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5 04: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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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內涵及政府合法性分析論文

摘要:在語言學分析框架中,“合法性”意味著評斷事物的正當性需要兩種尺度,即真理標準與道義標準;政府合法性問題的本質即是政府的正當性來源問題。在實踐上,衡量一個政府是否具有正當性,可以從三個方面觀察,即看它是否符合歷史發展的趨勢,看它能否說服公眾,看它能否獲得民意認同。

關鍵詞:語言學分析;正當性;政府合法性

合法性概念的基本含義:正當性基礎或來源

從語法層面看,“合法性”概念包含兩個基本語義單位,即“合法”與“性”,二者之間具有一種“‘合法’之‘性質’”的邏輯意蘊。這就意味著,分析“合法性”概念首先需要弄清“合法”與“性”的基本規定是什么。

就“合法”一詞來看,它通常在兩種意義上使用:一種是日常經驗意義,“合法”即是“符合法律”(對應的英文為legal),指的是人們對社會規則的遵守;另一種是普遍意義,“合法”即“具有正當性”,是人們對社會存在的認同,包含著理性的“必然性認知”、經驗的“事實性接受”以及道德的“應然性評估”三個因素。從邏輯上看,經驗意義上的“人們對社會規則的遵守”,本質上屬于普遍意義上人們對社會存在認同的“事實性接受”的一種(例如,民眾基于對國家暴力的屈服也是一種事實性接受),所以,總的來說,“合法”的基本意義是“具有正當性”。那么,什么是“正當”呢?

進一步對此概念進行語法解析,不難發現,“正當”意即“正確”與“應當”的合成。何謂“正確”?在一般意義上,“正確”即是符合客觀規律,是一種“求真”,是關于事物發展的科學性判定問題。因此簡潔說,判斷事物“正當”與否的首要條件,就是看事物發展是否具有必然性(科學性)。而何謂“應當”?這是一種價值判斷,是一種基于主體需求的應該性評價,體現的是一種“向善”尺度,也就是說?!皯敗迸c否,主要看的是能否滿足人們的需求,能否符合人們總體的道義預期。所以總的來說,“正當”與否,取決于兩種尺度,即“真理標準”和“道義標準”。而這兩種標準的綜合就是人們在實踐上所表現出的“事實性接受”程度。由此可見,“合法”概念所展示給我們的觀察框架就是:如何評價存在“正當”與否,可以通過兩個尺度進行,即真理標準與道義標準。此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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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治合法性狀況

一、政治合法性的含義和意義

“政治合法性”是政治學的一個重要概念,指政治權威被自覺肯定和服從的性質與狀態,是指政治統治的合理性、正當性。它和法律規范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就是說這一合法性不是來源于法律法規,而是指大眾在符合理性的前提下,對政治系統的內心肯定、服從情況。在既定的政治系統中,執政主體和客體是辯證的,統一且對立,是相互制約的,一方的存在是另一方存在的前提。執政主體是客體分演出來的,其合法性源于執政客體的肯定程度和服從程度,也就是說它意味著人民大眾對政治統治的忠誠程度。政治合法性對現實政治生活的意義很大。第一,它與政治秩序與政治統治持久性的問題有關。就是說它關系著社會秩序、政局以及政權的穩定。有關理論表明,政治合法性不足的政府,一般是全部或主要依靠暴力來維護其統治的。但是,如盧梭所言“即使是最強者也不會強的足以永遠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強力轉化成權力,把服從轉化成義務?!雹僖驗榈貌坏矫癖姲l自內心的認可,社會秩序就不穩定,可能直接危及政權的存在。因為得不到民眾發自內心的認可,社會秩序就不穩定,民眾抗議政府的某種作為或不作為,可能直接危及政權的存在;高壓所實現的穩定只是一種表面現象,社會猶如隨時爆發的火山,政府危機四伏窮于支持。缺乏政治合法性的政府還可能是依靠領導魅力維持的政府,其內部一般情況下由強人統治,統治階級內部的爭斗,集團成員的變更,政治精英個人命運的改變都可能是決定政局變動的可能性因素。當領導人壽命終結或者需要換屆時,后繼的領導人就不一定具有這樣非凡的個人魅力,政治統治就會危及。危機的最終結果往往是該政府所賴以存在的整個政治體系被徹底否定,比方說,不僅該政府或強人統治被推翻,而且,該政權和制度被否定,該政府所依賴的“憲法”和法律也被廢止,整個社會秩序需要重新構建。其次,政治合法性意味著政權或制度的合理性。它意味著立足長治久安,構建政府制度的權威。我們應該從中得到警示,應該而且盡力建設制度合理化的政府,把公認的原則作為政治體系與政治秩序的前提和基礎。第三,政治合法性可以保證政治統治的持久穩定,有利于政府致力于經濟發展,民生建設。一般在政治合法性程度高的國家,人民的生活水平普遍較高,人民的政治權利得到了很好的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程度也較高。

二、政治合法性的基礎和標準

政治學的一個基本的問題就是,怎樣才能使人民信任政府的統治?這也是政治合法性要解釋的問題?!蹲髠鳌诽岬秸f:“國之大事,在祀與戎?!边@里的“祀”就是祭祀天神,“戎”就是武力或軍隊。掌握有組織的暴力,抵御外來侵略,維持國內治安,是政權得以存在、統治得以施行的現實基礎。而祀天拜祖,神道設教,則為政權提供了一種不可缺少的合法性基礎。這表明古代社會的政治家就已經懂得政治合法性是維護國家統治的重要因素。并且,政治合法性具有動態上升發展的演變規律,它完成了一個從低級到高級,從傳統到現代的發展過程。政治合法性發展的不同時期,形成了不同基礎的政治合法性。在這方面研究做出重要貢獻的是馬克斯?韋伯。馬克斯?韋伯的研究,是分析不同政權建立時的政治合法性基礎的,包括“傳統型”(tradidonal)、“個人魅力型”(charismatic)和“法理型”(1egal—rational)①。他用構建的三種理論模型來表明極其復雜的政治統治和政治服從的基礎。傳統權威型的政治合法性形成的基礎是長久傳承下來的傳統風俗和習慣。這種形式的政治統治之所以被人接受,是因為歷史沿襲,從來如此。先輩定下的規矩,早先形成的秩序,今天自然也應該得到遵守。個人魅力型的政治合法性建立在某個人的非凡個性和超凡感召力(個人魅力)的基礎上。個人魅力型權威表現為政治強人和領袖或“圣人”指揮和召喚追隨者的能力。這種形式的政治統治的基礎是領袖個人權威,“服從我,因為我能帶領大家走向光明”。法理型權威建立在清晰而明確的規則和制度的基礎上。根據韋伯的觀點,法理型權威是現代國家典型的權威形式??偨y的權威,總理的權威以及政府機關的權威最終都由正式的憲法的規則所賦予。這些規則同時也限制了這些官員和機構的行為。在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現代化變遷過程中,政治生活越來越世俗和理性,依靠習俗和習慣或者依靠領袖魅力為基礎的政治合法性越來越不穩定。正如韋伯所說的“今天,最普遍的合法性形式是合法的信念,即形式上正確的制定,且以人們習慣的方式制定所含有的默認”①當今統治者政治合法性有一定的標準衡量,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第一,經濟發展好。我們在這里沒有用經濟增長,因為經濟增長只是GDP的數值的提高,即俗話說的把蛋糕做大。我們所說的經濟發展則不僅是要把蛋糕做大,還要把蛋糕分好。其中就包括貧富差距控制在合理的可接受的范圍之內。第二,社會公平正義。社會公平正義包括政治、經濟、教育等多個方面。各種法律和規則要公平正義的對待每個人,不能存在特權階層。第三,政府廉潔程度。一個廉潔的政府才能獲得人民的認同和忠誠,相反,貪污腐敗盛行,權力和資本媾和的政府合法性就會危機。第四,官民和諧。構建和諧的官民關系是增強政治合法性的關鍵,人們對政治合法性的認同很大部分是對自己的直接統治者,官員的滿意。

三、公平正義受損、廉潔程度降低、官民關系失調是政治合法性危機的表現

(一)社會公平正義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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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權力合法性

一、權力合法性問題的提出

人類社會需要權力,也離不開權力。但自有權力以來,權力卻給人類社會帶來了種種“惡行”,以至于對權力的質疑歷朝歷代生生不息。這正如肯尼迪所言:“創造權力的人對國家的強大做出了必不可少的貢獻;但質疑權力的人做出的貢獻同樣必不可少,特別是當這種質疑與私利無涉時。正是這些質疑權力的人們在幫助我們做出判斷:究竟是我們使用權力,還是權力使用我們?”[1]

對權力的質疑首先來自于對“權力神授”觀的超越。在國家產生以后很長一個時期,以君主帝王為首的統治集團不僅壟斷了國家權力,而且還大肆宣揚“神意說”、“天命說”,為那些被君主、帝王或專制者所執掌的國家權力披上了至高無上的“神圣”外衣,國家權力來自于“上帝”、“天命”,自然就成為了可以主宰一切臣民并不受任何限制的“主權”?!爸鳈唷边@個詞在法國學者布丹看來,其本意就是指統治臣民而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權力?!皺嗔ι袷凇庇^在近代被許多進步的思想家所揭露和批判。洛克、孟德斯鳩、盧梭、羅伯斯庇爾、漢密爾頓、潘恩、杰佛遜等人不僅揭露了“權力神授”的荒謬性,而且從邏輯上提出了“主權在民”(人民主權)的根據:“一切管理國家的權力必定有個開端。它不是授予的就是僭取的。此外別無來源。一切授予的權力都是委托,一切僭取的權力都是篡奪?!保?]來自人民的委托和授權,才具有正當性和合法性;而對于篡奪而來的權力,人們當然有理由予以懷疑并不予服從。

對權力的質疑其次來自于對人性的悲觀預設。這種預設認為,權力總是由人去執掌的,而人不是神,不是天使,人的天性是不完善的?!叭祟惖谋拘詫⒂肋h傾向于貪婪與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樂而無任何理性……這樣人的心靈是一片黑暗……我們必須作第二種最佳的選擇,這就是法律和秩序?!保?]作為西方憲政文化根基的基督教文明,更是以“原罪說”突顯了人性的不可靠。洛克從英國的政治實踐中看到,對人的生命、自由、財產的真正威脅是來自政府的侵害,而這也源于人的劣根性:“誰認為絕對權力能純潔人們的氣質和糾正人性的劣根性,只要讀一下當代或其他任何時代后的歷史,就會相信適得其反。”[4]美國《獨立宣言》起草者杰斐遜指出:“在權力問題上,請別再侈談對人類的信心,讓憲法的繩索來約束人類的罪惡行為吧?!薄叭绻硕际翘焓梗筒恍枰恕保坝梅N種方法來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對人性的一種恥辱。但是政府若不是對人性的最大恥辱,又是什么呢?”[5]鄧小平也曾經指出:人是有缺點的,人是會犯錯誤的,“這是歷史唯物主義的重要觀點,”因此不能把領袖人物神化,搞個人崇拜。[6]必須指出的是,上述對人性不完善性的假定,并不意味著對此的價值認同,而是警告人們對任何掌權者都不能盲目相信,要在這個前提下著眼于防范,對權力加以控制。

對權力的質疑還來自人們對人類理性生活需求的肯定和張揚。人本主義認為,自然權利的本質就是自然狀態下的自由;人的生命、自由、財產等是人與生俱來不可剝奪的權利;趨利避害、追求利益最大化不僅是每一個體的理性需求,也是全社會共同的理性價值。伴隨著人的價值的不斷發現,“人是目的,而國家僅僅是手段”逐步被視為公理。人所賴以生存的國家制度能否最大限度地實現人們的理性生活需求,成為人們認同權力制度的心理動力和最高標準。而強權、特權、專制、獨裁等等這些權力的變異形態,不僅不可能獲得普遍的認同,同時也就順帶提出了“我們是否還需要權力”、“什么樣的權力才是正當的和可接受的”?“怎樣才能確保權力的正當目的?”之類的疑問。

對權力的質疑所帶來的后果就是:什么樣的權力才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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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審查原則論文

【摘要】合法性審查原則是中國行政訴訟中的一項基本原則。本文在陳述了合法性審查原則的基本內容及對象,并具體分析了我國目前合法性審查原則的現狀、缺陷,針對這些現實問題,解析了各種不足產生的原因,并相應地提出了自己片面的建議和看法。

【關鍵詞】行政訴訟合法性審查原則具體行政行為司法審查制度

一、合法性審查原則概述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蔽覀兎Q之為合法性審查原則。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對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的訴訟行為。[1]合法性審查的實質是對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審查權的限制,即人民法院在行政審判中享有不完全的司法審查權。

二、合法性審查原則的對象

(一)合法性審查原則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不審查抽象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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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本下國際法的合法性剖析

論文關鍵詞:國際法/合法性/經濟分析/交易成本理論

論文內容提要:國際法為國際交往提供了制度保障,其功能在于通過產權界定、促進信息交流等方面來降低交易費用,促進國際合作。制度經濟學中的交易成本理論為分析國際法的功能提供了新的研究視角,降低國際間的交易成本是分析國際法之“合法性”的內在依據。

在一個沒有中央權威的平權社會,缺乏強制執行機制的情況下,國家為什么要服從國際法?在國際法學400多年的發展歷程中,國際法始終面臨不斷的質疑。在法學領域,普芬道夫認為獨立主權國家不受條約的束縛,可以隨時解除協議,所以國際法沒有約束力。約翰·奧斯汀則根據其定義的法律三要素:主權者、命令和強制力,否定國際法的法律性質,將國際法歸結為一種“實在的道德”。[1]詹寧斯、瓦茨、哈特、阿庫斯特和路易斯·亨金等嘗試從國際法的法律性質和外部效果來分析國際法的實際約束力。但“國際法在大多數情況下得到了有效的遵守和執行”[2]的論斷并沒有真正回答“國家為什么會自愿遵守國際法?”這一長期困擾的問題。

任何真正意義的法律都不完全依賴于外部的強制,其效力依據決定于其內在的“合法性”,國際法也同樣如此。小約瑟夫·奈認為:法律作為規則的兩個特征——“可預見性”和“合法性”,這是國家需要國際法和國際組織的兩個理由。[3]那么何為國際法的合法性?筆者認為制度經濟學中的交易成本理論為分析國際法的“合法性”提供了新的視角,降低國家間交易成本之經濟功能才是國際法得以普遍遵守的內在依據。

一、交易成本理論

交易成本一詞是科斯在1937年《企業的性質》一書中首次提出的,并在《社會成本問題》中對交易成本的含義作了比較詳細的解釋??扑怪赋觯喝魏我豁椊灰椎倪_成,都需要契約的議定、對合約執行的監督、討價還價以及了解有關生產者和消費者的生產與需求的信息等,在這一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就是“交易成本”。[4]由于市場交易不是處于一種沒有摩擦力的真空狀態,所以,“零交易成本”是不可能存在的。相反,有時候因成本過高而使交易無法達成。為了克服市場交易的固有缺陷,企業應當盡可能地降低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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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人道主義干涉合法性綜述

人道主義干涉對于我們而言早就不是一個陌生的詞語。19世紀就頻頻出現人道主義干涉的事例。二十世紀,尤其是冷戰結束以來,一些西方國家借此機會打著人道主義干涉的旗幟到處肆意橫行,那么人道主義干涉是什么?按照我國學者的通說,人道主義干涉,是指在沒有得到被干涉國政府同意的情況下出于人道主義原因對該國實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相威脅。人道主義包括單方面的人道主義干涉和集體人道主義干涉。單方面的人道主義干涉是指一國或數國未經聯合國授權單方面訴諸武力以補救另一國的人權狀況。目前,國際社會中所發生的主要是單邊人道主義干涉,如1965年美國對多米尼加共和國的干涉,1971年印度對巴基斯坦的干涉,1979年德國干涉中非共和國等。1999年的科索沃戰爭就是一起典型的人道主義干涉的戰爭,2003年美國又冠以人道主義干涉的理由對伊拉克進行了全方位的軍事打擊,這兩次戰爭只是冷戰結束以來典型的人道主義干涉的事例,其他的比較小的被冠以人道主義干涉的事例更是數不勝數。人們所討論的焦點也主要集中在單邊人道主義干涉上。集體人道主義干涉是指經過聯合國授權同意對具有非人道的、不能保障基本人權的狀況進行的干涉。一般來說,在聯合國安理會授權之下,國際社會對某一特定國家進行的集體人道主義干涉是合法的。本文后面所探討的主要是指單邊人道主義干涉。

一、習慣法上的人道主義

干涉一直以來,人道主義干涉是否成為國際習慣法的一部分,當代各國的國際法學者對此更是各執一詞,看法很不相同。按照一些西方學者的觀點,自19世紀以來,人道主義干涉的實例就反復出現,人道主義干涉早已經是國際習慣法的組成部分。這些學者大多安多依靠美國學者方廷尼于1974年發表的一篇文章。方廷尼的這篇文章對西方學術界影響很大。總的來說,持這種觀點的大多是英美學者,如奧本海(Oppenheim)、亨利.惠頓(HenryWheaton)、勞倫斯(Lawrence)、穆爾(Moore)、吳爾璽(J.D.Woolsey)等等。然而,另外一些學者,廣大發展中國家和歐洲國家的學者則對人道主義干涉是否成為習慣法持不同意見。如Beyerlin寫道:“由于少數學者以嚴格的不干涉原則為依據,堅決否認人道主義干涉的學說,因此,近代人道主義干涉是否已經明顯地確定為習慣國際法存在爭論。”

“盡管有許多所謂人道主義干涉的先例,但是通過更仔細的研究就能發現僅僅只有幾個案例能證明是名副其實的人道主義干涉的例子,如1860-1861年法國對敘利亞的干涉?!庇械膶W者更直接指出:“從來沒有人道主義干涉的實例,敘利亞的例子只不過是一個可能的例外。”筆者也認為,人道主義干涉并未成為國際習慣法的組成部分。所謂國際習慣是指“國家在相互交往中長期實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為規則。”國際習慣一般由兩個要素構成:一是各國有重復類似的行為,二是被各國普遍承認具有法律約束力。從這個兩個方面分析來看,人道主義干涉都不能成為國際習慣。首先,盡管那些所謂的人道主義干涉的事例很早就已經開始出現,但那絕對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人道主義干涉,那些僅僅只是被冠以人道主義干涉之名的大國別有用心的計謀而已,而歷史上名副其實的人道主義干涉的事例也屈指可數。

其次,即使是那些所謂的人道主義干涉的事例也并非是各國的重復的行為,因為無論是哪一起人道主義干涉的事件,都是大國對小國、強國對弱國的干涉,所以人道主義干涉最多只能算是大國中重復發生的類似的行為。最后,人道主義干涉從來就沒有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承認,口口聲聲叫囂著承認人道主義干涉合法性的也只是那些曾對別國進行干涉過或欲對別國進行干涉的一些國家,其他國家尤其是廣大發展中國家普遍否認所謂的人道主義干涉的具有法律效力。從這一點來說,人道主義干涉成為國際習慣也是行不通的。就連主張人道主義干涉已經成為習慣國際法的英國國際法學者勞特派特也認為:“人道主義干涉的學說從未成為完全確定的實在國家法的一部分?!比说乐髁x干涉是否成為國際習慣仍是個頗具爭議的問題,但可以肯定的說人道主義干涉至今為止仍未毫無懷疑的被各國普遍承認的成為國際習慣法的一部分。要從國際習慣這個角度來證明人道主義干涉合法性是根本站不住腳的。

二、條約法上的人道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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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合法性與立法研究論文

前言

也許和從前相比較,中國一個最顯著的特征就是立法。過去的二十年里,我們目睹立法如洪如潮,但是人們卻并沒有相應地增長對法律的信心和期望。

我有這樣的經歷,在北京乘出租車時經常被司機問到一個同樣的問題:“中國有法嗎?”而且他們還會憤慨地講述種種“無法無天”的事例,要么是他們親身經歷的,要么是道聽途說的。我發現他們不是不知曉國家有《憲法》、《刑法》等法律,但他們卻深深地懷疑“法”的存在。

他們的問題強烈地刺激了我,促使我思考為什么法律實施不下去,為什么法律不能贏得人們的信任。腐?。繄谭ú还??武斷專橫?無視人權?所有這些都會導致法律的低認受度與不可依賴性,導致紙面的法與行動中的法的疏脫與對立,導致官方制定的法與百姓期待的法治的背離。這些因素已有不少行家論及,我發現他們把法律的實施困難純粹作為一個技術性問題來對待,總被提高有效性的手段所困擾。這里我想改變一下思路,從立法與公民的關系入手。我們可以安全地假定,如果立法出自公民,符合公民的道德意識,那么,法律的實施就不會成為大問題,至多無非是一個技術性問題罷了。

本文擬從規范的立場,即根據民主合法性(democraticlegitimacy)與立法至上(legislativesupremacy)原則論述中國立法權的配置與運用。通過把實際的觀察清晰化、觀念化,我希望光大基本的憲法原則與價值。全文試圖表達一個這樣的觀點:如果不認真對待憲法規定的民主制度與公民的基本權利,立法的社會認受度不可能太高,再強有力的執法機構和措施也不能保證法律能被有效實施;同樣,擬將通過的《立法法》企圖確立形式理性化的立法權結構的努力注定要失敗。多層次的雙軌立法體制及實用主義的立法觀既然我們選取了立法的視角,那么在展開規范論述之前我們就必須對中國現行的立法體制以及指導立法的主流意識有一個清晰的認識。

中國現行的立法權結構是獨一無二的。關于中國的立法體制,人們有多種不同的說法,我的概括是多層次的二元(雙軌)制。我的描述包含兩層意思:從縱向看存在多層次的立法主體,粗略地說是中央與地方兩級分權,細致一點發現還存在多個層次。而且,省與直轄市之間、省與自治區之間、內陸地區與沿海地區之間是不平衡的。當然,與聯邦制相比,中國的中央地方分權是有限的。從橫向看,行政系統與人大分權。二元制的概括形成于1993年,當時就遭到反對,現在還會招致許多攻擊,因為從法律規范的層級來講,行政法規低于法律,更何況我國奉行立法至上。我如此描述一是基于一種特定現象,即行政法規與規章在國家法律構成中的壓倒人大立法的巨量和在法律生活中的重要性;二是考慮到行政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可依職權立法。其實,德國的CarlSchmitt早就有類似二元制的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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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合法性研究論文

自一九七九年國家賦予地方立法權以來,改變了由國家集中統一立法的格局,使地方立法成為我國立法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二十年來,大量的地方法規不僅為地方創造了良好的法制環境,彌補了國家立法的不足,也為國家立法提供了經驗和借鑒。以各地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規為主要標志的地方法規體系正在逐步形成,在依法治國的整體進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視的重大作用。

但回頭審視二十年地方立法實踐,我們也不難發現在立法數量增長的同時,立法質量并未能如愿同步提高。除各種客觀因素外,主觀上對合法性的研究與關懷不足可能也是一個重要原因。雖然立法機關已經注意這一現象并開始步入新的調整,但過去的關懷不足卻可能已經造成對合法性理論理解的不統一,導致部分法規與社會不夠親和。

一、立法的資格與環境-表面合法性

按照現在紅極一時的RnoaldDworkin的說法,合法性是“描述特定的個人或群體有資格立法的環境”②。筆者認為法學家在這里提到的便是表面合法性(legality),也即決定立法權的行使是否合法的形式要件,包括立法依據的合法性及立法程序的合法性兩大方面:

(一),立法依據的合法性

我們注意到,在地方立法實踐中常常存在以“上位法”或“政策”作為“法律依據”以判斷法規提案是否“合法”,要求提出法規議案必須同時提交“立法依據”及“依據的法律、政策等有關資料”,要求起草人員必須能明確實證每一條款的“合法來源”等現象。這種現象已成為流行的所謂“立法依據”,并將其理解為憲法、法律、政策,被默認為政府規章和部委文件,甚至可能是同級地方政府的規范性文件或領導講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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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合法性問題研究論文

摘要:憲法合法性是憲法至上權威的前提和基礎。不具有合法性的憲法,人們沒有義務遵守它,不僅如此,人們還會采取各種暴力或非暴力的方式予以抵制,這樣的憲法終究不能長久存在下去。憲法合法性是由人民賦予的,憲法必須體現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要求,切實以維護人民的權利和自由為已任。唯有如此,憲法才能真正樹立起最高權威,發揮其在法治國家中的主導作用。

關鍵詞:憲法合法性人民主權

法治社會是以法律為主治的國家、群體、個體相互之間有條不紊的關系狀態。憲法作為最高統治者以其特有的威力控制和支配著整個社會的運轉,其他權威必須依附于它,絕對地服膺于它,甚至充當其“婢女”的角色。但是,當憲法不能充分實現其保障公民權利,限制國家權力,維護社會秩序的神圣職責,抑或其他權威(尤其是個人的權威)不自主地凌駕于憲法權威之上,社會主體對憲法的頂禮膜拜不再虔誠,社會中時時有人挑戰憲法而憲法卻不能有效地予以自我防衛之時,憲法的權威無疑受到了嚴重的侵犯。憲法權威遭受侵犯表明憲法的合法性受到了懷疑或者說憲法合法性出現不足,人們不再將遵守并維護憲法視為崇高的使命。

那么,人們服不服從憲法的內在動因何在?憲法合法性的根據是什么?這個問題的合理解決,對樹立憲法至上權威具有重要意義。為此,本文試對憲法合法性的有關問題作一個初步的探討。

一、憲法合法性的涵義

在一般的法律語境中,合法性多指形式意義的合法性。它是一個與違法性相對應的概念,意指人們的行為符合法律所設計的規則模式。具體而言,形式意義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以下幾層含義或要求:(1)行為的主體具有合法性,主體包括個體、企事業組織、政黨、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等,必須是法律所確認的享有某種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的主體。(2)行為的性質具有合法性。行為主體必須在法律所明示或默示的范圍內,依照法定的程序或方式作為或不作為。(3)行為的后果具有合法性。行為主體在法定范圍內的作為或不作為不能產生有損于或違背法律原則、精神的后果。(4)更為重要的,用以調整主體行為的法律規則本身必須具有合法性。在憲法至上的法治社會,一般法律規則必須合符憲法——法中之法?!耙磺蟹伞⑿姓ㄒ幒偷胤叫苑ㄒ幎疾坏猛瑧椃ㄏ嗟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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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策略的合法性與缺點

1.公共政策合法性的內涵

公共政策合法性問題可以說是全世界各國政府共同關注的問題,而且其合法性危機也在不同程度上有所發生。由于公共政策是國家的政治輸出系統,代表著國家的政治意識形態,是政治上層建筑的表現形式,一個國家政策合法性程度直接關系到國家政權和政府能否繼續維持對本國的統治和治理??梢哉f,“公共政策合法性根植于政治合法性,是政治合法性的體現和保障”。①公共政策的合法性越來越受到重視,成為研究的重點。

合法性是政治學的一個核心概念,涉及到政治系統的正當性、正統性和公正性,是形式合法性和實質合法性的統一。公共政策的合法性也是形式合法性和實質性合法性的統一體,所謂形式合法性是指公共政策的信息獲取、政策主體,政策程序等合法;而關于政策的實質合法性,哈貝馬斯認為,“合法性意味著某種政治秩序被認可的價值”②,即公民對現存政府的信任、支持和認可程度,公共政策內容的價值取向是否代表著廣大公民的利益,是否實現社會價值的公平分配,是否照顧到弱勢群體的利益等。所以說公共政策的應有之意是以公共利益為取向,建立在形式合法性基礎上公共權威對社會價值分配,屬于政治輸出系統。下面以《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為例(以下簡稱《決定》),分析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問題。

2.公共政策合法性的基礎及其缺陷

中國共產黨在全面分析形勢以及黨在當前和以后的任務,認真總結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我國農村改革發展的歷程,汲取寶貴經驗,同時與當前的實際相結合,貫徹和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大力發展和改革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落實科學發展觀,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于2008年10月12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決定》?!稕Q定》的內容包括:新形勢下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的重大意義;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重大原則;大力推進改革創新,加強農村制度建設;積極發展現代農業,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加快發展農村公共事業,促進農村社會全面進步;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為推進農村改革發展提供堅強政治保證。

2.1公共政策制定主體的合法性及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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