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業態從業者勞動權益保障思考

時間:2022-03-17 11: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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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業態從業者勞動權益保障思考

摘要:互聯網的發展帶來整個社會的勞動方式的轉變,新業態從業人數越來越多,而勞動法的修訂卻遠遠跟不上社會的發展和變遷。新業態從業者的就業具有靈活性、自主性、多樣性等突出特點,同時,也面臨法律關系的復雜性和權益保護的困難性。結合實踐中存在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難以認定從業人員與用工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從業風險高以及相關部門監管不完善等困境,提出了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規范用工單位與從業人員的法律關系、加大社會保障機制的覆蓋面、完善政府部門的監管等法律意見,以期在當前互聯網經濟下新業態從業者的勞動權益能受到更好的保護。

關鍵詞:互聯網;新業態從業者;勞動法;權益保護

一、引言

互聯網經濟的蓬勃發展,催生了淘寶、美團、餓了嗎等平臺類軟件的出現,這些平臺類軟件在豐富人們的生活方式、提高生活質量的同時,也改變著傳統的勞動用工方式和就業方式,新業態從業者隨之產生,如外賣小哥、專車司機、網絡主播等。隨著社會的發展,這些新業態從業者的數量不斷增加,隨之而來的涉及他們合法權益的糾紛也呈逐年上升趨勢,運用法律對其進行保護已經迫在眉睫。2018年5月,累計接單1573次、累計繳納了3696元保障費的某網約車平臺代駕司機王燦在湖南發生交通事故意外去世,隨后其家屬發現,該平臺此前承諾的最高120萬元的意外身故保險“縮水”成了1萬元。同年12月,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佛山滴滴司機被劫殺案作出判決,對犯搶劫罪、故意殺人罪的被告人李某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5000元,案件成功告破后被害人家屬表示,雖然犯罪人已經得到應有懲罰,但是滴滴作為平臺方也需要對此事承擔一定責任。目前,我國通過互聯網平臺提供服務的網約工人數約為7000萬;到2020年,這一數字預計將超過1億,其中全職人員約為2000萬人[1]。王燦等人的遭遇并不是孤例,由于所從事的工作特點,這些新業態從業者大多奔波在路上,遭遇意外傷害的可能性較高。如果意外發生,像王燦這樣的新業態從業者能否享受工傷待遇?互聯網平臺是否要承擔相應責任?其合法權益能否得到保障?這都需要全社會進一步來思考。

二、新業態從業者的特點

(一)就業的靈活性與自主性。新業態從業者的組成多種多樣,人員流動頻繁,就業形式靈活多樣。他們中既有在校學生、在職人員兼職,也有人員做全職;他們的職業有網約車司機、快遞員、外賣員等。其就業的靈活性與自主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人員選任和去留的靈活性。對于新業態從業者來說,如外賣員、快遞員等,并沒有較高的入職門檻,也無過多的教育背景要求,只要身體健康、有能力使用一些配送工具即可勝任這份工作。根據工作的需要,新業態從業者既可兼職,亦可全職,相對于傳統企業職工,他們的去留也更加容易,流動更加頻繁。第二,選擇的自主性。面對市場上各種有用工需求的企業,新業態從業者具有更多的選擇空間和自主權。他們可以選擇全職或兼職工作,也可以對工作的時間和地點自由選擇,甚至還可以選擇在多個用工單位工作,具有較大的自主性。(二)工作的多樣性。面對客戶的多群性需求,新業態從業者能夠發揮其能動性積極應對,從而更好地適應社會的發展和競爭的要求。他們在工作的方式、地點以及時間上有以下顯著特點:第一,工作方式、方法的多樣性。就拿外賣送餐員舉例,不同的客戶有不同的需求,一些客戶追求高品質的服務,于是高端外賣送餐員就應運而生,他們不同于那些大街小巷常見的電動車外賣送餐員,而是大都駕駛著汽車配送餐食,這就為他們在滿足客戶需求的同時又增加了自身的競爭力。第二,工作時間、地點的多樣性。為了滿足客戶的多樣性需求,很多企業不再拘泥于傳統的打卡上班。一些互聯網企業,允許勞動者在家辦公,只要完成所規定的任務即可;另一些互聯網企業,通過平臺任務,由勞動者自主認領,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2]。多種多樣的工作時間和形式在滿足消費者需求的同時,也給新業態從業者的工作帶來了便利,他們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時間,從而大大提升了工作效率。(三)法律關系的復雜性與權益保護的困難性。新業態從業者就業的靈活性和工作的多樣性給自身和消費者帶來了便利,但他們與用工單位之間法律關系的不明確也使得自身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護。首先,新業態從業者的就業靈活性較高,他們中既有全職人員亦有兼職人員,既有長期從業者又有短期從業者,加之他們的工作方式及工作時間與傳統行業又有很大的區別,所以新業態從業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的關系較為復雜,這對新業態從業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也產生了不利影響。其次,新業態從業者就業門檻低,人員結構較為復雜,教育背景參差不齊,甚至不少新業態從業者連最基本的九年義務教育都未接受過,從而使得他們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相對淡薄,與用工單位亂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甚至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時有發生,導致其與用工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難以認定,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也就無法有效地使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此外,新業態從業者的受教育水平不同,選擇的維權手段也不盡相同。有不少新業態從業者選擇了放棄維權,甚至還有極少數人選擇用違法的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從而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加劇了社會的不穩定性。所以解決新業態從業者權益保護的問題刻不容緩。

三、新業態從業者合法權益保護現存困境

隨著新業態從業者人數的不斷增加,許多問題和矛盾也隨之顯現,其中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矛盾最為尖銳;但是新業態從業者合法權益保護現存困境不僅僅只體現在與用工單位的矛盾上,還體現在法律法規不健全、社會保障體系不全面、從業者法律意識淡薄等方面。(一)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我國現行勞動法制定于1994年,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僅有2009年和2018年兩次修改。這兩次修改對法治事業的進步具有重大意義,但仍不足以滿足社會變化以及勞動方式變化的需要,現實中仍存在許多問題尚無法通過相關的法律法規解決。目前我國的勞動法律法規和相關企業管理制度仍舊建立在大工業時代傳統單位制生產關系之上,在勞動法框架下的靈活就業僅有非全日制、勞務派遣等用工模式;勞動管理制度不適應跨行業、跨區域、流動性強等復雜用工模式[3]。正是由于相應的法律法規未能順應時展的要求,及時地進行完善,從而導致實踐中存在不少用工單位利用法律的漏洞去侵犯新業態從業者合法權益的現象。(二)從業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難以界定。首先,由于就業靈活性、工作多樣性等特點,使得從業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難以認定。目前,我國現行勞動法并未對這種新型的勞動關系做出明確的相關規定,對于工作時間的區分也僅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并未對這種多樣性工作時間加以規定,故在適用法律、認定法律關系上難以具體應用。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缺乏統一的法律規范來界定新業態從業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的關系,從而導致類似案件在不同法院的判決中產生不同的判決結果。例如,《胡宗偉與宜昌溪旭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①中認為,外賣配送員胡宗偉與溪旭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認定理由如下:胡宗偉與溪旭公司之間沒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由于外賣配送員對上下班時間和工作量的選擇具有自主性,所以其與用人單位之間也不存在人身依附和嚴格的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二者之間未形成勞動關系。但是,《光鑫與山西權泰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②中認為,作為外賣配送員的原告光鑫與用工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并且對被告提出的外賣配送員對上下班時間和工作量的選擇具有自主性的辯解理由不予采信。其次,新業態從業者的教育背景參差不齊,自身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較為淡薄,在實踐中不與用工單位簽訂相關合同的現象屢見不鮮。正是由于缺乏合同等書面證明材料,這給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的法律關系認定又增加了一重障礙。最后,由于相關法律法規未得到及時的完善,這就給一些不良企業得以“鉆法律的空子”的機會,違法轉包、層層分包等現象時有發生,這對新業態從業者與企業之間法律關系的認定也是十分不利的。(三)社會保障機制不全面。新業態從業者與企業之間不簽訂相關合同的現象頻發,給了一些用工單位可乘之機。由于缺失書面證明文件,難以認定法律關系,這些用工單位就有不給從業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托詞。我國規定了“五險一金”的保障制度,但勞動者在享受這項待遇時都需要以與用工單位有明確的勞動關系為基礎。而新業態從業者和用人單位之間,通常難以明確認定為有勞動關系,從而導致社會保障機制對于新業態從業者的覆蓋率遠低于對傳統勞動方式的勞動者的覆蓋率。據2018年全國總工會權益保障部對網約駕駛員、送餐員和快遞員這三類從業者的調查發現,三類從業者的參保情況較差:由平臺繳納社會保險的占9%,其他企業繳納的占24%,兩者合計占三分之一;另有三分之一的從業者由自己通過城鄉居民養老醫療保險、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等渠道繳納;還有三分之一完全沒有參保。(四)從業者勞動風險高于傳統行業。外賣員、快遞員為了保障配送時效而造成安全事故,直播帶貨的主播因熬夜直播導致猝死,類似的新聞事件時常發生。我們不難看出對于新業態從業者而言,其勞動風險遠高于傳統行業。其靈活的工作時間和不固定的工作場所在為其帶來便利和效率的同時也大大增加了安全隱患。加之對于新業態從業者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一旦發生安全事故,這些從業者將會處于一個孤立無援的境地。他們既沒有辦法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又無法得到社會保障機制的幫助。所以新業態從業者的勞動安全問題越來越成為影響相關行業整體發展的重要問題。(五)從業者維權意識不足。新業態從業者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是導致他們缺乏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的最主要原因。在這些人員中,有的勞動者未與企業簽訂相關合同,從而不利于維護其自身權益;有的即使意識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需要得到維護,也可能由于受其教育水平的局限不知道該采用何種手段來進行維護;更有甚者,可能會選擇錯誤的方式維權,導致自己從“被害者”轉變為“施害者”。因此,只有提高新業態從業者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才能切實有效的保障這些新興產業更好地發展。(六)相關單位監管不完善。一方面,由于相關法律法規并未與社會發展的需要相匹配,相關單位即使想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管也因為沒有法律依據而無從下手,更有甚者還以沒有法律的規定來逃避監管責任。對于相關新業態,我國勞動法并未像對于傳統企業一樣規定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勞務)合同,所以相關單位在監管時就處于“無法可依”的窘境。另一方面,互聯網等相關平臺對于新業態從業者“以罰代管”現象屢見不鮮,這更是進一步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生活中,我們經常會看到一些送餐員闖搶紅燈、超速騎行等行為,其實他們也知道要遵守交通法規,也知道騎車要相互禮讓,但是受送餐時效性的約束,如未在規定時間送達,有可能會收到差評被平臺扣錢,一整天的努力就付諸東流了[4]。而相關監管單位由于缺少法律依據,對于這種現象也難以進行規制。所以只有明確相關單位的監管責任,才能更好地履行監管職責,從而更好地保障新業態從業者的合法權益。

四、互聯網經濟下新業態從業者勞動權益保障的完善建議

(一)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體系。無規矩不成方圓。只有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體系才是保障新業態從業者合法勞動權益的最主要手段。同時,要增強立法的靈活性,使得法律法規既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又不會因為頻繁變動而損害法律的權威性?;ヂ摼W背景下的用工關系淡化了傳統用工關系中勞動者的“從屬性”色彩,勞動者選擇的“自主性”得到了強化。為順應現下勞動關系靈活化的轉變,制度也需要做出相應的改革。因此,應當適時修改勞動法,增加勞動法在管理、規制勞動關系時的彈性[5]。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體系,不僅有利于統一法院的裁判標準,維護司法公信力;還可以更好地滿足多種多樣的新業態從業者的權益保護需求,體現國家對新興產業的保護與扶持,更是對科學立法的生動詮釋。(二)規范新業態從業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規范新業態從業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最主要的措施就是督促企業與勞動者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或者法律文書。通過簽訂相關的法律文書,一是可督促企業履行相應的合同義務,從而保障新業態從業者的合法權益;二是在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時,相應的法律文書可作為相關的證據材料來維護其自身的合法權益,以減輕勞動者的舉證壓力,不用再為難以證明其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勞務)關系而擔憂,大大提升了訴訟勝率,從而更好地保護了新業態從業者的勞動權益。(三)增加社會保障制度對新業態從業者的保護。社會保障機制對于勞動者權益保障具有積極的意義?;ヂ摼W時代背景下的工作方式具有復雜性、多樣性的特點,越來越多的人選擇靈活就業,社會保障機制也應隨著形勢變化有所調整。很多新業態從業者的勞動風險遠高于傳統行業從業者的勞動風險,在他們發生安全事故時,社會保障機制可作為其“安全網”來保障這些新業態從業者不至于處于孤立無援的境地,避免選擇用極端的方式保護自身;同時,良好的社會保障制度還能增加新業態從業者的就業信心,增強其對用人單位的歸屬感、責任感。因此,只有不斷增加社會保障機制對新業態從業者的保護,才能更好地維護社會的穩定,促進新興行業的發展。(四)提高新業態從業者的法律意識。新業態從業者大多學歷較低,法律意識較為缺乏,往往在其權益受到損害時也不知應當如何維護自身權益,所以提高新業態從業者的法律意識、增強其運用合法手段維權的能力是非常有必要的。首先,相關部門應當積極開展普法宣傳和普法教育,并且開辦相關的普法講座,組織勞動者學習法律知識,同時當新業態從業者的權益受到損害時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其次,勞動者應當意識到法律才是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最有力的武器,積極參與相關的普法活動,主動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做到知法、學法、懂法、用法。當自身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應懂得及時保存相關證據,必要時積極向勞動行政監察部門檢舉,同時學會合理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如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6]。(五)發揮工會在保護新業態從業者勞動權益中的積極作用。2018年10月22日,王滬寧在中國工會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中強調,中國工會的基本職責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7]。工會作為維護勞動者權益的第一道保障,不僅應當代表新業態從業者去維護他們的合法勞動權益,同時還應當積極履行工會保護勞動者的職責。首先,工會應當樹立創新型思維,主動深入了解新業態從業者在勞動過程中所遇到的困難,積極承擔起維護勞動者權益的職責,主動幫助勞動者解決困難,成為勞動者與企業之間就矛盾沖突溝通的橋梁。其次,工會應當做到與時俱進,積極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及時了解相關政策法規的變動,在維護勞動者權益的同時緊緊跟上時代的步伐,使維權的方式方法與現行法律規范相協調。最后,應允許新業態從業者加入工會,享受工會無差別待遇,受工會保護,在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時工會能幫助勞動者積極維權[8]。(六)完善政府有關部門對相關新業態的監管。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監管對于維護新業態從業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以網約工為例,網約工依賴互聯網而生,有別于傳統的“公司+員工”工作模式,且相關法律法規具有一定滯后性,相關部門要意識到網約工合法權益保障的重要性,及時更新監督管理理念,做好網約工權益保障工作[9]。首先,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履職,深入了解新業態從業者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所遇到的困難,落實對新業態從業者合法權益的保障,拓寬社會保障體系的覆蓋面。其次,政府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的監管,對于個別企業“以罰代管”等錯誤手段堅決予以糾正和制止,同時督促企業主動與勞動者簽訂相關的合同,并對合同的簽訂情況定期進行檢查監督。最后,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積極為新業態從業者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時,也應簡化相應的申請流程或對勞動爭議頻發的某些行業提供專門的渠道予以幫助,從而提高維護勞動者權益的效率。

五、結語

互聯網的發展在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拉動了新興產業的就業,新業態從業者已經成為我國就業群體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對于提高就業率、推動國民經濟發展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對于新興產業,相關法律法規及配套設施的建設仍有待完善,新業態從業者自身的觀念、用工單位的觀念仍然需要轉變。新業態從業者需要認識到合法權益保護的重要性,只有更加重視對新業態從業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才能更好地鼓勵和推動相關產業的發展;只有更加重視對新業態從業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才能使社會更加和諧穩定、經濟更加健康發展??傊?,完善對新業態從業者勞動權益保障之路任重而道遠,制度、法律和人的思想觀念環環相扣,缺一不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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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楊曉揚.“網約工”模式下的勞動關系與權益保障[J].財訊周刊,2018(10):126-127.

[7]王滬寧在中國工會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致詞[EB/OL].(2018-10-22)[2020-09-25].

[8]牛方舟.群團改革背景下工會組織群眾性問題研究[D].濟南:山東大學,2019.

[9]陳洪娟.網約工勞動權益如何保障[J].人民論壇,2020(15):142-143.

作者:郭宇燕 王聰  單位:太原科技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