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4 04: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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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破產法適用主體對比

一、破產法的適用主體

破產法的適用是破產立法的重要內容之一,各國的破產法都首先就此作出明確規定。從國外的立法來看,破產法的適用范圍主要有三種主義:一是商人破產主義,二是一般破產主義,三是拆衷主義。商人破產主義是指有權進行破產程序的主體僅限于商人,其他人不能宣告破產。意大利、比利時和法國舊法采此立法主義。所謂破產法的適用主體,就是相關主體的破產能力問題。

德國關于破產法適用主體的規定:根據德國現行破產法第11條規定,德國破產法適用于自然人、法人及無權利能力的社團的財產;無法律人格的合伙或公司的財產以及遺產、延續共同財產關系中的共同財產和共同財產關系中由夫妻雙方共同管理的共同財產。

通過以上兩個具有典型代表的法律規定的比較,我們可以看出其最大的共性是適用主體均擴大到個人、公司和合伙等債務人。

二、德國和美國破產法的立法背景比較

“破產”一詞來源于拉丁文,意指“其柜臺被打破的商人”。柜臺被打破的商人無法再繼續做生意。破產制度源于羅馬法上的財產委付程序制度。羅馬法上的財產委付經歷了歐洲中世紀商事習慣法的提煉,形成了商人破產習慣法。現代破產法起源于英格蘭。最初,英格蘭的破產法僅適用于商人,并在十六世紀獲得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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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破產法研究論文

在研究中國破產法的現狀(集中在有關跨界破產的立法空白及不成熟的司法實踐)和引起廣泛關注的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破產案的基礎上,作者根據國際上的最新發展,特別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跨界破產示范法和歐盟破產程序規則中的一些重要原則,對中國的跨界破產立法提出了若干建議:在普遍性原則與地域性原則的基礎問題上,應當采取較為開放的態度,并應設計具體的制度去支持;在管轄權方面,既要維護中國債權人的利益,同時也需要適當的管轄權自限;最后,應注意加強跨界破產案件中的國際合作,對外國破產程序給予合適的承認與協助。

跨界破產(cross-borderinsolvency)也稱跨國破產、國際破產、涉外破產等,它是指在一個破產案件中,債權人、債務人或破產財產位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法域。在這種情況下,處理該破產案件會涉及到不同法律,因而產生了諸多困難的問題。近些年來,隨著貿易和投資在全球范圍內不斷發展,跨界破產案件的發生與日俱增。但長期以來,對跨界破產領域法律問題的解決卻是非常混亂而不一致的。鑒于各國的破產立法經常與其不同的政治目標及法律文化背景有密切聯系,因此對跨界破產的國際協調一直存在諸多困難。1但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幾年在該領域中出現的一些法律文件,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1997年通過的跨界破產示范法(ModelLawonCross-BorderInsolvencies,下稱“示范法”)、歐盟理事會2000年通過的破產程序規則(EURegulationonInsolvencyProceedings,下稱“歐盟規則”)等,正在獲得越來越多的理解與支持。2

中國二十多年來貫徹改革開放政策,逐步從一個落后國家成長為國際社會的重要力量。特別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外國投資與貿易將得到進一步的飛速發展,貨物和服務的生產及銷售也將日益全球化,中國將不可避免地面臨越來越多的跨界破產案件。但遺憾的是,破產法在中國的發展比較緩慢,其對經濟發展的重要促進作用長期以來被忽視了。3盡管有少數幾個案件或許能夠暗示中國法院對跨界破產的某種態度,但缺乏具體規定不可避免地會導致實踐中的困難與不便。這種現狀產生了許多問題,正如下文將要談到的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破產案所表現出來的那樣。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檢視目前中國跨界破產所存在的問題,然后結合國際實踐,對未來的發展提出若干建議。

一、中國跨界破產的立法現狀

中國現行的破產立法主要包括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下稱《企業破產法》)、1991年《民事訴訟法》第19章“破產還債程序”以及相應的司法解釋和其它相關法規。4中國沒有對各類企業、實體統一適用的破產法,也沒有自然人破產的法律制度。《企業破產法》僅適用于國有企業,《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則適用于非國有的企業法人。

(一)有關跨界破產的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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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破產法設想研究論文

本文將圍繞在中國建立私人破產法,提出一些基本問題和想法。限于篇幅,本文不作理論性探究。我希望這樣做更能引起有興趣的人們的進一步討論,以便為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私人破產法,尋求一個可行性方案。眾所周知,私人破產法在發達國家的建立經歷過相當長的歷史時期,有許多經驗和教訓值得汲取和借鑒。至少,從發達國家的破產法立法和修改時間的長度來看,我們知道這是一個非常需要耐心,信心,和專業知識的工作。因此,我希望有更多的青年學人能看到這個工作的意義。

我想涉及以下三個方面:一,為什么要建立私人破產法;二,建立什么樣的私人破產法;三,關于如何著手建立中國的私人破產法的一些考慮。

一.為什么要建立私人破產法

建立私人破產法主要是為了保證社會經濟發展的穩定,逐步使得普通消費者能在法律的保護下,免除貸款后由于意外原因而無力還款時的恐懼,樹立和維護信用制度的權威,擴大普通消費者獲得平等的貸款機會,促進金融信貸業能在一個適當的法律氛圍里運行。

首先,私人破產法的建立將把作為債權人的金融團體和作為債務人的普通消費者置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以人道主義的立場,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免其于當意外原因出現而無力還款時遭受債權人索逼債務。事實上,在中國,當企業破產法開始實施時,就是承認任何企業都只是一個具有有限責任的法人實體。因此,從理論上講,包括銀行在內的企業都有烘d產的可能和尋求以破產來擺脫債務的權力。那么,為什么私人貸款者應有無限的法律責任償還貸款而不能尋求以破產來解脫債務呢?這顯然是一個法律上的不平等。

破產法是處理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務糾紛的一種專門性法律。根據私人破產法,只有專門的法庭有權依照法律程序和手段對債務人的債務進行甄別并作出最終裁決。從美國私人破產法的實踐來看,當債務人向法庭提出破產申請的那一刻開始,債權人,無論他是銀行或其它金融實體,都不再具有法律的權力向債務人追索債務。同時,債務人的所有財產都暫時交由一個法庭指定的管理機構托管。當破產申請由法庭裁定后,法庭會依據債務人的實際償還能力判決債務人對某些債務予以適當償還,或不予償還,一次性地解脫債務人的債務。在這里,債權人和債務人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依照法庭的裁決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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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破產法對自然人破產保護研究論文

摘要:本文針對在國外普遍存在的自然人破產制度,簡單探索了該制度在我國建立的必要性與可行性,進而對如何厘定自然人破產的條件以及對將來我國如何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并提出了相關具體的法律構想。

關鍵詞:自然人破產;破產制度;破產法

2006年8月27日,新破產法經過十余載的修訂,終于定稿成律,展現在了世人面前。手捧新破產法,在欣喜之余,也略感惋惜,因為在立法過程中激烈爭論的一個焦點問題——我國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建立,最終也沒能被立法者所采納,在新破產法中仍不見該制度的蹤影,這不得不說是一種遺憾。然而,自然人破產制度在國外已經發展得相當成熟,它是普遍存在于各國的一項法律制度,得到了絕大多數國家的一致認可與贊同。

一、自然人破產的概念

同企業破產制度相同,自然人破產制度也是一項古老的法律制度,從羅馬法時代開始,自然人破產制度就在不斷進步與完善,一直延續至今,并且目前在各國的法制體系中,仍積極地發揮著自身的作用。

那么,究竟什么是自然人破產呢?學理界對這一問題的觀點不一。而問題爭議的焦點就在于:“自然人”的范圍如何界定,即對于“什么樣的人才能具有破產能力”這一問題,學者之間具有很大的差異。那么,什么是自然人破產能力呢?自然人破產能力這一概念源于德國,是指“作為民事主體之一的自然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被宣告破產的資格。”一旦一個人具有了該種資格,就意味著其被納入了破產法的適用范圍,受到破產法的調整。因此,享有破產能力是探討自然人破產的前提。在世界各國的立法例中,按照適用范圍的大小,學理上將自然人破產分為一般破產主義、商人破產主義和折中破產主義。在該問題上,筆者贊同一般破產主義的觀點,并認為我國在設計自然人破產制度時,應采用一般破產主義,承認任何自然人都有破產能力。因為我國在傳統上屬于民商合一的國家,任何人均可從事商業行為,商人與非商人的界限并不嚴格、清晰,故我國沒有建立商人破產主義的必要;此外,一般破產理論的適用范圍最廣,可使各類人群均能受到破產法的規制,有利于全面地保護各方利益,因此,筆者認為,一般破產主義是我國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必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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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清償順位地位論文

摘要:本文分析了關于建設工程款債權的現有規定和各種爭論,簡單總結了本人對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疑惑和不贊同的原因,得出不能簡單規定建設工程款優先于擔保債權受償的結論。

關鍵詞:破產法清償順位建設工程款債權優先權

一、我國現行《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位,建設工程款債權在其中的地位

我國新的《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財產清償債務的順位,具體體現在第109條、第113條和第132條之中,即擔保債權、職工債權、稅收債權、無擔保債權。在立法過程中,職工債權與擔保債權的清償順位誰先誰后的問題,爭議甚大,持不同觀點者紛紛列出自己的理由。選擇擔保債權優先,意味著可能犧牲職工的利益,選擇職工債權優先意味著可能犧牲擔保債權人的利益,而現實之中,企業的擔保債權人相當一部分是金融機構。一方面是企業破產必然出現的大量工人失業有可能造成社會動蕩,另一方面是金融機構的不良貸款難以消化有引發金融危機的風險,何者在前何者在后必然是一個痛苦的選擇,而不論最終如何選擇,一定會是有多種相對合理的理由支持的選擇,又會是存在爭議的選擇。這是痛苦的選擇的過程,又必然是各種力量博弈的過程,最終如何選擇,則是各種力量支配的結果。新的企業破產法已然生效,各種力量的博弈也已塵埃落定,正如大家所看到的,擔保債權優先,職工債權次之,作為讓步,《企業破產法》附則第132條規定該法公布之前企業所欠職工的債務暫時優先于擔保債權。關于擔保債權與職工債權有這么大的爭議,關于建設工程款債權在破產清償順位中的地位如何,該法沒有明確規定,相關的規定見于《合同法》第286條和最高院2002年6月20日答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第286條理解與適用問題的請示》所做出的《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的司法解釋,根據《批復》,建設工程款債權優于擔保債權和其他債權。

二、關于建設工程款債權在破產清償順位中的地位的各種已有觀點

《合同法》第286條和《批復》的規定將建設工程款債權置于擔保債權和其他債權之上,這種規定的法理依據存在很大爭議。觀點之一認為,這樣規定是為了調動承包人從事建設事業的積極性,促進建設事業的發展[1]。觀點之二認為,這樣規定的是基于“共有”。由于承包人的勞動和資金的投入,建設工程才得以存在,因此,建筑物可視為建筑承包人與發包人的共有物,建設工程款的優先權可視為共有人的優先權[2]。觀點之三認為,這樣規定符合公平原則,因為如果沒有承包人的勞動和資金的投入,建筑物即不存在,其他債權人因建筑物受償也就無從說起,建筑工程款優先于其他債權受償符合公平原則[3]。還有人認為,建設工程款很大一部分屬于職工工資,關涉到生存權,是最基本的權利,因而應予優先保障[4]。綜合而言,上述觀點都是肯定現行關于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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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法完善論文

內容摘要:目前,我國企業破產法的內容存在一些缺陷。而本文認為,應當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作為企業唯一的破產原因;選任破產管理人時,應當實行以債權人會議選任為主、以人民法院指定為補充的形式;關于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規定,也需要進一步完善。本文提出若干改進措施,期望能夠進一步完善破產法的規定,保護當事人的利益。

關鍵詞:破產法完善措施

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6年8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以替代1986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以下簡稱原破產法)。破產法與原破產法相比,其內容有很大的改進。如在破產法的適用范圍上,原破產法規定,破產程序僅適用全民所有制企業,而破產法則規定破產程序可以適用于所有的企業法人,因此在破產資格方面,實現了對所有企業法人的平等對待。

在破產的條件上,原破產法規定,企業必須是“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法院才能宣告其破產。但企業的哪些虧損是因為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的、哪些虧損是因為政策等原因造成的,有時很難確定。而根據破產法的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債務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權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申請。至于債務人是否虧損、虧損的原因是什么,都不是能否宣告其破產的條件,這非常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設置了破產管理人制度。原破產法沒有規定破產管理人制度,而是規定了破產清算組制度,在破產進行過程中,由破產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破產法設立了破產管理人制度,這種制度是英美法系破產法比較成熟的制度。破產管理人由熟悉破產業務的專業人士擔任,其工作成效必然會超過主要由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組成的清算組,這有利于破產工作的順利進行。雖然破產法的內容有了很大的進步,但仍存在一些不足,需要進一步完善。

破產原因需要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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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破產法律制度論文

論文摘要:本文從法理的角度對比分析了西方國家個人破產制度的修訂、變遷,從個人破產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設立個人破產制度的理由、如何構建有中國特色的破產法律體系等幾個方面進行闡述,充分論證了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必要性。

論文關鍵詞:破產法個人破產制度個人破產構想

一我國現行破產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適用范圍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新破產法中適用范圍調整為企業法人,即適用于所有的企業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與法人型的三資企業、私營企業,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新的破產法擴大了破產法程序的適用范圍,但仍未提及關于個人破產的相關內容。但在現實生活中,自然人對多個債權人形成的各種債權債務關系普遍存在,假如自然人也可能通過破產法律程序來消除這些債權債務關系,那么對于當事人雙方權益都可以得到一定的保障,使雙方當事人不用陷入不必要的僵局之中。

(二)破產原因不明確且缺乏實際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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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行業破產法的機遇與挑戰

摘要:目前,區塊鏈接的改革后的新型商業模式和經濟理論時刻影響著物流行業的發展。但是由于我國物流行業發展當中一些管理機制不夠完善、缺乏真實可靠的信息獲取方式的渠道,導致整個物流運作體系工作效率低下,再加上受到物流運輸成本過高等多方面的因素,導致很多物流產業走向破產。這就需要各物流企業在區塊鏈技術的應用下靈活使用企業破產法來應對面臨的挑戰與機遇。眾所周知,企業破產法在市場經濟當中占據著非常重要的地位,其對我國正在完善物流市場經濟的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同時也會給區塊鏈時代下的物流行業帶來前所未有的機遇。

關鍵詞:區塊鏈時代;破產法;清算;重整

一、區塊鏈時代下物流行業破產法的應用

如果相關的物流企業進入了破產程序,應該怎樣正確的應用破產法來幫助企業起死回生呢。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來說,對進入破產程序的物流行業進行重整程序,就是希望通過此程序可以讓企業起死回生。物流行業一旦進入了破產程序就成為了債務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那么債務人是要按照法律規定去清除債權人的相關債務的,只有盡快清償了債人權債務,才能減輕自己企業的負擔。物流企業作為債務人的,如果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物流企業一旦進入到了破產程序之后,債權人可以通過司法的強制力量要求債務人向破產企業歸還債務。

二、區塊鏈時代物流行業破產法的機遇與挑戰

首先,區塊鏈時代下的物流行業應該在破產法的指導下積極的應對面臨的挑戰。即便是進入了破產程序,仍舊存在著很多機會,可以在破產程序運行的過程中加快物流管理機制的建設,盡可能將信息及時且準確的傳遞給相關物流系統。區塊鏈技術有著很大的優勢,可以使所有的節點參與人以最快的速度上鏈,利用大數據的加密技術可以非常有效的防止隱私的泄露,從而實現信息在破產程序中的安全共享。破產法的實施也讓相關物流行業面臨了新的挑戰。另外要注意,如果物流公司在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這些都屬于債務人的財產。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到債務人財產的幾種行為,比如無償轉讓財產的、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以及放棄債權的幾種情形。管理人都是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其次,物流行業的監管部門需要根據破產法的相關規定,制定出新的規范。因為物流行業一旦進入破產程序,并且在破產法實施之后,破產企業的財產權將會由轉讓的企業自行定價,但是如果每個企業都自己定價,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將會使整個物流行業工作者無所適從,無法正常工作。因此面對在破產法影響之下遇到的挑戰,應該盡快想出解決問題的方法與措施。如果破產后的物流公司拖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后,在進入破產程序的工程中,很多物流行業的工作人員水平難以適應。但是如果能夠利用現狀存在的困境,積極地鍛煉自己的工作能力與學習能力,改變以往的工作態度與作風,才能更好地迎接物流行業未來的重生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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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統一化方式分析論文

一、條約方式統一跨境破產法的成與敗

(一)條約方式統一跨境破產法的歷史梳理

作為法律統一化最傳統的方式,條約在統一跨境破產法的歷史進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其效果是喜憂參半。

通過條約統一各國跨境破產法的最初形式是雙邊條約。據考證,早在13、14世紀歐洲大陸就出現了這樣的雙邊條約,①17世紀以后,始于歐洲國家之間的締結跨境破產雙邊條約的熱潮有遍及全球之勢。這些雙邊條約在兩個國家之間就相互承認與協助對方的破產程序達成協議,提高了破產分配的效率。由于雙邊條約只涉及兩國利益與矛盾的協調,處理起來比較簡單,也容易發生效力,但是它的適用范圍卻非常有限。如果一個跨境破產案件涉及兩個以上的國家,雙邊條約顯然無能為力,締結跨境破產多邊條約的需求越來越強烈。這種需求首先于19世紀末期至20世紀上半葉在美洲和北歐地區得到回應,并取得積極的成果。典型的代表有1889年與1940的《蒙特維地亞條約》、②1928年的《哈瓦那公約》③和1933年的《北歐破產公約》。這些多邊條約在特定區域內構建了跨境破產合作框架,對該地區投資與貿易的發展與穩定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然而,這種上升之勢在歐共體卻遭遇阻礙,整個歐洲范圍內通過條約方式統一跨境破產法的進程并不樂觀。1982年的《歐共體破產公約草案》由于過度倡導破產普及主義的理想化模式,沒有得到成員國的接受,最終夭折。1990年歐洲理事會起草的《關于特定國際性破產的歐洲公約》(即《伊斯坦布爾公約》)對1982年草案中單一制與純粹普及主義進行了修正,建立了主要破產程序與次要程序(secondaryinsolvencyproceedings)相協調的法律制度,但這種現實主義寬松體制的確立也并沒有使公約產生效力。④歐盟成立以后,跨境破產區域合作立法被重新提到議事日程。1995年9月12日,15個歐盟締約國代表在布魯塞爾通過了歐盟理事會《關于破產程序的公約》,它吸收了《伊斯坦布爾公約》的核心思想,并加強了區域破產合作的可操作性。條約文本終于通過,并進入了為期6個月的簽字程序。但是在這關鍵時刻,由于英國與歐洲委員會(EuropeanInstitutions)之間就瘋牛病問題發生農業爭端,英國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簽字,公約最終成為與法律無關的其他因素的犧牲品。⑤內容的進化并沒有改變條約的命運。

從世界范圍內來看,締結跨境破產公約的嘗試也沒有取得成功。作為以統一國際私法為基本目標的專門性國際組織,海牙國際私法協會一直非常關注跨境破產問題,早期各屆會議都將其列為重要討論議題,⑥可見,在全球范圍內統一跨境破產法是海牙國際私法協會一直不懈努力的追求。該協會擬定的公約草案內容涉及管轄權、法律適用及外國破產程序的承認與協助等諸方面問題,在實現普及主義目標的過程中,也做出多次立法嘗試,在復合破產制與單一破產制之間不斷調整,可謂用心良苦。但遺憾的是,迄今為止這些努力成果還沒有被任何國家接受,更多的是發揮了對雙邊及多邊條約的影響作用。海牙國際私法協會也意識到破產問題的特殊性與難以協調性,在1904年的第四屆會議上提出在破產問題上不去制定一個對參加國都有約束力的公約,而是制定一個示范條約(modeltreaty),以供會議參加國之間締結有關公約時參考采用[1](P.397-398)。這充分表明在全球范圍內以條約方式統一跨境破產法的艱難。

(二)條約方式統一跨境破產法的效果評價及其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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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法思考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目前,我國企業破產法的內容存在一些缺陷。而本文認為,應當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作為企業唯一的破產原因;選任破產管理人時,應當實行以債權人會議選任為主、以人民法院指定為補充的形式;關于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規定,也需要進一步完善。本文提出若干改進措施,期望能夠進一步完善破產法的規定,保護當事人的利益。

關鍵詞:破產法完善措施

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6年8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以替代1986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以下簡稱原破產法)。破產法與原破產法相比,其內容有很大的改進。如在破產法的適用范圍上,原破產法規定,破產程序僅適用全民所有制企業,而破產法則規定破產程序可以適用于所有的企業法人,因此在破產資格方面,實現了對所有企業法人的平等對待。

在破產的條件上,原破產法規定,企業必須是“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法院才能宣告其破產。但企業的哪些虧損是因為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的、哪些虧損是因為政策等原因造成的,有時很難確定。而根據破產法的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債務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權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申請。至于債務人是否虧損、虧損的原因是什么,都不是能否宣告其破產的條件,這非常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設置了破產管理人制度。原破產法沒有規定破產管理人制度,而是規定了破產清算組制度,在破產進行過程中,由破產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破產法設立了破產管理人制度,這種制度是英美法系破產法比較成熟的制度。破產管理人由熟悉破產業務的專業人士擔任,其工作成效必然會超過主要由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組成的清算組,這有利于破產工作的順利進行。雖然破產法的內容有了很大的進步,但仍存在一些不足,需要進一步完善。

破產原因需要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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