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濟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9 05:2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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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救濟制度調研報告
課題主持人:**縣人民法院院長
課題組成員:
干福忠*縣人民法院政工科副科長
蘇斌杰*縣人民法院辦公室副主任
李春宸*縣人民法院政工科干事
隨著我國刑事法治的進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各項制度日漸完善,然而,作為刑事訴訟主體之一的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卻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法律規定,被告人應該對其犯罪行為造成的被害人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然而,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犯罪人經濟能力有限等原因,無法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情況屢見不鮮。被害人及其家屬卻因治療傷病花費巨大,因喪失獨立生活能力或勞動能力而陷入生活的困境。被害人在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的同時,賠償權益也無法得到有效實現,對今后的生活產生了嚴重影響。目前,我國有關司法救濟制度的規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而此規定中的司法救助,內容僅限于民事、行政案件中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訴訟費的緩交、減交、免交。實踐證明,現有的法律規定已不能完全滿足司法工作發展的需要。因此,在我國建立刑事被害人救濟制度實屬急需。2007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時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顯司法人文關懷,“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成為其中一項重要任務。根據市中級法院的安排部署,我們以近三年*縣法院審結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及甘肅法院年鑒統計數據為基礎,借鑒各種媒體反映的全國各地刑事被害人不能得到賠償的情況。就我國目前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濟現狀進行分析,對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濟制度的現實必要性、可行性、理論依據以及制度的構建提出設想,希望能夠對我國在此制度的構建和立法上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司法救濟制度的調研報告
隨著我國刑事法治的進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各項制度日漸完善,然而,作為刑事訴訟主體之一的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卻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法律規定,被告人應該對其犯罪行為造成的被害人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然而,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犯罪人經濟能力有限等原因,無法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情況屢見不鮮。被害人及其家屬卻因治療傷病花費巨大,因喪失獨立生活能力或勞動能力而陷入生活的困境。被害人在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的同時,賠償權益也無法得到有效實現,對今后的生活產生了嚴重影響。目前,我國有關司法救濟制度的規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而此規定中的司法救助,內容僅限于民事、行政案件中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訴訟費的緩交、減交、免交。實踐證明,現有的法律規定已不能完全滿足司法工作發展的需要。因此,在我國建立刑事被害人救濟制度實屬急需。2007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時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顯司法人文關懷,“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成為其中一項重要任務。根據市中級法院的安排部署,我們以近三年*縣法院審結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及甘肅法院年鑒統計數據為基礎,借鑒各種媒體反映的全國各地刑事被害人不能得到賠償的情況。就我國目前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濟現狀進行分析,對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濟制度的現實必要性、可行性、理論依據以及制度的構建提出設想,希望能夠對我國在此制度的構建和立法上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一、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濟情況的現狀分析
(一)從地域看有以下三種情況
1、*縣法院近三年審結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中被害人未獲賠償的件數不是很多,未獲賠償金額也不是很大,但多數已成為死案,主要類型為故意傷害案件。(表一)
2004—2006年度*縣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
執行情況統計表
司法救濟制度的調研報告
隨著我國刑事法治的進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各項制度日漸完善,然而,作為刑事訴訟主體之一的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卻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法律規定,被告人應該對其犯罪行為造成的被害人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然而,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犯罪人經濟能力有限等原因,無法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情況屢見不鮮。被害人及其家屬卻因治療傷病花費巨大,因喪失獨立生活能力或勞動能力而陷入生活的困境。被害人在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的同時,賠償權益也無法得到有效實現,對今后的生活產生了嚴重影響。目前,我國有關司法救濟制度的規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而此規定中的司法救助,內容僅限于民事、行政案件中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訴訟費的緩交、減交、免交。實踐證明,現有的法律規定已不能完全滿足司法工作發展的需要。因此,在我國建立刑事被害人救濟制度實屬急需。20*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部署20*年人民法院工作時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顯司法人文關懷,“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成為其中一項重要任務。根據市中級法院的安排部署,我們以近三年*縣法院審結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及甘肅法院年鑒統計數據為基礎,借鑒各種媒體反映的全國各地刑事被害人不能得到賠償的情況。就我國目前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濟現狀進行分析,對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濟制度的現實必要性、可行性、理論依據以及制度的構建提出設想,希望能夠對我國在此制度的構建和立法上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一、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濟情況的現狀分析
(一)從地域看有以下三種情況
1、*縣法院近三年審結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中被害人未獲賠償的件數不是很多,未獲賠償金額也不是很大,但多數已成為死案,主要類型為故意傷害案件。(表一)
20*—20*年度*縣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
執行情況統計表
行政訴訟性質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行政訴訟性質訴訟程序監督行政救濟權利
[論文摘要]:行政訴訟性質是指行政訴訟這樣一種客觀存在的社會制度區別于其它事物的根本屬性,它通過行政訴訟現象表現出來,具有穩定性、多元性和層次性的特征。行政訴訟的性質包括三個方面:行政訴訟是運用司法權解決行政爭議的訴訟程序制度;行政訴訟是司法權對行政權的法律監督制度;行政訴訟是司法權對相對人權利提供的救濟制度。
一、行政訴訟性質概述
(一)行政訴訟性質界定
性質即“事物的特性和本質”,是“一種事物區別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屬性”,是事物一般性和特殊性的辯證統一。性質是事物的內在規定性,“質是使事物成為它自身并使該事物同其他事物區別開來的內部規定性。質和事物的存在是同一的,特定的質就是特定的事物存在本身”。一件事物或者一類事物的“本質”就是指它的那樣一些性質,這些性質一經變化就不能不喪失事物自身的同一性。從性質概念在哲學意義上的內涵可知,行政訴訟的性質是指行政訴訟這樣一種客觀存在的社會制度的根本屬性,它既表明行政訴訟作為一種法律制度的一般性,又表明行政訴訟區別于其它法律制度的特殊性。
1、行政訴訟性質是行政訴訟的內在規定性。行政訴訟性質與行政訴訟制度的存在是同一的,即有行政訴訟制度必有這樣的性質;具備某些特定性質的事物一定是行政訴訟制度。不同國家的行政訴訟制度表現形式不同,名稱也不盡一致,如果僅從表象判斷,無法進行深入地比較研究。行政訴訟的本質為我們解決了這一問題,不管名稱為何,表現怎樣,只要在本質上具有共性就是行政訴訟制度。
權利救濟立法機制建立論文
摘要:權利救濟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義所在。然而當前我國權利救濟并不理想,我國權利救濟存在以下題目:在立法上,權利救濟體系存在缺陷,國家補償責任立法不完善;在司法上,司法執行和保障體系并未有效構建實施;在法觀念上,公民普遍缺乏法律證成意識。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應當從以上方面加以努力。
關鍵詞:權利救濟權利救濟體系國家補償責任法律證成意識
所謂權利救濟,是指當事人權利受到現實損害或存在現實危險狀態時,可通過法律途徑獲得補償來阻止損害繼續發生或恢復先前權利圓滿狀態的行為。救濟是權利的保障,作為權利的“護身符”,權利救濟應為保障權利的實現發揮積極作用。
一、完善權利救濟立法
權利救濟體系是相關救濟制度有機結合,但我國目前并沒有形成有效的權利救濟體系。這是由于,中國在立法中對西方制度的過度移植,忽視了中國國情以及國家制度特性。即是說,我國立法依靠著西方的制度體系,未深進調查中國現實狀況,致使權利救濟產生對這些法律的頑強“抗體”。因此,立法必須從中國的實際出發構建中國特色的權利救濟體系。
權利救濟體系有必要建立國家補償責任制度。其一,中國傳統價值理念是集體主義價值觀,集體利益高于個人利益,以個人利益犧牲來保存集體利益具有正當性。立法有必要基于我國現實國情、文化傳統重新反思救濟理念,從而建構中國特色的國家補償責任制度;其二,第二性權利救濟失位。國家的強制力保障方面存在“瑕疵”,國家強制力并未有效保護弱者或受害方的權益,使得當事人第一利益秩序破壞,不得求助于第二利益秩序的保障,國家有必要為其“瑕疵”行為負責。也就是說,司法救濟途徑并不理想,司法的終極性并非良態,司法救濟存在無救濟、救濟不當的弊端,反而致使權利者的二次傷害。其三,社會主義優越性體現在社會主義分配的公道性,通過社會主義分配實現人們生存和發展的權利。因此,司法下權利救濟應該具有社會主義屬性,即是國家補償責任存在。當然,不可否認,國家補償責任的實現基于社會主義大生產發展的基礎。家庭和市民社會是國家的構成部分。國家材料是“通過情勢、任性和本身使命的親身選擇”而分配給他們的。國家的公民是家庭和市民社會的成員。國家補償責任帶有明顯的社會救濟性,它基于社會主義社會特性,依靠于社會主義分配制度,建立起完善的救濟制度體系。
我國人權保障研究論文
【文章摘要】隨著經濟發展和人們人權意識的增強,國家和公民都越來越重視通過法律形式來保障和實施人權,因此本文在這樣的背景下詳細分析了我國人權保障與憲法救濟的發展現狀,總結了有關觀念、立法、制度等方面的問題,并提出完善我國憲法救濟體制的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人權保障;憲法;救濟
一、引言
人權是歷史發展的產物,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的豐富,對人權的保障也在歷史的進步中發生、發展和逐步完善的。在一定意義上,憲法就是一國人權保障和發展水平的標尺。我國現行憲法的第四次修改把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標志著以憲法為基礎的、有中國特色的人權保障制度已初步形成,但是還存在這許多不完善的地方,給政府的實施和公民權利的保障都帶來一定的影響,因此研究我國人權保障與憲法救濟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
二、我國人權保障概念形成及與憲法救濟的關系分析
從1991年下半年開始,中國政府每年至少發表一份有關中國人權的白皮書,介紹中國人權發展的歷史、現實狀況以及保護措施等內容,并闡明中國政府在人權和人權保護方面的立場與觀點,這表明我國政府肯定了和開始重視人權方面的問題。我國憲法于2004年進行了第四次修正,其中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是我國第一次把人權寫入憲法。我國人權保障事業所取得的巨大成就,體現出社會主義制度的無比優越性與強大的生命力。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要使國家公民權力始終不偏離保障人權的軌道,有必要通過一系列的法律設計與制度安排來對公民的基本權利的可能侵害予以事先的預防與事后的救濟。
受教權的司法救濟路徑探討論文
摘要:本文從對受教育權的司法救濟入手,通過部分典型案例分析和國內外相關的理論論證,對我國受教育權的司法救濟現狀、救濟途徑進行了梳理,對頗有爭議的受教育權司法救濟途徑進行了一定的探索。因為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司法實踐中,對于受教育權的普通司法救濟途徑并不存在太多爭議,但在憲法司法救濟方面有不少問題。不僅理論上不得統一,司法實踐也因此難得順暢進行,筆者認為有必要對公民受教育權的司法救濟途徑進行較深入的探討。
關鍵詞:受教育權司法救濟普通法律救濟憲法救濟
一、受教育權司法救濟途徑的研究意義
包括受教育權在內的基本權利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表明權利主體在權利體系中重要地位的一種權利,是最重要的人權,理應獲得可靠、有效的保障,甚至比其他一般權利更應獲得完善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救濟,否則,就不能稱其為”憲法基本權利”。另外,”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沒有救濟的權利不是權利”,不能得到救濟的受教育權也不能稱其為基本權利。而司法救濟作為各種救濟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救濟,又有著不可替代的優勢:其一,司祛救濟是由利益關系人自己啟動的救濟,利益關系人對于啟動救濟有比任何其他人更大的積極性;其二,司法救濟是具有嚴格法律程序的救濟,當事人一旦啟動,法院或任何其他組織、個人沒有法定理由不得終止這種救濟;其三,法律為司法救濟預設了一套公開、公正、公平的機制,從而能保證提供比其他救濟更佳的救濟效果。但我國目前受教育權的司法保護現狀并不樂觀,鑒于此,筆者努力在本文中對受教育權的司法救濟既有途徑進行梳理,對可行性的途徑進行探索,希望對我國的受教育權司法救濟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所幫助。
二、普通法律層面上的司法救濟
一般地,當受教育權受到侵害的公民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要審理公民的受教育權侵害案件對其實施司法救濟,都得首先明確該受教育權案件牽涉的的法律關系一是私人間的侵權糾紛還是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對相對人產生侵害的糾紛,據以確定司法救濟是訴諸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一般不會到刑事層面)。
信訪制度發展研究論文
一是救濟渠道堵塞,矛盾積累。在現行信訪體制下,大量的群眾上訪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導致社會矛盾的大量積累、激化和上訪的不斷升級,由個體的上訪發展成群體性行為,由上訪者與有關部門、干部的一般矛盾發展成干群矛盾甚至突發的社會事件。如果不及時改革現行信訪制度,人民群眾在經過不斷的上訪挫折后,這種單純制度性缺陷引發的社會問題很有可能發展為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危機,使黨和政府的威信受到損害,社會穩定的基礎受到削弱。
二是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法治的權威。在我們這樣一個有著長期人治傳統的國家,強調信訪更多的是加固人們在權利被侵害后習慣于找領導、找上級上訪的傳統思想,不利于樹立通過復議、訴訟等正式法律渠道尋求救濟的法治觀念,也不利于改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習慣于依賴領導批示、指示辦事的傳統工作思維。作為一種非正式程序,由于現行信訪缺乏嚴格的程序規范和實體標準,隨意性大。實踐中,有的案件由于領導的批示、處理過于隨意,往往導致解決了一個舊的案件,卻引發出更多的新案件。更值得關注的是,長期以來,一些地區群眾信訪問題最終如何解決,主要看群眾“鬧”的程度,“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進而誘發了大量社會性的非法律尋求救濟行為,如越級上訪、群體上訪。這些無疑對國家的法治建設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
現行信訪出現的問題集中反映了我們國家整個權利救濟體系的建設滯后于社會發展的要求這一基本事實。最主要的表現就是在國家發展市場經濟和推進法治建設的進程中,信訪救濟的主導地位未及時讓位于司法救濟,信訪救濟機制未及時納入法制化軌道。
在相當長的時期內,面對越來越多的信訪案件和群眾上訪壓力,人們更多的是把注意力集中在對信訪自身的強化,如加強信訪機構和信訪隊伍建設、呼吁賦予信訪機構實權等,而沒有從社會對整個國家權利救濟體系要求的視角來深入審視信訪存在的問題及其根源,從而也難以抓住解決群眾上訪問題的要領。應當說,目前我們國家出現的大量上訪問題,是一個社會綜合問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特別是在經濟轉軌時期,利益趨于多元化,矛盾增多,公民的權利意識也日益增強等都是重要原因。但根本原因是由于國家救濟制度的建設沒有及時響應和跟進這種社會發展的要求。在現代社會,社會的公正是通過法來維系的,而不是依靠社會的良知來維系。獨立公正的司法救濟機制是法治國家的一個重要標志,也是人類的一種基本經驗,只有建立司法救濟為核心的救濟體系才能實現真正有效的權利救濟。而從目前看,信訪救濟在整個國家權利救濟體系中特別是在實踐的層面,其地位與司法救濟相平行,甚至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高于司法的,司法救濟的功能被邊緣化;在整個社會,以信訪為主導的傳統救濟文化仍然濃重,缺乏與現代社會相適應的以司法為主導的正式程序救濟的理念,司法的權威未能確立起來。這樣一種局面,是與法治要求不適應的。如果我們仍然強化信訪救濟這種非司法救濟手段,將使司法等正式程序的功能更加邊緣化,影響國家法治建設進程,不利于建立長期穩定的秩序。因此,建設法治國家必須打破信訪救濟與司法救濟平行的局面,建構以司法為核心的權利救濟體系。
信訪走法制化道路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信訪作為關涉政府公信力的重要制度設計,在現行信訪機制與法治要求存在差距的客觀事實面前,我們不能簡單作出取消這項制度的結論。香港以及國外如瑞典等一些國家的成功經驗說明,在法治社會下,建立合理的、符合法治要求和本國國情的信訪機制對行政活動、司法活動和立法活動的良性發展都具有不可替代的積極促進作用。同時,我們應當看到,建設法治社會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在目前司法救濟不能充分滿足公眾獲得權利保障需要的情況下,我們仍然必須為人們保留信訪救濟的權利。因此,解決現行信訪的問題關鍵是要適應法治建設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對現行信訪制度進行與時俱進式的制度改革與創新,即在確立司法救濟核心地位的同時,及時將信訪納入法制化的軌道,使其在運作中不發生法律之外的作用,與國家法治建設的要求相吻合。
信訪制度的法制化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本著有利于確立司法的核心地位和權威,有利于實現對公民權利的有效救濟,放在國家整個權利救濟體系的建設中整體考慮和推進。一方面要遵循有權利就有救濟的原則,進一步完善司法救濟制度,保障公民的權利救濟渠道暢通,逐漸確立司法救濟的主導地位。另一方面要通過立法,合理界定信訪的地位、職能、受案范圍、處理機制、法律責任,解決現行信訪依賴于行政權威的弊端以及職能定位不清造成的“什么都管、什么都管不了的”尷尬局面,避免各職能部門之間和上下級之間推諉責任踢皮球,減少人民群眾的信訪成本。在目前,我們應當重點強化和完善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等制度,積極引導公民通過法律途徑尋求救濟;同時要積極完善相關制度,推進信訪工作的規范化;要強化信訪機構的調查權,逐漸推行重大信訪案件調查結果向社會公布制度,將政府活動置于社會監督之下。
探求受教育權的司法補救路徑
摘要:本文從對受教育權的司法救濟入手,通過部分典型案例分析和國內外相關的理論論證,對我國受教育權的司法救濟現狀、救濟途徑進行了梳理,對頗有爭議的受教育權司法救濟途徑進行了一定的探索。因為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司法實踐中,對于受教育權的普通司法救濟途徑并不存在太多爭議,但在憲法司法救濟方面有不少問題。不僅理論上不得統一,司法實踐也因此難得順暢進行,筆者認為有必要對公民受教育權的司法救濟途徑進行較深入的探討。
關鍵詞:受教育權司法救濟普通法律救濟憲法救濟
一、受教育權司法救濟途徑的研究意義
包括受教育權在內的基本權利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表明權利主體在權利體系中重要地位的一種權利,是最重要的人權,理應獲得可靠、有效的保障,甚至比其他一般權利更應獲得完善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救濟,否則,就不能稱其為”憲法基本權利”。另外,”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沒有救濟的權利不是權利”,不能得到救濟的受教育權也不能稱其為基本權利。而司法救濟作為各種救濟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救濟,又有著不可替代的優勢:其一,司祛救濟是由利益關系人自己啟動的救濟,利益關系人對于啟動救濟有比任何其他人更大的積極性;其二,司法救濟是具有嚴格法律程序的救濟,當事人一旦啟動,法院或任何其他組織、個人沒有法定理由不得終止這種救濟;其三,法律為司法救濟預設了一套公開、公正、公平的機制,從而能保證提供比其他救濟更佳的救濟效果。但我國目前受教育權的司法保護現狀并不樂觀,鑒于此,筆者努力在本文中對受教育權的司法救濟既有途徑進行梳理,對可行性的途徑進行探索,希望對我國的受教育權司法救濟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所幫助。
二、普通法律層面上的司法救濟
一般地,當受教育權受到侵害的公民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要審理公民的受教育權侵害案件對其實施司法救濟,都得首先明確該受教育權案件牽涉的的法律關系一是私人間的侵權糾紛還是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對相對人產生侵害的糾紛,據以確定司法救濟是訴諸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一般不會到刑事層面)。
我國人權保障與憲法救濟研究論文
【文章摘要】隨著經濟發展和人們人權意識的增強,國家和公民都越來越重視通過法律形式來保障和實施人權,因此本文在這樣的背景下詳細分析了我國人權保障與憲法救濟的發展現狀,總結了有關觀念、立法、制度等方面的問題,并提出完善我國憲法救濟體制的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人權保障;憲法;救濟
一、引言
人權是歷史發展的產物,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的豐富,對人權的保障也在歷史的進步中發生、發展和逐步完善的。在一定意義上,憲法就是一國人權保障和發展水平的標尺。我國現行憲法的第四次修改把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標志著以憲法為基礎的、有中國特色的人權保障制度已初步形成,但是還存在這許多不完善的地方,給政府的實施和公民權利的保障都帶來一定的影響,因此研究我國人權保障與憲法救濟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
二、我國人權保障概念形成及與憲法救濟的關系分析
從1991年下半年開始,中國政府每年至少發表一份有關中國人權的白皮書,介紹中國人權發展的歷史、現實狀況以及保護措施等內容,并闡明中國政府在人權和人權保護方面的立場與觀點,這表明我國政府肯定了和開始重視人權方面的問題。我國憲法于2004年進行了第四次修正,其中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是我國第一次把人權寫入憲法。我國人權保障事業所取得的巨大成就,體現出社會主義制度的無比優越性與強大的生命力。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要使國家公民權力始終不偏離保障人權的軌道,有必要通過一系列的法律設計與制度安排來對公民的基本權利的可能侵害予以事先的預防與事后的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