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資格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5 04: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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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資格

會計從業資格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提高我市會計工作水平和會計人員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和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適用本實施辦法。凡在青島市設立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

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二)出納;

(三)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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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提高統計人員的素質,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中承擔經常性政府統計調查任務的人員,必須取得統計從業資格,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

已取得統計員以上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人員,可免于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和申請,憑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直接從事統計工作。

第三條國家統計局領導和管理全國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第四條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實施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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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第26號令)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適用本辦法。

凡在本省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公司、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二)出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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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提高統計人員的素質,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中承擔經常性政府統計調查任務的人員,必須取得統計從業資格,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

已取得統計員以上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人員,可免于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和申請,憑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直接從事統計工作。

第三條國家統計局領導和管理全國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第四條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實施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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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通知

市屬各單位、各區縣財政局:

根據《會計法》和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對2009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安排如下:

一、考試科目和時間

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

考試時間安排如下: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2009年3月21日9:0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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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適用本辦法。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二)出納;

(三)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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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局統計從業資格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提高統計人員的素質,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中承擔經常性政府統計調查任務的人員,必須取得統計從業資格,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

已取得統計員以上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人員,可免于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和申請,憑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直接從事統計工作。

第三條國家統計局領導和管理全國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第四條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實施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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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提高統計人員的素質,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下列人員,應當具備統計從業資格,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

(一)在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國家統計局派出的各級調查隊中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二)在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部門中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

(三)鄉鎮統計員;

(四)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中承擔經常性統計任務的人員。

第三條已取得統計員以上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人員,可免于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和申請,憑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直接從事統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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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提高統計人員的素質,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下列人員,應當具備統計從業資格,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

(一)在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國家統計局派出的各級調查隊中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

(二)在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部門中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

(三)鄉鎮統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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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提高統計人員的素質,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中承擔經常性政府統計調查任務的人員,必須取得統計從業資格,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

已取得統計員以上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人員,可免于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和申請,憑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直接從事統計工作。

第三條國家統計局領導和管理全國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第四條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實施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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