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科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9 0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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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科秘書個人工作總結
時間如梭,一眨眼已經是XX年的年末了,我被作為儲備干部派遣到街道工作已整整半年了。半年的時間雖然十分短暫,但是對我來說意義卻是十分重大的,因為這是我走出校園這座‘象牙塔’、跨入社會后的第一份工作,也是我人生中的一次社會角色轉變。回顧這半年來的工作,有領導的關心,有同事的關懷,有工作中的挫折,也有取得的小小成績,工作使我學到了豐富的實踐知識、工作技巧以及做人的道理。
110接處警是我在街道司法科的第一項工作,起初,由于我以前未從事過街道方面的工作,加上對周圍地區的不熟悉,因此,工作效率不是很高,但是,在司法科負責人和辦公室其他工作人員的幫助下,我很快了解了街道內的×個居委會,并且通過走訪形式,熟悉了各居委會所在的地理位置,認識了一些居委會干部,這對我開展110接處警工作起到了相當大的作用。每當發生110接警案件時,我積極與各個居委會聯系情況,及時了解矛盾的解決情況,基本上做到了當天情況當天反饋區司法局的目標。同時,我對司法科110接警單進行了無紙化辦公,將每一份11處理單進行計算機登記,做到統一化管理。
我是學法律專業‘出生’,而且法律咨詢工作一直是我的強項,因此,在司法科“窗口”接待工作中,我基本‘承包’了所有居民的來訪法律接待工作。每一次接待我都要求自己做到“四心”,即接待居民要熱心、解答問題要細心、遇到疑問要耐心、弱勢群體要關心。可以說,做到這“四心”是實現居民咨詢滿意率達100%的基本前提。另外,我還利用業余時間不斷充實豐富自己的法律知識,做到居民帶著疑惑煩惱來,提著滿意高興走。
在法律宣傳方面,我堅持每月出版一期街道法律動態,及時傳遞各類法律、信息動態,讓居民了解我街道司法科的工作,做到政務公開,接受居民監督。11月份我制作了法律宣傳欄,為了能盡快使宣傳欄投入使用,我不僅利用工作時間,而且利用午休以及平時休息時間,從構思策劃到收集資料,再到制作版面以及繪圖上彩,用整整1星期的時間將法律宣傳欄的四個版塊‘法律小常識、援助天地、警示鐘、信息之窗’制作完成。由于宣傳欄有各類豐富的法律常識、案例、信息等,并配以色彩艷麗的圖畫,圖文并茂,吸引了大量居民的興趣,也得到了居民的高度認可。
總而言之,工作才剛剛開始,取得的成績也僅僅代表過去,我知道,我不懂的東西還很多,要學習的也很多,一時的沾沾自喜或驕傲自滿都是不可取的,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仍然要繼續努力學習業務知識,積累實踐經驗,兢兢業業,踏實勤奮;在政治思想上,要處處以公務員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積極要求上進。我相信,隨著時間的推移,我會將工作做得更好。
社區矯正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本區公、檢、法、司等部門在社區矯正工作中的銜接與配合,切實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促進社區矯正工作依法、規范、有效地開展,確保刑罰的正確實施,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兩高兩部《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本區社區矯正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居住在本轄區內的,被宣告緩刑、被判處管制、被剝奪政治權利、被裁定假釋、被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
第二章審判機關
第三條區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根據案件情況,對本區被羈押的被告人有可能適用緩刑、管制、暫予監外執行的,應向被告人居住地街道(鎮)司法科發放《關于是否具備適用非監禁刑條件意見征詢表》(以下簡稱《意見征詢表》),聽取意見。
街道(鎮)司法科收到區法院發放的《意見征詢表》后,通過走訪公安派出所、居委會、原單位、家庭、學校等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填寫《意見征詢表》。
考試制度改革論文
【提要】日本法學的基本目的不是為了直接培養職業人員,通過司法選拔法制精英的法律職業選拔模式與法學教育是脫節的。但是這種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選拔制度在新的條件下暴露出越來越明顯的弊端.在變動、司法改革、教育改革的背景下,日本參照美國的(LawSchool)模式,提出了法科大學院構想,開始將法學教育與選拔、培養法律職業家有機地結合起來。可以預見這種變化將會對日本司法制度和法學教育制度產生重要,并在比較法文化上具有重要意義。
【摘要題】海外來風
【關鍵詞】法學教育/司法考試/法科大學院構想
【正文】
日本稱法官、檢察官、律師三種法律專門職業人員為“法曹”。欲成為法曹,首先要通過競爭率極高的司法考試,然后在司法研修所中經過一年半的司法研修,最終考試合格才能夠最終擔任法曹。在這種法曹培養制度下,法學教育與法曹選拔脫節,二者并無直接的聯系。司法考試嚴格限制人數,(注:日本選拔的法曹人數歷來較少,現行制度下,從20世紀60年代直到90年代初,每年司法考試合格人數只有500人左右。90年代以來開始增加合格人數,現在每年的合格人數為1000人左右。參見丁相順:《日本法律職業選拔培訓制度及其改革》,《人民檢察》2000年第4期,第61頁。)一方面塑造了日本司法精英型的特征,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導致了日本司法人數不足,司法救濟不夠的弊端。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日本國際和國內環境的變化,在規制緩和的大形勢下,長期依靠行政指導制調整社會關系的日本開始了由“事前規制型”向“事后檢查型”的改革。(注:關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背景,參見2000年12月28日《法制日報》載《密切法律交流推進中日友好——訪日本法務大臣高村正彥》一文,法務大臣高村正彥說:“人類即將進入21世紀,對于日本而言,面臨社會、形勢的復雜多樣化以及國際環境的變化,當務之急是推進行政等各項改革,完成由‘事前限制型’社會向以個人責任為基礎的‘事后檢查型’社會的轉型。具體到司法領域,日本將大力推進司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體系,下個世紀,司法將在維護法治社會、保障國民權利等方面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這樣,為了解決司法人數不足的問題,大學的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制度、法曹培養制度、司法制度開始聯系起來,法學教育界和司法實務界提出了法科大學院構想。
一、日本法學教育的基本特征與改革
社區違反規定處置條例
為不斷增強我區社區矯正工作的針對性、有效性和科學性,體現刑罰執行的嚴肅性,根據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司法部《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暫行辦法》和市司法局《關于社區服刑人員日常行為獎懲的規定》等文件精神,對本區違反社區矯正規定的社區服刑人員予以處置,作出如下規定:
一、日常行為處分
社區服刑人員在矯正期內,違反社區矯正規定,經教育不改,尚未構成違法犯罪的,分別予以處分。
(一)社區服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處分:
1、連續2次無故不接受個別教育的;
2、無故不參加集中教育學習并不愿補課的;
小議日法科學院構想與司法考試制度改革
【內容提要】日本法學教育的基本目的不是為了直接培養法律職業人員,通過司法考試選拔法制精英的法律職業選拔模式與法學教育是脫節的。但是這種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選拔制度在新的條件下暴露出越來越明顯的弊端.在社會變動、司法改革、教育改革的時代背景下,日本參照美國的(LawSchool)模式,提出了法科大學院構想,開始將法學教育與選拔、培養法律職業家有機地結合起來。可以預見這種變化將會對日本司法制度和法學教育制度產生重要影響,并在比較法文化上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法學教育司法考試法科大學院構想
日本稱法官、檢察官、律師三種法律專門職業人員為“法曹”。欲成為法曹,首先要通過競爭率極高的司法考試,然后在司法研修所中經過一年半的司法研修,最終考試合格才能夠最終擔任法曹。在這種法曹培養制度下,法學教育與法曹選拔脫節,二者并無直接的聯系。司法考試嚴格限制人數,(注:日本選拔的法曹人數歷來較少,現行制度下,從20世紀60年代直到90年代初,每年司法考試合格人數只有500人左右。90年代以來開始增加合格人數,現在每年的合格人數為1000人左右。參見丁相順:《日本法律職業選拔培訓制度及其改革》,《人民檢察》2000年第4期,第61頁。)一方面塑造了日本司法精英型的特征,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導致了日本司法人數不足,司法救濟不夠的弊端。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日本國際和國內環境的變化,在規制緩和的大形勢下,長期依靠行政指導制調整社會關系的日本開始了由“事前規制型”向“事后檢查型”的改革。(注:關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背景問題,參見2000年12月28日《法制日報》載《密切法律交流推進中日友好——訪日本法務大臣高村正彥》一文,法務大臣高村正彥說:“人類即將進入21世紀,對于日本而言,面臨社會、經濟形勢的復雜多樣化以及國際環境的變化,當務之急是推進行政等各項改革,完成由‘事前限制型’社會向以個人責任為基礎的‘事后檢查型’社會的轉型。具體到司法領域,日本將大力推進司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體系,下個世紀,司法將在維護法治社會、保障國民權利等方面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這樣,為了解決司法人數不足的問題,大學的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制度、法曹培養制度、司法制度開始聯系起來,法學教育界和司法實務界提出了法科大學院構想。
一、日本法學教育的基本特征與改革
日本的法學教育是在法制近代化過程中建立起來的。日本法學教育在明治時期就形成了官方與民間法學教育的二元格局,經過明治政府的一系列統合措施,近代法學教育培養的法科學生為推進日本法制近代化過程和國家的近代化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注:丁相順:《日本近代法學教育的形成與法制近代化》,《法律史論集》2000年專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7頁。)
二戰以后,隨著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和精英型法律?教育日漸普及的情況下,法學教育成為一種法律修養式的普及型教育,“日本大學本科階段(四年制)法學教育的目的并不是培養法律的專職人才,而是一種為普及法學思維方式而開設的普通素質教育。實際上,可以說這種教育的目的只是為即將步入社會的學生養成法律思維(Legalmind)為此,在日本各大學法學院的本科課程設置中,除法律方面的科目以外,往往還包括與法律職業無直接關系的政治學方面的內容,四年制本科畢業生人多從事非法律工作”(注:[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在現行司法考試制度下,不僅本科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無直接關系,而且研究生教育也與法律職業沒有直接關系。研究生院培養的法學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大多從事法學教育和研究工作。目前日本全國共有622所大學(國立大學99所,公立大學66所,私立大學457所),其中有93所大學開展法學教育,擁?法學部或者法學院。法律專業學生畢業后的去向大體可以分為三類:?nbsp;部分充任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政府機構的公務員;大部分人在各種民間的企業或公司中就職;只有極少一部分的畢業生能夠通過司法考試成為專門的法律職業家。(注:[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
少數民族法學本科論文
一、民族法科教育的現狀
(一)學生現狀。
新疆是一個多民族聚居、多語種交匯的地區,除了漢族和回族使用漢文字以外,其他少數民族民族都有自己通用的語言文字。民族學生的漢語水平普遍不高,多數無法用漢語熟練交流。學生對專業教材能全部理解的僅占25%,70%以上的民族學生對漢語授課的部分課程基本能聽懂,但讓他們用漢語口述所學到的知識是很困難的,久而久之,對專業課程喪失興趣。民族學生根據個人興趣選擇專業課的僅占52%,多數學生缺乏學習耐心和持久性,專業課考試通過率明顯比漢族學生低。新疆少數民族大多數來自于農牧區,其在語言、心理、文化、價值觀等方面具有本民族特質,有別于其他民族的思維方式、知識結構、價值觀念。大部分民族學生民族身份自尊感很強,交往范圍狹窄,易形成小團體,只與本民族學生來往的較多。
(二)教學現狀。
1.教學方面
以課堂講授方式為主,實踐課較少,難以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啟發—探究式教學方法運用較少,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的參與程度不高,被動教學現象突出;注重法條講授,但對其法理講授較少;用模擬法庭方式上課的占12%。司法考試作為法學教育質量的評估要素之一,對法學教育內容產生一定影響。調查發現,16%的教師在民族班上課完全以司法考試為主線。
司法局調解員培訓工作通知
各街道(鎮)司法科:
為了推動我區人民調解工作健康發展,不斷提高調解員隊伍的業務素質和工作水平,進一步加強我區調解員的梯隊建設,經研究決定,依托“帶教點”對各街道(鎮)調解員進行培訓。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培訓時間
本次培訓采用“輪訓”制,培訓時間從年3月開始,到年1月結束。其間,每月安排一個街道(鎮),由該街道(鎮)指派一名首席調解員或者納入街道(鎮)調解員梯隊培養的調解員參加培訓;參加培訓的調解員每周兩天(周二—周三),到“帶教點”接受培訓。
二、培訓紀律
參加培訓的人員,在培訓日要按時參加培訓,不得遲到、早退。如遇特殊情況,須經所在街道(鎮)司法科科長和“帶教點”同意,方可請假,并由“帶教點”安排,補足培訓對象缺席的時間。
高職經濟法教師知識更新與拓寬途徑
摘要:由于各行各業的知識更新速度較快以及法律法規條款不斷變化,高職經濟法教師必須具有主動更新和拓寬知識的意識和能力。然而,我國高職經濟法教師的知識水平現狀不能適應未來的需求。因此,須從縱向與橫向兩大方面出發,就教師更新和拓寬知識的具體途徑進行深入研究。
關鍵詞:教學改革;高職經濟法教師;更新;拓寬;實踐能力
高職財經類專業普遍開設經濟法課程,旨在培養學生以法律為底線做出決策、解決糾紛和防范風險的能力。長期以來,法條深奧、知識枯燥、授課方式陳舊等原因造成經濟法課程難以激發高職學生的興趣和求知欲,無法獲得學生的認可,故教學效果欠佳,教師授課的挫敗感增強。作為一門兼具理論邏輯性和實踐性的課程,高職經濟法教師須同時具有較高的法學理論水平、較強的專業實踐能力、較廣的綜合知識面以及知識更新拓寬的可持續發展能力,方能勝任教學工作。目前,高職經濟法教師的理論修養、實踐能力和綜合素質與教學改革對其的高標準存在較大差距。高職院校普遍缺乏對經濟法教師的知識更新與拓寬途徑的考慮,不重視師資隊伍的可持續發展建設,從而導致教學停留于低層次和低水平。因此,在教學改革的背景下,研究如何更新和拓寬教師的知識,有利于促進該課程教學改革取得突破性成果。
一、高職經濟法教師知識水平現狀分析
(一)部分教師法學理論功底薄弱
目前,高職專業經濟法課程老師一般由兩種學科背景構成:一是法學專業;二是經管類專業。法科出身的教師一般具有扎實的法律基礎,受過系統的法律思維訓練,理論素養較高;經管類專業出身的教師,不善于用法律思維思考問題,法學理論功底薄弱,無法準確把握經濟法課程的教學規律。法學是具有獨特邏輯和規律的學科,法律思維不同于任何一門其他學科所運用的思維。如果教師自身法學理論水平不足,教學只能局限于課本概念及簡單案例,無法向學生傳授經濟法知識學習特有的邏輯和規律,不利于學生對知識舉一反三、觸類旁通。
創新型法學人才培育研究
隨著國家的發展與社會的進步,法律在文明社會中的價值與功能日益凸顯。黨的十五大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并被寫入憲法。黨的十六大提出了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教育體系,培養一大批高素質的專門人才和創新性人才的歷史性任務。在社會法治化和教育大眾化的浪潮下,經濟全球化、知識商業化、學習數字化、發展可持續化等挑戰也迎面撲來。在新的歷史時期,社會發展不僅對法律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也為法學教育的改革發展提供了新的歷史機遇和內在動力。自上世紀末教育部法學教育專業委員會提出“大法學”的法學本科教育思路、確定14門法學核心課程以來,全國各地高校法學院掀起了法學教育改革的浪潮。在這股浪潮中,我院充分借鑒國內外成熟的辦學經驗,緊密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在國內法學院中率先開辦德語法學本科班,致力于培養適應21世紀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基礎扎實、知識面寬、能力強、素質高、富有創新精神的高層次復合型法律人才,并取得了豐碩成果。認真總結和反思這五年多的創新實踐,不僅有利于我院法學教育的快速發展,對我國法學教育的改革創新及我國高等教育的改革與發展也不無借鑒意義。
一、法學本科生培養現狀與不足
上世紀90年代末以來,高等學校招生規模不斷擴大,在校法科學生的數量也急劇增加,其培養質量越來越受到教育界和社會各界的質疑和擔憂。人們普遍認為,法律教育從精英化教育向大眾化教育的轉變,以及法科學生為了緩解就業壓力而將主要精力從課堂研習轉向應對包括國家司法考試在內的各種職業考試,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法科學生在知識結構、思維訓練與法律實踐諸方面存在嚴重的缺陷。[1]
1.知識結構較為單一
從社會對法科學生的反映來看,法科學生的知識結構普遍過于單一,遠遠不能滿足社會對復合型人才的需求。雖然許多高校法學院把法科學生的培養目標定位為“寬口徑、復合型”、“經濟與法律相結合”等,但相關課程的教學實踐表明,不少法學院的課程結構缺少實質性的創新,基本是在法學14門核心課程之外點綴一些與經濟學、哲學、社會學等有關的選修課而已,沒有將它們進行有機的結合和合理的編排,導致法科學生的法律基礎理論訓練不足,而對法律以外的學科又只知皮毛。
2.法律理論基礎薄弱,法理思維不足
司法獨立制度研究論文
一、法官的職業素養對司法獨立的意義
法官是法治的核心要素,法律必須依靠法官來公正有效地適用。在西方人眼里,法官扮演著這樣一個角色(role,或稱之為作用):通過法科的訓練,旨在改善司法決策(judicialdecision-making)的質量,格外獨立于司法委員會(judicialcommittee),擁有相當的自由而憑借其品質(merit)去審理案件。[4]司法獨立要求“國家的司法權只能由國家的司法機關統一行使,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此項權力”,[5]而其核心是“裁判者在進行司法裁判過程中,只能服從法律的要求及其良心的命令,而不受任何來自法院內部或者外部的影響、干預或控制”。[6]也就是說,司法獨立的核心要素是法官獨立,下文的論述就建立在這個基礎之上。
參照英美法系國家,“最高法院于下級法院之法官如無行為不當得繼續任職,并于規定期間領受酬金,該項酬金于繼續任期之內不得減少”。[7]以此保證法官獨立審判,忠誠于法律。我們在贊許這種制度的同時,應該充分認識到,法官個人的獨立(或者說獨立于組織和上級)必須以法官自身素養的提高為前提。倘若法官自身水平有限,其獨立程度就是錯案的程度了。考慮法官的素質,至少應該包括兩個方面:
一方面,演繹公正善良藝術的必須具備一定的職業技能。職業(profession)不僅僅是一種從事的工作,它更要求訣竅、經驗以及專門化的知識體系。波斯納在討論法律職業時指出“法律總是被理解為是一種既是學得的也是博學的活動,進入法律業總是受到這種或那種限制。(英文learned同時具有學得和博學兩種含義——譯者注)”[8]這種技能包括法律職業語言(行話)、法律職業思維模式及司法技術(解釋技術、推理技術、文書寫作技術等等)。這些職業技能與以學歷為標準的文化素養密切相關,然而,“在文化水平上,現有的法官確實與理想狀態的法官相距甚遠。盡管很多法官已經以各種方式獲得大專甚至大學本科文憑,但是,除了少數通過自學高考獲得學歷的法官外,絕大多數法官自己都不把這種學歷當回事,他∕她們公開稱自己是水貨。”[9]我們不難發現,學歷成為司法獨立制度建設的一個基礎性障礙。即使不能斷言學歷與職業水平有正比關系,也不能忽視我國法官的低學歷現狀。
另一方面,獨立行使校正正義的人必須具備高尚的倫理道德,包括法治信仰(權利本位觀念、程序正當觀念、規則至上觀念等等)和行業職業道德。法官的職業道德應從三個方面來確定:成文法(《法官法》)的規定,法官行業內部規則和章程,習慣和經驗。前兩者都可以用制度來約束,至于后者,國民的心理習慣還是官本位的權力思想,而法官所要求的是一種權利本位的人權思想。習慣的差距亦是一大障礙。
我們發現法官在司法獨立中面臨的兩大問題:法科教育和習慣經驗。后者必然是一種潛移默化的過度,其基礎是自身修養,其手段又回到法科教育上來。在法官的層面上,要改善現狀,實現司法獨立,勢必要求法科教育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