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權利義務觀的錯位及補救

時間:2022-05-22 09: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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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權利義務觀的錯位及補救

[論文關鍵詞]大學生權利義務

[論文摘要]大學生不僅應有較高的知識文化水平和修養,而且應具有正確的權利義務觀。然而,當前不少大學生的權利義務觀存在錯位,與社會需求不相適應。因此,必須加強對大學生的權利義務觀教育,培養大學生的權利義務意識。

大學生,作為社會中文化層次較高者的代表群,也理應是知識義化水平和修養,即文明層次較高的代表群。從法律角度講,應該是有相當的憲法意識,權利義務觀比較明確的公民。然而,當前大學生、大學校園中缺乏基本憲法意識、權利義務觀的“不規范”現象卻時有發生。例如,吃飯擠窗口,聽課聽報告小話喳喳,課堂內外不尊敬師長,消費鋪張——著裝、佩飾、食品、娛樂都是企求“現代化或趟現代化”的享受,考試作弊等等。大學生權利義務觀的缺位與越位,導致高校的管理成本和風險日益增加,正常的辦學秩序受到影響,家長負擔居高不下,不堪重負,高校培養機制與社會需求發生沖突。岡此,面對中國社會的急速轉型,當代大學生應持有何種權利義務觀是在依法治國觀念逐漸深入人心的今大需要深入思考的問題之一。

1大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1.1權利義務的概念及特點

所謂權利,就是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對法律關系主體可以自主決定作出某種行為的許可和保障。所謂義務,就是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對法律關系主體的行為的一種約束手段。它或者表現為要求人們必須根據權利的內容作出一定的行為,或者表現為要求人們不得作出一定的行為。權利和義務的關系表現在以下方面:

1.1.1權利義務內容的現實性。首先,權利義務的內容受社會現實物質條件的制約。也就是法律規定什么權利、什么義務、多少權利、多少義務都與現實物質條件相適應。其次,權利義務的實現程度也受社會現實物質條件的限制。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的實現需要政治、經濟、法律的保障,權利義務的實現程度應與社會現實物質條件相適應,脫離社會現實條件的權利是難以實現的。

1.1.2權利和義務具有相對性。權利和義務作為法律內容中的一對矛盾,是相對而言的,這種塒應性既表現在權利義務之間,也表現在權利義務實現的過程中。權利義務之間的相對性,首先是指權利義務同時存在,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互為前提。也就是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每一項具體的權利和義務必然對應著相應的義務和權利,法律規定義務正是為了實現權利。公民在享受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權利義務之間的相對性還指權利義務互為界限,也就是超過權利界限行使權利的行為是沒有履行義務;超過義務界限的義務履行要求是侵犯權利的行為。權利義務的界限是南法律明確規定的,任何公民都應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行使權利,超過這個界限就會因沒有履行法定義務而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任何公民也都只有在法律規定的范嗣內履行義務,當被要求超過法定界限履行義務時則有權利拒絕。除權利義務之間具有相對性外,每一公民實現權利的結果可能有所不同,這是因為權利義務的實現結果與公民的個體條件具有相對性。

1.1.3權利義務的平等性。權利義務平等是法治社會法律的一項基本原則,它的主要含義是:每一法律關系的主體都有權利也都有義務;法律對每一個社會成員都平等的適用;法律為法律關系的主體設定的權利義務是基本均衡的。這種權利義務的均衡是一個平衡一不平衡一平衡的動態過程。

1.2大學生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當代大學生享有的權利可分為兩個方面:

一是作為公民所享有的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及其他法律規定的權利。基本權利主要有:第一,平等權,是指大學生作為公民平等地享有不受任何差別對待,要求國家同等保護的權利。第二,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第三,監督權,包括批評建議權、控告、檢舉權等。第四,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大學生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與不信仰宗教的自由。第五,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第六,大學生的財產權。

二是作為受教育主體在教育教學過程中所享有的權利,包括:第一,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權,這是大學生作為受教育者的一項最基本的權利。它是指大學生享有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這項權利是大學生接受教育和完成學習任務的主要途徑。第二,獲得學金權,是指大學生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的權利。它是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獲得物質幫助權在大學生身上的具體體現。這項權利能幫助家庭貧閑的學生完成學業,而小斂使他們岡家庭貧困而輟學,失去受教育的機會。獲得學金權是學生的一項權利,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大學生都有權申請,學校和教師不得拒絕。第三,獲得公正評價權,是指大學生在教育教學過程中,享有要求教師、學校對自己的學業成績和品行進行公正評價并客觀真實地記錄在成績檔案中,在完成相應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權利。第四,申訴起訴權.是指大學生享有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而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第五,其他權利,是指《教育法》允許大學生享有的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

大學生應履行的義務也相應地分為兩方面.一方面是作為普通公民應履行的義務,另一方面是作為受教育主體在受教育過程中應盡的義務。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高校為規范學生日常行為而制定的校規校紀,雖然屬于法律的范疇,億對大學生而言,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所有大學生都負有遵守本校校規校紀的義務。

2當代大學生權利義務觀存在的偏差

2.1偏差的表現

應該說,當代大學生權利義務觀的主流是好的,面對自身基本權利,如人身自由權、受教育權、個人基本事務自主決定權等,大學生的權利意識都是很強的。但是,我們也應看到,仍有不少大學生在對權利義務觀的認識上存在偏差,主要表現在:

2.1.1大學生權利“覺醒”,具有明顯的自利傾向。在權利覺醒的時代,就大學生來說,有受教育的權利,學校不能簡單地以學生違反校規而隨便予以開除;大學生有自南選擇是否住校的權利,學校能以方便集中管理為由禁止學生到校外租房;大學生有達到婚齡選擇自南結婚的權利,學校不能以結婚妨礙他人和影響學業為由禁止在校學生結婚等等。合理的利益訴求、正常的主張是權利的應有之義,是大學生正當權利的回歸。但是,面對自身利益的不合理“訴求”與社會公共利益的沖突,一些大學生往往表現出很強的彈性,塒現有法定權益擴大化。有些大學生以自己為中心淵低自己的道德甚至法律底線,提出對于國家、社會、家庭的“非份”要求和不合理的利益主張,即便自己的行為與現有法律和社會必須的合理的基本道德底線相抵觸,危及社會公共利益,違反公序良俗。

2.1.2大學生義務“休眠”,應有的義務觀沒有樹立。目前一些大學生在權利“越位”的同時,又存在義務和責任的“缺位”。不少大學生還沒有建立起應有的義務觀,頭腦中缺乏應有的義務和責任意識,認為享受權利是理所當然,負責任是社會和學校的事,盡個人義務是傻瓜,甚至認為校紀校規妨礙了個人自由和權利。近幾年發生的一系列在校生意外傷害案件糾紛,有相當一部分就是基于這種錯誤認識導斂的。一大學生不僅認為父母應該承擔其讀書期間的費用,而且對拿父母的錢高消費一點不心疼,沒有形成應有的自立和責任意識。

2.2偏差產生的原因

造成大學生權利義務觀的偏差,由以下原因造成:

2.2.1教育模式上的問題導致大學生未能將義務內化于心。從法理角度看,講法律就是講權利義務,而權利義務又是通過一個個行為模式(法律條文)來具體體現的,因而學法律就容易導致只學法律條文。這種“行為模式”教育,由于忽視了“意識”,沒有把國家、法律、個人的關系作為一個公民必須弄清領會的東兩來灌輸、強化于學生的思想中,從而使學生在自己與國家、法律的關系上認識模糊小清,甚至一無所知。所以,學生在接受認識法律的過程中,其行為就總是表現出一定的幼稚性、暫時性和不穩定性。

2.2.2家長權利義務觀的錯位導致大學生只單純注重自身權利。現在的大學生大部分都是獨生子女,家長從小把自己的孩子視為家庭的重點照顧對象,對自己子女往往是有求必應。尤其是在子女考上大學以后,寧可自己在家省吃儉用,也不能在外“苦”了孩子。為了孩子,家艮放棄了自己應該享受的權利,全方位替孩子盡義務,長此以往孩子把只享受權利不盡義務看成理所當然的事情,這種錯位的權利義務觀導致他們上大學之后仍一味地將自己視作權利主體,而忽視了自身應承擔的義務。

3加強大學生正確權利義務觀教育

大學生應是典型的“四有”人才。具有正確的權利義務觀既是青年學生整體素質的題中之義,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需人才同有的要求。為幫助大學生樹立正確的權利義務觀,必須從以下方面著手:

3.1依托法律課教學,有針對性地對大學生進行正確權利義務觀教育,培養大學生健康理性的權益和責任意識

當前,大學生中獨生子女多、自我意識強,主人翁意識較弱、責任感不強。面對這種實際,大學生法制教育的側重點必須放在公民責任感和義務意識的培養上。為此,必須改變法律課教學的模式,小能簡單地講述法律條文,而應注重在教育中關于“為什么”的釋疑,幫助克服行為的盲目性,使受教育者知其“所以然”。要盡可能把行為模式上升到更高的層次,運用法律知識和理論剖析“為什么”,使受教育者深刻理解國家的、社會的、個人的“法定的、應有的權利義務”,并南此正確把握它們在法律上的關系,使“感覺”深化為“理解”,進而內化為自覺的行為。

3.2創新高校管理體制,促進大學生權利義務觀合理轉型

隨著依法治圍和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的深化,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也在發生深刻的變化,這就要求高校學生管理制度要不斷創新。當前,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已經不再是一種簡單的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關系,而是一種對應的權利義務關系。岡此,高校必須更新理念,構建符合法律規定、尊重大學生權益的規章制度。一方面.學校在行使教育管理權時,首先考慮的應當是如何“處置”受教育者,而應當是這樣處置是否合法,是否會侵犯受教育者的權利,真正將受教育者作為一個平等的法律主體來對待。同時,在具體的管理行為中,要實現程序正義,并疏通大學生權利主張渠道,實施學生權利救濟,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學校要依法嚴格管理,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既不能過于強調學生應的義務,漠視學生的權利,也不能過分強調學生的權利,放棄對學生必要的教育和管理。

3.3轉變家庭教育的方式,建設有利于大學生權利義務觀良性構建的社會環境

高校是保險箱,不是高級“保姆”,大學學習生活只是個人成長的一個階段,大學生權利義務觀的良性構建需要全社會的關注,需要一個良性的社會互動環境。其中,家庭是學生成長的重要環境,家庭教育對學生權利義務意識的培養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作為家長,在孩子成長的早期必須有意識地向其灌輸正確的權利義務觀念,培養孩子的義務意識和責任感,而不能簡單地將孩子作為享受權利的主體,使其只會索取,而不會給予。

正確權利義務觀的形成是一個認識和行為不斷相互作用的過程。在這過程中,只有充分發揮學校、家庭和社會的作用,讓大學生深刻理解權利義務的關系以及法律所規定的權利義務的基礎、宗旨和內容,才能不斷強化其權利義務觀,使各種法律規定得到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