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竊取行為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7 13: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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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竊取行為中秘密分析論文

一、秘密竊取行為中秘密的含義

這里的秘密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秘密,而是有其特定含義的。首先,所謂的秘密并不是對任何人的秘密,而只是針對竊取的當時財物的控制人而言的。其次,所謂秘密只不過是行為人主觀上的自我認識,也就是說行為人自認為財產控制人不知道或者沒有發覺其竊取財物的行為,對秘密竊取的成立并無影響。基于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與客觀事實的關系,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第一,行為人在盜竊財物時自認為財物控制人沒有發現其不法占有行為,而事實上財物控制人真的沒有發現,此類行為是最典型的秘密竊取行為。第二,行為人在盜竊財物時自以為財物控制人沒有發現其不法占有行為,而事實上控制者已經發現了行為人的行為,這就是通常所說的“掩耳盜鈴”行為。此類行為仍為秘密竊取,控制者的發現對行為人的秘密竊取沒有影響。第三,行為人在盜竊財物時自認為財物控制人已經發現了其不法占有行為,而事實上控制者并沒有發現其不法行為,此類行為盡管控制者沒有發現,但是已不再是秘密竊取行為。第四,行為人在盜竊走財物時自認為控制者發現了其不法占有行為,而事實上控制者真的發現了其不法占有行為,此類行為當然已不再是秘密竊取,如果行為人沒有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此種行為是較典型的搶奪行為,應認定為搶奪罪。在前面兩條所談到的秘密性,必須貫穿于行為人盜竊財物的全過程。如果在秘密竊取的過程中,行為人的行為被財物控制人發覺,行為人馬上公開奪取或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這已經超出了秘密竊取的范圍,應認定為搶奪罪或搶劫罪。但是,這種秘密性只需保持到行為人對財物取得了控制權,即使被控制人發覺而持物逃走,也不能否定秘密竊取行為的成立。但是有一點是應當值得注意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了轉化型犯罪,即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證據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盡管行為人取得財物的行為是秘密竊取,但因其取得財物后而采取了行為的暴力性,刑法上采取了另外的評價標準,定其為搶劫罪。這是一種罪的轉化規定。

二、秘密竊取與財物控制支配關系

所謂秘密竊取就是以秘密的非法的手段破壞他人對財物的支配關系而建立起自己或第三人對財物的一個新的非法支配關系。也就是說完整的竊取行為包括兩個行為過程,首先是行為人必須先破壞他人對財物的控制支配關系,其次是行為人建立起自己或第三人對財物的控制支配關系。其中,破壞他人對財物的控制支配關系,是竊取行為的第一步,行為人也只有首先完成這第一步,他才有可能進一步建立起對財物的新的控制支配關系。由于對財物控制方式存在不同,導致了竊取行為的第一步;即破壞他人對財物的控制支配也會因財物的性質不同而存有程度上的差異,有的可能是徹底破壞,有的可能不是徹底破壞,但這些都不影響他人對財物的控制支配關系。行為人破壞了他人對財物的控制支配關系以后,新的控制支配關系也就開始形成了。但是如何才能算是已經建立了新的控制支配關系呢?一般的說,如果行為人由于其行為而使其本人或第三人已經對他人所控制支配的財物獲得事實上的控制支配力,并且使原來的控制者不能再行使控制支配力,或者至少原控制者對財物控制支配力的行使顯然受到阻卻時,就可以說對財物的新的控制支配關系已經建立。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財物的控制支配關系直接決定著秘密竊取的存在。如果行為人取得的財物與他人根本就不存在控制支配關系,則根本談不上對該財物的竊取。但是又應如何判斷他人對財物的控制支配關系的存在呢?從一般意義上講,只要主體在事實上對財物擁有了控制力,則主體與財物之間就可以形成控制支配關系,至于這種控制支配力是合法還是非法可以在所不問。有時,盡管主體對財物可能是非法控制支配,行為人也仍可以對其取得而成立秘密竊取,如秘密竊取他人控制的贓物、違禁品等。由于具體財物的種類繁多,物質性質的各不相同,控制人與財物的法律關系也是各有差異的,所以對具體財物的控制支配關系的判斷是不能一概而論的,而必須以財物為基礎,綜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以及社會生活習慣、常識等綜合加以判斷。

三、秘密竊取手段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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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中秘密竊取行為分析論文

一、秘密竊取行為中秘密的含義

這里的秘密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秘密,而是有其特定含義的。首先,所謂的秘密并不是對任何人的秘密,而只是針對竊取的當時財物的控制人而言的。其次,所謂秘密只不過是行為人主觀上的自我認識,也就是說行為人自認為財產控制人不知道或者沒有發覺其竊取財物的行為,對秘密竊取的成立并無影響。基于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與客觀事實的關系,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第一,行為人在盜竊財物時自認為財物控制人沒有發現其不法占有行為,而事實上財物控制人真的沒有發現,此類行為是最典型的秘密竊取行為。第二,行為人在盜竊財物時自以為財物控制人沒有發現其不法占有行為,而事實上控制者已經發現了行為人的行為,這就是通常所說的“掩耳盜鈴”行為。此類行為仍為秘密竊取,控制者的發現對行為人的秘密竊取沒有影響。第三,行為人在盜竊財物時自認為財物控制人已經發現了其不法占有行為,而事實上控制者并沒有發現其不法行為,此類行為盡管控制者沒有發現,但是已不再是秘密竊取行為。第四,行為人在盜竊走財物時自認為控制者發現了其不法占有行為,而事實上控制者真的發現了其不法占有行為,此類行為當然已不再是秘密竊取,如果行為人沒有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此種行為是較典型的搶奪行為,應認定為搶奪罪。在前面兩條所談到的秘密性,必須貫穿于行為人盜竊財物的全過程。如果在秘密竊取的過程中,行為人的行為被財物控制人發覺,行為人馬上公開奪取或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這已經超出了秘密竊取的范圍,應認定為搶奪罪或搶劫罪。但是,這種秘密性只需保持到行為人對財物取得了控制權,即使被控制人發覺而持物逃走,也不能否定秘密竊取行為的成立。但是有一點是應當值得注意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了轉化型犯罪,即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證據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盡管行為人取得財物的行為是秘密竊取,但因其取得財物后而采取了行為的暴力性,刑法上采取了另外的評價標準,定其為搶劫罪。這是一種罪的轉化規定。

二、秘密竊取與財物控制支配關系

所謂秘密竊取就是以秘密的非法的手段破壞他人對財物的支配關系而建立起自己或第三人對財物的一個新的非法支配關系。也就是說完整的竊取行為包括兩個行為過程,首先是行為人必須先破壞他人對財物的控制支配關系,其次是行為人建立起自己或第三人對財物的控制支配關系。其中,破壞他人對財物的控制支配關系,是竊取行為的第一步,行為人也只有首先完成這第一步,他才有可能進一步建立起對財物的新的控制支配關系。由于對財物控制方式存在不同,導致了竊取行為的第一步;即破壞他人對財物的控制支配也會因財物的性質不同而存有程度上的差異,有的可能是徹底破壞,有的可能不是徹底破壞,但這些都不影響他人對財物的控制支配關系。行為人破壞了他人對財物的控制支配關系以后,新的控制支配關系也就開始形成了。但是如何才能算是已經建立了新的控制支配關系呢?一般的說,如果行為人由于其行為而使其本人或第三人已經對他人所控制支配的財物獲得事實上的控制支配力,并且使原來的控制者不能再行使控制支配力,或者至少原控制者對財物控制支配力的行使顯然受到阻卻時,就可以說對財物的新的控制支配關系已經建立。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財物的控制支配關系直接決定著秘密竊取的存在。如果行為人取得的財物與他人根本就不存在控制支配關系,則根本談不上對該財物的竊取。但是又應如何判斷他人對財物的控制支配關系的存在呢?從一般意義上講,只要主體在事實上對財物擁有了控制力,則主體與財物之間就可以形成控制支配關系,至于這種控制支配力是合法還是非法可以在所不問。有時,盡管主體對財物可能是非法控制支配,行為人也仍可以對其取得而成立秘密竊取,如秘密竊取他人控制的贓物、違禁品等。由于具體財物的種類繁多,物質性質的各不相同,控制人與財物的法律關系也是各有差異的,所以對具體財物的控制支配關系的判斷是不能一概而論的,而必須以財物為基礎,綜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以及社會生活習慣、常識等綜合加以判斷。

三、秘密竊取手段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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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的認定淺析

摘要: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是我國第一大犯罪。在司法實踐中,有些疑難盜竊問題還存在不同認識,為此,本文重點論述了盜竊罪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犯罪的既遂與未遂的區別,盜竊罪與詐騙罪的區分等問題,以此希望對司法實踐有所幫助。

關鍵詞:盜竊罪;主觀方面;客觀方面;既遂;未遂;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犯罪是我國第一大犯罪。從公安部門的統計來看,盜竊犯罪在立案數上一般占整個刑事犯罪的70%左右,有的高達80%.而且盜竊罪又是一種最為復雜的犯罪。從犯罪形態上看,它涉及到普通盜竊、加重盜竊、共同盜竊和盜竊未遂等刑法總則的所有基本理論問題;從盜竊對象上看,它涉及到盜竊一般財產、盜竊珍貴文物、盜竊電力、水力、等能源,以及盜竊技術成果等無形資產;從盜竊主體上看,它涉及到自然人盜竊與單位盜竊等等。筆者擬就盜竊罪司法適用中的幾個疑難問題略陳管見,以期刑事立法與司法的完善。

一、盜竊罪的主觀方面認定

盜竊罪的主觀罪過表現形式是直接故意,不存在間接故意的盜竊。我國刑法第14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根據行為人對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所持的態度,犯罪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二者在構成因素上有相同之處又存在區別。相同點是二者在認識因素上都是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或必然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排斥危害結果的發生。二者的區別關鍵在于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的心理態度不同。直接故意的心理態度是希望意志,即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而間接故意的心理態度是一種放任意志而非希望意志,盜竊罪從認識因素上講是“明知”。這種“明知”一是必須明知其盜竊的公私財物具有經濟價值,二是必須明知其盜竊的對象在他人控制之下,三是必須明知其盜竊對象的價值在較大以上。從意志因素上看,盜竊罪的犯罪故意表現為行為人希望并且追求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也就是說行為人決意實施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是以追求非法獲利這一犯罪目的為前提的。這一點,從行為人的客觀表現上可以看出,行為人采取的是“秘密竊取”的行為。關于“秘密竊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自以為不使財物所有者、保管者發現的方法,暗中竊取其財物。”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盜竊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不愿讓人知道,不想讓人知道,意欲避開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的發現,在其不知不覺的情況下,將其財物據為己有。這就是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決意或選擇的直接故意。再者盜竊罪的主觀方面排斥間接故意的存在,是因為盜竊罪中存在著犯罪目的和犯罪動機。犯罪目的和犯罪動機只能同時存在于罪過表現形式的故意犯罪中,而且是直接故意中。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觀上通過實施犯罪行為達到某種危害結果的希望或追求。盜竊犯希望通過實施盜竊行為達到非法占有財物的結果。犯罪動機是驅使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以達到一定犯罪目的的內心起因或意識沖動。司法實踐中盜竊罪的犯罪動機很多,有的是圖財,有的是追求享樂,有的是生活困難,有的是主動模仿,有的是報復等等。無論犯罪動機怎樣,都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

因此,盜竊罪的主觀罪過表現形式是直接故意,不存在間接故意的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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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信息技術安全保障分析論文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信息化挑戰我國經濟信息安全;經濟信息安全法律保護的缺失;完善我國經濟信息安全法律保護的對策等進行講述,包括了對經濟信息的爭奪日益加劇、竊密技術先進,手段多樣化、經濟信息安全保密意識淡薄、缺乏對保密性的法律保護、缺乏對完整性的法律保護、缺乏對可控性的法律保護、制定《商業秘密保護法》,完善商業秘密的保護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關鍵詞:經濟信息安全國家經濟安全信息化法律保護

論文摘要:信息時代,信息資源的占有率已成為影響一國生產力發展的核心要素之一。面對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世界各國對經濟信息的爭奪加劇。完善我國經濟信息安全的法律保護體系是維護國家經濟安全,保障生產力健康發展的重要任務。文章對經濟信息安全的概念進行了界定,通過分析我國經濟信息安全面臨的挑戰與現有法律保護的不足,提出完善經濟信息安全法律保護的對策。

一、信息化挑戰我國經濟信息安全

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經濟安全保障體系非常脆弱,對于經濟信息安全的保護更是一片空白。國家經濟數據的泄露,泄密案件的連續出現昭示著我國經濟信息安全面臨前所未有的嚴峻挑戰。

(一)對經濟信息的爭奪日益加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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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畢業論文-會計網絡化的計算機舞弊與審查

計算機畢業論文

網絡的最大優點開放性與共享性恰恰是對安全性要求較高的會計網絡的最致命的弱點。由于在網絡會計中起主要關鍵作用的是計算機,因此審計人員應該根據自己處理傳統舞弊案件的經驗,較透徹地分析計算機舞弊手法,努力檢查并處理計算機犯罪事件,針對不同的情況,運用相應的審計手段。

一、計算機舞弊分析

(一)篡改輸入

這是計算機舞弊中最簡單最常用的手法。數據在輸入前或輸入后被篡改了。它通常表現為:虛構業務數據,如將假存款單輸入銀行的系統中,增加作案者的存款數;修改業務數據;刪除業務數據,如從存貨系統中刪除某個存貨數據,消除購貨業務憑證。通過對數據作非法改動,導致會計數據的不真實、不可靠、不準確或以此達到某種非法目的,如,轉移單位資金到指定的個人賬戶等。

可能的舞弊者包括:參與業務處理的人員、數據準備人員、源數據提供人員、能夠接觸計算機但不參與業務處理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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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犯罪司法認定研究論文

論文摘要:隨著現代科學技術在金融領域的迅速發展,涉及信用卡詐騙的犯罪手段日新月異、層出不窮,從而對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并予以處罰帶來了新的挑戰。文章提出對于信用卡詐騙與盜竊罪的界定,關鍵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犯罪行為所直接侵害的對象;二是犯罪行為方式的本質屬性上述問題均直接影響到罪名界定。

論文關鍵詞:信用卡詐騙犯罪司法認定完善

隨著現代科學技術在金融領域的迅速發展,涉及信用長詐騙的犯罪手段日新月異、層出不窮,從而對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并予以處罰帶來了新的挑戰。曾出現這樣的案例,行為人利用工作之便,修改銀行ATM機程序,從中獲取了他人信用卡的卡號和密碼,隨后又利用這些信息大量制作偽造的信用卡并使用。對于這類情況,司法實踐中就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見,亟待引起重視并加以解決,以確保執法的準確性和規范性。

一、司法實踐中存在的認識分歧

刑法理論上,盜竊犯罪乍騙犯罪的根本區別在于客觀方面,盜竊犯罪具有秘密性,被害人的貝寸產損失并非出于其錯誤認識和“自愿”行為;詐騙犯罪則通常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手段,被害人由此產生錯覺,并基于錯誤認識而”自愿”交付、處分財產。但司法實踐中,針對客觀方面出現的諸多新情況、新問題,在定性認識上的分歧不可避免。如就上述案例而言,至少存在兩種針鋒相對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該行為等同于”盜竊信用并使用”,構成盜竊罪。因為信用卡的卡號、密碼是一定財產價值的載體,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行為人通過秘密竊取的手段獲取信息,即表明持卡人對信用卡的安全性處于失控狀態,故盜竊行為已經完成,同時卡號、密碼作為信用卡真實性的核心要素,只要輸入符合要求,對ATM機而占就是張”真”的信用卡,其確認交易、履行付款義務并無過錯,銀行也就不必承擔任何責任,所以交際被害人是那些真正的持人,其損失系行為人秘密竊取造成的,而并非陷入錯誤認識后被人騙取。此外,行為人竊取卡號、密碼在整個犯罪中起到了關鍵作用,并最終導致持卡人的實際損失,而偽造信用卡并使用只是實現非法占有的手段次要行為,不影響豐行為秘密竊取性質的認定。另一種意見則認為構成信用乍騙罪。理由是行為人竊取卡號、密碼以及偽造信用卡的根本目的在于使用這些偽造的信用卡獲取非法利益,屬于”偽造信用卡使用”,其數行為之間具有牟連父系,同時觸犯偽造金融票證罪和信用卡詐騙罪,構成刑法理論上的牽連犯。由于刑法分則對此未作特別規定,故應按照”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處理,但偽造金融票罪和信用卡詐騙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不存在輕重之分,故應以其結果行為即信用卡詐騙罪處理。

二、認定信用卡詐騙犯罪應當注意的若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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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犯罪的司法界定論文

論文摘要:隨著現代科學技術在金融領域的迅速發展,涉及信用卡詐騙的犯罪手段日新月異、層出不窮,從而對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并予以處罰帶來了新的挑戰。文章提出對于信用卡詐騙與盜竊罪的界定,關鍵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犯罪行為所直接侵害的對象;二是犯罪行為方式的本質屬性上述問題均直接影響到罪名界定。

論文關鍵詞:信用卡詐騙犯罪司法認定完善

隨著現代科學技術在金融領域的迅速發展,涉及信用長詐騙的犯罪手段日新月異、層出不窮,從而對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并予以處罰帶來了新的挑戰。曾出現這樣的案例,行為人利用工作之便,修改銀行ATM機程序,從中獲取了他人信用卡的卡號和密碼,隨后又利用這些信息大量制作偽造的信用卡并使用。對于這類情況,司法實踐中就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見,亟待引起重視并加以解決,以確保執法的準確性和規范性。

一、司法實踐中存在的認識分歧

刑法理論上,盜竊犯罪乍騙犯罪的根本區別在于客觀方面,盜竊犯罪具有秘密性,被害人的貝寸產損失并非出于其錯誤認識和“自愿”行為;詐騙犯罪則通常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手段,被害人由此產生錯覺,并基于錯誤認識而“自愿”交付、處分財產。但司法實踐中,針對客觀方面出現的諸多新情況、新問題,在定性認識上的分歧不可避免。如就上述案例而言,至少存在兩種針鋒相對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該行為等同于“盜竊信用并使用”,構成盜竊罪。因為信用卡的卡號、密碼是一定財產價值的載體,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行為人通過秘密竊取的手段獲取信息,即表明持卡人對信用卡的安全性處于失控狀態,故盜竊行為已經完成,同時卡號、密碼作為信用卡真實性的核心要素,只要輸入符合要求,對ATM機而占就是張“真”的信用卡,其確認交易、履行付款義務并無過錯,銀行也就不必承擔任何責任,所以交際被害人是那些真正的持人,其損失系行為人秘密竊取造成的,而并非陷入錯誤認識后被人騙取。此外,行為人竊取卡號、密碼在整個犯罪中起到了關鍵作用,并最終導致持卡人的實際損失,而偽造信用卡并使用只是實現非法占有的手段次要行為,不影響豐行為秘密竊取性質的認定。另一種意見則認為構成信用乍騙罪。理由是行為人竊取卡號、密碼以及偽造信用卡的根本目的在于使用這些偽造的信用卡獲取非法利益,屬于“偽造信用卡使用”,其數行為之間具有牟連父系,同時觸犯偽造金融票證罪和信用卡詐騙罪,構成刑法理論上的牽連犯。由于刑法分則對此未作特別規定,故應按照“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處理,但偽造金融票罪和信用卡詐騙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不存在輕重之分,故應以其結果行為即信用卡詐騙罪處理。

二、認定信用卡詐騙犯罪應當注意的若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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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犯罪的司法認定淺議論文

摘要:隨著現代科學技術在金融領域的迅速發展,涉及信用卡詐騙的犯罪手段日新月異、層出不窮,從而對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并予以處罰帶來了新的挑戰。文章提出對于信用卡詐騙與盜竊罪的界定,關鍵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犯罪行為所直接侵害的對象;二是犯罪行為方式的本質屬性上述問題均直接影響到罪名界定。

關鍵詞:信用卡詐騙犯罪司法認定完善

隨著現代科學技術在金融領域的迅速發展,涉及信用長詐騙的犯罪手段日新月異、層出不窮,從而對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并予以處罰帶來了新的挑戰。曾出現這樣的案例,行為人利用工作之便,修改銀行ATM機程序,從中獲取了他人信用卡的卡號和密碼,隨后又利用這些信息大量制作偽造的信用卡并使用。對于這類情況,司法實踐中就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見,亟待引起重視并加以解決,以確保執法的準確性和規范性。

一、司法實踐中存在的認識分歧

刑法理論上,盜竊犯罪乍騙犯罪的根本區別在于客觀方面,盜竊犯罪具有秘密性,被害人的貝寸產損失并非出于其錯誤認識和“自愿”行為;詐騙犯罪則通常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手段,被害人由此產生錯覺,并基于錯誤認識而”自愿”交付、處分財產。但司法實踐中,針對客觀方面出現的諸多新情況、新問題,在定性認識上的分歧不可避免。如就上述案例而言,至少存在兩種針鋒相對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該行為等同于”盜竊信用并使用”,構成盜竊罪。因為信用卡的卡號、密碼是一定財產價值的載體,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行為人通過秘密竊取的手段獲取信息,即表明持卡人對信用卡的安全性處于失控狀態,故盜竊行為已經完成,同時卡號、密碼作為信用卡真實性的核心要素,只要輸入符合要求,對ATM機而占就是張”真”的信用卡,其確認交易、履行付款義務并無過錯,銀行也就不必承擔任何責任,所以交際被害人是那些真正的持人,其損失系行為人秘密竊取造成的,而并非陷入錯誤認識后被人騙取。此外,行為人竊取卡號、密碼在整個犯罪中起到了關鍵作用,并最終導致持卡人的實際損失,而偽造信用卡并使用只是實現非法占有的手段次要行為,不影響豐行為秘密竊取性質的認定。另一種意見則認為構成信用乍騙罪。理由是行為人竊取卡號、密碼以及偽造信用卡的根本目的在于使用這些偽造的信用卡獲取非法利益,屬于”偽造信用卡使用”,其數行為之間具有牟連父系,同時觸犯偽造金融票證罪和信用卡詐騙罪,構成刑法理論上的牽連犯。由于刑法分則對此未作特別規定,故應按照”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處理,但偽造金融票罪和信用卡詐騙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不存在輕重之分,故應以其結果行為即信用卡詐騙罪處理。

二、認定信用卡詐騙犯罪應當注意的若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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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社會信用卡詐騙犯罪案的司法鑒定論文

摘要:隨著現代科學技術在金融領域的迅速發展,涉及信用卡詐騙的犯罪手段日新月異、層出不窮,從而對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并予以處罰帶來了新的挑戰。文章提出對于信用卡詐騙與盜竊罪的界定,關鍵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犯罪行為所直接侵害的對象;二是犯罪行為方式的本質屬性上述問題均直接影響到罪名界定。

關鍵詞:信用卡詐騙犯罪司法認定完善

隨著現代科學技術在金融領域的迅速發展,涉及信用長詐騙的犯罪手段日新月異、層出不窮,從而對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并予以處罰帶來了新的挑戰。曾出現這樣的案例,行為人利用工作之便,修改銀行ATM機程序,從中獲取了他人信用卡的卡號和密碼,隨后又利用這些信息大量制作偽造的信用卡并使用。對于這類情況,司法實踐中就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見,亟待引起重視并加以解決,以確保執法的準確性和規范性。

一、司法實踐中存在的認識分歧

刑法理論上,盜竊犯罪乍騙犯罪的根本區別在于客觀方面,盜竊犯罪具有秘密性,被害人的貝寸產損失并非出于其錯誤認識和“自愿”行為;詐騙犯罪則通常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手段,被害人由此產生錯覺,并基于錯誤認識而”自愿”交付、處分財產。但司法實踐中,針對客觀方面出現的諸多新情況、新問題,在定性認識上的分歧不可避免。如就上述案例而言,至少存在兩種針鋒相對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該行為等同于”盜竊信用并使用”,構成盜竊罪。因為信用卡的卡號、密碼是一定財產價值的載體,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行為人通過秘密竊取的手段獲取信息,即表明持卡人對信用卡的安全性處于失控狀態,故盜竊行為已經完成,同時卡號、密碼作為信用卡真實性的核心要素,只要輸入符合要求,對ATM機而占就是張”真”的信用卡,其確認交易、履行付款義務并無過錯,銀行也就不必承擔任何責任,所以交際被害人是那些真正的持人,其損失系行為人秘密竊取造成的,而并非陷入錯誤認識后被人騙取。此外,行為人竊取卡號、密碼在整個犯罪中起到了關鍵作用,并最終導致持卡人的實際損失,而偽造信用卡并使用只是實現非法占有的手段次要行為,不影響豐行為秘密竊取性質的認定。另一種意見則認為構成信用乍騙罪。理由是行為人竊取卡號、密碼以及偽造信用卡的根本目的在于使用這些偽造的信用卡獲取非法利益,屬于”偽造信用卡使用”,其數行為之間具有牟連父系,同時觸犯偽造金融票證罪和信用卡詐騙罪,構成刑法理論上的牽連犯。由于刑法分則對此未作特別規定,故應按照”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處理,但偽造金融票罪和信用卡詐騙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不存在輕重之分,故應以其結果行為即信用卡詐騙罪處理。

二、認定信用卡詐騙犯罪應當注意的若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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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財產罪區別研究管理論文

關鍵詞:1貪污罪2法律適用3.侵犯財產罪

論文摘要

隨著經濟體質改革的深入發展,各種經濟組織大量涌現名目繁多。這些經濟組織的出現,有力的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加快了經濟體制改革的進行。但是,這些經濟組織在進行經濟管理和經濟活動中,往往容易出現類似貪污行為的問題,如何確定這些行為是否構成貪污行為,是擺在司法工作面前的一個新的問題,也是司法機關正確定罪量刑急需解決的一個問題,對于準確的打擊經濟領域的犯罪活動,保證經濟體質改革的順利進行,以及現代化建設都有著重要的意義。這篇論文從刑法學的角度闡述了什么是貪污犯罪,以及貪污罪的幾種構成要件,又對與貪污罪容易混淆幾種侵犯財產罪(盜竊罪、詐騙罪職務侵占罪)做了詳細的分析和探討,使讀者能夠清楚的看出貪污罪與侵犯財產罪的區別。對學習、認識貪污罪有很大的幫助。

貪污罪是一種職務犯罪行為,它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破壞了廉政建設,是關系到黨和政府是否變質的重大問題。

隨著經濟體質改革的深入發展,各種經濟組織大量涌現名目繁多。如:個體專業戶、個人合伙、以及其他經濟聯合實體。這些經濟組織的出現,有力的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加快了經濟體制改革的進行。但是,這些經濟組織在進行經濟管理和經濟活動中,往往容易出現類似貪污行為的問題,如何確定這些行為是否構成貪污行為,是擺在司法工作面前的一個新的問題,也是司法機關正確定罪量刑急需解決的一個問題,對于準確的打擊經濟領域的犯罪活動,保證經濟體質改革的順利進行,以及現代化建設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貪污罪的一般構成要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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