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平行的經濟學法律詮釋

時間:2022-04-22 03: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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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平行的經濟學法律詮釋

平行進口也稱作“真品輸入”,是指本國的商標權人將自己生產的商品出售給國外經銷商或者將自己的商標許可給國外生產企業后,這些國外的經銷商或者生產企業將其與商標權人在國內生產的相同的商品,重新進口到國內的做法。平行進口是國際貿易和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中的一個古老的話題,雖經一百多年的理論爭論和各國法律實踐,仍未形成一致的對策,甚至同一國法院對之的態度也前后充滿了矛盾和變化。

第一,權利用盡原則。該原則指出:許可使用的人或者知識產權所有人對置于合法流通過后,原來的許可使用人所有的排他權也會用盡。第一點,權利耗盡的原則對知識產權非常適用,會隨著適用對象的迥異有所不同。論文百事通另外適用的對象也非常有限:排他性的知識產權,例如,商標和著作權等等,但是對屬于知識產權范圍的反不正當的競爭卻不適合。權利耗盡的原則目的是明確的,主要是為了使物盡其用的目的成為現實,在知識產品進入到流通的領域之后,對產品的物權的所有人,可以有權對該物品進行再適用以及可以對該物品進行銷售。權利耗盡原則一旦被適用,對于知識產權的所有人的獨占性的排他權就會被限制,而作為規范客觀行為準則的反不正當競爭,則不存在限制排他權的問題,自無適用權利窮竭的必要。第二點,知識產權耗盡的原則,指的主要是積極的利用權的耗盡。權利人如果從事對應的利用的行為之后,則對于知識產品的擁有者來說,他可以對該物品進一步利用,在這個范圍之內,被授權的人以及真正的權利擁有者就是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就對該標的物進行了放棄,而且對該標的物上面的一些消極禁止權的行使進行了放棄。

第二,對于反對平行進口理論的支柱的地域性的原則來說,它的含義有其獨立的一面,是依據不同的法律產生的知識產權,與其它國家的法律不產生依賴關系。知識產權人依據的是不同國家的法律并且一一對其付出了相應的代價才獲得了其權利,顯然這樣的權利也是相互獨立的。從這個角度講,權利的國際用盡是站不住腳的,畢竟我們的世界還不是“大同世界”。權利國際用盡的理論,是平行進口的一個最重要的理論依據,既然這個理論依據不存在,那么平行進口作為一個違法的行為是沒有疑問的。

第三,平行進口的特征。從商品的經銷方面來看,對于一個已經在進口國家存在的具備獨家銷售權的經銷商,然而在市場上面出現了對同一商品有兩個以上的經銷商對其同時進行進口經銷,而且每個經銷商所經銷的商品是由相同的海外出口商供應或制造。從商品的情況來看,平行進口商品是正宗。不是假貨或者冒牌的貨,是經過合法制造的并且是合法使用商標的商品。從價格方面上來看,在進口的國家,對于同一個商標的商品來說經營是由獨家經銷商或者商標權人來實現的,這個價格是比較高的。而此時最好占領市場的是經進口轉售的商品,原因在于價格低。對于平行進口的商品來說其存在的知識產權是受保護的,一般是商標權,之所以會涉及到版權或者專利權,是由于商品上面帶有注冊的商標。

第四,各國對待平行進口問題的普遍態度。平行進口問題在國際上是經過長期的討論并且有爭議的存在于法律界的問題,現在的大部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公約也很難對此作出定性的結論。各個國家的立法和司法實踐都是基于商標的不同理論,在平行進口的問題上的分歧是很大的。部分的國家堅持商標權的地域原則,然而對平行進口持反對的態度,部分國家堅持商標耗盡的原則,對平行進口的態度是肯定的,然而不管怎么樣,會有極少數的國家會絕對允許或者絕對組織商標平行進口。值得注意的是商標權的耗盡原則與商標權的地域原則在對待平行進口的問題上,其本質上是國際耗盡論和國內耗盡論之間的爭辯。假如對平行進口持同意態度,那么表明承認商標權的國際耗盡論或區域的耗盡論;如果不同意平行進口,則表明對商標的耗盡論或者區域的耗盡論持否認的態度。

第五,我國法律對平行進口應采取的措施。我國法律對平行進口沒有明文規定。但專利法確認了專利權人的進口權。專利法明文規定,如果被授予專利權后,專利權人可以有權阻止別人還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進口其專利產品或進口依據專利的方法直接對產品進行獲得其生產經營的目的,除法律另行規定的之外。這法條我們可以理解為專利產品未經許可的進口,不論平行與否,均構成侵權,也就是平行進口的禁止。為了達到激勵產業發展的目標,由我國現有的產業的政策來看,對發明是鼓勵的,還有對發明的保護以及發明的利用也是要鼓勵的。與此同時,我們還要注意的是對國外的領先的技術產品進行借鑒,最終提高產品的質量,提高國際競爭力。最明智的選擇莫過于對平行進口進行阻止,并且對獲得的最大化的利益進行全面的保護。我們對平行進口的禁止還是應當注意的,尤其是在版權的保護方面。平行進口的問題在很多的法律中均設有明確的規定,例如,我國的《著作權法》以及實施的細則。對國外的著作權人其有權對以下兩點進行禁止:第一,侵權的復制品;第二,一些不受保護的國家的復制的復制品,其來自對作品的評價。其中所提到的是進口權關于權利人的。從我國的發展的文化情況來看,根據國際上的一些慣例,可以對平行進口關于上述的條文中的進行一些補充,也就是對于作品給予的受保護的國家的復制品有權進行禁止。在商標領域,我國應采用權利用盡原則,對于商標領域來說,我們應該同意平行進口,利用的原則是權利耗盡的原則。商標耗盡的原則其關鍵的是,如果某個商標商品是由商標擁有者本人或者經過他人同意后合法投入到市場后,商標的權利人不再對該產品擁有權利,另外不得對產品的進一步銷售利用商標權法進行禁止。需要說明的是平行進口方面,商標權人同意平行進口商所銷售的產品以及使用的商標,另外從經銷商那里得到的應有的回報的利益已經被商標權人得到。此外為了更好地對各個國家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進行維護,也為了促進國際的自由的貿易以及打破貿易的壁壘,需要商品的平行進口。需要警惕的是,不應該無條件允許平行進口,這樣會產生消極的一些影響,所以我們國家一方面允許平行進口,另一方面還要加上一些附加條件:(1)不能對相關的商標進行毀謗;(2)不能對授權的經銷商已經建立的商標信譽進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