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6 21: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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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WTO與財政支農
一、討論現實問題要防止意識形態化
前不久,我們針對中國加入WTO以后的三農問題開了會,研討一旦加入WTO,我們的農民問題會怎么樣,農村和農業經濟怎么應對。那個會是請國家各部門搞政策研究的人參加,幾乎未請院校搞規范研究的人參加。因為純粹搞理論的研究人員容易把現實問題的討論意識形態化。
從99年4月份中美加入WTO談判以來,理論界關于WTO的討論似乎很難深入下去,人們想當然的將WTO和改革開放劃了等號,由于中國改革開放已經被二十年發展過程證明為高度正確。因此,在這種具有“政治正確”的話語之下,誰要是提出不同意見,誰似乎就有反對改革開放的嫌疑。所以關于WTO問題討論很難深入下去,學術界談了兩年,似乎都在談利呀弊呀,利大于弊還是弊大于利。其實,發展中國家的農民、農村、農業在國際化大背景下,普遍受到沖擊、挑戰,農村經濟凋敝,小農破產、大量流離失所,是形成城市貧民窟的主要來源,已經被近十多年的國際經驗所充分證明。人們之所以不愿意說,是受制約于這種話語:加入WTO是改革開放,認為利大于弊,機遇大于挑戰,就是贊成改革開放;如果認為加入WTO弊大于利,挑戰大于機遇,可能就有政治上不正確的嫌疑。
有鑒于此,希望今天討論財政支農這么具體的話題,能夠避免這個不良傾向,不要把本來復雜的現實問題意識形態化,意識形態化實際就是簡單化,簡單化地討論社會主義、到底姓資姓社,或者改革還是不改革,這些一旦意識形態化以后,討論就很難深入。所以在我發表意見以前,要強調我們討論的問題是個現實問題,跟意識形態沒有關系,跟政治問題沒有關系,也跟院校的教授們的理論沒有關系,我們關注的就是現實問題。
二、什么叫財政支農?
一般而言,財政投資主要是公共品領域,那么財政投資公共品能否對應投入農業,就要看農業本身是否具有公共品的性質,這個道理是清楚的。
透析WTO法中的沖突規則
內容提要:沖突規則的作用在于決定哪些國際法規范應優先適用。但是,《WTO協定》本身沒有包含處理WTO法與其他國際法之間關系的一般沖突條款,但又不能機械地適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0條,且難以有國際公法的沖突規則適用的空間。DSU第3.2和19.2條根本不構成一條沖突規則,而是作為對WTO涵蓋協定的過于寬泛的解釋的一種制約或限制。處理WTO法與其他國際法之間關系的沖突規則隱含在DSU第7.1、7.2、11和19.1條的規定之中。從上述沖突規則可推斷,WTO形成一個相對封閉的爭端解決法律適用系統,從而排除了實體的其他國際法規則的適用。
《WTO協定》對WTO法與其他國際法的關系很少涉及,它沒有包含明確規定其與已經存在的其他國際法之間關系的一般沖突條款。由此產生了一些相應的問題,其中有,如果遇到WTO規則與其他國際法規則存在沖突,能否適用國際公法中的沖突規則,比如后法規則和特別法規則解決可能的沖突;WTO法,尤其是《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DSU)中有沒有隱含一些處理這類可能的沖突的規則;如果有,哪些DSU條款隱含這類沖突規則,以及這些沖突規則是否排除了其他國際法在WTO爭端解決中的適用,等等。這些問題的研究在WTO法中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一、WTO法中明確規定的沖突規則為數不多
沖突規則的作用在于決定哪些國際法規范(除了反映強行法的規范)應優先適用。如果規則的沖突缺乏明確的規則指導,將減少法律的確定性和可預測性。如果一項條約的規定與另一條約的規定之間存在沖突,關于哪項規定應優先適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以下簡稱“維也納公約”)第30條規定了一些指導。該條規定涉及同一事項和相同當事國的條約之間沖突的一個主要的規則是:條約中專門調整與其他條約沖突的具體規定(即沖突條款)必須得到尊重;[1]也就說,如果WTO法中對其與其他國際法之間關系已經作出明確的規定,就必須按照此類沖突規則處理。
但是,《WTO協定》本身對其與其他國際法之間的沖突很少涉及。[2]它沒有明確規定它優先于或者不減損先前存在的其他公約或國際協定。[3]WTO法中明確規定WTO法與其他國際法之間關系的沖突條款或包含沖突規則的規定大致有:關于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聯合國憲章》的GATT1994第21.3條[4]和關于其他保護知識產權公約的《TRIPS協定》第2.2條,[5]某些有關爭端解決的規定,[6]區域貿易安排,[7]以及《WTO與IMF關系的宣言》等。[8]
在WTO爭端解決判例中,阿根廷-紡織品和服裝案是一個可以用來說明WTO法與其他國際法之間關系的明確的沖突規則的例子。在該案中,上訴機構審查了專家組認定的違反了GATT1994第8條的一項百分之三的統計稅,是否可以借助于阿根廷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簽訂的諒解備忘錄,對阿根廷實行的據稱沖突的義務予以免除。上訴機構評估了IMF備忘錄是否與GATT規則沖突,以及在發生沖突的情況下哪個應優先。上訴機構認為,阿根廷并沒有證明其與IMF的諒解備忘錄的規定與GATT1994之間存在不可調和的沖突。[9]即使有沖突,上訴機構認為,“《IMF與WTO之間的協定》,《WTO與IMF關系的宣言》或者《關于一致性的宣言》中都沒有規定……可證明一個成員方對IMF的義務應優先于GATT1994第8條下的義務的結論。[10]上訴機構還認為,僅《WTO與IMF關系的宣言》——構成了《WTO最后文件》一部分的一個部長級會議的決定,而不構成WTO涵蓋協定的一部分——規定了WTO與IMF之間的法律關系。該宣言包含一個以GATT規則為準的明確的沖突規則:關于貨物貿易,WTO與IMF規則之間的關系應繼續由GATT1947的規定管轄,這意味著,只有在這些與IMF有關的措施條款中規定的例外可用于為違反GATT辯解。以這個沖突規則為根據,上訴機構認為,由于在GATT1994本身中,GATT1994第8條下找不到與IMF有關的例外,獨立的IMF規則如爭論中的備忘錄,不能證明阿根廷違反GATT1994第8條是合理的。[11]
論WTO內多邊投資利弊
【內容提要】是否在WTO內談判制定新的綜合性的投資規則,爭議頗多。主要爭議在于分析歐盟、非政府組織和發展中國家的立場,依據若干客觀標準總結在WTO體系內進行多邊投資規則談判的利與弊,其有利之處在于廣泛的國際社會參與、彌補現行雙邊投資條約的不足、保持相互依存關系的平衡等,其弊端在于WTO的投資規則難于與現行區域投資協定保持一致,發展中國家政府能力較弱等。但總的說來利大于弊。
【摘要題】WTO法制專欄
【英文摘要】WhethertodraftnewinvestmentregulationsthroughnegotiationsintheWTOremainsaboneofcontention.ThepaperexaminestherespectivepositionsoftheEuropeanUnion,NGOsandthedevelopingcountries.ThenitdiscussestheadvantagesanddisadvantagesinWTO''''smulti-partynegotiationsoninvestmentregulations.Broaderinternationalparticipation,improvementofthecurrentbi-partyinvestmentagreementsandbalanceofinterdependencearebelievedtobetheadvantageswhiletheunconformityofWTO''''sinvestmentregulationswiththecurrentregionalinvestmentaccordsisadisadvantage.Thepaperholdsthattheadvantagesoutweighthedisadvantages.
【關鍵詞】多邊投資規則/WTO/OECD/MAI
multi-partyinvestmentregulations/WTO/OECD/MAI
【正文】
WTO規則政府論文
WTO規則:政府是主要的法律義務人
于安主持人李詠
WTO是關于政府貿易管理活動的規則
主持人: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步伐越來越近,國內很多人呼吁要早做準備,那么WTO的法律規則究竟是什么性質的規范?它所規范的主體究竟是誰,是政府還是貿易商?
于安:WTO的規范主要是關于政府怎樣管理貿易的,而不是講貿易商之間應當怎樣進行貿易活動和怎樣進行交易。對政府規范的主要內容是,第一,減少和逐步消除貿易壁壘。對于允許存在的貿易壁壘,以什么方式使用它們;第二,禁止和消除貿易歧視。對于有歧視內容的政府措施如何處理,對于可能出現的貿易歧視措施如何防范?,F在進行的關于中國入世的多邊談判文件,主要是涉及上述內容的。政府做不好準備,我們國家就不能很好地迎對WTO。
從法律的角度來講WTO,從權利義務的角度看待WTO,法律義務主要是由政府承擔的,比如說我們的政府需要遵守承諾來降低關稅,開放國內的市場,保護知識產權,要按照有關協定來對待外國的投資和進行外匯管制。而對貿易商來講,它會獲得權利,這些權利主要是對政府的權利。比如國內貿易商會在入世后幾年里普遍地獲得對外貿易的權利;除了實體上的權利之外還有程序上的權利,比如提起對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訴訟權利。最后,從法律上來講,承擔責任的是政府,而不是貿易商。比如在WTO的爭端解決機制(DSB),提起爭議的只能是政府,被提起的爭議也是政府,原告、被告都是政府,而不是貿易商。在WTO的規則里,政府是主要的義務人,因此政府必須首先要做好法律上的準備。
WTO義務履行論文
一、行政機關實施中國承諾履行的WTO義務程序和內容
在程序上,中國完成所有的入世法律程序成為正式成員后,才發生作為一種法律義務履行承諾的效果,包括法律法規的修改、補充等工作。
在內容上,行政機關在中國入世生效以后履行相關義務的根據,首先是中國入世的法律文件,因為這些法律文件專門是對中國寫的,規定了中國履行WTO協定的具體權利義務。中國成為WTO成員的根據是《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第12條,該條規定申請者按照“它與WTO議定的條件”加入該協定。這里說的法律文件是指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議定書》和《工作組織的協定》及其附件。附件1是多邊貿易有關的協定,包括貨物貿易協定,服務貿易協定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等,附件2是關于爭端解決的規則和程序的諒解,附件3是貿易政策審查機制。
二、行政機關實施WTO義務的范圍
首先,受到WTO相關文件約束的行政活動范圍,是有關和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和外匯管制的所有措施,包括中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國務院的部門行政規章和有權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行政規章、各級各類政府和政府部門制定的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決定、命令,以及執行上述抽象行政行為的所有具體行政行為。例如上述所有抽象行政行為都要受到透明度規則的約束,沒有經過公布程序的抽象行政行為不得適用;執行上述抽象行政行為的具體行政行為都要按照統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實施,當事人享有提起司法審查的權利。
其次,受到WTO相關文件約束的行政部門,是采取上述行政措施的所有政府部門,涉及到現有行政部門的90%以上。如此大面積的部門參與,重要原因是管理服務貿易的需要。政府管理貨物貿易涉及的政府部門數量上相對少一些,原因是國家管理對外貨物貿易主要依靠邊境措施,涉及的政府部門以海關、商品檢驗、外貿為多。服務貿易的部門大約有149種,分為商務、通訊、建筑、分銷、教育、環境、金融、健康、旅游、娛樂和運輸等部門。中國承諾開放的部門相當廣泛,涉及這些領域的政府部門都負有履行中國相關義務的責任。
淺議WTO對企業的影響
當前,大家在研究加入WTO對企業的影響時,注意力大多集中在對產業的沖擊上。這個問題當然是重要的。隨著關稅的降低,配額等數量限制措施的消除,政府對企業補貼的取消,以及服務業對外資的開放,某些企業的確會受到一定的沖擊。研究如何在過渡期內進行調整,以適應市場經濟的環境,這是非常必要的。
但沖擊是暫時的,是針對某些企業,特別是受到政府高度保護的企業的。事實上,在我們將要加入的WTO中,企業面臨的是怎樣的一種經營環境,才是我們最應該進行研究的。因為企業只有了解了這一點,才能確定企業長遠的發展目標,預見企業經營的結果,也才能充分發揮企業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作用。這正如外出旅行的人,只有知道了當地的冷暖晴雨,才能確定如何穿衣帶傘。
實踐中,很多企業,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企業,并沒有完全了解WTO將帶來什么,主要原因是因為WTO規則很復雜,企業難以產生興趣,也難以熟悉。例如,很多企業都不知道,WTO這一法律體制不僅給他們帶來了很多商業利益,而且為他們創設了很多權利。本文即試圖對這兩個方面作一介紹。同時,本文還對企業在WTO中的作用和企業將面臨的挑戰進行了簡要的分析。最后,本文結合具體的協議,就WTO對企業的影響進行了具體的分析和介紹。
一、企業可以從WTO中獲得的利益
WTO是一個以規則為基礎的體制,其目標就是保持市場開放,為企業營造一個自由、非歧視、可預見、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環境。WTO的一切活動,無論是主持貿易談判還是進行貿易政策審議,都是圍繞這個目標展開的。各國政府經過談判,改善了市場準入的環境,使企業可以把這些貿易減讓轉化為貿易機會。
1、給貨物和服務的出口商帶來的利益
淺析WTO環保運作缺失
提要近年來,國際貿易中環境保護的介入已成為90年代世界經濟發展的新特點。在處理貿易與環境關系問題上,世貿組織的環保條款被越來越多地引用,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發達國家對“環保例外權”的過分強調形成了對發展中國家的貿易壁壘;WTO中的若干基本原則也因發達國家對環保條款斷章取義的援引而未能真正貫徹執行,針對上述WTO環保條款實際運作中的缺失,本文作了較為深入的探討,旨在引導發展中國家增強自身環保意識,努力提高環保水平,充分利用多邊貿易體制,維護本國的正當貿易利益,以適應國際貿易的新趨勢。
關鍵詞世貿組織環保條款
90年代,伴隨著全球范圍內日益高漲的環保潮流,國際貿易也被打上了深重的環保烙印,世界貿易組織(WTO)作為主管世界貿易的多邊機構對環境與貿易的關系作了概括,指出:“各參加方為了保護和維持環境的需要,為了實現持續發展的目標,各方通過在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上所處的地位和需要相符合的方式來增強達此目標的手段。”這一思想原則也體現在世貿組織的相關協議中,我們稱之為環保條款。但在實際運作中,這一原則并未真正得以實現,一方面是由于WTO對貿易與環境關系所做的僅是一般性的、粗略的概括,缺乏明確的約束性規范,更重要的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在經濟發展、技術水平等方面存在的諸多差異使環境與貿易問題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一定的沖突和矛盾,發展中國家的貿易由此受到不利的影響,認真研究世貿組織的環保條款及其在實際運作中的缺失,對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發展的新形勢下維護正當的貿易利益、實現經濟的持續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if!supportLists]-->一、<!--[endif]-->世貿組織的環保條款
WTO是GATT和烏拉圭回合談判的一項重要成果,也是GATT運作47年后的一次飛躍,其中的環保條款仍以GATT中第20條“一般例外”中的(b)款和(g)款為基礎。根據該條規定,“只要不對情況相同的締約方構成武斷的或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或“不對國際貿易隱蔽的限制”,任何締約方都有權采取“保障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即(b)款]和“與國內限制生產與消費的措施有效配合,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天然資源的有關措施”[即(g)款]。
新修訂的《貿易技術壁壘協議》、《衛生與植物檢驗措施協議》以及《服務貿易總協定》都依照GATT第20條的“一般例外”條款的基本原則賦予各國為保護環境而采取措施的合法性。如《技術貿易壁壘協議》中規定:“不得阻止任何成員方按其合理的水平采取為保護人類和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的必需的措施”?!缎l生與植物檢驗措施協議》甚至更進一步,其第5條第7款引入了“預防原則”,即在成員方當時找不到足夠的“科學依據”以判斷所采取的保護措施的“必要”程度時,可以在“得到的有關資料的基礎上臨時地采取衛生或植物檢疫措施?!?/p>
實施WTO規則論文
國家執法部門與實施WTO規則
中國法學會WTO研究會副會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于安
主持人提示:
歷史往往有意無意間忽略了過程,而把瞬間變成了永恒。世人將會永遠記住2001年11月10日這一天!接受并在中國國內實施WTO協定,將使中國在法律上成為實行貿易自由規則的國家。這一變化,不但將使中國的市場經濟體制有了新的發展方向和內容,而且要求國家執法職能通過進行相應的調整,以保證中國的入世承諾得以正確實現。國家執法部門如何履行中國承諾的WTO義務?本刊特別約請WTO專家于安教授進行撰文。作者根據WTO協定和中國的承諾,闡述了我國執法部門實施WTO規則的范圍,并提出實施WTO規則的重點是執法部門采取的普遍性措施,中心是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
適應和實施WTO規則的基本認識
WTO法律規則是體現貿易自由化要求的多邊規則。通過參與經濟全球化和實行貿易自由化,以繼續推進經濟增長和社會進步實現發展目標,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出發點。履行WTO相關規則的法律義務,不僅需要在經濟和貿易管理上按照貿易自由化規則的要求更新經濟結構、經濟體制和經濟機制,而且需要發揮國家執法部門的職能,為貿易自由化規則在中國國內的實施提供秩序保障和法律公正。
淺析WTO對工業影響
從“復關”到“入世”,中國產業界一直在關注著進入這個多邊貿易體制后,中國產業所面臨的挑戰和帶來的機遇。,總體看來,隨著這個進程的拖延,認為機遇大于挑戰的人逐漸有所增加(當然這主要是從中國產業的中長期發展的角度看待這個問題)。這種增加主要是基于近年來中國自主降低關稅和引進競爭機制使國內一些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得到明顯的提高。同時也意識到中國一旦加入世貿,短期內無疑將使國內產業面臨巨大的競爭壓力。有關人士認為,將會有七大領域受到沖擊,包括電訊。商業。農業。金融。保險。證券和諸如汽車。電子。石化等產業領域。其中以機械。化工。鋼鐵及玻璃業等行業所受的壓力最大,在外資進入后一些企業將加速倒閉,不排除國內產業出現合并的可能。而一些高科技。電訊及金融行業,則會為加強競爭力而選擇與外資合作,估計屆時資金將會流向這些優質的行業。
一、加入WTO對申國產業的影響
當然,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將加速推動國有企業改革,使其更快邁向市場化,所以就中長期而言,其影響將是正面的。在為中國經濟持續穩定發展帶來歷史性機遇的同時,它也對中國許多產業的發展帶來了一些嚴峻的挑戰。隨著關稅的降低,國內商品的價格優勢將會逐漸消失,同時由于技術與管理水平與發達國家存在的差距,也會對經濟發展帶來負面的影響。首先,以往那些嚴重重復建設的行業和企業在市場開放后,會受到市場競爭機制更加嚴厲的懲罰,預計相當一部分企業要重新選擇發展方向,還有一部分企業會被淘汰。其次,由于中國高科技產業的發展起步較晚,不少行業和產業還是空白,如果我們不盡快發展,國外企業就有可能長驅直入地搶先占領市場。最后,加入WTD以降低關稅為主要代價,中國目前一些質次價高的產品會更快地被淘汰,而這樣的產品又多集中在就業較為集中的傳統產業。具體到工業領域,加入WID對不同產業的影響會各不相同,其中,既有受益的企業,也有炮受沖擊的行業。
總體分析看,短期內勞動密集型和資源型企業將會受益,但在目前“通貨緊縮”形勢下受益的空間有限。如輕工。工藝。食品。家用電器。中低附加值機電等產業可保留或獲得一定發展機遇。有些以出口為主的企業無疑會獲得較大的發展空間。
二、WTO與中國紡織工業
加入WTO,對紡織業的影響可能是雙向的。我國是最大的紡織服裝出口國,紡織業特別是化纖行業深受西方國家各種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限制。加入WTO,紡織品貿易自由化將使我國紡織服裝企業深受其惠。特別是到2005年全面取消配額,我國紡織服裝業將可以進一步擴大出口,有人測算,屆時在歐美市場的份額可以從現在的15%上升到30%。但是客觀他講,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后,對紡織業的影響可能是雙向的。
淺析WTO投資談判利與弊
【內容提要】是否在WTO內談判制定新的綜合性的投資規則,爭議頗多。主要爭議在于分析歐盟、非政府組織和發展中國家的立場,依據若干客觀標準總結在WTO體系內進行多邊投資規則談判的利與弊,其有利之處在于廣泛的國際社會參與、彌補現行雙邊投資條約的不足、保持相互依存關系的平衡等,其弊端在于WTO的投資規則難于與現行區域投資協定保持1致,發展中國家政府能力較弱等。但總的說來利大于弊。
【摘要題】WTO法制專欄
【英文摘要】WhethertodraftnewinvestmentregulationsthroughnegotiationsintheWTOremainsaboneofcontention.ThepaperexaminestherespectivepositionsoftheEuropeanUnion,NGOsandthedevelopingcountries.ThenitdiscussestheadvantagesanddisadvantagesinWTO''''smulti-partynegotiationsoninvestmentregulations.Broaderinternationalparticipation,improvementofthecurrentbi-partyinvestmentagreementsandbalanceofinterdependencearebelievedtobetheadvantageswhiletheunconformityofWTO''''sinvestmentregulationswiththecurrentregionalinvestmentaccordsisadisadvantage.Thepaperholdsthattheadvantagesoutweighthedisadvantages.
【關鍵詞】多邊投資規則/WTO/OECD/MAI
multi-partyinvestmentregulations/WTO/OECD/MAI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