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完善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4 17: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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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制監測完善計劃
年,全州各級統計機構要認真貫徹落實全省、全州統計工作會議精神,按照全省統計法制工作要點,切實增強全面推進依法統計的責任感和緊迫感,積極開拓創新,進一步強化統計執法監督,加強統計普法宣傳,完善統計法律制度,為推進四大工程建設提供法治保障,努力開創依法統計工作新局面。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制度建設,積極推進依法行政
(一)進一步健全推進依法統計的領導體制和機制,建立由主要負責人牽頭的依法統計領導協調機制,領導本地區推進依法統計工作,認真貫徹落實《統計法制工作考核辦法》,建立健全組織指導、考核獎懲、督促檢查等工作制度。
(二)樹立統計執法機關形象、提高統計工作權威,維護統計工作秩序、改善統計工作環境,把統計法制工作當作一項事關全局的基礎性工作來抓,使依法統計真正成為廣大統計人員共同的責任。
(三)切實增強政府統計人員特別是統計領導干部依法統計的意識和能力,加強法治政府建設、提高依法統計水平,帶頭學法、尊法、守法、用法,切實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統計改革發展中突出矛盾和問題的能力。
二、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提高統計法制宣傳教育的水平
深化法制完善要點
以建設法治政府為目標,年政府法制工作基本思路是加強實踐科學發展觀。以規范《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為抓手,緊緊圍繞區委、區政府中心工作,切實發揮好政府依法行政的顧問、助手和法律顧問作用,不時提高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為建設富裕文明和諧的現代化省會鄉村中心城區提供法制保證。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按照《決定》確定的目標、任務和要求,把加強依法行政作為一項基礎性、全局性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區政府統一領導、協調全區依法行政工作,建立健全領導、監督和協調機制,確保把加強依法行政的各項要求落實到政府工作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認真扎實地加以推進。充分發揮政府法制機構在推進依法行政各項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對依法行政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梳理總結,查找薄弱環節,明確改進措施,解決突出問題,抓好落實。
二、完善決策機制。把行政決策納入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軌道,真正做到按制度、程序決策。一是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制度,區政府及其各部門制定涉及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以及規范性文件,必須經過政府法制機構或者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決策。二是組建區政府法制咨詢委員會,在作出重大決策前主動征求咨詢委員會和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建議,保證決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行政執法環節、步驟進一步規范,切實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體、期限明確。進一步規范和明確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健全執法依據定期梳理和分解執法職權制度,將法定職權和執法責任分解到具體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切實做到職權清晰、責任明確。
四、深入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結合政府法制業務工作的開展,采取隨機抽查行政執法人員的辦法,進行法律知識測試,增強執法人員學習法律知識的主動性和自覺性。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對各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執法案卷進行評查,發現并糾正問題,規范執法行為。加大對涉及民生問題執法的檢查力度,及時糾正執法中存在的問題。拓寬監督渠道,實行執法監督聯動,強化執法監督檢查,保障和監督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五、加大依法行政考核力度。政府法制機構作為組織協調機構,要認真履行政府推進依法行政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能,健全完善考核標準和考核辦法,堅持平時檢查和集中考核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增強考核的實效性。實行考核結果通報制,并與單位和個人獎勵懲處、晉級提拔任用掛鉤,促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開展。
城鄉統計法制完善計劃
今年全區統計法制工作按照全市統計工作會議的部署,深入開展統計普法宣傳,加大執法檢查力度,不斷提高執法效能,為全區統計改革與發展提供優質服務和法制保障。
一、建立完善街鄉統計法制工作考核制度
1、按照市統計局《關于修訂區縣統計業務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津統7號文件要求,結合我局開展修訂《*區街鄉統計工作考核辦法》工作,把“統計法制工作”內容列入《街鄉統計工作考核辦法》中,將統計普法、統計執法檢查、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與繼續教育培訓工作作為統計法制工作考核的主要內容,進一步加強街鄉統計法制工作,推進依法行政,確保統計資料的及時、準確和完整。
二、繼續抓好新《統計法》的學習宣傳工作
2、繼續深入開展新《統計法》、《統計違法違紀處分條例》的宣傳貫徹活動,進一步提高社會公眾統計法律意識。結合開展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有力時機,充分利用各種會議、培訓機會,加強對各級領導干部、統計工作者、企業法人以及廣大公民的法律法規宣傳教育。
3、積極參加全區統一組織的“12.4”全國法制宣傳日和“12.8”《統計法》頒布紀念日宣傳活動。繼續利用《今日*》、*廣播電臺和電視臺等媒體廣造聲勢、擴大社會影響面,掀起年度普法高潮,為依法統計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法制辦制度完善情況匯報
一年來,在區委、區政府的領導和市政府法制辦的指導下,區法制辦緊緊圍繞全區中心工作,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認真抓好行政復議、行政執法責任制、規范性文件管理和行政執法證件管理等各項工作的落實,推動我區政府法制建設與依法行政工作不斷向前發展,充分發揮了機構職能作用,圓滿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
一、工作基本情況
(一)注重制度建設,促進依法行政
1、落實完善四項制度,抓好行政復議工作
一是實行領導審批制度。每一起行政復議案件,從審查立案到作出決定都嚴格依法辦理,在程序上嚴格把關,制作了行政復議立案、延期、決定領導審批表,單位主要領導及分管區長對案件進行審閱并在審批表上簽字批準后,方可向當事人送達。二是實行重大案件研究決定制度。對于案情復雜、涉及社會敏感問題、易引發群眾矛盾的重大行政復議案件,在依法審理的基礎上,將該類案件及時報送區長辦公會,經區長辦公會討論研究后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三是建立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報告制度。為系統掌握全區行政復議應訴案件情況,我辦選派1名業務骨干專門負責行政復議應訴案件統計報告工作。今年7月份,參加了全省行政復議應訴案件統計信息系統軟件應用培訓班,購買了行政復議應訴案件統計信息系統軟件,并將我區行政復議應訴案件錄入微機,實現了行政復議應訴案件電子化管理。四是實行行政復議案件公開公正審理制度。一年來,我辦積極受理、公開公正審理行政復議案件,共辦理行政復議事項20余項,其中正式立案3件,不予受理1件。我們在依法受理后,通過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程序與實體方面的嚴格審查,在確定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基礎上,依法做出維持決定1件,其余兩件正在審理過程中。通過落實完善各項制度,積極推動了行政復議工作的開展,解決了行政爭議、化解了社會矛盾、強化了層級監督。
2、狠抓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強化法制監督
民政局完善法制宣教計劃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市、區委全會精神,按照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實施意見》的要求,緊緊圍繞區委區政府搶抓新機遇、構筑新優勢、實現新發展的工作思路,積極推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在加強政府法制制度建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強化行政監督和問責等方面取得新進展。為全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1、加大對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導力度。認真貫徹落實市依法行政工作會議和《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實施意見》精神,圍繞區委、區政府的中心工作,制定今年依法行政工作計劃,明確年度工作目標、工作步驟和完成時限,積極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政策研究和情況交流等工作。
2、建立健全行政決策機制。修改完善《*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完善行政決策程序,完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堅持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定制度,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后評價制度和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切實做到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
3、加強各級領導干部和行政執法人員法律知識學習培訓。重點落實好領導干部集體學法、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考核等制度。堅持領導干部學法制度,做到學法計劃、內容、時間、人員、效果“五落實”,每年領導干部集體學法不少于4次。加強對內部工作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的教育和培訓,豐富培訓形式,強化培訓效果,提高政府和政府各部門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4、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機制。對各級各部門依法行政進展情況、取得的主要成效、存在的突出問題等加強督促、檢查和指導。落實工作報告制度,對全區依法行政情況及時予以匯總分析。繼續強化對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完善考核機制,科學設計依法行政責任考核的指標體系,明確具體的考核內容、考核標準和考核形式,確保考核工作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要實行日常工作建檔、半年調度小評、年底整體總評,切實保證依法行政各項工作任務落實到位。
民政局規范法制完善意見
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也更是涉及政府工作各個方面的全局性工作;不單是法制機構的事,更是政府所有部門職責內的大事;不只是主管法制工作領導干部的責任,更是所有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的責任。區政府各部門都要圍繞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這個目標,健全工作機構,空虛工作人員,保證經費落實,加強制度建設,制定科學規劃,落實具體方案,加強檢查考評,切實做到有人辦事、有錢辦事、按制度辦事”把依法行政落實到各個方面、各個環節,有計劃、有方法地扎實推進。
以下簡稱《決定》及《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見》鄭政〔〕38號),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以下簡稱《綱要》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17號.加快推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進程,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區政府法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意義
實施依法治國和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證,政府法制工作是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局部.政府工作的重要基礎,提高行政能力的重要措施。加強政府法制工作,對于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保證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加快構建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年3月22日國務院公布實施《綱要》,確立了用10年左右時間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年5月12日國務院又頒布了決定》,這是國務院為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作出的又一重大舉措,繼《綱要》后的又一個具有行政法規性質的綱領性文件,進一步明確了政府法制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要求。綱要》貫徹實施五年來,區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效果,政府法制工作得到長足發展,但與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較大差距。主要表示有:一是工作開展不平衡,一些單位對政府法制工作重視不夠、措施不力、創新缺乏,發展經濟與依法行政“兩張皮”現象還比較普遍。二是一些單位法制機構力量單薄,空掛現象嚴重,法制工作任務無人承當。三是局部單位法制機構工作人員素質整齊不齊,影響了法制工作質量。這些現象的存在,阻礙了政府法制工作的開展,嚴重影響了法制機構在依法行政方面稱職顧問、得力助手、合格顧問作用的發揮。因此,必需進一步加強政府法制工作,理順行政執法體制。
二、規范行政執法主體。
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目前,行政執法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區行政執法主體數量多,情況復雜,為做好行政執法工作,要繼續堅持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公告制度。行政機關設立的指揮部、領導小組等臨時性機構不得對外行使行政執法權。自收自支機構原則上不得從事行政處罰活動。無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新成立行政執法(監察)隊的,應當征求區政府法制機構的意見。
婚姻家庭法制完善建議論文
關鍵詞:回顧修改內容完善建議
摘要:新中國于1950年制定了婚姻法,后來分別于1980年、2001年修改了婚姻法。通過兩次修訂,婚姻法在基本原則、結婚制度、夫妻財產制度、法定離婚理由制度、救助措施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得到了較大的完善。在制定民法典時,應該在親屬制度的通則性規定、夫妻人身關系、親子關系、監護制度、扶養制度等方面進一步完善。
新世紀之初對1980年《婚姻法》的修正,是我國社會生活和法制建設中的一件大事,是完善我國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驟。
以婚姻為基礎的家庭是社會的細胞,社會成員人人都是現實的和未來的婚姻家庭主體。婚姻家庭法以其調整的對象的普遍性、廣泛性和特殊性,在不同時代、不同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均具有重要的地位。在新中國的婚姻家庭法史上,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的頒行,世紀之交對《婚姻法》的修正,堪稱具有標志性的三個里程碑。當前,全國人民正在黨的領導下致力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社會和諧說到底是人與人之間的和諧,沒有婚姻家庭的和諧哪來全社會的和諧?和諧社會需要相應的法制保障。從一定意義上來說,完善的婚姻家庭法制是和諧社會的法制基石之一。我們應當從這樣的高度去認識繼續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必要性。
值此《婚姻法》修正五周年之際,《金陵法律評論》特辟紀念專欄,邀集有關學者撰文筆談,這是很有意義的。紀念《婚姻法》的修正不應當局限于緬懷往事,更重要的是,應當以此為新的起點,總結我國婚姻家庭立法的歷史經驗,探討全面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途徑和方案,這才是更好的紀念。
一、新中國婚姻家庭立法的歷史回顧
刑事執行法制完善論文
一、現有行刑法制主流性改革思路的分析與評價
行刑法機制是刑事法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具有法制的共同特點。一般認為法制包括立法、執法、守法、法律監督等內容,也有人認為它僅屬法律運作,法制的全部內容應包括法律規則、法律觀念、法律運作、法律組織。其實無論人們對法制的內容如何分類,制度性的法律得以啟動直接依賴于兩個基素:規范與執法權力。正像法人類學家的直覺,“法是這樣一種社會規范,當它被忽視或違犯時,享有社會公認的特許權的個人或團體,通常會對違犯者威脅使用或事實上使用人身的強制。”(注:E·A·霍貝爾·初民的法律[M].周勇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3年第30頁。)這里,規范為執法主體提供了行為時的依據,執法體制則為規范的實現提供了權力后盾,兩者結合使得法律進入到最基本的活化狀態。應當說,目前學界對行刑法運行的現狀分析,提出的發展思路,都是緊密圍繞這兩個基素展開的。
1、法律首先表現為經緯社會生活的規則,因此行刑法制建設的基點之一:是完善有關立法。
目前建立統一的行刑體系是行刑法理論中的主流性觀點。具體的理由是:(1)我國刑事法應當是由實體性的刑法、程序性的刑事訴訟法、執行性的刑事執行法組成的統一整體,而事實現狀與這一要求相差甚遠,《監獄法》的頒行雖彌補了我國刑事執行法的空白,并成為我國有關行刑活動的主要法律依據,但它無論從內容上,還是從操作程序上、立法規格上,都無法同刑法、刑訴法協調一致。一部規制監獄的法律,也不可能包含全部的刑罰執行。所以“須要制定一部比監獄法范圍更廣,規格更高,而且與刑法、刑訴法相統一、配合的刑事執行法。”(注:楊殿升.余諍:國家刑事法律體系一體化:關于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執行法的建議[J].中國監獄學刊.1998.5。)(2)從行刑活動的整體性看,制定刑事執行法典有現實意義。在我國管制、拘役、罰金、以及資格刑的執行,基本處于經驗慣性操作,法制化程度不高,因此有必要通過統一的刑事執行立法,“對同一性質的刑事執行關系、行刑權關系和行刑權活動,實行統一的法律調整,而不是人為地把他們割裂,或者繼續讓其中一部分處于無法狀態。”(注:張紹彥:刑罰實現。現代法學[J].1998年.第4期。)我個人也曾在很長時期支持這種主張。(3)從刑事執行的獨立地位看,制定統一法典具有迫切性。“正確認識刑事執行的獨立地位及重要作用是進行立法的必要前提,現代意義的目的刑、教育刑思想使刑事執行開始突破了理論和實踐中的傳統界限,逐步擺脫其依附性和從屬性,它自身特有的性質、職能及任務的實現,在客觀上要求有一部統一完整的刑事執行法典對其進行規范和調整。”(注:詳見張金桑:論刑事法律體系的建立與完善[J].中國監獄學刊.1998年第5期。)(4)統一刑事執行立法是大勢所趨。“是完善我國刑事法律體系的需要,它有利于刑法目的和任務的實現,符合刑罪多元化演變的一般趨勢。”(注:袁登明等:刑事執行立法理論研討會綜述[J].法學家1998年第6期。)
2、行刑法由靜態轉入動態,有賴于強有力的法律組織。因此,行刑法制建設的基點之二:是實現司法權的合理配置。
目前最具代表性的方案是建立統一的刑事執行部門,強化行刑權的地位。方案的根據如下:從權力制約權力的原理看,行刑權是刑罰權的一項獨立的基本權能,刑事執行司法活動具有自身的特殊屬性,有必要統一于一個部門,使其與量刑權、法律監督權的行使平衡,這符合我國刑事法規定的公、檢、法、司四大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總體原則。從行刑低效應的現狀看,行刑機制改革已具有迫切性。我國行刑權一直處于分散狀態,自由刑執行一分為二,監禁刑由監獄負責,非監禁刑由公安機關執行,財產刑、死刑歸法院管轄,結果是繁重的審判、治安事務沖淡了其對行刑的應有關注。為此有人將其歸納為兩大矛盾:行刑規范要求與行刑[權]多元化實際狀況的矛盾、行刑科學化要求與行刑立法嚴重滯后的矛盾。并指出只有實現刑事執行司法體制的改革和行刑權的統一,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況且目前監獄法律主體地位的嚴重缺損,與行刑權過于弱化有直接關系,這表明調整現有行刑司法體制的必要性。從相應擴大行刑機關的權力看,行刑權的集中對改變我國重審判、輕執行,重懲罰、輕改造的司法慣性,打破刑罰制度的僵滯局面,不失一種制度性對策。從現實條件上看,在我國,由國家司法部門管轄下的監禁性行刑,已形成了系統的管理運行模式和穩定的執法力量,監獄承擔著主要的行刑職能。在保證這一部分行刑穩定的情況下,實現行刑權局部調整,不會引起過大的震蕩,權力調整有基礎。(注:袁登明等:刑事執行立法理論研討會綜述[J].法學家1998年第6期。)
平安保險功能定位與法制完善
摘要:在基本醫療保險覆蓋學生群體前后,學生平安保險的功能定位經歷了從偏社會保險屬性向商業保險歸位的演變。回歸商業保險屬性的學生平安保險,在以團體承保方式為學生提供保障時,由于團體保險規范缺失,將其認定為團體保險抑或是個人保險,在法律上存在較大爭論。鑒于團體承保的技術屬性與成本優勢,以及對我國現行法律規范擴大解釋可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保險利益缺失之問題,將采團體承保方式運行學生平安保險認定為團體保險仍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唯將學生平安保險認定為團體保險的法制基礎較弱,我國將來立法時應當通過在《保險法》第31條中明文擬制學校對其學生具有保險利益,以化解學生平安保險合同欠缺保險利益之隱憂。
關鍵詞:保險市場;學生平安保險;團體保險;功能;法制;保險利益
學生平安保險(以下簡稱為“學平險”)作為一款保障學生身體及生命安全的保險產品,在我國肇始于20世紀80年代。學平險在發展初期,由于費率低、保障范圍廣,加之基本醫療保險尚未覆蓋學生群體,公益性特征尤為明顯。在市場認可與外部政策推動雙驅動下,快速發展的學平險,在特定時期不僅滿足了學生群體的保險需求,并且對構筑我國社會安全保障體系起到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學平險業務的發展,各方對學平險的認知在不斷深化的同時,亦產生了相當之分歧,尤其在學平險的監管規范于20世紀末21世紀初密集出臺、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積極開展之后。在此背景之下,考察并明晰學平險的功能及定位,進而提出我國相關法制的改進與完善之路,對統一司法尺度、促進學平險的健康發展以及健全我國的安全保障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一、學平險的功能演進: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之間的滑動
(一)偏社會保險屬性階段。自20世紀80年代推出以來,學平險的發展呈現出兩大趨向:一是保險責任范圍擴大化,從起初主要承保意外死亡責任,到后來疾病死亡、意外傷害醫療、疾病醫療等責任均被列入承保范圍;二是保險金額均不斷提升[1]。換言之,學平險從誕生到后來的發展,呈現出了保險費率低、保障額度較高、保障群體人數多、承保手續簡便等特征。因此,有學者認為學平險是“保險公司開辦歷史最長的一項公益性業務之一”[2]。在學生群體未被納入社會保險保障范圍之前,低費率、高保障的學平險,可以為發生意外事故的學生提供為基本保障,對于保護學生權益、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以及家庭社會穩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具有顯著的公益色彩,在相當程度上呈現出社會保險的角色和功能。當時不少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對學平險的性質認識不清而強制或變相強制要求學生購買學平險。(二)回歸商業保險屬性階段。隨著我國社會保障系的不斷完善,學生群體被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在21世紀初取得了實質性進展。2007年出臺的《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明確提出,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都可自愿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2008年出臺的《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又將大學生群體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至此,在我國,各階段學生群體均已被納入到社會保險保障的范圍。學平險亦隨之歸位商業保險,一方面學校強制學生購買學平險行為被監管方叫停,學平險作為商業保險的投保自愿性被不斷強調并為社會各界所認知;另一方面作為商業保險的學平險,其功能以及與作為社會保險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之間的關系,即在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學平險可以提供差異化、補充性保障,進而為學生提供更為充足而全面的保障,亦逐漸被社會各方所認知。
二、法律適用的歧見與理由:團體保險與個人保險之爭
林區建立法制完善講話
同志們:
林管局(森工集團)組織召開了林區首次法制工作會議。會議主要任務是全面回顧總結林區依法治企工作歷程及成效;提高建設法律顧問制度的必要性認識;認真落實上級精神,為了加快推進林區法制工作建設。開創林區法制工作新局面;表彰林區依法治企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一、全面回顧林區法制工作歷程
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經歷了上百年歷程,已成為現代企業一項普遍的重要管理制度。早在1955年國務院就轉發了法制局關于在企業設置法律事務機構的文件,并對法律事務機構的基本職責作了規定。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企業法律顧問工作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而迅速開展起來,林區的法律顧問工作同全國各地一樣經歷了以下三個階段林區的法制工作是從法律顧問制度建設開始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隨著市場經濟和企業發展需要產生的,一種專門為企業進行法律服務的獨立職業。發達市場經濟國家中。
(一)創立階段。從七十年代末至八十年代初,林區在那個特定的清理三角債的年代,為了訴訟需要,各森工局陸續設置了法律事務機構或專職法律顧問。林區的法律顧問工作,是從基層前沿的各森工局按時代的需要產生的,是從下至上形成的,這是林區法律顧問工作創建的特點。
(二)發展階段。八十年代中期至九十年代初,隨著《企業廠長工作條例》《工業企業法》《公司法》的出臺,企業法律顧問工作進入了發展階段。《條例》明確規定“廠長可以設置法律顧問,并對廠長負責”,首次在國家行政法規中確定了企業法律顧問地位。各森工局也隨之明確了法律顧問地位、權力義務,確定了以咨詢、訴訟為主的工作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