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法律制度論文
時間:2022-08-04 1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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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本文從法理的角度對比分析了西方國家個人破產制度的修訂、變遷,從個人破產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設立個人破產制度的理由、如何構建有中國特色的破產法律體系等幾個方面進行闡述,充分論證了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必要性。
論文關鍵詞:破產法個人破產制度個人破產構想
一我國現行破產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適用范圍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新破產法中適用范圍調整為企業法人,即適用于所有的企業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與法人型的三資企業、私營企業,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新的破產法擴大了破產法程序的適用范圍,但仍未提及關于個人破產的相關內容。但在現實生活中,自然人對多個債權人形成的各種債權債務關系普遍存在,假如自然人也可能通過破產法律程序來消除這些債權債務關系,那么對于當事人雙方權益都可以得到一定的保障,使雙方當事人不用陷入不必要的僵局之中。
(二)破產原因不明確且缺乏實際操作性
破產原因是衡量債務人是否陷于破產的界限,也稱破產界限,是指認定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是就債務人存在的,能夠對債務人宣告破產的原因和依據。破產原因的規定,不僅體現出對債權人和債務人利益的平衡及保護傾向和力度,而且可能影響到失業人數與社會穩定。新《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這較舊破產法的規定雖有所改善,但是,僅以不能清償作為破產原因,不能適應實踐中的復雜情況,如無法解決債權人申請破產時的舉證責任,清算中企業的破產標準等問題,還是沒有明確什么是“不能清償”,以及在破產申請時如何判斷等。
(三)對破產欺詐行為缺乏制約措施
在我國,一些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而利用破產程序中的法律空隙,以及國有企業政策性破產的優惠政策,策劃各種欺詐逃債行為,侵害債權人利益,損害職工利益,進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新《破產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無效行為,就存在著對違法行為定性混亂,列舉方式規定的違法行為不能窮盡各種違法行為,打擊力度不夠,缺乏制約措施等問題。對無效行為無論何時發現,均可追回非法轉讓的財產,而撤銷權的行使則有時效的限制。現行立法將兩類不同性質的行為摻雜規定在一起,均按可撤銷行為處理,使無效行為在撤銷權行使時效(破產程序終結后一年)期滿后成為有效行為,這顯然違反法律規定。
(四)破產法對當事人利益的保護重視不夠
整個破產程序的過程從破產申請到審理終結,對雙方當事人有一定的影響,但對二者的保護顯然還不夠。如新((破產法’))中沒有說明逾期申請的法律后果,對債權人而言,其合法權利得不到合理保護,對債權人極不公平。法律上的這些不合理規定剝奪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違背了公平原則,因其指導思想本不是為解決債務的公平清償,他只是要通過行政干預,將法院當作政府解決企業虧損、安置失業職工、調整產業結構的清算結構,完全不符合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律。
二、我國設立個人破產羽度的理由
(一)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體現破產制度的法律價值
1.堅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主義
我國是采用民商合一立法主義的國家,沒有區分民法和商法的傳統。有學者建議:“鑒于現代化市場經濟的高度發展,商業職能與生產職能溶為一體,商人作為特殊階層及其特殊利益已經消失,原則上一切法人和自然人均可從事商行為,民商合一主義符合發展潮流,因此制定民法典應當堅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主義。’慚以,在破產法中給予商人、非商人同等法律地位,即實行一般人破產主義符合經濟發展需要。
2.體現平等觀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當然也包括破產法,債權人應處于平等的位置上。個人破產制度則不同,他始終貫徹債權人平等原則。在提出對債務主體的破產宣告后,法院即應書面通知已知債權人或公告通知未知債權人,對于依法申報并經破產程序加以確定的破產債權,無論該債權人是否參加債權人會議行使正當的程序權利,均可依其債權額等比例取得破產財產的分配。這就保證了“全體債權人得到共同滿足”目標的實現,體現了民事生活中的平等原則,足以體現出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對保證債權人的權利義務有著深刻的法律價值。
3.增進社會經濟關系穩定性
穩定性是法理學上用以形容社會關系狀態的術語。誠然,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影響社會安全的穩定性因素是不一樣的。在現代社會中,影響穩定的諸要素與其說是戰爭、自然災害,不如說是經濟。在基于人與人的相互交往而形成的關系中,絕大多數與經濟要素有關,屬于經濟關系的范疇,因而維持經濟穩定及經濟安全是社會得以存在并發展的前提。事實證明,大量動態中的經濟關系實質就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具體權利義務關系——即民法上債的關系,這樣債權、債務關系必將透過經濟關系對社會的穩定性施以影響,因此債的關系的暢順是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
(二)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具有深遠的現實意義
1.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完善我國破產制度的現實需要
個人破產法的出現和發展是西方早期商業繁榮的一個重要的原因。英國1986年破產法第二部分專門規定了個人破產程序,與公司破產程序并列規定;澳大利亞于1966年單獨頒布了個人破產法;德國破產法第九編規定為消費者破產程序與其他小型程序;從破產歷史看,先有個人破產后有公司破產,公司破產不過是個人破產的放大和延伸。很難設想,在一個連個人債權債務責任意識都不具備的社會里,其企業會具有債權債務的責任意識。因此一部完整的破產法,應當也必須包括個人破產法的內容。
2.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個人商行為普遍化的必然結果
個人商行為的普遍化是我國改革開放的結果。到現在為止,由個人商行為構成的非公有制經濟成分在國民經濟中所占的比例越來越大。而由于城鄉居民經營行為所建立的經濟實體一般有規模小、資金少、技術力量薄弱等特征。所以個體經濟的淘汰率十分高,個體企業的出局前和出局后場面險象環生,賴賬、逃債、三角債乃至以刑事暴力手段實現債權的情形比比皆是,本文認為這與我國現行破產法適用主體的狹隘主義不無關系。因此,我國要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允許個人在經營失敗,受到牽連時得以保持最基本的生存需要,防止用不公平和非法手段實現債權。
3.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實施消費信貸政策的需要
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在我國多個地區,個人消費信貸業務隱藏的問題日益增加,消費者貸款后不還款,以及假借貸、故意騙貸的情況不斷發生,嚴重制約了消費信貸的健康發展。
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是個人信貸問題解決的一個關鍵和最后的重要防線。對此,感受最深的銀行界的全國人大代表已向全國人大提出了議案,呼吁盡快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因此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加大對金融企業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是減少金融風險、保障個人信貸業務高速、健康發展的重要法律手段,也是鼓勵消費者誠實信貸,解除其貸款后顧之憂的重要手段。
4.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世界一體化發展的需要
法律要求世界各國的法律法規與國際接軌,融會貫通。在實行破產法的國家,無論是實行商人破產主義、一般破產主義,還是破產折衷主義,都無一例外地將個人納入破產法適用范圍。假如我國仍不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在我國境內的外國個人或在外國境內的我國個人具備破產條件時,在處理上會陷入進退維谷的困難境地。例如,外國個人實體在我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遇到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的破產情況,依據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其破產,我國法院無法可施。相反,當中國公民在外國境內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遇到同樣情況時,外國法院能依其國內法宣告其破產,但在當事人回國后,我國法院沒有依據承認其境內效力。所以我國應盡快拓寬破產法適用范圍,以縮小國際間的差距。
三、構建有中國特色的破產法律體系
(一)個人破產實體制度的構建
1.自由財產制度
自由財產制度是指在破產程序開始后,破產人所擁有的財產,不受破產程序干預和限制,可以自由支配和處置的那部分財產。自由財產包括兩部分,一是專屬于破產人的權利;二是法律規定的不得作為破產財產的那部分財產。對個人破產人來講,自由財產制度不僅可以使其免于立即失去全部生活所需而無法生存,還往往為其重新發展保留基本的物質條件。在美國破產法中稱破產人的發展為“new-start”,也即“重新開始”,其實質是“把誠實的債務人從沉重的負債重壓下解脫出來,并且免除其因不幸所負的義務和責任,許可其獲得一個全新的開始。”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是符合“自由財產制度”的基本精神的,這一點也應當納入新的破產法中。
2.破產免責制度
在破產程序結束后,對于債務人已無法依破產程序清償的債務,在法定范圍內免除其繼續清償的責任就是破產免責。免責制度在自然人破產的救濟政策中處于核心地位,其目的是避免使債務人的未來收入償還以往的債務,以鼓勵其在破產之后仍可積極參與社會經濟活動,為社會和個人創造新的財富。由于我國現行的企業破產法不承認自然人具有破產能力,而企業的法人資格是隨著破產程序的終結而終結的,法人資格一旦結束,就沒有能力償還剩余債務。由此可以看出免責制度在有限責任面前完全無法實施,所以在新的破產法中應依據債務人的清償范圍規定一個最后免責期限,在這個期限內,債務人可以減少債務的壓力,以重新規劃日后的生活,重新發展。
3.債務清償計劃制度
在一些發達國家如美國、英國、法國、德國等都規定了相似的債務清償計劃制度,他是對破產免責制度的補充。該制度的好處在于能減輕債務人的債務負擔,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破產人未來的消費水平,也保證了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可以使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都得到保護。在英國的法院中對個人債務破產制定了財產管理命令程序,即法院可以依據債務人的申請,讓其制定一個在將來的工資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分期付款的計劃,債務人可以依據計劃在該限度內進行清償,剩余債務則不需清償。但有些國家對申請這一程序的條件進行了規定,只有出于誠信,債務不超過一定的限度,有固定收入的債務人才能援引該程序。
4.復權與人格破產制度
復權制度是指允許破產人在破產后的一段時間內改變其破產人的身份,恢復與其他民事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我國宜采取復權制度中的申請復權主義,因為在我國破產懲戒機制尚處于未成熟階段,采取申請復權主義更為權威、安全。關于解除人格破產的期限,在香港,以前從未破產的人士可于破產5年后解除破產,曾破產多于一次的人士可于破產3年后解除破產。在加拿大,申請清洗記錄由3年改為1年。在我國,此期限不宜太短,否則難以達到懲戒破產人的效果。人格破產源于法國破產法,是指債務人受破產宣告后被限制或喪失某些公民權利和職業權利,有學者認為自然人人格破產表現為其在生活消費、行動自由和社會權利上受到限制。人格破產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破產懲戒主義。
(二)個人破產制度配套法律法規的完善
1.全面建構個人信用工程
從整治社會信用的角度看,當前我國經濟生活中出現的信用危機現象很大程度上與我國個人破產法律制度的缺失有著密切的關系。所以,一方面,完善個人破產制度有利于強化信用觀念,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另一方面,個人信用體系及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利于個人破產法律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實施。我們要制定并完善關于征信數據開放和規范使用征信數據的法律法規,全面實施個人信用聯合征信工程。
2.完善個人財產登記和存款實名制
通過個人財產登記制度,能夠劃清個人財產與家庭財產的界限,使得破產管理人能夠迅速、清楚地管理破產人的財產,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破產人通過非法手段隱匿、轉移財產。
通過存款實名制,破產管理人可以掌握破產人的財務狀況,了解破產人的資金流動情況,同時也可防止破產人隱匿財產和非法轉移資金。我國已經于2000年4月1日起實行了個人存款實名制,對于實行個人破產來說已經初步完成了制度上的準備工作。公務員之家:
3.營造一個有利破產制度實施的文化心理環境
破產本身是一種文化現象,這種文化需要一定的文化心理氛圍與之相容,假如缺少了這個環境就會導致實施中的障礙。從我國破產法律頒布十年來的情況看,我們缺少的正是這種文化心理氛圍。破產就是倒閉清算,就是傾家蕩產,所以當事人十分懼怕破產。務必要采取各種手段來糾正對破產的錯誤認識,打擊利用破產進行的犯罪活動,給破產法律制度的實施創造一個良好的氛圍。
4.建立配套的社會保障制度
破產法律制度的順利實旅需要有相應的制度與之相協調。例如,在當前破產中遇到的諸如失業、醫療、養老、公傷等一系列社會保障問題中,尤以職工失業保障問題最為突出。在當前失業救濟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假如對此不予重視,不采取妥善的措施對失業者生活加以保證,就會妨害破產法律的順利實施。因此,應盡快建立健全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為破產法律制度的順利實施解除后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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