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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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是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時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這部分納稅人由于未能達到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而被排斥在一般納稅人管理之外。納稅人主觀上欲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
二是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會計核算健全,能按時報送有關稅務資料,但企業產品(商品)的附加值較高,可抵扣稅款部分在企業的產品(商品)成本構成中所占比重較低,按一般納稅人征稅,實際稅負遠遠高于按小規模納稅人征稅的稅負,故企業會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征稅,不主動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有的即使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亦會采取多頭開戶、化整為零,以達到按小規模納稅人征稅的目的。
三是由于違規經營或其他原因被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而轉化的小規模納稅人。
四是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
二、當前小規模納稅人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
㈠、稅務機關內部管理方面。由于小規模納稅人征收方式的特殊性,稅務部門內部無論是政策制定還是稅收管理方面都沒能對小規模納稅人引起足夠的重視,對企業實際經營情況不了解或了解的不準確。在賬簿管理、發票管理、納稅申報等方面缺少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稅務稽查往往只側重于對一般納稅人的打擊,對小規模納稅人檢查缺乏檢查計劃,多局限于舉報案件的對象的檢查,且對舉報的納稅人實施檢查往往也由于賬證不全,取證困難而半途而廢,不進行深入的檢查,容易給一些不按章納稅的納稅人造成只要不給稅務機關取得證據,就可以免受偷稅處罰的意識。
㈡、賬簿管理方面。小規模納稅人雖然按稅務部門要求建立了賬簿,但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普遍殘缺不全,不能如實地反映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難以查帳。由于企業規模較小,一般單位為節約經營成本,很少聘請專職財務人員,而是聘請其他人員代賬,有的代賬會計兼管少則一兩家、多則四五家的財務工作,平時根本不到企業工作,往往只是月底做帳和月初納稅申報時才到企業,直接影響了賬簿的準確性與及時性,部分單位負責人亦不能及時地將有關結算手續傳遞,代賬人員為平衡會計科目,多采用現金等賬戶進行平衡,造成財務賬目混亂。
㈢、納稅申報方面。由于小規模納稅人經營手段的靈活性及現金的大額使用,使稅務部門對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稅收入缺乏有力的監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申報中存在銷售收入申報不實,多數單位僅就其開具發票部分進行了納稅申報,對不開票部分根本不申報或通過開具大頭小尾發票等手段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
㈣、普通發票管理。目前隨著稅務部門網絡化管理進度的加快,增值稅專用發票、“四小票”已基本納入網絡監控,并得到有效控制,但作為增值稅鏈條中重要的普通發票卻一直游離于監控之外。小規模納稅人在發票使用方面極不規范,不開、拒開、大頭小尾、違規開具現象相當嚴重。
三、完善小規模納稅人稅收政策及加強普通發票管理的設想
根據小規模納稅人經營特點及稅收管理的現狀,對小規模納稅人的政策和管理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調整、完善。
㈠、規范增值稅運行機制,逐步縮小小規模納稅人范圍。為保持增值稅“鏈條”的完整性,應逐步擴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比重,對小規模納稅人中除個體雙定戶外的其他納稅人一律按適用稅率征稅,并可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在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同時進行稅款抵扣權的審批。對于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并按時報送稅務資料的納稅人實行稅款抵扣制,按適用稅率征稅,取得的進項稅額可以申報抵扣。對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夠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的納稅人按適用稅率征稅,取消稅款抵扣權。這樣劃分有三點積極意義:一是統一稅法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小規模納稅轉一經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后不得再按小規模納稅人征稅,而對直接認定的一般納稅人或年審時發現由于偷稅等原因被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卻可按小規模納稅人征稅,糧食企業、成品油加油站一般納稅人的強制規定,加上最近出臺的新辦商貿企業輔導期管理方面的“先比對、后扣稅”的規定,在規范性文件的制訂上,單項規定太多,,而統一按適用稅率征稅,只在稅款抵扣權方面加以規定,可統一有關認定標準。二是體現稅負。一方面滿足小規模納稅人的經營需求,適度減少由于稅收政策的單項規定而制約企業的經營行為,另一方面真正體現增值稅稅種的設計理念,避免重復征稅和稅負不公。三是將建立健全賬簿并準確核算變為納稅人內在要求,進一步提高管理水平。為取得稅款抵扣權,企業必將按財務制度及稅法規定建立健全賬簿,在購貨時及時索取發票以抵扣稅款,發生銷售行為時亦會按章開具發票交由下道環節納稅人抵扣,稅務部門亦可根據納稅人要求加強業務輔導,一改進去在賬簿管理上,稅務部門一頭熱而納稅人漠視的現象,以保證增值稅“鏈條”的不斷,促進納稅人誠信納稅。
㈡、規范結算行為,加快信用制度建設。各級開戶銀行應認真落實《國務院現金管理暫行條例》,進一步加強現金管理,減少現金流量,對各單位的貨款結算應嚴格按照文件的規定執行。同時進一步加快我國的信用制度建設,開設公民的終身信用賬戶,改變現有現金交易習慣,通過銀行監控單位和個人的交易行為,便于稅務部門掌握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活動。
㈢、規范發票開具行為,建立“電子采集、網上核銷”制度,實現普通發票管理網絡化。
1、取消手寫版普通發票,采取稅控發票與定額發票相結合的辦法,將普通發票分為兩類,一類是個體有獎定額發票,僅限于較小規模的個體工商戶使用,其他單位和個人開具普通發票一律通過稅控開票機進行開具。積極研究消費者心理,采取形式活潑、趣味性強的方法,開展有獎發票的活動,增強公眾參與意識。通過有獎發票,使消費者逐步養成購物索票的習慣,促使納稅人銷售貨物都要開具發票。同時對不按照規定使用發票的納稅人要加大處罰力度,增加納稅人不開發票或違規使用發票的成本與風險。
2、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管理,建立企、事業單位、行政機關和社會團體統一代碼標識制度,各單位以此作為稅務登記號(納稅人)或單位的代碼號(非納稅人),標準計量部門應按月將有關信息傳送同級稅務機關。
篇2
1、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2、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
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條規定,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篇3
一是會計賬簿不真實,設立真假賬簿兩套,或者通過現金交易搞賬外經營,隱瞞收入。大部分商業企業以及陶瓷、煤炭等,尤其是機電、服裝、超市、維修等企業,大部分是通過現金交易,經營收入不入賬、資金賬外循環。
二是不按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薄,記帳不規范的問題較為突出。企業會計配備不符合規定,兼職會計或稅務會計的比例較高。有部分企業財務人員未取得資格證書,根本不具備會計的條件,業務不熟悉,會計核算業務水平較低,甚至是記流水賬,會計科目設置不齊全,魚目混珠,財務賬目混亂。
三是不按規定使用發票,不開、緩開、拒開或違規開具發票的現象比較嚴重。部分小規模納稅人通過收款收據代替發票、不開發票、開具大頭小尾發票等手段偷逃稅款,如果有大宗業務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則小規模納稅人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相互串通,以一般納稅人的名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一般納稅人非法抵扣進項稅額。
筆者針對以上問題,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加強對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征管:
一是要加強稅法宣傳。要利用電視、廣播、墻報、雜志、宣傳單、演講比賽或取得正式發票設獎等形式宣傳稅法有關知識,不斷提高全民納稅意識。
二是稅務部門要加強對小規模納稅人的日常管理。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納稅單位的財務進行檢查,從銀行賬戶入手,檢查其銀行賬及往來賬情況,通過納稅單位資金流量的變化,看其是否有隱瞞銷售收入的行為。及時掌握不同行業的各類經營指標和行業參數,便于進行橫向比較,分析其納稅人納稅申報資料數據,有針對性地進行納稅評估。
三是稅務稽查部門要加大對小規模納稅人的查處力度。對稅務日常管理和納稅評估中發現的疑點案件應及時轉送稽查部門,進一步實施檢查,一經查出有偷漏稅行為,應嚴格按《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篇4
“營改增”稅收負擔實證分析
一、前言
對于“營改增”后稅收的減少額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一般納稅人的納稅減少額,另一部分是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減少額。第一部分未來的減少額我們可以利用2009、2010、2011三年的海南省地稅調查問卷數據進行預測,而對于第二部分我們則要先對未來按營業稅征收的各行業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額進行預測,然后根據各行業營業稅稅率逆推出小規模納稅人的營業額,最后根據“營改增”后交通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減少額為0.087%*營業額,其他現代服務業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減少額為2.087%*營業額算出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減少額,從而預測出將來的納稅減少額=一般納稅人的納稅減少額+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減少額。
根據2009-2011年間我省地稅局、國稅局和財政廳聯合對成為改革企業的一般納稅人抽樣調查,得到數據見表1:
二、一般納稅人“營改增”后的稅收減少額
下面用spss20軟件對表1中的時間序列進行回歸分析,進而對“營改增”后的稅收減少額進行預測,分析結果如下:
從以上分析結果可知,相關系數 R Square=0.977,一般納稅人“營改增”后的稅收減少額與時間存在較強的線性關系;F=41.591,表明方程穩定性很好;T=6.449,說明自變量系數穩定性較好。由此,我們可以得出回歸方程如下:S=-1755.897+0.875T,其中S為稅收減少額,T為預測期的年份。回歸方程表明,海南省一般納稅企業“營改增”后,未來每過一年,其稅收減少額將增加0.875億元;到2015年時,將T=2015代入方程可得S=7.228億元。即海南省進行“營改增”后,2015年一般納稅人企業的納稅額將減少7.228億元。
三、小規模納稅人“營改增”后的稅收減少額
下面用spss20軟件對表4中的交通運輸業進行回歸分析,通過回歸分析可得出回歸方程為:A=-1073.303+0.535T。其中A為交通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所納營業稅,T為預測期的年份。從回歸方程可以看出,交通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每過一年,營業稅將增加0.535億元;到2015年時,將T=2015代入方程可得A=4.722億元,即2015年交通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的營業稅將為4.722億元。
同樣的道理,我們用spss20軟件對表4中的其他現代服務業進行回歸分析,分析結果得出,其回歸方程為:B=-1093.597+0.545T。其中B為其他現代服務業小規模納稅人所納營業稅,T為時間。從回歸方程可以看出,其他現代服務業小規模納稅人每過一年,營業稅將增加0.545億元;到2015年,將T=2015代入方程可得B=4.578億元,即在2015年其他現代服務業小規模納稅人的營業稅將為4.578億元。
要計算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減少額,我們可以先根據預測的應納營業稅額逆推出各行業的實際營業額,然后再計算其“營改增”后的稅收減少數額。通過以上對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營業稅的分析【2】,我們可以預測其“營改增”后,交通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2015年的營業額將為4.722/3%=157.400億元(營業額=營業稅/營業稅稅率),其他現代服務業小規模納稅人2015年的營業額將為4.578/5%=91.56億元(營業額=營業稅/營業稅稅率)。根據第一部分理論分析的結果和預測年份實際的營業額,我們可以算出2015年各試點行業小規模納稅人營改增后納稅減少額。交通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2015年的納稅減少額將為157.400*0.087%=0.14億元(交通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減少額=營業額*0.087%),其他現代服務業小規模納稅人2015年的納稅減少額將為91.56*2.087%=1.91億元(其他現代服務業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減少額=營業額*2.087%)。
四、結論
綜上分析,我們可以知道,“營改增”后對我省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的稅收負擔都有減輕作用,
但一般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下降的更大些,整體來看“營改增”后海南省2015年納稅減少額為7.228+0.14+1.91=9.278億元(稅收減少額=一般納稅人納稅減少額+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減少額)。因此在如此的稅收負擔下降的情況下,有利于企業的創新及轉型,更利于新一輪的經濟增長。
參考文獻:
篇5
【關鍵詞】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稅收籌劃
增值稅是以商品生產各個流通環節的增值額或提供勞務的增值額為征稅對象的一種流轉稅。
一、增值稅納稅人與應納稅額的計算
凡是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增值稅的納稅人。
按照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增值稅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制度,要求增值稅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并且能夠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但是,目前我國眾多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水平參差不齊,加上某些經營規模小的納稅人因其銷貨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對象多是最終消費者而無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了嚴格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增值稅暫行條例》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大小及會計核算健全與否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是指會計核算健全,且高于條例規定標準的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嚴格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制度,基本稅率為17%,一些關系國計民生的特殊貨物實行13%的優惠稅率。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一般納稅人的應納增值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會計核算不健全,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為3%,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征收率為3%)
條例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但是,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小規模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再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二、增值稅納稅人身份選擇的現有籌劃思路
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在征收管理、適用稅率以及應納稅額計算方法上有很大的不同。但在稅額計算中,銷售額的確定卻是一致的,即都是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那么對于同一涉稅事項,就會因為納稅人身份的不同,導致其稅負不一致。這就為利用納稅人身份變化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性。企業到底選擇哪種納稅人對自己更為有利呢?可用稅負平衡點判別法來進行籌劃。稅負平衡點判別法是指假設存在著一點,使得不同身份的納稅人在平衡點上應負擔的稅負是相等的。利用這一平衡點,納稅人可以將其實際稅負與該平衡點進行比較,從而制定有效的籌劃方案。目前,學者們的主要判別方法之一是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判別法。抵扣率,即是增值稅可抵扣金額占銷售額的比重,它也是影響納稅人稅負高低的一個因素。可以通過納稅人實際抵扣率與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進行比較,來選擇納稅人身份。
(一)不含稅價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判別法
假設可抵扣的購進項目占不含稅銷售額比重,即抵扣率為R,實際抵扣率為R*,則:R=購進項目金額÷銷售額
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銷售額×T1×(1-R)
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銷售額×T2
R=1-T2÷T1 (1)
結論:當R*=R時,則兩種納稅人的稅負相同;當R*>R時,則一般納稅人的稅負輕于小規模納稅人,應選擇一般納稅人;當R*
把一般納稅人的稅率與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代入(1),則當T1=17%,T2=3%,R=82.35%;T1=13%,T2=3%,R=76.92%。
(二)含稅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判別法
當納稅人提供的資料是含稅的銷售額和含稅的購進金額時,也可以根據平衡點原理求得含稅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
假設Y為含增值稅的銷售額,X為含增值稅的購進金額,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為R,實際抵扣率為R*,則
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Y/(1+T1)-X/(1+T1)〕×T1
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Y/(1+T2)×T2
〔Y/(1+T1)-X/(1+T1)〕×T1=Y/(1+T2)×T2
X=Y×(T1-T2)/T1×(1+T2)
含稅抵扣率R=(T1-T2)/T1×(1+T2) (2)
把一般納稅人的稅率與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代入(2),則當T1=17%,T2=3%,R=79.95%;T1=13%,T2=3%,R=74.68%。
三、問題的提出
根據以上方法,來看一個案例。
例1:某商店為小規模納稅人,2009年銷售額為70萬元(不含稅),進貨價為40萬元(不含稅)。當年應納增值稅額為:70萬×3%=2.1(萬元)。
根據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判別法可知:
R*=40÷70×100%=57.14%,小于平衡點值82.35%,作為小規模納稅人最好。若作為一般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為:(70-40)
×17%=5.1(萬元),因此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節稅5.1-2.1=3(萬元)。
但是,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真的是最佳選擇嗎?再分析一下不同身份納稅人的營業利潤:(假設無其它費用支出)
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營業利潤=70-40×(1+17%)-2.1
×(7%+3%)=22.99(萬元)
作為一般納稅人:營業利潤=70-40-5.1×(7%+3%)
=29.49(萬元)
本案例中,該商店作為一般納稅人比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稅負高,但所賺取的營業利潤卻更多,這是為什么呢?究其原因,是因為小規模納稅人不能進行進項抵扣,而使得抵扣鏈條中斷,進項轉出使得進貨成本增加,而降低了商店的營業利潤。
四、以盈利為目標的納稅人身份選擇的納稅籌劃
從納稅籌劃目標來看,減輕稅負是其基本目標,追求利潤最大化和追求企業價值最大化是它更高級的目標。因此,當低級目標與高級目標相矛盾的時候,應該以高級目標為重。那么如果以追求企業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如何來運用稅負平衡點法找到無差別平衡點的抵扣率呢?
(一)不含稅價的無差別平衡點的抵扣率
假設Y為不含稅的銷售額,X為不含稅的購進金額,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為R,實際抵扣率為R*,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T1,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為T2,城建稅稅率為T3,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T4,(T3+T4=10%)(假設都從一般納稅人處進貨,無其它成本費用)
則:一般納稅人應納增值稅=(Y-X)×T1
作為一般納稅人的營業利潤=Y-X-(Y-X)×T1×10%
小規模納稅人應納增值稅=Y×T2
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營業利潤=Y-X×(1+T1)-Y×T2×10%
Y-X-(Y-X)×T1×10%=Y-X×(1+T1)-Y×T2×10%
結論:當R*=R時,則兩種納稅人的營業利潤相同;當R*>R時,則一般納稅人的營業利潤高于小規模納稅人,應選擇一般納稅人;當R*
把一般納稅人的稅率與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代入(3),則當T1=17%,T2=3%,R=7.49%;T1=13%,T2=3%,R=7%。
基于盈利相等的抵扣率R值7.49%與7%遠遠低于基于應納稅額相等的抵扣率82.35%與76.92%。即,一般納稅人稅率為17%,當抵扣率高于7.49%時,或一般納稅人稅率為13%,當抵扣率高于7%時,不論其增值稅稅負是否更重,都應該選擇一般納稅人,而獲得更多的營業利潤。相應地,只有一般納稅人稅率為17%,且抵扣率低于7.49%時,或一般納稅人稅率為13%,抵扣率低于7%時,才應該考慮作為小規模納稅人,才能獲得因節稅超過進項轉出的成本收益。
(二)含稅銷售價與進貨價時的無差別平衡點的抵扣率
當納稅人提供的資料是含稅的銷售額和含稅的購進金額時。
假設Y為含稅的銷售額,X為含稅的購進金額,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為R,實際抵扣率為R*,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T1,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為T2,城建稅稅率為T3,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T4,(T3+T4=10%)(假設無其它成本費用)。
則:一般納稅應納增值稅=(Y-X)/(1+T1)×T1
作為一般納稅人的營業利潤=(Y-X)/(1+T1)-(Y-X)/(1+T1)×T1×10%
小規模納稅人應納增值稅=Y/(1+T2)×T2
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營業利潤=Y/(1+T2)-X-Y/(1+T2)×T2
×10%
(Y-X)/(1+T1)-(Y-X)/(1+T1)×T1×10%=Y/(1+T2)-X
-Y/(1+T2)×T2×10%
結論:當R*=R時,則兩種納稅人的營業利潤相同;當R*>R時,則一般納稅人的營業利潤高于小規模納稅人,應選擇一般納稅人;當R*
把一般納稅人的稅率與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代入(4),則當T1=17%,T2=3%,R=79.95%;T1=13%,T2=3%,R=74.68%。
從上述可以看出:(1)含稅價的無差別平衡點的抵扣率要比不含稅價的無差別平衡點的抵扣率要高得多,是因為給定條件是含稅銷售額都為Y,小規模納稅人由于征收率較低而其銷售收入要高于一般納稅人,這種由于銷售收入增加給利潤帶來的增加效應比進項轉出帶來利潤減少效應更大。(2)基于盈利最大化的含稅價無差異平衡點抵扣率與基于稅負最低化的含稅價無差異平衡點抵扣率是一致的。這說明在給定含稅價的時候,增值稅稅負與營業利潤成負相關。
根據這一結論,再來看一個案例。
例2:某商店為一般納稅人,2009年銷售額為150萬元(含稅),進貨價為80萬元(含稅)。
當年應納增值稅額=(150-80)÷(1+17%)×17%=10.17(萬元)
營業利潤=(150-80)÷(1+17%)-(150-80)÷(1+17%)
×17%×10%=58.81(萬元)
R*=80÷150×100%=53.33%小于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79.95%。因此該商店作為小規模納稅人所獲得的營業利潤更多。
若為小規模納稅人,應納增值稅=150÷(1+3%)×3%=4.37(萬元)
營業利潤=150÷(1+3%)-80-150÷(1+3%)×3%×10%
=65.19(萬元)
作為小規模納稅人比作為一般納稅人可多獲利6.38萬元。
但是,必須注意的是,稅法規定,納稅人身份是不可以自由選擇的,一旦成為一般納稅人身份,則不可以申請成為小規模納稅人身份。因此,對此案例的納稅籌劃應該在商店開業之前對其銷售額與進貨價進行合理的估計,以便在成立時就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并且,小規模納稅人是有規模上的限制的,年含稅銷售額150萬元顯然已經超過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因此,該商店可以考慮分設為兩個企業,新成立的商店以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繳納增值稅,將減少增值稅稅負,同時提高商店的盈利能力。但在操作時還應考慮成立新商店的費用開支,若費用開支太大,此籌劃方案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五、結論
增值稅納稅籌劃時對納稅人身份的選擇,不僅要考慮增值稅稅負,而且更重要的是要考慮企業的利潤。因此,本文提出了基于盈利能力的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判別法來判斷納稅人身份的選擇。雖然提出了納稅籌劃的理論方案,但是由于納稅人身份的不可逆性和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限制,在實際運用中,仍需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從而選擇最佳的納稅籌劃方案。
【參考文獻】
[1] 計金標.稅收籌劃[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
[2] 朱國平.納稅籌劃[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7.
篇6
一、需求方視角下供給方價格選擇
(一)假設具體如下:一是假設某企業加工某項業務其不含增值稅銷售額為S,加工及管理成本為Z,該項業務產銷平衡,期末既沒有原材料存貨也沒有產成品存貨;二是假設該企業為加工該項業務,既可以從一般納稅人處采購應稅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也可以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應稅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但是,無論是從一般納稅人處還是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應稅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除價格以外其他均無差異;三是假設該企業從一般納稅人的供貨方購進的含稅購進額為P,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T1。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的含稅購進額R,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征收率為T2,小規模納稅人根據需求方的要求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也可以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四是假設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T3,教育費附加費費率為T4,所得稅稅率為T5;五是假設需求方要求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六是除上述假設外,不考慮其他因素。
(二)需求方對供給方選擇具體如下:
(1)稅后利潤計算。根據以上假設以及“稅后利潤=收入-進貨成本-加工及管理成本-流轉稅-所得稅”公式,選擇一般納稅人作為供給方的稅后利潤Π11、選擇小規模納稅人作為供給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的利潤Π12計算如下:
根據以上比較,供給方為一般納稅人情況下可得出以下結論:一是小規模納稅人作為供給方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的情況下,其提供的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含增值稅購進額小于一般納稅人作為供給方提供的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含增值稅購進額的88.03%(一般納稅人17%的增值稅率)或者91.15%(一般納稅人13%的增值稅率)時,選擇小規模納稅人作為供給方;二是小規模納稅人作為供給方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的情況下,其提供的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含增值稅購進額大于一般納稅人作為供給方提供的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含增值稅購進額的88.03%(一般納稅人17%的增值稅率)或者91.15%(一般納稅人13%的增值稅率)時,選擇一般納稅人作為供給方;三是小規模納稅人作為供給方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的情況下,其提供的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含增值稅購進額等于一般納稅人作為供給方提供的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含增值稅購進額的88.03%(一般納稅人17%的增值稅率)或者91.15%(一般納稅人13%的增值稅率)時,為無差異選擇點。
二、供給方視角下供給方納稅人類型抉擇
(一)假設具體如下:一是假設某企業購進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含稅金額為A,加工及管理成本為H,該項業務產銷平衡,期末既沒有原材料存貨也沒有產成品存貨;二是假設該企業為加工該項業務從一般納稅人處采購應稅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三是假設某企業作為一般納稅人時出售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含稅金額為P,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T1。作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出售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含稅金額R,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征收率為T2;四是假設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T3,教育費附加費費率為T4,所得稅稅率為T5;五是假設該企業可以進行增值稅納稅人類型的選擇;六是除上述假設外,不考慮其他因素。
(二)納稅人類型選擇具體如下:
(1)該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稅后利潤計算。根據以上假設以及“稅后利潤=收入-進貨成本-加工及管理成本-流轉稅-所得稅”公式,供給方為小規模納稅人選擇一般納稅人作為需求方的稅后利潤Π21計算如下:
根據以上比較,可進行以下分析:
當該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情況下:如果購進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含稅金額占出售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含稅金額的比例小于8.51%(一般納稅人17%的增值稅率)或者7.67%(一般納稅人13%的增值稅率)時,保持小規模納稅人較為有利;如果購進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含稅金額占出售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含稅金額的比例大于8.51%(一般納稅人17%的增值稅率)或者7.67%(一般納稅人13%的增值稅率)時,申請轉換為一般納稅人較為有利;如果購進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含稅金額占出售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含稅金額的比例等于8.51%(一般納稅人17%的增值稅率)或者7.67%(一般納稅人13%的增值稅率)時,為無差異選擇點。
當該企業為一般納稅人情況下:如果購進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含稅金額占出售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含稅金額的比例大于7.49%(一般納稅人17%的增值稅率)或者6.93%(一般納稅人13%的增值稅率)時,保持一般納稅人較為有利;如果購進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含稅金額占出售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含稅金額的比例大于7.49%(一般納稅人17%的增值稅率)或者6.93%(一般納稅人13%的增值稅率)時,通過企業分立等方式轉換為小規模納稅人較為有利;如果購進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含稅金額占出售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含稅金額的比例等于6.93%(一般納稅人17%的增值稅率)或者7.67%(一般納稅人13%的增值稅率)時,為無差異選擇點。
三、基于供需均衡視角的研究結論
綜上所述,通過對需求和供給的分析,得出以下結論:當需求方為一般納稅人時,對供給方納稅人類型的選擇,除國家對增值稅納稅人類型的法律規定外,主要取決于供給方的銷售應稅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定價與購進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價格兩個因素:
第一,當供給方為小規模納稅人情況下,其提供的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含增值稅購進額小于或等于一般納稅人作為供給方提供的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含增值稅購進額的88.03%(一般納稅人17%的增值稅率)或者91.15%(一般納稅人13%的增值稅率)時:一是如果購進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含稅金額占出售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含稅金額的比例小于或等于8.51%(一般納稅人17%的增值稅率)或者7.67%(一般納稅人13%的增值稅率)時,保持小規模納稅人較為有利;二是如果購進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含稅金額占出售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含稅金額的比例大于8.51%(一般納稅人17%的增值稅率)或者7.67%(一般納稅人13%的增值稅率)時,申請轉換為一般納稅人較為有利。
第二,當供給方為一般納稅人情況下:一是如果購進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含稅金額占出售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含稅金額的比例大于或等于7.49%(一般納稅人17%的增值稅率)或者6.93%(一般納稅人13%的增值稅率)時,保持一般納稅人較為有利;二是如果購進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含稅金額占出售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含稅金額的比例大于7.49%(一般納稅人17%的增值稅率)或者6.93%(一般納稅人13%的增值稅率)時,且其提供的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含增值稅購進額能夠降到小于或等于一般納稅人作為供給方提供的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含增值稅購進額的88.03%(一般納稅人17%的增值稅率)或者91.15%(一般納稅人13%的增值稅率)時,通過企業分立等方式轉換為小規模納稅人較為有利。
參考文獻:
篇7
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大小及會計核算健全與否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對于一般納稅人,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制度,需要準確計算其每期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而對于小規模納稅人,則只需按其銷售額(包括視同銷售情況)計算應納增值稅稅額,即使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亦不得抵扣。
如前所述,增值稅是對增值額征稅,不同的企業商品及勞務的價值增值情況不盡相同,如有的企業是高新技術企業,其產品的增值率很大,很小一部分的投入就能帶來很大的產出;而有的企業是勞動密集型企業,技術含量有限,其產品的增值率不高。(本文中,增值率被定義為產品或勞務的售價與成本之差與成本的比率,介于0到1之間)企業在一般納稅人或是小規模納稅人身份下的應納增值稅稅額就可能出現差異。增值稅納稅身份的選擇,就成了新辦企業在增值稅稅收籌劃中的首先需要考慮的問題。
一、增值率對增值稅納稅身份選擇的影響
通常在增值稅的稅收籌劃中,只考慮產品(或勞務)的增值率這一因素對增值稅納稅身份選擇的影響。為說明問題的方便,假定一新辦企業有兩種選擇:一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適用17%稅率);二是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那么,企業產品不同的增值率水平,對增值稅納稅身份選擇的影響是不同的。
(一)設該企業一般商品(勞務)成本為C,增值率為q,售價為C*(1+q)。
如為一般納稅人,應交的增值稅為Cq*17%;
如為非商業小規模納稅人(適用6%稅率),應交的增值稅為C*(1+q)*6%;
令Cq*17%=C*(1+q)*6%,解得q=54.55%。
故企業產品的增值率為54.55%時,兩種身份下的增值稅稅負是無差異的;如果增值率小于54.55%,選擇一般納稅人身份稅負較輕;反之,則選擇非商業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有利。
(二)如果小規模納稅人適用4%稅率(即為商業企業),其他條件不變,計算過程同上,則計算出來的增值率零界點為30.77%。如果增值率小于30.77%,選擇一般納稅人身份稅負較輕;反之,則選擇商業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有利。
二、增值率和進項稅可扣除比重對增值稅納稅身份選擇的影響
事實上,上面的計算過程隱含了一個假設條件,即企業作為一般納稅人其所有的進項稅均可抵扣銷項稅。那么,如果放寬這個假設條件,即企業可抵進項稅比重在0到1之間變化,結論是否一樣呢?
之所以會有這樣的考慮,是因為企業在現實的經營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其增值稅進項稅并不是總能全部予以抵扣的,如企業沒有妥善保管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取得的發票未通過國稅局認證、或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等。
企業在設立時仍然面臨兩種選擇:一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適用17%稅率);二是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
設一般商品(勞務)成本為C,增值率為q,售價為C*(1+q),可抵進項稅的比重為m(m∈〔0,1〕)。
(一)如為一般納稅人,應交增值稅為〔C*(1+q)-C*m〕*17%;
如為非商業小規模納稅人(適用6%稅率),應交的增值稅為C*(1+q)*6%;
令〔C*(1+q)-C*m〕*17%=C*(1+q)*6%;
簡化為〔(1+q)-m〕*17%=(1+q)*6%;
最終得到m=11(1+q)/17,m和q之間存在著一定的關系,其函數圖像見圖一所示。對這一圖像進行討論分析(注意m不可能大于1):
a、當m=1即全部進項均可抵扣時,q=54.55%,此種情況在上面已說明。
b、當m=0即全部進項均不可抵扣時,顯然小規模納稅人占有優勢,稅負輕。
c、當m∈(0,1),此時q的取值范圍為(0,6/11),可以把上圖紅色長方形區域分為三塊:線段ab、三角形H、梯形G。繼續分析:
c1、線段ab(不包括兩個頂點)上的點都符合m=11(1+q)/17,此時,不論選擇一般納稅人身份還是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稅賦是一樣,兩種身份無差異。
c2、處于三角形G區域的點,滿足m>11(1+q)/17,此時有:
〔(1+q)-m〕*17%<〔(1+q)-11(1+q)/17〕*17%=(1+q)*6%;
兩邊同時乘以C,得〔C*(1+q)-C*m〕*17%<C*(1+q)*6%;
這就意味著作為一般納稅人的稅負將低于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占有稅負優勢。
c3、處于梯形H區域內的點,滿足m<11(1+q)/17,此時有:
〔(1+q)-m〕*17%>〔(1+q)-11(1+q)/17〕*17%=(1+q)*6%;
兩邊同時乘以C,得〔C*(1+q)-C*m〕*17%>C*(1+q)*6%;
這就意味著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低于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占有稅負優勢。
(二)其他條件不變,小規模納稅人為商業企業時,適用稅率為4%,分析過程與上文類似,分析的結果簡要如下:
a、當m=1即全部進項均可抵扣時,q=30.77%,此種情況在上面亦已說明。
b、當m=0即全部進項均不可抵扣時,顯然小規模納稅人占有優勢,稅負輕。
c、當m∈(0,1),此時q的取值范圍為(0,4/13),同樣可以把圖二中的紅色長方形區域分為三塊:線段wr、三角形E、梯形F。繼續分析:
c1、線段wr(不包括兩個頂點)上的點都符合m=13(1+q)/17,此時,不論選擇一般納稅人身份還是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稅賦是一樣,兩種身份無差異。
c2、處于三角形E區域內的點,滿足m>13(1+q)/17,此時有:
〔C*(1+q)-C*m〕*17%<C*(1+q)*4%;
這就意味著作為一般納稅人的稅負將低于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占有稅負優勢。
c3、處于梯形F區域內的點,滿足m<13(1+q)/17,此時有:
〔C*(1+q)-C*m〕*17%>C*(1+q)*4%;
這就意味著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低于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占有稅負優勢。
三、總結及評論
篇8
納入“營改增”試點方案的“文化創意服務”,包括設計服務、商標和著作權轉讓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
一、“營改增”前后文化創意服務業稅收政策變化
“營改增”前后,文化創意服務業在稅目、計稅依據、稅率及計稅方式等方面都有了重大改變,如表1所示:
二、“營改增”試點方案的實施效果
“營改增”試點方案實施后,對試點企業最直接的影響就是降低稅負,這一點在中小企業中尤為明顯。上海市最早試行“營改增”改革,根據上海市的統計,自2012年1月1日起,試點半年之后,與原營業稅稅制相比,試點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明顯下降,降幅為40%左右,試點一般納稅人的稅負整體下降,受益納稅人整體減輕稅負約44.5億元。
廣東省自2012年11月1日試點以來看,半年共有15.48萬戶(不含深圳)納入試點。試點運行5個月總體減稅近30億元,其中:一般納稅人減稅10.32億元,降幅為32.6%;小規模納稅人減稅3.49億元,降幅為40.5%;非試點一般納稅人比“營改增”前增加抵扣15.65億元。
三、“營改增”后對文化服務業的稅負影響分析
“營改增”后文化創意服務業所涉及的稅種及稅率變化歸納如表2所示:
1.小規模納稅人。如表1所示,對于小規模納稅人而言,“營改增”前文化創意業總流轉稅率為5.6%[5%×(1+12%)];“營改增”后不再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征收率3%,由于增值稅是價外稅,因此,實際增值稅稅率為2.91%[1÷(1+3%) ×3%],總流轉稅率為3.26%[2.91%×(1+12%)],較“營改增”之前總流轉稅率降低了2.34%(5.6%-3.26%),下降幅度達41.79%。
2.一般納稅人。文化創意服務是以智力勞動、信息服務為特征的產業。相對于制造業而言,文化創意服務沒有原材料,很少固定資產,更鮮有貨物運輸,其主要支出是工資、勞務、房租、差旅、軟件、文件資料、調研等等,而以上種種均被排除在增值稅范圍之外。換言之,這些支出因為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無法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對于一般納稅人,“營改增”前總流轉稅率為5.6%[5%×(1+12%)],“營改增”后,由于文化創意服務業一般沒有進項稅可以抵扣,因此實際增值稅稅率約為5.66%[1÷(1+6%) ×6%],總流轉稅率為6.34%[5.66%×(1+12%)],較“營改增”之前的總流轉稅率5.6%上升了0.74%(6.34%-5.6%),升幅達13.21%。
上述分析表明,“營改增”政策的實施對不同企業會產生不同的稅負影響。對年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而言,由于稅率的降低會產生明顯的減稅效果;而對于年銷售額在500萬元以上的一般納稅人而言,如果沒有進項稅抵扣或者抵扣較少,則稅負不降反升。
四、文化創意服務企業的應對策略
1.小規模納稅人。“營改增”方案實施之后,對小規模納稅人而言,有利的方面在于因為稅率的降低而使納稅負擔有所降低;不利的方面在于當小規模納稅人面對的客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時,由于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客戶無法抵扣進項稅,從而降低競爭力。因此,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從重新定位客戶群體和制定差異性的價格策略兩方面來應對:
(1)將目標客戶群體定位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不需要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進項抵扣,因此在面對這兩類客戶時,文化創意服務業的小規模納稅人由于稅收負擔更低而較一般納稅人更具有競爭優勢。
(2)面對一般納稅人客戶時可適當降價競爭。文化創意服務業的小規模納稅人,在針對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一般納稅人客戶,可以通過適當降低服務定價的策略,提供比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客戶更低的服務價格,將降低稅負的優惠讓利給一般納稅人客戶,以達到與同行業的一般納稅人競爭對手抗衡的目的。
2.一般納稅人。如前所述,“營改增”實施之后,對文化創意服務業的一般納稅人而言,由于稅率的升高,導致納稅負擔有所上升,在不考慮進項稅額抵扣的情況下,流轉稅總稅率為6.34%,比小規模納稅人的3.26%高出近一倍。但是因為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客戶用于進項抵扣,所以當面對的客戶也是一般納稅人時就會更具有競爭優勢。具體來說,一般納稅人也可以從目標客戶定位與差異化價格策略兩方面入手,消化政策的不利影響,發揮政策帶來的優勢:
(1)將目標客戶定位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由于一般納稅人客戶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進項稅,而文化創意服務業的小規模納稅人是無法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這時文化創意服務業的一般納稅人就具有競爭優勢了。隨著“營改增”的全面推行,將會有越來越多的行業納入增值稅范圍,最終會全面取代營業稅。文化創意服務業一般納稅人所面對的客戶群體范圍將會越來越廣。
(2)當面對的客戶是一般納稅人時,可以適當提高服務價格,以轉嫁加重的納稅負擔。由于客戶可以抵扣進項稅,加價的不利影響客戶可以通過進項抵扣予以消化。例如,某文化創意服務業的一般納稅人企業某項服務收入為10000元,“營改增”之前需繳納營業稅500(10000×5%)元,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共60 (500×12%)元,稅后收入為9440(10000-500-60)元。“營改增”之后,如果將價格提高到10600元,客戶付出的購買成本仍然是10000元,并沒有變化,因為提高的600元是可以作為進項稅抵扣的。而銷售方在沒有進項稅的情況下,需繳納增值稅600 [10600÷(1+6%)×6%]元,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共72 (600×12%)元,稅后收入提高到9928(10600-600-72)元。由此可見,適當提高服務價格,既不會增加客戶的購買成本,又可以消除稅率提高的不利影響,增加稅后收入。當然,以上計算的是企業理論上的最高提價金額。實際提價多少,要根據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地位來把握。如果市場競爭激烈,則可以小幅提價甚至不提價,將稅改的好處讓給客戶。
篇9
[關鍵詞]增值稅改革 消費型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企業小規模納稅人企業
一、增值稅改革的背景分析
增值稅按對外購固定資產處理方式的不同可劃分為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
增值稅改革之前,我國大部分地區的企業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此種類型的增值稅在計算增值稅時,不允許扣除任何固定資產的價款,對固定資產存在重復征稅,而且越是資本構成高的行業,重復征稅就越嚴重。不利于鼓勵投資,也不利于出口產品退稅,影響了我國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由于這些原因,生產型增值稅稅制必須改革。
2009年1月1日起,我國所有地區、所有行業將實行消費型增值稅。此種類型的增值稅在計算增值稅時,允許憑外購固定資產的發票將當期購入的固定資產已納稅款一次全部扣除。消費型增值稅既可以消除生產型增值稅的重復征稅的因素,又可降低企業設備投資的稅收負擔,有利于鼓勵投資和擴大內需,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對于增強企業發展后勁,提高企業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克服當前金融危機所帶來的不利影響,將會起到很好的作用。
二、增值稅改革的主要內容
從2009年1月1日起,在維持現有的增值稅稅率不變的前提下,在全國范圍內所有地區、所有行業的一般納稅人企業都可以抵扣其新購進機器設備所含的進項稅額,未抵扣完的可以轉到下一期繼續抵扣。但小汽車、摩托車和游艇不含在改革的可以抵扣的范圍之內。同時,取消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增值稅改革后,一般納稅人所負擔的增值稅將低了,那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征收率也統一調低至3%,以前工業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是6%、商業的是4%。另外,降低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劃分標準,即將現行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標準分別從100萬元和180萬元降為50萬元和80萬元。
三、增值稅改革對一般納稅人企業稅負的影響
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稅銷售額達到50萬元(工業企業)或80萬元(商業企業),有資格開具和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也就是說一般納稅人可以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將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抵扣掉,從而降低稅收負擔。轉型對企業到底會有多大影響?下面我們從微觀的角度進行分析比較增值稅轉型對一個納稅企業到底會有什么影響。
[案例]2009年1月一般納稅人甲企業從一般納稅人供應商處購入機器一臺,價值100萬元,增值稅17萬元。假設該機器設備的正常使用壽命為10年,預計凈殘值為0,采用平均年限法對其計提折舊,所得稅稅率為25%。
[分析]在生產型增值稅形式下,甲企業在購入機器設備時不允許抵扣增值稅,會計處理是增加固定資產117萬元。在該機器設備的正常使用壽命里,每年的折舊額為11.7萬元。因折舊額計入成本沖減利潤,所以折舊使得甲企業2009年可以少繳所得稅11.7×25% =2.925萬元。
在消費型增值稅形式下,甲企業在購入機器設備時繳納的增值稅17萬元允許作為進項稅額抵扣,會計處理是增加固定資產價值100萬元。在該機器設備的正常使用壽命里,每年的折舊額為10萬元。2009年因折舊可以使甲企業少繳所得稅10×25%=2.5萬元。由于在購入時增值稅已作為進項稅額抵扣,因此相對于生產型增值稅來說,甲企業將少繳城市建設維護稅1.19萬元,少繳教育費附加0.51萬元,因少繳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而使得甲企業多交企業所得稅0.425萬元。具體數據如表所示:
表 增值稅改革前后購入固定資產對企業稅負的影響 單位:萬元
繳納的稅種 生產型增值稅(改革前) 消費型增值稅(改革后)
增值稅 -17
城建稅 -1.19
教育費附加 -0.51
所得稅 -2.925 -2.075
企業總的稅負 -2.925 -20.775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轉變對企業納稅的影響不僅涉及到增值稅,還涉及到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所得稅。這種轉變可以使甲企業抵扣17萬元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從而少繳城建稅教育費附加1.7萬元,但從折舊抵減收入得到少繳所得稅的好處卻減少了0.85萬元。因此,甲企業一共可以獲得稅收上的好處是17.85萬元(20.775-2.925),減少企業稅收支出,直接增加盈利水平。如果企業機器設備投資額較大,增益就更明顯了。
四、增值稅改革對小規模納稅人企業稅負的影響
由于小規模納稅人企業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且不抵扣進項稅額,其增值稅負擔不會因轉型改革而降低。為了平衡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之間的稅負水平,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和擴大就業,需要相應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
雖然征收率下降了,但小規模納稅人企業還是應早日轉為一般納稅人企業,因為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價稅合一普通發票,一般納稅人不能作為進項稅額抵扣增值稅,從而造成存貨成本的增加,所以一般納稅人不愿與小規模納稅人發生購銷業務關系。在商品流轉鏈上形成兩者之間業務發展的鴻溝,導致小規模納稅人只能與小規模納稅人開展業務。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這種計稅、征收方式不同限制了小規模納稅人的發展。因此,小規模納稅人應抓住目前難得的機遇,做好增值稅轉型工作,早日轉為一般納稅人,將自己融洽到大企業商品流轉鏈中,做強做大。
參考文獻:
[1] 鄭建新: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中國政府網,2008年(12)
篇10
關鍵詞:新稅制;增值稅;稅務籌劃;風險;防范
中圖分類號:F812.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0)26-0099-02
一、新增值稅稅制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進項稅額抵扣方面
第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許全國范圍內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其新購進的生產經營用機器設備所含進項稅額,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第二,取消了銷售廢舊物資免稅和購進廢舊物資抵扣10%進項稅額的規定。第三,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從90天延長至180天。第四,將納稅申報期限從10日延長至15日。
(二)固定資產進口和銷售方面
第一,取消了進口設備增值稅的免稅政策,消除了購買和使用國內外設備在增值稅納稅方面的差異。第二,取消了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第三,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時,要按照適用稅率或簡易辦法征稅。
(三)納稅人資格認定方面
第一,將一般規模納稅人認定標準調整為:工業企業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第二,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四)調整了適用稅率
第一,將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從6%與4%統一下調至3%。第二,將礦產品增值稅稅率從13%恢復至17%。第三,調高了個人銷售貨物的增值稅起征點。
(五)調整和規范了相關配套政策
主要包括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政策,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和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
二、新增值稅制下的企業稅務籌劃
(一)納稅人身份方面的稅務籌劃
由于不同類別納稅人所適用的稅率和征收方法不同,納稅人可依據稅法在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之間進行稅務籌劃。
1.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在進行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身份選擇時,通常可采用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判別法與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判別法兩種方法來判別究竟哪種納稅人身份更能實現“節稅”目的。
(1)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判別法。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是指企業產品的增值率達到某一數值時,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相等。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的計算公式為:銷售額×增值稅稅率×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銷售額×征收率;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稅稅率。
(2)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判別法。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是指當一般納稅人的抵扣額占銷售額的比重(抵扣率)達到某一數值時,兩種納稅人的稅負相等。因此,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的計算公式為:增值率=1-抵扣率,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1-征收率/增值稅稅率。
增值稅改制后,由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發生了變化,因此各類型企業的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與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的數值也發生了相應變化。具體數據如表1所示。
從表1可知,當企業銷售普通產品時,若增值率為17.65%,或抵扣率為82.35%,則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相同;若其增值率大于17.65%,或本期的抵扣率低于82.35%,則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低于一般納稅人,反之,則一般納稅人的稅負較低。當企業銷售低稅率產品時,若其增值率為23.08%,則無論是作為一般納稅人還是作為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是相同;若其增值率大于23.08%,則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低于一般納稅人;反之,則一般納稅人的稅負較低。所以,在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選擇上,企業應綜合考慮自身經營的特點,針對銷售產品的增值率、購進資產的可抵扣稅額數量等情況,在遵循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對經營業務進行適當的合并或分立,選擇相應的納稅人身份。
2.增值稅納稅人與營業稅納稅人。當納稅人有兼營和混合銷售等行為時,則應考慮在增值稅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之間進行選擇。鑒于增值稅轉型改革后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比營業稅稅率低,所以從事兼營或混合銷售等業務的小規模納稅人可選擇不分開核算,可將稅率控制在3%的最低水平。
(二)進項稅額方面的稅務籌劃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小規模納稅人采購物資其增值稅不能進行抵扣(或只能抵扣3%),為了彌補因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產生的損失,必然要求小規模納稅人在價格上給予一定程度的優惠。而優惠的幅度則由價格折讓臨界點來決定。假設以一般納稅人為供應商時,其含稅進價為A;而以小規模納稅人為供應商時,其含稅進價為B,則:{銷售額-A/(1+增值稅稅率)-[銷售額×增值稅稅率-A/(1+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稅率]×(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教育費附加征收率)}×(1-所得稅稅率)={銷售額-B/(1+征收率)-[銷售額×增值稅稅率-B/(1+征收率)×征收率]×(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教育費附加征收率)}×(1-所得稅稅率)。當城建設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率為3%,所得稅稅率為25%時,價格折讓臨界點情況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若購進的貨物普通產品,當小規模納稅人供應商的價格價格折讓幅度為86.80%時,無論從哪一方進貨,企業所取得的收益相等。同理,若購進的貨物為低稅率產品,則當小規模納稅人供應商的價格為一般納稅人供應商的價格折讓幅度為90.33%時,無論從哪一方進貨,企業所取得的收益相等。
對銷售方而言,由于稅率的調整,此價格折讓臨界點比增值稅改制前的數值均有所下調。因此,小規模納稅人在自身征收率下調的同時應注意價格折讓臨界點的相應變化,增強成本控制,擴大市場份額,從而在激烈的競爭中取勝。對購貨方而言,在選擇供應商時,應詳細比較各類型供應商的產品價格與質量,結合價格折讓臨界點,合理選擇供應商以降低稅負,實現企業收益最大化。
(三)稅率方面的稅務籌劃
新增值稅法規定,一般納稅人企業所適用的增值稅稅率不僅有一般稅率17%,還有低稅率13%,而小規模納稅人企業稅率為3%,還有按照簡易辦法確定的征收率4%或6%。企業應結合自身生產經營特點,按照適用相應稅率,降低企業稅負。而從事礦產品經營的企業應注重稅率調高后對企業生產經營成本的影響,及時對經營策略進行調整,減輕因稅率變動而對企業生產經營造成的不利影響。
(四)稅收優惠方面的稅務籌劃
新增值稅法規定了許多稅收優惠政策,包括增值稅征收范圍的優惠、稅率的優惠、銷項稅額計算上的優惠、進項稅額方面的優惠、減免稅優惠、增值稅出口退稅的優惠、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優惠。這些稅收優惠政策給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提供了很多機會,企業應熟練運用這些政策,結合本企業的實際,利用各種優惠政策,減輕企業稅負。
(五)會計核算方面的稅務籌劃
新增值稅法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這些規定要求納稅人加強會計核算,針對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征稅和免稅、減稅項目,分別進行明細核算,達到享受低稅率和減免稅政策的稅收利益。
三、新增值稅制下的企業稅務籌劃風險防范
稅務籌劃風險是指稅務籌劃活動受到各種因素影響而失敗的可能性。稅務籌劃風險主要有內部風險和外部風險,其中:外部風險包括稅收政策選擇風險、稅收政策變化風險、稅收扭曲投資風險和稅務行政執法偏差風險;內部風險包括預期經營活動變化風險、籌劃控制風險、籌劃心理風險、會計核算和稅務管理風險。企業在稅務籌劃方案確定之前應重視籌劃風險,采取各項措施,進行籌劃風險防范。第一,樹立正確的納稅意識和稅務籌劃風險意識,在合法的前提下開展稅務籌劃。第二,建立健全企業稅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監督程序,恰當選擇會計政策,提高稅收籌劃涉稅風險的可控性。第三,加強對籌劃人員的專業培訓,提高籌劃人員的專業素質、籌劃技能和職業道德水平。第四,企業管理層應充分重視稅務管理,建立稅務風險控制機制,定期進行稅務籌劃風險評估。第五,堅持成本效益原則,重視企業整體和局部利益,短期和長期利益的協調。第六,重視利用稅務中介。企業應借助注冊稅務師等稅務中介的專業、技術、信息等優勢,幫助自身實施稅務籌劃,這樣不僅可以事半功倍,也可將企業籌劃風險轉嫁給中介機構。第七,搞好稅企關系,加強稅企聯系,以確保企業所進行的稅收籌劃行為合理合法,降低稅務行政執法風險。第八,要正視稅務籌劃的作用,適當降低對籌劃期望,以減輕籌劃人員的心理負擔和壓力,降低籌劃心理風險。
參考文獻:
[1] 尹芳.稅收籌劃中涉稅風險防范策略探析[J].財經問題研究,2010,(4):9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