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資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4 18: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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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資

簡述海外投資保險改制思考

摘要:海外投資者在從事海外投資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僅憑自身的力量無法克服的政治風險。隨著我國加入WTO和海外投資的不斷發展,確立完善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已勢在必行。本文在對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進行簡介的基礎上,對我國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的構建進行了一些思考。

關鍵詞:海外投資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政治風險

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基本情況考察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是資本輸出國為保護與鼓勵本國私人海外投資而建立的一項重要的國內法制度。

由于私人直接投資的特殊性,私人向海外進行投資時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風險,最令投資者憂慮的莫過于與東道國政治、社會、法律密切相關的非商業風險,即政治風險(politicalrisks)。例如:投資東道國基于本國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外國投資者的財產實行的國有化或征收;為了維持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實行的外匯管制;東道國發生的戰爭、內亂等等,這些事故將使外國投資者的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乃至經營不能繼續。政治風險均基于東道國主權權力而為,在強大的公權力面前,投資者只能望“險”興嘆,而無法放心大膽地把手中的資金投向本是廣闊而具有巨大潛力的海外市場。

為消除投資者的顧慮,資本輸出國政府建立了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以保護本國投資者。該制度的運行機制是資本輸出國通過特設的或指定的保險機構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投資所在國(即東道國)所面臨的政治風險提供直接保險或保證,一旦海外投資者的投資與投資利益因東道國發生政治風險而遭受損失,即由該保險機構予以補償,之后該保險機構將取得代位求償權,由其代表國家替代海外投資者的地位向東道國代位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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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企業海外投資探討

一、中國民營企業海外投資概況

近年來,受競爭加劇、勞動力成本上升、國內市場趨于飽和等因素影響,越來越多的中國民營企業將目光投向了海外市場,希望在海外市場投資,拓展業務。同時,中國政府也放寬了中國企業對外投資的限制,鼓勵中國民營企業進行海外投資。2012年6月國家出臺了《關于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積極開展境外投資的實施意見》,為中國民營企業海外投資提供了政策指引。中國民營企業海外投資取得了很大發展,投資金額和投資數量都有了快速增長,中國民營企業成為了中國企業海外投資的重要力量。2015年1月,商務部部長助理張向晨透露,在中國企業海外非金融類直接投資中,民營企業占到了40%。在一些民營經濟發達的省份,如浙江、廣東、江蘇,這一比例已經超過了50%。已有1萬多家中國民營企業在世界160多個國家和地區投資了約1萬家企業。這些企業廣泛分布在制造業、采礦業、商貿業、服務業等領域,為當地經濟發展和就業做出了貢獻。中國民營企業海外投資模式也從最初的辦事處、貿易公司模式逐漸向建立海外生產基地、海外資源基地、海外研發中心等模式轉變。中國民營企業海外投資具有市場化程度高、決策迅速、機制靈活等特點,但也面臨信息不暢、人才匱乏、風險管理能力差等問題。因此,中國民營企業海外投資應該謹慎行事,需要謹防可能遇到的陷阱。

二、中國民營企業海外投資需謹防的幾個陷阱

1.“搶抓機遇”的陷阱。在中國民營企業的成長歷程中,搶抓機遇曾經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因此,許多民營企業在海外投資時沿用了這種做法,搶抓機遇、大干快上。一旦在國際商務考察、國際展會或者國際會議中偶遇商機,唯恐失去這難得的機遇,未經深入和周密的調研論證,倉促上馬,干起來再說,“摸著石頭過河”。殊不知,海外市場與國內市場有很大的不同,政治環境、經濟環境、法律環境、文化環境都與國內有很大的差別,盲目進入海外市場將會帶來很大的風險。預期的收益往往不是真實的收益。許多看起來有利可圖的項目,由于存在各種各樣隱形的障礙和風險,最后可能無法盈利,甚至可能血本無歸。2.投資信息虛假或信息不全的陷阱。民營企業海外投資,往往會遇到投資信息虛假或信息不全的陷阱。民營企業由于自身實力的限制,缺少辨別投資信息的渠道。如果根據這些信息進行投資,可能會帶來很大風險。海外一些礦產資源投資類信息,可能會同時售給多家投資者,造成惡性競爭。另外一些投資信息,由于信息不全,往往只能看到表面,而無法深入的了解,真正投資時才發現還有很多隱含的債務或者投資限制,從而給企業帶來很大的損失。3.輕信中介機構宣傳的陷阱。一些不正規的中介機構,為了吸引企業,常常會打出“熟悉當地情況、人脈關系廣泛”的宣傳。中國民營企業如果輕信了這些宣傳,依靠這些中介機構提供的信息進行海外投資,可能會帶來很多問題。這些不正規的中介機構,看中的只是利益,他們只想盡快促使投資項目談成,拿到自己的傭金,至于項目的后續工作則不是他們關心的。當投資后續工作遇到問題再去找這些中介機構時,這些中介機構則可能百般推諉。更有甚者,如果民營企業海外投資存在手續不健全或違反當地法律的情況,這些中介機構可能會利用當地一些勢力對企業進行要挾,給企業帶來更大損害。4.“打擦邊球”的陷阱。一些民營企業進行海外投資時,明明知道投資項目存在法律手續不全或不合法之處,但卻為眼前利益所惑,沿用早期國內市場的一些做法,“打擦邊球”,先開工再辦手續,邊開工邊辦手續。這些做法在礦產資源類投資中較為突出,在涉及環評方面較為普遍。這種“打擦邊球”的做法在國內部分地方可能不會帶來太大問題,補辦手續就可以繼續運營,但在海外卻可能是一個很大的問題。一旦當地政府追究起來,嚴格適用法律,投資項目可能被迫停工甚至取締,為企業帶來巨大損失。5.“拉關系”的陷阱。很多民營企業海外投資,首先想到的就是“拉關系”,認為“關系”比東道國法律更重要。一些中國民營企業在一些國家進行投資時,往往以認識一些官員為榮,認為有了這些官員的“關系”,有了這些官員的特殊關照,投資項目就會順利展開,出現問題也能夠很快擺平。實際上,由于政治、法律體制的不同,國外官員并沒有很大的權力,也不能給予企業特殊關照,這種“關系”在很多情況下都是靠不住的。如果民營企業靠“拉關系”進行海外投資,往往蘊含著很大的風險。6.當地招聘的管理團隊帶來的陷阱。民營企業海外投資,由于不熟悉海外市場的情況,有時會選擇在當地招聘管理團隊。對于當地招聘的管理團隊,由于距離遙遠或者出于節約成本的考慮,監管和內部控制上往往力不從心。短期內,當地招聘的管理團隊可能和企業合作的很好。時間長了,尤其是企業有很多盈利時,則可能由于利益分配問題而產生沖突。如果當地招聘的管理團隊具有誠信還好,如果當地招聘的管理團隊的誠信存在問題,當地招聘的管理團隊往往會把自己的利益放在前面,把企業利益放在后面,從而影響企業的正常運轉。更為嚴重的是,當地招聘的管理團隊可能會經濟師》2018年第2期與當地的一些會計師、律師勾結,將企業利益占為己有,給企業帶來巨大損失。因此對于當地招聘的管理團隊的監管和內部控制應該引起企業足夠的重視。7.忽視海外投資風險管理能力建設的陷阱。民營企業海外投資,往往重視產品、技術、營銷、財務等能力的建設,但卻忽視了海外投資風險管理能力的建設。實際上,海外投資面臨與國內投資完全不同的環境,面臨著來自多方面的風險,最應重視的恰恰是海外投資風險管理能力的建設。許多海外投資風險是企業國內經營時所沒有遇到過的,例如:除了企業國內經常遇到的經濟風險、市場風險、同業競爭風險等風險外,海外投資還會遇到政治風險、外匯風險、法律風險、跨文化經營風險、整合風險、人力資源風險等等,遠比國內經營復雜的多。如果民營企業海外投資忽視了風險管理能力建設,沒有做到相應的預防和應對,當風險發生時,可能會遭受很大的損失。8.缺乏長期規劃的陷阱。很多民營企業海外投資,往往追求短期利益,缺乏長期規劃,這會給企業帶來危害。民營企業片面地認為這種方式帶來的風險小,一旦有什么風吹草動,可以及時撤離,規避風險。然而正是這種追求短期利益的做法,有時反倒放大了風險。由于只追求短期利益,缺乏對當地雇員的技能培訓,當地雇員并不能長久受益,因此缺乏對企業的忠誠,甚至會損害企業利益;由于只追求短期利益,沒有很好地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很難引起當地民眾對企業的認同;由于只追求短期利益,往往忽視對當地環境的保護,常常會引起當地人的反感;由于只追求短期利益,往往竭澤而漁,對當地資源造成極大損害,可能會引起當地人的抗議和對立。在以上情況下,企業長期利益無從談起,短期利益也難以獲得。在這方面,中國的企業應該向日本企業學習。日本企業在海外投資時,往往都會有長期的規劃,在當地員工培訓、資源利用、企業社會責任、政府關系、環境保護方面都做的較好。因此,日本企業在海外樹立了良好的形象,可以獲得長期的收益。9.忽視中國政府與當地政府合作機制的陷阱。很多民營企業海外投資,往往只是看到了投資項目本身,但卻對中國政府與當地政府合作機制卻沒有很好的了解,不能夠利用這些合作機制,維護自身的利益。現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政府與中國政府的關系都比較好,中國政府與當地政府也建立了許多合作機制。在這些國家投資,當遇到困難時,通過中國政府與當地政府的合作機制,中國企業維權會比較順暢。但是,在一些國家,當地人對中國人比較排斥,“中國威脅論”也有一定的市場,中國政府與當地政府也還沒有建立合作機制,中國企業維權會比較困難。因此,民營企業到這些國家進行投資應該格外慎重,不能只看到投資項目本身的收益,還要考慮遇到麻煩時能否順利解決的問題。10.“忍氣吞聲”的陷阱。民營企業海外投資,難免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有時需要訴諸法律加以解決。但許多情況下,民營企業往往會選擇“忍氣吞聲”或者認繳罰款了事。長此以往,就在當地留下了中國民營企業好欺負的印象,這會帶來更多的問題。實際上,訴諸法律并不是那么困難,大多數東道國對國外企業投資持歡迎的態度,東道國的法律也很公正。只要企業的做法符合當地的法律,就應積極應訴,維護自己的利益,從而避免不應有的損失。

三、規避中國民營企業海外投資陷阱的對策

1.進行周密的投資前調研論證。民營企業海外投資是一項風險很高的事情,因此,應該避免倉促上馬的做法,需要在投資之前進行周密的調研論證。首先,可以用PEST方法對東道國的宏觀投資環境進行分析。PEST方法是指從P(政治)、E(經濟)、S(社會文化)、T(技術)四個方面分析東道國的宏觀投資環境。PEST方法包含的內容很多,有許多需要考察的指標。以下幾個與海外投資風險關聯最密切的指標應引起特別的重視:政治方面———東道國政局的穩定性、與中國的關系、中國政府與當地政府是否建立了合作機制;經濟方面———東道國政府廉潔程度、行政力量對市場活動的干預程度、國際經濟組織的參與度、外匯管制程度等;社會文化方面———當地民眾對中國人的態度、當地民眾的誠信水平、當地民眾對于工作的態度、工會力量的大小、環境保護的相關法規等;技術方面———當地的技術水平、東道國政府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程度。其次,可以用利益相關者分析方法分析企業所面臨的微觀環境。利益相關者包括:消費者、供應商、競爭者、政府、雇員、工會、媒體、行業協會、股東、社會政治團體、企業所處社區等。這些都會對企業運營產生直接的影響。最后,還需要從企業經營角度進行可行性分析。細致調研市場,對于消費者偏好、文化差異都應認真考慮;仔細進行成本核算,將勞動力成本、原材料成本、水電成本、稅收等調研清楚。在周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進行投資,可以降低很多不必要的風險。2.委托正規的中介機構。不正規的中介機構會給民營企業海外投資帶來很大的損害,因此,民營企業海外投資必須要委托正規的中介機構。正規的中介機構能夠幫助企業對所投資的項目進行詳細的調研論證,協助確定營銷戰略、銷售渠道,建立和提升海外投資風險管理能力。雖然正規中介機構的費用可能高一些,但是相比于海外投資的巨大風險,這些費用是值得付出的。3.制定長期的戰略規劃。民營企業海外投資應該慎重,確實需要“走出去”才“走出去”,不能為了“走出去”而“走出去”。企業需要將“走出去”納入企業整體發展戰略中去考慮。同時,企業需要制定長期的戰略規劃,在當地員工培訓、資源利用、企業社會責任、政府關系、環境保護方面都要有相應的計劃。應該注意樹立企業良好的形象,這樣才能獲得長久的收益。4.組建優秀的商務團隊。優秀的商務團隊對于民營企業海外投資至關重要。如果需要招聘當地管理團隊,那么業務素質、語言水平、溝通能力都是考察商務團隊成員的重要內容,但更為重要的是商務團隊的誠信水平。因此,借鑒外企常用的做法,對雇傭人員進行背景調查是必要的。這樣在人員甄選環節就把缺乏誠信的雇員排除在外。此外,企業還應建立起一套完備的監管和內部控制系統,從機制上保護企業的利益。切不可為了省小錢,而給企業發展帶來隱患。5.履行完備的法律手續。民營企業海外投資應該履行完備的法律手續。“打擦邊球”的做法是不可取的,那樣只會給企業埋下隱患。在法律手續沒有辦完之前,海外投資寧可等一等,也不可貿然上馬。另外,“拉關系”或者當地某些官員的口頭承諾并不可靠,只有完備的法律手續才能保障企業經營的順利進行。完備的法律手續也能夠保證當企業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時,企業不必“忍氣吞聲”,能夠合理合法地維護企業的利益。6.建設全面的風險管理能力。民營企業海外投資,防范風險應放在最優先考慮的位置,企業應當建設全面的風險管理能力。民營企業在進行海外投資之前,就應當充分考慮到可能會面臨的政治風險、外匯風險、法律風險、跨文化經營風險、整合風險、人力資源風險等各種風險,并做好各種預案。在后續的企業經營中,隨著外界環境的變化,企業應該不斷對預案進行調整和修正,以便做出及時和正確的應對。7.充分利用中國政府的支持。隨著“走出去”戰略的實施,中國政府出臺了很多支持企業“走出去”的優惠政策。近幾年,“一帶一路”倡議的提出,又為中國企業投資“一帶一路”國家提供了很好的契機。中國政府向“一帶一路”國家提供了大量贈款、優惠貸款和優惠出口買方信貸,為企業到這些國家投資提供了很多便利。另外,亞投行、絲路基金的建立還為“一帶一路”國家基礎設施的建設提供了資金支持。中國民營企業可以積極參與對“一帶一路”國家的直接投資和基礎設施建設,企業自身不但能夠獲得收益,也能獲得了中國政府和“一帶一路”國家政府的投資安全保障。同時,民營企業海外投資遇到問題時,應當及時與中國駐當地國家使領館聯系,爭取使領館的支持,通過中國政府與當地政府的合作機制,維護企業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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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資戰略協調缺失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海外投資的戰略意義;我國企業海外擴張的戰略協調缺失問題;我國企業海外擴張的戰略協調缺失原因;結語進行闡述。其中,海外投資的戰略意義從通過具有宏觀影響力和國家長遠發展戰略意義的對外投資、通過提高引進外資質量和擴大對外投資兩個輪子、通過對外投資主動地從全球獲取資金、技術、市場、戰略資源、中國有實力的企業也應利用跨國公司產業結構調整的機會進行論述。我國企業海外擴張的戰略協調缺失問題從經營中忽視國家戰略、并購投資中惡性競價、國家對國企的海外投資缺乏控制力度、國有資產流失進行論述。我國企業海外擴張的戰略協調缺失原因從所有制缺位、企業資本實力的增強,擺脫了對國家財政的依賴、政府對海外直接投資缺乏統一的宏觀管理和規劃布局進行論述。本文對我國海外投資的戰略協調缺失的問題有著參考指導的意義。

我國企業海外投資始于1979年,隨著國家“走出去”戰略的不斷推進和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演進,尤其在最近兩年,我國企業在海外進行較大規模的投資更是高潮不斷。當前,無論從開拓市場空間、優化產業結構、獲取經濟資源、爭取技術來源,還是突破貿易保護壁壘、培育中國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跨國公司等方面來考慮,“走出去”都是一種必然選擇,也是中國對外開放提高到一個新水平的重要標志。在這一點上,國家的“走出去”戰略與企業的“走出去”戰略具有一致性。

一、海外投資的戰略意義

1.在更加市場化、更加開放、更加相互依存的世界,國家必須考慮,通過具有宏觀影響力和國家長遠發展戰略意義的對外投資,提高國家在全球經濟中的地位,在國際資源分配中爭取一個更加有利的形勢并改善與相關國家和地區的關系。

2.在中國成為“世界工廠”、對外貿易依存度超過70%的情況下,國家必須考慮通過提高引進外資質量和擴大對外投資兩個輪子,主動地在更廣闊的空間進行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資源配置。在保持制造業優勢的同時,向產業鏈高附加值環節邁進,提升中國在國際分工中扮演的角色。

3.無論從中國為全球制造產品,還是自身工業化、現代化的需要,都必須考慮如何通過對外投資主動地從全球獲取資金、技術、市場、戰略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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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資對東道國影響思索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發展,跨國公司研發國際化現象日益普遍。作為全球研發活動的主要投資者,跨國公司是技術擴散的重要載體,其海外研發行為必將對東道國產生影響。目前,對跨國公司海外研發對東道國影響的研究很多,國內外學者關于跨國公司海外研發對東道國影響的研究在深度和廣度上都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在一些方面有所突破和創新。有必要對這些研究成果進行總結、梳理,為以后相關方面的研究提供參考。

一、跨國公司海外投資的動機研究

國外研究認為,為適應當地市場的需求對現有技術進行改造、利用國外的研發資源、為海外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提供技術支持、獲取國外先進技術是跨國公司進行海外研發投資的主要動機[1-3]。國內主要研究跨國公司在中國開展研發活動的動機,學者們一致認為,跨國公司在中國進行研發投資的主要動機是為了搶占中國巨大的市場份額,開發和利用中國現有的研發資源來降低研發成本[4-6]。

二、跨國公司海外R&D投資對東道國影響效應研究

關于跨國公司海外R&D投資對東道國影響研究,國內外研究沒有得出統一的結論,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類:第一,跨國公司R&D投資對東道國技術創新有顯著的促進作用。一些學者用專利申請數代表本土企業研發產出,通過建立計量模型,證實了跨國公司研發活動對我國企業的專利申請產生了正面的溢出效應,特別是對實用外觀專利的申請溢出效應最顯著[7-9]。Jefferson從企業層面出發,用新產品的銷售額代表企業研發活動成果,證實了外資在新產品開發方面有顯著的溢出效應[10]。第二,跨國公司R&D投資對東道國技術創新存在負面影響。如Kokko認為當跨國公司占有東道國較大市場份額且兩國技術水平相差太大時,無法證明FDI能夠對東道國的技術進步發揮作用[11]。蔣殿春通過構建一個二階段博弈模型,證實了外商直接投資帶來的競爭效應會惡化國內企業R&D融資能力,降低R&D動機[12]。第三,跨國公司R&D投資對東道國技術創新的影響具有雙面性[13-14]。一方面,跨國公司研發投資增加了東道國創新體系的研發資金,提高了東道國的技術開發能力。另一方面,跨國公司的海外研發行為占用了東道國研發資源,特別是高科技人員的大量流失,造成本土企業創新人才的短缺。

三、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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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傳媒應對海外投資壁壘

在全球貿易預警(GTA)在今年7月20日所發表的報告中明確指出,現如今全球貿易保護主義的矛頭愈演愈烈,越來越多的國家為了使本國經濟免受外國企業的競爭,采取封鎖外國企業的投資,特別是針對來自中國產品。中國的很多企業都遭受到外國貿易保護的投資壁壘而宣告投資失敗。所以現如今中國企業需要解決的頭等大事就是如何應對國外的投資壁壘,從而提高對外投資的成功率和投資效益。

一、投資壁壘的含義

我國商務部所的《2011國別貿易投資環境報告》(以下簡稱《報告》)中參考WTO的有關規則及雙邊多邊協定,對我國所遭受的投資方面的壁壘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和分類。對外投資如果遭遇到以下情形者即視為投資壁壘:首先,違反該國家與我國簽署的與投資相關的雙邊、多邊協定或者與我國已經簽訂雙邊、多邊協定但是未履行協定所規定的應履行的雙邊投資協定所規定的義務;其次,針對我國的投資進入或退出某個國家或地區,該國或地區進行不合理的阻礙或限制。第三,在對我國投資企業的經營過程中,對我多投資企業的經營活動可能造成或已經造成造成不合理的損害的。根據《報告》,我們把國內企業對外投資的壁壘分為三類:第一,投資準入壁壘,例如不合理限制外資企業的進入,未按照WTO的約定和承諾對國外投資企業開放特定的投資領域;第二,投資經營壁壘,對外資投資企業生產、供應、銷售、人力、財力、物力等方面采取不合理的限制;第三,投資退出壁壘,采取不合理的方式制約國外投資的退出及外國資本利潤的離境。

二、企業應對投資壁壘的對策及建議

2010年,全球的經濟危機所造成的影響還在蔓延中,全球的經濟復蘇狀況并不平均,世界主要國家和經濟體都面臨著不同的經濟問題和危機,美國的失業人數持續增加、事業率高居不下,由經濟危機所引發的通貨緊縮已經日益顯現。歐盟方面,主要成員國紛紛陷入債務危機。其他主要經濟體例如巴西、俄羅斯、印度的經濟通脹也愈演愈烈。所以,為了保護本國的產業免受經濟危機和外資企業的沖擊,各國紛紛出臺相應的限制國外資本的進入和對本國企業的保護措施,由此來降低國內企業的壓力,提高就業率,保護國內企業的利益。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發出報告指出,若中國的投資企業在海外的投資三分之一成功、三分之一失敗、三分之一不賠不賺的話,中國的企業還是具有相當的競爭優勢。可是現如今,由于國外投資壁壘和貿易保護主義使我國的投資企業屢屢受挫。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經濟發生著深刻的變化,認真分析世界FDI市場環境的形勢,摒棄各類風險,理解各國家所設置的貿易壁壘并針對不同的貿易壁壘及時制定相應的決定和決策,這是提高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成功率,保證我國境外投資企業更好發展,更好的貫徹我國“走出去”戰略的先決條件。

1.對我國境外投資的相關資料進行仔細研究自從中國加入WTO組織以來,我國政府已在鼓勵提高境外企業投資方面做出了大量的努力,出臺了一系列鼓勵對外貿易的方針政策,其主要工作由商務部進出口貿易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和《對外貿易壁壘調查暫行規則》的相關規定,在有關政府機關、行業組織及對外投資企業的大力配合下完成。從而為我國企業更好的了解國外市場環境,應對國外風險和投資貿易壁壘,提高我國企業對外國貿易規則的應對能力,提高我國企業對外競爭力,合理合法參與國際競爭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003年5月20日所發表的年度《國別貿易投資環境報告》為總結和歸納了我國企業對外投資所遭遇的的各種狀況及遇到的問題,為我國加強企業的宏觀調控,對境外投資公司的管理和指導提供依據,有效的保護境外投資企業的利益,提高了對外投資的成功率。2004年建立了《國別投資經營障礙報告》,加強風險的提示,為我國企業及時通報國外投資信息。2009年2月所發表的《國外投資貿易壁壘信息月報》為對外投資企業提供了難等寶貴的資料。對各國政府所制訂的貿易保護措施進行分析和總結,為我國企業對外投資指明方向,促進了對外投資的成功率,提高了對外投資的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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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海外投資需要的法律思考論文

【摘要】改革開放三十年,尤其是在加入WTO之后,我國越來越的企業開始走出國門進行海外投資,參與國際競爭,在海外投資事業取得可喜進展的同時,海外政治風險對我國的海外投資的危脅是不容忽視的,因而,與國際接軌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勢在必行。建立海外投保險制度國際通行的模式一般有三種:單邊模式、雙邊模式、混合模式。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立法模式選擇應該根據具體國情而定。

【關鍵詞】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單邊模式;雙邊模式;混合模式

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概念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overseas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又稱海外投資保證制度(investmentguaranteeprogram),是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險或保證,投資者向本國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后,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賠償其損失的制度。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在獲得批準后,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使投資者蒙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國際法條文中,通常用“海外投資保證制度”代替“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從嚴格意義上講,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與海外投資保證制度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承保范疇的區別: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國家政府支持下的一種特殊的保險制度,承保范圍只限于政府指定的政治風險;海外投資保證制度,不僅包括對政治風險的承保,而且也包括對非政治性的商業風險的承保。賠償方式上的區別:投資保證,一般對所受損失進行全部補償;投資保險,只按投資的一定比例并且基于一定條件進行補償。從功能的聯系上講,二者是一致的,都是為了鼓勵、促進、保護本國海外投資而建立的保障制度。

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立法模式的幾種類型介紹

(一)雙邊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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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海外投資風險與對策

近十年來中國企業海外投資蓬勃發展,自2015年起中國已經成為世界第二大資本輸出國。中國農業海外投資也快速發展,年度對外投資流量由2003年0.81億美元增長到2015年的25.72億美元,年均復合增長率達到41.3%,而同期對外投資存量也由8.37億美元增長到114.76億美元,年均復合增長率達到29.9%。但與此同時,中國企業在走向海外的過程中也遭遇到不少滑鐵盧,僅2005年至2017年6月間,中國企業海外投資交易額過億的擱淺項目就達到217個。隨著近十年貿易保護主義與資源保護主義重新抬頭,以及難民危機、英國脫歐與特朗普政府貿易政策沖擊為代表的逆全球化事件屢屢發生,農業全球化進程出現跌宕起伏的波動狀態。中國農業海外投資也面臨著貿易與資源保護主義、國際經貿規則體系轉軌沖擊、東道國經濟政治文化風險、顯著的融資約束、與企業自身風險管理水平初級的風險疊加挑戰。在本文中,我們基于中國農業海外投資的發展現狀,對上述五項風險進行了詳細的討論和闡述,并立足于此針對促進中國農業海外投資健康發展提出了四點對策建議。

一、中國農業海外投資的發展現狀

當前中國農業海外投資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發展現狀。(一)中國農業海外投資金額與項目數量分別以大中型企業與小型企業為主其一,由農業部對外經濟合作中心所的《中國對外農業投資合作報告2015》統計的600多個農業海外投資項目來看,超過一半以上仍為大中型國資控股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主要是各地方國資委下屬的農墾、糧油、農發、林業、漁業集團等,以及具有與國資合資背景的大中型民營企業。而從商務部《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公報》的農業對外直接投資流量來看,大中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流量占據80%的投資金額。事實上,一方面農業屬于典型的規模經濟行業,大中型企業具有顯著的規模競爭優勢;另一方面,中國農業海外投資仍處于初級階段,加工、物流、倉儲及基地服務等一系列產業鏈中的關鍵環節都沒有構建起來,導致投資項目平均需要的回報周期長,平均資本需求單位大,此外還需要產業鏈整合能力與關聯產業技術成熟度較高。因此在投資金額與體量上,仍以大中型企業為主的現狀特征實際上是一國農業總體海外投資經歷初級階段的必然結果。其二,從《中國工業企業數據庫》與商務部的《境外投資企業名錄》相匹配,其中農業對外直接投資項目中,年銷售規模超過500萬元的企業項目數量僅占30%左右,這表明70%的中國農業海外投資項目都是由年銷售規模低于500萬元的小型企業發起的。從這個角度看,也說明中小型企業的積極活力在中國農業海外投資中不容忽視。(二)中國農業海外投資前十大產業設立企業數量占總體94.3%根據商務部《境外投資企業名錄2016》,截止至2016年底,中國在海外涉農投資設立企業數量達到28703家,其中前十大產業與設立企業數量如下表1所示,合計占中國農業海外投資設立企業數量的94.3%。而其中前三大產業為食品、畜牧業、林業,其合計占中國農業海外投資設立企業數量一半以上,達到了56.6%。(三)中國農業海外投資主要模式由綠地投資向跨國并購轉變近十年來中國農業海外投資的模式選擇,逐漸改變了之前單一以“綠地投資”為主的模式,以跨國并購為代表的“褐地投資”占比逐年上升。綠地投資(GreenFieldInvestment)又稱為新建投資,是指直接在投資東道國境內設置獨資或合資企業與工廠的模式。而褐地投資主要指通過跨國并購(Cross-BorderMerger&Acquisition)的模式開展海外投資。在21世紀的頭十年,中國農業主要的對外投資動機是自然資源獲取與市場開拓,來彌補國內農產品貿易快速增長的需求[1],投資所涉產業鏈環節也大多處于低附加值的初級環節,因而采用綠地投資為主要的投資模式。而全球次貸金融危機與兩次糧食危機以后,跨國并購在中國農業海外投資中占據了主流。中糧并購史密斯菲爾德以及荷蘭來寶集團,中化集團并購先正達,都已經成為全球農業領域跨國并購的領先案例。這種變化源自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國外許多大型農業跨國企業受到次貸危機后的長期經濟低迷沖擊致使估值降低,而中國農業企業入世以來已經積累了一定資本的比較優勢,正好可以彌補國外許多農業企業迫切的發展融資需求;而另一方面隨著全球范圍內農業自然資源與初級產業環節的保護主義興起,中國農業海外投資被迫沿著產業鏈,由低附加值環節投資逐漸向高附加值環節投資轉移,而由于國外企業在高附加值環節已經形成一定壟斷競爭優勢,使得跨國并購成為中國農業走出去的新常態。

二、全球化波動背景下中國農業海外投資的風險

在農業全球化進程跌宕起伏的波動進程中,中國農業海外投資面臨著以下四方面主要風險。(一)全球范圍貿易與資源保護主義抬頭制約中國農業海外投資健康發展進入21世紀以后,在全球農業投資議題中關于生態和自然資源的保護等議題變得越來越矚目。這主要源自于兩個方面的主要原因:一是過去歷史上發達國家持續的農業海外擴張,造成了第三世界國家中以土地為代表的農業自然資源占有不平衡,致使這些國家希望重新劃分全球農業資源布局的格局;二是全球農業產業競爭與國際農業政治的博弈加劇。歷史上全球大致經歷了三次以土地為代表的海外農業資源投資浪潮:第一次是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伴隨著殖民主義與自由貿易主義的興起;第二次是二戰后至20世紀80年代,跨國公司趁著各國復蘇之際放松了對外資進入的監管大肆擴張;第三次是21世紀以來,2008—2009年與2011—2012年兩次全球糧食價格危機促使各國進一步加大了海外屯田的力度。三次全球化農業資源投資浪潮,直接造就了第三世界國家的農業資源占有不平衡,發達國家利用第三世界國家的土地等農業資源,不斷地往本國輸送給養,然而第三世界國家卻正在使用本來就極其有限的人均土地與自然資源,與糧食短缺貧窮饑餓作斗爭。這使得第三世界國家對于重新劃分土地資源格局以及開展土地保護發出越來越強烈的聲音,并進而促使以土地為基礎的農業資源保護主義思潮向其他小農利益與生態保護等領域延伸。農業是一個與生態環境以及社會文化緊密相關的產業,不少國家近年來加強了外國投資對本國生態、環境、社會、文化等方面可持續發展的沖擊問題的關注[2],比如加拿大澳大利亞等明確要求外國投資項目必須通過環境保護、生態平衡與生物多樣性可持續發展審查。而要達到這些要求可能會顯著增加經營成本,致使海外投資項目效益不佳,同時影響投資項目的時間周期,甚至有時候致使項目直接流產。2008年韓國大宇集團與馬達加斯加政府簽署合作協議,準備租用130萬公頃的土地用于開展棕櫚樹和玉米種植與產品加工出口,而在2008年時,馬達加斯加全部已開發農業用地僅僅只有約235萬公頃,糧食尚且不能完全自給,每年需要進口20萬噸以上的糧食。這一系列項目引起了西方媒體的高度炒作,被冠以“新資本殖民主義”的帽子。馬達加斯加國內反對黨趁勢而起,鼓噪該國居民發起了大規模抗議,反對派支持者們發動了政局變亂并推翻了執政當局,而新上任的過渡政府于2009年3月21日宣布取消與大宇集團的合作協議。再比如2007年年初,中國吉林省與菲律賓農業部剛剛簽署了在菲律賓開墾100萬公頃土地的協議,由于菲律賓國內政治因素影響被迫于當年9月份就宣布暫停。在全球范圍內,農業海外投資尤其是土地投資,早已不僅僅是一個經濟層面的爭議議題,更是一個國際農業政治中各種力量角逐的舞臺。從政治經濟學層面來看,農業是一個與當地民生與意見緊密相關,且為所有國家國民經濟基礎的重要產業,在全球農業競爭愈發緊張的今天,農業資源保護主義思潮逐漸抬頭是一種必然結果,這直接導致了是否支持適度的農業保護主義成為了一件在任何國家內部政治競爭中衡量是否具有政治正確(PoliticalCorrectness)的態度,即反對農業資源保護主義者就必然會被推上新殖民主義的不利位置。這種政治因素使得農業資源保護主義加速了在全球范圍內的蔓延[3]。(二)國際貿易投資規則體系轉軌沖擊中國農業海外投資可行性隨著美國宣布從2014年之后所有的雙邊投資協定均在新的“文本框架”上采取“準入前國民待遇+負面清單”的方式制定,中美中歐雙邊投資協定未來達成時,“準入前國民待遇+負面清單”的國際貿易投資規則新體系將逐漸取代“準入后國民待遇+正面清單”的傳統規則成為新主流,這將對中國農業開展海外直接投資帶來一些不利因素。與此同時,難民危機、英國脫歐與特朗普國際經貿政策不斷給全球化進程帶來沖擊,給未來國際貿易投資新規則體系的建立帶來更多的不確定性。但從當前涉及農業海外投資的一系列規則的國際磋商來看,呈現出發達國家與第三世界國家對立的激烈交鋒。在涉及土地資源投資的國際規則方面,聯合國糧食與農業組織(FAO)牽頭制定了《國家糧食安全范圍內土地、漁業及森林全書負責任治理自愿準則》,倡議各國對征地規模予以限制,在多輪談判中許多第三世界國家都要求對既有跨國公司在20世紀征購的土地進行重新分配改革引起了強烈的爭議。而FAO下屬機構糧食安全委員會牽頭制定《促進農業和糧食系統負責任投資準則》,圍繞著是否應該避免大規模土地轉移等議題各國展開了激烈的較量[4]。此外,由澳大利亞發起,美國倡議,關于國有企業開展國際投資的“競爭中立”問題,也有望在將來磋商達成一致。它的核心內容是“要求無論其他國家采用什么樣的經濟政治體制,本國政府都需要確保任何主體在經濟活動中享有平等競爭的地位”,這將改變現有的安全審查制度與國際投資規則體系。在中國企業海外投資中,國有企業的ODI占據了2/3[5]。而在中國農業企業海外投資中,國有企業同樣是絕對主體,導致中國農業企業在開展海外并購中,因為國有企業性質接受各種“安全審查”而導致并購計劃擱淺的案例不在少數[6]。目前,國際貿易投資新規則的主導方仍然是在全球農業競爭中占據優勢地位的發達國家,尤其是同時兼具農業對外輸出優勢又同時處于產業價值鏈中主導地位的美加澳等國[7]。這些國家通過強有力的資本優勢與歷史經驗積累,控制了全球農業價值鏈中的高附加值鏈節,推動著國際農業投資規則朝著有利于這些既有優勢國家的方向前進,而并不利于大部分發展中國家尤其是具有小農特征的國家。(三)中國農業海外投資面臨著顯著的東道國經濟政治文化風險中國企業海外投資面臨著顯著的東道國經濟政治風險,主要包括區域政治風險、東道國經濟風險與投資本地化風險三個方面[8]。其一,中國農業海外投資面臨著區域性政治風險。農業海外投資必須依賴于農業資源,少數發達國家農業資源較為豐富同時其自身農業產業也較為成熟,而其他具備豐富農業資源的國家則多為第三世界國家。而近年來全球區域性政治動蕩與社會沖突層出不窮,第三世界范圍內更是雪上加霜。農業海外投資需要高度本地化的參與,而政局動蕩、戰亂沖突、族群矛盾等都會限制中國農業海外投資的健康開展[9]。此外,農業投資涉及敏感的自然資源,更容易被東道國政治沖突中某一方利用,尋找借口引起當地居民對農業投資項目的公憤,致使項目擱淺或流產。其二,中國農業海外投資面臨著東道國經濟風險。盡管近年來以美國為代表的少數發達國家開啟了經濟復蘇的歷程,但是歐洲長期深陷次貸危機后的泥潭之中,除了金磚國家等少數發展中國家外,大部分第三世界國家都仍然處于增長停滯當中。中國農業海外投資面臨著在投資項目落定之后東道國經濟發展走向動蕩與下滑的風險,而且這種風險是事先難以預料且對投資項目績效影響極其顯著的[10]。其三,中國農業海外投資還面臨著在東道國的本地化風險。農業作為與民生息息相關的產業,開展海外投資項目需要較高的本地化要求,融入東道國當地社區對保障農業海外投資項目的績效至關重要。而近十年來中國農業海外投資常常面臨勞工與社會文化融入等難題,由于國外勞工管理難題、當地社區關系與非政府組織抗議反對等原因致使項目流產等情況也屢見不鮮。(四)中國農業海外投資面臨著顯著的融資約束中國農業海外投資發展還直接面臨著融資困難的挑戰,這也是中國農業海外投資發展中一個持續無法得到解決的難題。其一,農業海外投資處于初級階段時,由于還沒有建立起成熟的產業鏈,因此往往需要的投資回報周期長,資本需求單位大,市場需求在短期中具有顯著的剛性,而且在海外進行農業投資的效益受到自然條件、技術適應性、國際市場價格波動等客觀因素波動影響大,給農業海外經營帶來了更多風險,大大降低了農業海外投資的資本吸引力。其二,農業企業缺乏可觀固定資產用于抵押貸款,在開展海外投資時獲得資本支持力度相比其他產業較小。而現有的融資評價規則往往不適用于農業投資項目,進一步導致農業海外投資的資本吸引力匱乏。比如中國每年都要求政策性金融機構加大支持農業走出去的力度,但事實上政策性金融機構執行的是現有資本市場通行的投資考核評估體系,而以此作為標準往往選不出合適的農業投資機會,結果導致每年配套的資金都沒有辦法落實到實際操作中去。其三,隨著國內農業發展結構轉型的進步,以及國民經濟整體去杠桿化在未來逐漸完成,國內農業與其他產業的投資潛力將會逐漸增大,將會進一步削弱農業海外投資項目的資本吸引力。總體來說,資本市場永遠偏好風險更低、收益更高的投資機會,而去海外投資農業可以說是既充滿風險又難以在短期內提供可觀收益,在融資競爭中并不具有顯著優勢,這是中國農業海外投資發展必須面對的挑戰。(五)中國農業企業國際化經驗單一與風險管理意識不足中國農業企業融入國際化進程時間短,造成在開展海外投資時具有經驗單一與風險管理意識不足的顯著局限性。其一,盡管隨著中國農業企業在不斷融入國際化的過程中積累起相當的資本與技術優勢,在海外開展的合作項目卻仍然舉步維艱,主要是由于融入國際化進程時間短、理念不新、經驗不足,“地主思想”和“單干思想”仍然比較嚴重,對外農業合作呈現“技術交流和進出口貿易相對較多、政策溝通與農業投資相對較少”的特點,無法滿足更加成熟穩定的農業國際合作發展需求。其二,中國農業企業是在改革開放后經濟政治社會環境都十分穩定繁榮的環境中成長起來的,對于海外復雜的多層次多元化的經濟政治社會風險挑戰認識與準備不夠充分,在開展海外投資項目時缺乏前期的風險評估,在開展海外項目投資過程中缺乏必要的風險管理預警機制與應對措施準備,當發生風險時缺乏預案,無法有效應對復雜多變的國際市場波動與國際經濟政治風險。

三、促進中國農業海外投資發展的對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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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構建

一、關于保險人

保險人即保險機構,指海外投資政治風險的承保者。在保險機構的設置上各國采用了不同的類型。(1)從性質來看,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可分為三種類型:政府公司型、政府機構型、政府機構和國營公司聯合型。美國的OPIC是典型的政府公司型的海外投資保險機構。日本的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即通商產業省貿易局,則屬于政府機構型的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德國的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即信托監察公司和黑姆斯信用保險公司兩家國營公司,從性質上看屬于第三種類型。(2)從海外投資保險的審批機構和具體保險業務的經營機構是否分離來看,又可分為單一制的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和分離制的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美國和日本的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其保險業務的審批權和具體業務的經營權均由同一機構行使,屬于單一制的類型。德國的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則不然,其保險業務的審批權和具體業務的經營權分別由不同的機構行使,屬于分離制的類型。

日本的政府機構型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在一定意義上來說也是由日本所奉行的單邊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決定的。因為,當承保的風險發生時,單邊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將以外交保護的方式進行代位求償,而外交保護權的行使主體只能是主權國家。因此,日本的海外投資保險機構也只能采取政府機構的類型而不可能是賦予獨立法律人格的政府公司的類型。鑒于單邊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種種弊端,筆者認為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選擇上我國宜采用雙邊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并且從我國的國情來看,至2005年底我國已與108個國家簽訂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而且在世界經濟全球化與一體化的背景下,可以預見我國對外簽訂的海外投資保護協定的數量還會大量增加。因此,建立雙邊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有優勢的。而雙邊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目的之一在于通過商業化的運作使糾紛得到解決,盡量避免使用外交保護權招致發展中國家的反感。因此,在海外投資保險機構類型的選擇上,我國也宜采用政府公司型的海外投資保險機構。

那么,我國到底應該設立單一制的海外投資保險機構,還是應該設立分離制的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呢?分離制的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其審批權是由政府行使的,因此政府可以通過控制審批權來推行本國的對外政策和戰略。但從長遠來看這樣做是不利的。首先,審批權和具體業務的經營權分別由不同的機構行使可能引發權責的混亂,使糾紛復雜化,不利于糾紛的快速解決。其次,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根本宗旨也是在于保護本國的海外投資,如果國家通過控制審批權過多地對投資流向予以控制,以此來推行國家對外戰略,就將使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與其宗旨相悖。因此,建立單一制的海外投資保險機構更為適宜。

二、關于承保范圍

從各國的立法例來看,海外投資保險的范圍一般只限于非商業風險,也稱為政治風險,通常包括外匯險、征收險和戰爭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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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論文

[摘要]隨著當今國際投資活動的迅速發展,預防海外投資政治風險的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已顯得尤為重要。本文在綜合考察美、日、德三國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的基礎上,運用比較方法,對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的投資保險法律關系主體、保險范圍、承保條件以及保險費、保險期間、保險金等方面進行了較為詳細的分析和論述,并就我國加入WTO后建立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設性的構想。

[關鍵詞]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保險范圍,投資保險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但自改革開放以來,海外投資也得到了迅速的發展,我國加入WTO后,海外投資的數量和規模將進一步擴大。近年來,我國海外投資在國外,尤其是政治局勢極不穩定的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面臨的政治風險日益嚴重,海外投資利益的損失十分巨大。然而,目前我國尚未建立保護本國海外投資者利益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這已成為我國向發展中國家投資的嚴重障礙,對于我國企業制定全球發展戰略極為不利。鑒于以上原因,本文擬對最具有代表性的美、日、德三國的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作

一番比較,在借鑒三國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提出建立我國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的具體構想。

一、美、日、德海外投資保險法律關系主體的比較綜觀各國的立法實踐,關于海外投資保險法律關系主體的規定有兩種立法體例。第一種立法體例是集海外投資保險審查批準機構(以下簡稱審批機構)與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經營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于一體的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和海外投資者兩個主體。第二種立法體例是審批機構、經營機構和海外投資者三個主體。美國和日本采用的是上述第一種立法體例。在這種立法體例中,保險機構既是審批機構,又是經營機構,但審批機構與經營機構為保險機構中的兩個不同部門。在美國,海外投資保險的一切業務均由美國最高行政當局直接控制的官辦公司“海外私人投資公司”全權經營,保險申請的審批也由此公司負責,該公司具有公私兩方面的性質。美國之所以由這種兼具公私性質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主管海外投資保險業務,是因為“這可以避免政府與政府之間的直接對抗,公司可以充當外國政府與美國投資者之間的橋梁,使政治性問題取得商業性解決。”[1]另一方面,由于海外投資保險風險過大,私人保險公司不愿意承擔這種業務,因此,海外私人投資公司又必須由政府經營。而依日本法律,保險申請的審批與具體保險業務均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由通產省的企業局負責,保險業務由該局下設的長期輸出科承辦。不難看出,在美、日這種立法體例中,海外投資者與保險機構的法律關系在表面上是一種平等的合同關系,實則是被管理者與管理者的關系和合同關系雙重法律關系。

相比之下,德國海外投資保險法律關系主體的立法采用的是前述第二種立法體例,在這種立法體例中,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的設置采取分離制,即審批機構和經營機構分別建制。審批機構為海外投資保險的管理機構,為國家機關。而經營機構是執行審批機構準予保險的決定具體經營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的機構。在德國,海外投資保險申請由聯邦經濟事務部,財政部和外交部代表組成的部際委員會審查批準,保險業務由“黑姆斯信用保險公司”和“德國信托監察公司”兩家國營公司經營。在這種立法體例下,海外投資者與審批機構之間的關系是一種縱向的被管理者與管理者的關系,與經營機構間的關系為保險合同關系。海外投資者按法律規定向審批機構提出保險申請,經批準后與經營機構簽訂保險合同,向經營機構交納保險費,政治事故發生后,向經營機構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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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海外投資風險控制分析論文

【摘要】加入世貿組織后,中國面臨更為廣泛和更為直接的國際競爭,實施“走出去”戰略既是企業的微觀投資行為也是政府的宏觀管理行為。推動有比較優勢的國內產業開拓國際市場、擴大利用國際資源,成為中國參與經濟全球化的必然選擇。但是海外投資比境內投資面臨的風險更大,因此中國企業要在政府的配合下努力加強海外投資風險的識別和防范。

【關鍵詞】海外投資風險防范

海外投資當然有許多成功的事例,然而正如上面的數據顯示,在降低成本、追求利潤和布局網點的過程中,由于中國企業對海外投資的投資環境和法律風險沒有充足的認識,而存在諸多風險,企業損失慘重。

一、海外投資的主要風險

1.政治風險

在資源豐富的非洲和拉美等國家,政局往往很不穩定。在政權更迭之后,對外資政策也會相應發生重大變化,特別是一些激進的民族主義者掌握政權之后,他們往往對于外國投資者采取敵視政策。撕毀前任政府的正式承諾甚至書面合同,通過強制性方式剝奪外國投資者的權益的現象經常發生,令外國投資者損失慘重。也有一些國家政府的外資政策朝令夕改,令外國投資者投訴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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