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權益論文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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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權益論文

民營企業(yè)合法權益保護論文

一、問題的提出

改革開放以來,民營經濟不斷發(fā)展壯大,對國民經濟的貢獻日益增強,而其權益保護的問題也日漸突出,影響到民營經濟可持續(xù)發(fā)展。為了解當前南昌市民營企業(yè)合法權益保護的狀況,找出存在的問題并尋求解決的方法和途徑。本課題組和南昌市工商聯于2005年10月20~30日對南昌民營經濟代表人士、民營企業(yè)家分別進行問卷調查,共發(fā)放調查問卷155份,回收有效問卷124份。多數受訪者認為南昌民營企業(yè)的發(fā)展環(huán)境大有改善,對發(fā)展的前景有信心,同時也指出了存在的問題。

二、民營企業(yè)權益保護的現狀分析

(一)民營企業(yè)權益保護的現狀

本次調查問及“您在過去一年中是否感覺到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過侵害”時,答“是”占34.62%,答“否”占47.12%,答“不知道”占18.27%。當問及“在投資經營過程中,您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法律保障”時,答“能”只占9.43%,答“不能”占15.09%,答“基本能”占75.47%。調查表明,隨著民營企業(yè)在發(fā)展當地經濟中作用的提高,民營企業(yè)合法權益的保護問題日益受地方政府關注,但侵占民營企業(yè)合法權益的現象仍存在。當前,我國民營企業(yè)與國有企業(yè)、外資企業(yè)相比,其賴以生存的生產要素還不能完全由市場進行配置,有些政府官員仍習慣沿用傳統思維指導市場經濟,因而其合法權益不時受到侵犯。

(二)民營企業(y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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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合法權益維護論文

[論文關鍵詞]企業(yè)職工;維權;整體素質

[論文內容摘要]隨著現代企業(yè)制度的建立,企業(yè)的勞動關系由主要是職工與國家的關系轉變?yōu)橹饕锹毠づc企業(yè)的關系。這一重大變化,引發(fā)一些企業(yè)的勞動關系矛盾日益突出,本文就這工會組織如何從維權的角度提高職工整體素質,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展開探討。

勞動關系事關國家安危大局,隨著現代企業(yè)制度的建立,企業(yè)的勞動關系由主要是職工與國家的關系轉變?yōu)橹饕锹毠づc企業(yè)的關系。這一重大變化,引發(fā)一些企業(yè)的勞動關系矛盾日益突出,提高職工整體素質是新時期維權工作的迫切需要。

一、提高職工整體素質是新時期維權工作的迫切需要

勞動關系事關國家安危大局。提高職工素質與維權工作,這二者之間存在著一種相輔相成的關系,只有職工的整體素質提高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工作才有堅實的基礎;只有維護好職工的合法權益,才有利于職工整體素質的進一步提高。

從部分企業(yè)現狀看,一些企業(yè)無視《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存在著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和無視職工生命安全的問題。面對這些企業(yè)的侵權行為,許多職工不懂得如何利用法律武器據理力爭。這些情況說明,努力提高職工的法律素質已經成為工會維權工作的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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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論文

近年來,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fā)展,農業(yè)、農村、農民“三農”問題日漸突出,前任總理朱镕基和現任總理都坦誠最放心不下的就是“三農”問題。如何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成為眾所矚目的熱門話題。

筆者認為,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保險業(yè)同樣負有義不容辭的職責,在這方面應該有所作為。同時,如何開墾好這片尚待挖掘的處女地,也是保險業(yè)在新時期面臨的一個新課題。

農民工是推動中國社會經濟進步的巨大力量

在中國,“農民工”這個詞是近十幾年來才漸漸為人所耳熟能詳的。它的出現,是中國城鄉(xiāng)二元社會經濟格局的必然產物,同時也是推動中國社會政治經濟和改革不斷深入的巨大力量。

眾所周知,中國是個典型的農業(yè)國家,13億人口中,農業(yè)人口就占了9.3億。人口眾多,但耕地資源卻很少。據國土資源部公布的調查結果顯示,目前全國實際可耕地面積只有18.51億畝,人均只有1.43畝,只及世界人均耕地的40%左右。而且耕地面積還在以每年數千萬畝的速度減少,僅2002年耕地面積就減少了2529萬畝,2003年這一數字更是達到了3800多萬畝。由于人多地少,按照我國現有的耕作與經濟發(fā)展水平計算,農業(yè)剩余勞動力有2.7—3億之多。五個人干三個人的活,效率自然可想而知。隨著經濟的快速發(fā)展和國家在勞動用工制度、戶籍制度等方面的逐步放寬,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自然也就被解放了出來,開始離地離農,逐漸向城市第二、第三產業(yè)轉移。

另一方面,農業(yè)收益的下降及城鄉(xiāng)差距的不斷擴大,亦造成大量的農民爭相棄農從商。由于生產資料價格的不斷上漲和農副產品價格的持續(xù)走低,加上各種稅費過高,單純靠種田賺不到錢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資料表明,近年來,農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十分緩慢,2003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2622元,只有城鎮(zhèn)居民可支配收入8472元的1/3還不到。特別是1997年以來,農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已連續(xù)7年低于5%,年均增長4%,僅相當于同期城鎮(zhèn)居民收入年均增長幅度的一半。改革開放以來,城鄉(xiāng)收入差距不但沒有縮小,反而從1985年的1.72:1擴大到2002年的3.1:1,如果考慮到城市群體中所受到的各種福利,實際差距還要大,可能達到四倍、五倍甚至六倍,是世界上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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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保護買受人合法權益論文

內容提要

近年來,隨著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建立和快速發(fā)展,商品房預售作為一種新型房屋銷售制度應運而生。商品房預售俗稱“賣樓花”,相對于現房銷售而言,處于弱勢地位的買受人的合法權益更易遭受侵害。如虛假廣告、面積“縮水”、質量低劣等問題屢見不鮮,因此而引發(fā)的訴訟逐漸呈上升趨勢。為維護買受人的合法權益,筆者結合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從“五證”與預售合同效力的認定、“樓花”許諾與合同義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適用、計量規(guī)定與商品房面積“縮水”、質量缺陷與司法救濟五個方面,就買受人應注意的若干法律問題及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應如何進一步保護其合法權益,進行闡釋,使買受人在了解最新立法的基礎上更有力、更全面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也使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作到法制統一適用。

一、引言

安居樂業(yè),安居才能樂業(yè)。

自從詩圣杜甫發(fā)出“安得廣廈千萬間,大庇天下寒士俱歡顏”的感慨至今,有多少中國人為圓這個期盼已久的夢而苦苦追求著……以上海市為例:1979年人均住房面積僅4.2m2,住房困難的就達80萬戶,占市區(qū)總戶數的28%.直至1987年,上海居民中還有1.6萬戶居住在人均不足兩平方米的環(huán)境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鄉(xiāng)住宅建設進入了高速發(fā)展時期,1949年—1978年,城鎮(zhèn)年均住房竣工面積僅為1800萬m2,1980年突破了1億m2,1998年為4.75億m2,城鎮(zhèn)人均居住面積達到9.3m2,比1978年增加5.7m2.到20世紀末,市場機制已經在住房資源配置中開始發(fā)揮重要作用,基本形成了以個人產權為主體的住房產權結構,從新建住房看,個人購買商品房住宅的比例已經接近94%.現在,擁有一個舒適、優(yōu)美的“安樂窩”已成為現代人迫切而現實的愿望。

商品房銷售分為現房銷售和期房銷售。期房銷售即商品房預售,它是指房地產開發(fā)經營企業(yè)(簡稱“出賣人”)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由于我國房地產市場發(fā)育滯后,市場體系不完善,房地產法制不健全,針對現房銷售而言,商品房預售,使得買受人在簽訂合同時,只取得該商品房的期待權,而非實際上的所有權,只有待開發(fā)商將房屋建成竣工后交付給買受人,買受人才能享有現實的所有權及對房屋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因而,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買受人承擔了比現房銷售合同更大的風險。近幾年來,隨著購買商品房的增多,消費者對商品房銷售過程中的廣告不實、商品房面積“縮水”、質量隱患嚴重等方面的投訴越來越多,已成為廣大消費者投訴的熱點之一。為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我國繼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3年3月24日通過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并于6月1日起開始施行。該司法解釋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約定優(yōu)于法定、懲罰性賠償等原則,買受人可依法行使買賣合同的撤銷權、解除權,要求出賣人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承擔違約、修復及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等,從而凸顯了對廣大買受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下面,筆者試從以下幾個方面淺談一下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件中,對買受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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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合法權益意見分析論文

近期,一些人在報刊上發(fā)表文章,引用《憲法》第十三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和《憲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對房屋拆遷的合法性提出質疑,有人甚至提到了“違憲”的高度,大有叫停房屋拆遷之勢。筆者認為,這是極不妥當的。

首先,就事論事,《憲法》第十三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中關于“房屋”的保護,并不是保護房屋本身,而是保護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權。保護房屋與保護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權,有質的區(qū)別。如果法律保護房屋,這個房屋就不能拆除,包括它的所有人也不能拆除這個房屋。就目前我國的法律而言,只有列為重點文物保護對象的建筑物等極少數房屋,受法律保護不能拆除。而保護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權,則根據不同事項有不同的保護方法。房屋所有權的登記發(fā)證,是對房屋所有人權利的確認和保護;房屋的租賃、抵押登記和交易變更登記,是對房屋所有人權利變更和房屋所有人變更的確認和保護。而房屋拆遷是通過評估補償和提供安置措施來保護被拆遷人的房屋所有權,是基于房屋拆遷實際的一種特殊保護形式。至于《憲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是為防止執(zhí)法機關、執(zhí)法人員擅入民宅非法搜查而立,保護的是住宅內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

其次,目前我國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發(fā)展是第一要務,主要任務是集中力量發(fā)展社會生產力,實現國家工業(yè)化。要發(fā)展就避免不了新建建設項目,新建建設項目就避免不了房屋拆遷,不能因為個別地方在房屋拆遷中存在違法拆遷、侵害被拆遷人權益的事情而“因噎廢食”。建設的根本目的是以人為本,為人服務,為了提高和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這就決定了工廠、學校、醫(yī)院、商店、住宅等建設項目需要建在有人生活而不是荒無人煙的地方,城市和村鎮(zhèn)在建設和改造的過程中也不能只建新房而不拆除舊房,鐵路、公路也不能為了避開房屋拆遷而彎來彎去。一句話,該拆的,還得拆。叫停房屋拆遷,不利于經濟建設,不利于提高和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也無助于保護被拆遷人的權益。

第三,保護被拆遷人的權益,關健在于房屋拆遷是否依法進行,職能部門是否監(jiān)管有力,補償標準是否合法合理,安置措施是否及時落實,建設資金是否按時到位,法律救濟是否渠道暢通。只有嚴格而又有效的監(jiān)督管理措施,依法而又合理的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安全而又到位的拆遷和建設資金,暢通而又公正的法律救濟渠道,才能從根本上達到保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目的,才能在經濟建設和被拆遷人權益保護兩個方面取得雙贏效果。依法

目前,一些地方確實存在比較嚴重的違法拆遷問題,如個別地區(qū)至今還沒有出臺統一的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導致一個項目一個價,甚至拆遷人定價;個別單位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甚至規(guī)劃紅線尚未劃出、用地手續(xù)尚未批準,即行違法拆遷;有的在拆遷補償資金不足,安置措施不落實的情況下,匆匆拆遷,結果不僅拆遷中途停止,已拆戶長期在外過渡,建設項目也難以按時開工建設;有的地方實行評估公司總額承包,評估公司則降弄虛作假,降低補償費用,減少安置面積,通過損害被拆遷人的利益來增加自己的贏利,等等。

在房屋拆遷中,相對拆遷人而言,被拆遷人處于弱勢,是需要予以特別保護的群體。下面,就房屋拆遷中如何保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談幾點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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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漁業(yè)養(yǎng)殖者合法權益保護論文

1增強養(yǎng)殖者的法制觀念,依法規(guī)范養(yǎng)殖行為

為了促進養(yǎng)殖業(yè)的快速發(fā)展,減輕養(yǎng)殖者的負擔,增加漁民的收入,漁業(yè)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養(yǎng)殖者法律法規(guī)的培訓和指導,開展送法入戶活動,讓養(yǎng)殖者懂法、守法和依法養(yǎng)殖,強化養(yǎng)殖者的漁業(yè)安全生產意識;讓養(yǎng)殖者明白國家鼓勵發(fā)展養(yǎng)殖業(yè)的方針、政策和對水產養(yǎng)殖水域灘涂實行養(yǎng)殖證制度的重要性。只有持證養(yǎng)殖,合法權益才受法律保護。養(yǎng)殖權是養(yǎng)殖者依據法律規(guī)定在一定水域灘涂從事水生動植物養(yǎng)殖的權利,為了保護水域灘涂資源的可持續(xù)利用,養(yǎng)殖者在取得租賃、承包、使用養(yǎng)殖水體的養(yǎng)殖權時,應當簽定承包合同或養(yǎng)殖協議,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力、責任和義務,必要時可聘請律師代為辦理并進行公證,依法完善養(yǎng)殖措施,以有效規(guī)避養(yǎng)殖糾紛,減少麻煩,放手大膽地從事養(yǎng)殖生產。只有不斷提高養(yǎng)殖者的法律意識,使其熟知國家發(fā)展養(yǎng)殖漁業(yè)的政策,養(yǎng)殖者的合法權益才不會受到侵害。

2增強依法行政的責任心,努力創(chuàng)造良好的養(yǎng)殖環(huán)境]

漁業(yè)養(yǎng)殖環(huán)境的好壞直接影響著水產業(yè)的發(fā)展,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行使法律賦予自身的權力。堅持依法行政,執(zhí)法為民;堅持勤政清廉、親民安民富民;做養(yǎng)殖者維權的使者,不辜負漁民的期望。對國家確定的重點養(yǎng)殖水域要加強監(jiān)督檢查,加大執(zhí)法力度,利用廣播、電視、電影等媒體,宣傳大力發(fā)展養(yǎng)殖漁業(yè)的重要性,提高人們自覺尊重他人養(yǎng)殖權的法律觀念,對干擾養(yǎng)殖漁業(yè)生產秩序,偷捕、搶奪他人養(yǎng)殖水產品,破壞他人養(yǎng)殖水體、養(yǎng)殖設施造成他人損失的,要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決不姑息遷就,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對養(yǎng)殖水體造成的污染事故,要及時采取行政措施、法律措施、經濟措施,并按照《漁業(yè)污染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調查取證,核算損失,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法為養(yǎng)殖者挽回損失。努力維護良好的養(yǎng)殖環(huán)境和漁業(yè)生產秩序,真正體現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積極為養(yǎng)殖漁業(yè)的發(fā)展保駕護航。

3增強養(yǎng)殖者的技術水平,轉變養(yǎng)殖效益的增長方式

漁民的養(yǎng)殖效益提高了,才有推動養(yǎng)殖漁業(yè)快速發(fā)展的源動力,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科技扶持力度,對養(yǎng)殖大戶要定期開展技術培訓,抓點促面,帶動整體,發(fā)揮部門優(yōu)勢,把先進的養(yǎng)殖技術和管理模式送到漁民手中,強化高效漁業(yè)基地建設。抓住3個轉變不放松:即從產量速度型向質量效益型轉變;從無標生產向標準化生產轉變;從分散單一型向規(guī)模集約型轉變。讓養(yǎng)殖漁民從中受益,堅持以養(yǎng)為主,推廣生態(tài)養(yǎng)殖,指導養(yǎng)殖者科學防治魚病,禁止濫用藥物,影響水產品質量,以漁養(yǎng)水,以水養(yǎng)漁,優(yōu)化養(yǎng)殖結構,發(fā)展特色漁業(yè)、高效漁業(yè)、品牌漁業(yè),改變漁民傳統的養(yǎng)殖模式,在有條件的地區(qū)發(fā)展庭院漁業(yè)和日光溫室漁業(yè),全方位、多渠道轉變養(yǎng)殖效益的增長方式。4增強政策的穩(wěn)定性和連續(xù)性,提高養(yǎng)殖漁民市場化運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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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權益法律保護管理論文

論文關鍵詞:進城務工人員;社會弱勢群體;社會轉型

論文摘要:進城務工人員問題在我國的經濟和社會生活中已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客觀存在,進城務工人員在我國經濟建設中發(fā)揮的作用也是日益凸現。但是由于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時期,原有的落后的各種制度和觀念還沒有被徹底清除,新的體制還不夠完善,進城務工人員在進入城市的過程中,缺乏相應的制度認同、制度供應和城市主流經濟文化的接納,以及存在社會歧視性政策,必然會形成與城市主流生活格格不入的“另類”,成為社會轉型和體制轉軌期的社會弱勢群體。因此研究加強對進城務工人員合法權益的保護,是貫徹科學發(fā)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以及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的必然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1.進城務工人員權益遭受侵害的突出問題

1.1就業(yè)和崗位選擇受到限制,不能享受平等擇業(yè),盡管《勞動法》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有平等就業(yè)和選擇職業(yè)的權利”,但是許多單位在招聘職工時特別注明“限本地戶口”。所以進城務工人員只能選擇城市居民不愿從事的職業(yè)和崗位,那就是苦、臟、累、險的職業(yè)和崗位。

1.2亂收費現象時有發(fā)生,人身自由時遭威脅。孫志剛事件終結了我國強制性收容遣送制度的歷史,取而代之的是富有人性化的自愿救助制度。這個新制度的最大受益者是廣大的進城務工人員,他們再也不會為“暫住證”之類的規(guī)定而東躲西藏了,但還要交各種不合理的規(guī)費。進城務工人員要找工作,由于處于劣勢地位,其身份證件常常作為個條件被扣押,沒有證件或者不交證件,用人單位拒絕錄用,你奈何不了。更有甚者,你的人身自由也在用人單位的掌控之中。

1.3進城務工人員的工資經常被無故拖欠和惡意克扣。進城務工人員在辛勤工作之后,往往不能保證按時、足額地拿到自己應得的工資報酬,并且工資水平普遍很低,增長緩慢,而且被強迫加班加點,且不按規(guī)定支付加班工資.很多情況下,處于弱勢地位的進城務工人員無奈被迫超負荷工作,用人單位卻不按國家規(guī)定支付加班工資。因為超時超負荷加班造成進城務工人員工傷,甚至死亡的事件已經不是個案,某些行業(yè)屢屢發(fā)生此類事件,令人觸目驚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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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預售合法權益管理論文

內容提要:近年來,隨著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建立和快速發(fā)展,商品房預售作為一種新型房屋銷售制度應運而生。商品房預售俗稱“賣樓花”,相對于現房銷售而言,處于弱勢地位的買受人的合法權益更易遭受侵害。如虛假廣告、面積“縮水”、質量低劣等問題屢見不鮮,因此而引發(fā)的訴訟逐漸呈上升趨勢。為維護買受人的合法權益,筆者結合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從“五證”與預售合同效力的認定、“樓花”許諾與合同義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適用、計量規(guī)定與商品房面積“縮水”、質量缺陷與司法救濟五個方面,就買受人應注意的若干法律問題及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應如何進一步保護其合法權益,進行闡釋,使買受人在了解最新立法的基礎上更有力、更全面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也使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作到法制統一適用。

一、引言

安居樂業(yè),安居才能樂業(yè)。

自從詩圣杜甫發(fā)出“安得廣廈千萬間,大庇天下寒士俱歡顏”的感慨至今,有多少中國人為圓這個期盼已久的夢而苦苦追求著……以上海市為例:1979年人均住房面積僅4.2m2,住房困難的就達80萬戶,占市區(qū)總戶數的28%.直至1987年,上海居民中還有1.6萬戶居住在人均不足兩平方米的環(huán)境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鄉(xiāng)住宅建設進入了高速發(fā)展時期,1949年—1978年,城鎮(zhèn)年均住房竣工面積僅為1800萬m2,1980年突破了1億m2,1998年為4.75億m2,城鎮(zhèn)人均居住面積達到9.3m2,比1978年增加5.7m2.到20世紀末,市場機制已經在住房資源配置中開始發(fā)揮重要作用,基本形成了以個人產權為主體的住房產權結構,從新建住房看,個人購買商品房住宅的比例已經接近94%.現在,擁有一個舒適、優(yōu)美的“安樂窩”已成為現代人迫切而現實的愿望。

商品房銷售分為現房銷售和期房銷售。期房銷售即商品房預售,它是指房地產開發(fā)經營企業(yè)(簡稱“出賣人”)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由于我國房地產市場發(fā)育滯后,市場體系不完善,房地產法制不健全,針對現房銷售而言,商品房預售,使得買受人在簽訂合同時,只取得該商品房的期待權,而非實際上的所有權,只有待開發(fā)商將房屋建成竣工后交付給買受人,買受人才能享有現實的所有權及對房屋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因而,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買受人承擔了比現房銷售合同更大的風險。近幾年來,隨著購買商品房的增多,消費者對商品房銷售過程中的廣告不實、商品房面積“縮水”、質量隱患嚴重等方面的投訴越來越多,已成為廣大消費者投訴的熱點之一。為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我國繼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3年3月24日通過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并于6月1日起開始施行。該司法解釋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約定優(yōu)于法定、懲罰性賠償等原則,買受人可依法行使買賣合同的撤銷權、解除權,要求出賣人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承擔違約、修復及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等,從而凸顯了對廣大買受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下面,筆者試從以下幾個方面淺談一下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件中,對買受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問題。

二、“五證”與商品房預售合同效力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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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拆遷戶的合法權益分析論文

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戶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可尋求司法救助?!冻鞘蟹课莶疬w管理條例》第14條規(guī)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苯ㄔO部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guī)程》第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然而,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訴訟救濟在現實中能給被拆遷戶帶來多大的利益保障?司法部門在審理涉及拆遷糾紛的案件中面臨諸多法律困擾以及受到現實環(huán)境制約,從而處于一個比較尷尬的境地。行政訴訟的目的是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實際上,行政訴訟解決房屋拆遷裁決糾紛具有局限性和不徹底性。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只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而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基本不予審查。法院認定房屋拆遷裁決不合法只能判決撤銷并判令重作,由作出裁決的原行政機關處理,拆遷雙方的權益糾紛并不能在法院得到最終處理。如果法院判決撤銷行政裁決,就會造成行政案件終結、但民事糾紛仍未解決的局面;如果法院判決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就使行政裁決的最終解釋權仍然在行政機關,法院實質上不擁有最終解釋權,這是違背司法最終裁決權原則的。如果讓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就會給當事人造成許多麻煩,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不能及時解決,也加重了法院的工作負擔。

造成如此尷尬的局面是由于我國行政訴訟堅持合法性審查原則。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這就確定了我國行政訴訟不同于刑事訴訟、民事訴訟的一個特有的基本原則,即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原則。也就是說,目前我國人民法院原則上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不是對這類行為的合理性、適當性進行審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6條規(guī)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具體行政行為經人民法院審查合法,依法維持;如果不合法,全部違法的,全部撤銷;部分違法的,部分撤銷。關于撤銷后再作出任何具體的處理,原則上屬于行政機關職權范圍內的事情,由行政機關自行處理。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這就是說,人民法院僅對行政處罰這種行為才有變更權,而且必須是這種行政處罰運用嚴重不當,達到“顯失公正”的標準,才能變更??梢妼唧w行政行為的合法審查是原則,合理性審查是例外,合理性審查必須在很嚴格的條件下才可進行。

筆者以為,依照單一的合法性審查原則,不能有效地解決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案件。在審查原則上應針對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案件的特點,建立由合法性、合理性兩者相結合的審查原則體系,并賦予人民法院司法變更權。

一、確立合法性與合理性并重的審查原則體系

合法性審查可判斷一個行政行為是否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方式、內容、程序及權限活動,要求行政權力的存在、運用必須有法律、法規(guī)的依據,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合理性審查是判斷行政主體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是否客觀、適度、符合理性,合理性原則的判斷標準包括行為是否符合法的原則、行政目的等。合法性與合理性審查原則并不排斥,合法性原則要求行為符合實際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合理性原則要求行為符合法的內在精神,兩者是依法行政原則對行政主體行為提出的不同層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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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待遇原則與農民合法權益論文

[摘要]國民待遇原則作為不歧視原則的一個重要方面,在自由貿易條件下,國民內部一律平等,不能因差別有所歧視。基于國民待遇原則,為充分保障農民權益,以國民待遇為基礎的WTO法律體系不僅要求政府職能徹底轉變,而且農民的利益應加強保護。中國加入以國民待遇為基礎原則的WTO或許是一次機會,在推動保障農民權益方面,給農民兄弟一次歷史機遇。

[關鍵詞]國民待遇權益保障農民

TheResearchingonthePeasants''''LegalRights

ProtectionundertheNationalTreaty

_____FromTakingabouttheCaseCriminaloftheundergroundWaterdispute

CaoPeizhong,ZhouYan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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