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立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6 03: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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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立法

檔案立法

1加入WTO后檔案立法的基本原則與任務。

加入WTO后的檔案立法,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滿足社會需求,注重效益,協調發展等基本立法原則的基礎上,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前提下,應更多的體現公平、公開、透明、開放與便利。

經濟主體多元化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征之一,經濟主體的多元化必然導致檔案產權的多樣化,檔案產權的多元化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檔案工作的根本性轉變。修改完善原有《檔案法》及相關法規同多元化的服務需求的不適應,是加入WTO后檔案立法工作的基本任務之一。

加快完善同檔案母法相適應的諸如:公共檔案法、私人檔案法、法人檔案法、檔案館法等法規體系的建設。以適應“入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新近頒布實施的《河南省檔案管理條例》在這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開了一個好頭。《條例》中的許多條款充分體現了我們目前對“入世”對檔案工作影響的認識及在管理上的應對措施。

2加入WTO后檔案立法的內容與重點。

2.1領導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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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館專門立法思考

1新中國成立以來檔案館立法概況

新中國成立后,隨著全國各地歷史檔案逐步集中,各級機關檔案室普遍建立和檔案工作者隊伍的成長,建立檔案館的條件日趨成熟。1956年4月16日《國務院關于加強國家檔案工作的決定》指出:“國家檔案局應該全面規劃,逐步地在首都和各省區建立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檔案館。”1959年10月,中央檔案館正式開館,各省、地(市)、縣檔案館也迅速建立起來。隨著經濟和社會發展,檔案館的建設和管理不斷發展,檔案館立法也在逐步推進。1960年3月,為貫徹中央統一管理黨、政檔案的方針政策,在總結全國縣檔案館“廣東興寧現場會”和省檔案館“上海現場會”經驗的基礎上,經國務院批準,國家檔案局印發了《省檔案館工作暫行通則》和《縣檔案館工作暫行通則》,明確了省、縣檔案館的性質、任務和工作方向,這是新中國檔案館立法的開端。由此,我國檔案館工作走上了有規可循的軌道。1983年4月,國家檔案局根據檔案館工作情況的變化和多年的實踐經驗,將《省檔案館工作暫行通則》和《縣檔案館工作暫行通則》修訂為《檔案館工作通則》,成為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第一個檔案館部門規章。1986年,國家檔案局又印發了《檔案館開放檔案暫行辦法》(已廢止,被1991年國家檔案局2號令《各級國家檔案館開放辦法》所代替)和《各級國家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的規定》(已廢止,被2011年國家檔案局9號令《各級各類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的規定》所代替)。1987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檔案館的性質和職能,1990年10月頒布了《檔案法實施辦法》,1991年國家檔案局印發了《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檔案解密和劃分控制使用范圍的暫行規定》,1992年3月,國家檔案局根據《檔案法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的授權,制定了《全國檔案館設置原則和布局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2014年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檔案工作的意見》中,又對檔案館立法有了進一步的拓展。其間,國家檔案局也印發了其他一些檔案館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標準規范。據筆者統計,截至2017年底,現行有效的國家層面出臺的重要的檔案館法律法規有8件,其中法律1件、行政法規2件、黨內法規1件、部門規章4件(見表1)。

2我國檔案館法律法規特點

通過對我國檔案館立法情況的梳理,可以發現我國檔案館立法的三個特點:2.1我國檔案館立法形成了多層次立法模式。從表1可以看出,從制定主體上看,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有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也有國家檔案局頒布的部門規章以及中央制定的方針政策。從內容上看,檔案法律法規涵蓋了檔案館性質、職能、收集、提供利用等檔案館管理的各個方面。表現為位階較高的法律法規規定檔案館綜合性的、原則性的要求,主要是在其中通過一些條款進行規范,如《檔案法》和《檔案法實施辦法》。而位階較低的部門規章則規定檔案館單項的、具體某個方面制度,專門規定檔案收集、解密劃控和開放利用等具體管理環節,如《各級國家檔案館開放檔案辦法》。2.2我國檔案法律法規對檔案館的分類是在不斷變化的。我國檔案法律法規對檔案館的分類與時展同步,一開始統稱“檔案館”,后來稱“各級國家檔案館”,再到“各級各類檔案館”。這與我國各個時期檔案館發展有密切的關系。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前,我國檔案館門類比較單一,主要是國家綜合檔案館,其他檔案館屈指可數(主要是地名資料館、城建檔案館)。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其他各類檔案館得到較快發展。比較典型的有:1984年成立了中國照片檔案館,1985年成立了外交部檔案館,1986年成立了南京大學檔案館,1988年成立了首鋼檔案館等。所以,在檔案法律法規立改廢時,開始對不同類別檔案館進行分類管理。對檔案館的分類管理說明了我們對檔案館工作的認識在不斷深化。2.3我國檔案館法律法規規范的重點是國家綜合檔案館。我國國家綜合檔案館集中接收保管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的各類檔案,并向社會提供利用,承擔著為黨管檔、為國守史、為民服務的職責,發揮著檔案保管基地、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檔案利用中心、政府公開信息查閱中心、電子文件備份中心“五位一體”功能,是我國各級各類檔案館的主體。因此,將國家綜合檔案館作為法律保護和規范的重點內容符合我國檔案館工作的實際。

3加快我國檔案館專門立法的緊迫性

由于制定主體不同、制定時間的差異,現行檔案法律法規關于檔案館的分類和定位相互之間不一致,與其他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也不夠,特別是新形勢下檔案館工作面臨的新問題,迫切要求加快檔案館專門立法,確保檔案館法律法規的統一性。3.1檔案法律法規對檔案館性質定位的不一致。《檔案法》第八條規定,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各類檔案館,是集中管理檔案的文化事業機構。《實施辦法》規定各級國家檔案館是文化事業機構,《全國檔案館設置原則和布局方案》中又將部門檔案館明確為事業機構(見表2)。顯然,將檔案館定位為文化(科學技術)事業機構的范圍是在逐步縮小的。這一變化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檔案館工作的現狀,但存在著相下位法與上位法的不一致的問題,這既給實際工作帶來困惑,也影響檔案法律法規的有效貫徹落實。3.2檔案法律法規關于檔案館分類存在不一致。在1984年之前,我國檔案法律法規對檔案館沒有進行分類,統稱檔案館。在1983年頒布的《機關檔案工作條例》和《檔案館工作通則》中都只有檔案館一種表述。直到1986年的《檔案館開放檔案暫行辦法》(已廢止)有了各級各類國家檔案館的表述。《檔案法》和《檔案法實施辦法》中分別出現了國家檔案館、各級各類檔案館和檔案館三種表述,但沒有進行定義。1992年2月,經國務院批準,國家檔案局在《檔案館設置原則和布局方案》中對各級各類檔案館進行了定義和分類。近年來,一些文件中對檔案館的分類又有了新的表述(詳見表3)。從表3可以看出:(1)《檔案館設置原則和布局方案》是對《檔案法》和《實施辦法》中關于檔案館分類的專門解釋。(2)《各級各類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的規定》中的“綜合檔案館”沒有了“國家”這一限制詞。(3)《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檔案工作的意見》中只有專業檔案館,不再有部門檔案館和專門檔案館。從時間上來看,《檔案法》《檔案法實施辦法》和《檔案館設置原則和布局方案》都是2000年前頒布的,《各級各類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的規定》是2011年頒布的,《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檔案工作的意見》則是2014年頒布的。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國家檔案局可能對檔案館有新分類的打算,但由于沒有以更高層級的法律法規進行明確,但不符合法制的統一性原則。雖然《立法法》有“新法優于舊法”[3]原則,但由于制定主體不一樣,本文情況不適用該原則。3.3檔案館工作面臨的新形勢和新要求。近年來,我國檔案館事業發展迅速,新挑戰、新問題也接踵而至。以信息化為基礎的科技創新正在深刻影響著各個行業的發展,如具有接收立檔單位電子檔案、覆蓋館藏重要檔案數字復制件等功能完善的數字檔案館在加快建設;新的專業檔案不斷形成和建立,專業檔案和所屬機構檔案成為檔案館檔案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2016年9月,國家檔案局局長李明華在全國檔案館工作會上指出,檔案館作為檔案工作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載體,目前提供的服務對社會需求而言,僅能維持較低水平的供需平衡,與新時期經濟社會發展對檔案和檔案館工作的要求不相適應。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在于檔案館工作的供給側,即檔案在收、管、用中存在不平衡、不協調、不匹配的結構性問題,如電子檔案管理上的“真空期”,館藏檔案的“休眠期”。要將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作為“十三五”時期檔案館事業的發展思路和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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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批檔案立法保護之我見

一、推進福建省僑批檔案立法保護的意義

(一)研究福建省僑批檔案立法保護,有助于推進與東南亞僑居國之間文化交流。檔案屬第一手原始資料中最具征信的史料。福建省僑批檔案翔實記錄了福建僑批業的發展歷程,可與典籍文獻互為補充、互為印證,極具文獻價值、文化價值、經濟價值、社會價值,是近代中國對外開放與國際移民的歷史證物,是人類的共同記憶財富。其已為研究人類學、華僑史、國際移民史、經濟史、金融匯兌史、國際貿易史、海外交通史、郵政史等等提供了鮮活的珍貴文獻,并將越來越顯現出其多元化的價值。對僑批多元學科的構建,對福建省僑批檔案實施立法保護,有利于拓展對海外華僑華人研究的廣度和深度。以立法的方式對福建省僑批檔案加以保護,在保護中提升開發利用的品質,既體現福建省對珍貴遺產保護的一貫做法,也是尊重人類文明的體現和社會進步的要求,有助于豐富與繁榮我國文化,更能營造與南太平洋僑居國之間文化交流,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和諧發展創造良好氛圍。(二)研究福建省僑批檔案立法保護,有助于促進我國世界記憶遺產保護立法制度的建設。在諸多保護方法中,法律保護是最根本、最穩定和最高效的方式。在國家治理現代化進程中研究福建省世界記憶遺產法律保護,學習他省先進的立法經驗,制定與完善福建省僑批檔案保護的法律法規,形成福建省獨具特色的地方世界記憶遺產保護條例,并廣而推之勢在必行,為我國制定世界記憶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提供地方實踐,積累區域經驗,從而對我國現有的《世界記憶名錄》形成一個系統性、多層次、全方位的保護模式。目前,僑批檔案酸化、滅失和流失問題較為嚴重,僑批從業遺址被損壞的現象時有發生,這讓我們深刻地意識到建立僑批檔案法律保護迫在眉睫。

二、推進福建省僑批檔案立法保護存在的困境

(一)我國世界記憶遺產保護的龍頭大法尚缺位。目前我國已有13個項目入選《世界記憶名錄》,但由于數量較少分散較廣,牽涉部門較多,國家級世界記憶遺產保護基本法尚未出臺。福建省唯一入選《世界記憶名錄》的僑批檔案,其立法保護條例亦尚未出臺,保護工作仍處在政策層面上的保管,亟需提上議程。(二)不法商販的仿制牟利。隨著國家和政府對世界記憶遺產的關注重視以及研究者研究的深入,官方和民間收藏界對僑批的征集與典藏越來越青睞。一些商販惡意炒作,公然抬高僑批價格買賣;更有一些不法分子為了牟取高利,利用人們追逐“名批”的心理,將普通的民間流通的批封加蓋著名僑批局的戳記,或者偽造一些特殊時期如抗戰時期的戳印買賣。這些偽批、偽封不僅損害了官藏及私藏者的利益,還對學術研究產生難以估量的傷害,更嚴重的是褻瀆了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因此,亟需加快對福建省僑批實物檔案立法保護,嚴厲打擊不法分子。(三)僑批從業遺址的立法保護尚不夠到位。目前尚存福建省漳州“天一信局”遺址、泉州“王順興信局”遺址等若干處僑批從業遺址,由于年代久遠,似有舊損之象,亟需政府立法及早修繕與保護,政府的出手維護還有待提高。(四)僑批檔案的公藏多元而分散。目前,福建省僑批檔案的公藏多元化,館藏分散,既有檔案館、博物館、圖書館等公藏部門,亦有民間藏館,對于公藏部門來說,數量繁富而酸化、碎片化的僑批的收集、回購、甄別、保存、數字化上網,需要有一定的法規、條例予以規范。

三、加快推進福建省僑批檔案立法保護實施的建議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加快推進福建省僑批檔案立法保護工作,是踐行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設的最有效實踐,為此提出四點建議。(一)加快推進地方性保護法規出臺。黨的“”報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革命,必須堅持例行法治,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建立法治政府,推行依法行政”,法治化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特征。地方立法是國家立法的基礎,建議加速推進福建省僑批檔案立法保護工作。建議福建省人大、福建省人民政府著手此項工程,盡早制定出《福建省僑批檔案保護管理辦法》或條例,從立法層面開展對福建省僑批檔案的保護管理工作,遵守對國際社會的莊嚴承諾,讓福建省世界記憶遺產保護工作與國際保護接軌,為留住中國故事做出積極嘗試。地方區域內的世界記憶遺產的立法實踐,將為國家層面的世界記憶遺產立法保護積累寶貴經驗。(二)加快推進部門配套保護細則出臺。2014年4月,國家檔案局印發《全國檔案事業發展“十三五”規劃綱要》(檔發[2016]4號)中已提到《僑批檔案》等有關《世界記憶名錄》的保護事宜,如在“有效推進檔案資源體系建設”中提出重視“國家記憶和城市(鄉村)記憶工程”建設、在“交流合作”中提出“積極參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記憶項目,促進中國文獻遺產的保護和提供利用”等,國家部委從宏觀上已重視世界記憶項目的保護工作了。建議福建省檔案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福建省僑批檔案保護的實踐情況,制定具體可行的《福建省檔案局關于僑批檔案保護管理實施細則》等,將有關僑批檔案保護管理條文落到實處,僑批檔案保護工作才能有力地實施與開展起來,推動僑批檔案管理工作在法制化軌道上運行。(三)加快推進福建省僑批從業遺址專項保護。建議加快建立僑批從業遺址建筑保護專家委員會,聽取保護工作專家的意見。專家委員會由省、市、縣規劃、房屋土地、建筑、文物、歷史、文化、社會和經濟等方面的人士組成,按照保護辦法的規定,堅持固態保護、活態傳承和業態提升并重的原則,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僑批從業遺址,修復歷史文脈,融歷史文化于城市發展之中。認真負起對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僑批從業遺址建筑認定、保護規劃的制定,為政府決策提供咨詢意見之責,保證政府在規劃管理、修繕管理等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和法制化。通過專家委員會的依法保護,努力維護歷史的真實性,展現這些歷史記憶遺產風采,延續凝結在這些歷史建筑上的歷史信息,弘揚中華民族的歷史文明,在僑鄉城市活動中珍視這些僑批從業遺址建筑物外延意義,為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搭建海外橋梁。提高福建省僑鄉城市的“品味”,留住華僑記憶痕跡。著力保護僅存的福建省漳州“天一信局”遺址、泉州“王順興信局”遺址等若干遺址,留住僑鄉的僑物,留住僑鄉的鄉愁、鄉情,凝僑心、匯僑智、展僑力,用好僑物,對推進福建省世界記憶遺產工作和僑務工作的發展,推動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經濟、文化交流、建設具有積極的作用。(四)加大推進僑批檔案立法宣傳和執法監督。福建省僑批檔案立法保護條例一旦出臺,建議各級各部門應積極參與,通力合作,加大宣傳力度,培養全民保護意識,依法保護傳統優秀文化。建議檔案主管部門還應定期對僑批多元公藏部門進行督導檢查,依法指導,從宏觀上予以規范。福建省的世界記憶遺產立法工作尚處在初級階段,還需不懈努力,在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依法治國”的國家治理體系下,福建省僑批檔案的立法保護工作盡早實現。以“新作為”持續提升福建省文化軟實力,營造“再上新臺階、建設新福建”良好氛圍,譜寫福建發展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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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助推檔案事業高質量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自1988年實施以來,對加強檔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維護國家檔案資源安全,服務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和全面依法治國方式的推進,檔案法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戰略部署已不相適應,迫切需要修訂。2019年10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受國務院委托,國家檔案局局長李明華對檔案法修訂草案作了說明。

李明華說,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傳統載體檔案的數字化數量越來越大,各項工作形成的電子文件越來越多,檔案工作從傳統實體管理逐漸轉向數字管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需要法律予以明確。檔案工作內外部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需要在法律中明確歸檔范圍和管理責任。長期以來檔案封閉期較長和開放鑒定職責不明晰,影響了檔案“為民服務”作用的充分發揮。此次檔案法修訂的總體思路是立足實際完善相關制度,加強檔案信息化建設,明確電子檔案法律效力,完善監督檢查措施,充分發揮檔案為黨管檔、為國守史、為民服務的基礎性作用。在對檔案法修訂草案進行分組審議時,與會人員普遍表示,修訂草案認真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完善了檔案管理制度,進一步明確了工作責任,強化了檔案的服務功能,有利于更好發揮檔案“為黨管檔、為國守史、為民服務”的基礎性作用。

全國檔案事業統計年報表明,2017—2018年度,全國各級國家綜合檔案館接待到館利用者1384.3萬人次,提供利用檔案3897.1萬卷、件次;接待現行文件利用者90.5萬人次,提供現行文件查閱104.7萬件次;接待資料利用者45.6萬人次,提供利用資料102.7萬冊次;舉辦檔案展覽6362個,接待參觀者1033.7萬人次;公開出版檔案資料匯編774種、約3.7266億字。據了解,為擴大檔案開放與利用,提高檔案開放的效率,檔案法修訂草案將檔案開放的期限由30年縮短為25年,并明確檔案開放鑒定制度,提出做好檔案開放與政府信息公開的銜接。

近年來,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我國檔案信息化的進程也不斷加快。據相關報道,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數字化工作成效顯著,各級檔案館數字檔案資源的比例均有大幅提高,全國數字化檔案資源達2243萬GB。值得注意的是,檔案法修訂草案新增了“檔案信息化建設”一章,其中第二十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檔案信息化納入信息化發展規劃,保障電子檔案、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成果等檔案數字資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另外,修訂草案第三十條還明確,電子檔案應當符合來源可靠、程序規范、要素合規的要求,不得僅因為電子檔案采用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檔案可以以電子形式作為憑證使用。這些規定將助力檔案信息化建設走上“快車道”。同時,檔案安全是檔案工作的底線,而守住底線,事關國家安全、政權安全和意識形態安全。此次檔案法修訂草案專門增設“監督檢查”一章,明確監督檢查事項,并規定監督檢查措施。修訂草案還完善了檔案管理相關制度,進一步明確相關法律責任。例如,修訂草案規定,非國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嚴禁賣給、贈送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2019年11月底,檔案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結束。同年12月中旬,全國人大有關部門在北京開展了立法調研,并召開立法座談會,聽取有關方面意見,檔案法修改工作持續推進。檔案工作是黨和國家事業發展不可或缺的一項基礎性、支撐性工作。隨著黨和國家事業的快速發展,檔案和檔案工作的價值日益凸顯,越來越多的領域迫切需要健全檔案工作制度,獲得檔案工作支持,社會各界查閱利用檔案的需求也持續增長,這些都為檔案事業發展提供了良好機遇。相信新修改的檔案法出臺后,將用法制力量助推我國檔案事業在新時代高質量發展。

作者:侯朝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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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與檔案立法研究論文

王剛同志在全國檔案局長館長會議上強調:“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外開放進入新的階段,使我們的檔案工作面臨新的挑戰。目前,有關部門正在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清理和修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也應對有關的檔案法規、規章進行清理,以保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一致性。為了做好這項工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要在深入有關部門和行業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認真清理和修改檔案法規、規章,使之更好地適應”入世“后的新形勢。”

現行的《檔案法》及其與之相關的法規體系是在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中,是在改革開放和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型的進程中,是在幾十年檔案工作的實踐中產生的,為推動我國檔案事業的進步與發展產生過,并且仍然發揮著十分積極、富有成效的作用,功不可沒。沒有現行的檔案法規體系,就沒有檔案工作今天的局面。

但是,由于檔案工作自身的特點,種種與社會進步發展不相適應的情況往往顯現的比其他行業遲,影響也較為緩慢。因此,加入WTO后對現行檔案法規體系產生的影響還沒有立即凸現出來,但這種影響與不適應是客觀存在的,不以我們的意志為轉移的。

從外部講:入世將使我們的檔案工作面臨巨大的沖擊,檔案作為一種歷史憑證、史料信息資源和綜合性信息性載體,應當接受WTO法律規則中的市場開放原則、國民待遇原則和透明性原則,在不涉及國家政治利益的前提下進行開放與公開。但是我國目前的檔案管理工作政府性、部門性、保守性、收藏性太強,顯然不能和國際接軌,不適應“入世”的要求。

從內部看,目前我國檔案工作中遇到的許多問題,如:執法主體不明、管轄范圍不清、“條”“塊”分割、服務質量不高、館藏檔案利用率低、征集難、經費困難等等,在很大程度上都與檔案立法不盡完備有關。

筆者認為:檔案立法問題是加入WTO后檔案工作基礎性、根本性的問題之一,甚至關系到今后一個歷史時期中國檔案事業興衰。加入WTO后檔案立法工作必須有一個大的突破和進展;社會轉型與加入WTO導致現行檔案工作體制的變化,客觀上要求對現行的檔案法規進行完善與補充;依法對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與檔案館的職能、編制、經費等重新進行確定;根據各級政府機構的差異,企業性質的多樣化,非政府公共機構的特性,依法構建大統一,小差異的多樣化的檔案管理模式;依法增強檔案的透明度、公開性和檔案信息資源的共享度,保障法人與公民充分享有利用檔案權利、改善服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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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檔案法制建設進程及前景

摘要:本文介紹了我國城建檔案法制建設的歷程、當前面臨的問題和城建檔案法制建設的前景,并通過國家層面的法制建設對城建檔案立法工作給出了建議,力圖能夠在機構改革過程中通過城建檔案立法促進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的發展。

關鍵詞:城建檔案;法制;立法

黨的報告指出,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因此,研究并做好城建檔案法制建設,理順權利與責任是前提和保障。

一、城建檔案法制建設歷程

(一)國家層面1957年,國務院《關于改進檔案資料工作的方案》。1960年,國家檔案局通過《關于加強管理城市基本建設檔案的意見》和《關于如何加強城市基本建設檔案的報告》并由國務院批轉。1980年經國務院批準,原國家經委、原國家建委、原國家科委、國家檔案局共同《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1997年原建設部頒布《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并于2001年對該規定進行修訂。2000年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也有部分條文涉及城建檔案管理。

(二)地方層面上世紀80年代至1999年。隨著《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的實施,在全國范圍內使得城建檔案工作得以迅速發展,各地紛紛建立健全城建檔案管理體制、成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在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推進進程中,形成實行以向工程建設單位收取城建檔案保證金制度等手段,確保了工程檔案的歸檔。而今看來,這無疑是有利于檔案資源開發利用的重要舉措。在1999年國家取消了檔案保證金制度之后,各地逐步通過建立建設工程檔案預登記制度和建設工程竣工備案查驗、建設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制度,作為檔案移交歸檔的有效手段。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正式開始施行,該法促進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控制行政許可設定權及行政許可事項范圍,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的法律。城建檔案立法工作在此基礎上,順應時代法治精神的要求,結合時代實際需要,在總結之前立法成果的基礎上,集思廣益,使得城建檔案立法進一步轉型升級,在法律法規許可的框架范圍內,設立行政許可事項,服務社會,城建檔案的接收、保管和利用工作更為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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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信息倫理法制化論文

一、信息技術帶來新的倫理問題

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和廣泛應用加快了信息社會前進的步伐,也給社會道德注入了新的活力,促進了社會道德的開放性和多元化。然而網絡技術在促進人與社會全面自由發展的同時,也給我們傳統的倫理觀帶來了不小的沖擊,一系列的倫理難題應運而生,成為當今社會潛藏的危機。

1.信息安全

信息系統自身存在的漏洞,給黑客的非法入侵提供了可乘之機,從而使網絡信息的安全性極端脆弱,嚴重的安全失范行為會給國家帶來災難性的后果。我們目前采取的各種防范措施,還無法從根本上保證信息的安全,正如美國計算機軟件專家科思所說:“我們甚至有理由懷疑,絕對可靠的防范措施可能永遠也找不到。”[1]如何保證信息安全,成為我們面臨的新的信息倫理難題,也是我們在構建數字檔案館過程中,至今仍無法完全克服的一個“瓶頸”。

2.信息侵權

提供文化信息資源為社會服務是網絡的一個主要功能,然而由于網絡傳播的不可控性,信息侵權現象時有發生。所謂信息侵權指的是未經版權所有者允許擅自轉載、復制其信息內容。可以說網絡上的版權糾紛成為時下糾纏最多的問題之一。據國家版權局的消息:近兩年來國家各級版權機關共受理版權案件2824件,有關著作權、技術專利權和軟件盜版等所涉及的金額已達到數億元人民幣。[2]另外,信息技術的發展使個人隱私被采集和公開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互聯網為某些居心不良的人獲取和傳播他人隱私提供了便利,使個人的自由和尊嚴受到潛在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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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信息使用權限管理研究論文

一、檔案利用權利的內涵及其限度要求

學術界有專家認為,1987年頒布的《檔案法》對我國有關主體的檔案利用權利進行了法律確認,檔案利用權利已經是一項法定權利。但是,從《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中不僅看不到有關檔案利用權利的明確表述,而且從相關規定中也無法自然推導出檔案利用權利就是一種法律權利。《檔案法》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在規定檔案利用行為時表示有關組織或公民“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或未開放的檔案(對后者又做了特別限制性規定)。事實上,“可以利用”通常會出現在兩種情況之下:一是公民或組織具有法定的檔案利用權利;二是公民或組織可以從檔案館開放檔案的行為中獲益。雖然上述兩者在目標指向上均表現為公民或組織檔案利用過程或結果的實際發生,但它們顯然有著明顯區別。如果公民或組織是在履行檔案利用權利,則其檔案利用行為理應受到各種保障或救濟,一旦其檔案利用權利受到損害就應得到來自行政或司法渠道的救濟;如果公民或組織是從檔案開放過程中受益,那么自然不會對檔案開放主體(主要是指國家檔案館)的檔案開放行為提出任何非議。從《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的文本解讀上看,它們在涉及公民或組織對開放檔案的利用行為時,似乎都有意或無意省略了“權利”一詞,而且通篇法律文本也未設計對公民檔案利用權利進行保障或救濟的任何措施。因此,筆者認為,迄今為止在我國有關法律法規中檔案利用權利并未被確認,它尚未成為一種法律權利,仍然只是一種應有或事實上的權利。

由于不同的權利主體基于同一檔案客體對象會因利益目標不同而產生不同的權利類型并伴有普遍的信息權利沖突現象,因此,從權利協調與平衡的原則和要求看,公民或組織基于某一檔案客體對象所產生的檔案利用權利始終都是有限度的,它必然會受到檔案開放或公布權、檔案秘密權、檔案作品著作權等相關權利的制約。因此,設計合理與合法的檔案利用權利控制機制就成為我國檔案立法的重要內容。

二、現有法律法規對檔案利用權利的過度限制

任何權利的構成都包括權利主體、權利客體、權利內容等基本要素,對檔案利用權利限度的分析也可從這些角度分別進行。

1、檔案利用權利主體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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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利用權的限度及撐控詮釋

一、檔案利用權利的內涵及其限度要求

學術界有專家認為,1987年頒布的《檔案法》對我國有關主體的檔案利用權利進行了法律確認,檔案利用權利已經是一項法定權利。但是,從《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中不僅看不到有關檔案利用權利的明確表述,而且從相關規定中也無法自然推導出檔案利用權利就是一種法律權利。《檔案法》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在規定檔案利用行為時表示有關組織或公民“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或未開放的檔案(對后者又做了特別限制性規定)。事實上,“可以利用”通常會出現在兩種情況之下:一是公民或組織具有法定的檔案利用權利;二是公民或組織可以從檔案館開放檔案的行為中獲益。雖然上述兩者在目標指向上均表現為公民或組織檔案利用過程或結果的實際發生,但它們顯然有著明顯區別。如果公民或組織是在履行檔案利用權利,則其檔案利用行為理應受到各種保障或救濟,一旦其檔案利用權利受到損害就應得到來自行政或司法渠道的救濟;如果公民或組織是從檔案開放過程中受益,那么自然不會對檔案開放主體(主要是指國家檔案館)的檔案開放行為提出任何非議。從《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的文本解讀上看,它們在涉及公民或組織對開放檔案的利用行為時,似乎都有意或無意省略了“權利”一詞,而且通篇法律文本也未設計對公民檔案利用權利進行保障或救濟的任何措施。因此,筆者認為,迄今為止在我國有關法律法規中檔案利用權利并未被確認,它尚未成為一種法律權利,仍然只是一種應有或事實上的權利。

由于不同的權利主體基于同一檔案客體對象會因利益目標不同而產生不同的權利類型并伴有普遍的信息權利沖突現象,因此,從權利協調與平衡的原則和要求看,公民或組織基于某一檔案客體對象所產生的檔案利用權利始終都是有限度的,它必然會受到檔案開放或公布權、檔案秘密權、檔案作品著作權等相關權利的制約。因此,設計合理與合法的檔案利用權利控制機制就成為我國檔案立法的重要內容。

二、現有法律法規對檔案利用權利的過度限制

任何權利的構成都包括權利主體、權利客體、權利內容等基本要素,對檔案利用權利限度的分析也可從這些角度分別進行。

1、檔案利用權利主體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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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利用檔案資源控制使用權限研究論文

摘要:對檔案合理利用行為進行合法化確認是在對檔案利用行為進行合理化程度分析的基礎上,通過法律法規對這些合理利用行為進行認可的過程,它影響和決定著檔案利用權利本身的內容及其可能實現的廣度和深度。由于檔案利用過程中不同信息權利之間矛盾沖突的普遍存在(例如檔案控制權與獲取權的沖突、檔案開放權與保密權的沖突等),這就決定了檔案利用應是合理和合法的利用,并且合理的檔案利用行為也應得到有關法律法規的確認,例如檔案利用行為必須遵守著作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一、檔案利用權利的內涵及其限度要求

學術界有專家認為,1987年頒布的《檔案法》對我國有關主體的檔案利用權利進行了法律確認,檔案利用權利已經是一項法定權利。但是,從《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中不僅看不到有關檔案利用權利的明確表述,而且從相關規定中也無法自然推導出檔案利用權利就是一種法律權利。《檔案法》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在規定檔案利用行為時表示有關組織或公民“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或未開放的檔案(對后者又做了特別限制性規定)。事實上,“可以利用”通常會出現在兩種情況之下:一是公民或組織具有法定的檔案利用權利;二是公民或組織可以從檔案館開放檔案的行為中獲益。雖然上述兩者在目標指向上均表現為公民或組織檔案利用過程或結果的實際發生,但它們顯然有著明顯區別。如果公民或組織是在履行檔案利用權利,則其檔案利用行為理應受到各種保障或救濟,一旦其檔案利用權利受到損害就應得到來自行政或司法渠道的救濟;如果公民或組織是從檔案開放過程中受益,那么自然不會對檔案開放主體(主要是指國家檔案館)的檔案開放行為提出任何非議。從《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的文本解讀上看,它們在涉及公民或組織對開放檔案的利用行為時,似乎都有意或無意省略了“權利”一詞,而且通篇法律文本也未設計對公民檔案利用權利進行保障或救濟的任何措施。因此,筆者認為,迄今為止在我國有關法律法規中檔案利用權利并未被確認,它尚未成為一種法律權利,仍然只是一種應有或事實上的權利。

由于不同的權利主體基于同一檔案客體對象會因利益目標不同而產生不同的權利類型并伴有普遍的信息權利沖突現象,因此,從權利協調與平衡的原則和要求看,公民或組織基于某一檔案客體對象所產生的檔案利用權利始終都是有限度的,它必然會受到檔案開放或公布權、檔案秘密權、檔案作品著作權等相關權利的制約。因此,設計合理與合法的檔案利用權利控制機制就成為我國檔案立法的重要內容。

二、現有法律法規對檔案利用權利的過度限制

任何權利的構成都包括權利主體、權利客體、權利內容等基本要素,對檔案利用權利限度的分析也可從這些角度分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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