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人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9 04: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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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人負責制思索
司法鑒定責任制度是基礎性制度.關系到司法鑒定事業體制、機制改革;關系到司法鑒定事業能否健康發展;關系到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現實權利義務;也關系到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益。因此,事關重大,值得認真思考和研究。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10條、《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4條都明確規定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從這兩個法條的行文及相關條文的含義和邏輯順序上看.這里的鑒定人都是指作為自然人的司法鑒定人,是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刑事訴訟法》119、120條,《民事訴訟法》72條,《行政訴訟法》35、47條都是將司法鑒定部門和司法鑒定人并列陳述的,其中的鑒定人都是指自然人。
司法鑒定是主觀見之于客觀。是以主觀的方式表述客觀的事實,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經驗科學,一般以兩人以上為鑒定主體進行的鑒定中。還允許以存在一定程度分歧的方式出具鑒定文書:同時,司法鑒定還是一種評斷他人之事的行為,這和法人決斷自身之事有本質區別。所以,法人和社會組織通常不具有司法鑒定的意思能力,即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不具有充當司法鑒定人的能力。所以,理論上,當然只能由作為自然人的司法鑒定人承擔司法鑒定責任.這似乎是順理成章的。司法部《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3條對司法鑒定人界定為“人員”,國外立法例也基本都是如此規定的。但是,筆者認為,中國的情況與其他國家有所區別。在中國的現實條件下,單純地實行司法鑒定人負責制,即主要由作為自然人的司法鑒定人承擔司法鑒定法律責任,是有缺陷的,甚至于是行不通的。
理由如下:
l司法程序決定單純的司法鑒定人負責制行不通
無論是德國、法國等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國、美國等英美法系國家,司法鑒定的委托、指派一般都是直接指向司法鑒定人,相應地,司法鑒定意見直接由司法鑒定人作出。在此情況下,由司法鑒定人承擔司法鑒定責任自無別論。但我國的現實情況是.司法實踐中,司法鑒定人是經由司法機關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再由司法鑒定機構指派具體的司法鑒定人。這決定了三個特點:一是這種委托是司法機關和司法鑒定機構之間的契約關系,不是司法機關和司法鑒定人之間的契約關系:二是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之間是職務上的隸屬關系:三是這種職務上的隸屬關系決定,司法鑒定人的行為是職務行為。司法鑒定的責任主要是法律責任。從法理上說,基于職務行為,對外承擔民事責任應是由法人或職務行為人所在組織承擔;承擔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可以采取雙罰制,既可以由司法鑒定機構或司法鑒定人單獨承擔,也可以由司法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共同承擔法律責任。所以,從法律上說,司法鑒定在中國這種司法程序下,法律責任是由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共同承擔的.甚至主要是由司法鑒定機構承擔的。可見。在我國的現實條件下,單純的司法鑒定人負責制在法理上是講不通的。
司法鑒定人登記條例
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司法鑒定人的管理,規范司法鑒定活動,建立統一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適應司法機關和公民、組織的訴訟需要,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促進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司法鑒定人從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二條規定的司法鑒定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司法鑒定人是指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出鑒定意見的人員。
司法鑒定人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按照登記的司法鑒定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司法鑒定人登記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司法鑒定人的管理,規范司法鑒定活動,建立統一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適應司法機關和公民、組織的訴訟需要,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促進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司法鑒定人從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二條規定的司法鑒定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司法鑒定人是指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出鑒定意見的人員。
司法鑒定人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按照登記的司法鑒定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司法鑒定人應當在一個司法鑒定機構中執業。
司法鑒定人負責制改革論文
論文摘要:現行的司法鑒定人負責制,無論從司法鑒定程序、社會傳統理念、司法鑒定文書出具方式、司法鑒定人的責任能力和執業保障制度、現行相關法律和規章等各方面,都是行不通的,應予改革。
論文關鍵詞:司法鑒定人法律責任制度反思
司法鑒定責任制度是基礎性制度.關系到司法鑒定事業體制、機制改革;關系到司法鑒定事業能否健康發展;關系到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現實權利義務;也關系到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益。因此,事關重大,值得認真思考和研究。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10條、《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4條都明確規定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從這兩個法條的行文及相關條文的含義和邏輯順序上看.這里的鑒定人都是指作為自然人的司法鑒定人,是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刑事訴訟法》119、120條,《民事訴訟法》72條,《行政訴訟法》35、47條都是將司法鑒定部門和司法鑒定人并列陳述的,其中的鑒定人都是指自然人。
司法鑒定是主觀見之于客觀。是以主觀的方式表述客觀的事實,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經驗科學,一般以兩人以上為鑒定主體進行的鑒定中。還允許以存在一定程度分歧的方式出具鑒定文書:同時,司法鑒定還是一種評斷他人之事的行為,這和法人決斷自身之事有本質區別。所以,法人和社會組織通常不具有司法鑒定的意思能力,即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不具有充當司法鑒定人的能力。所以,理論上,當然只能由作為自然人的司法鑒定人承擔司法鑒定責任.這似乎是順理成章的。司法部《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3條對司法鑒定人界定為“人員”,國外立法例也基本都是如此規定的。但是,筆者認為,中國的情況與其他國家有所區別。在中國的現實條件下,單純地實行司法鑒定人負責制,即主要由作為自然人的司法鑒定人承擔司法鑒定法律責任,是有缺陷的,甚至于是行不通的。
理由如下:
司法鑒定人管理登記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司法鑒定人的管理,規范司法鑒定活動,建立統一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適應司法機關和公民、組織的訴訟需要,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促進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司法鑒定人從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二條規定的司法鑒定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司法鑒定人是指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出鑒定意見的人員。
司法鑒定人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按照登記的司法鑒定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司法鑒定人應當在一個司法鑒定機構中執業。
司法鑒定人法律責任改革論文
摘要:現行的司法鑒定人負責制,無論從司法鑒定程序、社會傳統理念、司法鑒定文書出具方式、司法鑒定人的責任能力和執業保障制度、現行相關法律和規章等各方面,都是行不通的,應予改革。
關鍵詞:司法鑒定人法律責任制度反思
司法鑒定責任制度是基礎性制度.關系到司法鑒定事業體制、機制改革;關系到司法鑒定事業能否健康發展;關系到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現實權利義務;也關系到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益。因此,事關重大,值得認真思考和研究。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10條、《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4條都明確規定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從這兩個法條的行文及相關條文的含義和邏輯順序上看.這里的鑒定人都是指作為自然人的司法鑒定人,是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刑事訴訟法》119、120條,《民事訴訟法》72條,《行政訴訟法》35、47條都是將司法鑒定部門和司法鑒定人并列陳述的,其中的鑒定人都是指自然人。
司法鑒定是主觀見之于客觀。是以主觀的方式表述客觀的事實,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經驗科學,一般以兩人以上為鑒定主體進行的鑒定中。還允許以存在一定程度分歧的方式出具鑒定文書:同時,司法鑒定還是一種評斷他人之事的行為,這和法人決斷自身之事有本質區別。所以,法人和社會組織通常不具有司法鑒定的意思能力,即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不具有充當司法鑒定人的能力。所以,理論上,當然只能由作為自然人的司法鑒定人承擔司法鑒定責任.這似乎是順理成章的。司法部《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3條對司法鑒定人界定為“人員”,國外立法例也基本都是如此規定的。但是,筆者認為,中國的情況與其他國家有所區別。在中國的現實條件下,單純地實行司法鑒定人負責制,即主要由作為自然人的司法鑒定人承擔司法鑒定法律責任,是有缺陷的,甚至于是行不通的。
理由如下:
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司法鑒定人的管理,規范司法鑒定活動,建立統一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適應司法機關和公民、組織的訴訟需要,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促進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司法鑒定人從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二條規定的司法鑒定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司法鑒定人是指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出鑒定意見的人員。
司法鑒定人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按照登記的司法鑒定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司法鑒定人應當在一個司法鑒定機構中執業。
司法鑒定人負責制反思探討論文
摘要:現行的司法鑒定人負責制,無論從司法鑒定程序、社會傳統理念、司法鑒定文書出具方式、司法鑒定人的責任能力和執業保障制度、現行相關法律和規章等各方面,都是行不通的,應予改革。
關鍵詞:司法鑒定人法律責任制度反思
司法鑒定責任制度是基礎性制度.關系到司法鑒定事業體制、機制改革;關系到司法鑒定事業能否健康發展;關系到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現實權利義務;也關系到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益。因此,事關重大,值得認真思考和研究。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10條、《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4條都明確規定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從這兩個法條的行文及相關條文的含義和邏輯順序上看.這里的鑒定人都是指作為自然人的司法鑒定人,是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刑事訴訟法》119、120條,《民事訴訟法》72條,《行政訴訟法》35、47條都是將司法鑒定部門和司法鑒定人并列陳述的,其中的鑒定人都是指自然人。
司法鑒定是主觀見之于客觀。是以主觀的方式表述客觀的事實,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經驗科學,一般以兩人以上為鑒定主體進行的鑒定中。還允許以存在一定程度分歧的方式出具鑒定文書:同時,司法鑒定還是一種評斷他人之事的行為,這和法人決斷自身之事有本質區別。所以,法人和社會組織通常不具有司法鑒定的意思能力,即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不具有充當司法鑒定人的能力。所以,理論上,當然只能由作為自然人的司法鑒定人承擔司法鑒定責任.這似乎是順理成章的。司法部《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3條對司法鑒定人界定為“人員”,國外立法例也基本都是如此規定的。但是,筆者認為,中國的情況與其他國家有所區別。在中國的現實條件下,單純地實行司法鑒定人負責制,即主要由作為自然人的司法鑒定人承擔司法鑒定法律責任,是有缺陷的,甚至于是行不通的。
理由如下:
司法鑒定人和科技專家的結合思考
《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司法鑒定人是指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出鑒定意見的人員。司法鑒定人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按照登記的司法鑒定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鑒定業務。司法鑒定人應當在一個司法鑒定機構中執業。”鑒定人不屬于司法人員.而是一種特殊的訴訟參與人,英、美、法國家稱其為“專家證人”。鑒定人是司法鑒定活動中重要而又特殊的具體實施主體.具有科技工作者與法律工作者的雙重身份,是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解決訴訟活動中專門性問題的自然人,作為鑒定權利的主要享有者和義務的主要承擔者,在司法鑒定活動過程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在科學技術飛速發展的當下,科技證據在訴訟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因此,法律必須與科學技術進行合作,否則將導致因無知而背離司法公正,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現有的司法鑒定人制度尚未能滿足訴訟實踐的需求.迫切需要拓寬司法鑒定的知識領域,實行司法鑒定人與科技專家的銜接。
一、科技專家在訴訟活動中的現狀
現代生活與科技密切聯系,許多方面依賴于各行各業專家特有的知識、技能和判斷能力。在訴訟活動中出現的有待證明的新專門知識問題,在特定條件下,針對重大、疑難、復雜、特殊甚至一些緊急的鑒定事項提供鑒定意見,需要司法鑒定機構組織一些特定領域的科技專家協助鑒定。在現有的規范性文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規定,具有5年以上精神疾病臨床經驗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學知識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
或具有司法精神病學知識、經驗和工作能力的主檢法醫師以上人員,可以擔任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的鑒定人;《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規定,鑒定損傷程度的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或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托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規定,評定人員應為法醫師職稱,或有傷殘評定知識和經驗的事故處理人員。我國尚未建立起較為完善的司法鑒定人資格認證制度,這既與制度發展的歷史有關,也與我國具體國情有關。實踐中,擔任鑒定人的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內部設立的鑒定機構的人員:二是經國家司法行政機關授予司法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的專業人員;三是其他專業機構如醫院、研究院所、大學等)的專業人員。從總體情況看,由于我國目前的司法鑒定機構分散,實踐中一般是由具有鑒定權的職能部門或鑒定機構自己審核確認,導致鑒定人隊伍的業務素質難以保證,呈現出良莠不齊的狀況.不能反映鑒定人的業務水平和專業知識技能高低,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也直接影響到鑒定結論的可信度和證據效力。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和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建立司法鑒定人資格認證制度的時機已經成熟,而且這也是訴訟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我國科技專家除了作為司法鑒定人參加訴訟外.近年來在訴訟中還扮演了一些其他角色,特別是以專家的身份輔助當事人參與訴訟。訴訟法典沒有對這種情況作出規定,而實踐在突破法律的同時卻不斷擴大其適用的范圍。這些實踐也被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問題規定》和《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相關司法解釋所固定,并形成了司法實踐中的項證據規則。科技專家在訴訟中發揮作用已成為不爭的事實,也是中外司法實踐無法回避的問題。
但是,如何評價專家在法庭上的地位?專家以何種身份出庭?對專家在法庭上提出的意見作何評價以及效力如何?這些問題成為困擾司法實踐的重大理論問題。由于專業領域的限制,司法人員也無法知曉科技的一些細節。更不可能深入到各個領域之中研究科學技術問題。而現有司法鑒定機構的執業范圍也無法包容一切需要鑒定的事項。司法機關面對越來越多的帶有科學技術或者具有一定科技含量的案件.需要一些科技專家在涉及具體的科技問題上提供技術支持并對科技問題予以解答。科技專家在訴訟中提供的意見對一些案件的定性起著關鍵性的作用。現實的需要和立法滯后.造成了司法實踐與司法制度之間的緊張_天系。
二、西方國家遴選鑒定人的方式
司法鑒定人有關問題探討論文
摘要:司法鑒定人作為司法鑒定工作的具體實施主體,在整個司法鑒定過程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文章僅對與司法鑒定人有關的司法鑒定人的訴訟地位,司法鑒定人的資格取得,司法鑒定人的權利和義務,司法鑒定人的司法責任等四個問題進行分析,指出我國司法鑒定人制度在這些方面的缺陷與不足,進而提出了一些可行性的建議和設想。
關鍵詞:司法鑒定人問題設想
所謂司法鑒定人,是指由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構的聘請,運用專門知識或者技能,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或者判定的人。司法鑒定人是司法鑒定工作的具體實施主體,其為具有較高科技知識與法律知識的自然人。司法鑒定人在整個司法鑒定過程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加緊對司法鑒定人制度的完善,解決與司法鑒定人有關的問題,使之與現代訴訟活動的發展相配套、相適應,就顯得極為緊迫,本文將對我國與司法鑒定人的有關的幾個問題進行研討,以期對這些問題更加重視,早日解決這些問題。
一、關于司法鑒定人的訴訟地位問題
司法鑒定人的地位包括科學技術地位和法律地位兩個方面。從科學地位來說,他是具有專門知識的自然人;從法律地位來說,接受鑒定委托后是訴訟活動的參與人。[1]
在英美法系國家,司法鑒定人通常被定位在訴訟當事人的科技助手,司法鑒定人是“專家證人”和“具有專門知識和辯護人”。司法鑒定人可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委托,甚至可向司法鑒定人提出適合于自己需要的要求。當然,根據這種規定,任何一方面也不會聘請于自己不利的司法鑒定人。以美國最為典型。通常認為,美國的訴訟制度以“當事者對抗制”(adversarysystem)為特征,雙方當事人在訴訟活動的一切方面展開對抗。“司法鑒定人的鑒定活動與訴訟對抗是不可分的。雙方當事者都想方設法找到能夠為自己的主張提供根據的司法鑒定人,最大限度地降低有利于自己的鑒定,同時通過對于對方的司法鑒定人進行反駁詢問努力降低不利于自己的鑒定具有的證據價值。從這一點看來,司法鑒定人與一般的證人沒有任何不同,所以有時把司法鑒定人稱為”專家證人“(expertwitness)。”[2]在這種訴訟觀念的指導下,司法鑒定人就是特殊的證人,從屬于一方當事人,以本方當事人的立場和利益為鑒定活動的目的。如專家證人在法庭上充當委托方的辯護人,必然竭力反駁、歪曲、貶低對方司法鑒定人的結論與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