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保護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4 15: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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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弱勢群體權利法制保護健全策略
摘要:文章提出了弱勢群體具體范圍,分析了對弱勢群體進行法律保護的理論基礎。從完善《憲法》規定,加強對弱勢群體的憲法保護;增強弱勢群體在法規制定和執行過程中的參與;建立和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完善弱勢群體權利保護的司法救濟機制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弱勢群體基本權利法律保護的建議。
關鍵詞:弱勢群體法理基礎權利保護
一、弱勢群體的概念界定
弱勢群體也叫社會脆弱群體、社會弱者群體。關于什么是社會弱勢群體,學術界有多種說法:鄭杭生等在1996年出版的《轉型中的中國社會和中國社會的轉型》一書中曾明確提出:“社會脆弱群體是指憑借自身力量難以維持一般社會生活標準的生活有困難者群體。”陳成文在其專著《社會弱者論》中提出,社會弱者群體“是一個在社會資源分配上具有經濟利益的貧困性、生活質量的低層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會群體”。鄧偉志認為:“弱勢群體是指創造財富、聚斂財富能力較弱,就業競爭能力、基本生活能力較差的人群。”有的學者指出:所謂弱勢群體,是指那些不但實際的經濟收入偏低,而且由于各種條件的限制,其未來發展也有相當困難的人群。他們往往面臨著心理的和經濟的雙重困境。按照國際社會學界、社會工作和社會政策界達到的基本共識,所謂社會弱勢群體,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礙及缺乏經濟、政治和社會機會而在社會上處在不利地位的人群。
法學上的弱勢群體概念與其它學科上的界定相比,最重要的特征是它的法律規范性、強制性和可司法性。我國《憲法》未明確規定弱勢群體這一概念,國內學者根據我國《憲法》規定認為,弱勢群體應當包括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及華僑、歸僑、僑眷等。如周葉中教授認為:“我國《憲法》除對一切公民所應普遍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作出全面的明確規定外,還對具有特定情況的公民設置專條,給予特別保護。”筆者認為弱勢群體具體是指婦女、退休人員、軍烈屬、兒童、老人、殘疾人、青少年、華僑、農民等。
二、弱勢群體法律保障的法理基礎
探索中國地理標志法制保護模式特點
關鍵詞:地理標志法律保護商標法專門立法
摘要:地理標志是世界貿易組織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提出的,要求WTO的各締約國給予保護的一種獨立知識產權。國外立法對地理標志的保護主要有兩種模式,分別為商標法保護模式和專門法保護模式。筆者認為,采用商標法保護地理標志的方式存在著缺陷,不能實現對地理標志全面的保護。在我國已加入WTO的背景下,我國應制定專門的地理標志保護法,以保護我國的地理標志。
關鍵詞:地理標志法律保護商標法專門立法
一、地理標志的涵義及其法律保護意義
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以下簡稱“TRIPS協議”)第22條第1款,地理標志是指其標示出某商品來源于該地域中的某地區或某地方,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它特征,主要與該地理來源相關聯。論文百事通地理標志作為某種特定的知名產品來源的標志,是由產地標志、原產地名稱逐步演變而來的。早在1883年3月簽署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中就對產地標志的保護問題進行了規定;1958年10月簽署的《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是一個專門保護原產地名稱的國際條約,該協定對原產地名稱的定義、保護方式、保護途徑做了詳細規定;而地理標志的定義則是在1994年4月簽署的TRIPS協議中正式確立的,并逐步被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接受。TRIPS協議將地理標志列為知識產權的一種形式,對其保護問題做了若干規定。
在我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于2005年6月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對地理標志產品作了定義:“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于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準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
著名人物商品化權法制保護探究論文
摘要: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越來越多的商家開始挖空心思、想盡辦法推銷商品或者服務,以克服消費者對其商品不知明的擔心。于是利用知名人物推廣和宣傳商品或者服務就應運而生。通過知名人物,可以使商品更加引人注目,富有魅力以及具有樂趣,還可以使人感到商品質量可靠,促使消費者對新商品或者服務接受。廣告中,明星為產品作“代言人”或者“形象大使”就是很好的例子。可以說,知名人物商品化已成為現代營銷的重要特征。
一、知名人物商品化權的概念
所謂知名人物商品化權是一個范圍很廣的概念,它是指將能夠產生商業信譽的知名人物的姓名、肖像、聲音、動作等人格形象因素進行商業性使用的無形財產權。換言之,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權就是其通過商業使用而取得經濟利益的可能性。
知名人物商品化權具有以下特征:(一)權利的主體可以是知名人物本人、其創造者或者被許可使用的人。體育明星對其姓名或者肖像享有商品化權,迪斯尼公司對其虛構的人物享有商品化權。㈡權利的客體為知名人物的形象,即它以可確定知名人物身份的各類人格特征為權利的對象。知名人物的形象可以是真實的人物,如影視、體育明星的姓名、肖像或者其他特征;還可以是其他虛構的人物,如卡通人物米老鼠、藍貓等。例如,在魯迅后人與“魯迅美術學院”案件中,魯迅的肖像、姓名就是其商品化權的權利對象,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擅自進行商業使用。當然,知名人物不僅僅局限于“人物”的意義上,還包括其他一些事物或者活動的知名稱謂。因此,更準確地說,知名人物商品化權就是知名形象商品化權。而且,作為保護對象的知名人物形象的范圍本身有極大的彈性,并有擴大的趨勢。㈢為商業目的使用。這里的“商業目的”是狹義的,是指廣告或者促銷商品,而不僅是在商業中使用或者追求利潤。權利人對知名人物的特征主張商品化權,也常常是因為這些特征被他人用作商業目的。正如美國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次重述權威性地指出,知名權(即商品化權)通常并不包括在新聞報道、評論、娛樂、虛構或者非虛構作品中使用他人的特征,或者偶然在廣告中使用該特征。(四)知名人物商品化權的財產性。知名人物的肖像、姓名等特征,通過商品化可以轉化為財產或者獲得經濟報酬,給知名人物的創造者、擁有人及其授權使用人帶來經濟利益。知名人物的形象之所以能夠產生經濟價值,主要是以下原因:⑴它可以吸引消費者對特定商品的注意。知名人物的姓名或者肖像等特征甚至可以作為區別商品的標識或者品牌,如李寧牌運動服以著名運動員李寧的名字作為商標,就很好地與其他品牌的運動服區別開來。知名人物的姓名或者肖像等也可以作為特定商品的裝飾,增強其吸引力和顯著性。⑵知名人物的姓名和圖像也具有擔保作用,能夠刺激購買。將知名人物使用在商品上,能夠引起消費者的強烈反響,也就是所謂的“名人效應”。⑶知名人物對特定商品的認可,可以使消費者有機會與公共人物聯系在一起,無論這種聯系是多么遙遠。至少有許多消費者無意識地看中這種聯系。
二、知名人物商品化權保護的意義
商品化權是已發展成為保護知名人物特征的商業利益的權利。總體上說,知名人物商品化權利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即其本身是知名形象的創造者或者管理者的智力勞動成果,而且可以轉化為商業價值,也是一種商業成果。尤其隨著現代影像媒體的不斷進步,作品越來越容易得到廣泛的傳播,作品中的主人公形象逐步為人所周知。而將這些角色的形象以至名稱用于商品上或者服務上,往往會強烈地喚起消費者的消費欲望,取得商業上的成功。由于作品中的角色,特別是著名的角色,包含有巨大的經濟價值,常被他人擅自在商業上使用,所以在法律上應當給予一定的保護。從表象上看,將知名人物注冊為商標符合商標的形式性要求,與商標法關于商標的禁止性規定也不相沖突,但從實質看,商標注冊人主觀上存在借“名人效應”提高產品知名度的故意,客觀上也實施了該行為,屬典型的“搭便車”行為。這不僅不符合法律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也有違社會公德。試想,將某知名人物的名字進行商標注冊后,社會公眾第一反應很可能是認為,此產品與該知名人物具有某種特定聯系或者取得了權利人相應的授權。出于對該知名人物的認可,公眾可能傾向于接受該商標的商品。因而,注冊人的注冊行為事實上無償占用了他人的勞動成果,對產品來源和公眾認識也是一種誤導。同意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不僅侵害了知名人物的在先權利,也容易混淆商品來源,不利于穩定經濟秩序和倡導良好社會風氣。
淺探我國名著著作權法制保護的必要性
摘要:在現行法律制度下尋求保護古典名著的有效途徑,保護我國的優秀文明成果十分重要,國家應該成為行使古典名著權利的主體,并成立專門的古典名著保護機構,全面負責古典名著的保護工作,建立古典名著名冊制度,搜集登記需要重點保護的古典名著,具體管理古典名著的登記、使用備案、監督使用和利益協調等工作,制作誠信檔案。同時建立完善的古典名著糾紛解決機制。
關鍵詞:古典名著古典名著名冊制度保護作品完整權
一、《西游記》和《紅樓夢》的尷尬
2007年的嘎納電影節展示了日本拍攝的一部言情版的電影《西游記》。劇中,唐僧由日本演技派女星深津繪里反串,日本青春偶像組合SMAP成員之一的香取慎吾在片中飾演孫悟空,將齊天大圣演成了神經質超人,好吃懶做之徒;日本著名笑星內村光良和伊藤淳史分別扮演沙僧與豬八戒。在裝扮上,四人顯得夸張另類,脾氣暴躁。故事情節方面與原著大不相同,劇中的孫悟空和女妖談起了戀愛。浙版的《西游記》里,孫悟空與白骨精談戀愛,出口成臟。
日商開發的流行成人網絡游戲《紅樓館奴隸》角色均取自《紅樓夢》,主角林黛玉被描述成風塵女子,是其母與外國人通奸后的私生女。
從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到,我們的傳統文化遭到踐踏,祖先留給我們的寶貴文化遺產沒有得到應有的尊重和重視。在經濟全球化、政治多極化和文化多元化的今天,有必要從制度上反思我們對自己優秀傳統文化,對古典名著的態度。從知識產權法尤其是現行著作權法制度尋求對古典名著的系統保護不失為一個不錯的突破口,本文即從這個角度探索古典名著的保護制度,主張成立專門的古典名著保護機構,建立古典名著名冊制度。
強制保險范圍的可行性論文
摘要:責任保險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的一項重要保險制度。但鑒于我國的法制現狀與保險市場的發展程度,責任保險的推行還存在著較大現實障礙,無法自動實現其社會管理職能。因此,應在責任風險重大的行業和企業實行強制性的責任保險,并以此為基礎推動自愿責任保險的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強制保險;責任風險;保險費;法制環境
自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以來,責任保險作為社會管理功能最強的險種,其發展和完善受到了空前的重視,被保監會提到了“講政治”的高度。但在我國目前的發展階段,責任保險的自愿推廣還存在較大的難度。因此,為了充分發揮責任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對風險較大的群體通過保險的方式分散風險,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目前我國應對必要的責任風險通過強制保險的方式承保,并根據我國的經濟與法制發展要求,逐步擴大強制保險的范疇。
一、強制保險概念辨析
強制保險是指基于國家社會政策或經濟政策的需要,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實施的,所有符合規定的企業或個人必須投保的保險。
強制保險一般是國家或政府實現社會政策或經濟政策的工具,這一點是與社會保險相:—致的。社會保險也是國家或政府通過立法形式強制實施的一種保險形式。為了與社會保險相區分,更科學地界定強制保險的定義,有必要認識強制保險以下的兩個特征:
強制保險范圍研究論文
摘要:責任保險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的一項重要保險制度。但鑒于我國的法制現狀與保險市場的發展程度,責任保險的推行還存在著較大現實障礙,無法自動實現其社會管理職能。因此,應在責任風險重大的行業和企業實行強制性的責任保險,并以此為基礎推動自愿責任保險的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強制保險;責任風險;保險費;法制環境
自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以來,責任保險作為社會管理功能最強的險種,其發展和完善受到了空前的重視,被保監會提到了“講政治”的高度。但在我國目前的發展階段,責任保險的自愿推廣還存在較大的難度。因此,為了充分發揮責任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對風險較大的群體通過保險的方式分散風險,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目前我國應對必要的責任風險通過強制保險的方式承保,并根據我國的經濟與法制發展要求,逐步擴大強制保險的范疇。
一、強制保險概念辨析
強制保險是指基于國家社會政策或經濟政策的需要,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實施的,所有符合規定的企業或個人必須投保的保險。
強制保險一般是國家或政府實現社會政策或經濟政策的工具,這一點是與社會保險相:—致的。社會保險也是國家或政府通過立法形式強制實施的一種保險形式。為了與社會保險相區分,更科學地界定強制保險的定義,有必要認識強制保險以下的兩個特征:
強制保險范圍探究論文
摘要:責任保險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的一項重要保險制度。但鑒于我國的法制現狀與保險市場的發展程度,責任保險的推行還存在著較大現實障礙,無法自動實現其社會管理職能。因此,應在責任風險重大的行業和企業實行強制性的責任保險,并以此為基礎推動自愿責任保險的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強制保險;責任風險;保險費;法制環境
自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以來,責任保險作為社會管理功能最強的險種,其發展和完善受到了空前的重視,被保監會提到了“講政治”的高度。但在我國目前的發展階段,責任保險的自愿推廣還存在較大的難度。因此,為了充分發揮責任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對風險較大的群體通過保險的方式分散風險,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目前我國應對必要的責任風險通過強制保險的方式承保,并根據我國的經濟與法制發展要求,逐步擴大強制保險的范疇。
一、強制保險概念辨析
強制保險是指基于國家社會政策或經濟政策的需要,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實施的,所有符合規定的企業或個人必須投保的保險。
強制保險一般是國家或政府實現社會政策或經濟政策的工具,這一點是與社會保險相:—致的。社會保險也是國家或政府通過立法形式強制實施的一種保險形式。為了與社會保險相區分,更科學地界定強制保險的定義,有必要認識強制保險以下的兩個特征:
強制保險范圍擴大分析論文
一、強制保險概念辨析
強制保險是指基于國家社會政策或經濟政策的需要,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實施的,所有符合規定的企業或個人必須投保的保險。
強制保險一般是國家或政府實現社會政策或經濟政策的工具,這一點是與社會保險相:—致的。社會保險也是國家或政府通過立法形式強制實施的一種保險形式。為了與社會保險相區分,更科學地界定強制保險的定義,有必要認識強制保險以下的兩個特征:
(一)強制保險屬于商業性保險
盡管絕大多數強制保險都是政策性的業務,但仍然由商業性保險機構以盈利為目的開辦,因此是商業性的險種;而社會保險是福利性的保障制度,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社會福利事業,由專門的社會保險機構承辦。
(二)強制保險中投保人是為第三方投保的,即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被保險人之外的、由于被保險人的過失或無過失侵權而受到經濟損害的第三方可以從保險公司直接得到賠付
透析強制保險的正當性
摘要:與自愿保險相比,強制保險具有合同訂立上的強制性,高度的公益性,非營利性以及受公私法共同調整等特性。雖然許多學者對推行強制保險的合理性提出了質疑,但是由于強制保險具有分散被保險人的責任風險,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以及穩定社會秩序等功能,因此強制保險在世界各國正處于一個快速發展和擴張的過程之中。
關鍵詞:強制保險;道德風險;質疑;正當性
強制保險又稱法定保險,是指依照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投保人必須向保險人投保的保險。強制保險可以分為強制責任保險與強制無過失保險,前者如德國等歐盟國家、日本等立法例采之,后者主要為美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等國所采納。[1]通常情況下,保險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自愿原則,因此,強制保險的適用條件存在著嚴格的限制。按照我國《保險法》第11條的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愿訂立。在我國現階段,強制保險的險種主要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民用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責任強制保險等。由此可見,強制保險的適用范圍主要限制在那些涉及到社會公眾利益的領域中。為了對強制保險的基本原理有一個深入的了解,下文中,筆者將對強制保險的特質以及強制保險的正當性基礎進行深入的分析和論證。
一、強制保險之特質
與自愿保險相比,強制保險具有許多不同之處,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合同訂立上的強制性
強制保險研究論文
一、強制保險之特質
與自愿保險相比,強制保險具有許多不同之處,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合同訂立上的強制性
一般說來,保險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自愿原則,即雙方當事人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訂立保險合同。但是對于強制保險合同的訂立而言,則完全背離了自愿原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投保人必須投保某個險種,保險人也必須開辦相應的保險業務。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為例,其強制性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強制投保。按照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4條的規定,對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機動車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予以檢驗。由此可見,如果機動車所有人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就無法取得駕駛牌照并不得上路行駛。2.強制承保。保險監管機構有權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保險公司經營強制保險業務,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不能拒絕承保或隨意解除保險合同。例如,當投保人因故未能及時繳納保險費時,保險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滯納金,但不能以投保人未及時繳納保險費為由解除保險合同或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由上述可知,強制保險合同的推行完全顛覆了作為近代私法三項基本原則之一的契約自由原則,并直接與意思自治原則相違背。由此可見,合同訂立上的強制性是強制保險合同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特征。
(二)高度的公益性
如上文所述,強制保險合同最重要、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合同訂立上的強制性,為何國家會在某些領域推行強制保險合同呢?歸結起來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為了克服任意性商業保險合同的弊端。在任意性商業保險中,投保人是否購買保險合同,購買多大限額的保險合同完全由其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自行決定,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后,可能由于投保人沒有購買保險或者購買保險的賠償限額過低從而導致受害第三人無法得到充分的賠償。因此,為了實現對廣大受害第三人的充分保護,國家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規范來強制投保人購買保險合同,從而切實有效的保護受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從這個角度分析,強制保險合同具有很強的公益性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