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15 19: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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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申請書

篇1

_______公證處:

申請人_______與拍賣有限責任公司擬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與_____(地點)對(拍賣物的名稱)等___件物品舉行公開拍賣。為使拍賣委托人和競買人均有合法的拍賣、競買資格,拍賣物符合國家法、法規規定,拍賣程序合法,特申請貴處對該次拍賣活動進行公證。現將有關該拍賣活動的各項資料及拍賣方案呈上,請予審查,并請派員臨拍賣現場監督指導。

申請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2

第二條在本市境內以拍賣方式出讓河道砂石資源開采權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河道砂石資源開采權的拍賣工作在市、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其中,市直管河段的河道砂石資源開采權的拍賣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河道管理站具體實施。其他河流(河段)的河道砂石資源開采權的拍賣工作由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四條實行河道砂石資源開采權拍賣的河道可采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市、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可采區;

(二)申請在該可采區采砂的潛在競買人在3人以上;

(三)負責管理該可采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采砂管理機構能夠對該區域的砂石資源富集情況、儲量等作出客觀評價;

(四)河道砂石資源可采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相關區縣(自治縣、市)已簽訂采砂管理協議并已明確管理責任主體;涉及邊界采砂管理的,可采區所在區縣(自治縣、市)與毗鄰的區縣(自治縣、市)簽訂了邊界采砂管理協議,明確了管理責任;未達成管理協議的,已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明確了管理責任主體。

第五條拍賣人應編制拍賣文件。

拍賣文件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對競買人資格審查的標準、競買報價要求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本辦法規定的成交確認書的主要條款。

第六條拍賣人應當在拍賣會開始前15日,在當地縣級以上公共媒體或者公共信息網上向社會可采區砂石資源開采權出讓拍賣公告。

拍賣公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拍賣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擬出讓開采權的可采區位置、現狀、范圍,出讓期限、規模、采掘基本要求等相關信息;

(三)競買人的條件;

(四)獲取拍賣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等;

(五)舉行拍賣會的時間、地點等;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七條競買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法資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法人組織以及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嚴格遵守國家及*市河道采砂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三)擬使用的采砂船采砂動力符合*市河道采砂的有關規定,并具有平緩移動的作業條件,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設備和安全、救生設施;

(四)采砂船舶、船員證書齊全;

(五)按拍賣的規定繳納競買保證金,并承諾按競買價繳納河道砂石資源開采權出讓金(含開采人按規定應當依法繳納的河道砂石資源費);

(六)服從和配合執法人員的監管;

(七)申請河道采砂之前的兩年內未因非法采砂受到行政處罰;

(八)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拍賣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競買人申請。申請采砂的競買人報名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1.采砂申請書;

2.采砂單位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人授權委托書或采砂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采砂船船舶證書、船員證書;

4.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及資格審查。拍賣人收到采砂申請書等材料后,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收到采砂申請當日,通知競買人予以補正:

1.采砂申請書內容不全或者填注不明的;

2.應當提交材料而沒有提交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競買人應當按照補正通知要求在報名截止時間前補正;逾期不補正的,申請無效。

對資格審查符合條件的競買人,由拍賣人統一公告。

(三)繳納保證金。符合條件的競買人應當在拍賣會前按規定的時間,向出讓人一次納競買保證金方可參加拍賣會。競買保證金按拍賣的河道砂石資源的市場預期銷售收入的5%—10%確定。

(四)舉行拍賣會。拍賣會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方式和規則進行。拍賣會場,只能競買人本人或其委托人進入。

第九條拍賣應設定起拍價,拍賣起拍價由拍賣人設定。拍賣起拍價主要參照以下因素測算確定:

(一)砂石市場需求和價格;

(二)采砂管理成本;

(三)可采總量及開采條件;

(四)砂石質量;

(五)運輸成本;

(六)意外后果補償。

起拍價包括按規定應由買受人依法繳納的河道砂石資源費。

第十條買受人的確定程序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買受人應在拍賣會結束的當日與水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砂石資源開采權成交確認書,并在3日內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河道砂石資源開采權出讓金(含買受人按規定應當依法繳納的河道砂石資源費,下同)后,方能取得該可采區河道砂石資源的開采權。買受人原交納的競買保證金在扣除20%的履約保證金后,其余部分抵作河道砂石資源開采權出讓金。其他競買人支付的競買保證金,出讓人應在拍賣活動結束后7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讓人和買受人的名稱、地址;

(二)出讓標的,成交時間、地點;

(三)出讓金數額、繳納的時間和方式;

(四)出讓期限和辦理開采權證時間;

(五)買受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成交確認書具有合同效力。

第十二條買受人無正當理由不簽訂成交確認書或未按規定繳納河道砂石資源開采權出讓金的,取消其買受人資格,拍賣結果無效,所繳納的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出讓人應重新組織拍賣活動,確定新的買受人。

新確定的買受人應按照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5日之內向簽訂了成交確認書并繳納了河道砂石資源開采權出讓金的買受人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

買受人取得了《河道采砂許可證》后,方可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數量、范圍、開采方式等進行采砂。

第十四條拍賣出讓活動結束后,實施拍賣活動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10日之內在當地縣級以上公共媒體或者公共信息網上公布拍賣出讓結果。

第十五條河道砂石資源開采權的出讓期限最長不能超過5年,在出讓期限內,《河道采砂許可證》一年一換。出讓期限滿后,須重新通過拍賣方式出讓河道砂石資源開采權。

第十六條河道砂石資源開采權拍賣收入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主要用于河道砂石開采管理、規劃等前期工作經費和治理項目,由市財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采砂單位或個人在采砂過程中違反有關采砂管理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河道管理條例》、《*市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篇3

    一、適用前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啟動實現抵押權非訟程序的主體是“擔保物權人和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一般情況下,只有抵押權人才有權申請實現抵押權,但在抵押權人進入破產或強制清算程序時,管理人或清算組取代抵押權人的地位,成為實現抵押權的主體。(為行文方便,下文以抵押權人統一指代抵押權人和其他有權申請實現抵押權的人)

    雖然民事訴訟法未對實現抵押權的非訟程序中的被申請人作出規定,但根據法理可知,被申請人為抵押人。

    抵押權實現的非訟程序的適用情形是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對于抵押權本身不存在實體爭議,僅對于實現抵押權的方式(拍賣、變賣或折價)未達成一致意見。若存在實體爭議,則應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結合司法實踐,常見的涉及抵押權實現的實體爭議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主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已被撤銷;(2)抵押合同不成立、無效或已被撤銷;(3)抵押權已因主債權實現而歸于消滅;(4)抵押權人已經拋棄了抵押權;(5)抵押權已因主債權罹于訴訟時效而不能請求法院保護。

    二、程序啟動

    抵押權人申請實現抵押權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第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的理由、受償標的以及抵押財產的狀況。第二,抵押權人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的,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第三,主債權合同、抵押合同,若抵押權進行過抵押登記的,還應提供相應的抵押登記或證明文件。

    抵押權人欲通過非訟程序實現抵押權的,應該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根據物權法及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抵押權人應該在主債權訴訟期間屆滿之前申請實現抵押權,實現抵押權的案件由抵押物所在地或抵押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八條的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法院不收受理費。抵押權人提出通過非訟程序實現抵押權申請的,屬于特別程序,故人民法院不收取受理費。但抵押權人根據法院作出的準予拍賣、變賣抵押物的裁定申請執行時,應依法交納申請執行費。

    為了避免抵押人或其他人侵害抵押權,抵押權人在提出實現抵押權申請時還可以提出保全申請,對抵押物或抵押人的行為進行保全,法院要求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三、法院審查

    根據“立審分離”、“審執分離”的要求,人民法院受理抵押權人的申請后,應該由審判業務部門對申請進行審查。

    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主合同與抵押合同的效力。第二,抵押權實現的條件是否成就。第三,抵押權的實行期間是否屆滿及主債權有無其他擔保等。

篇4

第二條本方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的河道

第三條本方法所指河道采砂,指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采石、取土、淘金等行為。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水務局)負責河道采砂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市航道、海事、國土資源、公安、工商、農業、林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河道采砂活動的監督檢查,并協助和配合市水務局對非法河道采砂行為依法進行處分。

第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以投資入股等方式參與河道采砂的經營活動;不得縱容、庇護河道采砂違法行為。

第七條市水務局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河道采砂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下列區域列為禁止采砂區:

(一)樂安河航道內,交通渡口上下游50米以內;

(二)所有跨河大橋上下游各500以內河段;

(三)跨河高壓線以及重要管線上下游各200米以內河段;

(四)水文站水文丈量斷面上下游各500米以內河段;

(五)各類水利工程(圩堤)以及其他工程50米以內的維護范圍內;

(六)依法應當禁止采砂的其他區域。

第九條下列時段列為禁采期:

河流達到或者逾越警戒水位時;

水利工程出現重大險情或者發生突況時;

橋梁、碼頭、水利以及過河纜線、管道等基礎設施施工期間;

依法應當禁止采砂的其他時段。

第十條市水務局當將禁采區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河道的禁采構、禁采期進行河道采砂活動。

第十一條河道采砂實行許可制度。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在河道采砂的必需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但個人年自用砂量少于50立方米需要到河道可采構采砂的免辦《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十二條申請河道采砂必需符合下列條件:

符合河道采砂規劃確定的可采區和可采期的要求;

符合年度采砂控制總量的要求;

符合規定的作業方式;

符合采砂般只、機具的數量及其采砂能力的控制要求;

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設備和采砂技術人員;

無違法采砂記錄;

用采砂船采砂的其船舶檢驗證書、船員證書齊全;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河道采砂申請人應當向市水務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河道采砂申請書;

營業執照復印件;

采砂船舶、機具登記證書;

用采砂船采砂的其船舶檢驗證書、船員證書復印件;

河道采砂與第三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提交與第三人達成的協議。

河道采砂申請人提交有關資料復印件時,必需同時交驗原件,并對所提交資料實質內容的其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河道采砂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及其證明資料;

開采的時間、種類和作業方式;

開采的地點、深度、范圍(附范圍圖和控制點坐標)

開采量(包括日采量、總采量)

采砂船舶、機具的基本情況;

采砂技術人員的基本情況;

砂石堆地點和棄料處理方案。

第十五條市水務局應當自收到采砂申請書等資料之自起五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第十六條市水務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對河道采砂進行審查,對有許可權的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對屬于上級人員政府水行主管部門許可的提出審查意見,報有許可權的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市水務局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分頒布發《河道采砂許可證》并抄告市航道、海事、國土資源、公安、工商、農業、林業等行政管理部門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說明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由市水務局公布發《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河道采砂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由持證人保存,副本在采砂作業現場懸掛。

第十八條市水務局應當將頒發《河道采砂許可證》情況即時在辦證場所或者采取其他形式進行公告。

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需要變卦《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事項和內容的應當依法料理變卦手續。

第十九條市水務局實施河道采砂許可,可以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河道采砂許可的招標、拍賣,由市水務局組織實施,市財政、監察等部門參與監督。

投標人、競買人必需符合本方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并向市水務局提交本方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相關資料。

依照招標、拍賣順序確定中標人、買受人后,市水務局應當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買受人頒布發《河道采砂許可證》并抄告市航道、海事、國土資源、公安、工商、農業、林業等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需遵守下列規定:

嚴格依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地點、范圍、開采總量、采砂能力、作業方式和期限進行開采;

隨采隨運,不得在河道內堆積砂石或者廢棄物;

不得偽造、涂改、買賣、出租、歸還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

滿足通航平安要求,設立明顯標志;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采砂船舶、機具不得在禁采區內滯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砂船舶、機具不得在可采區內滯留。

采砂船舶、機具在禁采期內,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砂船舶、機具在可采期內,均應當在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集中停放;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離開指定停放地點。

第二十二條運砂船舶不得裝運非法采砂船舶、機具偷采的河砂。

第二十三條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河道砂石資源費;采砂權通過音標、竟拍取得的還應當繳納河砂開采權出讓費。

河道砂石資源費,河砂開采權出讓費由市財政部門委托市水務局征收,并全部上繳財政。

市水務局應當在辦證場所公布河道砂石資源費、河道開采權出讓費的征收依據和收費項目、范圍及標準。

第二十四條由市水務局頒發的《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或者累計采砂量達到規定限額的市水務局應當依法操持《河道采砂許可證》注銷手續。

第二十五條市水務局應當加強對河道采砂活動的監督檢查。

市水務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河道采砂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要求采砂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要求采砂單位或者個人就執行本辦法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進入采砂單位或者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

責令采砂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市水務局應當建立河道采砂違法行為的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對舉報屬實的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冒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尚未冒犯形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不執行已批準的河道采砂規劃,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規劃或者違反河道采砂規劃批準采砂的

違反本方法規定審批頒發《河道采砂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的

不履行管理和監督檢查職責,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亂或重大平安責任事故的

河道采砂管理中不按照規定的項目、范圍和標準收費的

截留、挪用河造砂石資源費或者河砂開采權出讓費的

有其他、循私舞弊、行為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行為的由市財政部門追繳已收取的費用和截留、挪用的費用。

第二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員場所本方法第六條規定,參與河道采砂的經營活動或者縱容、庇護河道采砂違法行為,冒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冒犯刑律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違反方法第十一條規定,未經市水務局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在河道內采砂的由市水務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扣押其采砂船舶、機具或者其中的主要采砂設備等到工具,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危害堤防平安的沒收其采砂船舶、機具等工具;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

違反本方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河道的禁采區、禁采期進行河道采砂活動,或者違反本方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運砂船舶在河道采砂地點裝運非法采砂船舶、機具偷采的河砂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分;河道內行駛的運輸船舶載有河砂,不能提供合法證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分。

市水務局對扣押的采砂船舶、機具或者其中的主要采砂設備等工具,應當妥善保管,造成損壞、丟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沒收的采砂船舶、機具等工具,可以依法予以拍賣,拍賣款項應當全部上繳財政;難以拍賣或者拍賣不不掉的可以就地裝配、銷毀、裝配、銷毀的過程中應當防止造成環境污染。

第三十條違反方法第二十條第(一)至(三項)規定的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分: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不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和作業方式在河道內采砂的由市水務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違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罰款;對拒不改正的吊銷或者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河道采砂許可證》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不隨采隨運,河道內堆積砂石或者廢棄物的由市水務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貌,清除在河道內堆積的砂石、廢棄物或者采取其他彌補措施,處恢復原貌或者采取彌補措施所需資金的10%至20%罰款,但最高不超過5萬元。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偽造、涂改、買賣、出租、歸還或者以其方式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由市水務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篇5

合同使用須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湖北省、贛州市產權交易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的示范文本。本合同適用于出讓、受讓委托。本合同條款均為提示性條款,供雙方當事人約定時選擇采用。

二、為更好地維護合同各方當事人的權益,當事人簽訂合同時應當慎重,力求具體、嚴密。擬訂具體條款時,需約定的必須填寫,無須約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條款”表示。

三、當事人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向其他當事人披露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一切事項,保證合同條款真實,積極履行合同義務,對合同簽訂、履行的法律后果承擔完全責任。

四、“業務”內容一般包括:

(適用出讓委托時選擇) (適用受讓委托時選擇)

1.制作交易申請書; 1.尋找交易目標;制作收購意向申請書;

2.尋找受讓方; 2.根據交易目標制作投資分析;

3.制訂談判方案并參與談判; 3.制訂談判方案并參與談判;

4.制作有關法律文書(合同等)并參與合同簽訂;4.制作有關法律文書(合同等)并參與合同簽訂;

5.辦理交易市場合同審核的有關手續; 5.辦理交易市場合同審核的有關手續;

6.參與財產的交割; 6.參與財產的交割;

7.辦理權證變更等手續; 7.辦理權證變更等手續;

8.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咨詢;8.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咨詢;

9.其他。9.其他。

五、委托標的,可以是專利和非專利技術,商標權,非上市國有、集體全資企業整體或部分產權,非上市國有、集體控股或參股企業國有及集體產權,上市公司控股或參股企業國有及集體產權,科技成果和以科技成果、風險投資所形成的產權,合法的其他類型所有制企業產權,以及依法可轉讓的其他各類產權。

六、委托標的的交易方式,可以是競價拍賣,招標轉讓,協議轉讓,招募法,有償兼并,融資租賃,以及其他合法方式等。

七、提交的文件,出讓方應當提供營業執照或其他資格證明、稅務登記證、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準予轉讓產權的有效決議或代行出資人權利的上級主管部門批文等資料;受讓方應當提供營業執照或其他資格證明、稅務登記證、同意受讓產權的有效決議或主管部門批文、資信證明等資料。

八、權證變更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應支付房產、稅務、工商等有關部門的權證變更費用。

九、合同涉及的當事人是自然人的,請填寫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合同當事人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6

第一條為了有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或者向海關總署辦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境內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境內人提出申請,境外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委托其在境內設立的辦事機構或者境內人提出申請。

知識產權權利人按照前款規定委托境內人提出申請的,應當出具規定格式的授權委托書。

第三條知識產權權利人及其人(以下統稱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的,可以根據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向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有關貨物涉嫌侵犯已經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向海關舉報,并根據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向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

第四條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人(以下統稱收發貨人)應當在合理的范圍內了解其進出口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需要申報其進出口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的,收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第五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收發貨人向海關提交的有關文件或者證據涉及商業秘密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收發貨人應當向海關書面說明。

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應當保守有關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但是,海關應當依法公開的信息除外。

第二章知識產權備案

第六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辦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應當向海關總署提交規定格式的申請書。

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就其申請備案的每一項知識產權單獨提交一份申請書。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國際注冊商標備案的,應當就其申請的每一類商品單獨提交一份申請書。

第七條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提交備案申請書,應當隨附以下文件、證據:

(一)知識產權權利人個人身份證件的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的復印件或者其他注冊登記文件的復印件;

(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簽發的《商標注冊證》的復印件。申請人經核準變更商標注冊事項、續展商標注冊、轉讓注冊商標或者申請國際注冊商標備案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出具的有關商標注冊的證明;著作權登記部門簽發的著作權自愿登記證明的復印件和經著作權登記部門認證的作品照片。申請人未進行著作權自愿登記的,提交可以證明申請人為著作權人的作品樣品以及其他有關著作權的證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簽發的專利證書的復印件。專利授權自公告之日起超過1年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申請人提出備案申請前6個月內出具的專利登記簿副本。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備案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的復印件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外觀設計專利公告的復印件;

(三)知識產權權利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作品或者實施專利,簽訂許可合同的,提供許可合同的復印件;未簽訂許可合同的,提交有關被許可人、許可范圍和許可期間等情況的書面說明;

(四)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行使知識產權的貨物及其包裝的照片;

(五)已知的侵權貨物進出口的證據。知識產權權利人與他人之間的侵權糾紛已經人民法院或者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處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法律文書的復印件;

(六)海關總署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證據。

知識產權權利人根據前款規定向海關總署提交的文件和證據應當齊全、真實和有效。有關文件和證據為外文的,應當另附中文譯本。海關總署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交有關文件或者證據的公證、認證文書。

第八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在向海關總署申請辦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同時繳納備案費。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提交備案申請書,應當隨附備案費匯款憑證的復印件。

備案費的收取標準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九條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核準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0年。自備案生效之日起知識產權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備案的有效期以知識產權的有效期為準。

《條例》施行前經海關總署核準的備案或者核準續展的備案的有效期仍按原有效期計算。

第十條在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向海關總署提出續展備案的書面申請并隨附有關文件。海關總署準予續展備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不予續展的,應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并說明理由。

續展備案的有效期自上一屆備案有效期滿次日起算,有效期為10年。知識產權的有效期自上一屆備案有效期滿次日起不足10年的,續展備案的有效期以知識產權的有效期為準。

第十一條下列備案知識產權的情況發生改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自發生改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總署提出變更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申請并隨附有關文件:

(一)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

(二)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

(三)許可使用注冊商標、作品或者實施專利的情況;

(四)知識產權權利人的通訊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五)《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自備案的知識產權發生改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總署提出注銷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申請并隨附有關文件:

(一)知識產權在備案有效期屆滿前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

(二)備案的知識產權發生轉讓的。

對屬于前款規定情形的,海關總署可以主動或者根據有關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注銷有關知識產權的備案。

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備案有效期內放棄備案的,可以向海關總署申請注銷備案。

海關總署注銷備案,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知識產權權利人。備案自海關總署注銷之日起失效。

第十三條海關總署根據《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撤銷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海關總署撤銷備案的,知識產權權利人自知識產權備案被撤銷之日起1年內就被撤銷備案的知識產權再次申請備案的,海關總署可以不予受理。

第三章依申請扣留

第十四條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并要求海關予以扣留的,應當根據《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提交申請書。有關知識產權未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權利人還應當隨附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文件、證據。

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還應當向海關提交足以證明侵權事實明顯存在的證據。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交的證據,應當能夠證明以下事實:

(一)請求海關扣留的貨物即將進出口;

(二)在貨物上未經許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商標標識、作品或者實施了其專利。

第十五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海關提供相當于貨物價值的擔保。

第十六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出申請并且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可以在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前向海關請求查看有關貨物。

經海關同意,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在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前修改或者撤回其申請。

知識產權權利人提出的申請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或者未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駁回其申請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第十七條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將貨物的名稱、數量、價值、收發貨人名稱、申報進出口日期、海關扣留日期等情況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根據《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措施。自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海關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有關裁定的書面通知的,海關應當予以協助;未收到通知的,海關應當放行貨物。

第十八條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應當將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書面通知及扣留憑單送達收發貨人。經海關同意,收發貨人可以查看有關貨物。

收發貨人認為其進出口貨物未侵犯有關知識產權的,應當自海關扣留貨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提出書面說明并隨附必要的證據。收發貨人請求海關放行涉嫌侵犯專利權的貨物的,還應當向海關提交放行貨物的書面申請和相當于貨物價值的擔保金。

第十九條收發貨人請求海關放行涉嫌侵犯專利權貨物,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海關應當放行貨物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知識產權權利人就有關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的復印件。

第四章依職權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實施監管,發現進出口貨物涉嫌侵犯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第二十一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在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予以回復:

(一)認為有關貨物侵犯其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并要求海關予以扣留的,向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書面申請并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提供擔保;

(二)認為有關貨物未侵犯其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或者不要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向海關書面說明理由。

經海關同意,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查看有關貨物。

第二十二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向海關提供擔保:

(一)貨物價值不足人民幣2萬元的,提供相當于貨物價值的擔保;

(二)貨物價值為人民幣2萬至20萬元的,提供相當于貨物價值50%的擔保,但擔保金額不得少于人民幣2萬元;

(三)貨物價值超過人民幣20萬元的,提供人民幣10萬元的擔保。

經海關同意,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向海關提供總擔保。總擔保金額不得低于人民幣20萬元。

第二十三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提出申請并根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未提出申請或者未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放行貨物。

第二十四條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應當將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書面通知及扣留憑單送達收發貨人。經海關同意,收發貨人可以查看有關貨物。

收發貨人認為其進出口貨物未侵犯有關知識產權的,應當在海關對侵權嫌疑貨物進行調查期間向海關提出書面說明并隨附必要的證據。請求海關放行涉嫌侵犯專利權的貨物的,還應當自海關扣留貨物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提交放行貨物的書面申請和相當于貨物價值的擔保金。

收發貨人請求海關放行涉嫌侵犯專利權的貨物,符合前款規定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理。但是,海關在調查期間認定貨物侵犯有關專利權的,按照《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后,應當依法對侵權嫌疑貨物以及其他有關情況進行調查。

收發貨人和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對海關調查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據。

海關對侵權嫌疑貨物進行調查,可以請求有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提供咨詢意見。

第二十六條自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海關應當將下列調查結果之一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一)認定貨物侵犯有關知識產權;

(二)認為收發貨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貨物未侵犯有關知識產權;

(三)不能認定貨物是否侵犯有關知識產權。

第二十七條對海關不能認定有關貨物是否侵犯其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根據《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措施。

自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收到人民法院有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協助執行通知的,海關應當予以協助;未收到通知的,海關應當放行貨物。

第二十八條海關作出沒收侵權貨物決定的,應當將下列已知的情況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一)侵權貨物的名稱和數量;

(二)收發貨人名稱;

(三)侵權貨物申報進出口日期、海關扣留日期和處罰決定生效日期;

(四)侵權貨物的啟運地和指運地;

(五)海關可以提供的其他與侵權貨物有關情況。

人民法院或者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處理有關當事人之間的侵權糾紛,需要海關協助調取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證據的,海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九條對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數量并涉嫌侵犯《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海關應當扣留;對經調查認定為侵權的,由海關予以沒收。

海關對侵權物品進行調查,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五章貨物處置和費用

第三十條對海關沒收的侵權貨物,海關應當依照下列規定處置:

(一)有關貨物可以直接用于社會公益事業或者知識產權權利人有收購意愿的,將貨物轉交給有關公益機構用于社會公益事業或者有償轉讓給知識產權權利人;

(二)有關貨物不能按照第(一)項的規定處置且侵權特征能夠消除的,在消除侵權特征后依法拍賣。拍賣貨物所得款項上交國庫;

(三)有關貨物不能按照第(一)、(二)項規定處置的,應當予以銷毀。

海關銷毀侵權貨物,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有關公益機構將海關沒收的侵權貨物用于社會公益事業以及知識產權權利人協助海關銷毀侵權貨物的,海關應當進行必要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海關協助執行人民法院有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裁定或者放行被扣留貨物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支付貨物在海關扣留期間的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

海關沒收侵權貨物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按照貨物在海關扣留后的實際存儲時間支付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但海關自沒收侵權貨物的決定送達收發貨人之日起3個月內不能完成貨物處置,且非因收發貨人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貨物處置方面的其他特殊原因導致的,知識產權權利人不需支付3個月后的有關費用。

海關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拍賣侵權貨物的,拍賣費用的支出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支付有關費用的,海關有權自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交的擔保金中扣除有關費用或者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

海關沒收侵權貨物的,應當于貨物處置完畢并結清有關費用后向知識產權權利人退還擔保或解除擔保責任。

海關協助執行人民法院有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裁定或者放行被扣留貨物的,自海關協助執行人民法院有關裁定或者放行貨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供的擔保的協助執行通知的,海關應當向知識產權權利人退還擔保;收到協助執行通知的,海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三十三條海關根據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放行被扣留的涉嫌侵犯專利權的貨物后,知識產權權利人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向海關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復印件的,海關根據人民法院協助執行有關判決或者裁定的通知處理收發貨人提交的擔保金;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復印件的,海關應當退還收發貨人提交的擔保金。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在本辦法中,“擔保”指擔保金、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保函。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中貨物的價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貨物價值由海關依法估定。

篇7

今年暑假,我到和平縣地產交易中心參加實踐,主要崗位是辦事員。我就讀房地產經營和土地管理專業,我想通過這次實習、工作,使自己從理論走向實際,實現從課本走向社會,在實踐中增長知識,鍛煉自己的能力,更重要的是檢驗一下自己所學東西能否被社會所用,找出自己的不足之處,以便更好的取長補短,完成自己的學業。

“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在將近一個月的實習過程中,我深深的感受到所學知識的膚淺和在實際運用中的專業知識的匱乏。剛開始的一段時間里,對一些工作感到無從下手,茫然不知道所措,這讓我感到非常的難過。在學校總以為自己學的不錯,一旦接觸到實際,才發現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這些與實踐還有一段距離。

哲人說:“實踐是檢驗真理正確與否的唯一標準。”理論要回到社會實踐中去運用,想事情辦事情一切從實際出發,使主觀符合客觀。認識客觀事物,要實現兩次飛躍,從感性認識到理性認識是認識事物的第一次飛躍,而從理性回到實踐是第二次飛躍。所以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在當今的大學生,社會無時無刻不在發生日新月異的變化,而參加社會實踐更顯得重要,實踐的能力強弱,決定著日后工作的好壞。

實習期間,我利用此次難得的機會,努力工作,嚴格要求自己,不遲到、早退,嚴格遵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工作,經過近一個月在和平縣地產交易中心的實習、工作,我基本上掌握了地產交易中介服務;接受單位、個人委托辦理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證、協議轉讓、代辦土地使用權變質、登記發證等手續;提供地產市場的信息及有法律、法規的咨詢服務。

一、 土地使用權公開拍賣的有關程序:

1、 在拍賣會30日前拍賣公告。

2、 拍賣公告內容:出證人的名稱和地址;出證實地位置、現狀、面積、使用年期、用途規劃設計要求;爭實人的資格要求及申請取得爭買資格的辦法、索取拍賣文件的時間、地點及方式,看樣時間;拍賣地點、期限、爭價方式等;確定爭得人的標準和方法,爭得人證金;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3、 拍賣會程序:主持人點算爭買人;主持人介紹拍賣實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要求和其他有關事項;主持人宣布起時價和增價幅度;主持人報出起時價;爭買人舉牌應價或報價;主持人確認該應價后繼續定價;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同一應價而沒有再應價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立;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者為爭得人。

4、 簽訂成立確認書。

二、 公開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有關程序:

1、 掛牌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2、 掛牌程序: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起始日,出讓人將掛牌實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要求起始價。

3、 掛牌期限屆滿,按照法律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4、 簽訂成立確認書。

河源市和平縣合水鎮府座落珊坪曲雙段1080m2土地,掛牌成交價768000元;和平縣青州供銷社1923.4 m2,掛牌成交價206817元。

三、 土地轉讓辦證有關材料:

1、 要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2、 要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轉讓登記表。

3、 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地籍調查土地登記審批表。

4、 轉讓方申請報告。

5、 轉讓協議書。

6、 轉受讓方身份證復印件。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一個月短暫而又充實的實習,我認為對我以后走向社會起到了一個橋梁作用,過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經歷,對將來走上工作崗位也有很大幫助,讓我明白了許多做人道理,向他人虛心求教,遵守組織紀律和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與人文明友好交往等一些做人處世的基本原則都要在實際生活中認真的貫徹,好的習慣也要在實際生活中不斷培養。這一個月所學到的經驗和知識大多來自領導和同事的教導。這是我一生中的一筆寶貴財富。

篇8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31號)和《國土資源部關于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通知》(國土資發〔20**〕307號)精神,規范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行為,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現就我省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范圍

各市、縣人民政府供應工業用地,一律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依法采取協議方式出讓土地,按市場價格核實出讓金:

1.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為非工業用途改變為工業用途,或者原劃拔工業用地出讓、轉讓,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規章等沒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2.因實施城市規劃,工業企業需要調整使用與原使用土地面積相當的土地的。

3.已出讓工業用地使用期滿不改變用途,經審查準予續期,可申請續期使用的。

4.涉及國家保密和國家安全事項不宜以公開方式競爭的。

二、認真編制工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

各地要加強工業用地供應計劃管理。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在每年第一季度,會同發展改革、商務、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土地市場供求狀況等,科學編制工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和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通過當地土地有形市場、新聞媒體以及安徽土地礦產市場網向社會公布。

三、實行工業用地出讓信息公示制度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經委、商務、規劃、環保等有關部門,根據工業項目投資情況,對工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進行逐級分解,落實到地塊,明確相應的產業類型、投入產出標準、規劃控制及環保等內容,在當地土地有形市場、新聞媒體和安徽土地礦產市場網上公示,防止各種形式的“暗箱操作”。

四、建立工業用地預申請制度

凡單位和個人對列入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計劃的具體地塊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持申請書、單位或個人有效證明、資金有效證明等材料,向當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預申請,并承諾愿意支付的土地價格。

五、規范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程序

各地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規范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程序。

1.根據工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和工業用地預申請情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規劃、環保等有關部門,擬定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案,包括工業用地地類、產業類型、面積、使用條件、規劃設計條件與附圖等內容,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2.出讓方案依法報經批準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通知預申請單位或個人,嚴格按照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11號令)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規定的程序,組織實施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各地出讓起始價格不得低于國家和省規定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

3.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確定用地者后,用地者要持《工業用地出讓方案批準書》(或《工業用地出讓方案核準意見書》)、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中標通知書》(或《土地成交確認書》)等資料,到有關部門依法辦理工業項目立項、建設規劃、環境評估、企業登記等有關報批手續。因特殊情況,用地者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辦理相關報批手續的,其土地出讓成交確認書自行廢止。

4.用地者在履行有關報批手續后,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正式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將工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開工竣工期限、投資強度、整體或分割轉讓條件、違約責任和賠償標準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附件。用地者憑《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到有關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準書》,繳納土地出讓金,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六、健全建設用地供應結果公示制度

工業項目用地出讓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當地土地有形市場、政府網站及中國土地市場網等,將土地受讓人、土地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出讓金額及支付方式等信息向社會公布。如出讓后需對出讓合同有關條款進行調整的,必須及時將調整內容及理由在原信息公開場所,接受社會監督。

篇9

【關鍵詞】中小企業;融通倉;共同委托;銀行

中小企業是推動國民經濟發展,構造市場經濟主體,促進社會穩定的基礎力量,在確保國民經濟適度增長、緩解就業壓力、優化經濟結構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其自身的缺陷和現行金融體制的不足,融資問題一直制約著中小企業的發展。目前,國內商業銀行的貸款方式以固定資產抵押為主,但對大多數中小企業而言,一方面,可以作為抵押擔保的固定資產非常有限,不能滿足企業快速發展所需要的資金。另一方面,這些企業擁有占總資產較大比重的流動資產,如存貨、應收帳款等,卻無法取得貸款。羅奇、朱道立等提出的融通倉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了一條有效途徑。“融”指金融,“通”指物資的流通,“倉”指物資的倉儲。融通倉是融、通、倉三者的集成、統一管理和綜合協調[1]。

一、共同委托模式融通倉含義及其基本運作流程

共同委托模式融通倉,指融資企業把質押物抵押給銀行,銀行和融資企業把質押物共同委托給第三方物流企業的融通倉。其基本運作流程及其關系如圖1所示。

①融資企業向銀行遞交貸款申請書,申請書上包括借款金額、還款期限及質押物的種類、數量等信息;②融資企業將質押物轉移至第三方物流企業;③第三方物流接收到融資企業的質押物并審查質押物的貨權憑證以確定貨物的所有權。審查合格后,與融資企業簽訂《倉儲協議》,同時依據質押物的市場價格和價格波動趨勢,評估質押物的價值、質量狀況,形成評估報告;④若第三方物流企業審查融資企業的質押物符合要求,將提供相應的憑證――倉單給予融資企業,并向銀行出示質押物的評估報告,包括質押物的規格、型號、質量、原價和凈值、銷售區域、承銷商等內容,以供銀行參考;⑤銀行依據第三方物流企業提供的評估報告和融資企業的信用狀況,對融資企業的貸款申請進行審核,確定是否向融資企業提供貸款,若銀行對融資企業的貸款申請審查合格,則會依據質押物的價值以一定的質押比率對融資企業貸款,同時銀行與貸款企業簽訂《銀企合作協議》、《賬戶監管協議》,銀行與第三方物流企業簽訂《不可撤銷的協助行使質押權保證書》;⑥當融資企業到期足額歸還銀行貸款時,銀行通知第三方物流企業歸還質押物,若融資企業到期未足額歸還銀行的欠款,銀行有權要求第三方物流企業以拍賣的形式將質押物變現,以歸還貸款企業的貸款;⑦第三方物流企業依據融資企業的倉單和銀行的解質押通知歸還融資企業的質押物。

二、共同委托模式融通倉的特點

如圖1所示,在共同委托模式融通倉中,對于銀行和第三方物流企業,銀行作為委托方,處于主導地位,第三方物流企業為方;對于融資企業和第三方物流企業,融資企業為委托方,第三方物流企業為方。物流企業是連接中小企業和銀行的橋梁,既是銀行的人,同時也是中小企業的人。銀行把動產質押過程中不擅長的一部分業務委托給物流企業處理,如質押物的價值評估、倉儲、監管、拍賣等,第三方物流擁有專業的技術手段、豐富的專業知識和便利的存儲條件,處理這些業務要優于銀行,這樣可以減少銀行的交易成本,提高銀行信貸的積極性和運作效率[2]。融資企業通過向第三方物流企業支付激勵工資,希望物流企業能夠保護好質押物。不過在保護質押物安全的過程中,銀行和中小企業對物流企業要求的側重點有所不同,銀行希望物流企業確保質押物的價值穩定、變現容易等,其目的是為了控制風險。而中小企業則希望物流企業能夠保護質押物的完好, 不要丟失、變質、損毀等,其目的是為了不影響生產或銷售。共同委托模式融通倉的特點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銀行與第三方物流分工合作、協調一致,可以通過簡化手續、優化流程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使動產質押貸款業務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強。銀行可以借助第三方物流企業良好的倉儲、配送和商貿條件,此外,還解決了質物價值評估、拍賣等難題。

(2)銀行和融資企業委托給物流企業的基本目的一致,都是為了降低質押物的丟失及損耗,這樣就降低了銀行的委托成本和融資企業違約的幾率,銀行放貸的意愿加強,不僅會增加每筆貸款的收益,而且會接受更多的業務,這樣融資企業可以將以前銀行不太愿意接受的動產轉變為其愿意接受的動產質押品,從而促進了銀行與企業之間資金的融通。

(3)質押物的安全保障了融資企業的可持續經營,降低了經營風險,其違約的減少實際上相當于提高了自身的信用等級,因此更容易獲得貸款,在現今中小企業貸款日益艱難的經濟環境下,對中小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尤為重要;

(4)對于第三方物流企業而言,融資業務的積極開展為其提供了更多的機會,隨著客戶群體的增加,更容易實現規模化經營、專業化經營。

三、結束語

融通倉業務通過動產質押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分中小企業的融資困境,由于動產質押業務在我國起步較晚,發展還不完善,我們需要在完善融通倉業務傳統模式的基礎上發展新的融資模式。共同委托融通倉融資模式為中小企業動產質押提供了良好的融資環境,擴大了質押動產的范圍,提高了融資額度,增加了商業銀行和第三方物流企業的收益,降低了商業銀行和第三方物流企業的融資風險,實現了三方共贏。

參考文獻:

篇10

第二條本縣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拍賣出讓適用本辦法。

本方法所稱經營性用地是指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

指縣國土資源局作為出讓人拍賣公告,本方法所稱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第三條本縣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原則上實行拍賣出讓。

受讓人原則上不得改變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中規劃的土地用途、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等規劃設計條件。確需改變的必需嚴格依照相關的法定順序批準。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成交后。

第四條大宗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實行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分管副縣長或委托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主持。

第五條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的具體組織實施。

一)負責編制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年度計劃;

二)負責審驗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前的準備工作;

三)牽頭負責擬訂擬拍賣出讓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塊的出讓方案;

四)負責組織實施縣人民政府批準的擬拍賣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塊的出讓方案;

五)負責料理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成交后有關用地手續和土地的登記發證工作。

第六條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要依照各自職責。

參與擬拍賣出讓地塊出讓方案的制訂。縣建設局負責提供擬拍賣出讓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

參與擬拍賣出讓地塊出讓方案的制訂。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擬拍賣出讓地塊交易前國有存量建設用地建(構)筑物的產權滅失和拆遷管理工作。

參與擬拍賣出讓地塊出讓方案的制訂。縣財政局負責土地成交價款的征繳、管理。

并聯系征地拆遷部門對擬征出讓地塊實施征地、拆遷、安排工作,桃江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縣城建開發公司等土地經營主體負責組織征地拆遷資金。完成擬出讓地塊的前期開發工作,參與擬拍賣出讓地塊出讓方案的制訂。

第七條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原則上實行“凈地”出讓制度。經營性建設用地未達到下列條件一般不得組織拍賣出讓:

一)新增建設用地必需依法完成土地征用轉用審批順序。

二)存量建設用地必需依法履行了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手續。且無土地權屬糾紛;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八條下列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必需實行拍賣出讓:

一)凡屬于新增建設用地和政府貯藏建設用地用于經營性的

二)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將其用地改變為經營性用途。并且屬于需要重建的

三)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由政府收回后再出讓的

四)舊城改造由政府進行了征地拆遷安頓。

五)國有企業破產、改制后。

六)其他需要以拍賣方式出讓的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

第九條下列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可按批準的其他法定方式進行:

一)臨城區主干道路、符合鄉村規劃并經依法批準可以改變為經營性用途、且改變為經營性用途后的建筑能對鄉村品位有重大提升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讓;

二)已經出讓的經營性用地周邊的邊角用地。

三)已經出讓的經營性建設用地周邊的鄉村道路因鄉村規劃調整而被取消的用地。

四)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利用原依法批準建設的建筑物申請改變為經營性用途。且建筑物不需要拆建的用地補辦出讓手續的;

五)重大招商引資經營性項目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

由縣國土資源局報縣監察局備案。上述其它法定方式出讓的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方案及出讓結果。

第十條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拍賣出讓。審定擬拍賣出讓地塊出讓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授權縣國土資源產權交易中心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交易中介機構承辦。

拍賣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失密。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拍賣出讓底價由定價委員會在拍賣前一小時集體決策確定。拍賣的底價。

第十一條縣國土資源局在拍賣出讓方案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

編制拍賣出讓文件。拍賣出讓文件應當包括拍賣出讓公告、競買須知、宗地界址圖、土地使用條件、競買申請書、成交確認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文本等。第十二條縣國土資源局應當根據拍賣出讓地塊的情況。

第十三條縣國土資源局應當按照《拍賣法》規定組織相關拍賣活動。公布擬拍賣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拍賣的時間、地點。

第十四條禁止個人和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法人單位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拍賣出讓公告中不得設定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條件。

第十五條競買人缺乏三人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或者報價未達到底價時。

拍賣主持人在拍賣中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拍賣增價幅度。

第十六條以拍賣方式確定競得人后。

縣國土資源局改變競得結果,縣國土資源局應當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縣國土資源局和競得人的名稱、地址、出讓標的成交時間、地點、價款以及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等內容。成交確認書對縣國土資源局和競得人具有法律效力。簽訂成交確認書后。或者競得人放棄競得宗地的均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競得人應當依照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抵作土地出讓價款;其他競得人支付的競買保證金,縣國土資源局必須在拍賣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十八條拍賣活動結束后。

不得向競得人收取費用。縣國土資源局公布出讓結果。

第十九條競得人依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由國土資源局或原產權方交付土地后,方可依法申請料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出讓合同終止履行。縣國土資源局不得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未按出讓合同約定期限付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應視為競得人違約。也不得按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二十條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出讓價款由縣財政局負責征收管理并及時足額繳入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基金預算從土地收入中予以安排,實行嚴格的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一條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

一)違反本方法規定應當實行拍賣出讓卻規避拍賣。

二)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規范確認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底價的

三)泄漏拍賣出讓底價、申請競買人情況或者其他應當失密的其他資料;

四)違反規定。

五)為土地使用權競買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

六)故意刁難或者拖延時間。

七)索取、收受土地使用權競買申請人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