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中秘密竊取行為分析論文

時間:2022-02-21 10:45:00

導語:盜竊罪中秘密竊取行為分析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盜竊罪中秘密竊取行為分析論文

一、秘密竊取行為中秘密的含義

這里的秘密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秘密,而是有其特定含義的。首先,所謂的秘密并不是對任何人的秘密,而只是針對竊取的當時財物的控制人而言的。其次,所謂秘密只不過是行為人主觀上的自我認識,也就是說行為人自認為財產控制人不知道或者沒有發覺其竊取財物的行為,對秘密竊取的成立并無影響。基于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與客觀事實的關系,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第一,行為人在盜竊財物時自認為財物控制人沒有發現其不法占有行為,而事實上財物控制人真的沒有發現,此類行為是最典型的秘密竊取行為。第二,行為人在盜竊財物時自以為財物控制人沒有發現其不法占有行為,而事實上控制者已經發現了行為人的行為,這就是通常所說的“掩耳盜鈴”行為。此類行為仍為秘密竊取,控制者的發現對行為人的秘密竊取沒有影響。第三,行為人在盜竊財物時自認為財物控制人已經發現了其不法占有行為,而事實上控制者并沒有發現其不法行為,此類行為盡管控制者沒有發現,但是已不再是秘密竊取行為。第四,行為人在盜竊走財物時自認為控制者發現了其不法占有行為,而事實上控制者真的發現了其不法占有行為,此類行為當然已不再是秘密竊取,如果行為人沒有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此種行為是較典型的搶奪行為,應認定為搶奪罪。在前面兩條所談到的秘密性,必須貫穿于行為人盜竊財物的全過程。如果在秘密竊取的過程中,行為人的行為被財物控制人發覺,行為人馬上公開奪取或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這已經超出了秘密竊取的范圍,應認定為搶奪罪或搶劫罪。但是,這種秘密性只需保持到行為人對財物取得了控制權,即使被控制人發覺而持物逃走,也不能否定秘密竊取行為的成立。但是有一點是應當值得注意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了轉化型犯罪,即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證據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盡管行為人取得財物的行為是秘密竊取,但因其取得財物后而采取了行為的暴力性,刑法上采取了另外的評價標準,定其為搶劫罪。這是一種罪的轉化規定。

二、秘密竊取與財物控制支配關系

所謂秘密竊取就是以秘密的非法的手段破壞他人對財物的支配關系而建立起自己或第三人對財物的一個新的非法支配關系。也就是說完整的竊取行為包括兩個行為過程,首先是行為人必須先破壞他人對財物的控制支配關系,其次是行為人建立起自己或第三人對財物的控制支配關系。其中,破壞他人對財物的控制支配關系,是竊取行為的第一步,行為人也只有首先完成這第一步,他才有可能進一步建立起對財物的新的控制支配關系。由于對財物控制方式存在不同,導致了竊取行為的第一步;即破壞他人對財物的控制支配也會因財物的性質不同而存有程度上的差異,有的可能是徹底破壞,有的可能不是徹底破壞,但這些都不影響他人對財物的控制支配關系。行為人破壞了他人對財物的控制支配關系以后,新的控制支配關系也就開始形成了。但是如何才能算是已經建立了新的控制支配關系呢?一般的說,如果行為人由于其行為而使其本人或第三人已經對他人所控制支配的財物獲得事實上的控制支配力,并且使原來的控制者不能再行使控制支配力,或者至少原控制者對財物控制支配力的行使顯然受到阻卻時,就可以說對財物的新的控制支配關系已經建立。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財物的控制支配關系直接決定著秘密竊取的存在。如果行為人取得的財物與他人根本就不存在控制支配關系,則根本談不上對該財物的竊取。但是又應如何判斷他人對財物的控制支配關系的存在呢?從一般意義上講,只要主體在事實上對財物擁有了控制力,則主體與財物之間就可以形成控制支配關系,至于這種控制支配力是合法還是非法可以在所不問。有時,盡管主體對財物可能是非法控制支配,行為人也仍可以對其取得而成立秘密竊取,如秘密竊取他人控制的贓物、違禁品等。由于具體財物的種類繁多,物質性質的各不相同,控制人與財物的法律關系也是各有差異的,所以對具體財物的控制支配關系的判斷是不能一概而論的,而必須以財物為基礎,綜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以及社會生活習慣、常識等綜合加以判斷。

三、秘密竊取手段的類型

秘密竊取是指以秘密的非法手段破壞他人對財物的支配關系而建立起自己或第三人對財物的一個新的非法支配關系。但是因為財物的種類繁多,物理性質各有差異,這就決定了秘密竊取的手段必須是多種多樣的。秘密竊取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第一,對有體動產的竊取。有體動產是最典型的盜竊罪對象,這種財物的竊取最直接、最充分地顯示在竊取過程,即破壞他人對財物的控制支配關系,建立一個新的控制支配關系。竊取財物的方式是極為多樣的,沒有一個固定的格式,常見的有翻墻入院、撬門破鎖、扒竊拎包等。但無論采取什么樣的方式都有一個共同點,即秘密竊取有體動產一般都伴隨著財物的空間位置的移動。

第二,技術秘密等具有可復制性財物的竊取。這類財物的性質決定了行為人竊取時并不一定要完全徹底地破壞原控制支配關系,并且一般也沒有可能。因為這種財物具有可復制的性質,只要行為人將其復制后的復制品控制支配就等于完成了秘密竊取行為,因此這種財物的竊取要以利用其與物質載體能相分離的特點,在不破壞原控制人對物質載體控制支配的情況下,采取復印、拍照、抄寫、拷貝等手段控制該財物。這種財物在竊取過程中,不存在空間的位置移動問題。當然對這種財物的竊取也可以采用像對有體動產竊取一樣,即把物質載體也一并竊取。

第三,電、煤氣、天然氣等無體物的竊取。由于這些財物與有體動產在性質上有較大的差異,必然導致對兩者竊取手段的不同。電、煤氣、天然氣等秘密竊取一般都表現為秘密竊用。以電為例,竊用者一般都采用破壞供電部門的用電計量裝置,擅自接線等手段竊用,使供電單位無法準確計量竊用者的用電量,達到竊取能源的目的。煤氣、天然氣與電略有不同,電是屬于來無影去無蹤完全無形財物,并且竊取者一般又不能把電儲存。而煤氣或天然氣只是相對無形,并且與電相比,煤氣、天然氣可以儲存,如果把煤氣、天然氣裝在容器中,這些無形財物更接近有形動產,所以雖然煤氣、天然氣的秘密竊取絕大部分以像電一樣被竊用,但也不能否定他們可以像有體動產那樣秘密竊取。如裝滿煤氣或天然氣的氣罐,行為人不但竊取了這個氣罐本身,罐中的氣體也就自然被一起竊取了。

第四,通訊線路、電信碼號等無形財物的竊取。電信業務領域的盜竊罪,是我國新刑法中增加的一種新型的盜竊犯罪。因為通訊線路、電信碼號是一種無形財物,其經濟價值不僅僅反映在電話初裝費、手機入網費,還表現在用戶因這些無形財物被竊取而可能支付的電話費。因此,我國刑法規定了這種無形財物竊取的方式,包括盜接他人通訊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

對于“盜接他人通訊線路”的具體內容,是指以牟利為目的,未經權利人的許可,采取秘密手段聯接他人的通訊線路無償使用或轉讓給他人使用,因而給合法用戶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對于“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具體含義,很多人都認為是在復制手機碼號的意義上理解“復制他人電信碼號”,也就是把電信碼號簡單的理解為特指手機碼號,這顯然是不對的。

首先,1997年10月17日郵電部下發的《關于盜用電信碼號賠償損失計算標準的暫行規定》第二條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的盜用電信碼號,是指盜用長途電話帳號、碼號,偷打電話,偷接他人電話線路并機使用和盜用移動電話碼號,復制倒賣,使用偽機和盜用其他電信碼號等違法犯罪行為。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所謂電信碼號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它不但包括手機的電信電子串號,同時至少還包括長途電話帳號。這里的“電信碼號”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包括電話號碼、長途電話帳號、移動通信碼號、用戶密碼、電話磁卡等等。

其次,長途電話帳號、碼號也是一種無形財產,對這種無形財產的盜竊同樣應定為盜竊罪。盜用他人長途電話帳號、碼號與盜接他人通訊線路非法并機使用和復制他人手機碼號非法并機使用相比并無本質,并且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盜竊罪的聯合司法解釋中就曾明文規定過,盜用他人長途帳號、碼號造成損失、數額較大的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把電信碼號簡單地理解為特指手機碼號是不完全的。電信業是我國目前發展速度最快的行業之一,電信業務種類層出不窮。雖然絕大部分電信領域內的盜竊罪都是通過盜接他人通訊線路并機和復制他人手機碼號并機及使用這些方法并機電信設備進行的,但也絕不能說沒有其它方式了,盜用長途帳號就是明顯的一例。所以對“復制他人電信碼號”中的“復制”要作廣義的理解,這種復制既包括有形的復制,也應該包括無形的復制。有形的復制就是指對移動手機電信碼號的復制并機使用,無形的復制就是指對長途電話帳號、碼號、密碼等的盜用行為。雖然這種無形復制不象有形復制那樣有個復制后的物質載體,但是兩者之間的本質是一致的。兩者都是在相對于財物控制人秘密的狀態,非法占有他人的財物。目前,電信開展的涉及長途電話帳號、碼號等業務特別繁雜,象200卡、300卡、IC卡等,所以這種無形的復制竊用行為的具體表現就多種多樣。有時表現為對電話帳號密碼的竊用,而有時則直接表現為對他人電信設備的竊用。

把“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理解為包括有形復制和無形復制,雖然這種理解與一般意義上的復制含義略有出入,但這是符合立法真實意思的,否則在以“罪刑法定”為原則的刑法制度中,對有些本來應是盜竊犯罪的行為沒有辦法得到規制。

四、秘密竊取的數額及次數

根據刑法典的有關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盜竊罪的司法解釋可知,盜竊數額和盜竊次數對于盜竊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義,所以二者是盜竊罪客觀方面的重要內容。

第一,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實施盜竊行為已竊取的公私財物的數額。刑法典中規定的盜竊數額分為三個不同的檔次,分別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從兩個方面來理解這三個不同檔次的盜竊數額。首先,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具有絕對性。這里的絕對性是指數額是否達到較大、巨大、特別巨大的標準是有法律依據的,不可以隨意更改。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盜竊罪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是“數額特別巨大”。(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其次,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具有相對性。這里所謂的相對性是指上述的數額標準只是一個幅度限制而己,所以該司法解釋同條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這樣就可能出現在全國范圍內,各省市執行數額標準是各不相同的。

第二,這里的盜竊次數是指行為的盜竊行為是否達到了“多次盜竊”。新刑法把“多次盜竊”與“盜竊數額較大”并列為作為盜竊罪定罪的客觀依據,這是刑法的一項重大突破。因為有些行為人盜竊的數額雖然達不到較大,但是因為其一貫或者多次實施盜竊行為,屢教不改,其社會危害性并不比盜竊數額較大的小,實有定罪處罰的必要。但是對于“多次盜竊”的含義應該如何理解,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盜竊罪司法解釋對此作了規定,對于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所以“多次盜竊”因司法解釋的限定而有了較為固定的含義,這種限定表現在三個方面:(1)時間的限定。“多次盜竊”必須是指行為人在一年內的盜竊次數,超過一年以上發生的盜竊則不能與一年內的盜竊次數累計計算。(2)地點限定。“多次盜竊”中所指的盜竊行為必須是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如果盜竊不是入戶或不是在公共場所,則不能累計計算盜竊次數。(3)次數限定。“多次盜竊”所指的盜竊累加次數必須是三次以上含三次。正是因為成立“多次盜竊”具有嚴格限制,才能防止把某些情節顯著輕微的小偷小摸,多次偷拿他人財物行為認定為犯罪。

由此可見,盜竊罪的秘密竊取行為是一種極為嚴重的侵犯財產行為,這種行為破壞了財物持有者對原物的控制權、使用權,同時也使秘密竊取者達到了非法持有財物的結果。所以,只要我們掌握了盜竊罪的中秘密竊取行為的特征,這樣就能區別盜竊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犯罪,也就成為把握盜竊罪的關鍵,對我國的司法實踐也有著極其重要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