為在目前行政程序的形成過程中,尚缺乏行政程序論證系統。文章隨后提出行政程序論證的分析框架,闡明了行政程序論證的主體、內容或任務,進而明確了行政程序論證的對象、事項、標準和規則。

關鍵詞: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法典論證

現代行政程序是現代行政法的重要內容之一,依法行政的實質是依法定程序行政。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對于維護公民、法人及其組織的合法權益,廣泛而有效地監控行政機關公正行使行政權力,提高行政效率,進而促進民主行政法律秩序的形成,有著現實而深遠的意義。隨著行政法制建設的深入,行政程序法在自身建構過程中暴露出越來越多的問題和矛盾,總體上表現為已有的行政程序缺乏系統科學配置,有些實體地帶出現“程序空白”等;而人們對將來的行政程序應如何設置缺乏足夠的準備和計劃,一部分人持觀望和等待的態度。筆者以為,這與行政程序是否進行論證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是沒有做好論證工作的結果。我們在行政程序問題上到底進行論證沒有,論證的程度如何,行政程序論證的內容涉及哪些方面,如何進行論證等問題尚有待解決。本文在對行政程序論證進行現實考察的基礎上,提出行政程序論證的分析框架,以期能對我國行政程序制度建設貢獻微薄之力。

一、行政程序論證的現實考察

從數量上看,行政程序大量出現在行政法規,特別是部門規章和政府規章之中。法律也有行政程序的規定,但為數不多。筆者曾花費數月分別對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武漢市、湖北省、江西省、河南省、安徽省、江蘇省、四川省、廣西壯族自治區的人大法工委或政府法制局的一些負責人進行采訪,采訪形式有當面采訪,也有電話咨詢,內容涉及行政程序的論證及相關問題。結果是目前各地對行政程序論證的做法大體相同。略有差異的是上海和武漢在程序論證的參加人問題上一般有相對人參加進來,北京、江蘇、四川、深圳不僅有相對人參加進來,且程序論證不僅限于重大問題或重大事項,一般性的事項也會進行程序論證。國務院在制定行政法規和各地方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程序論證則相對正規和嚴謹一些,表現在論證公開化程度較高,相對人參加人數較多,有時聘請有關專家參加論證。而部門規章所設定的程序,其論證特色表現在部門和行業的專家論證。

1996年3月17日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在行政處罰決定中作出了較為系統的專門行政程序的規定,被認為是我國行政發展史上具有突破性意義的規定。其中聽證程序是首次引入行政法律中,以專門一個章節出現,法學界和法律界人士對此反響極好。在該法制定過程中,對是否應設立聽證程序進行了反復論證和征詢意見?!皫啄陙恚珖舜蟪N瘯墓ぷ鞑块T會同中央有關部門、地方人大、政府和各方面的專家對《行政處罰法(草案)》的幾個重要問題進行了反復研究修改。1995年10月,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行政處罰法草案進行了初步審議,會后,又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和各地方、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補充、修改,經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再次審議,決定提請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盵1]這段話既反映出了《行政處罰法》討論和征詢意見的過程,也表明了對該法的主要內容之一行政處罰決定程序,特別是首次引入聽證程序的討論和征詢意見的過程。其中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行政處罰法(草案)》審議結果報告第(四)項修改意見指出:草案第四十二條中規定,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責令停產停業、吊銷營業執照、較大數額的罰款”三種行政處罰,當事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有些代表提出,這一規定對保證行政機關正確地處理違法行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是必要的,但這項制度只適用于這三種行政處罰,范圍較窄,吊銷各種許可證和執照也是對當事人影響較大的行政處罰,建議擴大允許聽證的范圍,更充分地保護當事人權益。因此,建議將這一規定修改為“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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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研究論文

長期以來,由于法治觀念的淡漠,行政時效的緊迫、行政事務的繁雜等諸多主客觀因素制約,在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往往只強調實體的合法、合理,而對必要、正當的行政程序卻注重不夠,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反過來對行政行為的結果也產生了諸多不利的負面效應。在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今天,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要公正執法不僅要注重實體,更要注重程序,正當必要的程序是區別撊酥螖與摲ㄖ螖的重要標志。從本職工作出發,我認為在當前統計行政管理工作中注重行政程序的建立和健全工作,勢在必行。

對統計行政行為要有正確的認識。

何謂統計行政行為?簡言之,就是統計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所作出的影響到相對人權益的行為。具體化地說統計行政行為包括統計調查項目審批行為、統計調查行為、統計資料公布行為、統計確認行為(包括統計資料的認定、統計行政登記等)、統計行政許可行為(包括發放統計上崗資格證等)、統計行政處罰行為,等等。一般而言,政府統計行政機關業務處室所涉及到的行為只要與相對人發生關系的,都是統計行政行為,都要受統計法的調整和規范,都要依法行政,而不僅僅是統計行政處罰行為。只要統計行政行為不當,影響到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作出該項統計行政行為的統計行政機關就有可能當被告。譬如講,統計局向某基層單位布置了一張調查表,這就是統計行政行為,基層單位認為這項調查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既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那么,統計局就是被告,就有出示作出這項調查的依據和具體審批程序等證據的義務。沒有合法、合理的依據,法院可以判決撤銷這項統計行政行為。如果因為調查給基層單位造成損害(人力、物力等),作出這項調查決定的統計行政主管部門還要作為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國家賠償,并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追償。

為何要強調統計行政程序的建設

在作出具體統計行政行為時,強調統計行政程序,有利于減少行政行為的隨意性,克服撊酥螖的現象,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在統計行政法律關系中,統計行政機關作為統計行政主體,處于領導的地位,而相對人(統計調查對象等)則處于服從的地位。統計部門隨意制發一張調查表就有可能給相對人帶來較大的工作量,增加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的開支,特別是不科學的統計指標更給填報帶來極大的困難,而這些數字匯總上來后,領導也不見得就是很需要,甚至于統計部門通過現有的資料進行必要的加工也可以獲得。因此,這種在統計工作中的撊酥螖現象必須通過一定的程序加以控制。即任何統計調查都必須要進行立項論證,確定有無必要進行專門調查,若確有必要進行調查,還要對調查表進行審查,弄清指標的設置有無必要,指標設置是否科學,調查時間是否合理,調查經費有無保障,等等。在此基礎上由有關領導進行簽發,在統計調查前還要進行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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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思考

正當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把公正程序比喻為“切蛋糕”的規則。蛋糕是權利和利益的象征,對于負責分配蛋糕的人來說,如果程序性規則允許他在為別人分蛋糕時可以不加限制地為自己留一塊,那么他很大可能會盡量少地分給別人,而留給自己盡可能多的份額;如果程序性規則規定只有在把蛋糕均等地分配給其他人之后,切蛋糕的人才能最后領取到自己的,那么他就會盡最大的努力盡可能地平均分配蛋糕。由此可以看出,程序性規則對于實現實體權利是無比重要的。

在我們越來越注重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否受到保障的現在,程序法和實體法律一樣,發揮不可或缺的作用,尤其是在公民與政府的博弈之中,對處于弱勢地位的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來說,程序法更是必不可少。程序合法、程序正當,也成為檢驗一個行政行為的重要標準。而行政程序法是實現憲法價值的技術性法律。在固有的憲法性制度框架內,我們能夠在多大程度上獲得行政立法的“裁量”空間,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爸袊F代行政法所面臨的處境是,曾以時間先后的線性特征出現于西方社會中的行政法問題,今天則同時以平面特征出現在當下中國社會之中,致使中國現代行政法陷入窘境?!敝袊F代行政法起步時間短,但是卻要面臨本不是初始階段所要面臨的各種問題,法律之于現實的滯后性,在行政程序法方面尤其表現得淋漓盡致。對于中國復雜的現實情況來說,在行政程序立法方面,我們要解決的困難更多更棘手,我們需要發揮更大的想象力和創造力,我們的發展情況不同于以往各個國家在同時間段的狀態,因此,我們需要以自己的發展特色為中心,從自身出發尋找解決問題的思路。

首先,現代社會的復雜性體現在行政程序法的多元功能上,它可能不純粹是一種權利防御行政權侵害的程序性機制,更應該是積極保護行政相對人請求權實現的制度。如果只是第一種功能,則只需要程式化的規定一系列限制行政權的條文,把行政行為和實現行政行為的過程放入法律的約束里即可,而若要進一步積極地保護行政相對人的請求權,而不是消極地等權利受到侵害才采取行動,則需要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兼顧更多的方面。把重心放在行政過程之中,在國家–市場–社會的互動之間完成行政任務。

其次,由于中國地大物博,各地的情況差異性也特別明顯,在制定法律的時候必須充分考慮到這個方面。我們制定法律的經驗一直都是先在地方找試點,在試點的實施情況中總結經驗,最后再在國家層面上制定適用于所有地方的統一規定。因此,莫于川曾說過“在法定權限和程序的制度框架之內,由地方局部試點積累經驗加以完善再到全國范圍內予以推行,可以說是法律制度創新的最佳路徑選擇。”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仍然可以采用這種方法,從地方的立法實踐中總結出經驗,進而推動更多的行政程序地方立法實踐,最后在適當的時機向全國推廣。

再次,行政程序法需要發展出一種行政內部自我監督機制來保障行政程序法的實施。由于社會對政府的天然的信任程度較低,經驗告訴我們,內部監督往往淪為內部不監督,無法發揮實質性作用,可是由于內部行政行為的特殊性,我們仍然需要一個有效的內部監督體制,這就需要我們在涉及該問題時需要進一步創新,力圖使內部監督切實產生應有的作用。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我們要改變自己傳統觀念里的非法治理念,尊重并支持行政程序中的法治理念,繼而使我們能夠接受行政程序,而不致于引起觀念沖突。非法治觀念的摒棄并非一朝一夕就可完成,它需要我們潛移默化,用文化的力量來改變,最后逐漸消除人們心中抵制法治的觀念。我們要逐漸增強人們對法律的信賴,只有當人們自覺地接受一部法律,進而用其指導自己的生活,并內化為行動自覺性,這部法律才能稱之為成功,法律的真正目的不是為了懲罰違背者,而是為了成為一種全社會的信仰。對于行政程序法來說更是如此,它介于行政權和公民權利之間,防御更容易傷害公民權利的行政權,對于其法治要求來說相對更高,因為它所要防御的“敵人”很強大。

中國需要一部統一的“行政程序法”,這已經是許多人的共識,然而,從各國的實踐經驗來看,這項工作是很復雜也很艱難的,再加上中國特殊的發展情況,使這項工作顯得更為艱難。但是,即使是困難重重,我們也不能放棄為制定“行政程序法”而作出更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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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與行政程序角度考察論文

內容提要:文章通過對正當程序自二十世紀70以來的發展所進行的簡要考察,試圖解釋在不斷變動的正當程序實踐背后某種不變的價值。以此為思路,文章提出了“最低限度公正”之概念并運用這一概念對我國行政程序立法中的公平與效率之爭進行另一種角度的思考。

主題詞:正當程序,尊嚴本位,最低限度公正,行政程序法

一、序論

正當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更為準確地說應為“正當法律過程”,1是美國憲法修正案所確立的一項極為重要的法律制度,但對于什么是正當法律過程、正當法律過程在制度上應當具備哪些要件等問題在理論和實踐中都不甚明了。從法院適用正當程序條款的實際情況看,該條款具有一定的“彈性”,但不論是法院還是學界都認為,這種“彈性”只有在確立了一種穩固的、包含價值導向的基礎作為原則性要求時,才能具有合理性,才能限制恣意。缺乏某種原則的“彈性”并不是靈活性,而不過是恣意或反復無常的代名詞。2因此,對正當法律過程的考察,必須將其基本原則與精神作為重點。

就正當法律過程條款適用的理論實踐來看,正當法律程序條款實質上對政府的活動施加了兩方面的限制,即“程序的正當過程”(proceduraldueprocess)和“實體的正當過程”(substantivedueprocess)。實體的正當過程指當政府剝奪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時,必須提供充分的理由以證明其行為的必要性。換言之,實體性正當過程要求政府必須為其行為提供正當化的理由。實體性正當過程主要被法院運用于對立法之合憲性的審查。3關于實體性正當過程,理論上仍然存在爭議。4程序性正當過程是指包括行政機關在內的國家機關在作出決定剝奪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時,必須遵循正當的法律程序。換言之,程序的正當過程對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的活動施加了最基本的程序性要求,即行政過程在程序上必須滿足最低限度的公平。

本文試圖從行政程序角度對程序性正當程序適用中的最新發展進行考察,提出“最低限度的公正”是正當程序的核心要求。以此為背景,筆者將對我國行政程序立法中價值模式問題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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