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2 21: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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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動產拍賣行委托拍賣合同

合同編號____

簽訂地點____

簽訂日期____

委托人(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電話_____傳真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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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公正拍賣制度

針對拍賣公司的違規現象,省高級人民法院昨日推出《關于確保依法公正拍賣的若干規定》。該《規定》共十條,其中明確表示進行違規操作的拍賣公司將受到從停止兩年拍賣資格到永久取消拍賣資格的懲戒。具體內容如下:

一、未經法院正當委托程序,拍賣機構與法院工作人員串通,私自接受法院工作人員委托的,法院收回委托,同時停止該拍賣機構從事法院拍賣資格兩年,已發生的費用由拍賣公司自行承擔。

二、拍賣機構未履行《拍賣法》和司法解釋有關拍賣規定中應注意的義務,造成拍賣糾紛,不積極妥善處理的,停止其從事法院拍賣資格兩年。

三、拍賣機構不遵守《拍賣法》和司法解釋中有關拍賣的規定,導致拍賣嚴重失控,造成重大損失,或者產生其他重大不良影響的,停止該機構從事法院拍賣資格4年,造成的損失由拍賣機構賠償。

四、拍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因拍賣業務關系給予法院工作人員以財物、報銷應由法院工作人員個人支付的費用,或者與法院工作人員一起參與賭博等活動,導致法院工作人員違紀、政紀有關規定的,停止其從事法院拍賣資格4年。

五、拍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因拍賣業務關系給予法院工作人員以財物,違反《刑法》的,永久取消該拍賣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從事法院拍賣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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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拍賣監管通知

為了防止國有資產和集體資產流失,進一步規范拍賣企業行為,維護拍賣行業競爭秩序,全面加強我市公物拍賣市場監管,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成立市公物拍賣市場監管領導小組,市委常委、副市長組長,市政府辦副主、商務局局長、監察局副局長任副組長,市商務局副局長、國土局副局長、公安局副局長、發改局副局長、國稅局副局長、地稅局副局長、建設局副局長、審計局副局長、法院黨組成員、財政局黨組成員、工商局黨組成員、房產局黨組成員、國資局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市商務局黨組成員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地點設市商務局。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商務部《拍賣管理辦法》的規定,所有拍賣企業必須依法設立并符合當地拍賣業發展規劃。凡擬設立在我市的拍賣企業(包括分公司、辦事處和聯絡處),應首先與市商務局聯系,確認符合我市拍賣業發展規劃后,方可辦理注冊申報手續。未經批準組建的拍賣企業(包括分公司、辦事處和聯絡處),由商務、工商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及權限依法予以處置。

三、市公物拍賣市場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拍賣企業的資質資格、從業狀況、運營情況及誠信記錄等進行全面審定后,優先遴選若干拍賣企業從事公物拍賣。

四、市公物拍賣市場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切實加強對公物拍賣活動的監管,嚴防國有資產和集體資產流失。各相關職能部門要通力協作,密切配合,根據層級管理原則,依法整頓公物拍賣市場的秩序,打擊違法違規拍賣活動。

五、本通知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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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發展規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商務部《拍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年第28次市長辦公會議提出的“規范、協調、引導、培育”的指導思想,結合我市實際,展望未來五年,編制本規劃。

一、目的意義

進一步加強我市拍賣行業發展的管理,整頓和規范行業秩序,消除不正當競爭行為,構建拍賣行業誠信體系,提高我市拍賣行業競爭力,促進我市拍賣行業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

二、規劃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1996年7月5日通過)

(二)商務部《拍賣管理辦法》(商務部令**年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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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平臺研究論文

摘要:在線拍賣是電子商務的重要部分,以拍賣的形式在網上銷售產品,因為其不受時間和空間限制,并且可以有效降低運營成本而具有極大吸引力。介紹了在線拍賣的工作原理,詳細分析了在線拍賣系統功能、結構等設計。

關鍵詞:電子商務;在線拍賣;傳統拍賣

1在線拍賣系統的工作原理

我們的研究旨在實現完善的在線拍賣模式,實現一個提供在線交易的平臺,是基于第三方的拍賣系統。

對于在線拍賣系統,要完成的主要是在線的拍賣流程,要求對拍賣信息的、查詢都能在線進行,而且對于用戶滿意的拍賣品,要求能夠在線的出價。對拍賣商來說,他應該可以隨時掌握拍賣品的拍賣情況,所以也應該為拍賣商提供一個查看競價情況的空間。對某一拍賣品,它的拍賣狀態應該是系統自動設置的,除非拍賣商對當前的出價比較滿意,同意提前結標。如果結標了,應該可以自動的向中標方發送中標通知(采用Email方式),也應該為發標方和中標方提供一個即時交流的空間。

從技術的角度看,要解決的問題和要達到的技術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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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拍賣底價與拍賣保留價研討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什么是拍賣;拍賣底價與拍賣保留價;拍賣底價的法律地位;房地產拍賣底價確定中的幾個問題;實踐中的拍賣底價與拍賣保留價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拍賣不是基于自愿原則的、底價即最低商業價值、最高應價低于保護價的,重新拍賣或變賣、底價是標的物的最低商業價值、房地產評估機構依法確定的拍賣底價是拍賣的最終保留價、拍賣底價是確定保留價、起拍價的依據、以物抵債是法院執行工作的一種選擇、客觀、準確地評估房地產拍賣底價、不能簡單地一律打幾折、評估報告一定要披露被拍賣財產存在的瑕疵、商鋪的拍賣底價一般應當在市場價的6-8成之間等,具體請詳見。

作為房地產估價機構在日常工作中經常要為司法機關處置涉訟房地產出具估價報告,報告中往往要涉及三個最基本的概念:一個是公開市場價值,一個是拍賣底價,一個是拍賣保留價。對于前者,由于有房地產估價規范的嚴格規定,一般沒有異議。但是對于后二者,由于《房地產估價規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的有關規定不一致,因此,對于什么是底價,什么是保留價,兩者之間是什么關系,它們與起拍價、抵債價又是什么關系,房地產估價機構確定的拍賣底價或保留價的法律地位如何,目前有一些不同看法。本文僅就拍賣底價、保留價的準確稱謂及其法律地位作一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一、什么是拍賣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三條規定: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在實際經濟生活中,拍賣有兩種不同的性質和兩種不同的形式。第一種性質的拍賣是基于自愿原則的,即拍賣委托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物或權利委托拍賣人進行拍賣。常見的有古董、字畫、郵票等的拍賣,土地使用權出讓拍賣也屬于這種性質。另一種性質的拍賣不是基于自愿原則的,往往出現在破產清算、涉訟涉案的情況中,是一種被迫的強制拍賣。與此同時也存在兩種不同形式的拍賣:一種是英格蘭式,報價由低到高,不斷加價競買,直到無人再加價時,即以最后應價者競買成功為基本特征。我國和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一般都采用這種拍賣形式;另一種拍賣形式則是荷蘭式,報價由高到低,不斷減價,以第一位應價者競買成功為基本特征。荷蘭阿姆斯特丹鮮花批發市場和日本東京海鮮批發市場都采用這種拍賣形式。近日,深圳市福田區“子悅臺”商住樓在建工程也以這種拍賣形式成功地進行了拍賣。

與房地產估價有關的拍賣主要是第二種性質的拍賣,即強制拍賣。我們主要針對這種拍賣情況下的底價或保留價進行探討。

二、拍賣底價與拍賣保留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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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拍賣分析論文

摘要: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網絡拍賣已經成為一種典型的電子交易模式。一方面它推動了網絡經濟迅速發展,另一方面它衍生出的法律上真空狀態帶來眾多爭議和糾紛。本文分析了網絡拍賣的主體資格,較深入地探討了網絡拍賣的法律地位,具體分析了C2C、B2C模式的法律問題,在此基礎上對網絡拍賣立法方向進行了闡述。

關鍵詞:網絡拍賣、網上拍賣、C2C、網絡交易平臺、責任

2004年中國個人電子商務市場波瀾起伏,根據相關統計數據表明:網絡拍賣用戶人數由2003年的600萬發展到2004年的1200萬,市場規模較2003年實現217.8%的增長,全年成交金額達到34億人民幣。據保守預計,網絡拍賣用戶人數在2007年將達到3500萬,市場規模應達到210億人民幣。網絡拍賣(AuctionOnline)已成為一種引人矚目的新交易機制,將有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參與其中。但網絡拍賣的法律地位不明,導致無法用法律規范網絡拍賣行為。因此,研究網絡拍賣的法律問題,對解決網絡拍賣法律地位、交易糾紛、法律適用,網絡交易服務行業自律和電子商務立法等問題具有現實意義。

一、網絡拍賣的主體資格分析

目前,在互聯網絡進行拍賣活動的形式、方式各種各樣,主體較為混亂,大致有三類:1、拍賣公司。因技術、專業人員、資金等因素,目前只有非常少的拍賣公司能夠單獨成立網站開展網絡拍賣業務,現階段,拍賣公司的網站一般多用于宣傳和信息;2、拍賣公司和網絡公司或其他公司聯合經營。這種形式包括拍賣公司之間為聯合開展拍賣業務而合作建立的網站,其代表有“中拍網”、“嘉德在線”;3、網絡公司。在我國以eBay易趣、淘寶網為首要代表。網絡拍賣的主體資格指具有開展網絡拍賣業務的資格,即能夠成為網絡拍賣的主體。現對以上三類在互聯網絡開展拍賣活動的主體進行分析,看誰具有網絡拍賣的主體資格。

擁有經營性網站的企業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將網站作為銷售商品(服務)的工具(手段);一類是將網站作為服務于他人從事在線交易的手段,從提供的服務中獲得利潤。本文稱前一類網站為銷售型網站,后一類為服務型網站。這兩種分類可能存在著交叉。兩者的主要區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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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企業品牌營銷與實踐

了解今天的拍賣行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定義,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人們常覺得拍賣很陌生,距離生活很遙遠。其實它不但歷史悠久,而且已經應用到了許多生活領域,和大家密切相關。據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提供的數據,截至2020年6月底,我國共有拍賣企業8300家,2020年上半年拍賣總成交額2812.06億元,拍賣業務涉及房地產、土地使用權、機動車、農產品、無形資產與文物藝術品等領域。讀者可能會好奇,如果想買東西,直接交易不就好了嗎,為何一定要采取拍賣方式?這就涉及拍賣的重要經濟功能——價格發現。在商品流通過程中,除了那些大眾化的、具有較長交易歷史、有著明確的公認價格或市場參考價格的產品,還有許多物品是很難定價的,比如土地、藝術品、知識產權等。這些產品若想交易,就可召集多個買家,令大家自由競爭從而得到買賣雙方都滿意的報價。這種方式就是拍賣。拍賣產生的價格,能夠較好地反映此商品真實的供求關系。此外,拍賣還有交易效率高和容易獲得社會關注等優勢,基于此,拍賣行業已經成為社會和經濟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在我國,自從1986年恢復拍賣業、特別是1997年拍賣立法以來,拍賣業蓬勃發展,各類拍賣行雨后春筍一般涌現,這種上升勢頭一直持續到2014年,由于內外環境條件的變化,拍賣業又進入了長時間的調整期。伴隨著市場愈發成熟、監管愈發嚴格、競爭日益激烈,為了能夠更好地獲取客戶和更精準地服務客戶,各類拍賣行一改往日“野蠻增長”和隨行就市的原則,開始走上一條差異化經營和特色化發展之路,重樹品牌價值成為拍賣行致力達成的重要目標。

數字化時代與拍賣行

品牌營銷實踐

人類社會已經進入一個高度數字化時代,信息和數字技術深刻影響著人們的學習、工作、生活和交流。數字技術得到了空前的發展,特別是在通信領域和大眾傳播領域,正日益起到決定性作用。數字化時代不同于傳統的工業化時代,那種不劃分客戶、不區分需求的推廣模式已經一去不返,這給企業營銷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戰。當前我國一些拍賣企業在品牌營銷方面作出了許多探索。品牌形象的重新定位。北京湛然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湛然”)成立于2012年,在強手如林的京城拍賣業中屬于新生代,不論從資歷還是市場份額而言,均尚未躋身拍賣企業的一線隊伍。受限于企業實力的短板,湛然無法像傳統強勢拍賣行一樣貪大求全,而是將業務重心放在兼具藝術性、欣賞性、可玩性的拍品上,通過挖掘拍品背后的故事與競買人產生情感溝通,以有趣作為拍賣會賣點,將自身定位為“一家文藝而富有情懷的拍賣公司”。這種根植于客戶情感的定位方式,在強敵環伺的市場空間中有效地樹立起非同于傳統藝術品拍賣行的差異化品牌形象。在數字時代,企業通常會在網絡上擁有一個標簽,它作為一種關鍵字幫助使用者在海量信息中檢索和分類內容。清晰的品牌定位可以視作一種協助用戶迅速尋找到相對應網絡標簽的過程。一個清晰、明了、獨特的企業品牌可以讓消費者對品牌核心訴求一目了然,更容易獲取關于品牌性格的直觀信息,更容易在特定需求與特定企業之間建立聯想。湛然的案例,可以說是一種對“企業身份標簽”的目的性強化。新傳播媒體的應用。老牌拍賣企業中國嘉德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德”)開始涉足在線拍賣,目前已陸續舉辦了25期網絡拍賣會,拍品內容涉及金石篆刻、古典家具、文房四寶等品類。相較于嘉德傳統的線下拍賣會,在線拍賣明顯體現出客戶年輕化、規模輕量化、拍品低值化趨勢。不但如此,嘉德也開始利用新媒體對線上拍賣項目進行宣傳,嘉德拍賣會在朋友圈中頻頻曝光,體現了傳統拍賣企業努力接近用戶規模更龐大的大眾化市場的嘗試。嘉德并沒有放棄傳統營銷陣地,而是試圖建立一種新老結合的宣傳口徑,即一方面借助自身實力充分運用傳統媒體打造強勢品牌形象,另一方面通過朋友圈等方法實現品牌流量“變現”,利用私人網絡開拓在線銷售新空間。試水跨界營銷。上海馳翰拍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馳翰”)成立于2009年,主營業務為文物藝術品拍賣,現在正致力于通過跨界營銷來擺脫“不夠時尚”的身份標簽。2013年,馳翰成立了美術館,圍繞國內外新銳藝術家作品定期舉辦各類展覽,并在美術館中開辦多種公益講座,公眾只需在公司官網上注冊報名即可免費參與。事實上,從2015年至今,馳翰依托自身資源,以普及傳統文化、弘揚海派藝術為宗旨,持續開展免費公益藝術課程項目。作為藝術品交易二級市場的拍賣企業,馳翰開始涉足藝術展覽和藝術教育領域,并不只是為了擴大藝術品交易場景,而是在有意改變拍賣行陳舊刻板的市場印象,培養新生代客戶群體。

經驗與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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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拍賣購買權分析論文

所謂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指當出租人出賣房屋時,承租人在相同條件下,依法享有先于其他人而購買房屋的權利。在此我們可以看出,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作為一種附條件的形成權,其行使的前提是以同等條件依法排除出賣人將標的物出賣給第三人的可能,這同等條件主要指出價條件,包括價格、交付房款期限、方式等。我國以往的立法和司法解釋對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已有相應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再次予以了明確。

所謂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拍賣本身是價高者得的公開競價程序。當正處于租賃期間的房屋被拍賣時,價高者得的拍賣原則與承租人于同等條件優先購得的權利就出現了沖突,由此就將出現一個悖論:拍賣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買賣合同,是以槌落為成交標志的諾成性合同。在確認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的前提下,如果承租人不參加拍賣,拍賣師在宣布成交后還必須詢問承租人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愿意以與最高競價者相同價格買下房屋標的物,如愿意則最高兌價者必須再次出價的話,則拍賣師的槌落成交的標志便形同虛設,拍賣就不成為拍賣;而如果承租人參加拍賣,宣布承租人與最高兌價者出價相同時房屋標的物由承租人購得的話,無疑影響了拍賣程序的公正,摧毀了拍賣行為價高者得的基礎準則,使其他競買人失去了參加競買的意義,實質上是剝奪了所有權人以拍賣方式處理標的物的權利。因此,有一種觀點認為,拍賣作為一種特殊的買賣方式,是以“價高者得”為原則,并無“同等條件”可言。在拍賣場合,優先購買權應該不得行使。但為保護承租人利益,出租人應將拍賣的有關情況及時通知承租人,以便其決定是否參加競買。

筆者不能贊成這種簡單地否定承租人在拍賣中優先購買權的觀點。這種觀點主要是從實務操作的可行性方面考慮,但由此而剝奪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于法無據。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由法律賦予的,應以法條規定的精神來衡量決定。首先應當有優先購買權作為形成權的所附條件—租賃房屋被所有權人出賣這一法律事實的出現,其次是承租人依法主張優先購買權,這是與拍賣場合、拍賣方式無關的問題。拍賣方式本身并不能決定優先購買權可否行使。要否定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必須有一種法律規定較之更優越的優先權的出現,比如房屋共有人基于物權取得的優先購買權就大于房屋承租人基于租賃合同的債權取得的優先購買權。而拍賣盡管是一種特殊的買賣方式,究其本質來說仍是一種買賣,而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正是在買賣中相對于作為第三人的其他競買人實現的。

在實務中是否可以既使拍賣正常進行,又能保護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呢?筆者認為有一種方式是可行的:首先房屋出賣人應當在將房屋將付拍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屆滿前主張優先購買權。國務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11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8條均把提前通知的期限規定為三個月,因此,拍賣前的合理通知期限也應定為三個月為宜。其次,由于房屋需交由拍賣,承租人為實現優先購買權,應當于拍賣之前,在拍賣底價以上出價承諾購買,但這是個附條件的合同。最后,拍賣應當以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承租人的承諾出價為拍賣底價。承租人可不參加拍賣,若在該底價無人應拍,則承租人應當以該承諾出價購買該房屋,若有人出價,承租人則喪失購買該房屋的機會。承租人亦可參加拍賣,視現場情況靈活增加出價以爭取購得該房屋,但此時他享有與其他競買人相同的權利,以價高者得為原則,不再享有優先購買權。此方式既可避免價高者得的拍賣原則與承租人于同等條件優先購得權利的沖突,有利于出賣人和優先購買權人的利益保護,又可防止出現債務人為對抗其不動產因強制拍賣而喪失所有權,故意與第三人偽造租賃契約,并將租賃的始期提前至其他權利設定前,該第三人以承租人身份出現的情況發生。但必須明確的是,如果出賣人在房屋交由拍賣前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可以享有優先購買權為由申請法院宣告拍賣無效。這一方式同樣適用于保護房屋共有人在拍賣中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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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問題研究論文

對于含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其它各類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法律文書,在被執行人無金錢給付能力時,通常就需要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或專有權利變價,將變價獲得的金錢交付給申請執行人,以便使申請執行人的權利得到實現,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和法律的嚴肅性。本文的主要內容就是探討以拍賣方式實現變價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一、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或其它權益進行處分的依據和特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8條規定,在被執行人五金錢給付能力時,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對被執行人的其它財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在以下條款中具體規定了對查封、扣押的財產進行處分的相關問題。這些規定和其它法律中的相關規定,就是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或其它權益處分的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前述規定,可以明確看出,對于以金錢給付為內容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法律文書,對被執行人的其它財產或專有權利進行強制執行的條件有兩條:第一,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含有金錢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第二,被執行人沒有金錢給付能力。這里所說的被執行人沒有金錢給付能力,應當是指通過一般的和表面的形式上的審查或判斷,確認被執行人沒有金錢給付能力,而不需要對被執行人是否具有金錢給付能力進行實質性的審查和認定。

在被執行人五金錢給付能力的條件下,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或專有權利直接行使處分權,而不需要征得被執行人的同意。這一規定的理論基礎在于,被執行人對其財產或專有權利享有的民事權利,在理論上屬于私權范疇,而人民法院在執行中行使的審判權是屬于公權范疇的,公權是大于私權的,或者說私權是受公權制約的。所以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其強制執行的權利,禁止被執行人行使其民事權利,而由人民法院強制代為行使。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或專有權利直接行使處分權的實質,是人民法院依據法院的規定,強制性地代被執行人行使其對相關財產或專有權利享有的民事權利,與此相應的,人民法院行使的處分權,應當是以被執行人原有的民事權利為限的,例如被執行人已經在其財產或專有權利主設定了擔保物權的,仍然為有效,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應當尊重相關的權利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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