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調解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5 15: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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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調解情況小結
鎮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二o一o年。認真貫徹中央、省、市政法工作部署,緊密結合我鎮實際,始終堅持“打防并舉,以防為主”工作方針,著力發揮“大調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全力精心構筑矛盾糾紛大調解機制,努力筑牢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大調解”活動中,鎮各級調委會共調處群眾各類民間糾紛20余起,涉及人數130余人,調解率達100%調解成功率達98%其中群集性來訪13批,涉及人數170余人;個體性糾紛9件,涉及人數67人;涉及征地補償、拆遷安置、勞動保障、低保、建筑糾紛等各類社會矛盾以及一些個體性問題。有力地維護了社會的整體穩定,有效地保障了鎮經濟的健康發展。主要做法是
一、健全網絡,明確職責。
今年,鎮委下發了《關于成立鎮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和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的通知》,黨政辦、綜治、司法、公安、信訪、土地、村建等各個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的矛盾糾紛調處工作領導小組,建立“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我們還著力鞏固和整頓了11個人民調解委員會,每個調委會都選聘了2名專職調解員,充實調整了71名義務調解員和71名義務糾紛信息員。在村(居)民小組建立維護穩定群眾自治協會組織,發揮老黨員、老干部、老教師、治安積極分子的積極作用,排查反饋存在基層群眾中的各種不穩定信息,及時化解各類矛盾,從而形成“村(社區)—村(居)民小組—群眾協會”上下聯動,協調一致的工作網絡。同時,明確了各級組織的工作職責和任務,嚴格實行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管轄責任制,堅持分工負責和聯合調處相結合,屬地管理和集中調處相結合,做到了信息聯通、糾紛聯排、力量聯動、矛盾聯調。對本地區、本單位的重大矛盾糾紛,明確責任主體,實行定領導責任、定單位(部門)責任、定調處時限的工作制度,努力做到糾紛矛盾調處件件有回音,事事有反饋,重大案件有報告,從而有力地保證了“大調解”機制的正常運行。
二、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制。一是建立健全矛盾糾紛預警機制。村(社區)相應建立健全了預警機制,形成信息員、村(居)民小組、、鎮四級預警網絡。鎮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指導村(社區)調處中心、村(社區)調委會每半月進行一次糾紛排查,重大節日和敏感期必須及時排查,并將排查結果報區調處中心。鎮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每月最后一天上報市大調解聯席會議辦公室。預警信息員、調解員發現重大糾紛和集訪苗頭,隨時上報,并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進行調處,并及時通過信息渠道向上級報告,切實防止民轉刑案件和集訪、越級上訪事件發生。二是健全檢查考評機制。鎮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明確了主要考評考核標準,把大調解的各項指標進行細化分解,進行量化考評考核。三是落實社會矛盾糾紛調處責任制。各單位對屬于本轄門調處的矛盾糾紛,要切實負起責任,及時化解,不得把矛盾糾紛推向上級、推向社會,達到小糾紛不出組、一般糾紛不出社區、大糾紛不出村(社區)、疑難糾紛不出鎮。四是實行首問責任制。對群眾上門要求調處的矛盾糾紛,實行首問責任制,不管找到那個部門都應熱情接待、主動受理,然后轉交責任部門調處,切實防止矛盾激化。五是建立領導接待、包案制度。鎮、村(社區)兩級都確定了領導接待日。鎮定期安排領導接待群眾來訪,村(社區)每月排出處理糾紛值班表,黨政領導按照職責分工,對重要信訪來訪、重大糾紛和上訪案件,特別是久拖未決的問題,實行包案處理,負責包案的領導要一包到底,親自處理,直至息訴停訪。
三、統一標準,確保質量。一是統一制度建設標準。鎮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及人民調解委會統一建立了重大糾紛快報、重大糾紛(社情)匯總分析;重大糾紛協調調解、糾紛排查專項治理、重大糾紛管轄督辦等制度;各調委會統一建立健全工作責任、例會、學習、考評、業務登記、培訓、統計、檔案管理等八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和規范了大調解工作業務臺帳。二是統一業務建設標準。在“大調解”工作整個過程中,從糾紛調處申請、受理、告知、調查、調解、制作協議書,到協議履行及回訪等方面都建立了完善的制度,并嚴格運作程序,克服工作中隨意性,堅決做到既重視實體上的合法規范,又重視程序上的合法規范。三是統一隊伍建設標準。各調委會組成人員實行選舉與聘用相結合,并報司法所審查、備案;司法所負責培訓調委會主任,3月22日至23日舉辦了全鎮基層調解員培訓班,參訓人員11名;同時下發了文件,對基層調解員進行目標管理、量化考核、嚴格按標準落實獎懲。四是統一協調中心和調解室建設標準。協調中心必須要有辦公室、調解室、檔案室。調解室必須要在20平方米以上,并有明顯標志;全鎮統一了上墻公示欄。從而使鎮、村(社區)兩級協調中心規范化建設得到了加強,使調處中心成為整合力量、聯動各方的調處機構和工作平臺。
四、存在的問題和困難。一是個別村(社區)對大調解機制建設工作重視程度不夠,差距比較明顯;二是村(社區)調處中心基礎設施建設還需進一步加強,資金的投入與上級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影響了大調解工作向更高層次拓展;三是部分社區調解室沒有達標,基層調解員的培訓工作尚需進一步規范,四是我鎮矛盾糾紛面寬量大,“大調解”協調中心配備人員太少,無法全面負擔起我鎮全面協調工作。
信訪局大調解情況報告
縣矛盾糾紛受理室以“和諧社會”建設為總體目標,今年以來。認真貫徹中央、省、市政法和信訪維穩工作部署,緊密結合信訪工作實際,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大量社會矛盾和信訪問題調處在當地,化解在基層,圓滿完成了中央領導人到視察、上海世博會期間及村級換屆等敏感時段的信訪穩定工作,信訪總量、集體訪、越級訪得到有效控制,信訪態勢位居全市前列。現將一年
來的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基本情況
縣信訪工作在各級各部門的高度重視和共同努力下繼續堅持良性運動,以來。全年共受理各類信訪總量508件,已辦結479件,辦結率94.2%其中符合矛盾糾紛受理要件并受理的矛盾糾紛27件,占信訪總量的5.3%按相關工作順序分流至各鄉(鎮)各工作室,現已調處結案26件,正在調處1件,矛盾糾紛調處結案率達到96.3%
信訪反映和矛盾糾紛的主要問題集中在以下八方面:村級換屆選舉引發的矛盾糾紛;林權制度改革引發的矛盾糾紛;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引發的矛盾糾紛;市容市貌管理整頓過程中引發的矛盾糾紛;旱災缺水引發的矛盾糾紛;煤礦改制引發的矛盾糾紛;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資問題;涉法涉訴等方面的問題。
二、主要工作
大調解架構下對人民調解實務的幾點設想
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勾畫了一幅“生產發展、生活富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藍圖。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法制要先行。司法部近日制發了《關于司法行政工作為社會主義新農村服務的意見》,是司法行政部門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為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服務采取的重大舉措。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離不開和諧穩定的農村環境。人民調解是維穩的第一道防線,在預防、化解農村矛盾糾紛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因此我們的人民調解工作,深得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視。大調解架構因勢而生,旨在加強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及民事訴訟的銜接和協調,這是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工作的具體體現,也是人民調解積極作用的具體體現。
新農村建設需要我們積極探索糾紛調處的新方法、新技能,更需要我們對傳統的調解觀點進行大膽創新,在實踐中磨出新招數、新方式。
一、對人民調解的重視應著力在解決人民調解的“先天性的貧血”問題。
人民調解工作是新時期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主要方式,是最受群眾歡迎(免費)的解決糾紛的方式,是化解社會矛盾的第一道防線,因而得到了各級黨委的重視。但筆者直言,這種重視仍然停留在理論的高度,存在著因人而異、因事而異的情形和變數。從實踐上看,與加強人民調解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進一步強化社會自律和社區調解功能,提高人民調解在人民群眾中的公信力和社會影響力的要求,仍有差距。
由于司法行政部門的職能分工和人民調解的特殊性,注定了經費是制約人民調解工作發展的瓶頸,整個司法行政工作因為這個先生性的問題導致潛力無法充分發揮。真正的重視應在高層著力解決人民調解的地位和經費問題上。
法治建設暨大調解領導講話
這次會議,是縣委、縣政府研究決定召開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法治建設工作推進會議精神,安排部署“大調解”工作,研究部署新形勢下推進法治建設、提高矛盾糾紛化解效能的任務措施。剛才,、兩個鎮街和人社、民政兩個部門發了言,講得都很好,大家要注意相互學習借鑒,結合各自實際,切實抓好工作推動。下面,我講兩個方面的意見:
一、關于法治建設推進工作
近年來,全縣各級各部門認真貫徹中央和省、市、縣委相關決策部署,積極推進依法治縣工作,法治建設取得了新的成就,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能力不斷增強,經濟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進一步提升,全社會的法律意識明顯增強,依法辦事正在成為更多人的自覺行動。目前,全縣有“全國民主法治示范村”1個,“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9個,我縣先后被授予“平安建設先進縣”、“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進縣”等榮譽稱號。
在充分肯定成績的同時,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縣的法治建設總體上還處于起步階段,與新的形勢發展要求和人民群眾的期盼相比,仍有較大差距,既不利于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也有悖于人民群眾的期望,必須采取措施,認真加以解決。各級各部門要站在戰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法治建設的極端重要性,切實增強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積極作為,開拓創新,努力推動法治建設再上新水平。
(一)突出重點,把握關鍵,扎實推進法治建設
法治建設是一項長期的社會系統工程。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突出重點、把握關鍵,扎扎實實地推進,務求取得實效。
大調解工作機制調查報告
要和諧,抓調解。由于調解工作具有主動性、便民性、靈活性和親和性,因而深受中央、省市各級的重視和廣大基層群眾特別是農村農民和廣大外來務工者的歡迎。近年來我市經濟社會發展迅速,同時,各類矛盾糾紛也急劇增多,但我市調解工作仍處在部門各自為陣階段,沒有形成整體合力,難以適應當前矛盾糾紛呈現出的復雜性(涉及面廣)和及時性(需迅速及時調解)的需要。為加強和深化我市基層矛盾糾紛的調處工作,我市綜治委于2011年年底提出構建“三位一體”的大調解工作機制的設想,并開展調研,于2012年1月在廿三里街道進行了試點,2012年4月召開現場會,在全市各鎮(街)鋪開實施,取得較好效果。
一、構建大調解機制的方案。
(一)關于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建設“平安”和構建和諧社會的總體目標,深化楓橋經驗,在全社會倡導用調解的方式解決社會矛盾。在鎮(街)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充分發揮綜治機構的協調作用,整合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多種調解方式和信訪資源優勢,建立大調解工作機制,形成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整體合力,把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化解在基層。
(二)關于工作目標
通過整合基層調解資源,構建鎮(街)大調解工作機制,達到“四下降、三提高、二沒有”的目標。即民轉刑案件下降,信訪案件特別是涉法涉訴信訪案件下降,民事訴訟案件下降,行政復議訴訟案件下降;人民調解成功率提高,民事訴訟案件調解率提高,行政信訪案件調解率提高;沒有惡性群體性事件,沒有惡性民轉刑命案。
關于建立“大調解”機制的思考
根據省市2004年政法綜治工作要點中明確提出的積極構建矛盾糾紛“大調解”機制的思路,結合XX街道工作實踐經驗,筆者現就建立“大調解”機制的內涵、特點、存在的問題及對策談談粗淺的認識。
一、“大調解”機制的內涵
調解工作是一項投資少、見效快、效果好的解決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工作。如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個方面、各個領域的矛盾往往交織在一起,互為因果、相互滲透,牽一發而動全身,因此新形勢下建立“大調解”機制是非常必要的。建立“大調解”機制要堅持“組織建設走在工作前,預測工作走在預防前,調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工作思路?!按笳{解”機制的內涵是指民間調解、治安調解、信訪調解、行政調解、訴訟調解相結合的調解機制,是由黨政統一領導、綜治部門牽頭協調、職能單位各負其責、全社會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區街二級建立社會矛盾調解服務中心、社區建立調解服務站,是集中受理、集中辦理或分流處理社會矛盾糾紛的一種方式。正確認識“大調解”機制的內涵要防止出現以下幾種片面認識:
1、“大調解”不是說所有的矛盾由中心統一調解,而是由中心根據矛盾的不同性質進行梳理,分流到基層調解站或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或移送到相關的上級機關處理。
2、“大調解”不是說只負責調解,還包括對矛盾糾紛的定期排查制度、重大、疑難矛盾糾紛的報告制度、考核獎懲制度、調解人員的培訓、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
3、“大調解”不是說一切矛盾糾紛必須調解,還要遵循“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
供銷社大調解工作總結
2018年上半年,我社在縣委、縣政府和縣綜治委的正確帶領下,圍繞“平安”創建工作總體目標,以“三個代表”重要精神和精神為指導,全面貫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健全大調解網絡,集中力量,多措并舉,積極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確保了社會穩定和諧,為我縣的社會經濟又快又好發展提供穩定和諧的社會環境?,F將半年年來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如下:
一、完善協調機制,促進矛盾糾紛問題依法化解
1、加強組織協調,落實領導保障。班子高度重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列入全社工作的一項重要考核內容。定期、不定期召開社會穩定分析會,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議程,專題研究部署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認真研究分析矛盾糾紛動態和規律,找出解決問題的方案,把握矛盾調處工作的主動性,促進社會的安定穩定;根據不同時期的具體情況,深入了解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加強檢查和督促,確保糾紛問題得到落實。
2、規范運作機制,推進工作開展。一是落實督導機制。定期督促檢查大調解工作進展,對發現的糾紛問題進行研究,落實工作責任。二是落實未結糾紛調處責任制。及時掌握調處進度情況,對在調處工作中遇到困難和問題,及時予以解決。
3、落實工作制度,促進調解規范。根據縣綜治委制定的大調解工作規范化建設標準,結合我社實際,規范了調委會各項工作制度的內容,規范了行政調解流程,制定了行政調解工作原則和行政調解工作人員行為規范,同時,進一步建立健全了糾紛排查、糾紛登記、糾紛回訪和檔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二、務實創新形式,推進糾紛化解工作發展
在大調解中的方法集成研究
大調解機制中訴訟調解是最為關鍵的一環,它對整個調解行為起著引領和導向、支撐和保障作用,而訴訟調解是由法院主管,除訴訟中的調解外,法院的判決和執行同樣會對其他形式的調解行為產生深刻的影響,因此,沒有法院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撐大調解機制根本無法形成,法院在大調解機制中,應當多角度思考、多層次介入、才能全方位突破。
一、多角度思考,尋求理論創新
(一)澄清三誤區,解決認識問題。
1、澄清有違宗旨的誤區。有人認為調解一般是以信息、能力和經濟上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的當事人讓步而達成協議,調解一般是幫助強者來損害弱者,不利于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護,違背了法院司法為民的宗旨。調解確實需要當事人讓步,但是并非都是弱者讓步,也并非讓步必然就損害當事人的權益,追求真相、追求權益必然需要花費時間、花費精力、花費成本和代價,并非每一個真相、每一項權益都值得去追求,各項權益之間常會發生沖突,調解有助于幫助當事人清醒認識、理智判斷,及時中止當事人無謂的投入,時間、精力、金錢的浪費,并非損害而是保護當事人的權益,體現了為民宗旨。
2、澄清有損權威的誤區。有人認為,調解通常以合意來規避強制、以柔性來軟化剛性、以保密來限制透明、以靈活來侵蝕規范,不利于法律的貫徹實施,不利于社會秩序的形成,法官參與勸說當事人,破壞了法院中立和超然地位,不利于法院和法律權威的樹立。國家和法律的干涉并非無限制、無疆界,民事權利本質上是私權利,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調解尊重了當事人的處分權,避免公權力的浪費,提高了公權力運行的效率;社會生活復雜多變,法律規則總是滯后于社會現實,調解一定程度上彌補法律規則缺陷,避免與大眾情感的沖突,使其不會個別犧牲其穩定,且對于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協議,法律不承認其效力,從而維護了法律的權威;法官雖然參與勸說當事人,起引導促進的角色,但最終決定權在當事人,并不破壞其中立地位,相反,由于調解協議是當事人自愿達成,避免當事人的不當上訴、申訴和纏訴,維護了法院的權威。
3、澄清有礙發展的誤區。有人認為,搞大調解是不務正業,法官在非訴調解上花精力使案件數量減少,成績無形,無法定量評估,會使法官的編制、待遇受到影響,從而有礙法官和法院的發展。法官和法院的科學發展并非只體現于辦理案件的數量,而是體現于滿足社會的司法需求,法官通過大調解可以了解百姓的司法需求,摸索矛盾糾紛規律、積累解決經驗,提高訴訟調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通過大調解過濾掉大量的矛盾糾紛,便于法官集中精力關注司法的熱點難點問題,提高矛盾糾紛的解決水平,從而維護社會的穩定和諧;通過合理設置案件流程,全程全員調解,便于法院人員類別化管理,形成內部激勵機制,有利于法官和法院的科學發展。
質監局大調解工作方案
2014年,我局“大調解”工作的主要任務是: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政協第十二屆二次會議及一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縣委決策部署和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以構建和諧為目標,緊扣“著力源頭調解、推進專業調解、強化依法調解、完善聯動調解”四個重點環節,不斷完善“大調解”工作體系,全面推動“大調解”體系向縱深發展,進一步提升本局群眾工作能力,有效預防、減少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為經濟社會發展和建設幸福美好新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各股、室、所必須把“大調解”工作作為一項政治任務來抓,單位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并把此項工程提上議事日程,做到本單位與其他工作同部署、同研究、同總結,要健全單位內部機構,成立領導小組,落實專人負責此項日常工作,并給予經費保障,做到“三落實”,明確工作職責和任務,把此項工作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各股、室、所,責任到人頭,年終嚴格考核、獎懲。
二、明確責任目標,確定工作方向
1.加強市場監督檢查力度,確保產品質量,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不發生任何質量事故。
2.單位責任制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大調解工作制度化、程序化、經常化,健全“早發現”機制,并按“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不定時排查矛盾糾紛,把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要強化“大調解”信息網絡運用,規范矛盾糾紛排查信息錄入匯總,完善電子臺賬資料,促進排查信息動態管理、信息共享。結合“兩會”等重點時段,建立因排查責任不落實、重大矛盾隱患未及時發現,導致矛盾升級蔓延、到省進京非正常上訪或發生群體性事件涉穩影響的“倒查”追責機制。
大調解考核工作意見
各村(居)、工廠企事業單位:
為認真貫徹省、市關于建立科學發展評價考核的意見精神,以及市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考核意見,落實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在前、處置在早、化解在小的工作要求。發揮、提升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的作用和地位。結合我鎮的實際情況將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責任進行百分考核,具體內容如下:
一、自身建設(20分)
認真學習黨和國家在新時期的各項方針政策,圍繞“保增長、促發展”和“全面達小康、推進新跨越”兩大目標為出發點,做到公正調解、廉潔自律、遵守法紀、兢兢業業,做好本職工作,年內無違法、亂紀事件發生。
二、人民調解(60分)
1、大調解工作有組織,有計劃,有準化的人民調解室,治調中心戶網絡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完善,臺帳資料、記錄齊全。缺一項扣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