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仲裁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4 11: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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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仲裁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網上仲裁;合法性;真實性;公正性
論文摘要:網上仲裁的主要障礙不是技術障礙而是法律障礙,主要存在于機構的合法性、證
據真實性等法律問題。通過立法確認網上仲裁的合法性,通過完善網上身份確認、原件證據展示、裁決確認等確保真實性,通過網上直播等具體措施保障網上仲裁的公正性。
網上仲裁(onlinearbitration,又稱在線仲裁)的實現,只是一個時間早晚問題,而不是能否實現的問題。目前網上仲裁的主要障礙,不是技術障礙而是法律障礙。網上仲裁的合法性、真實性、公正性網上仲裁能否實現的關鍵法律問題。
一、網上仲裁的合法性障礙及其解決
網上仲裁的機構和業務尚未被我國國內法承認。尚未被我國法律承認,是網上仲裁最大的法律障礙。因為法律不承認,即使網上仲裁的程序和結果再公正,中國法院或者外國法院也是不承認和執行的,這樣的裁決沒有生命力。目前準備采取網上仲裁的兩種組織,一類是由國家已經明確承認的合法登記的仲裁機構,比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等;另一類是尚未法律確認的新興網絡組織自行實行的網上仲裁機構,例如加拿大某些律師成立的私營網絡仲裁公司[1]。
海南自貿港網上仲裁制度分析
當今社會伴隨著網絡技術的提升,互聯網的普及,網絡經濟也得到了快速的發展。跨國跨地區的網絡經濟活動產生了大量的民商事糾紛,對現有法律體系提出了挑戰。網絡經濟產生的糾紛,本身就具有互聯網的特征。網上的沖突應在網上解決,尤其是當事人位于不同的司法管轄領域。中共提出要在海南探索建設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并提出海南的法制建設要進一步優化。伴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以互聯網為依托的電子商務也將成為后現代國際貿易的重要方式,網上爭議解決機制也勢必會伴隨著互聯網全球化的趨勢而快速的發展。仲裁制度從其產生就具有簡便快捷、及時高效的特征,這與互聯網的特性不謀而合。在海南自貿港的建設過程中,探究網上仲裁制度有利于及時高效地解決跨境國際商事糾紛,為自貿港的建設提供的糾紛解決的更優方式。
一、網上仲裁概述
(一)網上仲裁的概念。網上仲裁概念由來已久,但是目前學界對網上仲裁的定義仍存在爭議。有學者認為,網上仲裁是將所有的仲裁程序都置于互聯網上,從訂立仲裁協議、進行仲裁程序,到做出仲裁裁決,均通過網絡技術解決;[1]有學者認為,網上仲裁是借助網絡因素下的仲裁系統的封閉性運行;[2]還有學者認為,網上仲裁是一種“混合程序”,是指仲裁過程中,主要的程序在網上進行,但在案情復雜時,也可采用傳統的交流方式來進行;[3]也有學者認為,網上仲裁就是利用網絡信息和電信技術將傳統仲裁置于互聯網之上,通過網絡技術來推進仲裁程序,其只是仲裁的程序方式發生變化,本質上和傳統仲裁并沒有多大的區別。[4]從目前國內大部分學者的研究成果來看,對于網上仲裁的含義多采取折中的方式。本文認為,對于網上仲裁的定義應根據網上仲裁制度設置的法律目的和實質出發。網上仲裁主要是為了解決網絡經濟背景下,各爭端當事方就網上發生的民商事糾紛而設置的爭端解決方式,那么在適用網上仲裁進行裁決時,如果就一些輔助程序性事項采用傳統方式來進行的話,并不影響網上仲裁程序的進行,但是涉及裁決的一些核心實質性程序則必須采用網絡技術來支持,如仲裁庭的在線裁決等,這也是網上仲裁區別于傳統仲裁的核心所在。另外此觀點并不否認所有仲裁程序都在網絡上進行是網上仲裁,只是覺得其定義過于理想化和絕對化,在現實中難以實現,如涉及裁決的執行,就很難在網絡上進行。(二)網上仲裁的特征。國際性。網上仲裁作為ODR(onlinedisputeresolution在線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一種方式,ODR可以利用全球的網絡資源,[5]所以網上仲裁本身就是為解決國際民商事爭端而產生的。互聯網是無國界的,且從互聯網的傳輸手段來看,網上仲裁也可整合整個互聯網的資源,打破地理國界限制。在當今網絡經濟的形勢下,許多糾紛都是跨國界、跨地區的,當事人處于不同的司法管轄領域。間接性。ODR解決爭端利用第三方提供的電腦網絡技術將各參與人集合起來[6],網上仲裁中爭端當事人和仲裁員絕大部分都是通過網絡信息技術進行接觸,絕大多數情況下各方參與人沒有直接接觸,所以網上仲裁具有間接性。此種間接性不同于傳統的面對面仲裁,可以避免雙方當事人因會面而引起的情緒變動,但是這種方式不利于爭端雙方完全表達訴求,可能會影響裁決的公正性。開放性。網絡經濟產生的糾紛多為跨地區的糾紛,各方當事人常常并不在同一地區。網上仲裁將糾紛置于互聯網,打破了地理邊界的限制,爭端當事方通過互聯網來處理仲裁過程中的一系列事項。當事人也可通過互聯網來選擇自己所適用的仲裁規則和仲裁員,開放性的規則為當事人提供了更多的選擇。即時性。互聯網技術的一大特色就是能即時準確地傳遞信息,在仲裁的過程中,當事人如有新發現的證據材料可即時發送給仲裁庭,并且仲裁員就某一事項決定也可即時發送給各方當事人,如果就某一事實認定雙方產生分歧也可及時在仲裁員參與的情況下利用網絡技術及時表達訴求。虛擬性。網上仲裁的虛擬性體現在網上仲裁是借助于互聯網技術的線上活動來開展的,在仲裁過程中,各方當事人和仲裁員并不在實際中接觸,都是通過互聯網的技術來溝通案件的推進情況。網絡的虛擬性,也決定了網上仲裁虛擬性的特征。私密性。仲裁得以在商事領域發展迅速與仲裁具有私密性具有很大的關系。網上仲裁將仲裁置于互聯網之上更保證了仲裁的私密性。網上仲裁的過程只有各方當事人知曉和參與,文件的傳輸也只由各方接收,不參與仲裁的其他人很難接觸到仲裁中的事項,這就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當事人的隱私,以及相關的商業秘密。
二、網上仲裁的法律問題分析
(一)電子仲裁協議的有效性。在傳統的國際商事仲裁中,發起仲裁以有效的仲裁協議為基礎前提,網上仲裁作為仲裁的一種形式在根本上并沒有改變仲裁合意自愿性的基礎,也需以有效存在的仲裁協議為前提。網上仲裁協議可以分為兩種:第一種是雙方當事人在線下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約定雙方通過網上仲裁的方式來解決糾紛;還有一種是雙方當事人通過互聯網交流達成的電子仲裁協議,也即“無紙”協議,其有效性仍存在爭議。伴隨著互聯網的無國界交流和經濟全球化的深入,跨國電子商務得到了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仲裁協議也均通過網絡達成,所以確定電子仲裁協議的有效性是開展網上仲裁必須要解決的首要前提問題。針對電子仲裁協議的有效性問題,目前大多采用擴大解釋的方法。擴大解釋的方法可以解決電子仲裁協議的有效性問題,但是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一旦出現新的仲裁形式對仲裁協議的形式和要求有新的改變,那么仍要繼續做擴大解釋,這樣不利于法律的穩定性,也不利于對新形式迅速做出反應,此處建議使用功能等價法來解釋電子仲裁協議的效力問題。功能等價法是指仲裁庭先對法律規定仲裁協議的書面形式要求作目的的評估,然后再考慮電子形式的仲裁協議是否能達到相同的目的,最后再確定效力。使用功能等價法來評估電子仲裁協議的效力是利用了目的解釋的方法來確定協議的效力,首先確定仲裁規則要求中的書面形式的目的,在實踐中大部分仲裁法中規定的書面形式是為了確保雙方當事人達成仲裁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電子仲裁協議能證明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則能夠實現書面形式的目的。在仲裁協議書面形式的要求中,通常以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同意視為意思表示真實,規范電子簽名的方式直接影響電子仲裁協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我們國家并不否認電子簽名的有效性,但是電子簽名依然要依托于互聯網技術,其并不能完全依照雙方當事人的意愿而直接存在,網絡技術和計算機電子技術的參與可能對簽名的真實性產生影響。并且電子簽名在簽出之后仍具有易偽造、易復制、易刪除的特征,在實踐當中當事人對其做出的電子簽名也難以保證,這也為仲裁庭認定電子簽名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造成了困擾。[7]針對電子簽名易被刪除、修改的特性,我們可采取以下的方式來保證電子簽名的真實性,從而保證電子仲裁協議的有效性:第一,引入第三方認證機構來認證電子簽名的原始性和真實性,將電子簽名稿件發送給第三方認證機構,由其利用先進的驗證技術來驗證簽名的來源和更改的次數從而保證其真實有效性;[8]第二,利用Ukey進行保密,[9]Ukey是一種連接計算機進行密碼驗證的常見設備,擁有加密和解密的功能,利用Ukey進行加密可以有效保證電子仲裁協議的真實性;第三,引入第三方視頻公證技術,在當事人簽署電子仲裁協議時,可利用計算機和網絡技術,采取錄屏和視頻的方式來保存簽署協議的實際情況,并由相應的公證機構進行公證,保證電子簽名的真實有效性;第四、采用秘鑰的方式設置簽名,當事人在簽名時需要秘鑰才能進入,仲裁員在驗證簽名的真實性時,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秘鑰密碼來進行驗證,從而保證簽名的真實性。(二)網上仲裁中仲裁地的確認。在仲裁中,仲裁地的確定是推進仲裁的重要一環,但是我們要區別仲裁地和開庭地,仲裁地并不等于開庭地,這也為確定網上仲裁地留下了很多空間。仲裁地的作用主要是將仲裁活動與特定國家的法律制度建立聯系,賦予仲裁的合法地位,[10]并且仲裁地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仲裁裁決的國籍,進而影響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11]但是,在網上仲裁中,仲裁員、當事人可在不同地點、多個地點通過網絡參與仲裁,[12]基于互聯網不確定的特性,所以網上仲裁中仲裁地的確定與傳統仲裁地的確定存在很大不同,想要確定一個緊密聯系的仲裁地著實不易,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一是根據意思自治原則來確定仲裁地。仲裁的起源是一種民間的糾紛解決方式,以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為基礎,在仲裁的啟動和程序推進過程中都能看到意思自治原則對仲裁的支配。在網上仲裁中,各當事人不在同一地點,各服務器也都在網絡這一虛擬的“物質”基礎之上,所以仲裁的實際物理地點難以確定,此時可以根據意思自治原則來確定網上仲裁地。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協議中規定具體的仲裁地,如果當事人在協議當中沒有約定仲裁地點,可允許雙方當事人在仲裁開始前協商確定仲裁地,最大程度上保證仲裁的自愿原則。二是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來確定網上仲裁地。在實際的網上仲裁中,雙方當事人可能無法就仲裁地達成一致,此時仲裁員可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運用最密切聯系原則將與案件聯系最為緊密的地點作為仲裁地。使用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仲裁地給予了仲裁員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如果對其不加以限制,可能會導致仲裁員擁有絕對的權利,從而可能會導致絕對的腐敗,這不符合最密切聯系原則追求的“法律適用的最適當性”[13],并有損公平,所以在仲裁員使用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仲裁地時應對仲裁員做出相應合理的限制。仲裁員在使用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仲裁地時應考慮雙方當事人所在地的法律制度完備性、與糾紛發生具有最緊密聯系地、以及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等來綜合確定仲裁的仲裁地點。這些因素都與仲裁有很大關系,法律制度的完備性是為了保障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和順利推行,與糾紛具有最密切聯系可以更好地方便仲裁員查清案件事實,在裁決做出后還要考慮對裁決的執行問題。三是非內國仲裁理論。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主權,在制定國內的網上仲裁規則時,每個國家更多考慮的是自己本國的實際情況和國家利益,這也導致了每個國家仲裁規則的不同,所以在國際仲裁中難以調和適用哪個國家的仲裁規則,并且各國的利益難以協調,達不成一個統一的國際網上仲裁標準。非內國仲裁理論主張國際商事仲裁中不考慮仲裁地法的限制,僅由仲裁裁決的被請求承認與執行地法院來進行監督。[14]利用非內國仲裁理論可以很好的解決網上仲裁中仲裁地難以確定的實際情況,并且該理論也充分考慮了網上仲裁裁決的執行問題。但是非內國仲裁理論試圖使網上仲裁完全擺脫國家司法監督和控制的主張是不現實的,如果沒有國家的司法監督,國際商事仲裁最終將走向崩潰,[15]并且在仲裁庭做出裁決之前,無法判斷那一地區的法院對仲裁享有監督權。非內國仲裁將網上仲裁的整個過程置于一種游離與各國司法管轄權之外,表面上解決了跨國仲裁的仲裁地問題,實際上在仲裁裁決做出之后,由于仲裁程序的無法可依,將會導致裁決更加難以得到承認與執行。四是仲裁本座論。仲裁本座是一個法律概念,它是基于法律意義上的仲裁地而非實際的仲裁地。[16]依據仲裁本座論,網上仲裁中的仲裁地先由當事人雙方自由協商確定,如果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無約定,仲裁程序開始前也達不成一致意見,則由仲裁庭來確定具體的仲裁地。仲裁本座論保障了當事人對仲裁地的自由選擇權,這體現了發起仲裁的意思自治原則。針對以上的分析我們認為,可采取仲裁本座論來確定網上仲裁地。仲裁本座其實是對意思自治原則和最密切聯系原則的綜合運用。首先由當事人進行自主選擇,保證當事人的自主選擇權;如果當事人不選擇或無法達成一致,為了使仲裁程序合法、仲裁裁決得到承認與執行,則由仲裁庭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與案件有最密切聯系的仲裁地。(三)網上仲裁的承認與執行。在國際商事仲裁中,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是影響仲裁成功與否的最后一環。在網上仲裁中,如果當事人在仲裁裁決做出后能自覺履行,那么就不涉及承認與執行的問題,但在實踐之中,仲裁裁決做出之后一般都需借助當地執行機關的力量來強制執行。因各國仲裁規則的差別,又考慮到各國共同的利益,經過不斷的妥協協商達成了《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下稱《紐約公約》)。根據《紐約公約》的規定,只要雙方當事人位于《紐約公約》的締約國或參加國境內,均可依據該公約申請強制執行。根據《紐約公約》的規定,在申請承認外國仲裁裁決時,需要向被申請執行之地的執行機關提交裁決的正本。網上仲裁裁決其實與電子仲裁協議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都是通過電子網絡技術形成的“書面內容”,根據功能等價原則,可對網上裁決做目的解釋,網上裁決也是為了解決國際商事爭端而做出的,其與傳統的國際商事裁決書只是在形式上有所區別,但兩者的本質是一致的,所以,可以將網上仲裁裁決書視為原裁決的正本或其正式副本,但是申請人應能保證所提交的網上裁決書的真實性。網上仲裁區別于傳統的國際商事仲裁還在于網上仲裁是無地理邊界的,這也導致網上裁決在執行中難以確定具體的執行地點。根據上文對仲裁地的討論,仲裁本座論對于確定網上仲裁地是合法合理的,確定了仲裁地這一前提條件后可將網上仲裁裁決納入《紐約公約》中進行執行。《紐約公約》簽訂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國際商事仲裁的承認與執行問題,跨境電子商務網上仲裁解決的也是國際商事爭端,不過是其爭端的產生與解決都借助了互聯網這一媒介,但是這并不能否認其為國際商事爭端的本質。并且《紐約公約》簽訂時間較早,當時網上仲裁制度發展的并不成熟,對國際商事仲裁的影響較小,鑒于立法的滯后性,所以在條款上并沒有體現網上仲裁的相關規定。但是,我們應從《紐約公約》簽訂的目的出發,其最終的目的是為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提供承認與執行的渠道與機制。
三、海南自貿港網上仲裁規則探析
網上仲裁地確定問題研究論文
一、網上仲裁地的“缺失”
就傳統的國際商事仲裁而言,仲裁地是一個極其重要的連接因素,在確定仲裁協議準據法、仲裁程序法及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或撤銷等方面,有重要的作用。而因特網是一個全球性、開放性的技術體系,是由相互連接并使用特別計算機軟件的計算機群組成的一個虛擬空間。因特網既是一個信息傳輸的渠道,又是一個虛擬的電子空間。它以電腦為交流的工具,打破了地域界限。我們可以把網上仲裁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傳統的常規仲裁機構在原來的基礎上新開設的網上仲裁業務,這樣,網上仲裁的仲裁地還可以依照傳統方法來確定。第二種情況是純網上仲裁。提交在網上仲裁的案件,其程序包括仲裁申請和仲裁案件的立案、答辯或反請求、仲裁庭的組成、轉貼于公務員之家()仲裁審理或仲裁裁決的作出,均在網上進行。其本身的無國界性或無地域性決定了要對網絡套用傳統的規則非常困難。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就很難說哪里是網上仲裁機構的所在地。如果又找不到其他連接點,比如當事方沒有約定仲裁地,仲裁員憑借“善良及公允”原則來仲裁,沒有明確適用某國法律,各方身處異地,仲裁全過程在網上完成,那么,在確定仲裁地的過程中將會困難重重,甚至不能確定。這種情況被形象地稱為“仲裁地缺失或落空”。
二、確定網上仲裁地的幾種觀點
(一)以仲裁員所在地確定仲裁地
仲裁庭采用獨任制進行仲裁時,以獨任仲裁員所在地為仲裁地,采用合議制進行仲裁時,以首席仲裁員所在地為仲裁地。此種確定方法中“所在地”的確定存有很大爭議,到底是住所地還是居住地,各個國家都有自己的相關規定,存有差異。此外,所在地是仲裁程序開始時仲裁員所在地,還是仲裁裁決作出時仲裁員所在地,此種觀點顯然提供了一個模棱兩可的答案,此外現代社會生活中,仲裁員跨國界的頻繁流動更加劇了仲裁員或首席仲裁員所在地的不確定性。有學者將其缺陷總結為:它破壞了法律的可預見性原則,導致當事人不能預見裁決將在什么法律體系下作出。
(二)以進行仲裁的計算機服務器的地理位置確定仲裁地
國際合同法規沖擊論文
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尤其是互聯網的開發與應用,使跨國貿易成本降低,人們將廣泛采用互聯網簽訂國際合同,同時互聯網合同也將對傳統的國際合同法規則帶來一系列的沖擊與挑戰。本文從互聯網合同的成立與效力、互聯網合同中的法律選擇以及互聯網合同爭議的解決等方面,闡述互聯網對傳統國際合同法規則的影響,從法理學角度對之進行分析并提出我國應采取的措施與對策。
一引言
二戰以來,現代科學技術突飛猛進,尤其是計算機網絡通訊技術的不斷開發和應用,使人的通訊聯絡比以往任何時代都更為便捷迅速。作為國際信息社會的象征,互聯網是計算機數字技術和現代化通訊技術的產物,是一個建立在現代計算機基礎上的成千上萬個相互協作的網絡以及網絡所承載的信息結合而成的集合體,在功能上,它集電話系統、郵政服務、購物中心、新聞媒體、信息集散地等系統功能為一體,成為名副其實的國際傳播媒體。
與此同時,互聯網和其他通訊技術的發展,使跨國貿易的成本大大降低,為眾多的用戶提供了廣闊的商業前景,人們可以通過電子郵件或訪問網址去獲取國外的商業信息,網上銷售將成為與傳統銷售渠道并存的另一渠道,我們將進入一個以互聯網為媒介的電子商務時代。根據最新估算,到2000年互聯網將有6,000萬私人用戶,最遲到2007年,所有購貨合同的7.5%都將通過互聯網來完成,交易額可達6,000億美元。
現代科學技術的巨大發展,尤其是互聯網引入國際合同領域,給傳統國際合同法提出了新的挑戰,人們是否可以用傳統的國際合同法規則來調整網絡空間?本文試從互聯網合同的成立與效力、法律選擇、爭議的解決方式等方面闡述互聯網對傳統國際合同法規則的挑戰與沖擊。
二互聯網合同的成立與效力
電子商務發展步驟論文
1.簡單的個別的網上交易
現在有很多此類的ICP。其中著名的有美國的亞馬遜網上書店,國內的有8848珠穆郎瑪網上商店,263首都在線等等。在沒有良好的交易平臺作為技術支持和信譽好的銀行作為保障的前提下,電子商務是無法蓬勃發展起來的。
2.網上城市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網上活動的增加必然導致此類ICP的急劇增加,之后便是銀行和物流業者的介入。如此,網上城市的形成條件便初步具備了。這里所講的網上城市僅指在同一個城市里建立一個綜合各門各類的商務平臺,來進行各種日常活動,如購物,訂機票,網上遠程教育,炒股,娛樂,等等。
3.地球村-無國界的地球和真正意義上的電子商務
它是網上城市在規模和數量上的大量增加。如此,各種商務活動,思想交流,學術活動,遠程教育,國際訪問均可在互連網上完成。
辦公室信息公開工作報告
一、公開政府信息情況
1、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截至2008年12月31日,*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共各類信息123條。
*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在中國*政務公開信息網共本辦信息88條。其中:機構信息欄目信息6條,占總數的6.8%;政策法規欄目信息34條,占總數的38.6%;政務動態欄目信息13條,占總數的14.8%;其他欄目信息35條,占總數的39.8%。
本辦除在中國*政務公開信息網信息外,在辦門戶網站共信息35條。其中,機構信息欄目信息7條,占總數20%;政策法規欄目信息8條,占總數的22.8%;其他欄目信息20條,占總數的57%。目前,我辦已將自1997年以來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規范性文件等,可以在中國*政務公開信息網和本辦門戶網站上實現“一站式”查詢。
2、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2008年,*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沒有接到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
投資者網上遠程交易協議
本協議中乙方免責條款用黑體表示,建議投資者充分了解遠程網上交易委托的風險及本協議免責條款含義,謹慎考慮以決定是否選擇網上交易委托及簽訂本協議。
甲方:網上交易的直銷投資者
乙方: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服務網站:*
客戶服務中心電話:010-65171155
直銷中心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18號恒基中心1座23層郵政編碼:100005
小議電子商務里的消費者權益保障
隨著計算機和通信技術的發展,電子商務得到空前發展,其具有操作簡便、節省時間、節約成本的傳統交易方式所不具有的優點。但同時,因對其調整法律法規的滯后性,使參與交易消費者極易受到侵害。因此,如何保護電子商務中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以促進我國網絡經濟的健康發展,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迫切問題。
一、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面臨的挑戰
(一)電子商務的界定
目前,對于電子商務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美國《全球電子商務綱要》的定義是:所謂電子商務,系指通過Internet進行的各項商務活動,包括廣告、交易、支付、服務等活動。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定義為:電子商務是指商業交易,它包括組織與個人在基于文本、聲音、可視化圖像等在內的數字化數據傳輸與處理方面的商業活動。通常認為電子商務是指在全球各地廣泛的商業貿易活動中,在因特網開放的網絡環境下,基于瀏覽器/服務器應用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各種商貿活動,實現消費者的網上購物、商戶之間的網上交易和在線電子支付以及各種商務活動、交易活動、金融活動和相關的綜合服務活動的一種新型的商業運營模式。
從交易主體上分,電子商務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四種類型:BtoB,即企業與企業之間的電子商務;BtoC,即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CtoC,即消費者與消費者之間通過互聯網進行的交易;此外,隨著電子政務的發展,出現了政府與企業之間利用互聯網開展的電子商務,即GtoB主要是政府網上的采購活動。其中BtoB、GtoB兩類交易并不涉及到消費者保護問題,BtoC和CtoC是消費者網上購物交易模式。筆者要探討的是BtoC和CtoC電子商務活動中如何有效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問題。
(二)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面臨的挑戰
基于網絡購物糾紛解決法律思考論文
摘要:網上購物已成為電子商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基于對廣西桂林市網上購物及其糾紛解決的抽樣調查進行分析,同時網上購物也存在部分問題,特別是糾紛解決的方式還非常有限,效果也不理想。因此,提高網絡普及率、給網上商店頒布信用標志、引導網上購物者解決糾紛、構建多元化的爭議解決機制,不僅能有效解決網上購物糾紛,更能促進網上購物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網上購物;糾紛;解決機制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于2010年7月的《第26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指出,截止到2010年6月30日,中國網民數已達4.2億人,突破了4億關口,互聯網普及率達31.8%。從四類占據首位的網絡應用方式——網絡娛樂、交流溝通、信息獲取和商務交易的變化來看,商務類應用發展仍然最為突出。網絡購物、網上支付和網上銀行的使用率分別為33.8%、30.5%和29.1%,且增速在各類網絡應用中排名前三。這說明,中國網民已經把電子商務當成一種非常普遍的商務模式。在中國電子商務發展迅猛的表象下,大家看到的是一片繁華的網絡經濟。然而,隨著中國涉足電子商務的普通網民每年都在大幅增加,網絡購物過程中爭議發生的概率和涉及的金額也會越來越大。如果急驟增多的爭議不能及時解決,必讓網絡消費者失去信心,從而成為制約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在此背景下,本調查組對廣西桂林市的居民做了一個抽樣調查,了解到網絡購物與糾紛解決的基本情況,在進行分析后提出了粗淺的建議與展望。
1調查內容與所得數據
本調查組成員采用問卷調查的方式,針對桂林市的各年齡段消費群體網上購物的狀況﹑存在并且擔心的問題及對產生糾紛的解決途徑等等進行調查。(以下圖表數據問卷發放都為60份,收回60份)
1.1對各消費群體電子交易狀況的調查
仲裁院糾紛調解工作總結
2012年,我院勞動爭議處理工作在市勞動爭議仲裁院及局領導的正確領導下,堅持“預防為主、調解為主、深入為主”的原則,結合我縣的具體實際情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有利地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了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2012年度,我院共受理勞動爭議530件,已處理結案的518件,結案率為97.7%,有效預防和化解了企業和職工之間的糾紛,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協調,受到社會各界的一致好評,樹立了良好的政策效益、政治效益和社會效益,現將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如下:
1、堅持預防為主,注重輿論宣傳。深入貫徹“兩法一條例”的實施,多方配合、合力組織開展大型勞動普法宣傳活動。開展勞資培訓,與廣大企業和職工面對面,進行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強大的輿論宣傳,不僅使企業領導提高了認識,積極支持工作,廣大職工和普通市民也增強了法制觀念,增加了自我保護意識。
2、本著深入為主的態度,關注基層民生。仲裁辦公室每天來訪人員眾多,但仲裁員對每一位來訪群眾和前來咨詢的企業勞資人員進行熱心、細心、耐心的解答,截至目前,共接待來訪人員達幾千余人。不僅對來訪人員的問題進行解答,也對個別存在疑慮的問題進行請示和溝通,較好的為基層百姓解答了心中的疑惑,宣傳了相應的法律政策,使得帶有怨氣來訪的群眾滿意而歸,懷有疑問的企業通曉而走,雙方均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自覺依法辦事,使更多的勞資矛盾解決在萌芽、消化在萌芽。
3、立足調解為主,保證仲裁公平。在依照法律程序及時處理各類勞動爭議時,嚴格把好政策關,對符合勞動爭議受理范圍的案件,絕不推諉扯皮。在查明事實、分辨是非的基礎上,針對雙方存在分歧較大的爭議進行前探調解,加大調解力度,努力促成雙方和解,盡可能將矛盾化解在開庭前,使爭議在平等的基礎上得到解決,使當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趨于緩和。在已辦結的案件當中,調解及撤訴共計430件,調解結案率為83%。
4、堅持依法辦案,確保案件質量。公開辦案程序,杜絕暗箱操作。遵守辦案制度,確保公平公正。在案件處理中,弱化仲裁員的個人作用,強化案件集體研究、集體決定,以程序公正來保證案件處理結果的公正。對重大疑難案件、集體爭議需裁決的案件和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及時向上級仲裁院請示匯報,以便更準確、快捷的處理爭議。
5、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綜合素質。為努力提高辦案能力,我院經常組織仲裁員進行業務學習和交流,尤其是針對網絡上爭議比較大的案件進行理論分析及模擬判決。苦練內功,盡快適應當事人各種勞動爭議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