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權威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9 06: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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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權威司法改革論文
一、司法權威:意義及要求
倘若法律失去權威,那法律是什么?套用列寧說過的一句話:“那不過是毫無意義的空氣震動而已。”沒有權威的法律不再成其為法律,換言之,“法將不法”。我們知道,法律是國家意志的體現(xiàn),是由國家制定、國家實施的,“法將不法”發(fā)展下去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意味著“國將不國”。法律權威的危機有著不容忽視的嚴峻后果。正如一位中央領導同志所說的,這是一個事關穩(wěn)定大局,關系到黨和國家前途命運的大問題。
法律的權威從何而來?理論上常講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作后盾,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這指的是法律權威的靜態(tài)形式。法律僅憑靜態(tài)權威尚不足以引起人們對它的敬仰,法律的權威更有賴于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來實現(xiàn),這是動態(tài)的法律權威。只有這種活生生的法律權威才能贏得人們對法律的信仰和服從,換言之,只有通過權威的司法才能賦予法律以生命和權威。正由于此,在很多情況下,司法權威和法律權威說的是同一回事。
那么,司法的權威,司法的生命又來自何方?
首先,司法的過程及司法的成果-裁判要體現(xiàn)公正,這是司法權威的前提。其次,公正的裁判要能得到執(zhí)行,這為司法權威所必需。如果裁判得不到執(zhí)行,體現(xiàn)法律尊嚴的判決書成了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白條”,人們就會對法律由困惑到失望直至蔑視,就會消極地否認法律的權威;如果裁判不公正,人們將根本不服從裁判,對法律產生抵觸情緒,甚至會以破壞性的方式積極地抵抗法律的權威。因此,司法不公和執(zhí)行難(借用執(zhí)行難一詞來表述裁判得不到執(zhí)行的現(xiàn)象)將嚴重損害司法的權威,危及法律的生命。
二、司法病癥:司法不公和執(zhí)行難。其原因是:司法腐敗和地方保護主義
小議司法權威缺失的因素與拯救
在我國,目前法院收案數(shù)逐年上升,打官司的人越來越多。據(jù)統(tǒng)計,全國法院審結的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004年為5060184件,2005年為5139888件,2006年為5188858件2,每年都顯增長趨勢。有人據(jù)此認定群眾對法院的認同感在增強,司法權威處于上升狀態(tài)。筆者以為,全國法院的收案數(shù)逐年上升,只能說明需要司法調整的矛盾糾紛越來越多,與司法權威沒有直接聯(lián)系,正像醫(yī)院的病人增多,只能說明民眾健康水平下降,病人增多,而說明不了醫(yī)生的醫(yī)術高明一樣。
一、我國司法權威的現(xiàn)狀
權威一詞,詞典的定義是“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與威望”。威望產生認同,力量產生服從,就是對權威決定的自覺服從并切實履行。根據(jù)這一定義,筆者以為,司法權威至少有兩個要素,一是司法裁決應當?shù)玫狡毡榈恼J同或者服從,二是做出裁決的司法機關強大有力,司法人員具有崇高的威望,受到社會普遍尊重與信任。然而,我國司法權威這兩個要素都缺失。不僅司法裁決得不到認同或服從,而且司法機關弱小無力,司法人員不被尊重,人身與職業(yè)沒有保障,與司法權威的要求相差甚遠。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四點:
1、司法裁判不被認同,涉訴信訪案件居高不下。據(jù)統(tǒng)計自2005年至2007年3年期間,全國法院共接待處理申訴、申請再審的群眾來訪798.87萬人次。其中接待群眾群體訪9728次、14.88萬人;辦理人民群眾來信203.84萬件,解決上訪老戶案件76695件3。平均下來,每年接待群眾來訪266萬人次,辦理來信67.9萬件,解決上訪老戶25565件。另一方面,從法院每年審結的一審案件510萬件情況分析,一審服判率為90%左右4,即459萬件一審判決生效;51萬件通過上訴二審終審判決生效;這51萬件二審案件,引發(fā)每年群眾來訪266萬次、來信67.9萬件,這些來信來訪通過中級法院、高級法院、最高法院數(shù)萬法官的復查后,進行分類處理,申訴無理的予以駁回,申訴有理的予以再審改判。2004年全國法院再審改判案件16967件;2005年再審改判15867件;2006年再審改判案件15568件。再審改判的比例約占二審終審生效案件的3%,占全部生效判決0.3%。
從再審改判的數(shù)量與申訴、申請再審的信訪件相比分析,絕大多數(shù)的信訪件是無理的,這些無理的來信來訪,因為不斷重復而造成每年的來信來訪量遠遠大于二審終審審結的案件數(shù)的怪現(xiàn)象。也即,絕大多數(shù)正確的終審判決不僅得不到認同,而且引發(fā)了數(shù)量極其巨大的信訪量。2004年至2006年,全國法院三年再審改判的案件總數(shù)48402件,而最高院通報3年解決的信訪老戶計有76695件,從最極端的數(shù)字分析,就算再審改判的案件都屬于信訪老戶的,仍然有28293件信訪老戶不是通過再審改判得到息訴的。
這個需要花錢買平安的數(shù)字,已經經過兩次打折,一次是假定再審改判的案件,都是屬于信訪老戶的(實際上涉訴信訪老戶多為無理,再審改判中初信初訪占絕大部分),再一次是假定未經再審改判而息訴的老戶只有一半需要花錢買平安(實踐中這個比例絕對偏低),是個非常保守的數(shù)字。筆者所在的地區(qū),無論是經濟發(fā)展水平或是群眾法治意識,均處于全國中游以上,但每個基層法院每年至少要對二三個信訪老戶花錢買平安。按照這個口徑統(tǒng)計,全國法院每年則需要對1萬以上的信訪老戶花錢買平安,以達到息訪息訴。
小議司法權威性的提升
司法必須具有權威,誠如耶林指出:“正義之神一手提著天平,用它衡量法;另一手握著劍,用它維護法。劍如果不帶天平,就是赤裸裸的暴力;天平如果不帶著劍,就意味著軟弱無力。”弱化的司法難以產生公正的司法,司法軟弱和司法失誤一樣,是影響司法公正與效率的重要因素。
司法權威不提升,我國憲法所載的“依法治國”就難以實現(xiàn),市場經濟賴以生存和運行的基礎就缺乏保障。中國選擇加入wto參與國際競爭以后,下大力氣建立了與世貿規(guī)則相適應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體系。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權威必須通過司法的作用來體現(xiàn)和落實。有同志認為,司法人員當前的素質不足以承載較高的司法權威。筆者認為,司法人員的素質正在得到而且即將得到很大的改善。無論如何,專門的司法官對法律發(fā)生誤解的可能性絕對要比其他群體小得多;各國法治實現(xiàn)的途徑也無一不證明,除了將司法權威賦予專門的司法官以外,別無它途。事實證明,越是沒有司法權威,越是受到干擾和不信任,司法的中立、公正就越難以實現(xiàn),市場經濟所需的公信、終局、高效的保障體系就越是無法形成。
另一方面,司法權威不提升,wto組織的其他成員就難以真正相信中國,中國的國際形象就會受到嚴重影響,未來數(shù)年中國改革開放的速度就可能減緩。彭真同志在80年代初期率團訪問日本時,曾充分表達了中國政府改革開放的決心與加強國際經貿合作的誠意,但是日本國提出的第一個問題卻是“你們有相應的法律嗎?你們的法律能得到信守和執(zhí)行嗎?”在歷時十幾年的入世談判中,中國的法制不健全、不統(tǒng)一問題也一直是談判中最大的攔路虎之一。按照wto規(guī)則修改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現(xiàn)在基本已經做到,下一步,人家要看我們在實踐中是否真正按照wto規(guī)則的要求履行承諾,要看修改的法律法規(guī)是否能夠真正兌現(xiàn)了,而這一點,沒有高水平的司法審判,沒有高度的司法權威,恐怕是不行的。
筆者認為,在中國要提升司法權威,首要前提是司法機關自身要愛護司法權威。“打鐵還需自身硬”,如果沒有司法機構內強素質、外樹形象的切實行動,一切都是空談。以人民法院為例,確有必要切實加強隊伍建設,把違法違紀、損害法院形象的害群之馬堅決清除出法院隊伍,把素質不高、責任心不強、不合格的法官堅決調離審判崗位,同時,把德才兼?zhèn)涮貏e是具有責任心和秉公執(zhí)法精神的優(yōu)秀法官放到審判第一線,以提升審判質量和效率。要著眼于完善審判管理制度,堵塞漏洞,確保法官給予每個訴訟主體以公平公正的關注,對各方的權益給予平等公道的對待。要抓住庭審和裁判文書兩個核心環(huán)節(jié),將公正高效的裁判落到實處,并重視通過各種措施加強執(zhí)行工作,嚴格執(zhí)行法院的生效判決,以法院自身的坐得正、行得直來提升司法權威。
由于提升司法權威是一項系統(tǒng)工程,所以,社會公眾積極維護司法權威也是極其重要的條件。司法權威的社會基礎和根本源泉來自民眾的法治信仰和法律信守。王利明教授指出:“政府行為和私人行為對法律的依賴要轉變?yōu)閷Ψㄔ旱囊蕾嚕ㄔ簯敵蔀樘幚硭饺撕蜕鐣M織的權益糾紛的主要的和終極的機關。”但在實踐中,有的行政單位不配合法官的依法調查取證;有的企業(yè)故意隱匿財物、抗拒執(zhí)行;有的律師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拉攏、腐蝕法官,還有的律師以給法官好處為名而訛索當事人的錢財;個別新聞媒體、個別記者為追求轟動效應,對社會影響大的案件尚未審判結束先定上輿論調子。凡此種種,均嚴重損害了司法的權威。
從現(xiàn)實看,中國的司法權威不是已經很高,而是尚處于非常孱弱的狀態(tài)。在中國現(xiàn)行的憲政體制之下,人民法院是在黨和人大的領導監(jiān)督之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所以,司法權威有賴于黨和人大的關心和支持。法院的司法權威離開了這些黨和人大以及社會各方面的支持、關心、愛護就不可能落到實處。為了維護司法權威,加強和完善對司法機關的監(jiān)督確實是必要的,但專家普遍認為,這些監(jiān)督應當依法有序地進行,應當是事后監(jiān)督而非事前監(jiān)督,應當注重監(jiān)督法官的違法違紀行為而不是監(jiān)督個別案件的具體裁判,否則,這種監(jiān)督將無助于司法權威的樹立。
加強監(jiān)督也要維護司法權威
個案監(jiān)督,是近幾年經常被提及的一個詞,也是頗受爭議的一個問題。有的人認為,人大常委會對具體案件進行監(jiān)督,介入司法機關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具體辦案活動,實際上是代行審判權、檢察權,不符合憲法規(guī)定的國家權力機關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職權分工;有的人認為,憲法規(guī)定人大常委會監(jiān)督“兩院”的工作,而“兩院”的工作就是辦理具體案件,對“兩院”工作的監(jiān)督離不開對具體案件的監(jiān)督,否則,監(jiān)督就會落空;從現(xiàn)實情況看,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現(xiàn)象在一些地方很嚴重,為了促進公正司法,對“兩院”處理的個案開展監(jiān)督是必要的。
如何加強對“兩院”工作的監(jiān)督?在加強監(jiān)督的同時,如何確保“兩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為了克服司法腐敗,是否可以犧牲掉司法權威?這是擺在處于轉折關鍵時期的中國面前的一個無法回避的嚴峻問題,也是在制定監(jiān)督法過程中,一直反復研究討論的一個重要問題。
回答這個問題,關鍵是要從憲法確立的政治體制上準確把握人大監(jiān)督與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的關系。我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是“三權鼎立”,在人民代表大會統(tǒng)一行使權力的前提下,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職權又有明確劃分,它們分工不同,目標是完全一致的。人大是國家權力機關,人大常委會是它的常設機關,不是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依據(jù)憲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人大常委會監(jiān)督的是“兩院”工作,不能代替、干預、干擾“兩院”依法獨立辦理具體案件。這是一個重要界限,否則,人大常委會就會變成一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就終審不了,這不符合憲法確定的司法體制,不利于維護司法權威和實行依法治國,人大監(jiān)督的優(yōu)勢就會變成劣勢。
依據(jù)憲法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監(jiān)督法總結實踐經驗,突出了人大常委會對“兩院”工作的監(jiān)督,主要是通過聽取和審議“兩院”專項工作報告、執(zhí)法檢查等形式,督促司法機關完善內部制約監(jiān)督機制,提高司法人員素質,重點解決審判工作、檢察工作中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帶有共性的問題,如告狀難、執(zhí)行難、賠償難、刑訊逼供、超期羈押、錯案不糾、司法不公等從具體案件歸納、抽象出來的“類案”問題,促進公正司法,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這樣做,既能發(fā)揮人大常委會依法監(jiān)督“兩院”工作的職能,督促具有普遍性、傾向性的某一類司法不公案件的
解決,增強監(jiān)督實效,又能保障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督促“兩院”完善有關內部工作制度,形成管長遠的制約監(jiān)督機制。因此,監(jiān)督法對聽取和審議“兩院”的專項工作報告、執(zhí)法檢查等監(jiān)督形式,作出進一步規(guī)范化、程序化的規(guī)定。至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向人大常委會反映的涉法涉訴問題,從各地的實際做法看,有些是由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有些是由主任會議或者分管副主任轉交“兩院”依法處理,作為啟動“兩院”內部監(jiān)督機制的一個渠道,起了積極作用。但這些做法不屬于人大常委會集體行使對“兩院”工作的監(jiān)督權,而是屬于處理涉法涉訴的信訪工作問題,今后仍可以繼續(xù)按照信訪工作有關規(guī)定辦理,監(jiān)督法沒有也不必對此作出規(guī)定。
加強人大對“兩院”工作的監(jiān)督,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應有之義,是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內在要求,是防止和克服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的客觀需要,同時,為了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健全社會主義法治,實行依法治國,必須努力維護司法權威。沒有司法權威,也就沒有法律的權威,依法治國就無從談起。我們決不能為了解決一時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現(xiàn)象比較嚴重問題,而損害憲法確立的制度。有一個好的、有效的制度,對司法不公、司法腐敗問題,只要充分發(fā)揮制度優(yōu)勢,加強監(jiān)督就可以解決,而一旦制度受損,要恢復起來就得付出更加艱苦、長期的努力。
司法權威的樹立與維護
總書記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強調指出,全面落實依法治國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優(yōu)化司法職權配置,規(guī)范司法行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這說明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我們黨對樹立和維護司法權威有了更深的認識和更高的要求。
司法權威是指司法使人信服并服從的力量和威望。由于受現(xiàn)實諸多因素的影響,我國司法的權威并沒有完全樹立起來。如何樹立和維護司法權威,現(xiàn)已成為全社會關注的時代課題。筆者擬從三個方面談談自己的看法和見解。
一、樹立和維護司法權威的現(xiàn)實意義
由于司法在社會生活中發(fā)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樹立和維護司法權威有著極其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
(一)有利于國家權力的有效行使
司法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權威是黨的權威和國家權威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司法喪失了權威,不但司法職能難以有效行使,而且還會損害黨的權威、國家的權威,嚴重影響國家權力的行使。因此,為了促進國家權力的有效行使,必須樹立和維護司法權威。
司法權威的權利文化基礎分析論文
論文鍵詞:權利文化;司法權威;互動;價值取向
論文摘要:司法權威與權利文化是互動關系。司法權威植根于特定的文化基礎中,權利文化的內核決定了司法權威的價值取向,并給司法權威成長提供了觀念性動力,因之,擴張和保障權利構成了司法審查權威的文化基石。而司法權威的樹立也促進了主流法律文化的形成。
司法權威作為一種現(xiàn)代法治理念和糾紛處理制度植根于特定的文化基礎中。離開了特定的文化給養(yǎng),司法的權威性理念難以形成,離開了特定的文化的支持,權威性的司法制度也難以確立。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分離、互動這種西方社會結構對西方訴訟文化以及司法制度的發(fā)展產生了十分深刻的影響并構成了西方司法權威文化的深厚的社會基礎。一方面,市民社會從政治國家中分離出來,形成了市民社會獨特的權利觀念和通過司法實現(xiàn)社會正義的理念。另一方面,代議制民主制的確立和發(fā)展形成了權力制約的政治體制,從而政府乃產生于人民的授權,其權力行使的目的是保障人民自由、平等和權利的價值理念得以制度化。因此政治權力應當分立和受到制約的民主憲政文化也就隨之產生。這種以權利為本位的憲政文化構成違憲審查制度的文化基石,使得違憲審查的司法權威獲得了普遍的社會價值認同。
一、權利意識確立了司法調整的權威性地位
毋容置疑,權利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內容,而法律文化是人類文化的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它是人類社會發(fā)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學術界對法律文化的界定有諸多差異,都有其合理性。但在我們看來,法律文化主要是法律制度和法律觀念的復合體。而所謂權利文化是法治社會的表征、是權利意識和觀念的總合;同時,權利本位在法律制度中得到確認,成為現(xiàn)代法律文化的主流并構成現(xiàn)代法律文化的核心。其豐富的內涵表現(xiàn)為:權利文化是一種理性文化,它內涵不同的價值取向,以確證、弘揚權利來表現(xiàn)其理性的訴求;權利文化以個人主義為其深厚的倫理基礎,在個人與社會的關系上,主張個人權利高于國家,它強調個人的主體地位和自由,因而又是一種與義務本位的文化相分野的一種文化價值取向。當權利和權力發(fā)生沖突時,它強調權利的優(yōu)先性,主張以權利制約權力,并提供權利救濟制度的保障。在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上,強調人的平等性、主體性和自律性。契約不僅在私法領域成為人們締結各種社會關系的合法形式,而且在公法領域也成為平衡配置權利與權力的合法性原則。因此,權利文化在政治制度上固化為對抗制的政體模式,因而在司法程序機制的構造上奉行當事人主義原則;權利文化在經濟制度上物化為以自由競爭為核心的市場經濟法律規(guī)則體系,弘揚契約自由的精神。
權利文化是理性的產物,以對自然、社會的科學認識為基礎。從認識論的角度看,人類的認識活動包括對自然的認識、對人本身的認識以及對社會人際關系的制度化安排的認識。人類所有的物質和精神成就都是與這些認識的深度和廣度密不可分的,權利作為人類文明發(fā)展的制度產品自然也不例外。歷史越往前推,人類認識的局限性就越大。在人類的初生時代,我們的祖先屈從于自然權威的擺布,對風雷雨電等自然現(xiàn)象沒有科學的認識。由此造成了人與自然的分離,人成了自然之神的奴隸。另一方面,古人也難以認識人的生理現(xiàn)象和精神現(xiàn)象的真諦,比如對夢的恐懼以及把對死者的夢見解釋成逝去的祖先在另一個神秘世界的復活,由此造成了人與自身的分離,人成了祖先之神的附屬物,將逝去的祖先人格化、神化,成為古代人類認識的特點和原始宗教的本質。為了對付嚴酷的自然,人們自發(fā)結成群體,在與自然的抗爭中顯示了巨大權威的強者取得了群體的保護人的地位,加之原始宗教情結的作祟,這些強者成了自然之神和祖先之神在塵世的化身,依附于強者的客觀需要和人類認識的局限性促成了古代依附性人際關系的安排。這些強者起先是家長、族長、酋長,后來則表現(xiàn)為擺脫了血緣聯(lián)系而以地域為基礎的政治共同體的首領——國王、君主、皇帝等等。這樣,一個以人身依附為特征的比較穩(wěn)定的古代社會結構產生了。政治上表現(xiàn)為專制的集權控制,經濟上表現(xiàn)為自給自足的封閉性經濟。因而作為人類認識局限性的自發(fā)產物而后又被自覺地以法律維護著的社會結構,又進一步加深了人類認識的局限性。于是依附于自然、依附于神靈、依附于社會地位更高的人的觀念植根于古人的認識之中,并受到古代社會制度力量的強有力的支撐。因此,在人類進化的漫長歲月,難以萌發(fā)權利意識,更不消說以權利為中心來對人際關系作制度安排。換言之,古代的法律追求不可能是“權利本位”的,而只能是“義務本位”,于是倫理規(guī)范成為社會關系的主要調整手段,司法的主要作用是對嚴重違反社會倫理的行為處以刑法,在這樣的目的指向下,司法不可能通過對權利的保護、通過對權力濫用的制止來顯示其權威。顯然,正是這種非理性的制度安排排斥了司法的相對至上性,阻卻了司法權威的形成。
淺析執(zhí)政權威與司法權威及行風評議等關系
黨的十六大報告進一步把堅持依法執(zhí)政作為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zhí)政方式,提高黨的執(zhí)政能力的重要內容,這是對黨的執(zhí)政規(guī)律的深刻揭示,是鞏固和加強黨的領導和執(zhí)政地位,推進依法治國進程的重大舉措。對此,我們必須有兩個清晰認識。
一、兩個清晰認識
一是要清晰認識:司法環(huán)境也是執(zhí)政環(huán)境,表明我們在認識上已經把執(zhí)政和司法緊緊地聯(lián)系在一起。我們黨是執(zhí)政黨,在整個國家和社會生活中處于領導和核心地位。人民法院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份,司法權力是國家政權的重要部份。黨執(zhí)政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必須掌握好國家的司法權力。因此,創(chuàng)造良好的司法工作環(huán)境和條件,也就是為黨依法執(zhí)政創(chuàng)造良好的執(zhí)政環(huán)境和執(zhí)政條件。
二是要清晰認識:司法權威也是執(zhí)政權威。既然司法工作是黨的依法執(zhí)政的有機組成部分,是提高黨的執(zhí)政能力的重要內容,那么黨的權威和國家的權威就必然地、內在地包括了司法權威。損害司法權威實際上就是損害了黨的權威和國家的權威。因此,保障司法權威是黨實行和堅持依法執(zhí)政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堅持黨的領導與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tǒng)一,是我們推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必須遵循的基本方針。
必須清晰認識執(zhí)政環(huán)境與司法環(huán)境,執(zhí)政權威與司法權威兩者之間的關系,必須明白,司法權威是執(zhí)政黨權威的重要組成部份,此任務非法院單獨能以完成。影響司法權威的因素很多,除了司法體制的因素外,還有歷史文化、公民法律意識、媒體輿論等因素,因而要確立司法權威也應從多方面著手,黨委、政府、人大、媒體、公民等社會各界與司法機關一起共同努力,才能真正使司法權威得以確立。
二、如何樹立司法權威
完善再審程序樹立司法權威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概念;對于審判監(jiān)督程序改革的不同觀點;現(xiàn)行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弊端及不足之處;關于審判監(jiān)督程序改革與完善的出路與方向;改進與完善審判監(jiān)督制度的重要意義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審判監(jiān)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特征、裁判在未宣判和未生效之前不得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審判監(jiān)督程序制度的弊端帶給司法權威的負面影響、審判監(jiān)督程序制度的存在表面司法裁判的無終局性、主張取消我國的再審程序法律制度、積極推進審判監(jiān)督程序改革與完善的必要性在于、兩大之中再審程序的理念至今仍然普遍存在、日本民事訴訟法典第四編,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三卷第二編、申訴與申請再審不加區(qū)分、更換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名稱、各類再審抗訴,皆由與提出抗訴機關同級的人民法院管轄、改進完善審判監(jiān)督制度是樹立司法權威的需要等,具體請詳見。
論文摘要:隨著社會的不斷發(fā)展變化,審判監(jiān)督程序顯出了與社會政治、經濟狀況不太相適應,出現(xiàn)了一些弊端。審判監(jiān)督程序并不是每個案件的必經程序,是一種特殊程序。在我國,審判監(jiān)督程序亦被稱為“再審程序”。再審程序具有四個特征:事后性、法定性、權力性、補救性。當前,理論界與司法實務界和其他國內外諸多社會輿論對我國的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了很多批評建議,希望我國的審判監(jiān)督程序能夠盡快得到修正與完善。對于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改革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取消審判監(jiān)督程序,取消二審終審制,設立三審終審制;第二種觀點:在我國繼續(xù)保留兩審終審外加再審程序的訴訟模式,并積極推進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改革與完善。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也正是在這一大背景下,加大了理論的研究力度,并著手制定相關的司法解釋。再此,就我國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改革與完善略陳意見。改進完善審判監(jiān)督制度是樹立司法權威的需要,是確保司法公正的需要,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
關鍵詞:特征觀點弊端出路
一、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概念:
審判監(jiān)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fā)現(xiàn)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予以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對該案重新審判所應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審判監(jiān)督程序,是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并不是每個案件的必經程序,只有對于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而的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才能運用。困此,它是一種特殊程序。
司法權威的建設與社會和諧的關系初探
司法手段作為調處糾紛、緩解沖突的最后措施,可以使當前變革中的利益沖突在國家法治的框架內獲得緩沖,防止社會震蕩。司法是否具有權威性與社會和諧之間有著相互影響與促進的辯證關系。重視、倡導社會糾紛的司法解決,使司法渠道真正成為解決沖突和糾紛的主渠道,樹立司法的權威性,必將有利于推動社會和諧的發(fā)展,同時,社會和諧發(fā)展又將會對司法權威提出新的要求,促使其躍上新的臺階。
那么,在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的背景下,我們該怎樣確立和維護司法權威?又如何通過司法途徑進一步促進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呢?
一、司法權威是司法社會踐行在人們內心的反映
司法權威是指司法機關在社會生活中,履行職能行使反映社會共同意志和普遍利益的合法公權力,調處糾紛、緩解沖突并取得了相對人及社會見知人內心認同和信服的社會認識效果,從而形成的一種信賴司法的內心確信。簡而言之,就是對司法過程予以了充分確信和承認,對司法結果的公正性、公開性、合法性給予了充分的認定。是司法社會踐行在人們內心的確信。其確信內涵包括了社會的認同和否定,在不同的時期,這種認識決是有區(qū)別的,內涵極其豐富。但在社會意識形態(tài)下,總是存在著矛盾的認知確信。事實上,司法權威作為國家權威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期以來受到了社會普遍的關注,沒有司法權威,就沒有國家權威,也不會有平穩(wěn)、良好的社會秩序。這一反映,作為訴訟主體的當事人感受最深刻,反映也會最強烈。生活中經常遇到這樣的事例,作為當事人本身由于對法律的無知,不經意間觸犯了法律的規(guī)定,而后受到了法律的懲罰,最終他對法律就產生了一種要遵守的意識。
二、司法權威意識的形成是一個從感知司法實踐過程并按符合當時社會標準衡量而在人的內心所產生的一種司法評價。
隨著和諧社會理念逐漸深入人心,人們的法治意識也與日俱進。生活中發(fā)生不可調和的社會矛盾之后,日漸趨向于求助于司法程序來處理。這就為司法權威的建設與維護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新機遇,新挑戰(zhàn)。人們對司法權威的期望值就更高了,司法權威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新挑戰(zhàn)、新考驗。怎么樣建設和維護司法權威的問題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思考。
司法權特點論文
前言
任何一種事物的特點是由其事物的性質及其運作規(guī)律所決定,并由其運作的實踐所證明是正確的特性、特征等,其作用與價值也是由事物的這些特性、特征所體現(xiàn)出來。司法權的特點也不例外,也是由司法權的性質及司法權運作的規(guī)律所決定,并由法治的實踐所證明是正確的司法特性、特征。這些司法權的特性、特征就在實踐過程中充分體現(xiàn)出其應具有的作用與價值。同時,由于司法權是同立法權、行政權共同存在于一個國家當中,因此,司法權的特點自然也是同其他權力尤其是同行政權相比較而概括出來的。通過上述分析與比較,筆者認為司法權應具有如下特點:
一、獨立性是司法權的基本特點
司法權的獨立性是司法權區(qū)別于行政權、立法權的基本屬性,在三權分立的國家,司法權的獨立性內涵是:司法機關及其司法官員在行使司法權時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雖然,我國的司法權獨立性原則并沒有排除立法權及政黨的干涉,但作為司法權的獨立性原則還是從憲法中確立下來。為什么獨立性是司法權的基本屬性呢?筆者認為理由有兩個:(一)是司法權的特性所決定;(二)是社會民主政治的需要。什么是司法權的特性?美國學者德沃金在《法律帝國》一書中說道:“法院是法律帝國的首都,而法官則是帝國的王侯”,經典作家馬克思說:“法官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這些比喻和說法精辟地道出了法院在國家法治進程中的至高無上的地位和法官在司法領域中的至尊位置以及法院、法官對于法治的重要性。正是由于司法權的位尊、權圣,所以它就容不得他人來指使與干涉。但要做到法院真正是法律帝國的首都,法官真正成為法律帝國的王侯卻不是分權未明確的國家及分權理論未出現(xiàn)的時代所能實現(xiàn)的。試想,如果法院不是獨立或不是完全獨立的機構,它所做出的裁判都必須聽從他人意見的話,則其權威和尊嚴就會令人懷疑,自然,法治就成為一種空談和幻想。為什么說社會民主政治需要司法權的獨立呢?我們知道,從專制型、人治型社會轉變?yōu)槊裰餍汀⒎ㄖ涡蜕鐣瑖覚嗔Y構的最明顯的變化就是司法權從行政權中分離出來,成立獨立性的權力體系。這一變化的動因在于民主社會要求確立法律的統(tǒng)治地位及法治的權威,以替代個人的統(tǒng)治地位與權威,而如果沒有獨立的司法權則法治將因缺乏權力保障機制而流于形式。法治國家的司法權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獨立作用主要表現(xiàn)為如下幾個方面:1、維護憲法所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在法治國家,公民的基本權利的實現(xiàn)與保障并不是單靠政府或社會輿論的,而很多方面是依靠既有救濟力又有確定力的司法權,因為,現(xiàn)代法治是依靠憲法權威并確立其權威來限制政府的權力,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政府的權力過于強大,且管理面廣泛,是任何時代的政府之通病,于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會濫用權力從而侵害公民的權益等就不可避免。因此,靠政府維權是靠不住的;而依靠輿論與傳媒來維權卻是脆弱的,因為媒體的呼吁,最多只能是引起某種同情與支持,無法使受害者獲得實際性的救濟;唯有依靠司法的救濟與裁判,才會使實施侵權的人受到懲罰并付出代價,使受害人得到公正的補償和合法的救濟,使濫用權力者受到制裁,使冤屈的人得到伸張正義。因此,“司法的獨立使法院在依法行使司法權的過程中不受外來的干預,這對于充分保障公民的權利,建立現(xiàn)代法治社會具有十分重要意義。”2、有效地捍衛(wèi)憲法的權威與尊嚴。憲法作為國家的基本大法,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處于至高無上的地位與權威。然而,在現(xiàn)實社會生活中,違反憲法、踐踏憲法的現(xiàn)象并不少見。為了捍衛(wèi)憲法的權威與尊嚴,多數(shù)民主型、法治型國家都賦予法院的違憲審查權,或者直接設立憲法法院來捍衛(wèi)憲法的權威,如美國歷史上最高法院受理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所開創(chuàng)的司法違憲審查權的先例,以及其他民主國家的法院對各種權力行使的司法審查權,無不體現(xiàn)出司法權的獨立性權威之優(yōu)勢。故,法國1791年憲法就特別申明,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可見,如果沒有分權或沒有獨立的司法權,則憲法的存在是成問題的。3、有效地實現(xiàn)以權制權,遏制權力濫用與腐敗。腐敗是一種普遍的社會現(xiàn)象,如何有效地遏制腐敗,人們絞盡腦汁,但當你比較一下分權科學合理與分權不科學不合理的國家就可以發(fā)現(xiàn),前者的官吏犯罪率要比后者的官吏犯罪率要低得多。原因何在呢?原因就在于司法權是否完全獨立于國家其他權力。如果司法權獨立性徹底,則它就能夠有能力遏制權力的濫用與腐敗,使腐敗的官員無法利用國家其他權力對司法權的影響,干預司法權進而逃避法律對其懲罰。反之,就會出現(xiàn)腐敗難于遏制的局面。總之,獨立性是司法權的基本屬性,也是司法權在現(xiàn)代社會中的政治生命力。因為“一個現(xiàn)代化國家管理模式或機制的最突出特征,就是司法系統(tǒng)于政府行政權力之外獨立,不受制任何黨派,這也是法治國家的基本特點。”
二、中立性是司法權核心性的特點
如果說獨立性是司法權政治生命的話,那么中立性就是司法權核心性特點,是司法權法理存在的基礎和靈魂。司法權的中立性是司法權內在特點的體現(xiàn),反映了司法權不同于行政權、立法權的本質特征。司法權的中立性是指法院和法官“對于法律實施過程中所發(fā)生的各種主體之間的糾紛,以中立的身份和地位,依公正、科學的司法程序,居中加以解決。它既不作為糾紛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組成部分,也不主動介入糾紛之中”司法權的中立性在憲法或其他法律中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在法律的內涵尤其是程序性法律的內涵當中卻是體現(xiàn)出來的,如我國三大訴訟法均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表明,法院和法官在處理糾紛時,應以中立的身份與角色,依事實和法律來裁判是非,處理問題,除此之外沒有別的選擇。為什么說中立性是司法權的核心性特點呢?我們知道,人類在遠古時生矛盾糾紛,往往是設立起長老、族長這一機制來解決的,即雙方發(fā)生矛盾爭執(zhí)時找受人尊重和尊敬的長老、族長來主持公道,裁斷是非。到了較為文明的時代,才設立專門機構來處理人類的糾紛。不論是長老、族長機制還是后來的專門機構機制,其角色都是被動和中立的,即有訴求才受理,才按中立立場,以中立身份,依中立原則來裁斷雙方的紛爭。而人們尊重、服從這些裁斷機構也在于相信它是超然于糾紛各方,不偏不倚,中立及公平的。可見,中立是作為裁判機構存在的法律理由和價值核心,因為,無訴求就不受理;無中立就不能成為解決紛爭的機構或人員,無中立就不能有效地解決雙方的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