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調解工作機制調查報告
時間:2022-05-02 09: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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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和諧,抓調解。由于調解工作具有主動性、便民性、靈活性和親和性,因而深受中央、省市各級的重視和廣大基層群眾特別是農村農民和廣大外來務工者的歡迎。近年來我市經濟社會發展迅速,同時,各類矛盾糾紛也急劇增多,但我市調解工作仍處在部門各自為陣階段,沒有形成整體合力,難以適應當前矛盾糾紛呈現出的復雜性(涉及面廣)和及時性(需迅速及時調解)的需要。為加強和深化我市基層矛盾糾紛的調處工作,我市綜治委于2011年年底提出構建“三位一體”的大調解工作機制的設想,并開展調研,于2012年1月在廿三里街道進行了試點,2012年4月召開現場會,在全市各鎮(街)鋪開實施,取得較好效果。
一、構建大調解機制的方案。
(一)關于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建設“平安”和構建和諧社會的總體目標,深化楓橋經驗,在全社會倡導用調解的方式解決社會矛盾。在鎮(街)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充分發揮綜治機構的協調作用,整合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多種調解方式和信訪資源優勢,建立大調解工作機制,形成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整體合力,把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化解在基層。
(二)關于工作目標
通過整合基層調解資源,構建鎮(街)大調解工作機制,達到“四下降、三提高、二沒有”的目標。即民轉刑案件下降,信訪案件特別是涉法涉訴信訪案件下降,民事訴訟案件下降,行政復議訴訟案件下降;人民調解成功率提高,民事訴訟案件調解率提高,行政信訪案件調解率提高;沒有惡性群體性事件,沒有惡性民轉刑命案。
(三)關于工作方式
整個大調解機制體現以鎮(街)黨委政府領導,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協調指派為依托,村(居)企業行政單位直接調解為基礎,鎮(街)人民調解與公安110處警調解、與法院勸導委托調解、與勞動行政調解等交叉聯動為重點,融入聽證調解機制,輔之以全員責任制考核保障機制。
(四)關于工作流程
構建“三位一體”大調解機制的工作流程試行“統一受理、一口分流、三種辦理、多方協助”的方式。
1、“統一受理”。原鎮(街)矛盾糾紛的受理部門比較多,主要有:信訪辦、公安110、工會、勞管所、人民調解委員會、“148”法律援助站、法庭、其它行政組織或團體。現規定除村(居)企業調解組織自行調解糾紛外,原則由調處中心窗口統一受理當事人要求調處矛盾糾紛的投訴和申請。
2、“一口分流”。矛盾糾紛受理后,原則上歸口鎮(街)矛盾糾紛調處中心進行登記,根據矛盾糾紛所涉及的內容,由中心負責人確定何種調解主體、方式和做好調解力量的協調,交辦調解事項。比較重大或群體性的矛盾糾紛由鎮(街)綜治委主任或副主任親自確定和協調。中心交辦后,應督促有關調解組織及時進行調解,反饋調解情況和結果。
3、“三種辦理”。一種是以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主體的調解,最后結果以人民調解協議書的形式結案,調解不成的移送行政仲裁或告知其提出訴訟的形式結案;二種是以信訪、勞動、公安等行政部門為主體的調解,最后結果以行政調解書的形式結案,或輔以行政仲裁、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訴訟)等形式結案;三種是人民法院(庭)為主體的調解,最后結果以人民法院調解書的形式結案,調解不成的以裁定判決形式結案。
4、“多方協助”。是指矛盾糾紛由中心確定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中的一種調解主體后,某一調解主體在具體實施調解時,其它兩個調解主體及相關機構和團體,應主動配合具體實施調解主體的調解工作。相關機構和團體指的是調解案件需要的或與所調解的案情相關的機構和團體,如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公證處、法律援助機構、監察或仲裁機構等等。
根據以上方案,自2012年1月,市在廿三里街道開展了構建大調解試點,整個試點分準備動員、組織實施、總結提高三個階段,時間為三個月,試點中召開了動員培訓會,組建了領導和辦事機構,建立了人、財、物保障機制,建立了各類工作制度和矛盾糾紛受理、分流和聯調督查考核等機制,進行一次矛盾糾紛大排查,并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開展直接調解和聯動調處活動。在此基礎上進行了總結完善,于2012年4月在全市鋪開。
二、構建大調解機制,取得明顯社會效果
1、大調解工作有效緩解了部門工作壓力。我市公安、法庭、勞動管理等部門解決紛爭的壓力都很大,特別是公安部門受理的輕傷害案件和故意損害公私財物等案件,以前大部分需要民警調解或制作相應資料后移送司法部門,大調解機制建立以來,這些輕傷害案件大多移交到調處中心,通過鎮(街)人民調解委員會會同村居、工作片等進行調解,較大程度減輕了派出所民警的工作量,使派出所能將工作重點轉向打擊違法犯罪等公安工作主業務,成效明顯。而且,通過調解,公安信訪案件也大大減少,群眾滿意率明顯上升。
2、大調解工作極大地方便了廣大群眾。不管何種糾紛,當事人只要到鎮(街)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受理登記,中心按照流程進行分流調處,進行一站式服務,有效避免了群眾在各部門之間來回跑的現象。各部門由于責任明確,工作效率也大大提高,許多案件都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得到解決。
3、大調解工作增強了綜治組織之間協同調處的意識和能力。鎮(街)派出所、法庭、司法所、勞動管理所、信訪辦等綜治部門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相互間能主動的溝通協調、提供幫助、解決問題,切實改變了過去各自為政、不相往來、工作協調溝通較難、糾紛較難解決的問題,為順利和更好地開展綜治和平安創建各項工作奠定了基礎。
4、大調解工作密切了干群關系。一方面鎮(街)干部工作員的化解矛盾糾紛的責任意識有效增強,減少了扯皮推委,能及時有效地化解和調處各類矛盾糾紛。另一方面,通過一件件矛盾的調解,一件件信訪的落實,干群之間關系得到了真誠溝通,感情得到加深,彼此增加信任,更好地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的大局。
5、大調解工作促進了社會穩定和發展。機制建立以來,有效整合了基層調解資源,實現了矛盾糾紛由各自為政的調解向大調解、被動調解向主動調解、單一調解向綜合調解的轉變。大調解機制實施一年多來,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更進一步,在調委會建設方面,全市共有調委會1461個,其中村(居)調委會806個,鎮(街)調委會13個,企業調委會559個,擁有調解人員4845名,使調解力量得到了進一步加強,特別是鎮(街)人民調解委員會,為適應大調解工作的需要,各鎮(街)紛紛調整和增加調解人員。在業務建設方面,全市各鎮(街)糾紛受理中心和村(居)調解組織2012年度共受理各類矛盾糾紛7258件,成功調解7105件,調解成功率為98%,其中,由110移送調解糾紛達530起,由法院委托和勸導調解達115起,由勞管移交調解達350起,調解涉及標的達3100余萬元,此外,勸阻群體性上訪89件,制止群體性械斗28件,防止民間糾紛引起自殺22件30人,防止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103件291人,未發生一起惡性群體性事件及因調處不力發生民轉刑或引起自殺的案件;全市信訪工作從市后幾名一躍成為市先進;往年要集中整治派工作組的鎮(街)較多,構建大調解機制建立后,鎮(街)社會穩定,已不需市派整治工作組,鎮(街)主要領導的精力,也從過去被上訪和解決矛盾糾紛所纏,變為主要精力能集中抓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上。大調解機制初步成為“為群眾排難,為領導解憂,為部門減負”的有效載體。
三、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一)問題
1、機制中協調和調解主體問題容易混淆。我國法律層面上的調解主體是各人民調解委員會,各行政職能部門(其中司法所代表鎮街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庭),但實踐中各地建立的調處中心常常容易把自己當成調解主體,把主要精力放在調解上,在調解結果或協議上蓋章簽字,結果一方面會使調解協議的合法性存在問題,另一方面使中心分流、協調、督查、考核職能逐漸弱化,最后使大調解機制流于形式。
2、對鎮(街)垂直職能部門配合調處的考核較難。鎮(街)矛盾糾紛較大一塊屬于垂直行政職能部門的執法和調解,由于管理以及決定權在上級機關,往往出現參與執法和調解者無權,有權者不參與具體執法和調解,因此一些執法和調解行為較難溝通和到位,對一些糾紛的調處會出現推諉多于配合,使調解效果不理想;另一方面,鎮(街)一些工作尚需這些部門的支持,礙于情面對垂直職能部門的考核較難實施和到位。
3、大調解的人、財、物投入機制尚缺乏保障。構建大調解機制,使人民調解組織特別是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與110聯動調解,法庭勸導委托調解以及勞動矛盾調處聯動等調解量將大大增加,試點的廿三里街道表明街道調委會的調解量將增加一倍以上,目前一些鎮(街)以1-2名司法助理員為主體的人民調解組織無法承擔如此大的調解工作量。另外,目前的辦公、交通設施也均難適應工作需要。
4、單獨的考核獎勵機制尚未建立。構建大調解工作無論是流轉機制,增人機制,配合機制,調解責任機制都需要切實有力和非常適用的考核獎勵機制來保障,而且需要建立長效督查機制,否則大調解會流于形式。目前,對大調解實施考核的是信訪綜治全員責任制,單獨有效的考核機制尚欠缺。
5、面上工作的不平衡,影響大調解機制的效果。面上推開時鎮(街)進行照樣畫葫蘆,雖均建立了制度和各項機制,但由于一是培訓不夠,二是法院只設立4個基層法庭,城區部分街道無聯系法庭,三是2012年度綜治線試點工作較多,以及鎮(街)重視程度的不同等原因,推開后,少數鎮(街)運轉效果還不如人意。
(二)幾點建議
1、明確鎮(街)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在大調解機制中的地位作用。矛盾糾紛調處中心應明確為矛盾糾紛調處的牽頭協調機構,并應是有四個方面的職權:一是分流指派權;二是協調調度權;三是檢查督辦權;四是責任追究建議權。調處中心這四項權力真正行使好了,大調解機制才能真正運轉好。
2、加強對垂直職能單位的考核力度是大調解機制正常運行的重要保障。要在全面貫徹落實信訪、綜治(平安)全員責任制,加強對鎮(街)全員考核基礎上,重點抓好在鎮(街)垂直職能單位的考核,針對鎮(街)難以考核垂直職能單位的實際,建議由市綜治平安機構把檢查考核鎮(街)垂直職能單位調處和配合調處矛盾糾紛作為抓大調解機制的主要內容之一,象考核公布鎮(街)信訪、綜治末位干部工作員一樣,一個季度或半年一次,對少數在大調解機制中工作配合不力的垂直職能單位予以通報,并與年度考核職能單位的主管部門的平安綜治工作相結合,以此促進大調解機制中的相互配合,發揮大調解機制作用。
3、加大對構建大調解機制的人財物的投入。構建大調解機制需要增加鎮(街)人民調解委員會專職調解人員。建議我市試行雇員制,讓每個鎮(街)調委會雇用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調解經驗的人員2-4人不等,并在工作片、法院(庭)、派出所建立人民調解庭(室),確定與大調解聯動工作相適應的調解人員;其次,市和鎮(街)都要重視解決構建大調解機制所需的人員經費、辦公經費、培訓經費和特崗及獎勵經費,解決辦公場所和調解場所用房和辦公調解所需的電腦、一體機、攝影攝像和交通車輛等大調解工作必備設施。
4、建立有效的大調解考核監督機制。加大考核力度,有一個有權機構常年負責指導、監督考核。以人民調解獎勵機制和信訪綜治全員責任制為基礎,制訂好專門的大調解考核獎勵機制并認真付諸實施,以此提高各調解主體的積極性,實現其長效性。
5、繼續深化構建大調解機制工作,切實解決影響構建大調解機制存在的問題。2013年建議市綜治和平安機構一個鎮(街)一個鎮(街)抓督查,抓整改,抓落實,通過努力,使各鎮(街)的大調解機制切實發揮作用,并能長期堅持下去,為的平安和諧作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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