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商化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8 03: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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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商化中成人教育問題綜述
摘要:現代社會,人格正朝著普遍商化的方向迅速發展。受其影響,成人教育一步步陷入產業化、營利性及工具性的功利主義危機之中。功利主義促進人們對經濟利益的向往與實現,實現了近期目標,但也不可避免地導致了人格褊狹與學歷商品化。唯有加強人文素質教育,進行人格矯治,才能促使成人教育健康發展。
關鍵詞:人格商化;成人教育;功利主義;危害性;人格矯治
法國土倫大學曝出中國留學生買賣文憑事件,法國舉國震驚,警方也隨即介入調查。我國有些媒體卻不以為然,甚至有人以中國造假劣根性牽涉到高等教育而已一笑了之。但更多的是指責、謾罵,怒斥現代學生的人格低劣。殊不知,在我們的高等教育尤其是成人教育中此類事件早已司空見慣。科技的推動、經濟的發展,人格正朝著普遍商化的方向迅速發展,從而促進成人教育功利主義的形成。
一、人格商化
自原始社會以來,人類的大腦已經充分進化,人們已經能朝著自己所設定的方向自由行為并將自己意志定著其上。很早以前,我們還在為生存奮斗,現在卻為利益不擇手段。現代社會中,人人都在從事經營活動,人人都以謄利為己任。民主主義者將此種情形稱為“自由”,這是人類所追求的終極目標,經濟學者則稱之為“經濟人”理性。這預示著社會生活中,人們都能從行為與效益的反向運動中尋求利益最優化的效果。換句話說,經濟社會中人格商化了。
從廣義說,人格商品化是人格商化的另類表現形式。自然人的肖像、姓名、形象、聲音,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商業形象等人格要素可以與人格主體分離使用并帶來經濟利益,名人廣告、名人商標注冊、形象代言等無不打上商化的烙印。
成年人功利教育和人格商化的關聯性透析論文
摘要:現代社會,人格正朝著普遍商化的方向迅速發展。受其影響,成人教育一步步陷入產業化、營利性及工具性的功利主義危機之中。功利主義促進人們對經濟利益的向往與實現,實現了近期目標,但也不可避免地導致了人格褊狹與學歷商品化。唯有加強人文素質教育,進行人格矯治,才能促使成人教育健康發展。
關鍵詞:人格商化;成人教育;功利主義;危害性;人格矯治
法國土倫大學曝出中國留學生買賣文憑事件,法國舉國震驚,警方也隨即介入調查。我國有些媒體卻不以為然,甚至有人以中國造假劣根性牽涉到高等教育而已一笑了之。但更多的是指責、謾罵,怒斥現代學生的人格低劣。殊不知,在我們的高等教育尤其是成人教育中此類事件早已司空見慣。科技的推動、經濟的發展,人格正朝著普遍商化的方向迅速發展,從而促進成人教育功利主義的形成。
一、人格商化
自原始社會以來,人類的大腦已經充分進化,人們已經能朝著自己所設定的方向自由行為并將自己意志定著其上。很早以前,我們還在為生存奮斗,現在卻為利益不擇手段。現代社會中,人人都在從事經營活動,人人都以謄利為己任。民主主義者將此種情形稱為“自由”,這是人類所追求的終極目標,經濟學者則稱之為“經濟人”理性。這預示著社會生活中,人們都能從行為與效益的反向運動中尋求利益最優化的效果。換句話說,經濟社會中人格商化了。
從廣義說,人格商品化是人格商化的另類表現形式。自然人的肖像、姓名、形象、聲音,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商業形象等人格要素可以與人格主體分離使用并帶來經濟利益,名人廣告、名人商標注冊、形象代言等無不打上商化的烙印。
商事人格權研究論文
摘要:商主體作為法律主體也享有各種人格權,然而這種人格權卻明顯超出了傳統民法人格權理論,處于一種理論體系上無從歸屬的尷尬境地。于是,有了從各種角度與立場出發的形形色色的判斷。但是,如果從人格權與民商事主體間關系的一般理論出發,我們就會發現,商主體的人格權實際上只能借助于商事人格權理論獲得解釋。并且,獨立于民法之人格權,兼具人格權屬性與財產權屬性的商事人格權理論的提出,恰恰解決了民法人格權理論的矛盾與商主體賴以依存的人格權理論缺失的問題,具有重大的理論與實踐價值。
關鍵字:商事人格權,一般商事人格權,具體商事人格權,法律屬性,制度
一、引言:問題的提出
在當今社會,商品經濟的烙印越來越深地打在每一個人的身上,以至于學界普遍地認為所有民事主體都成為“經濟人”了。此即近年來學界所熱衷討論的“人的普遍商化”現象。[1]這種現象反映在財產法上至為明顯,即使在人格權法上,也反映出人格利益的財產屬性的加強。譬如,自然人可以將其姓名授權他人作為商號或商標使用,從而獲取高額收益;自然人的肖像可以通過商業化使用而創造大筆財富;甚至個人隱私也可以轉化為財產。企業法人的名稱、商譽、商業秘密等更是可以作為直接的物質財富,而對企業的發展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然而,這種基于商品經濟的發展而自然產生的現象,卻給理論界帶來了一個很大的難題:這些權利究竟該如何定性?傳統民法認為,人格權是非財產性權利,并不以一定的財產利益為內容。人格權的客體即人格利益不能直接表現為商品,其價值也不能用金錢衡量。人格權又具有專屬性,只能為權利主體所享有,不能轉讓和繼承。[2]顯然,上述自然人人格利益的商品化利用現象與企業法人人格利益的直接財產屬性,并不能為傳統民法人格權理論所解釋。
對此,理論界提出了不同解釋。有人提出“商品化權”或“公開權”以解釋,并認為其含義為“真實人物將其姓名、肖像或其他表明其身份的個體特征授權他人用于商業使用,并禁止他人未經授權進行商業使用的權利。”[3]與此相似的提法,還有“形象權”。[4]并認為所謂形象權就是指一個人對與其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各種形象因素的商業價值所享有的權利。此種權利如同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使用權一樣,從性質上講非屬于人身權,而屬于財產權,且為獨立于物權、債權與知識產權的獨立財產權類型。[5]盡管這些提法對于自然人人格利益的商品化利用現象能夠較好地解釋,使得為傳統民法人格權理論所不能包含的自然人人格利益的商品化利用權有了法律上的歸屬,但也只能解釋自然人人格利益的商品化利用現象,對于企業法人人格利益的直接財產屬性則無能為力。
另有人就企業法人名稱、商譽等具體人格權性質提出各種不同學說:有人認為商號權是一種既有人身權性質,又有財產權性質的權利;[6]有人認為商號權就是商品生產經營者依法對其注冊商號所享有的專用權,其內容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雙重屬性,在權利類型上屬于知識產權;[7]有人認為商譽屬于法人名譽內容的一部分,法人的名譽與法人的商譽在本質上沒有什么差異,商譽權即屬于法人名譽權的重要組成部分;[8]有人認為商譽權雖然具有無形財產權性質,但財產性只是其非本質屬性,人格權才是其本質屬性,故屬于一種有別于相關權利的特殊人格權。[9]應該說,這些學說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問題在于其立論均基于傳統的人格權理論,堅守著傳統民法的人格權特征,從而根據是否符合該特征而得出商主體人格權法律屬性的結論。面對完全不同于民事主體的商主體,卻堅持用傳統民法的人格權理論解釋商主體的人格權法律屬性,當然難以得出令人信服的結論。
議商主體制度邏輯思維理論
一、引言
不管其內容是多么的紛繁復雜,商主體制度應當成為商法的基石。因為。商行為在實質上還是民事行為。時展確實帶來了商行為的發展,但是這些變化只是內容有所增加、范圍有所擴大而已。而商主體制度,則經由了從商人法到組織法的實質性演變。商法,究其根源或出身,初始就是作為商人法出現的商人只是自然人中那些專門從事商業貿易的人,然后擴大到進行商業活動,但不以此為常業的人,甚至偶爾進行一次商業活動的人也成為商法關系主體,最后是將由商人組成的各種組織引人商人的定義中,并且這些組織很快取代自然人成為商人的主要局部,經濟發展中起著巨大的作用。
”[1]
那么有關民事主體的原理與規則運用在商主體上就顯得困難多了因為,如果說民法有關民事行為的原理與規則很容易用來解決商事交易行為中的法律難題。民事主體制度一般僅僅關注主體在市場中的交易主體地位,即一個在交易中相對于其他主體的資格問題。這幾乎是從宏觀角度來關注主體的外部地位。否具有法人資格、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否具有市場交易資格,一個相當簡單的法律課題。事實上,商主體之上最重要、最復雜的關系在于商主體內部各個交易主體之間的關系。民法通則》確認了公司的法人資格,但是對公司內部組織結構運行、股東權利等細節問題卻沒有涉及。所以,可以修改合同法、修改合同總則有關制度、擴展有名合同種類,以解決新型商事交易對商行為制度提出的需求,但是很難通過修改《民法通則》來解決股東權益維護上可能出現的法律難題。
再則,很多新型商行為與商主體制度有密切聯系,最典型的就是證券發行與交易。商行為面臨的外部法律環境,在很大程度上實質是對商主體的法律限制。諸如,某個商主體必須履行某種法定義務或職責的行為,必須服從國家強制機關的管理。
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商法的困惑主要是商主體法的困惑。時代對商法的挑戰,也主要是對商主體法的挑戰。
人格權發展提升論文
摘要:人格權是以權利主體的人格利益為客體的民事權利。對人格利益的認定,隨著時代的發展在逐步深入,所以人格利益的范圍日益擴大,人格權的內容日益豐富,出現了許多新的人格利益。本文對此做一簡單論述。
關鍵詞:變動:人格權
在傳統的被稱之為“物文主義”的民法當中,關于人格權的規定通常是寥寥幾筆。這一點,在世界各國民法典中是一個普遍的現象。就我國1982年的《民法通則》而言,雖然有些學者認為在人格權領域較世界各國有著很大的突破,表現在明確規定了法人人格權,但是,與篇幅宏大的債權制度相比,同樣處于“弱勢”地位。而在21世紀的今天,人們更重視自身的權利,尤其是人格權的發展突飛猛進。因此,當代的民法應朝著“人文主義”民法的方向發展,凸顯民法的人文關懷,借以突出人在“市民社會”中的地位,突出自己的權利,關注自己的生存和發展。
人格權是以權利主體的人格利益為客體的民事權利。對人格利益的認定,隨著時代的發展在逐步深入,所以人格利益的范圍日益擴大,人格權的內容日益豐富,出現了許多新的人格利益。如,對于通過造型藝術獲得的形象的保護、對于死者姓名和名譽的保護、對于遺體的保護、對于具有人格紀念意義的物品的保護,法人人格權、商事人格權等問題的提出和論證,都彰顯了人格權不斷發展和其地位的日益提升。
1傳統民法中的人格權
1.1一般人格權
工商管理專業人才培養探索
摘要:工商管理專業的學生是我國未來管理者梯隊的主力軍,因此需要學校提供優質的培育資源和正確的教育方式。隨著時展,創新創業精神對于工商管理專業學生的重要意義越來越大,創新創業理念對于學校人才培養方案制定的影響也越來越大。本文中從創業創新理念對于工商管理專業人才培養的重要意義入手,在結合工商管理專業人才的培養需求情境下,探討如何在創業創新理念下培養工商管理專業人才。
關鍵詞:創業創新理念工商管理專業人才培養
隨著“萬眾創新、萬眾創業”政策的推出、觀念的盛行,一時間,在年輕人心中,尤其是在大學生群體中掀起了創業夢的浪潮。在校期間,許多的大學生嘗試初次創業;畢業之后,許多大學生走上了自我創業之路。盡管大學生創業存在較高的風險,學校方面也并不大力推崇在校學生進行創業,但是創新創業精神是必須要有的。創新創業精神是新時代大學生必須具備的時代品格,更是工商管理專業學子必須具備的專業素養。
1創業創新理念對于工商管理專業人才培養的重要意義
1.1協同理論與實踐的發展。工商管理專業主要是學習企業管理的各個內容,包括對市場營銷的學習、財務環節的學習、人力方面的學習等。工商管理所具備的學科特點就是學習范圍廣泛,但是學習深度不佳。因此在工商管理專業發展中,應該重視學習廣度與學習深度的同時開拓。創業過程中需要的是一種綜合素質,包括戰略分析能力、溝通能力、創新能力等,這正與工商管理專業的教學重點相契合。創新創業精神代表的是一種自我學習與自我管理的思想,這種思想在實踐中運用,就會逐漸成為自我開拓、自我發展。同時,創新創業精神所培養出的堅毅不拔、迎難而上的可貴品質,是成為企業家的必要基石。創新創業精神有助于學生進行豐富的校內、校外實踐。在參閱大量創業案例后,工商管理類的學生會躍躍欲試。有的同學會豐富自己的校內活動,如不斷參加各種創新大賽,加入創業社團,組織創新交流會等;有的同學會不斷豐富自己的校外實踐,如參與相關實習,甚至是在校創業等。創新創業精神有助于該專業的學子將理論與實踐結合起來,在實踐中不斷深化管理知識,在知識學習中不斷反思創新創業實踐。1.2樹立創新創業意識,完善自我人格發展。在創新創業精神的學習中,工商管理專業的學子能夠不斷完善自身的人格發展。創新創業理念能夠幫助學生建立合適的個性特征。個性特征發展對于管理專業的學生十分有必要。穩定、積極、進取的個性特征是絕大多數管理崗位所需要的。因此在創新創業教育中,學生們能夠從創業人物身上學習到他們的堅強品質和堅守精神,從而完善自身的個性發展。創新創業理念能夠幫助管理類學生培養管理素養。這種素養是管理者自身特有的一種品質、性格或者精神。在創新創業理論教育和實踐教育中,工商管理專業的學生能夠了解管理者身上所具有的品質是什么,有什么樣的精神,從而有助于自我的吸收和學習。1.3推動自主創業、創新活動的展開,實現多樣化的人生價值。創新創業理念幫助學生開拓了新的人生價值實現的道路。在原有的人生發展中,該專業的學生會選擇就業、會選擇繼續攻讀理論,但是在創新創業理念的宣傳下,學生們具有了創業精神,創業之路成為新的人生價值實現的道路。盡管大學生創業的失敗率較高,但是在積攢足夠的經驗與資源后,創業之路也不失為一條有效的道路。在現有就業數據中,商學院畢業的學生,尤其是工商管理專業的學生在畢業后會趨向于自我創業。創業道路的選擇既與不理想的就業環境有直接關系,更與創新創業精神的滲透有深入聯系。創新創業理論展開和實踐推廣幫助學生豐富就業道路,實現了多元化的自我價值實現。在創業中,學生實現的不僅僅是個人的價值,對社會也產生了相應的社會效益。
2工商管理專業人才的培養需求
漫談商主體制度的邏輯與規范
關鍵詞:商主體;法人人格;財產性規范;管理性規范
內容提要:商主體是交易與組織的混合機制。商主體規范應當立足于不同主體的交易性與組織性特征的不同表現而展開。組織性色彩越濃厚,對商法的需求就越強烈,就越需要由商主體特別法給予某種示范或者強制。如何規范商主體人格獨立的五重要素,是商主體制度建構的核心問題。在規范設計中,應圍繞財產性規范與管理性規范兩范疇,處理好規范的強制性與任意性的關系。一般而言,商主體制度的財產性規范是強制性的,而管理性規范的強制性則因為主體類型的不同而有別。
一、引言
商主體制度應當成為商法的基石。因為,不管其內容是多么的紛繁復雜,商行為在本質上還是民事行為。時展確實帶來了商行為的發展,但是這些變化只是內容有所增加、范圍有所擴大而已。而商主體制度,則經由了從商人法到組織法的本質性演變。“商法,究其本源或出身,初始就是作為商人法出現的。商人只是自然人中那些專門從事商業貿易的人,然后擴大到進行商業活動,但不以此為常業的人,甚至偶爾進行一次商業活動的人也成為商法關系主體,最后是將由商人組成的各種組織引人商人的定義中,并且這些組織很快取代自然人成為商人的主要部分,在經濟發展中起著巨大的作用。”
如果說民法有關民事行為的原理與規則很容易用來解決商事交易行為中的法律難題,那么有關民事主體的原理與規則運用在商主體上就顯得困難多了。因為,民事主體制度一般僅僅關注主體在市場中的交易主體地位,即一個在交易中相對于其他主體的資格問題。這幾乎是從宏觀角度來關注主體的外部地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是否具有市場交易資格,是一個相當簡單的法律課題。事實上,商主體之上最重要、最復雜的關系在于商主體內部各個交易主體之間的關系。《民法通則》確認了公司的法人資格,但是對公司內部組織結構運行、股東權利等細節問題卻沒有涉及。所以,我們可以修改合同法、修改合同總則有關制度、擴展有名合同種類,以解決新型商事交易對商行為制度提出的需求,但是,我們很難通過修改《民法通則》來解決股東權益保護上可能出現的法律難題。
再則,很多新型商行為與商主體制度有密切聯系,最典型的就是證券發行與交易。商行為面臨的外部法律環境,在很大程度上實質是對商主體的法律限制。諸如,某個商主體必須履行某種法定義務或職責的行為,必須服從國家強制機關的管理。
淺談高校體育教學改革新思路
摘要:本文在研究高校體育教學現狀的基礎上,探討動商理論及其價值,提出了高校體育教學改革的新思路:注重“以學生為本”進行體育課程教學、構建課內外一體化教學模式、用動商去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全面發展。
關鍵詞:動商;健康;高校體育教學;改革
一、引言
動商與智商、情商共同構成了人類情感、認知和行動的三角支架,是衡量人類身體運動綜合能力的重要指標[1]。2018年9月,在第五次全國教育大會指出,要努力構建德智體美勞全面培養的教育體系,形成更高水平的人才培養體系。關于體育,他提出:“要樹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開齊開足體育課,幫助學生在體育鍛煉中享受樂趣、增強體質、健全人格、錘煉意志。”[2]不僅總結了體育在育人中的重要作用,還為高校的體育教學改革指明了方向。大學生作為社會主義的建設者和接班人,只有具備“三商合一”的全面素質,才能更好地為人民服務。因此高校體育教學不僅要注重體育的育人功能,還要挖掘學生的動商潛力,從動商的視角看高校體育教學改革的新方向。
二、動商理論與價值探討
自2012年著名學者王宗平提出動商概念至今,動商的理論體系正在不斷完善。目前動商理論也得到越來越多學者的認可和關注。動商概念的界定已成雛形:所謂動商,就是指運動能力和潛能。其概念主要分為狹義和廣義兩種:狹義的動商主要是個體的綜合運動商數,廣義的動商則是以生命體形式進行的運動商數[1]。也有學者認為,動商具有顯性和隱形之分,其中運動能力為顯性動商,而潛能則為隱形動商,揭示的都是個體運動的綜合素質[3]。有關動商價值的研究認為,動商有助于培養正確的體育觀[4],提升運動健康認知[5],促進主動鍛煉意識[6],遏制體質下降、健全人格[3]等。因此將動商的理論引入高校體育教學改革中,對糾正學生關于體育的偏見,提高體育教學效果和質量,挖掘大學生的動商、培養自主鍛煉意識,培養終身體育健身意識以及培養健全的人格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網絡運營商對用戶隱私權侵害論文
摘要摘要:“網管”有必要,但過當造成對用戶隱私權的侵害。隱私權是自然人的一項重要的人格權,作為隱私權客體的隱私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領域三大類。對隱私權的保護,世界上有三種模式、兩種方法,我國應建立隱私權的直接保護制度。網絡運營商對網絡用戶隱私權的侵害,是其濫用或不當使用網管權的結果,應通過立法或建立非凡制度來加強對網絡用戶隱私權的保護。網管軟件對個人接入用戶進行實時“抓屏”和監控構成對隱私權的侵害,對單位內部員工在事先未告之的情況下進行實時“抓屏”和監控也構成對隱私權的侵害。
主題詞摘要:網絡運營商網絡用戶隱私權隱私權保護
一、從某網管軟件說起
21世紀是互聯網的世紀,上網在當前不但已經成為一種時尚,而且也已經成為人們生活和工作的工具和手段。但是,互聯網作為除報刊書籍、廣播、電視之外的第四媒體,在一些情況下或在某些板快,如BBS、聊天室、文章評論部分、寄生的個人主頁等,具有相對較高的不可控性,因而就可能出現較多的侵權信息,對此,網絡運營商應當承擔一定的監管義務和責任,同時享有相應的權利。網絡運營商對網絡的監管,簡稱“網管”,往往通過技術手段實現,如過濾、刪除信息,切斷鏈接,登錄記錄,郵件查看,等等。但這樣就會產生另外一個的法律新問題,即網絡運營商假如濫用或不當使用網管權,就會對網絡用戶的隱私權造成侵害。
某網絡運營商新近開發了一個“網絡接入認證管理系統”,該系統的一個主要賣點是它具有一種對用戶端進行實時“抓屏”和監控的功能,即凡是通過該認證系統登錄在線的用戶和計算機,其屏幕顯示的內容隨時受到網絡管理員(網管員)的監視和攝錄。該認證系統擬在近期應用于本公司的網絡接入業務,同時向社會推介。值得肯定的是,該系統從源頭上、從技術上對網絡信息加強了監管,有利于分清網絡信息侵權責任,有可能杜絕網絡信息侵權行為,但矯枉過正,無論對于個人用戶還是單位內部用戶,都構成了對他人人格權主要是隱私權的侵害。
1、一般說來,單位用戶對該認證系統的監控功能是比較肯定的,因為通過此功能,能夠對本單位員工應用計算機的情況進行實時監控,為崗位設置和考核、人員配備和控制提供依據。但是,從員工角度來說,由于計算機本身的特征和應用的普遍性,在個人專用的單位所有的計算機中,開辟有私人領域,存儲有私人信息,部分私人活動也借助其完成,對此所在單位也是默許的,因而對這些計算機進行實時“抓屏”和監控的結果,構成了對員工隱私權的侵害。單位對該侵權行為的抗辯理由是,員工在工作期間不得從事和工作無關的活動,實時“抓屏”和監控只局限于上班時間之內。
商主體研究論文
一、商主體概說
從法律角度講,商主體是一種法律擬制的主體,又稱商事法律關系主體,是指依照賞罰的規定,具有商事權利能力和商事行為能力,能夠以自己的能力參與商事法律關系,并享有商事權利和承擔商事義務的人,包括商事個人和商事組織。
對商主體的特征進一步探討,有助于對商主體的內涵的了解和把握,總的說來,商主體的特征可以作如下表述:第一,商主體必須具有商事能力:一是商事主體必須能夠參加商事活動,二是商事主體有特定的經營范圍。第二,商主體必須以營利性活動為其營業內容:其從事的必須是特定的商行為,并且是持續性地從事該種商行為。第三,商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須經商業登記才能取得。從法律上講,商人資格的取得維系于商事登記制度,商人資格的成立必須先履行商事登記程序。第四,商主體必須是商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是商法上權利義務的實際承擔者。商事主體必須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事活動,獨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并能承擔財產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是按照目前國際通用的分類標準,即按商主體的組織機構特征進行分類,將商主體分為商個人、商法人和商合伙三類:
1.商個人(即商自然人)。指依商法規定從事商事活動,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按照各國的商法實踐,商個人包括事實意義上的個體商人和“個人之商號”(即個人單獨出資經營的商業)。我國現行法中,商個人包括私營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個體商人。我國法律規定,商個人從事工商業經營,應依法核準登記,從事商事活動所發生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2.商法人。即基于營利性營業目的而設立,具有特定的商事能力,依商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并以其經營資產獨立承擔責任的社團組織。我國立法規定取得商法人資格的條件是:必須經過商業登記;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我國目前的商法人制度還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