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費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8 12: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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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費拖欠調研報告
“電費回收難!電費拖欠嚴重!”這是筆者近期在幾乎每個供電企業都能聽到的感嘆。
在我國市場經濟運作和《電力法》正式施行數年后,在各級供電單位均作為企業和電是商品的現實下,如此感嘆似乎令人費解。但從筆者近來對當地市、縣供電公司所作調查和通過其它渠道了解的外地一些情況看,這一感嘆絕非空穴來風。在此,列擺電費拖欠問題的現狀,并對其原因,特別是影響電費回收的某些認識誤區作一分析,以期引起多方重視,從而有益于電費拖欠這一結癥的早日化解。
電費拖欠日趨嚴重供電企業不堪重負
電費拖欠成為困擾各級供電企業的一大難題并非自今日始。只是近來日趨嚴重,致使供電企業不堪重負。現將近幾年報刊有關此消息的一組標題列出,便足以為證:
《湖南省累計欠電費197億元,省經貿委發出催交電費緊急通知》;《用電拖欠電費數額激增,寧夏電力公司出現嚴重虧損》;《江西專門召開全省電費資金清欠會,省政府提出不作任何欠費單位“擋箭牌”》;《山西太原、析州電業局因電費積欠嚴重,分別開始扣發全員或有關人員崗位工資》;《瑞金市電力公司為支付上月欠交地區供電局電費,一次貸款100萬元》;《用戶欠費,供電局“斷炊”,江西九江供電局被電費“白條”套牢》……
前兩年,筆者曾對當地18個縣(市)電力公司的電費拖欠情況作過一次詳細調查,多者千余萬元,少者百余萬元,平均每縣累欠電費達500余萬元。而這一數字竟是一家縣級供電企業全年利潤的數倍!
陳欠電費調研報告
加強電費回收,有效規避電費風險是電力企業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其中陳欠電費回收是實現供電企業經營成果的重要環節,如何確保陳欠電費的順利回收呢?在規避陳欠電費風險中,河間供電公司圍繞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后補救三個方面進行了積極有效的探索,找到了一條防范和化解陳欠電費風險的新路子。2007年成功回收陳欠電費23.1萬元。前移風險防范關口,做到事前預防電費回收工作一直是供電企業的重頭戲,在經過電力體制改革及供電企業逐步進入市場化運作后,電費回收工作也變得越來越艱難。一些企業及個人故意或惡意拖欠電費,嚴重影響了供電企業的經營效益,同時也給供電企業的優質服務工作帶來了極大的負面影響。
為有效規避和化解電費回收風險,河間供電公司建立健全電費回收風險預警機制,動態掌握用電客戶用電狀況,特別是用電大企業和一些耗能大戶,對這些客戶按用電分類、用電負荷及電費上繳情況劃分不同的等級,對信譽一貫較好的客戶可以從寬期限,對信譽較差或經常拖欠電費的客戶則嚴格按照電費收繳程序進行催繳,加大了對電費風險的防范手段,充分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手段確保電費回收。在法律上,河間供電公司規范供用電合同管理,夯實風險防范基礎。在為客戶辦理用電報裝前首先審查用電客戶是否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和相應的履約能力。其次充分利用供用電合同,在合同中對客戶的電費結算時間和結算方式進行明確約定,以確保各種電費結算方式的合法性。在經濟上,河間供電公司一是嚴格實行收取電費違約金制度。對未在規定期限內繳清電費的客戶,小到普通居民的角角分分,大到企、事業單位及用電大戶的十萬百萬,都嚴格按照規定收取電費違約金及滯納金,有效遏制了客戶拖欠電費現象的發生。二是嚴格把好報裝接電關。陳欠電費用戶要重新報裝接電的,要求其首先要結清陳欠電費及滯納金,足額繳納方可為其辦理用電手續。三是抓住時機收取電費。此項主要涉及農村欠費用戶,每年在夏、秋兩季農民售糧季節,加大“用電是權利、交費是義務”的用電宣傳力度,使其積極繳納欠費。在行政上,河間供電公司積極依靠地方政府,及時向市政府及鄉鎮政府通報供電及用電情況,努力爭取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與幫助,協調解決企業用戶拖欠電費等問題。同時,積極轉變單一的“先用后付”的電費結算方式,推行“一次性預付費”和“分期分次付費”等結算方式,為大企業及特殊客戶安裝遠程抄表設備和預付費電能表,確保電費回收。構筑風險控制屏障,做好事中防范規避陳欠電費風險,構筑風險控制屏障,做好事中防范是重點。為此,河間供電公司建立健全了營銷管理體系,成立了由公司一把手任組長的陳欠電費回收工作領導小組,實施陳欠電費回收的“一把手”工程。層層落實責任制,制訂了《營銷管理制度》、《報裝接電管理制度》、《計量管理考核制度》、《陳欠電費回收管理辦法》等一系列規章制度,修訂了以前營業流程中存在的不合理的地方,逐步形成了覆蓋面廣、約束力強的營銷管理體系。狠抓抄、核、收流程中的質量管理,及時掌握客戶情況,尤其是欠費大企業和耗能大戶的生產運營情況及經濟信息,針對客戶的具體情況制訂電費回收計劃和陳欠電費催收計劃。把陳欠電費回收工作與落實優質服務緊密結合起來,積極貫徹落實各項用電優惠政策,認真履行供電服務承諾,主動服務地方經濟,努力提高服務質量與服務品質,用優質服務去感動客戶,使其主動繳納欠費。化解風險減少損失,做好事后補救電費催收行為直接關系到電費債權的有效性和陳欠電費的及時回收。河間供電公司對不能按時繳納電費的“釘子戶”、重點用電大戶,主動登門宣傳“用電是權利,繳費是義務”的觀念,宣傳繳費的重要意義,使客戶理解和支持電費回收工作。為了加強陳欠電費回收工作,實行雙重負責制,分管所長負責催收重點欠費單位及時繳納電費,具體人員負責到現場找欠費單位財務人員催收電費,確保不出現欠費單位推諉扯皮問題。另外,還針對農村零星欠費用戶,加強自營收費網點建設和電費代收服務質量監控,并與銀行等部門溝通設立代收點,積極推廣銀行代收和銀電聯網業務,為客戶提供方便、快捷的繳費服務。在此基礎上,河間供電公司還有選擇性地及時曝光部分欠費客戶,形成強大的社會影響,使其為維護自己聲譽而盡快繳納欠費。供電企業還通過及時幫助企業解決經營困難,力爭實現規避欠費風險和實現社會效益的雙贏。在電費回收工作中,還要加強電費回收人員的隊伍建設,采取多種形式和手段加強對收費人員培訓,提高其業務素質和營銷水平。及時引進商業催費的各種成功案例,學習多種催收技巧,摸索陳欠電費催收的創新辦法,提高營銷人員的整體收費能力。最后,對于因行政行為而導致的拖欠,要積極爭取政府及相關部門支持,輔以有效的行政手段,達到成功回收欠費的目的。當欠費問題不能得到協商解決時,要注意收集、準備充足證據,運用法律手段催收欠費
◆河北河間供電公司解召輝
居民欠電費調研報告
電費回收是企業的生命線,是維持電力企業正常生產,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基本保證。然而居民欠費勢頭正在上升,給供電部門的經濟造成一定影響。吉安市屬中小型城市,直接抄表到戶43187戶,欠費數占總數的20%左右,居民欠費戶數多,每戶欠費金額小,投放精力多,見效效果小,究竟居民欠費難在哪里呢?
一、居民欠費情況
居民總戶數43187戶,欠費戶數8828戶,欠費金額99565608元。其中200元以下戶數7548戶,欠費金額46183374元;500-200元的1022戶,欠費31122201元;1000-500元的202戶,欠費金額13592014元;1000元以上56戶,欠費金額8668019元。
二、造成欠費原因
1、居民不愿存款。有的是居民認識上的誤區,沒有意識到電是商品,“用了電再說”思想根深蒂固;有的居民收入低,夫妻雙方都下崗了,孩子在上學,沒有錢存;有的居民認為存錢多一事,供電局應該上門收費,而不是我們主動交費;有的將電費當作周轉金,先用于生意,電費可以緩交;有的惡意欠費,社會上一些具有不良習性的人就是不交電費;有的是欠費不清,用戶沒有接到電費單,找個理由而不存錢。
2、居民拆遷戶故意不交電費,市區拆遷工程之大,造成電費流失。有的用戶認為房子都沒有住了,哪還有錢交電費,要交錢,找政府。
電費回收難調研報告
電費是供電企業的主要經營收入,長期以來,用戶拖欠電費的現象十分嚴重,已使供電企業生產經營舉步維艱。面對電費回收日益嚴峻的不利形勢,要想從根本上解決電費回收難的問題,必須對形成欠費的原因加以深刻剖析,完善各項制度建設,同時,還必須依靠方方面面的大力支持,運用行政、經濟、技術,甚至法律手段維護供電企業的合法利益。下面對電費回收難的原因及應采取的措施作如下分析:
一、電費回收難的主要原因
1.隨著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市場經濟競爭的日趨激烈,每年一些經營虧損停產或倒閉破產企業,影響電費回收。
2.一些承包企業、個體經營戶對交納電費重視不夠,法制觀念不強。
3.供電企業未按用戶信用等級確定相應的收費方案,未執行預收電費或按期劃撥電費,致使用戶的欠費金額逐月增加,越積越多。
4.供電企業對一些客戶用電性質、用電狀況不了解,尤其是對租房營業戶的經營情況不掌握,經營者拖欠電費溜之大吉,形成呆賬。
電費回收交流材料
電力營銷工作是供電企業的核心業務,而電費回收工作又是電力營銷工作的重點和難點,日益嚴重的欠費問題一直深深地困擾著供電企業,如何通過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化解欠費風險,是供電企業營銷管理中的重要課題,根據多年營銷管理的實踐,現提出幾種解決電費回收的管理手段。
一、推行分次交費
通常月末抄表的少數大用電客戶的電量占供電企業應收電費的絕大部分,所以大力推行分次交費對完成電費回收指標有重要意義,也是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通過與大用戶簽訂《分次交付電費協議》或在《供用電合同》的電費交付條款中約定分次交付電費等方式,將分次交費通過《協議》和《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形式確定下來。
在實際執行中采取“一廠一策”,在保證月末100%回收當月電費的前提下,用電客戶可以在當月10日前或20日前一次結清當月電費;每月15日和月末分別交付50%;每月10日、20日和月末分別交付30%、30%和40%等多種交費模式中,依據經營銷售和貨款回籠的實際情況選擇。
二、加大對代管縣供電企業的考核力度
電費雙結零調研報告
江西吉安供電公司敢于迎接挑戰,重新設計電費回收工作,創新電費管理措施,全面實現當年電費和陳欠電費雙結零目標。
一、剖析欠費原因及分析
**年底吉安供電公司累計欠收電費262.8萬元,其中年以前欠費120萬元,年欠費15.82萬元,**年欠費126.98萬元。欠費的主要原因:
一是在產業結構調整和國企改革中,破產、重組企業形成的欠費。
二是居民搬遷或過戶不及時造成電費收繳困難。
三是長期無人居住原因,收費人員無法收費。
探析電費計算的合理選擇
1、電力營銷的解讀
所謂電力營銷,主要是指電力企業為了適應瞬息萬變的電力市場,以滿足電力用戶的需要為重心,通過調整供用關系,使電力用戶及時用上安全、可靠和經濟的電力商品,并提供周到、滿意的服務。而電力營銷的主要目標是對電力的多方需求做出快速反應,及時滿足用戶的用電需求;在滿足用戶的電力需求的同時,實現電力營銷效益的最大化,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為電力用戶提供優秀的用電服務,樹立電力企業的良好形象,并提高能源市場的占有份額等等。因此,做好電力營銷工作是保證我國電力供應水平的重要環節之一,而電力營銷管理工作也就顯得尤為重要。
2、我國電力營銷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由于電力的壟斷性,也造成了我國電力企業的壟斷性地位,這使得電力企業與其他企業相比,在市場環境中所面臨的競爭壓力就相對來說小很多,但是正是由于缺少同行業的競爭壓力,使得我國的電力企業在電力的營銷過程中由于管理不合理等各方面的原因,存在著很多的問題,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電力營銷嚴重落后于電力用戶的需求,電力企業壟斷性地位的存在致使其缺少對用戶的詳細調查研究,不了解用戶對電力的真正需求,從而也就沒有形成完整的售前、售后服務體系。這嚴重影響了電力進一步銷售,阻礙了電力市場的健康發展,導致電力用戶有效性需求與電力結構矛盾沖突的形成,不能充分滿足用戶的用電需求。第二,電力營銷手段落后,缺乏必要的技術支持手段,對于用戶的電力需求不能及時了解,更不能及時掌握大工廠的生產經營和用電情況,對用電潛力的挖掘深度不夠,這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電力的健康發展。第三,最重要也是最突出的問題,那就是我國地區用電不平衡、電價管理不科學,居民用電與企業用電的價格管理不明確,且長期實行單一電價政策,用電量區分不明顯,容易造成電力浪費。在市場經濟改革不斷深化的今天,電力市場的非市場化發展現狀嚴重阻礙了用電市場的順利發展。在當前形勢下,亟需采取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來進一步規范我國的電力市場,形成合理的電費收繳秩序,促進我國電力事業的健康發展。
3、選擇合理的電費計算方法,完善電力營銷管理
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的電力營銷情況,首先必須解決的就是電力價格的問題。長期以來我國一直執行單一形式的電力價格機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電力的浪費,也不利于電力的市場化進程。因此,在這樣的情形下,應該實施按用電量執行階梯電價的電費計算方法。所謂階梯電價,其全名是階梯式累進電價,主要是指將我國長期以來執行的單一形式的居民電價,統一改變為按照用戶的用電量的多少分階段進行收費,用電價格隨著用戶用電量的增加而逐步提高的價格制定機制,在這種情況下通常把用戶每月的用電分為三個檔次:基本用電、正常用電和高質量用電。每一個檔次的用電價格是不一樣的,隨著用電檔次的提高,用電價格也不斷提高。為了完善階梯電價的電費計算方法,我們需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電費風險防范思考
近年來,拖欠電費的問題十分嚴重,供電企業的經營風險越來越大。浙江電力企業欠費問題一度也十分突出,1999年拖欠電費累計達3.64億元。
按照企業風險價值鏈管理要求,嘉興電力局把電費回收風險的識別、評價、防范作為鏈條聯系起來,系統地思考和研究。在這個鏈條中,首先進行風險識別,將電費收繳面臨的環境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財務風險四大風險要素,分解為各種小的風險要素,排列成圖表,再對供電企業電費欠收、壞帳增多、風險變大的原因進行分解剖析,結果發現電費回收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法律風險越來越大。隨著國家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法制觀念不斷增強,用戶拖欠電費不及時催討,超過一定期限就有可能“打水漂”。因為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2年”。欠費超過二年不核對催討,就有喪失勝訴權的法律風險。年末嘉興市應核對欠費224戶,陳欠電費額3554萬元,其中半數以上二年沒有核對催討,有的雖然核對催討過,但沒有留下書面的還款承諾,如果起訴催討很可能失去勝訴權。隨著電力行業打破壟斷、政企分開進程加快,供電企業特殊的社會地位逐步喪失,運用行政手段或者隨意“拉閘停電”催促用戶盡快結清電費,必然引起電力用戶的投訴或者訴訟。電力法律法規不適應新的形勢,有些規定不利于供電企業及時足額回收電費。《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對合同條款、抄表收費、停電催費等的規定,立足于事后處理,不利于事前防范。基層供電企業保障電費回收、減少欠費的主要手段是停電催費。但是,由于電力法規限制過多,停電催費的成效不強。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39條規定,“對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加收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交仍不交付電費的,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電。”這樣要等2個多月,才能按規定程序停電催費,如果是鋼鐵、化工等高耗能企業用戶,欠費數額已經很大了。何況停電催費必須預先通知用戶,而有的用戶一旦知道電力部門要對其停電,想方設法進行阻撓,甚至請政府干預,有時甚至不惜暴力對抗。有的大用戶拖欠電費上千萬元,甚至上億元,就是這樣形成的。
二是市場風險越來越大。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電力事業進入了快速發展時期,尤其是從1996年下半年到2000年,電力供應從短缺變為供大于求,一段時間,鼓勵用電、開拓電力市場的呼聲不斷高漲。與此同時,電力用戶拖欠電費的情況悄然興起。過去缺電,有錢都買不到電,用電必須按時付費。電力供大于求,有些企業用戶鉆鼓勵用電、放開用電的空子,千方百計占用電費資金。有些供電企業片面追求供售電量的增長,對用戶拖欠電費的問題,聽之任之,客觀上助長了欠費之風的蔓延。
三是財務風險越來越大。長期以來,由于電力供應不足,供電企業重生產、輕營銷,沒有建立電費收繳工作責任制,沒有考核獎罰辦法。對用戶拖欠電費問題,有些供電企業領導沒有引起重視,沒有及時采取有力措施,加強電費回收工作,而是采取墊資等辦法結清上繳電費,有的甚至到銀行貸款支付購電費,實際上是上清下不清。
四是信用缺失的風險越來越大。惡意竊電行為大量侵占了電費收入。嘉興市某企業從1994年11月至2000年7月近6年時間里,采用導線鱷魚夾短路計量CT的辦法大肆竊電,共計盜竊電量368.65萬千瓦時,價值212.68萬元。有的企業惡意破產,造成大量電費帳壞死。1999年至2002年,嘉興用電客戶破產13戶,損失電費1199.63萬元。有的用戶惡意拖欠,大量占用電費。陳欠電費余額不斷攀升,據統計,1998年上半年嘉興市最高陳欠電費余額達成1.2億元,1996年至1998年,年累計陳欠電費6057萬元。
電費回收調研報告
近幾年來,貴陽市南供電局通過建立動態營銷機制,采取經濟、行政、技術管理、法律等手段,1999年到2003年共回收舊欠電費8000余萬元,1998年至今無新欠電費發生,連續5年實現電費回收結零,確保了企業生產正常運轉,同時使電費回收管理工作進入了良性循環軌道。本文介紹貴陽市南供電局加強電費回收工作的一些做法,供同行參考。
一、欠費原因分析
分析欠費原因是解決欠費問題的必由之路。只有找出欠費問題的癥結所在,供電企業才能有的放矢,采取得力有效的手段,追回舊欠電費,并預防、杜絕欠費發生,使電費回收工作順利開展。
貴陽市南供電局對轄區內欠費企業進行了深入調查,按欠費的用電類別、行業性質分類整理,并進行了認真、詳細、務實的分析研究。了解到造成巨額欠費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1、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的影響
進入九十年代,我國國民經濟產業結構調整步伐的加快,貴陽市政府在產業政策調整中實行“退二(產)進三(產)”政策,導致原在貴陽市南供電局的欠費用戶轉移出市南局用電管理范圍,對這部分欠費客戶的催收十分困難。如貴陽水泥廠、貴陽黃磷廠等用戶,欠費額有502萬元。
電費回收管理措施
電費是電力企業經營活動的貨幣表現,是電力作為商品的價值體現,也是電力企業的一項重要經濟指標。長期以來,我國電力企業對電能的銷售大都采取的是以月為時間段,按月抄錄計量裝置,收取電費。客觀事實上形成了客戶先用電后付費。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九條也規定了“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交仍為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在簽訂供用電合同時,用戶多以此條作為依據,與供電企業約定交費的時間及未交費停電的時間。用戶常常是用了一個月電后,交不起電費后才會終止供電,給信譽不良的用戶欠電費留下了可乘之機。僅僅一個月的時間,一個大客戶就可能欠上幾十、上百萬的電費,如果這家企業倒閉或破產,電費可能就會流失。
一、目前電費回收管理中的主要問題
1、電力企業自身的經營管理問題。當前,電力體制改革已經進入廠網分開的階段,電網企業的核心業務是買電和賣電,電費回收成了電網企業最重要的業務工作。但是,長期在計劃經濟和所謂的壟斷性企業的環境經營的電網企業,對電費回收工作不重視,在電費回收的各個環節缺乏科技投入,人工抄表、算費,在電費資金的收繳、監管、核算體系上手段落后,應收電費報表層層手工報表(報盤),多渠道收繳資金,實收電費往往為了完成100%的考核目標,多數情況下是“下有對策”。如抄表結算周期是一個月,即使在計量等環節出現了問題也是在一個月后才會發現,內控制度缺乏,甚至發生貪污、挪用的案件。這是電網企業形成電費回收不好的主要原因。
2、相關的法律、法規與現行的市場環境不適應。前面談到的電力法律、法規都是誕生在我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過程中,或者說是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現在的電網企業經營所處的市場環境同法律、法規出臺的背景相比已經有很大的差別。供電企業和用電客戶都是市場中兩個不同的法人單位,兩個平等的經營主體,他們同等地受法律保護,他們之間的經營行為受雙方簽訂的合同約束。電費在合同的約定中,特別是在付費的方式上,也不得不遵循法律和法規的條款。因此在電費的預付費方面、電費的履約擔保和抵押方面,電網企業提出的正當主張,往往被戴上霸王條款的帽子得不到落實。雖然有違約金的條款,但當用電企業破產時,電費本金都拿不回來,更談不上違約金了。
3、缺乏對客戶信用等級的評級制度。長期以來,由于在計劃經濟的環境中和處于獨家供電的優勢,電網企業對市場尤其是供電客戶的研究是膚淺的。對客戶的經營狀況、資金狀況、產品銷售情況知之甚少,是在盲目地進行銷售。電力企業對客戶缺乏其信用狀況評定制度,不能有效地防范經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