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義務觀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6 23: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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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義務觀

小議權利義務觀的錯位及補救

[論文關鍵詞]大學生權利義務

[論文摘要]大學生不僅應有較高的知識文化水平和修養,而且應具有正確的權利義務觀。然而,當前不少大學生的權利義務觀存在錯位,與社會需求不相適應。因此,必須加強對大學生的權利義務觀教育,培養大學生的權利義務意識。

大學生,作為社會中文化層次較高者的代表群,也理應是知識義化水平和修養,即文明層次較高的代表群。從法律角度講,應該是有相當的憲法意識,權利義務觀比較明確的公民。然而,當前大學生、大學校園中缺乏基本憲法意識、權利義務觀的“不規范”現象卻時有發生。例如,吃飯擠窗口,聽課聽報告小話喳喳,課堂內外不尊敬師長,消費鋪張——著裝、佩飾、食品、娛樂都是企求“現代化或趟現代化”的享受,考試作弊等等。大學生權利義務觀的缺位與越位,導致高校的管理成本和風險日益增加,正常的辦學秩序受到影響,家長負擔居高不下,不堪重負,高校培養機制與社會需求發生沖突。岡此,面對中國社會的急速轉型,當代大學生應持有何種權利義務觀是在依法治國觀念逐漸深入人心的今大需要深入思考的問題之一。

1大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1.1權利義務的概念及特點

所謂權利,就是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對法律關系主體可以自主決定作出某種行為的許可和保障。所謂義務,就是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對法律關系主體的行為的一種約束手段。它或者表現為要求人們必須根據權利的內容作出一定的行為,或者表現為要求人們不得作出一定的行為。權利和義務的關系表現在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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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納稅人權利義務觀論文

在我國,公民對稅收根據的認識是建立在傳統的“國家分配論”基礎之上的。“所謂賦稅就是政府不付任何報酬而向居民取得的東西”,以此為理論依據的稅收被定義為“國家以其政治權力為依托而進行的無償性分配”。在此理論指導下,區別稅與非稅標志的稅收“三性”(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被過分強調,成為割裂政府與公民之間權利義務平等對應關系的利器。國家成為只享有征稅權力而無須承擔任何代價或回報的權力主體,公民成為擔負納稅義務而無權索取任何回報的義務主體。盡管現實生活中政府實際在積極履行其社會職能,公民也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但稅收理論上的誤導,直接影響了納稅人行使權利的積極意識和政府課稅中對納稅人權利的應有尊重。更為有害的是,這直接導致脫離權利的“應盡義務論”在我國稅法理論界和實務界的盛行。

從立法上看,現行憲法僅僅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卻缺乏“納稅人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的相應條款。這也成為不少理論界同仁將納稅人直接稱呼為“納稅義務人”的依據。我國稅法中對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雖有許多規定,但對納稅人的權利以及稅務機關如何為納稅人服務卻規定得不夠充分,稅務機關行使職權在執法程序上也不夠完備、規范,致使一些稅務人員隨意執法、濫用職權、隨意侵犯納稅人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有關納稅人權利的規定散見于《稅收征管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等不同的法律法規中,一般納稅人難以真正把握,自我保護意識較弱。再加之我國的稅收宣傳一向以應盡義務論為主調,著重宣傳公民應如何納稅、納好稅、不納稅應承擔哪些不利后果等,而對納稅人享有哪些權利以及如何行使這些權利卻強調得不夠。這一方面造成我國納稅人行使權利的集體無意識狀態,另一方面也使得稅收執法部門因缺少權利人的監督而弱化依法行政,反過來則進一步加深了納稅人權利地位的失落。

當前,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公共財政格局已初步建立,與之極不相稱的卻是納稅人權利暗弱和意識不明的現狀,這極大地阻礙了依法治稅方略的推進。在各經濟主體的利益邊界日益明晰、利益驅動機制日趨強化的今天,只講義務而不講權利的義務論已得不到認同。稅收作為“維系一個民族命運的大血脈”(馬克思語),沒有納稅人真切的認同和參與,是難以暢行的。因此,彰顯納稅人權利、重塑納稅人意識都應成為當前依法治稅的一個重大課題。我們似乎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案:

一是更新稅收理論。在對稅收根據的認識上,我們不妨吸收西方“利益交換論”的合理內容,以“稅收是國家提供公共產品的成本費用,體現了國家與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統一”的觀點更新傳統的稅收理論。承認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就是一種利益的“等價”交換,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稅收并不是無償的,政府是在為市場提供公共服務的前提下才取得稅收的,以培養納稅人的權利主體意識。

二是完善納稅人權利立法。首先在憲法中應補充有關納稅人權利保護的原則規定,使納稅人合法權益的維護獲得直接的憲法依據;其次,加快制定稅收基本法,在基本法中明確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是稅法的立法宗旨和法律原則,同時規定納稅人所應享有的一系列基本權利。最近修訂的《稅收征管法》,在這方面有了很大改進,今后應繼續改進和完善。

三是改進稅收宣傳。首先要改進宣傳內容,既要宣傳納稅是公民應盡的義務,也要宣傳納稅人在盡義務的同時享有的種種權利和利益;既要宣傳稅收法律法規,也要宣傳稅收的本質和原理,使納稅人明白稅收不僅是國家的稅收,更是全體公民自己的稅收,從根本而言,納稅人是在為自己納稅。其次,要改進宣傳方式,將新《稅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規中有關納稅人的權利匯集成冊,以手冊、指南的形式免費散發給納稅人。國家在適當的時候,也應制定我國的《納稅人權利宣言》,使之婦孺皆知。健全稅法公告制度,完善各種類型的咨詢服務。需要強調的是,新時期的稅收宣傳應與稅收文化相結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運行必將派生出一種全新的稅收文化氛圍,它和根深蒂固的傳統文化有一個由碰撞到融合的過程,稅收必須去直面這種文化交鋒,從中尋找新的文化基點,借助文化傳播的連續性和持久性,培養納稅人更為牢固也更為健全的稅收權利意識和稅收道德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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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共產黨員權利義務觀

一、問題的提出

黨的十四大報告提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際,是要“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市場經濟是一種商品經濟,同時也是一種法制經濟.作為商品經濟,它強調等價有償;作為法制經濟,它重視權利義務。

在依法治國的時代,每個社會成員都無不受到國法的調整,黨員也不例外,所不同的是,從不同的角度看,黨員擔當著不同的角色,從政黨屬性看是黨員,從國家屬性看是公民,從社會屬性看可能是某些社會團體的成員,從職業屬性看又是某些企業,事業或機關的成員。黨有黨法,國有國法,社會團體有章程,企事業機關也都有各自的規章制度。黨法、國法、章程和規章等不同的社會規范為其成員規定了不同的權利義務。所以,每個黨員可能同時享有幾種不同的權利,履行幾種不同的義務。

然而,每一個共產黨員起碼同時具有兩種權利義務,即黨紀黨規等黨法所規定的黨員權利義務和法律法規等國法所規定的公民權利義務。因為黨法和國法對黨員和公民的思想層次和道德水平的要求不同,黨員權利義務與公民權利義務的產生依據,適用主體和性質等很不相同。公民權利義務一般強調等價有償,而黨員權利義務一般強調無私奉獻。

因此,作為一個黨員公民有時必然會面臨著相互矛盾的選擇。特別是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共產黨員如何看待這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利義務?亦即共產黨員應當樹立怎樣的權利義務觀?本文擬就這一問題淺談一孔之見。

二、模范履行公民義務是對黨員的起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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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制度中權利義務一致原則研究論文

當前對于權利義務一致的理解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一、公民享有權利同時要履行義務,權利義務是不可分離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二、某些行為同時具有權利和義務的雙重性質,即一個行為既是公民的權利又是公民的義務,例如勞動,受教育等;三、權利和義務是相互促進,相輔相成的,公民享有廣泛的權利,可以調動公民履行義務的積極性,積極的履行義務為我們創造了一個更好的行使權利的環境。

權利義務一致原則在我國各個部門法中均有體現。但是對這一原則的適用各部門法中的著重點卻不盡相同。在民商法律規范中,權利義務一致原則更多體現為權利義務互為前提,即公民要想享有一定的權利必須先履行相應的義務。并且在在這當中,權利義務的范圍是可以通過意思自治協商確立的。例如在買賣合同中,買方要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必須先支付相應的對價,賣方要想取得價款必須提供等價的貨物。但是在憲法中,權利義務一致原則更多的體現為某一行為權利義務的雙重性。并且這是具有強制性的。我們熟知的受教育,勞動等,這既是每個公民的權利,同時也是每個公民必須履行的義務。在其他諸如刑法等部門法中,權利義務一致原則重點體現在其相輔相成,相互促進這一層面上。權力機關或者受權機關可以通過一些法律法規確定公民的權利,但是同時對其有些權利的行使加以限制,如此公民既廣泛的享有權利,又通過義務限制公民權利的濫用,如此便可以保證公民有一個和諧的環境行使所享有的權利,這種自由激發了公民履行義務的積極性。

我認為權利義務一致原則的含義應該是有權利就該有義務,并且權利與義務的范圍應該是相應的,偏重任一方,權利義務都是不一致的。為了能夠達到保障勞動者社會保險權的目標,權利義務的范圍應該是法定的。那么實踐中,權利義務一致原則在社會保險制度中的適用狀況又如何呢?在社會保險制度中貫徹此原則是否有必要呢?若有必要,又應該怎樣貫徹呢?

一、社會保險中權利義務一致原則的適用現狀

“社會保險制度是有法律規定的專門機構負責實施、面向勞動者建立、通過向勞動者及用人單位籌措資金建立專項基金,以保證勞動者在失去勞動收入的后獲得一定程度收入補償的制度”。在我國,社會保險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這五種。

從其概念中我們可以看出在社會保險關系中權利義務主體包括國家授權的行政機關和勞動者及用人單位三方,他們的權利義務主要集中表現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繳費義務和勞動者在出現社會保險事由時享受收入補償的權利。從整體上看,保險方與被保險方的權利義務是相對的,權利義務是一致的。但是具體到社會保險關系中的各個主體,權利與義務確又是不盡一致的。(一)社會保險辦理機構的權利義務基本是一致的。國家授權的實施機關有向勞動者及其雇主籌措資金的權利,在勞動者出現保險事由時,其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保險金,其既有權利又有義務,權利義務基本上是一致的。(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是不一致的。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并繳納相應費用的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辦理社會保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草案》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為其雇傭的勞動者辦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時應當承擔相當比例的保險費用,辦理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時則應為其繳納全部的保險費用,此后,除了能夠享受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力之外用人單位再無其他權利。(三)勞動者的權利義務也是不完全一致的。勞動者在此社會關系中更多的是享受社會保險權,其僅承擔辦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及醫療保險時繳納較低比例保險費的義務。其權利大于義務,因此其權利義務是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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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關系產生論文

立法設定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規定理想化的行政法律關系的模式,最終是為了使其得以實現;否則,這些設定或模式都是一紙空文。但行政法規定的行政法律關系的模式并不等于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更不等于行政法律關系的最后實現。

一、行政法律關系的兩種產生形態

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是指因法定事由出現后,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之間按法定的權利義務模式(即行政法律關系模式)形成必然的權利義務的聯系。但這種聯系又可分為應有聯系和實有聯系兩種情況。應有聯系是指當某種條件具備后,主體雙方就自然形成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無論主體是否意識到,或者主體是否承認它。如公民一旦取得達到應繳納稅款的收入,稅收機關就與之自然形成應有的法定征納稅關系,無論公民是否知道或承認自已有應納稅的義務,或者無論稅收機關是否已主張公民必須繳納稅收。實有聯系是指當某種條件具備后,主體雙方在自然形成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基礎上積極主動地主張這種聯系。實有聯系是有意識、有行為的聯系,是人們付諸實際的聯系。在這里,將兩種聯系分開是有重要實踐意義的。應有聯系是實有聯系的基礎;但應有聯系是理想狀態的,從某種意義上講是理論上的聯系。有時它可以實現,如公民在雙方權利義務自然形成后主動履行了自己的義務。有時它可能永遠得不到實現,如公民不知自已已得到的收入應當納稅,稅務機關也不知公民已有這一收入;或者公民知道自已的收入應當納稅,但沒有申報致使稅收機關不知道,由于稅收機關不知道而未予主張和處理,這就使雙方應有的權利義務關系只具理論意義,而實際上無法實現。實有聯系是人們有意識、有行為的聯系,因而是人們積極要求實現的聯系,通常它能最終得以實現。如一旦公民取得應納稅的收入,稅務機關就告之應有的征納稅關系已經形成,積極主張自已的征稅權利和公民納稅的義務,要求公民按法律規定履行納稅的義務,這種積極主張的行為使雙方的權利義務聯系成為實有的聯系并促成其最終實現。顯然,實有的權利義務聯系比應有的權利義務關系更重要,也更有意義。

以上述兩種聯系的不同為標準,我們可以將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分成潛在的產生與實際的產生兩種形態。

行政法律關系潛在的產生,就是人們之間形成的只是應有的權利義務聯系,即在行政法規定的某種情況出現后,人們依法應當具有的權利義務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實際的產生,則是人們之間已經形成的實際性的權利義務關系。過去人們研究法律關系的產生時并不區分兩者,似乎權利義務關系只要產生就萬事大吉,結果導致不能細致觀察權利義務的產生與權利義務的實現之間的不同過程,而且對促使權利義務關系的最終實現也不能產生積極的意義。

行政法律關系潛在的產生與實際的產生在要求上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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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權及相關問題研究論文

論文摘要:婚姻法修正案設立了探望權制度,填補了婚姻家庭制度的空白。法律規定,探望權是父母離婚后,未取得直接撫養權的父母的權利。但從探望權產生的法理基礎父母子女關系即權利義務關系分析,我們可以得知,探望權是非常態父母子女關系中存在的一項權利,不限于離婚父母;同時它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父母的義務,即子女也有要求父母探望的權利。探望權制度應在堅持以子女利益為重兼顧父母利益的原則下進一步完善。

對探望權的認識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識:

一、探望權簡析

(一)、探望權是未取得直接撫養權父母的權利

探望權是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父母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權利,并要求取得直接撫養子女權利的一方,履行協助非直接撫養一方行使探望權的義務。

(二)、探望權應包括更豐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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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平衡狀態論文

平衡論作為行政法的一種理論主張提出后,[1]一些學者一直在作完善這種理論的努力,力圖使之有助于行政法理論的科學化并推動中國行政法制的進步。平衡論引起了行政法學界的關注,不少學者就平衡論作了一定的評價。這些理論上的探討,有利于行政法的平衡理論進一步深化。由于平衡論尚不成熟,有些學者對這種理論,特別是對“平衡”及“平衡論”范疇不太了解,甚至有所誤解。[2]故而,我們認為有必要對這兩個核心范疇作進一步的界定、解釋和補充。

一、關于法學領域的“平衡”范疇

在不同領域,“平衡”有不同的涵義。一般而言,平衡是指矛盾雙方在力量上相抵而保持一種相對靜止的狀態。矛盾雙方的力量是此消彼長的,絕對靜止的狀態不可能存在,也就是說,世界上沒有絕對平衡的事物,平衡總是相對的。但是,不存在絕對平衡并不等于人們追求平衡并努力保持相對平衡是錯誤的。在一定意義上講,平衡和平等、和諧、統一相一致,而后者正是人類追求的一般的價值目標。

平衡作為一個法學范疇,[3]較多地見于法理學和民商法學的論著。人們在闡述與法律的正義性和公平性有關的問題時,常常使用這個范疇。在美國學者赫克(PhilippHeck)的利益法學理論中,利益平衡便是他的學說體系中的一個重要范疇。[4]六十年代,日本學者加藤一郎提出了一種重要的法律解釋方法論——利益衡量(平衡)論。[5]在較少涉及公共權力和公共利益的私法領域,使用“平衡”范疇比較容易為人們所接受,因為私法所調整的是一種既平等又對等的權利義務關系,“平衡”較之“正義”、“公平”等范疇更為具體和形象。相比之下,在行政法領域“平衡”范疇的使用者要少一些。按照傳統的行政法理論來看,在行政領域的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尋找某種平衡是難以想象的。盡管如此,還是有一些學者在他們的論著中涉及這個范疇。英國學者韋德(H.Wade)在分析英國行政和憲法的關系時指出:“全部行政法可以被認為是憲法的一個部門,它直接發源于法治和議會主權的憲法原則。行政法對于決定國家的權力和公民的權利的平衡作出很多貢獻。”[6]韋德在解釋行政法作用的同時,充分肯定了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之間保持平衡的憲政意義。日本學者小林節在其新著《憲法特別講義》中專設一章“利益衡量論”,用以論述當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發生沖突的時候,在司法審查中應如何進行利益平衡及平衡的標準等問題。[7]還有一些學者,如我國臺灣的史尚寬、日本的南博方等也曾論及這個范疇。[8]

“平衡”范疇從私法領域進入行政法領域,并不是一個范疇借用的問題。一方面,這標志著人們正逐步接納行政法理論的一種新的觀念:無限度地控制行政權力或過于強調管理者的權力都是失之偏頗而與現代法制相悖的。另一方面,這也反映了世界各國行政法在近幾十年里發生的變革:消極行政的萎縮和積極行政的拓展;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導逐步興起;行政程序立法不斷加強;立法、法律解釋及適用中更多地考慮平衡因素;利益平衡逐步成為彌補制定法和判例法缺陷的重要方法等等。

“平衡”范疇被不同國家的不同學者用于不同的場合,其具體涵義是不相同的,公法的“平衡”范疇和私法的“平衡”范疇也不一致。基于“平衡”范疇的理論意義,十分有必要對行政法領域的“平衡”范疇加以界定和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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耦合權利義務研究論文

摘要:筆者提出的"耦合權利義務說"認為,夫妻性權利義務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中合同關系的一種,雖然一方之權利即另一方之義務,丈夫行使性權利具有該當性,妻子履行性義務也具有該當性,但是,當義務主體拒絕履行義務時,權利主體并不當然取得采用違法甚至犯罪手段強制其履行義務之資格。當代中國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型,正在推動著社會法思想由社會本位走向權利本位的轉型。在我國目前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的背景下,社會結構已經開始從一元的政治國家向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二元分野的轉型,個體權利意識逐漸深入人心,特別是在權利規范從社會本位走向權利本位之后,人權保障功能和提供社會公正功能將是任何一項法律制度所不可或缺的功能。這種理念反映在對婚內強奸問題的認識上,即是沖破婚姻關系對婦女性權利保護的羈絆,走出"只要夫妻正常婚姻關系存續,即足以阻卻婚內強奸行為成立犯罪"的誤區,實現"告訴乃論"為前提之婚內強奸犯罪化立論。

關鍵詞:婚內強奸理性分析價值論解讀法律救濟

一、婚內強奸的理論聚訟

婚內強奸的特殊性和隱蔽性決定了其作為一種社會現象的復雜性。1997年的白俊峰婚內強奸妻子案被遼寧省義縣人民法院判決無罪,而1999年的王衛明強奸妻子案則被上海市青浦縣人民法院判決強奸罪成立。問題是:同樣是丈夫以暴力手段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中國兩個法院的判決結果卻截然不同。婚內究竟有無強奸--司法實踐裁決不一,立法規定模糊不明,國民認識眾說紛紜。長期以來關于該種行為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爭論,理論及實務界各執一見,褒貶不一。

否定說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存在丈夫對妻子的強奸犯罪。其理由主要有:1、丈夫豁免權。認為妻子同意與丈夫結婚即意味著性生活的承諾,丈夫不必在每次性生活之前都要征求妻子同意與否的意見。2、婚內強奸的危害性未達到承擔刑事責任之程度。認為婚內強奸不同于一般強奸罪,其社會危害性尚未達到強奸罪中承擔刑事責任的程度。3、如果將婚內強奸作犯罪論,則在司法實踐中取證難、缺乏可操作性。4、如果將婚內強奸作犯罪論,則易使妻子動輒以此"要挾",從而使得丈夫處于性的恐慌狀態。5、"強奸"一詞中的"奸"是貶義,在合法的夫妻性關系中不存在"奸"。

肯定說認為丈夫對妻子的強制性行為構成強奸罪。主要有兩種主張。1、時間肯定說。主張只有在三種情形下構成婚內強奸:一是男女雙方已登記結婚,但尚未按當地風俗習慣舉行婚禮或同居,女方提出離婚的;二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并且長期分居的;三是一審法院已判決離婚的。2、情節肯定說。主張只有丈夫采用的是嚴重傷害妻子身體的暴力行為,且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后果的;或雖未造成嚴重人身傷害,但有其他嚴重情節,如采用脅迫手段,當著第三者的面而行奸的,才構成強奸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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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義務一致分析論文

一、社會保險中權利義務一致原則的適用現狀

“社會保險制度是有法律規定的專門機構負責實施、面向勞動者建立、通過向勞動者及用人單位籌措資金建立專項基金,以保證勞動者在失去勞動收入的后獲得一定程度收入補償的制度”。在我國,社會保險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這五種。

從其概念中我們可以看出在社會保險關系中權利義務主體包括國家授權的行政機關和勞動者及用人單位三方,他們的權利義務主要集中表現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繳費義務和勞動者在出現社會保險事由時享受收入補償的權利。從整體上看,保險方與被保險方的權利義務是相對的,權利義務是一致的。但是具體到社會保險關系中的各個主體,權利與義務確又是不盡一致的。(一)社會保險辦理機構的權利義務基本是一致的。國家授權的實施機關有向勞動者及其雇主籌措資金的權利,在勞動者出現保險事由時,其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保險金,其既有權利又有義務,權利義務基本上是一致的。(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是不一致的。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并繳納相應費用的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辦理社會保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草案》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為其雇傭的勞動者辦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時應當承擔相當比例的保險費用,辦理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時則應為其繳納全部的保險費用,此后,除了能夠享受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力之外用人單位再無其他權利。(三)勞動者的權利義務也是不完全一致的。勞動者在此社會關系中更多的是享受社會保險權,其僅承擔辦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及醫療保險時繳納較低比例保險費的義務。其權利大于義務,因此其權利義務是不一致的。

由此可以看出,我們并不能籠統的說社會保險制度中各主體的權利義務是否一致,判斷在社會保險制度中權利義務是否一致站在不同主體的立場得出的結論是不同的。要得出是否堅持權利義務一致原則的結論,必須綜合分析我國的國情,以及我國現行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狀況。

二、社會保險制度中適用權利義務一致原則的必要性及其原因分析及適用建議

馬克思說過:“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享有權利就應該承擔義務。這也是我國立法的一般原則,在社會保險制度是應該堅持的。并且根據公平的立法原則,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完善也必須貫徹權利義務一致原則。這就要求減輕用人單位的負擔,適當的擴大勞動者的義務,更重要的是要強化國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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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關系發展變化論文

提要:從轉型這一視角看,當代行政關系已出現了重大的變化和,原因主要是:體制改革帶來了我國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地位的重要變化,形成了相互關系上的許多轉變;體制改革使政府轉變職能,傳統的行政關系得到根本性改變;由改革所帶來的行政活動方式的變化也促成一系列與行政活動有關的社會關系的變動。行政關系的變動決定了行政法律關系在種類和運行方式上均有所變化。中國當代行政法律關系已不是過去那種單純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而有了多樣化的形式,具體包括:第一,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直接的管理關系;第二,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間接的宏觀調控關系;第三,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的服務關系;第四,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合作關系;第五,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的指導關系;第六,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的賠償關系;第七,法律監督機關與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的監督行政關系。當代中國行政法律關系的發展變化,進而要求從上重新認識并概括行政法律關系的諸項特征,這些特征應當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恒定性與多樣性;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對應但不對等性;行政法律關系中權力和權利運行的有限性;行政法律關系的及時變動性等。

關鍵詞:中國行政法律關系發展變化

“法律關系是法律規范在指引人們的社會行為、調整社會關系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人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聯系”,(注:張文顯:《法學基本范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60頁。)而行政法上的法律關系,則是行政法對由國家行政活動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予以調整后形成的行政主體與其他各方之間的法定權利義務關系。這類法律關系,過去曾被人們簡單地認為只是行政法所確定的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隨著行政法的發展以及行政法理論研究的深化,這種單一的行政管理法律關系觀念已被拋棄,我國行政法學界開始從新的視野上概括行政法意義上的法律關系,認為它們包括“行政法律關系和監督行政法律關系”(注:羅豪才主編:《行政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7頁。)這兩大基本類型。這一認識和表達比以前大大進了一步,它將監督行政關系這一客觀存在的法律關系層面展示在人們面前,使人們對行政法上的法律關系在內容上有了一個新的認識。但是,對于充分反映和說明中國社會轉型和改革對行政法律關系所帶來的發展、變化來說,這還是不夠的。這里,本文進一步就當代中國行政法律關系的變化發展、多樣化形式及其特征等作一探討。

一、改革與當代中國行政法律關系的發展

在當代中國,行政法律關系與過去相比實際上已有了十分明顯的發展變化,這要從中國體制改革和社會發展這一巨大的社會變革來作觀察。

我國的政治、經濟體制改革使基于行政活動而產生的社會關系有了劇烈的變動,改革所帶來的行政活動內容、方式的轉變,使一些新型的社會關系得以形成,這使行政法有了新的調整對象。“從發生的觀點來看,那種可以有條件地稱之為現實的、事實上的‘法之前’或‘法之外’的社會關系,對于法律關系具有首要的、始初的意義。”(注:(蘇)C.C.阿列克謝耶夫著,黃良平、丁文琪譯:《法的一般理論》(下冊),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63頁。)“法律關系就其原型來說是社會的經濟關系、家庭關系、政治關系等,這是法律關系原初的屬性。”(注:張文顯:《法學基本范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頁。)為了穩定和發展改革成果,引導社會的正確發展方向,重新認識并對某些社會關系定位,需要行政法對這類新的社會關系及時作出確認,以形成有利于社會生產力發展的新的法律關系形式,舊的不適應生產力發展的行政法律關系則應當被廢棄或更改。我國今天的行政法律關系,正經歷著這一重大的變化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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