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平行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0 15: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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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平行進口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商標平行進口問題一直爭議較大,在我國情況也是如此。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深入和與世界貿易組織距離的縮短,及實踐中這類案件發生呈上升趨勢的形勢,這一問題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本文先從歸納并評述平行進口理論中幾個對立關系入手,即從權利窮竭原則與地域性原則、個體利益與公眾利益、貿易自由主義與非關稅壁壘角度權衡不同制度的取舍,最后得出對商標平行進口應允許并加以規制,而不是絕對禁止的結論。
【關鍵詞】平行進口灰色市場進口商標法知識產權法
平行進口(ParallelImport)又稱灰色市場(GreyMarket)進口,是指在國際貿易中,進口商未經進口地商標權人(包括商標所有權人及商標使用權人,下同)同意,從境外進口經合法授權生產的帶相同商標的同類商品的行為。本文要討論的商標平行進口情形限于相關的國內、國外商標屬同源的情形。
一、“權利窮竭原則”與“地域性原則”之間的抉擇
商標權平行進口合法與否,在理論上主要是體現為商標權的“權利窮竭原則”(或稱“普遍性原則”)與“地域性原則”的沖突。贊成者認為根據“權利窮竭原則”,附有某商標的商品一經商標權人或其授權的人的同意第一次投入市場后,商標權人即喪失了對其控制,其權利即告窮竭。反對者則認為商標權本身就具有地域性,所以商標權利窮竭也應具有地域性,不能由于一國的商標權人的商品投放入市場的行為,同時使他國商標權人在他國的權利也用盡。
各國實踐的巨大差別及國際組織試圖統一規定努力的失敗說明了簡單地談“權利窮竭”或“地域性”顯然已無濟于事,挖掘兩原則背后隱藏的立法本意是非常必要的。知識產權“地域性原則”的提出是基于各國知識產權法的內容有很大差異,保護的期限、范圍、方式均有所不同,因而依不同法律產生的知識產權應該是相互獨立的。而“權利窮竭原則”則是為了平衡知識產權人專有權所產生的負效應而設置的,其主旨是對知識產權人的權利加以必要的限制,以免產生過度壟斷,阻礙產品的自由流通[i]。兩者考慮問題的出發點不同,所以在國內市場它們一般是不會產生沖突的。在發生沖突的平行進口情形時也應考慮這兩個因素,然后再判斷兩者是可以像在國內市場一樣和平地相處,還是需要重新考慮它們的價值取向。
商標平行進口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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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平行進口灰色市場進口商標法知識產權法
平行進口(ParallelImport)又稱灰色市場(GreyMarket)進口,是指在國際貿易中,進口商未經進口地商標權人(包括商標所有權人及商標使用權人,下同)同意,從境外進口經合法授權生產的帶相同商標的同類商品的行為。本文要討論的商標平行進口情形限于相關的國內、國外商標屬同源的情形。
一、“權利窮竭原則”與“地域性原則”之間的抉擇
商標權平行進口合法與否,在理論上主要是體現為商標權的“權利窮竭原則”(或稱“普遍性原則”)與“地域性原則”的沖突。贊成者認為根據“權利窮竭原則”,附有某商標的商品一經商標權人或其授權的人的同意第一次投入市場后,商標權人即喪失了對其控制,其權利即告窮竭。反對者則認為商標權本身就具有地域性,所以商標權利窮竭也應具有地域性,不能由于一國的商標權人的商品投放入市場的行為,同時使他國商標權人在他國的權利也用盡。
各國實踐的巨大差別及國際組織試圖統一規定努力的失敗說明了簡單地談“權利窮竭”或“地域性”顯然已無濟于事,挖掘兩原則背后隱藏的立法本意是非常必要的。知識產權“地域性原則”的提出是基于各國知識產權法的內容有很大差異,保護的期限、范圍、方式均有所不同,因而依不同法律產生的知識產權應該是相互獨立的。而“權利窮竭原則”則是為了平衡知識產權人專有權所產生的負效應而設置的,其主旨是對知識產權人的權利加以必要的限制,以免產生過度壟斷,阻礙產品的自由流通[i]。兩者考慮問題的出發點不同,所以在國內市場它們一般是不會產生沖突的。在發生沖突的平行進口情形時也應考慮這兩個因素,然后再判斷兩者是可以像在國內市場一樣和平地相處,還是需要重新考慮它們的價值取向。
商標平行進口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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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平行進口灰色市場進口商標法知識產權法
平行進口(ParallelImport)又稱灰色市場(GreyMarket)進口,是指在國際貿易中,進口商未經進口地商標權人(包括商標所有權人及商標使用權人,下同)同意,從境外進口經合法授權生產的帶相同商標的同類商品的行為。本文要討論的商標平行進口情形限于相關的國內、國外商標屬同源的情形。
一、“權利窮竭原則”與“地域性原則”之間的抉擇
商標權平行進口合法與否,在理論上主要是體現為商標權的“權利窮竭原則”(或稱“普遍性原則”)與“地域性原則”的沖突。贊成者認為根據“權利窮竭原則”,附有某商標的商品一經商標權人或其授權的人的同意第一次投入市場后,商標權人即喪失了對其控制,其權利即告窮竭。反對者則認為商標權本身就具有地域性,所以商標權利窮竭也應具有地域性,不能由于一國的商標權人的商品投放入市場的行為,同時使他國商標權人在他國的權利也用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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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平行進口分析管理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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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平行進口灰色市場進口商標國際法知識產權國際法
平行進口(ParallelImport)又稱灰色市場(GreyMarket)進口,是指在國際貿易中,進口商未經進口地商標權人(包括商標所有權人及商標使用權人,下同)同意,從境外進口經合國際法授權生產的帶相同商標的同類商品的行為。本文要討論的商標平行進口情形限于相關的國內、國外商標屬同源的情形。
一、“權利窮竭原則”與“地域性原則”之間的抉擇
商標權平行進口合國際法與否,在理論上主要是體現為商標權的“權利窮竭原則”(或稱“普遍性原則”)與“地域性原則”的沖突。贊成者認為根據“權利窮竭原則”,附有某商標的商品一經商標權人或其授權的人的同意第一次投入市場后,商標權人即喪失了對其控制,其權利即告窮竭。反對者則認為商標權本身就具有地域性,所以商標權利窮竭也應具有地域性,不能由于一國的商標權人的商品投放入市場的行為,同時使他國商標權人在他國的權利也用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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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商標平行進口論文
摘要:現代國際貿易環境下,對商標平行進口問題嚴格地恪守權利國際窮竭原則或地域性原則都是不適當的。商標平行進口行為的侵權認定,應考慮該平行進口行為是否不正當地利用了國內商標權利人的商譽,造成其利潤和商譽上的損失,消費者是否因該行為產生混淆并因此而可能受到某種損害等因素。
關鍵詞:平行進口權利窮竭合理使用
商標平行進口的內涵分析
商標平行進口一般是指未經商標權利人(包括商標專有權人或商標使用權人)許可,第三者進口并出售帶有相同商標的貨物的行為,主要涉及國際貿易領域,在純粹國內貿易的情形下不存在平行進口。一般來說,商標平行進口主要有以下情形:某種商標標識的商品出口到國外后被國內進口商重新進口;專有權人許可經銷商在某國或某地區的獨家經銷權后,第三者通過其它途徑進口商品到該國或地區;第三者從一獨家經銷商處進口某商標標識商品銷售到另一獨家經銷商所在國或地區;商標專有權人在國外或某地區設立海外投資企業的情形下,該海外投資企業生產的商標標識產品被進口到專有權人所在國或地區,或者專有權人的產品被進口到該海外投資企業所在國或地區等。
平行進口與其他類型的商標侵權行為最大的不同之處在于,平行進口的商品是合法制造并合法使用商標的真實商品(Genuinegoods),而非假冒商品。有關權利人在其所在國或地區都有合法的商標權利,而這一商標權利又與專有權人的商標專有權存在某種聯系,即一般都是有關經銷商、海外投資企業的商標使用權均獲得商標專有權人的合法許可,根據商標的標識功能均能正確反映商品的真實來源。一般而言,在發生平行進口的情形下,國內市場與轉售來源國市場在該商品的價格上存在差別,國內市場的價格一般相對較高,而平行進口商則利用其價格的差異謀利。由于平行進口的商品具有一定的價格優勢,所以往往給商標專有權人在某一地區的利益或商標被許可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平行進口雖然往往對商標權利人產生不利的后果,但從其立法來看,有關國際條約對此并無明確規定,各國國內立法則對此態度不一。
各國關于商標平行進口立法的比較
商標平行的經濟學法律詮釋
平行進口也稱作“真品輸入”,是指本國的商標權人將自己生產的商品出售給國外經銷商或者將自己的商標許可給國外生產企業后,這些國外的經銷商或者生產企業將其與商標權人在國內生產的相同的商品,重新進口到國內的做法。平行進口是國際貿易和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中的一個古老的話題,雖經一百多年的理論爭論和各國法律實踐,仍未形成一致的對策,甚至同一國法院對之的態度也前后充滿了矛盾和變化。
第一,權利用盡原則。該原則指出:許可使用的人或者知識產權所有人對置于合法流通過后,原來的許可使用人所有的排他權也會用盡。第一點,權利耗盡的原則對知識產權非常適用,會隨著適用對象的迥異有所不同。論文百事通另外適用的對象也非常有限:排他性的知識產權,例如,商標和著作權等等,但是對屬于知識產權范圍的反不正當的競爭卻不適合。權利耗盡的原則目的是明確的,主要是為了使物盡其用的目的成為現實,在知識產品進入到流通的領域之后,對產品的物權的所有人,可以有權對該物品進行再適用以及可以對該物品進行銷售。權利耗盡原則一旦被適用,對于知識產權的所有人的獨占性的排他權就會被限制,而作為規范客觀行為準則的反不正當競爭,則不存在限制排他權的問題,自無適用權利窮竭的必要。第二點,知識產權耗盡的原則,指的主要是積極的利用權的耗盡。權利人如果從事對應的利用的行為之后,則對于知識產品的擁有者來說,他可以對該物品進一步利用,在這個范圍之內,被授權的人以及真正的權利擁有者就是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就對該標的物進行了放棄,而且對該標的物上面的一些消極禁止權的行使進行了放棄。
第二,對于反對平行進口理論的支柱的地域性的原則來說,它的含義有其獨立的一面,是依據不同的法律產生的知識產權,與其它國家的法律不產生依賴關系。知識產權人依據的是不同國家的法律并且一一對其付出了相應的代價才獲得了其權利,顯然這樣的權利也是相互獨立的。從這個角度講,權利的國際用盡是站不住腳的,畢竟我們的世界還不是“大同世界”。權利國際用盡的理論,是平行進口的一個最重要的理論依據,既然這個理論依據不存在,那么平行進口作為一個違法的行為是沒有疑問的。
第三,平行進口的特征。從商品的經銷方面來看,對于一個已經在進口國家存在的具備獨家銷售權的經銷商,然而在市場上面出現了對同一商品有兩個以上的經銷商對其同時進行進口經銷,而且每個經銷商所經銷的商品是由相同的海外出口商供應或制造。從商品的情況來看,平行進口商品是正宗。不是假貨或者冒牌的貨,是經過合法制造的并且是合法使用商標的商品。從價格方面上來看,在進口的國家,對于同一個商標的商品來說經營是由獨家經銷商或者商標權人來實現的,這個價格是比較高的。而此時最好占領市場的是經進口轉售的商品,原因在于價格低。對于平行進口的商品來說其存在的知識產權是受保護的,一般是商標權,之所以會涉及到版權或者專利權,是由于商品上面帶有注冊的商標。
第四,各國對待平行進口問題的普遍態度。平行進口問題在國際上是經過長期的討論并且有爭議的存在于法律界的問題,現在的大部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公約也很難對此作出定性的結論。各個國家的立法和司法實踐都是基于商標的不同理論,在平行進口的問題上的分歧是很大的。部分的國家堅持商標權的地域原則,然而對平行進口持反對的態度,部分國家堅持商標耗盡的原則,對平行進口的態度是肯定的,然而不管怎么樣,會有極少數的國家會絕對允許或者絕對組織商標平行進口。值得注意的是商標權的耗盡原則與商標權的地域原則在對待平行進口的問題上,其本質上是國際耗盡論和國內耗盡論之間的爭辯。假如對平行進口持同意態度,那么表明承認商標權的國際耗盡論或區域的耗盡論;如果不同意平行進口,則表明對商標的耗盡論或者區域的耗盡論持否認的態度。
第五,我國法律對平行進口應采取的措施。我國法律對平行進口沒有明文規定。但專利法確認了專利權人的進口權。專利法明文規定,如果被授予專利權后,專利權人可以有權阻止別人還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進口其專利產品或進口依據專利的方法直接對產品進行獲得其生產經營的目的,除法律另行規定的之外。這法條我們可以理解為專利產品未經許可的進口,不論平行與否,均構成侵權,也就是平行進口的禁止。為了達到激勵產業發展的目標,由我國現有的產業的政策來看,對發明是鼓勵的,還有對發明的保護以及發明的利用也是要鼓勵的。與此同時,我們還要注意的是對國外的領先的技術產品進行借鑒,最終提高產品的質量,提高國際競爭力。最明智的選擇莫過于對平行進口進行阻止,并且對獲得的最大化的利益進行全面的保護。我們對平行進口的禁止還是應當注意的,尤其是在版權的保護方面。平行進口的問題在很多的法律中均設有明確的規定,例如,我國的《著作權法》以及實施的細則。對國外的著作權人其有權對以下兩點進行禁止:第一,侵權的復制品;第二,一些不受保護的國家的復制的復制品,其來自對作品的評價。其中所提到的是進口權關于權利人的。從我國的發展的文化情況來看,根據國際上的一些慣例,可以對平行進口關于上述的條文中的進行一些補充,也就是對于作品給予的受保護的國家的復制品有權進行禁止。在商標領域,我國應采用權利用盡原則,對于商標領域來說,我們應該同意平行進口,利用的原則是權利耗盡的原則。商標耗盡的原則其關鍵的是,如果某個商標商品是由商標擁有者本人或者經過他人同意后合法投入到市場后,商標的權利人不再對該產品擁有權利,另外不得對產品的進一步銷售利用商標權法進行禁止。需要說明的是平行進口方面,商標權人同意平行進口商所銷售的產品以及使用的商標,另外從經銷商那里得到的應有的回報的利益已經被商標權人得到。此外為了更好地對各個國家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進行維護,也為了促進國際的自由的貿易以及打破貿易的壁壘,需要商品的平行進口。需要警惕的是,不應該無條件允許平行進口,這樣會產生消極的一些影響,所以我們國家一方面允許平行進口,另一方面還要加上一些附加條件:(1)不能對相關的商標進行毀謗;(2)不能對授權的經銷商已經建立的商標信譽進行利用。
國際貿易中商標顯著性的法律保護論文
論文關鍵詞:國際貿易商標顯著性
論文摘要:在國際貿易中,對商標顯著性的保護體現了國際貿易商標法律制度構建的基本價值。地域性保護制度差異是國際貿易中商標顯著性保護的障礙,國際社會為協調國際貿易中商標顯著性保護制度地域差異障礙進行了立法構建。目前,國際貿易商標顯著性立法構建中出現了以馳名商標為典型的擴張性保護與平行進口為典型的抑制性保護趨勢。
商標的顯著性是指商標自身具有獨特的識別特征,能夠區別商品或服務出處,它是商標的固有屬性,也是法律保護的重要目的。在國際貿易中,保護商標的顯著區別性是商標法律制度構建的基本價值。
商標對于國際貿易具有重要的促進功能,其功能的發揮是基于商標具有的顯著識別性。國際貿易中構建商標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就是讓商標的顯著性能夠得到超越地域限制的國際保護。在國際貿易中,具有顯著區別性是商標受到法律保護的前提,也是獲得保護的基本依據,同時還是商標權人權利利益的根本維系基礎,是國際貿易中商標所涉的各方利益予以立法平衡的焦點。
國際貿易中商標顯著性制度保護的地域性障礙
傳統上,國家通過國內立法構建商標取得及權利保護制度,以維護顯著性利益。商標顯著性保護具有鮮明的地域性特征。這種地域性的保護在一國之內市場對于維系商標顯著性尚可有效,但在國際市場,商標顯著性難以得到有效保護。原因在于:一國企業依本國法律標準(申請或使用)所取得的商標權利,只能在本國地域范圍內行使,超越國界將不再受到保護,除非在他國依照該國法律標準另行取得對原商標顯著性的壟斷使用權。此外,各國商標法律制度不盡相同,受到法律保護的顯著性區別要素構成要求及保護程度也存在差異。如有的國家所保護的具有區別性質的商標僅為圖形文字或其自組合商標,而有的國家則允許也保護立體商標,甚至具有區別性的氣標、聲音也可獲得保護。
知識產權保護研究論文
摘要:隨著中國加入WTO,知識產權貿易成為國際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但貿易自由化的發展導致對知識產權保護提出新的難題,出現嚴重的國際貿易自由化的平行進口與知識產權保護沖突。對此,為了促進自由貿易,我國應該總體上支持平行進口,但在微觀上應該對專利和版權的平行進口作一定的限制,以實現兩者沖突的和諧發展。
關鍵詞:國際貿易自由化平行進口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沖突法律和諧
一、引言
據《科技日報》載,當代國際貿易的10大趨勢之一是知識產權貿易發展已成為國際貿易中不可忽視的現實。同時,《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以下簡稱《TRIPS協定》)是WTO規則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它的形成旨在通過規則的確立與實施,充分有效地保護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防止因對知識產權的無視或侵害而帶來的貿易障礙及貿易扭曲。《TRIPS協定》對我國對外貿易的影響《TRIPS協定》作為規范統一WTO成員知識產權貿易行為的規則,盡管是由發達國家極力促成的,但從長遠發展看,對發展中國家將產生有利的和不利的影響,主要表現為:1.有利的影響要表現為:⑴順應了世界經濟發展的趨勢和要求。⑵有利于引進與貿易有關的國際投資。,⑶有利于推動我國具有知識產權的產品生產與出口。⑷有利于增強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⑸設立了一條知識產權爭端的解決通道。2.不利的影響主要表現為:⑴知識產權貿易的不平衡性日益加劇。⑵知識產權市場競爭會加劇。⑶影響出口生產增長。⑷與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貿易糾紛會增加。[1]可見,隨著中國加入WTO,雖然加速了國際貿易自由的進程,但與之相伴而生是的知識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難題,導致既要促進經濟發展而大力推進國際經濟貿易自由化,又要注意由于各國對知識產品的特殊保護而特殊對待。因此,國際貿易中出現了知識產權保護的二難問題,必須為我所面對,并尋求解決之。
二、國際貿易自由化:需要平行進口
所謂平行進口(在美國稱“灰色市場”)是指國際貿易中,當某一知識產權人的知識產權獲得兩個以上國家的保護時,未經知識產權人或者獨占許可證持有人的許可,第三者從外國知識產權人手中購得知識產權產品并輸入本國進行銷售的行為。[2]例如:經乙國知識產權人B的許可,某A在甲國享有某種產品的知識產權,同時C在丙國也取得了相同的權利,如果甲國的D未經A的許可從丙國進口該種產品,那么這種進口則構成平行進口。從此可以得出其特點為:⑴第三人從一國進口到另一國的產品是通過購買等合法方式取得的。⑵涉及兩個領域,第三方從一國得到知識產權產品后進口到另一國,這兩個地域的法律是否允許平行進口要依國內法律決定。⑶有兩層法律關系,一是知識產權人和相對人之間通過授權許可合同建立起來的許可和被許可的關系或是知識產權在兩個地域內受到法律的保護,二是第三人從一國善意取得知識產權產品銷往另一國的進出口行為。由此導致平行進口的合法性問題,即平行進口是否侵犯了知識產權人的權利成為法律界長期爭議的問題,現有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公約以及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公約,也未能對此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結論,各國立法和司法實踐由于受本國法律傳統、經濟政策的影響,對平行進口是否侵權的立場不盡統一,從而使平行進口落入了權利保護的“灰色區域”。平行進口的主要原因在于某項知識產權產品在進口國本國的零售價高于其在外國的批發價。在利益的驅動下,進口商就會購買那些在國外生產并在國外銷售的商品,然后按低于本國正常物價的價格在本國市場銷售,于是形成了進口商與知識產權人或有關的被許可人之間就同一種商品爭奪市場的局面。
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研究論文
摘要:隨著中國加入WTO,知識產權貿易成為國際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但貿易自由化的發展導致對知識產權保護提出新的難題,出現嚴重的國際貿易自由化的平行進口與知識產權保護沖突。對此,為了促進自由貿易,我國應該總體上支持平行進口,但在微觀上應該對專利和版權的平行進口作一定的限制,以實現兩者沖突的和諧發展。
關鍵詞:國際貿易自由化平行進口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沖突法律和諧
一、引言
據《科技日報》載,當代國際貿易的10大趨勢之一是知識產權貿易發展已成為國際貿易中不可忽視的現實。同時,《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以下簡稱《TRIPS協定》)是WTO規則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它的形成旨在通過規則的確立與實施,充分有效地保護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防止因對知識產權的無視或侵害而帶來的貿易障礙及貿易扭曲。《TRIPS協定》對我國對外貿易的影響《TRIPS協定》作為規范統一WTO成員知識產權貿易行為的規則,盡管是由發達國家極力促成的,但從長遠發展看,對發展中國家將產生有利的和不利的影響,主要表現為:1.有利的影響要表現為:⑴順應了世界經濟發展的趨勢和要求。⑵有利于引進與貿易有關的國際投資。,⑶有利于推動我國具有知識產權的產品生產與出口。⑷有利于增強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⑸設立了一條知識產權爭端的解決通道。2.不利的影響主要表現為:⑴知識產權貿易的不平衡性日益加劇。⑵知識產權市場競爭會加劇。⑶影響出口生產增長。⑷與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貿易糾紛會增加。[1]可見,隨著中國加入WTO,雖然加速了國際貿易自由的進程,但與之相伴而生是的知識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難題,導致既要促進經濟發展而大力推進國際經濟貿易自由化,又要注意由于各國對知識產品的特殊保護而特殊對待。因此,國際貿易中出現了知識產權保護的二難問題,必須為我所面對,并尋求解決之。
二、國際貿易自由化:需要平行進口
所謂平行進口(在美國稱“灰色市場”)是指國際貿易中,當某一知識產權人的知識產權獲得兩個以上國家的保護時,未經知識產權人或者獨占許可證持有人的許可,第三者從外國知識產權人手中購得知識產權產品并輸入本國進行銷售的行為。[2]例如:經乙國知識產權人B的許可,某A在甲國享有某種產品的知識產權,同時C在丙國也取得了相同的權利,如果甲國的D未經A的許可從丙國進口該種產品,那么這種進口則構成平行進口。從此可以得出其特點為:⑴第三人從一國進口到另一國的產品是通過購買等合法方式取得的。⑵涉及兩個領域,第三方從一國得到知識產權產品后進口到另一國,這兩個地域的法律是否允許平行進口要依國內法律決定。⑶有兩層法律關系,一是知識產權人和相對人之間通過授權許可合同建立起來的許可和被許可的關系或是知識產權在兩個地域內受到法律的保護,二是第三人從一國善意取得知識產權產品銷往另一國的進出口行為。由此導致平行進口的合法性問題,即平行進口是否侵犯了知識產權人的權利成為法律界長期爭議的問題,現有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公約以及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公約,也未能對此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結論,各國立法和司法實踐由于受本國法律傳統、經濟政策的影響,對平行進口是否侵權的立場不盡統一,從而使平行進口落入了權利保護的“灰色區域”。平行進口的主要原因在于某項知識產權產品在進口國本國的零售價高于其在外國的批發價。在利益的驅動下,進口商就會購買那些在國外生產并在國外銷售的商品,然后按低于本國正常物價的價格在本國市場銷售,于是形成了進口商與知識產權人或有關的被許可人之間就同一種商品爭奪市場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