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管理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7 16: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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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管理

道路運輸財務管理存在問題及對策

摘要:道路運輸企業在當今社會經濟體系中占有著重要的地位。我國交通行業正在迅速發展,高鐵也被列為了新的四大發明之一,由此可見我國的道路運輸業正在發展的最佳時期,道路運輸企業在當今社會可以獲得較大的經濟效益,然而部分道路運輸企業中依舊存在著一些問題,財務管理是所有企業都應加強注意的一個環節,財務管理直接關系到公司的整體經濟效益。因此,如何解決道路運輸企業財務管理的問題是我們將要探討的一個問題。

關鍵詞:道路運輸企業;財務管理;問題解決

道路運輸行業在當今社會正在蓬勃發展,它在社會中占有著重要的地位,道路運輸能夠為人們的出行提供較大的方便,也能促進物流行業的發展,有利于推動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提高人民的幸福度。因此道路運輸企業應加強對自身的管理以承擔起自己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在進行管理時,企業應加強對財務方面的管理,財務方面直接關系到企業的利益,但當今企業對財務的管理方面依舊存在著一些問題。

一、道路運輸企業財務管理方面的問題

(一)道路運輸企業成本較高

任何工作在進行時都需要投入一定的成本,道路運輸企業投入的成本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分別是成油的購買和稅款。隨著我國對環境治理力度的提高,國家頒布了一定的法令來提高油價,增收油稅,以減少汽油的使用,這便提高了道路運輸企業的工作成本。使得道路運輸企業在進行工作時需要增加預算。另外,相比過去,運管部門對于道路運輸的要求更加嚴格,在進行道路運輸工作時,需要繳納的道路費價格明顯上升,同樣造成在運輸過程中成本增加的情況。另外,道路運輸有較多的運輸方式,運輸的內容也較為豐富,在運送某種物品時,需要通過特別定制的交通工具來進行運輸,而這些特別的交通工具也需要較大的資金投入,而且這些特別的交通工具只能運輸特定的物品,在回程時可能無法搭載其他貨物,無法有效地彌補道路上的資金損失。另一方面,在道路運輸企業中,運輸的物品成本也是一筆巨大的開銷,運送的物品可能會經過多個環節,在每個環節都會加價,這樣當道路運輸企業接到貨物時,需要用比原物價高得多的價格來購買。成本是道路運輸企業財務管理需要關注的一個重要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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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本市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經營及其管理活動。

前款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客運經營包括省際的班線客運經營、包車客運經營和旅游客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站(場)(以下簡稱客運站)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公共停車場(庫)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出租汽車客運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交通局)是本市道路運輸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市交通局所屬的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市運輸管理處)和市城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市交通執法總隊)為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市運輸管理處負責具體實施本市道路運輸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對黃浦、盧灣、徐匯、長寧、靜安、普陀、閘北、虹口、楊浦等區的道路運輸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市交通執法總隊具體負責本市道路運輸監督檢查工作,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本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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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經濟管理前景分析

一、道路運輸與經濟管理之間的關系

在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局勢下,道路運輸逐漸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在不同的地區,道路運輸狀況有所不同。但從整體上看,道路運輸的作用與意義都是相同的,即在滿足交通運輸基本要求的同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根據相關研究結論,可將道路運輸與經濟管理間的關系歸納為以下幾點。

1、道路運輸是經濟發展重要基礎

從我國各地區實際發展情況來看,部分偏遠地區經濟發展相對落后,運輸不便是主要原因,而在那些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普遍的特點就是交通十分發達,無論是為當地居民的出行還是經濟發展都帶來了極大的便利。由此正印證了“要想富先修路”的真理,道路運輸在國民經濟發展過程中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作為最常用的典型運輸方式,道路運輸具有方便快捷、靈活等優勢。伴隨我國路網的不斷完善,其在經濟發展中發揮的作用日益深化,是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1]。

2、帶動道路周邊經濟

一個地區的道路發達程度和其與外界的交流互通關系密切,同時還會影響到自身的未來發展。道路開發建設的主要目的對目的地資源進行全面開發與利用,在這一過程中從以往的經驗來看,道路的建設對其周邊地區的經濟也起到了一定帶動的作用。因此,在滿足現實需求的基礎上,對道路建設進行超前,不僅能加強區域間的溝通與關聯,還能使沿線區域內的經濟水平都得到穩步增長。如果地區自身較為封閉,則無論資源如何豐富,都很難為這一地區創造價值,進而決定了其經濟落后的現狀。因此,道路建設與道路運輸可以帶動道路周邊經濟不斷發展,實現整體經濟水平增長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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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性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職業培訓活動,提高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職業素質,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提高道路運輸服務質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駕駛機動車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活動的駕駛員(以下可稱營運駕駛員),應當按照本規定參加職業培訓,取得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營運駕駛員職業培訓、考試和管理工作,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運政機構)具體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第二章職業培訓與考試

第四條營運駕駛員職業培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運政機構按照交通部制定的營運駕駛員職業培訓教學計劃、教學大綱的規定組織實施,由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職業培訓機構或者道路運輸企業具體負責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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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管理所工作要點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全市“雙爭一打”目標,突出改革、發展、路線教育三大重點,克難攻堅,真抓實干,全面增強行業管理的創新性、持續性、協調性和安全性,為沖刺全國百強縣市提供交通運輸保障。

二、總體目標

圍繞運管中心工作,加大全市運輸市場監管力度,確保市場經營秩序穩定、健康、持續發展。認真抓好從業人員繼續教育,提高從業人員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強化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及源頭監督,減少一般運輸生產安全事故,杜絕因管理失職造成的重特大以上運輸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努力開展道路運輸行業文明創建及爭先創優活動,力爭創建率達到100%。

三、具體措施

(一)踐行黨的群眾路線,創建人民滿意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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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道路運輸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維護國際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護國際道路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國際道路運輸業的發展,根據《道路運輸條例》和我國政府與有關國家政府簽署的汽車運輸協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相關國家間的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國際道路運輸,包括國際道路旅客運輸、國際道路貨物運輸。第三條國際道路運輸應當堅持平等互利、公平競爭、共同發展的原則。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第四條交通部主管全國國際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第二章經營許可第五條申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已經取得國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法人;(二)從事國內道路運輸經營滿3年,且近3年內未發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道路交通責任事故是指駕駛人員負同等或者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三)駕駛人員符合第六條的條件。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員、裝卸管理員、押運員,應當符合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四)擬投入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運輸車輛技術等級達到一級;(五)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第六條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三)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分別對有關國際道路運輸法規、外事規定、機動車維修、貨物裝載、保管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并取得《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四)從事旅客運輸的駕駛人員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第七條擬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申請表(式樣見附件1);(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復印件;(三)法人營業執照及復印件;(四)企業近3年內無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證明;(五)擬投入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車輛的道路運輸證和擬購置車輛承諾書,承諾書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購車時間等內容;(六)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近3年內無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證明;(七)國際道路運輸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從事定期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的,還應當提交定期國際道路旅客班線運輸的線路、站點、班次方案。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還應當提交駕駛員、裝卸管理員、押運員的上崗資格證等。第八條已取得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申請新增定期國際旅客運輸班線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復印件;(二)擬新增定期國際道路旅客班線運輸的線路、站點、班次方案;(三)擬投入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營運的車輛的道路運輸證和擬購置車輛承諾書;(四)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駕駛員近3年內無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證明。第九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要求的程序、期限,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決定予以許可的,應當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許可證明》。不能直接頒發經營證件的,應當向被許可人出具《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2)或者《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在出具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許可證明》。《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應當注明經營范圍;《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許可證明》應當注明班線起訖地、線路、停靠站點以及班次。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予以許可的,應當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向交通部備案。對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申請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日內向申請人送達《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第十條非邊境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申請人擬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受理該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作出許可決定前,應當與運輸線路擬通過口岸所在地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協商不成的,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報交通部決定。交通部按照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通知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并由所在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第九條第二款、第五款的規定頒發許可證件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第十一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購置運輸車輛。購置的車輛和已有的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擬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第十二條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申請人憑《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許可文件到外事、海關、檢驗檢疫、邊防檢查等部門辦理有關運輸車輛、人員的出入境手續。第十三條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許可申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第十四條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在取得經營許可后,應當在180日內履行被許可的事項。有正當理由在180日內未經營或者停業時間超過180日的,應當告知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有關注銷手續。第十五條外國道路運輸企業在我國境內設立國際道路運輸常駐代表機構,應當向交通部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企業的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內容包括常駐代表機構的名稱、負責人、業務范圍、駐在期限、駐在地點等;(二)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商業登記當局出具的開業合法證明或營業注冊副本;(三)由所在國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書;(四)企業委任常駐代表機構人員的授權書和常駐人員的簡歷及照片。提交的外文資料需同時附中文翻譯件。第十六條交通部應當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要求的程序、期限,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外國道路運輸企業出具并送達《外國(境外)運輸企業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同時通知外國(境外)運輸企業在中國常駐代表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不予許可的,應當出具并送達《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第三章運營管理第十七條國際道路運輸線路由起訖地、途經地國家交通主管部門協商確定。交通部及時向社會公布中國政府與有關國家政府確定的國際道路運輸線路。第十八條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口岸通過,進入對方國家境內后,應當按照規定的線路運行。從事定期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行車路線、班次及停靠站點運行。第十九條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的車輛在中國境內運輸,應當具有本國的車輛登記牌照、登記證件。駕駛人員應當持有與其駕駛的車輛類別相符的本國或國際駕駛證件。第二十條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車輛應當標明本國的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志。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交通部規定的《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志》式樣(見附件5),負責《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志》的印制、發放、管理和監督使用。第二十一條進入我國境內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外國運輸車輛,應當符合我國有關運輸車輛外廓尺寸、軸荷以及載質量的規定。我國與外國簽署有關運輸車輛外廓尺寸、軸荷以及載質量具體協議的,按協議執行。第二十二條我國從事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的經營者,應當使用《國際道路旅客運輸行車路單》(見附件6)。我國從事國際道路貨物運輸的經營者,應當使用《國際道路貨物運單》(見附件7)。第二十三條進入我國境內運載不可解體大型物件的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車輛超限的,應當遵守我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相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第二十四條進入我國境內運輸危險貨物的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守我國危險貨物運輸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禁止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從事我國國內道路旅客和貨物運輸經營。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在我國境內應當在批準的站點上下旅客或者按照運輸合同商定的地點裝卸貨物。運輸車輛,要按照我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指定的停靠站(場)停放。禁止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在我國境內自行承攬貨物或者招攬旅客。第二十六條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車輛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并定期進行運輸車輛維護和檢測。第二十七條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境外突發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第二十八條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的價格,按邊境口岸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與相關國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簽訂的協議執行。沒有協議的,按邊境口岸所在地省級物價部門核定的運價執行。國際道路貨物運輸的價格,由國際道路貨物運輸的經營者自行確定。第二十九條對進出我國境內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外國運輸車輛的費收,應當按照我國與相關國家政府簽署的有關協定執行。第四章行車許可證管理第三十條國際道路運輸實行行車許可證制度。行車許可證是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在相關國家境內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時行駛的通行憑證。我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車輛進出相關國家,應當持有相關國家的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外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車輛進出我國,應當持有我國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第三十一條我國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分為《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和《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在我國境內從事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和一般貨物運輸經營的外國經營者,使用《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在我國境內從事國際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外國經營者,應當向擬通過口岸所在地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商有關部門批準后,向外國經營者的運輸車輛發放《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第三十二條《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的式樣,由交通部與相關國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商定。邊境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商定的式樣,負責行車許可證的統一印制,并負責與相關國家交換。交換過來的相關國家《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由邊境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發放和管理。我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經營者,向擬通過邊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領《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第三十三條《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實行一車一證,應當在有效期內使用。運輸車輛為半掛汽車列車、全掛汽車列車時,僅向牽引車發放行車許可證。第三十四條禁止偽造、變造、倒賣、轉讓、出租《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第五章監督檢查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實施國際道路運輸監督檢查工作。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口岸地包括口岸查驗現場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及監督檢查工作。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XX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站”標識牌;在口岸查驗現場懸掛“中國運輸管理”的標識,并實行統一的國際道路運輸查驗簽章(式樣見附件8)。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國際道路運輸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交通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第三十六條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口岸具體負責如下工作:(一)查驗《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志》、國際道路運輸有關牌證等;(二)記錄、統計出入口岸的車輛、旅客、貨物運輸量以及《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定期向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有關統計資料。(三)監督檢查國際道路運輸的經營活動;(四)協調出入口岸運輸車輛的通關事宜。第三十七條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接受當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檢查。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三)超越許可的事項,非法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非法轉讓、出租、偽造《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許可證明》、《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志》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的運輸車輛不按照規定標明《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志》、攜帶《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或者《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定,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一)不按批準的國際道路運輸線路、站點、班次運輸的;(二)在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三)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第四十二條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違反道路旅客、貨物運輸有關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第四十三條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或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取得我國有效的《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或者《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擅自進入我國境內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或者運輸危險貨物的;(二)從事我國國內道路旅客或貨物運輸的;(三)在我國境內自行承攬貨源或招攬旅客的;(四)未按規定的運輸線路、站點、班次、停靠站(場)運行的;(五)未標明本國《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志》的。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外國道路運輸經營者,未經批準在我國境內設立國際道路運輸常駐代表機構的,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予以警告,并責令改正。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一)不按照本規定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國際道路運輸行政許可的;(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三)發現未經批準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活動,或者發現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有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車輛營運證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七)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八)其他違法行為。第七章附則第四十六條依照《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收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許可證明》、從業資格證、《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志》等許可證件的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20*年*月*日起施行。交通部19*年*月*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汽車運輸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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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及站場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貨物運輸安全,保護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托,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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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的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包括站(場)服務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

第三條縣級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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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提高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綜合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是指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道路運輸經理人和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

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包括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和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包括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

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包括機動車維修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以及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車輛技術評估(含檢測)作業的技術人員。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包括理論教練員、駕駛操作教練員、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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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道路運輸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本市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經營及其管理活動。

前款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客運經營包括省際的班線客運經營、包車客運經營和旅游客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站(場)(以下簡稱客運站)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公共停車場(庫)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出租汽車客運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交通局)是本市道路運輸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市交通局所屬的**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市運輸管理處)和**市城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市交通執法總隊)為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市運輸管理處負責具體實施本市道路運輸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對黃浦、盧灣、徐匯、長寧、靜安、普陀、閘北、虹口、楊浦等區的道路運輸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市交通執法總隊具體負責本市道路運輸監督檢查工作,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本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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