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權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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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權制度
(一)股票期權是否是一種支出
在美國,對于股票期權的理論紛爭由來已久。股票期權的支持者認為,公司發行股票期權不需任何現金支付,而且還可以獲得稅收上的優惠。反對者認為,公司是要為股票期權付出代價的,股票期權會造成原有股東權益的稀釋,侵害原有股東利益。當期權持有人行使期權,從公司購進股票后,市場上的流通股增加,必然分薄了每股收益。有些公司為維持股票收益水平,不得不動用儲備資金回購自己的股票,這樣必然影響對其他投資和研發活動的投入。
會計準則的制定者早在20世紀70年代初就開始注意到股票期權的成本問題。1972年,美國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了(APBOpinionNo.25,簡稱25號意見書)《對職工發行股票的會計處理》(AccountingforStockIssuedtoEmployees),對公司職工持股計劃的會計處理作出規定。25號意見書采用內在價值法計量股票期權,即股票期權的補償成本(CompensationCost)只限于計算日股票的市場價格與行權價格的差額。而事實上大多數固定認股權的行權價格至少會等于計算日的市場價格,不會產生需確認的補償成本。由于當時股票期權還沒有被廣泛應用,而且股票期權的成本計算也是一大難題,因此,會計準則制定者決定期權不需納入成本。80年代初,美國的幾大會計事務所向FASB提出具體意見,認為股票期權明顯是一種支出,應納入成本核算。90年代初,有關股票期權問題爭論逐漸升溫。FASB認為,股票期權計劃應當確認報酬成本,包括市場價格等于行權價格的固定型股票期權,理由是:(1)股票期權具有價值;(2)股票期權產生了報酬成本,應當正確計入企業的凈收益中;(3)在可以接受的限度內能夠估算股票期權的坐標。FASB主張以公允價值取代內在價值法來確定補償成本,這一主張遭到強烈反對。在多方游說下,美國參議院以88票對9票的結果通過一項反對FASB改變會計準則的非正式決議。FASB于1995年10月了SFASNo.123(簡稱123號準則)《股票補償的會計處理)(AccountingforStock-BasedCompensation),123號準則是妥協的產物。新準則鼓勵而不是要求企業運用公允價值法,允許企業選擇內在價值法來核算股票期權,但需要追加披露兩種方法對本期凈利潤和每股收益的影響。
20世紀90年代末,隨著美國高科技泡沫的破裂,決策者們開始擔心股票期權潛在的負面影響。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就不無擔憂地指出,不把股票期權納入成本會人為地夸大企業的利潤和股票價格。安然公司財務丑聞曝光后,投資者開始懷疑股票期權存在的負面影響。在2002年2月份的國會聽證會上,安然前CEO杰弗里·斯基林承認,股票期權能“超乎尋常”地夸大公司的盈利水平。紐約經紀公司貝爾斯登稱,2000年,安然發行了價值1.55億美元的股票期權。如果將期權成本從2000年公司利潤中扣減,那么當年安然公司的運營利潤將下降8%。公司在2001年的運營利潤要比不采用期權時高出9.33億美元,期權不算成本的做法同樣使花旗集團的2001年運營利潤提高了9.19億美元。歐洲保險公司安聯保險旗下的一家投資銀行表示,如果把所有的股票期權作為費用入賬,那么標準普爾500指數成份股2001年的利潤會下降30%(郄永忠,2002)。
美國對股票期權的改革已勢在必行,國際會計標準委員會(IASB)已一致同意批準起草新的會計規則,新規則將要求公司把股票期權列入經營開支。
(二)股票期權是否會誘發經營者新的道德風險
股票期權制度
一、我國實施股票期權的特點
“春江水暖鴨先知”,股票期權的理論魅力,使我國企業界以實際行動扮演了對股票期權的先知先試角色。股票期權計劃在我國至今經歷了10余年發展時間,已形成了具有典型意義的“上海”、“北京”和“武漢”三種模式。綜合現有各種模式的具體做法,我國實施股票期權制度的案例呈現出許多不同于國際規范和慣例的特點,頗具中國特色。
1.期權不僅適用于國家控股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還適用于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這與國外股票期權主要適用于上市公司這一點有所不同。其原因在于,國有企業希望借助于實行股票期權或期股等方式來完成改制和產權結構調整。國有企業的改制首先要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特別是企業歷史積累中各要素貢獻的分割問題,以便為企業未來的公司治理構筑合理化的平臺。對于市場競爭性的國有企業來說,建立一個開放的、流動的產權結構是改制所要完成的重要任務之一,意義重大。這不僅是擴大資本規模的需要,同時也有利于降低單一國有資本所承擔的風險,實施更有效的激勵的需要。怎樣才能既保證管理人員獲得能夠產生較強激勵效果的足夠數量的股權,又能避免因分割存量資產引起的矛盾?一種變通的做法就是著眼于增量企業未來的股權,即實施股票期權計劃。周其仁教授認為它是繞開私有化難題的制度創新,對這一做法給予了高度評價。
2.股票期權已不再是一種選擇權,經營者必須購買。西方成熟的股票期權是一種選擇權,而不是一種義務。受益人可以在未來某個時期因股票市價高于期權的執行價格而行權,也可以因股價低于執行價而放棄行權。但是在國有企業現行的股票期權激勵中,期權不僅是一種權利,同時也是帶有一定強制性的義務,企業的主要經營者必須實際購買本企業股票。比如武漢國資公司的延期支付計劃,對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言,根本不是一種擁有選擇權的股票期權,而是將其所有的已經分配的風險收入的指定部分拿去購買本公司的股票。對北京的期股試行辦法來說,經營者必須在三年任期內按既定價格分期繳納股款,購買本企業一定數量的股份;在經營者繳足股款之前,這部分股份屬于“期股”,經營者對這一部分股份只有表決權和收益權,而沒有所有權,待全部股款繳足后,期股的所有權才屬于經營者;經營者任期屆滿兩年后,經審計合格,該股份可以變現。可見,在我國實施的股票期權,名為股票期權計劃,實為“股票購買計劃”,經營者獲得的股票期權是一種殘缺不全的所有權,從法律上來看,這種所謂的股票期權已有經營擔保的性質。
3.非國有中小股東利益在制度設計中未受到重視。從股票期權在我國的實踐來看,不論是上海還是北京、武漢,其實施方案都是由政府國資、財政等部門發文規定,程序上一般都是讓國有控股股東代表提出一項議案,由股東會作出決議。由于資本多數決定原則,國有控股股東的提議都能夠獲得通過,從而使其意志處于支配地位,產生對中小股東的約束力。由于國有股東提出的股票期權議案是以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作為考核指標的,這實際上排斥了中小股東在股票期權決策上應有的權利,造成了國有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事實上的不平等。這樣,獲贈股票期權的經營者只須對國有控股股東負責就行了,而無需考慮其他中小股東的利益。而且,國有股東的代表人或者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并不直接從公司收益增加或股票價值上漲中受益,他們作為有限理性人有其自身獨特的效用。這決定了他們與公司經營者簽訂的股票期權協議中的各項考核指標的訂立和監管,并不一定能夠與“以業績為中心”、著眼于長期激勵的股票期權制度的精髓相一致。
4.我國股票期權具有懲罰機制。在激勵與約束上,我國股票期權更多地偏向了約束一方。北京市規定,如經營者任期未滿而主動離職,或任期內未達到協議規定的考核指標,取消其所擁有期股權及其收益,個人現金出資部分也作相應扣除。武漢規定,完成凈利未達到50%的,扣罰以前年度股票期權40%,而期股卻是用經營者的部分薪酬購買的。上海市規定,中途離職利未達經營指標的,不予兌現股權收益,并扣除一定數額的個人資產抵押金。這樣,股票期權就成了一種擔保之債,具有懲罰性。
股票期權制債轉股企業論文
內容摘要:本文認為,與其他企業相比,債轉股企業實施股票期權制具有獨特的優勢,能夠形成有效的激勵機制,有助于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權退出和國有經濟的戰略性調整,并且在操作上具有可行性。本文對債轉股企業如何實施股票期權制進行了簡要的設計。
關鍵詞:債轉股企業股票期權制
實施股票期權制的現實意義
現代企業理論認為,要解決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委托問題,促進經營者做出符合所有者目標的選擇,關鍵在于形成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激勵約束機制,實現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利益協調。股票期權制,作為一種薪酬激勵制度,是指所有者授予經營者在規定時期內已事先確定的價格購買一定數量的本公司普通股的權力。它將經理人員的薪酬與公司長期業績聯系起來,鼓勵他們更多地關注公司的長期持續發展,能有效地克服工資和獎金或年終分紅傳統激勵機制中經營者行為短期化傾向。
目前,在債轉股實施的過程中,存在著治標不治本的問題。一些企業將其視為“免費的午餐”,不圖改制,得過且過。債轉股企業沒有建立新的激勵機制,不能促使經營者徹底改變觀念和態度,轉變經營機制,改革創新,實現企業的復興和發展。
在債轉股企業中實行股票期權制,可以吸引和穩定人才,有效解決經營者長期激勵不足的問題,矯正經營者的短期行為,降低委托-成本。
股票期權計劃問題探討論文
一般意義上的股票期權(stockoption),是指其持有者有權在某一特定時間內以某一特定價格購買或出售某一標的資——股票,本文所述股票期權指的是企業資產所有者對經營者實行的一種長期激勵的報酬制度,它賦予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一個權利,即可在預先規定的時間內以預先約定的價格購買一定數量公司股票。其中,預先規定的時間叫期權到期日,預先約定的價格叫期權的執行價格。
股票期權強調的是一種權利而不是義務,如果公司的經營狀況良好,股價上漲,擁有該權利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可取得股票,從而獲得股票市場價格與執行價格間的差額收益;如果股價下跌,持權人可以不行使權利。股票期權的激勵機制主要是基于一種良性循環:授予股票期權——持有者努力工作——公司業績提高——公司股票價格上揚——持有者行使期權獲利豐持有者更加努力工作。通過循環,使股票期權持有者與股東的目標函數趨于一致,是一種能有效解決兩權分離下的問題的長期激勵機制。
一、美國股票期權計劃及其會計處理
1996年《財富汾雜志評出的全球500家大工業企業中,有89%的企業已采用向其高級管理人員授予股票期權的薪酬制度,同時,股票期權數量在公司總股本中所占比例也在逐年上升,總體達10%,有些計算機公司則高達16%.1996年以后,這一比例仍在上升,而且擴大到中小型企業。據統計,1998年美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結構中,基本工資占36%,獎金占15%,股票期權占38%,其他收入占11%.
1.兩種股票期權計劃。美國的股票期權計劃有兩種:激勵股票期權(IncentiveStockOption)和非法定股票期權(Non-qualifiedStockOption)。兩種股票期權計劃的區別以美國國內稅法(IRSCode)為基礎,激勵股票期權計劃為高級管理人員提供了更大的稅收優惠,高級管理人員在行權時無需為股票市場價格與執行價格之差納稅,只有當其所持股票再出售時,才根據期權持有期,按資本利得稅稅率(28%)或所得稅稅率(高于28%)納稅。在非法定股票期權計劃中,高級管理人員在行權時即需為股票市場價格與執行價格之差納稅。因此,對高級管理人員而言,激勵股票期權計劃比非法定股票期權計劃更具有吸引力,對公司而言,提供非法定股票期權可得到一定的稅收減免,減免額為行權時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票市場價格與執行價格之差;激勵股票期權計劃無該項稅收減免。
2.股票期權的贈與條件。
我國股票期權制度探析論文
摘要:股票期權制度具有激勵經營者、吸引優秀人才的積極作用,但是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沒有為這種制度留下空間,導致實踐中股票期權制度的發展偏離了該制度的本意,不能有效發揮其應有的激勵作用。本文擬對股票期權制度及其在我國的發展作一分析,愿能有所裨益。
關鍵詞:股票期權;法律環境;激勵機制
我國國有企業的“59歲現象”一度頻發,不僅是因為我國現有的約束機制不完善,更深層次的原因是我國缺乏科學合理的激勵機制。“59歲現象”并非我國所特有,在市場經濟、商業倫理道德相對成熟的美國也曾出現過“64歲現象”(美國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退休年齡是65歲),在實行股票期權制度后,“64歲現象”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一、股票期權制度概述
股票期權制度起源于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是一種旨在解決企業“委托——”矛盾,報酬和風險相對稱的長期激勵計劃,已成為西方企業最富成效的激勵制度之一。在1996年《財富》雜志評出的全球500家大工業企業中,有89%的公司已向高級管理人員采取了經理股票期權報酬制度,并且有繼續發展的趨勢。股票期權制度以其獨特的魅力,在我國企業界掀起了一場“股票期權熱”。1996年,上海紡織控股集團公司出臺《企業經營者群體持股辦法》,對總經理和黨委書記實行股票期權,這開創了我國股票期權制度的先河。1997年,四通利方公司也開始引進股票期權制度。1999年,上海貝嶺宣布贈與高級管理和科技人員股票期權,成為我國上市公司中最早推行股票期權制度的企業。緊接著,北京、上海、南京、武漢等地一些政府部門和國資管理機構紛紛出臺股票期權實施辦法,鼓勵企業采用這種制度。
股票期權是用來激勵公司的高層領導者或核心人員的一種制度安排。股票期權作為一種金融衍生工具,是指買賣雙方在特定時間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某種股票的權利。股票期權是一種選擇權,期權買方支付一定數量的期權費,獲得在未來特定時間內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相應地賣方必須服從買方的選擇,承擔賣出或買進相應股票的義務。它的運行機理大致如下:企業在與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經理人)在簽訂合同時給予經理人在未來特定日期以簽訂合同時的價格購買一定數量公司股票的選擇權。持有這種權利的經理人可以在規定時期內以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購買本公司股票,此行為稱為行權。在行權之前,經理人沒有任何的現金收益;行權之后,經理人可以自行決定在任何規定的時間內出售股票,從而取得行權價與市場價之間的差價收益。一般來講,期權的有效期是3~10年,如果經理人管理有方,公司業績良好,從而公司股票攀升,那么經理人就可以原先約定的低價購買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并通過出售獲得差價收益。公司業績越好,差價就越高。如果在規定的行權期內,公司業績沒有提升,股價也沒有上漲,則經理人自動放棄行權。股票期權制度能夠激勵經理人克盡職責,全心全意為公司的發展而努力,實現股東收益最大化。
我國股票期權計量研究論文
摘要:股票期權已經在股權激勵中占據一席之地,從股票期權的定義出發,著重闡述了新的會計準則中股票期權的會計確認及其計量。
關鍵詞:股票期權;確認;計量
1我國股票期權的確認
會計確認一般包括確認為何種要素以及如何時確認。
1.1確認為何種要素
股票期權的確認主要到兩個問題,一是股票期權是作為權益還是作為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二是股票期權作為費用還是作為利潤分配的一部分。
股票期權激勵與國企治理綜述
關鍵詞股票期權公司治理激勵障礙建議
〔摘要〕經營者激勵是公司治理機制的核心,實施股票期權激勵是完善公司治理機制的途徑,其有效實施又必須以健全公司治理機制為保障;而我國國有企業當前的公司治理機制對股票期權的實施形成重重障礙,排除障礙是一個復雜的長期的社會系統工程。當前應采取試點方式逐步推行股票期權,在試點中不斷完善公司治理。
股票期權(Stock飾tion)是公司授予經營者可以在約定期限內(一般5至10年)以某一預先確定價格購買一定數量本公司股票的權利。它作為一種激勵機制具有激勵的長期性、有效性和激勵對象的有限性和操作過程的復雜性等特點。股票期權的核心理念是將經營者拉人所有者陣營,并以此產生激勵作用。從個人對待風險的態度看,企業經營者可分為風險規避型、風險中立型和風險偏好型,前者趨向保守和穩定,后者則富于創新和冒險。股票期權是最適合后者的薪酬激勵方式,像美國微軟、思科、戴爾等公司在創業初期的工資支付時由于缺乏現金而代之以給員工支付很高的股票期權。憑借股票期權和20世紀80,90年代美國證券市場的續走牛,使微軟公司創造出上千個百萬富翁。盡管近兩年隨著美國安然、世通等大公司財務丑聞案的頻頻暴露,導致美國股市自2000年3月從高峰跌落至今已經足足有39個月,道一瓊斯指數下跌40%左右,納斯達克股票綜合指數更是下落超過70%。大部分高科技股股價一落千丈,全盛時期授予經營者的股票期權不再值錢,股票期權正經受嚴峻挑戰。但股市的下挫并未動搖股票期權的價值根基,它仍被美國公司稱為“發展百年老店不可或缺的一種激勵方式。當前美國研究股票期權的側重點在于怎樣加強股票期權的負向激勵,即成熟的般票期權應當在股市下跌時也能發揮激勵作用以保護經營者的利益。由于我國實施股票期權剛剛起步,尚處于探索如何正確、合理和有效地實施這一激勵手段的階段。本文正是在這種背景下,試從公司治理角度分析我國國有企業特別是國有控殷上市公司實施股票期權面臨的障礙,并提出如何排除這些障礙以進一步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使股票期權激勵作用能夠得到有效發揮的若干建議。
一、實施股票期權對國企公司治理的意義
1.有利于解決國企公司投資主體缺位所帶來的監督弱化問題。國企公司從產權上講,本質上屬于全體國民所有,而全體國民是一個整體概念,不可能做到事實上的人人直接所有。因此,市場經濟客觀上要求存在作為股東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與國企經營者之間的委托一關系。在沒有長期激勵機制的情況下,這種“委托一”模式能否有效,完全取決于人本身是否首先是一個“道德人”,即在“人性本善”的前提下能夠自覺地代表股東的利益。但事實上,多數人首先是一個“經濟人”,當個人利益與股東利益發生沖突時,經營者很可能放棄股東利益而謀取個人利益。這就是為什么國有企業會出現“59歲現象”、,’窮廟富方丈現象”的原因。實施股票期權,建立樁產權映系為紐帶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就能夠使經營者和股東利益盡可能保持一致,從而促使經營者更加重視國有資產的保值與增值。
2.有利于克服傳統薪酬制度弊病所帶來的激勵不足問題。國有企業傳統薪酬制度實行以工資加獎金的單一薪酬發放方式存在“三多三少”(精神激勵多、物質激勵少;短期激勵多、長期激勵少;灰色收人多、合法收入少)的弊病。一些掌控上億元國企資產、每年創造上千萬元利潤的經營者,報酬卻很低,貢獻與收人嚴重不符。據2000年國有企業經營者問卷調查表明:影響企業經營者發揮作用的因素很多,其中選擇“激勵不足”的比例最高,占51.9%。另據2001年中國企業家調查系統調查結果顯示:50%多的國有企業經營者年收人在2萬元以下,僅有0.2%在50萬元以上。滿足經營者物質需要并激勵經營者長期積極努力工作的有效途徑之一,就是給他一定的股票期權,使經營者利益與企業利益緊密結合,在企業的長期發展和不斷壯大中滿足其成就需要。
股票期權計劃證券投資論文
股權激勵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含括學界及實踐中使用的股票期權、認股權證、經營者持股、職工持股及虛擬股票等概念。其中股票期權制度是最受關注的問題。目前,政府各相關部門及業界正在積極探討,在當前社會經濟法律體制環境下,如何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特別是如何解決存在的法律障礙和相關配套制度條件。
股票期權實施法律障礙
股票期權計劃雖然在歐美等市場經濟發達國家被普遍采用且效果良好,但是,在我國,實施股票期權計劃卻面臨著相應的法律制度障礙和市場條件的欠缺。總括一下,基本的法律障礙主要有如下幾點:公司不得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問題。股票期權計劃的實施,首先要解決行權時即實際購買股票時的股票來源問題。從規范的制度設計看,該股票(或股票額度)應來自公司,即期權權利人以事先確定的價格從公司實際購得股票。而根據我國的公司法律制度,公司無法擁有本公司股票。首先,我國《公司法》采行實收資本制而不是授權資本制,即公司章程載明的注冊資本必須于公司設立登記時全部由股東認繳,也即對上市公司而言,其股票必須全部發行在外,公司不能庫存自己的股票,也不擁有待發行的股票額度。其次,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49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除非是為了減少公司注冊資本或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之目的,這等于又堵死了公司從二級市場回購并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另一途徑。盡管有的人士提出,可以采用讓公司大股東出售或轉贈股份包括國有控股股東減持股份的方式來解決股票來源問題,且在實踐中,確有此類事情發生。但是,筆者認為,這并不是一個規范做法,規范的股票期權計劃是由公司以自己名義并為公司整體發展利益而實施的,而不是由公司的某一股東實施的。那只是一種權宜之計,其操作完全取決于大股東的單方意愿,不但每個公司的情況特別是股東持股結構并不相似,而且其中仍有許多法律問題(如計價、流通等),因而不能作制度性的推廣。
股票流通的法律限制。完整的股票期權計劃應包括行權后的股票流通。只有允許流通,才能使股票期權的激勵成分真正實現。否則,若不允許流通,持股人只能實現紙上富貴。這顯然使股票期權激勵機制無法正常發揮作用。而我國《公司法》第147條正是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公司股票的流通作了限制,該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職期內不得轉讓。
內幕交易的問題。內幕交易是為任何國家的證券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我國《證券法》(第67條、第70條)及其他證券法規均規定,禁止內幕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股票。《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38條還規定,股份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經理人員和……將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買入,由此獲得的利潤歸公司所有。也就是說,即使上述兩個法律障礙得以通過修改法律加以解決,在實施股票期權計劃過程中,內幕交易又必將成為另一個法律問題。要想防止內幕交易的發生,出了立法限制外,內幕人員嚴守誠信原則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在我國目前的市場環境中,期望作為股票期權計劃受益人的公司高管人員都能在賣出股票時不利用所掌握的內幕消息,無疑過于天真。因而,在允許期權權利人通過擇機賣出股票以實現最大激勵利益和禁止內幕交易之間,就構成了一對十分現實的矛盾。
這些法律障礙問題不解決,規范的股票期權計劃就無法實施。但由于市場對股票期權計劃的需求已變得十分急迫,且股票期權計劃確實具有巨大的經濟意義,因此在現實中先行修改法律,再實施股票期權是一個并不可行的方案選擇。為此,必須尋求其他解決途徑。
股票期權國際比較論文
為尋求對企業高層管理者產生長期的激勵效果,在西方股票期權風起云涌并取得成效的同時,國內許多上市公司針對自身特點,將西方股票期權制度進行變通,制定出適合本公司的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例如:北京的股權激勵方案是一種股票化了的獎金,經營者的持股額隨著經營者出資額的多少而成比例變動;武漢市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股權激勵方案是年薪制和股票的結合,實際上也是將獎金的大部分轉做了股票;上海在激勵計劃中引入了虛擬股票的概念,規避了政策障礙;深圳實施的是經營成果換股權的方式,將經營者的收入和企業的效益相連。
然而,經營者股票期權在我國畢竟屬于正在探索的改革措施,鑒于國情又不能照搬西方國家的經驗和做法,只能在不斷摸索中逐步完善和發展。具體分析,我國股票期權與國外相比具有以下異同:
(一)相同方面
1、薪酬結構相同:國外股票期權計劃,一般包括三個部分:一是基本工資,由薪酬委員會根據各個管理崗位的范圍、職責、重要性以及其他企業相似崗位的水平來制定。二是年度津貼或獎金,根據公司的年度業績情況和其他經營指標的完成情況來決定。基本工資和津貼一般都以現金的形式發放,起短期激勵的作用。三是對完成經營目標的經營者授予股權,起長期激勵作用。國有企業股票期權計劃中高層管理人員的薪酬同樣也包括三個部分,即基本工資、年度獎金和股權,并且股票期權在收入中占較大比重,與國外相同。
2、設計的目的相同:中外都希望以這種方式對公司管理層起到長期激勵作用,避免經營者的短期行為。因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只有使公司的價值不斷升值,才能使自己手中所持有的股票期權不斷升值,從而實現企業經營管理者利益與股東長遠利益的結合,以此達到股票期權長期激勵的目的。
(二)不同方面
員工股票期權會計計量分析論文
內容摘要:采用內在價值或公允價值是員工股票期權會計處理中最有爭議的問題。筆者從縱向和橫向兩個角度考察員工股票期權計量屬性,認為公允價值取代內在價值在國際范圍內是一種必然趨勢,最后結合國情,探討了我國員工股票期權會計計量的現實選擇。
關鍵詞:員工股票期權內在價值公允價值
盡管在安然、世通等財務欺詐丑聞爆發后,員工股票期權制度備受置疑,但作為衍生金融工具的一種重要創新,其在資本市場中的地位仍然無可替代,全球有越來越多的公司正在實行股票期權的員工激勵模式。與股票期權相關的會計問題主要包括確認、計量和披露三部分,其中尤以會計計量爭議較大,最為復雜。筆者從縱向和橫向兩個角度考察員工股票期權計量屬性的選擇,并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探討我國員工股票期權的會計計量。
內在價值與公允價值的歷史爭論
股票期權會計可供選擇的計量屬性有四種:歷史成本、最小價值、公允價值、內在價值。前面兩種計量屬性并不常用,更多的爭論集中在公允價值和內在價值的選擇上。內在價值(IntrinsicValue)是指企業股票市價超過行權價的差額,差額越大,股票期權的內在價值越高。理論上,企業應按照授予日當日的股票市價與行權價的差額作為股票期權的成本,并在服務期內攤銷為費用。但在實務中,由于大多數股票期權計劃的行權價一般都等于或者高于授予日的股票市價,公司根本無須確認任何費用。然而,從本質上講,公司對員工授予股票期權,實際是股東放棄了自己的股票先買權,而且由于員工的行權,損失了本來應當屬于股東的股票溢價,顯然內在價值法并不能反映這種成本,尤其在有效期內股價大幅上漲時。這是內在價值法的一個致命缺陷。
公允價值(FairValue)是指理智的雙方在一個開放的、不受干擾的市場中,在平等、相互之間沒有關聯的情況下,自愿進行交換的價值。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是授予股票期權時有關交易各方(即企業和員工)所能接受的價格,它不僅包括期權的內在價值,而且納入了期權的時間價值(TimeValue)。因為股票期權的持有者并不需要立即行使權利,期權在未來行使時蘊涵著公司價值未來增值的機會,這就是股票期權的時間價值。公允價值可以根據期權的行權價格、有效期限、股價、預期股利、預期股價波動率等變量,利用股票期權定價模型進行計算。這種方法考慮了大多數影響期權價值的因素,能夠全面客觀地反映期權的實際價值。但是利用模型計算期權價值,不可避免地需要對相關變量進行預測、估計,并且要借助大量的假設,計算結果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