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費拖欠調研報告
時間:2022-09-24 0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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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費回收難!電費拖欠嚴重!”這是筆者近期在幾乎每個供電企業都能聽到的感嘆。
在我國市場經濟運作和《電力法》正式施行數年后,在各級供電單位均作為企業和電是商品的現實下,如此感嘆似乎令人費解。但從筆者近來對當地市、縣供電公司所作調查和通過其它渠道了解的外地一些情況看,這一感嘆絕非空穴來風。在此,列擺電費拖欠問題的現狀,并對其原因,特別是影響電費回收的某些認識誤區作一分析,以期引起多方重視,從而有益于電費拖欠這一結癥的早日化解。
電費拖欠日趨嚴重供電企業不堪重負
電費拖欠成為困擾各級供電企業的一大難題并非自今日始。只是近來日趨嚴重,致使供電企業不堪重負?,F將近幾年報刊有關此消息的一組標題列出,便足以為證:
《湖南省累計欠電費197億元,省經貿委發出催交電費緊急通知》;《用電拖欠電費數額激增,寧夏電力公司出現嚴重虧損》;《江西專門召開全省電費資金清欠會,省政府提出不作任何欠費單位“擋箭牌”》;《山西太原、析州電業局因電費積欠嚴重,分別開始扣發全員或有關人員崗位工資》;《瑞金市電力公司為支付上月欠交地區供電局電費,一次貸款100萬元》;《用戶欠費,供電局“斷炊”,江西九江供電局被電費“白條”套牢》……
前兩年,筆者曾對當地18個縣(市)電力公司的電費拖欠情況作過一次詳細調查,多者千余萬元,少者百余萬元,平均每縣累欠電費達500余萬元。而這一數字竟是一家縣級供電企業全年利潤的數倍!
巨額的電費拖欠,不僅從長遠看嚴重影響了電力企業的擴大再生產,甚至使不少供電企業眼前的經營也舉步維艱。這些供電企業為不影響系統電費結零和本單位的生產、基建投入,不得不靠貸款維系。因欠費面大,欠期長,有的當事人調離或死亡,還有少數欠費企業已關停或破產,因而使電費回收相當困難,甚至有的欠費可能變成呆帳、死帳。為此,不少供電企業由一把手掛帥,并投入相當人力,甚至迫不得已在內部實行清欠責任制,對完不成回收任務者施以處罰。催交電費人員常遭欠費戶冷遇,圍攻、辱罵甚至毆打之事時有發生。某縣對城關包括交警隊的內的十幾戶欠費單位全部予以停電,隨后縣電力局大院即受到交警重點“照顧”:不管進出車輛,有一輛扣一輛,儼然一幅欠費有理的模樣。也有的施以拖、磨和躲避戰術,設法不交。難怪供電單位要求清欠人員發揚“三千”精神:千方百計、千辛萬苦、千言萬語。這“三千”中的種種內涵,局外人怕是難以體會和理解的。
電費拖欠原因簡析認識誤區不可小視
各地拖欠電費的特點及原因大致相同。一是近年來部分企業因產品不對路及其它原因致使產品銷售不暢,或因經營不善等造成利潤減少、虧損甚至資不抵債而確無能力交付電費;二是有些企業受經濟結構調整及三角債影響,致使企業流動資金緊張而暫時不能交納電費;三是有的企業經營比較好,效益也不錯,但卻把電費視為“無息貸款”,將其作為企業平衡資金的手段或解決資金周轉之“法寶”,千方百計拖著不交或故意少交應付。
按市場經濟的要求,不管任何原因的電費拖欠都是不允許的。但比較起來,上述原因中的前兩種尚能令人同情和理解,而第三種則屬于故意行為。在這種故意行為的背后,存在著對于電費回收問題的種種認識誤區,試列于下:
“電是國家的,電費不欠白不欠,欠了也白欠。”不少人視供電局為國家事業單位,而非經營性企業。以為電網是國家的,電也是國家的。欠國家的電費一不丟人,二不犯法,能拖就拖,時間長了還可能給減免。在眾多欠費戶中,各級行政領導機關占不小比例。甚至有人認為,電是國家的,我是國家機關,用電不交錢名正言順。如某縣縣委、政府大院竟連續18年未交過1分錢電費。
“先有電后交錢,歷來如此,天經地義。”多年來形成的現行的抄表制度,客觀上助長了拖欠電費的風氣。盡管“電是商品”嚷了多年,但這種生產、銷售、使用同時完成的特殊商品,卻未“享受”到象商店中擺放的商品那樣交錢后方能使用的“待遇”。
“預交電費不合理,是供電單位長期無償占用客戶資金。”在這里,市場經濟和商品交換的最簡單法則卻無法實現。先交錢才能獲得對相應商品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道理也行不通。用戶用電后長期拖欠電費,還要售電方下大力求爺爺告奶奶式的催交討要。
“穩定是大局,當地經濟發展是第一位,即便我長期拖欠電費,政府也不會輕易允許供電局實施斷電?!睂嶋H上,當供電企業對某些長期拖欠電費的用戶欲實施停電時,當地政府出面干預的事例確實不在少數。河北某縣一鋼廠多年來一直拖欠電費且數額較大,供電局多次欲對其采取停電措施,因市、省政府及領導出面干預而未停,至今該廠仍是一電費拖欠大戶。作為當地政府和領導,如從維護穩定或避免特殊生產企業損失出發,尚能令人理解。但也有因地方保護主義和個人關系所為。某縣電力局由一領導牽頭成立電費清欠小組,在對一長期欠費戶停電時,縣領導出面干預,清欠小組頂著未送電,縣領導竟逼著要撤免那位牽頭的負責人。
上述這種種認識誤區,在社會各層次各角落都能找出例證。這些觀念對電費回收工作的負面影響是顯而易見的。
加強針對性宣傳扭轉影響電費回收的不良輿論
針對上述影響電費回收工作的種種認識誤區,電力企業應主動配合全社會做好有針對性的宣傳工作。主要內容如下。
電是商品。供電企業供電,用戶用電,是不折不扣的商品交換行為。政治經濟學的基本原因規定,商品是用來進行交換的勞動產品,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兩重性。從此定義看,電是商品毫無疑問。因為電凝結著發供電工人及所有相關者的勞動,是有價值的;電又有滿足人們生產和生活需要的效用,其使用價值也是明顯和直觀的;電也是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它是為全社會所有電力用戶生產的產品。人們常說,電廠是發電的,供電局是賣電的,用戶用電交錢是天經地義的客觀規律。即使有計劃經濟時代,用電尚須如數交錢,在市場經濟的今天,把作為企業的供電局的銷售商品當成可以不花錢的“大鍋飯”,顯然是行不通的。此外,供電局作為企業,同樣靠自身經濟效益維持和發展生產。長期大量的電費拖欠,不僅直接影響到電力行業發展,也會間接影響到國民經濟的發展。
“先交錢方能取貨”,為“預交電費”正名?;ㄥX買東西是亙古以來的公理。到商店購物都是先按商品價格付款,然后取回商品,在一定時間內享受其所有權和使用價值。如一雙皮鞋,一臺彩電,都是如此。電即是商品,先付出一定數額的錢,才能獲得相應電量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這里并不存在“占用”客戶資金問題。因此,刷卡購電等先交錢后用電方式屬正常合理消費,與其稱為“預交電費”,倒不如叫作“花錢買電”更貼切。當然,供用電雙方可按有關法律法規,在自愿的前提下協商出便利雙方的電費收交辦法。目前,河北保定的廣大電力客戶廣泛實行電費儲蓄辦法,客戶依據用電量多少儲入并適時續存相應款額,利息歸客戶,每月電費由銀行儲蓄所代繳。這是一種既無“占用”之嫌,又能避免電費拖欠,也使客戶用電有保證的一舉三得的好辦法。
按市場經濟規律辦事,對長期拖欠電費的用戶實施停電是依法行為,政府和行政機關不應無理干預。不少供電企業領導表示,電費回收難不假,但如無行政干預,全部按經濟規律和電力法辦事就不難。試想,對那些生產越多,虧損越多,欠電費越多的企業,有什么理由支持其繼續生產下去呢?某些地方政府以電力企業實行系統垂直領導為由而充當本地企業的保護傘。其實若因此影響了當地供電的正常運行,則是因小失大了。此外,違背市場經濟規律,使虧損單位欠電費越積越多,包袱越背越大,也決非明智之舉。當然,供電企業在對欠電費企業實施停電時,必須按有關規定提前通知用戶,并于實施停電前的規定時限內再次通知用戶,以使用戶事先作好準備。
據了解,一些地區已經或正準備使用磁卡電表。這種預購電制從根本上解決了電費拖欠問題。盡管這是對多年來先用電后付款方式的沖擊,但由于在計劃用電、電價公開、避免因欠費停電等多方面有利于用戶而使之樂意接受。目前此舉雖較難大面積普及,但采用技術方式解決電費回收難的問題仍是今后努力的一個重要方面。隨著技術手段的應用和電的商品屬性宣傳的日益深入,加上供電企業回收人員繼續發揚“三千”精神,相信電費回收難的問題將會逐步得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