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規章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3 06: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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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局規章制度
為促進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推進“公開、公平、公正”的透明政府的建設,及時、準確地解決問題,便于考核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效,特制定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開分管領導
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由局長分管。
二、責任部門及人員配備
辦公室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管理工作。
配備2名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處理政府信息,負責本局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審計局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審計實施方案的編制、報批,根據《審計機關審計方案準則》及市審計局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審計實施方案應當根據本局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任務,或者根據區委、區府臨時交辦以及審計署、市審計局統一組織的同步審計項目編制。
第三條審計實施方案一般由總體審計方案和具體審計方案兩個部分組成(內容簡單的審計項目可實施一套方案)。
總體審計方案是從發送審計通知書到撰寫審計報告全過程的總體工作安排,由組織實施審計項目的審計組組長在開展審前調查后編制,經三級復核后,報有關分管局長批準后實施。
具體審計方案是對各審計事項組織實施的具體程序方案,由審計小組根據批準的總體審計方案,在進一步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有關情況的基礎上編制,經審計組所在科科長審核批準后實施,并報送有關分管局長備案。
第四條總體審計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審計局審計抽樣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審計人員的審計抽樣行為,提高審計效率,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審計抽樣,是指審計人員從審計對象總體(以下簡稱總體)中選取一定數量的樣本進行測試,并根據測試結果,推斷總體特征的一種審計方法,包括統計抽樣方法和非統計抽樣方法。
第三條審計人員應當運用專業判斷,決定采用統計抽樣或非統計抽樣方法,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四條審計人員在進行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時,可以運用審計抽樣方法。
第五條審計抽樣通常不適用于下列情況:
(一)以檢查總體完整性為目的的;
省鄉鎮審計暫行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鄉鎮審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法《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鄉鎮審計,包括:
(一)審計機關依法對鄉鎮人民政府及所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進行的審計;
(二)審計機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交辦,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的審計。
第三條縣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鎮審計。
上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對縣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鄉鎮重大審計事項,可以直接進行審計;縣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對其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鄉鎮重大審計事項,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審計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審計。
審計機關抽樣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審計人員的審計抽樣行為,提高審計效率,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審計抽樣,是指審計人員從審計對象總體(以下簡稱總體)中選取一定數量的樣本進行測試,并根據測試結果,推斷總體特征的一種審計方法,包括統計抽樣方法和非統計抽樣方法。
第三條審計人員應當運用專業判斷,決定采用統計抽樣或非統計抽樣方法,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四條審計人員在進行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時,可以運用審計抽樣方法。
第五條審計抽樣通常不適用于下列情況:
(一)以檢查總體完整性為目的的;
農業專項資金審計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農業專項資金的審計監督,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業專項資金,包括預算安排的農業專項支出,預算外農業專用資金,政策性農業專項貸款,以及外資運用農業項目的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業專項資金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法對農業專項資金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的審計監督。
第四條審計機關對農業專項資金進行審計監督,應當有利于促進國家農業投入政策的落實,促進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農業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農業持續、穩定、協調發展。
第五條審計機關對預算安排的農業專項支出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財政部門按照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年度預算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批復農業專項支出預算的情況,農業專項支出預算在執行中調整的情況;
審計局專項調查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審計機關的專項審計調查工作,及時向各級人民政府提供經濟運行信息,促進宏觀調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專項審計調查,是指審計機關主要通過審計方法,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的專門調查活動。
第三條各級審計機關應當按照確定的審計管轄范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重大事項,可以直接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第四條審計人員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保守國家秘密和被調查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五條審計機關可以對下列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一)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審計機關聽證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審計機關的審計處罰程序,保證審計質量,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聽證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三條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以下簡稱當事人)作出下列審計處罰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審計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在收到審計聽證告知書之后三日內有權要求舉行審計聽證會:
(一)對被審計單位處以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金額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罰款;
(二)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責任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罰款。
第四條審計聽證告知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審計部信息公開規章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開責任制度
成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局長為第一責任人,各科室負責人為小組成員,由辦公室具體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局公開辦)。
1、工作人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因受理人員的過錯而錯誤給予辦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權謀私,因工作人員工作拖拉造成未能按照承諾規定的時限辦理完畢的。
2、應當根據崗位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審批人、經辦人的責任。
3、對過錯責任人員可以照有關規定及情節的輕重分別作出處理:(1)批評教育;(2)責任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并年終不評優秀檔次;(3)不予晉級、晉職;(4)停止執行職務;(5)辭退。
4、責任人員行為有違法違紀行為或已觸犯刑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審計機關復議的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保證審計機關依法行使審計監督權,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審計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審計復議機關辦理審計復議事項,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審計復議機關,是指有權受理復議申請,依法對審計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審計機關。
第三條被審計單位認為審計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向審計復議機關申請復議。
第四條向審計機關申請復議的審計具體行政行為包括:
(一)審計機關作出的責令限期繳納、上繳應當繳納或者上繳的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等審計處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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