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司法認定與完善

時間:2022-09-06 10: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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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司法認定與完善

摘要:對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制度進行完善符合我國建設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的需要。然而,目前我國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制度中還存在很多問題,尤其是缺乏統一的標準,因此我國應當細化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各項考慮因素,并加強事前監督和事后監督,讓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制度的發展逐步趨于完善。

關鍵詞:馳名商標;營商環境;司法認定;立法完善

一、優化營商環境視野下完善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必要性

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已于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這標志著我國新時代營商環境的建設進入新的重要階段。目前在進一步改善營商環境的戰略目標下,為規范馳名商標的認定與保護工作,我國知識產權局已將對《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的修改列入日程,更加證明應對我國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做進一步明確,以適應建設我國新時代營商環境的需要。

(一)完善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有利于建設市場化的營商環境

市場經濟的另一含義就是競爭經濟,在這樣的營商環境下,品牌效應為商主體的盈利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馳名商標的品牌效應自然不言而喻,其在商品競爭中也發揮著重要作用。除此之外,馳名商標本身也具有著巨大的經濟利益,商標權不僅可以在市場活動中轉讓,更可以進行權利質押,因此商標本身蘊含的財產權變可使得其在市場中流轉起來。而企業若想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提高和擴大市場占有率,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是提高自身競爭力的途徑之一,品牌知名度的不斷提高,商標所具有的價值及其增值功能在未來也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必須明確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規則。

(二)完善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有利于建設法治化的營商環境

營商環境的法治化是指一套行之有效、公平、公正、透明的具體可實施的法律、法規和監管程序。改革開放40多年來,隨著市場經濟在我國的繁榮,與之相適應的法律體系也得到了充分地發展,市場經濟體制在我國逐步形成,同時與經濟體制相配套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也在形成并完善,達到了“有法可依”的追求目標。然而,由于我國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依然存在積累上的缺乏,立法過程中也存在一些認定的標準不夠細化,認定機制的不健全等問題,所以確有必要通過立法推動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制度和機制進一步完善。

(三)完善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有利于建設國際化的營商環境

上文提到,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市場經濟得到了充分的發展。那么不可避免地我國將來與國際經濟合作的力度將會進一步加大,馳名商標的認定制度是順應這一發展趨勢的必然要求。近些年來,我國正在不斷加強對馳名商標相關制度的完善,遵守所加入國際條約的相關規定,并以此為鑒,對我國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進行規范。但對于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仍缺乏統一化的標準,我國應當細化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各項考慮因素,加強事前監督和事后監督,讓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制度的發展逐步趨于完善。

二、馳名商標司法認定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對于馳名商標開始較大程度的保護,是在正式確立該制度后才開始的,其內容還不夠完善,司法實踐中也缺乏充分的經驗,從而讓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制度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一)認定標準模糊

雖然《商標法》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等,都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做了一定的規定,但是它的認定標準仍然較為籠統,缺乏明確具體的執行標準,具體體現在以下幾點。1.相關公眾的范圍標準。“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是《商標法》第14條中規定的認定馳名商標所要考慮的相關因素,然而新《商標法》對“相關公眾”的主體范圍和地域范圍并未做出具體界定。在2002年《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八條中曾明確指出商標法中所指的相關公眾是指消費者和經營者。而在2014年《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2條中對“相關公眾”做出規定,指消費者、經營者和其他相關人。司法解釋和該保護規定中的相關公眾并不完全相同,這就有可能導致在對“相關公眾”進行認定時把握尺度產生不同。不僅如此,關于相關公眾地域標準的認定方式也存在不同的做法,有的法官認為國內2/3以上省級行政區域的民眾都知道該商標才能達到相關標準,而有的法官則認為該商標不僅應在行業優化營商環境視野下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完善王靜阮雨琦摘要:對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制度進行完善符合我國建設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的需要。然而,目前我國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制度中還存在很多問題,尤其是缺乏統一的標準,因此我國應當細化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各項考慮因素,并加強事前監督和事后監督,讓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制度的發展逐步趨于完善。關鍵詞:馳名商標;營商環境;司法認定;立法完善中圖分類號:D923.43文獻標識碼:A基金項目:西安財經大學研究生創新基金項目“庭審實質化背景下被告人品格證據的規則構建”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19YCO15。作者單位:王靜,西安財經大學;阮雨琦,西北政法大學經濟與法154DOI:10.19885/j.cnki.hbqy.2021.09.049內有較高知名度,在全國范圍內也應有大部分公眾對此知曉。2.知名度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的《馳名商標保護司法解釋》中,關于知名度的認定標準也是使用“廣為知曉”的說法,但是并沒有對享有較高聲譽進行強調,只是將其作為認定的事實之一。2014年《商標法》第一次對馳名商標認定的知名度標準做出界定,關于知名度標準采用“熟知”,但是2019年新《商標法》并未對馳名商標的知名度標準進行實質的修改。關于“熟知”從一般詞義理解出發,公眾對該商標有較為深入的了解,但是“熟知”應當達到怎樣具體的程度,《商標法》中也沒有具體的規定。這一抽象的規定,使得各地方人民法院對其寬嚴把握存在差異,法院會有很大的裁量權,就有可能導致有些當事人利用法院之間認定馳名商標標準的差異制造虛假訴訟或者是將案件“遷移”問題的存在。3.地域標準。由于我國無論是《商標法》中還是與之相關的司法解釋中,都缺乏認定馳名商標的地域范圍標準。因此,人民法院在司法認定地域范圍時就容易對該標準把握不一。從《商標法》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來看,馳名商標要求應當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隱藏含義是需要我國大部分地區的相關公眾對此知曉,然而新《商標法》并未對公眾知曉的廣度做出規定,即對域內馳名商標是必須在“全國范圍內”享有較高聲譽,還是在“某幾個區域”或“某一個區域”內享有較高聲譽;對域外馳名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范圍應當是“域外所有國家”,還是說只用“大部分國家”,這些標準若不進行明確,將給司法實踐帶來新的問題。

(二)認定機制不健全

1.人民法院之間的馳名商標認定存在沖突。各人民法院之間的認定標準存在的沖突,一部分是如前文所述,由于我國《商標法》及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對馳名商標司法認定標準的規定仍然較為籠統,不夠細化,法官在司法實踐中缺乏明確具體的執行標準而產生;另一部分則是因為我國地區差異較大,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各地享有管轄權的法院又各具特點,情況各不相同,發展較慢地區的法院的經驗積累就相對不足,當地法官的判案經驗和專業知識水平也就相對較弱。2.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過程缺乏監督機制。相對來說,馳名商標基于自身知名度高、經濟效益好等優勢從而能夠將巨大的經濟利益帶給企業。一些商標所有人受到巨大利益的驅動,虛構認定馳名商標所需了解的事實,偽造所需提供的材料,借此來提升其產品的知名度,獲取競爭優勢及其他利益。這一過程被稱作“馳名商標的虛假訴訟”。比如名噪一時的“康王”案,山西運城的“史翠芬”案等,都是通過提供虛假的訴訟材料來獲得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的結果。馳名商標的虛假訴訟究其原因在于在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的過程中缺乏必要的監督機制,使得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并未及時查清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虛假訴訟問題,從而嚴重影響了市場秩序以及司法認定的公平正義性。

三、馳名商標認定標準之域外考察

美國是英美法系國家,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方式不僅包括成文法,比如《聯邦商標法》《聯邦商標淡化法》等,還有司法實踐中許多的判例。美國對于馳名商標的保護采取“反淡化理論”,也就是其《聯邦商標法》中第1125條規定的“著名商標”淡化的法律救濟。另外,美國在《聯邦商標淡化法》中對認定馳名商標所要考慮的各項因素進行了規定,具體包括該商標顯著性的程度,商標使用的時間和范圍,商標的廣告宣傳的時間、程度、范圍,使用該商標商品的銷售量、范圍,實際中的知曉程度,是否為聯邦注冊商標。加拿大在《商標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規定的認定馳名商標應該考慮的方面如下:首先是當使用的地點是加拿大以外的公約國時,就必須要滿足使用時與商品、服務相關聯的要求,而且還要注意的是在加拿大一定要流通與該商標有關系的產品;其次要使在加拿大流通的印刷出版物或收聽的廣播節目中所做的廣告被與商標有關的商品或服務的潛在消費者所知曉。日本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方式是分類保護,對未注冊的馳名商標適用混淆理論,對已注冊過的商標適用淡化理論,對兩類商標的法律保護均體現在《商標法》和《不正當競爭防止法》。日本在《商標審查指南》中對認定馳名商標所要考慮的各項因素進行了規定,具體包括實際使用與否;用于什么方式進行廣告宣傳;何時開始使用,使用的時間長度;所用于商品或服務的性質;質量、銷售量、獲得證書;使用領域。通過對以上提到的規定進行分析,以上國家在認定馳名商標所要考慮的因素中,在考慮商標馳名與否時,都有相關公眾的知曉程度這一點。然而關于是否明確規定必須注冊不同,日本同加拿大一樣,均未做強制性要求,而美國對注冊做硬性規定;關于是否需要被實際使用的要求不同,美國與日本的規定基本一致,均明確提出該商標應在實際生活中被使用,而加拿大并未對此做硬性規定,僅規定需要潛在的消費者對此知曉。

四、完善我國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制度的立法構想

(一)統一完善司法認定標準

1.明確相關公眾的主體范圍和地域范圍。《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在相關公眾主體范圍上的規定是最接近《巴黎公約》標準的,較為具體和全面,對相關公眾的主體范圍可以做擴大化解釋,不僅包括與交易活動直接相關的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只要是和該商品或者服務相關的公眾主體均可納入這一范圍內。所以在新《商標法》修改過程中,建議可以將“相關公眾”的范圍擴大化,可修改為:“相關公眾”包括與有關的消費者;使用此商標商品或服務的生產者、提供者;銷售渠道中有關聯的銷售者及和該活動相關的其他人員。相關公眾的地域范圍認定應堅持地域性原則,要求為我國地域內的相關公眾所熟知該商品即可。這里所說的“地域”是指相關的行政區域。其次,法律可以規定一些參考指示供給各法院在審理時的需要,同時可以結合各地區、各行業的不同發展程度,做出靈活的調整。2.細化知名度標準。新《商標法》將“熟知”規定為相關公眾對馳名商標的知曉程度。要明確相關公眾的知曉程度,不僅僅需要解讀相關法律條文的具體含義,也需要考量與之相關聯的一些其他因素。比如商標經過越長的使用時間,就越有可能越被熟知;另外還可加入宣傳時間、宣傳所涉及的地域來作為認定標準的考慮因素,若該商標在市場上宣傳的時間越久,所覆蓋的區域越大,那么其被公眾熟知的可能性也越大,知名度自然更高。3.明確地域范圍界定標準。如果必須要求一個商標被全國范圍內的相關公眾知曉才能成為馳名商標,那么這個要求則有些過于嚴苛。由于我國地域遼闊,且各地區各民族間文化、語言、思想理念等各方面都不盡相同,甚至存在著極大的差異,因此要求全國范圍內的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的標準過于嚴苛,且并無必要。實際上,很多馳名商標并非所有人都知曉,但這對于馳名商標的認定并未產生阻礙。同理,如果認定馳名商標的知曉程度只滿足某個區域也是不合適的,因為這樣的范圍明顯過窄,有可能助長地方保護主義之風,對商標的保護并沒有好處。因此,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在地域范圍上的要求是我國主要地域的公眾知曉即可,既不要求全國范圍內的公眾知曉,也不能局限于某一地域內的公眾知曉,而是將其規定為我國的大部分地域內就能被認定為馳名商標,這樣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

(二)健全司法認定機制

1.加強對有管轄權的法院的指導和監督。為減少各地法官在審理馳名商標案件中存在的差異性,加強法官的專業水平,最高人民法院應當組織對有馳名商標認定權的中級法院進行統一培訓,以此來統一做法。并且通過定期組織類似活動,提高辦案法官的專業素質,盡量平衡各地區法院之間的差異。它的優點在于不僅僅對統一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標準有利,還可以防止某些別有用心的企業利用這一點,鉆法律空子,獲得馳名商標的認證資格,從而維護我國法律的權威性。2.引入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監督機制。為了避免一些企業試圖通過虛假訴訟來提高企業知名度、牟取不法利益的不良行為,從而做出必要的防范機制,可以通過立法引入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監督機制,增加事前監督和事后監督,以此來促進更加有序的市場競爭,保護司法的公平公正性。(1)事前監督。為避免一些企業通過虛假訴訟來認定馳名商標事件的發生,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法院必須加強對馳名商標認定案件的審查。在對馳名商標進行司法認定的案件中具體的審查事項如下:當事人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實,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一定的利害關系,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響法官公正審判的情形。盡量做到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兩條腿”走路。(2)事后監督。僅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做事前監督達不到全方位規制馳名商標認定過程的要求,還需對相關企業進行事后監督,主要針對實踐存在的濫用馳名商標的情形。在商品或服務的交易活動中,某些企業可能會濫用馳名商標,以此作為宣傳噱頭吸引消費者,造成不正當競爭現象的出現,而法院在審理認定馳名商標的案件完畢后,便沒有權利在對涉案商標的當事人采取措施制止濫用行為;同時由于馳名商標是一個動態的發展過程,隨著企業經營狀況的變化,商標是否馳名也會發生變化。因此加強對馳名商標的事后監督同樣是不可忽視的重點,需要明確規定對馳名商標的撤銷程序。例如,對濫用馳名商標的企業進行警告,要求其限期整改,撤回相關宣傳廣告,若不做出相應的整改行動,即責令有關部門撤銷對其馳名商標的認定,并進行公告。

五、結語

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制度在我國的確立,盡管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而且該制度也正在逐步地走向完善。但是由于時間較短,經驗積累不夠豐富,目前我國馳名商標司法認定也仍然存在一些如認定標準不夠明確,認定機制不夠健全的問題,導致我國馳名商標認定制度不夠完善。因此司法認定馳名商標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是應盡可能地統一認定馳名商標的標準,將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各項考量因素進一步細化,同時還應完善司法認定機制,加強各地區法院法官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的培訓,提高其專業知識水平,盡量平衡各地區法院之間的差異,通過立法完善監督機制,使相關法律制度可以不斷地調整和完善,為建設我國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添磚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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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靜 阮雨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