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費率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3 08: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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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費率市場化

一、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回顧

1988年平安保險公司成立以前,車險的條款費率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自己制定。2001年10月1日,保監會以廣東省為試點拉開了車險費率市場化的序幕。在局部的試點過程中,費率市場化取得了一定的經驗。

2003年1月1日,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施新的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車險條款和費率由各保險公司自主開發和厘定,原統頒條款(包括使用統頒條款費率打折的產品)即日起廢止。但在全面市場化的推行過程中遇到了諸多的問題。

2006年,進行了新一輪的車險條款費率改革,并在同一年推出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這一輪的條款費率改革主要是由保險行業協會統一制定基本險條款和費率,將基本險條款分為A、B、C三款,并厘定相應的費率,各家保險公司只能從這三款條款費率中進行選擇并執行,但附加險的條款費率還是由各家保險公司自己制定。2007年,保險行業協會對常見的附加險條款費率也進行了統頒,保監會出臺了“限折令”,規定各家保險公司出具的車險保單最低折扣不能低于七折,從而進一步加強了費率的統一性。

2007年8月,平安保險公司根據其建立了多年的電話直銷平臺積累的直銷業務,經過保監會的批準率先推出了電話直銷費率,費率市場化改革又向前邁進了一步。

費率市場化對于有一定的業務規模、市場網點覆蓋較廣、在市場上運行比較成熟的經營主體顯現出的優勢是顯而易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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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費率市場化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了新的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費率改革是在市場呼聲日益高漲,保險入世承諾,新的《保險法》修改的背景下實施的。舊的車險費率管理制度缺乏差異性,不能滿足各層次消費者的保險需求;保險公司既不需要創新發展,也不需要考慮風險控制,保險業務增長也是粗放型的增長。改革后,車險費率由保險公司自主制定,有利于促進競爭,有利于車險產品和服務創新,有利于車險經營水平提高。通過幾個月的市場運行,市場反映出一些有利的和不利的情況,值得大家分析和思考。

自2001年10月1日,中國保監會在廣東省實行車險費率由保險公司自主制定,監管部門審查備案試點開始,就拉開了占中國財產險市場半壁江山的車輛保險市場化定位的序幕。2003年1月1日全國范圍內實施新的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車輛保險條款和費率由各保險公司自主開發厘訂。2003年4月1日,為全面徹底推動車險新的管理制度順利實行,促進車險市場價格機制形成,中國保監會要求各產險公司報備的原統頒條款(包括使用統頒條款費率打折的產品)于4月1日起停用。至此,車險市場條款費率的使用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市場化運作。新的車險條款費率市場化變革,對車險市場乃至財產險市場的發展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任何一項改革都有其有利的和不利的兩個方面,筆者就車險市場運行的實際狀況,對其作進一步思考與分析。

一、車險費率市場化的有利因素

(一)市場化體現了人世承諾的監管要求

WTO的規則屬于國際公法的范疇,主要用于規范各國政府的行為,按照人世保險承諾,保險監管部門應進一步放權,真正把“不該管,管不了,管不好”的職能剝離出來,交由市場機制去規范。車險改革正是基于上述的背景下,以及多年來大一統的統頒條款產品科學含量低,銷售渠道以單純的“兩高一低”惡性競爭為手段所顯現出市場混亂的局面限制了車險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為使車險費率更加合理,體現費率公開的原則,更好地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監管部門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此次車險條款費率改革實質上是把條款、費率的制定由政府行為轉變為企業行為,改革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即停止統頒條款;把條款費率的制定權交給各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負責制定條款費率,并報保監會審批;保險公司各分支機構經總公司授權,可對條款費率進行微調,報所在地保監辦審批;經審批后的條款、費率須向社會公布后方可使用。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統一的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使不同的風險、不同地區的消費者支付同樣的保險費,不僅缺乏科學性,而且限制了保險公司開發新險種的積極性。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對《保險法》的修訂案,規定:“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這樣從法律上明確了監管部門對保險產品管理的職責范圍,把產品的開發和研制權交給保險公司。鼓勵其根據市場狀況和社會公眾對保險產品需求的反饋信息,研制新的、有市場針對性的產品,拓寬保險保障領域,逐步實現了與國際接軌的保險監管思路。

(二)促進了產品技術含量和服務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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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費率協議持久性分析論文

內容摘要:車險費率協議是在車險費率改革及保險市場化進程中形成的,在寡頭市場結構下,車險費率協議的持久性值得懷疑。由競爭模型可以看出,價格與邊際成本的巨大差額,可能引發各保險公司之間的“欺騙”。車險費率協議可能會扭曲財產保險價格信號、降低市場效率。

關鍵詞:寡頭市場費率協議競爭模型市場效率

盡管車險費率改革作為一項保險制度改革不同于車險價格改革,但它畢竟是圍繞車險價格這一市場的核心要素展開的,而且必將帶來車險價格的競爭.盡管車險費率管理體制改革不同于市場化,但此項改革畢竟有助于加速車險市場化進程的步伐。為了防止車險“價格大戰”,盡量降低改革對車險市場乃至整個保險市場的“負面”影響,維護保險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各地財產保險公司紛紛組織起來,簽訂車險費率協議。然而,車險費率協議不可能持續下去,更不能給各保險公司提供一個公平競爭和合作的平臺,把車險市場真正導入一個有序持續的發展道路。

車險費率協議的形成

我國保險業雖然具備了競爭性市場的基本特征,但總體上看仍然屬于寡頭市場,這是車險費率協議形成的市場背景。

首先,車險市場的競爭主體的寡頭特征明顯。盡管目前有幾十家財產保險公司,2004年保險市場集中度有較大幅度下降,但人保、平安財產兩家產險公司的市場占有率仍在60%以上,加上太保財產,三家公司的市場占有率仍然在70%以上。因此,中國保險市場屬于典型的寡頭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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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費率市場化分析論文

摘要:我國機動車輛保險的條款與費率在2003年月1月1日以前,一直由政府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各保險企業嚴格執行,這種嚴格管制的做法帶來許多弊端。實際上,車險費率市場化可以改變嚴格管制帶來的種種不足之處,可以促進保險產品的多元化發展而且有助于保險市場的有序、健康發展。但是,通過對保險市場運行狀況的考察,可以看出車險費率市場化不能做到一步到位。因此,目前我國保險市場尚不成熟,尚不具備費率市場化的全部條件。

關鍵詞:車險費率;償付能力;費率市場化

機動車輛保險一直以來都是保險市場的龍頭險種,占有很大的比重,根據2006年中國保險市場年報顯示,機動車輛保險占2006年財產險業務的70.1%。機動車輛保險的一舉一動都對保險市場產生著重大的影響:機動車輛保險的發展直接影響到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機動車輛保險的改革也直接影響保險市場的運行,并關系到其它險種的改革。費率市場化是歷史發展的必然,同時,市場化不能一蹴而就,循序漸進才能取得改革的成功,任何急功進利的做法都是不理性的。車險費率改革問題一直以來都是我國保險業界的熱點問題,筆者就車險費率市場化的進程、市場化的意義、市場化的條件等問題略談拙見,并提出有關市場化的幾點想法。

一、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回顧

1988年平安保險公司成立以前,車險的條款費率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自己制定。2001年10月1日,保監會以廣東省為試點拉開了車險費率市場化的序幕。在局部的試點過程中,費率市場化取得了一定的經驗。

2003年1月1日,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施新的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車險條款和費率由各保險公司自主開發和厘定,原統頒條款(包括使用統頒條款費率打折的產品)即日起廢止。但在全面市場化的推行過程中遇到了諸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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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車險費率分析管理論文

摘要:我國機動車輛保險的條款與費率在2003年月1月1日以前,一直由政府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各保險企業嚴格執行,這種嚴格管制的做法帶來許多弊端。實際上,車險費率市場化可以改變嚴格管制帶來的種種不足之處,可以促進保險產品的多元化發展而且有助于保險市場的有序、健康發展。但是,通過對保險市場運行狀況的考察,可以看出車險費率市場化不能做到一步到位。因此,目前我國保險市場尚不成熟,尚不具備費率市場化的全部條件。

關鍵詞:車險費率;償付能力;費率市場化

機動車輛保險一直以來都是保險市場的龍頭險種,占有很大的比重,根據2006年中國保險市場年報顯示,機動車輛保險占2006年財產險業務的70.1%。機動車輛保險的一舉一動都對保險市場產生著重大的影響:機動車輛保險的發展直接影響到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機動車輛保險的改革也直接影響保險市場的運行,并關系到其它險種的改革。費率市場化是歷史發展的必然,同時,市場化不能一蹴而就,循序漸進才能取得改革的成功,任何急功進利的做法都是不理性的。車險費率改革問題一直以來都是我國保險業界的熱點問題,筆者就車險費率市場化的進程、市場化的意義、市場化的條件等問題略談拙見,并提出有關市場化的幾點想法。

一、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回顧

1988年平安保險公司成立以前,車險的條款費率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自己制定。2001年10月1日,保監會以廣東省為試點拉開了車險費率市場化的序幕。在局部的試點過程中,費率市場化取得了一定的經驗。

2003年1月1日,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施新的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車險條款和費率由各保險公司自主開發和厘定,原統頒條款(包括使用統頒條款費率打折的產品)即日起廢止。但在全面市場化的推行過程中遇到了諸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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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費率市場化論文

摘要:我國機動車輛保險的條款與費率在2003年月1月1日以前,一直由政府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各保險企業嚴格執行,這種嚴格管制的做法帶來許多弊端。實際上,車險費率市場化可以改變嚴格管制帶來的種種不足之處,可以促進保險產品的多元化發展而且有助于保險市場的有序、健康發展。但是,通過對保險市場運行狀況的考察,可以看出車險費率市場化不能做到一步到位。因此,目前我國保險市場尚不成熟,尚不具備費率市場化的全部條件。

關鍵詞:車險費率;償付能力;費率市場化

機動車輛保險一直以來都是保險市場的龍頭險種,占有很大的比重,根據2006年中國保險市場年報顯示,機動車輛保險占2006年財產險業務的70.1%。機動車輛保險的一舉一動都對保險市場產生著重大的影響:機動車輛保險的發展直接影響到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機動車輛保險的改革也直接影響保險市場的運行,并關系到其它險種的改革。費率市場化是歷史發展的必然,同時,市場化不能一蹴而就,循序漸進才能取得改革的成功,任何急功進利的做法都是不理性的。車險費率改革問題一直以來都是我國保險業界的熱點問題,筆者就車險費率市場化的進程、市場化的意義、市場化的條件等問題略談拙見,并提出有關市場化的幾點想法。

一、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回顧

1988年平安保險公司成立以前,車險的條款費率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自己制定。2001年10月1日,保監會以廣東省為試點拉開了車險費率市場化的序幕。在局部的試點過程中,費率市場化取得了一定的經驗。

2003年1月1日,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施新的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車險條款和費率由各保險公司自主開發和厘定,原統頒條款(包括使用統頒條款費率打折的產品)即日起廢止。但在全面市場化的推行過程中遇到了諸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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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費率市場利弊管理論文

內容提要: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了新的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費率改革是在市場呼聲日益高漲,保險入世承諾,新的《保險法》修改的背景下實施的。舊的車險費率管理制度缺乏差異性,不能滿足各層次消費者的保險需求;保險公司既不需要創新發展,也不需要考慮風險控制,保險業務增長也是粗放型的增長。改革后,車險費率由保險公司自主制定,有利于促進競爭,有利于車險產品和服務創新,有利于車險經營水平提高。通過幾個月的市場運行,市場反映出一些有利的和不利的情況,值得大家分析和思考。

自2001年10月1日,中國保監會在廣東省實行車險費率由保險公司自主制定,監管部門審查備案試點開始,就拉開了占中國財產險市場半壁江山的車輛保險市場化定位的序幕。2003年1月1日全國范圍內實施新的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車輛保險條款和費率由各保險公司自主開發厘訂。2003年4月1日,為全面徹底推動車險新的管理制度順利實行,促進車險市場價格機制形成,中國保監會要求各產險公司報備的原統頒條款(包括使用統頒條款費率打折的產品)于4月1日起停用。至此,車險市場條款費率的使用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市場化運作。新的車險條款費率市場化變革,對車險市場乃至財產險市場的發展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任何一項改革都有其有利的和不利的兩個方面,筆者就車險市場運行的實際狀況,對其作進一步思考與分析。

一、車險費率市場化的有利因素

(一)市場化體現了人世承諾的監管要求

WTO的規則屬于國際公法的范疇,主要用于規范各國政府的行為,按照人世保險承諾,保險監管部門應進一步放權,真正把“不該管,管不了,管不好”的職能剝離出來,交由市場機制去規范。車險改革正是基于上述的背景下,以及多年來大一統的統頒條款產品科學含量低,銷售渠道以單純的“兩高一低”惡性競爭為手段所顯現出市場混亂的局面限制了車險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為使車險費率更加合理,體現費率公開的原則,更好地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監管部門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此次車險條款費率改革實質上是把條款、費率的制定由政府行為轉變為企業行為,改革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即停止統頒條款;把條款費率的制定權交給各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負責制定條款費率,并報保監會審批;保險公司各分支機構經總公司授權,可對條款費率進行微調,報所在地保監辦審批;經審批后的條款、費率須向社會公布后方可使用。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統一的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使不同的風險、不同地區的消費者支付同樣的保險費,不僅缺乏科學性,而且限制了保險公司開發新險種的積極性。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對《保險法》的修訂案,規定:“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這樣從法律上明確了監管部門對保險產品管理的職責范圍,把產品的開發和研制權交給保險公司。鼓勵其根據市場狀況和社會公眾對保險產品需求的反饋信息,研制新的、有市場針對性的產品,拓寬保險保障領域,逐步實現了與國際接軌的保險監管思路。

(二)促進了產品技術含量和服務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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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費率市場化分析論文

一、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回顧

1988年平安保險公司成立以前,車險的條款費率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自己制定。2001年10月1日,保監會以廣東省為試點拉開了車險費率市場化的序幕。在局部的試點過程中,費率市場化取得了一定的經驗。

2003年1月1日,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施新的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車險條款和費率由各保險公司自主開發和厘定,原統頒條款(包括使用統頒條款費率打折的產品)即日起廢止。但在全面市場化的推行過程中遇到了諸多的問題。

2006年,進行了新一輪的車險條款費率改革,并在同一年推出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這一輪的條款費率改革主要是由保險行業協會統一制定基本險條款和費率,將基本險條款分為A、B、C三款,并厘定相應的費率,各家保險公司只能從這三款條款費率中進行選擇并執行,但附加險的條款費率還是由各家保險公司自己制定。2007年,保險行業協會對常見的附加險條款費率也進行了統頒,保監會出臺了“限折令”,規定各家保險公司出具的車險保單最低折扣不能低于七折,從而進一步加強了費率的統一性。

2007年8月,平安保險公司根據其建立了多年的電話直銷平臺積累的直銷業務,經過保監會的批準率先推出了電話直銷費率,費率市場化改革又向前邁進了一步。

費率市場化對于有一定的業務規模、市場網點覆蓋較廣、在市場上運行比較成熟的經營主體顯現出的優勢是顯而易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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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費率改革建議論文

我國商業保險主要險種的基本費率歷來由保險監管部門制定和監管。特別是機動車輛保險,更是實行全國統一頒布的條款和費率規章。這對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起到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日趨成熟和完善,監管部門統一制定車險費率的做法也帶來一系列弊端和問題。

1.管制費率缺乏彈性,不利于市場機制和價值規律的發揮。日趨完善的保險市場要求市場機制和價值規律得到充分發揮,這是我國保險業進一步發展的基礎,而嚴格的費率管制使保險產品的價格既不能反映市場價值,根據市場規律靈敏調節供求,又不能使相當比例的車主享受到合適價位的服務,同時也不利于市場主體之間的規范競爭。相反,“高返還,高手續費、低費率”等惡意競爭屢禁不止,從根本上影響保險業的發展。

2.不利于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和共同發展。費率層層報批和統一管制的方式,使保險市場主體不能充分發揮主動性,根據市場變化和需求情況,實施全方位經營策略。同時保險費率變動的時滯性,往往使保險公司坐失“商機”。

3.不利于保險經紀人的發展。保險經紀人是保險市場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對推動保險業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中介市場發展滯后,是我國保險業與國際保險業主要差距之一。而嚴格的費率管制,不利于保險經紀人的成長和發展。因為保險經紀人主要靠為客戶提供各種投保方案而生存的,而統一不變的費率使經紀人大大縮小了發展空間。

4.統一管制的費率,使費率體系機械、單一,不適應市場需求,不利于保險業務發展。現行機動車保險費率全國統一,過于簡單、機械。不但對全國各地地理、氣候、道路等風險差異不能充分考慮,而且對其他風險要素也欠考慮。這使有的險種市場需求高,保險公司不愿經營;有的險種保險公司積極性高,市場無需求。

車險費率改革目前在業內還存在不少爭議,對此,政府監管部門應全面考慮,慎重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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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費率市場化的作用論文

摘要:我國機動車輛保險的條款與費率在2003年月1月1日以前,一直由政府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各保險企業嚴格執行,這種嚴格管制的做法帶來許多弊端。實際上,車險費率市場化可以改變嚴格管制帶來的種種不足之處,可以促進保險產品的多元化發展而且有助于保險市場的有序、健康發展。但是,通過對保險市場運行狀況的考察,可以看出車險費率市場化不能做到一步到位。因此,目前我國保險市場尚不成熟,尚不具備費率市場化的全部條件。

關鍵詞:車險費率;償付能力;費率市場化

機動車輛保險一直以來都是保險市場的龍頭險種,占有很大的比重,根據2006年中國保險市場年報顯示,機動車輛保險占2006年財產險業務的70.1%。機動車輛保險的一舉一動都對保險市場產生著重大的影響:機動車輛保險的發展直接影響到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機動車輛保險的改革也直接影響保險市場的運行,并關系到其它險種的改革。費率市場化是歷史發展的必然,同時,市場化不能一蹴而就,循序漸進才能取得改革的成功,任何急功進利的做法都是不理性的。車險費率改革問題一直以來都是我國保險業界的熱點問題,筆者就車險費率市場化的進程、市場化的意義、市場化的條件等問題略談拙見,并提出有關市場化的幾點想法。

一、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回顧

1988年平安保險公司成立以前,車險的條款費率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自己制定。2001年10月1日,保監會以廣東省為試點拉開了車險費率市場化的序幕。在局部的試點過程中,費率市場化取得了一定的經驗。

2003年1月1日,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施新的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車險條款和費率由各保險公司自主開發和厘定,原統頒條款(包括使用統頒條款費率打折的產品)即日起廢止。但在全面市場化的推行過程中遇到了諸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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