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3 05: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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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負責辦理本行政轄區內機動車登記業務。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的范圍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警用車輛登記業務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
第三條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登記,應當遵循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
機動車維修制度
為進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加強對我區機動車維修(洗車)點的清理整頓,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城市管理體制改革的決定》(青發〔**〕23號)精神,依據《關于清理整頓修車點洗車點廢品收購點的通告》(青城管辦字〔**〕22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定點設置原則
1.設置的機動車維修(洗車)點不得占用公共部位。
2.設置的機動車維修(洗車)點要滿足廣大群眾的需求。
3.設置的機動車維修(洗車)點不得妨礙市容市貌。
二、設置機動車維修(洗車)點定點的具體條件
排放機動車污染辦法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大氣污染防治法》),規范須報國務院批準的地方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審批工作,制定本辦法。
一、審查范圍
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嚴于國家排放標準的地方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批準。
二、審查原則
(一)保護城市環境空氣質量,控制機動車造成的空氣污染。
(二)促進機動車污染控制技術水平的提高。
機動車維修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四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機動車排污防治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機動車排放污染物防治工作,改善大氣環
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
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機動車,是指以汽油、柴油、天然氣等作為動力燃料的機械車輛。火車除外。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是指機動車排放、蒸發、
機動車銷售協議書
合同編號:___________
出賣人(甲方):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
買賣人(一方):_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__年__月__日
雙方經協商,簽訂本合同,其條款如下:
一、甲方同意將______車出售給乙方,該車相關參數如下:
品牌型號
機動車維修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行為,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障機動車維修質量和運行安全,保護機動車維修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機動車維修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以及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正常技術狀況和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主要目的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質量檢測等經營活動。
拖拉機的維修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保護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汽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含發動機,下同),指各類燃油汽車、拖拉機、摩托車、助動車及其發動機。
本市市區范圍內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市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機動車排氣污染的監督管理工作。
駐軍車輛管理部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軍用機動車的排氣污染進行初步檢驗、年度檢驗及抽查等監督管理。
機動車排污檢測工作通知
各機動車檢測機構:
為進一步推動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完善在用機動車檢測與維護制度(I/M制度),履行法律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省人民政府第三輪行政審批事項調整目錄(第二批)》和*省環保局《關于委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開展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的通知》(粵環[2006]82號)的要求,我局決定在全市對已取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承擔機動車年檢的檢測機構開展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委托初審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檢測機構必須依據《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車用壓燃式發動機和壓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煙度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排氣污染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怠速法)》及《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排氣煙度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等標準對機動車排放污染物進行檢測。鑒于*分別規定了基本檢測方法和加強型檢測方法(工況法),但只提供了基本檢測方法的排放限值,本次委托只將基本檢測方法(即雙速法和自由加速煙度法)列為委托條件。按照*的要求,同一車型在年檢時不能采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測試方法,擬直接采用加載減速測試方法委托的安檢機構應向省環保局提出申請。
二、申請委托的檢測機構可以直接*下載《*省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委托申請表》一式三份,并按要求填寫后,將申請表和有關材料報我局初審,我局在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7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后報省環保局審查。
三、從事機動車排放檢測業務的單位,依法取得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后,方可從事機動車排氣檢測服務,其出具的尾氣檢測數據與其他安全技術檢驗項目數據一并遞交交警部門,才能共同構成機動車檢測合格證明文件;對未取得環保委托進行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或在檢測中弄虛作假的,我局和其他有關部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四、各檢測機構應盡快按*省環保局要求完善申請條件,并于2006年11月底前向我局辦理申請手續。
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
隨著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機動車輛的數量也在快速增長,交通事故也如城市中的“猛虎”,傷人事件時有發生,對機動車輛強制建立保險制度,保護弱者利益,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促進社會管理,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普遍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實施,對強制保險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建立科學的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有利于構建系統完整的責任風險轉移機制,增強肇事人的基本賠償能力,為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
論機動車的強制保險制度與法律意識
一、客觀標準原則
我國《保險法》第107條規定:“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審批的范圍和具體辦法,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其他保險險種的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保險合同條款具有格式化和統一化的特殊性,解釋時一般應當適用客觀標準,以符合保險行業慣例和社會公益性,而不得適用強調當事人個人利益的主觀標準。
改革開放后,特別是在1991年《道路交通處理辦法》頒布后,我國部分地區通過地方性立法的方式推行了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截至2004年,已有2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了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以地方性立法推行的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逐漸顯示出其局限和不足:一是全國機動車保有量不斷上升,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日趨嚴峻,交通事故進入多發期。據統計,2003年全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的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約為66萬起,造成約10萬人死亡、近50萬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超過33億元。與1998年相比,5年時間道路交通事故數量增長92.8%、死亡人數增長33.7%、受傷人數增長121.9%、直接經濟損失增長74.6%。二是民事賠償法律制度不斷完善,人們權利意識不斷增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數量和金額大幅上升。原有的地方性強制保險制度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對受害人的賠償問題,但由于其效力層次低、覆蓋面有限、賠償標準不一、保障的隨意性較大,難以滿足整個社會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