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企業增值稅稅收政策范文

時間:2023-09-07 17:58:48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小規模企業增值稅稅收政策,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小規模企業增值稅稅收政策

篇1

【關鍵詞】中小企業 稅收政策 分析 完善

中小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中小企業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價值相當于國內生產總值的60%左右,繳稅額達到國家稅收總額的50%左右,提供了近80%的城鎮就業崗位。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是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要基礎,是關系

一、稅收政策對發展中小企業的促進作用

無論是企業戶數,還是解決社會就業,維護社會穩定方面,中小企業的位置舉足輕重。

而稅收政策對中小企業的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稅收政策的每一次改革都帶來對其極大地促進作用。

在這些對中小企業稅收政策的各個方面的貫徹實施,使中小企業戶數不斷增多,規模也不斷擴大,其財政收入占國稅收入的比重不斷增強。以xx國稅部門2013年統計數據為例,中小企業1800戶, 發展到4159戶,占全市企業戶數的98.21%;中小企業入庫國稅稅收收入92318萬元,占企業入庫國稅稅收總額的53.17%,增收60122萬元,占萍鄉國稅增收總額的80.13% 這是很好的一個例證。

二、現行主要與中小企業相關稅收政策及其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現行與中小企業相關的稅收政策

1.中小企業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1)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允許繳納增值稅企業購進或自制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費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降低設備投資稅收負擔,支持企業更新技術裝備。

(2)降低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國家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分別從工業6%和商業4%統一降低為3%。

2.中小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惠及中小企業的內容主要是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和創業投資優惠政策。現行所得稅法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分別減按20%和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為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除上述優惠政策外,還有加速折舊優惠,加計扣除優惠,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和減計收入優惠等政策.

3.中小企業營業稅的優惠政策

我國營業稅中與中小企業有關的規定比較少,主要集中在技術轉讓和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規定方面,中小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免征營業稅的技術開發。

(二)現行與中小企業相關的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1.增值稅方面優惠的力度還不夠

增值稅轉型改革后,消費型增值稅下允許將購入固定資產時承擔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作一次性扣除,從而避免了重復征稅,達到了促進企業設備投資和經濟增長的效果。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統一降低至3%,較之原《增值稅暫行條例》分別對工業、商業企業小規模納稅人規定的6%、4%的征收率,稅負明顯下降。但是,兩類納稅人的界定標準仍不合理。一般納稅人的門檻過高,大量中小企業被劃為小規模納稅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業的發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設置了起征點,從而為中小企業提供了一個更加有利的發展環境。

2.企業所得稅政策對中小企業發展促進不力

現行企業所得稅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規定過于苛刻,必須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才能享受20%的低稅率優惠。《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中則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才能享受減半計算的優惠,且時間上僅限于2010年.對比中小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各自的認定標準,不難發現,絕大部分中小企業并沒有享受優惠。

三、國外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一)美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在立法層面,美國國會1958年通過了《小企業投資法》,1981年修訂了《經濟復興稅法》,1997年通過了《 納稅人免稅法》,1998年開始實施《國內收入局重組與改革法》等有利于減輕小企業稅收負擔和技術創新的法案。在稅收優惠方面,政府降低投資所得稅率以鼓勵向小企業投資,對投入符合一定條件的小企業的股本所獲得資本收益實行為期至少5年的5%稅收豁免。

(二)英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英國對中小企業的增值稅作了減輕規定,增值稅起征點由原來的1.87萬英鎊提高到1.95萬英鎊,規定對于納稅調整后公司利潤低于30萬英鎊的,公司所得稅稅率為20%低于1萬英鎊的,公司所得稅稅率為10%。自1997年以來,中小企業購買的機器設備可享受加速折舊,對信息、通訊技術方面的小企業,可在第一年全部攤銷其設備成本,對投資創辦中小企業者,其投資額的60%可以免稅,每年免稅的最高投資限額是4萬英鎊。

(三)加拿大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對于加拿大居民控股的小規模非上市公司,其經營所得的第一個20萬加元,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13.1%的低稅率。在資本虧損方面,小規模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債券已實現資本虧損的,可以在任何形式的所得中扣除。為鼓勵向小企業投資,對持有向小企業提供資本的風險資本公司的股票8年以上的個人,其每年的第一個5000加元投資可獲得一定的聯邦稅收優惠。

四、借鑒國外經驗完善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一)出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法體系

綜合以上各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的經驗可知,各國大都通過完善的立法來規定政府對中小企業的稅收政策,并且他們都有專門對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法,使得支持中小企業的稅收政策有法可依。在我國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但我國稅法并沒有專門針對中小企業做出系統的規定。為充分發揮稅收調節作用,應在上述規定和稅法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出臺專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法,或者專門規定一部分關于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法律制度。

(二)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方面的優惠

借鑒國外當年對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的扶持的經驗,并根據國情,在增值稅方面提出一下的改進措施:

1.降低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認定條件。可以規定,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30萬元以上的,其他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的,可以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

2.進一步調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目前工業企業的進銷差率為20%左右,一般納稅人按17%征稅,稅收負擔率應該是3.4%,與增值稅轉型后小規模納稅人 3%的征收率比較接近。而商業零售企業的毛利率一般為10%-15% ,一般納稅人按 17%征稅,稅收負擔率應該是1.7%~2.5% ,小規模納稅人 3%的征收率則偏高。可考慮將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統一調低至2% ,以增強中小企業的競爭力。.

3.進一步提高增值稅起征點。應根據近年來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指數漲幅、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水平等因素,進一步提高增值稅的起征點。將銷售貨物的月銷售額調高至4000~8000元,提供應稅勞務的月銷售額調整為2000~4000 元,按次納稅調高到次(日)銷售額 200~300元。考慮到我國地區發展差異較大,可授權地方政府在規定幅度內自行決定起征點范圍,以減輕企業稅收負擔。

(三)加大促進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政策

根據國情提出以下改進措施:

1.稅率方面。進一步降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稅率,在現20%稅率的基礎上,對困難較多、利潤較少的中小企業,將優惠稅率進一步細化。例如:對年應納稅所得額未滿10萬元的中小企業,可適用10%的優惠稅率;年應納稅所得額10~20萬元的,適用15%的優惠稅率;年應納稅所得額20~30萬元的,適用20%的優惠稅率。可考慮酌情放寬“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讓更多中小企業能夠適用優惠稅率。

2.成本費用扣除方面。規定新創辦的中小企業在扣除成本費用時,增加扣除其1/4~1/3 的費用。將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廣告費等的稅前扣除比例與購買力水平掛鉤,在一定條件下可取消比例限制。

3.退稅及抵免,再投資退稅或抵免。對于中小企業用稅后利潤投資于中小型高科技企業或中小型環保節能企業的,可將再投資部分繳納的稅款予以退還或抵免其下期應納稅款,鼓勵企業再投資;購進高技術含量設備折舊優惠。我國規定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適用 的優惠稅率,但中小型高科技企業的風險承受能力比大型企業要弱很多,對于中小型企業購進高技術含量的設備可給予 30~40%的附加折舊或者稅收抵免,使企業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參考文獻:

[1] 劉成龍。發達國家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及啟示[J].經濟縱橫,2010(9)。

[2] 李超。如何完善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J].合作經濟與科學,2011(5)。

[3] 任強。促進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J].稅務研究,2011(8)。

篇2

關鍵詞:中小企業;稅收籌劃;增值稅;節稅

中圖分類號:F81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10)09-0072-02

稅收是調控經濟的重要杠桿,對經濟的發展和穩定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對于企業的生存與發展更是起到決定性的作用。新稅法的頒布,經濟條件的變化,促使稅收籌劃的策略不斷調整。稅收籌劃曾一度與偷稅、漏稅混為一談,直到近期才得到了系統的論述。

我國的中小企業涉及領域廣泛,所有制形式多樣,是中國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一份子。但中小企業治理結構普遍不規范,財務水平較低,在現有的稅收環境下,對于如何在依法納稅的前提下爭取和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知道的不多,分不清違法偷稅和合法避稅的界限,不熟悉稅收籌劃的途徑與方法,經常在不知不覺中放棄減少稅收支出的機會,或是盲目行動導致無謂的利益損失。與大型企業相比,中小企業在規模、資金、人員素質、融資渠道等方面都有很大差異,也少了很多利用國家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稅收籌劃的機會,只能從企業內部一些細小的地方著手降低企業的稅負。因此,中小企業的稅收籌劃更為不易。

一、新稅法下中小企業增值稅的納稅籌劃

增值稅是中國流轉稅中重要的稅種之一,它在我國三項流轉稅收入中所占比重高達60%左右,在全部工商稅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也在40%以上。同時,由于增值稅實行的兩檔稅率,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也明文規定了納稅人在稅率、稅額、出口退稅等方面有眾多的優惠政策,加上增值稅制度本身存在一些不完善或缺陷,這就給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行的空間。

(一)納稅人身份認定上的增值稅籌劃

對于小企業來說,無論是新辦企業,還是老企業擴大規模,經常會遇到選擇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的問題。增值稅納稅人分為兩類: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稅額計算中,銷售額的確定相一致,進口貨物應納稅額計算相一致。但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貨物不能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一般納稅人無此限制;小規模納稅人不能享受稅款抵扣權,一般納稅人則享有抵扣權;小規模納稅人按征收率3%計算稅額,應納稅額=銷售收入×征收率(3%),而一般納稅人則按照規定的購進扣稅法計算稅額。同樣的銷售額,同樣的增值額,用征收率和購進扣稅法計算出的應納稅是不一樣的。

例如:某企業當月銷售額為100萬元,進貨稅額為13.6萬元(增值率為20%),適用增值稅稅率17%。

用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100萬元×3% =3萬元。

用購進扣稅稅法計算:應納稅額=100萬元×17%-13.6萬元=3.4萬元。

由上述兩種方法計算出的應納稅額是不一樣的,經測算,按3%的征收率計算的應納稅額約為17.6%的增值率計算的應納稅額。當增值率大于17.6%,購進扣稅法計算出的應納稅額就大于按征收率計算的應納稅額;當增值率小于17.6%,購進扣稅法計算出的應納稅額就小于按征收率計算的應納稅額。這就告訴我們,企業在測定好增值率后,可選擇成為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

(二)利用購進扣稅法的增值稅籌劃

購進扣稅法即工業生產企業在購進貨物(包括外購貨物所支付的運費),驗收入庫后,就能申報抵扣,計入當期的進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部分,可以結轉到下期繼續抵扣)。商業企業為支付貨款后才可申報抵扣。增值稅實行購進扣稅法,盡管不會降低企業應稅產品的總體稅負,但卻為企業通過各種方式延緩繳稅創造了條件。

具體方法:及時掌握進銷項的比重,如果銷項大于進項稅額,工業企業應及時組織進貨,并及時辦理材料驗收入庫;商業企業應及時付清貨款。這樣可加大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減少當期應納增值稅稅額,達到推遲納稅的目的。但此法的操作要注意取得合法發票,并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操作,必須在納稅期限內實際發生的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才能抵扣。

(三)利用兼營行為的增值稅籌劃

在市場經濟的激烈競爭中,企業的跨行業經營現象越來越普遍。兼營行為是指企業除主營業務外,還從事其他業務。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同一種稅稅率不同,此時應按各自適用的稅率分別計算應納稅額;另一種是不同稅種稅率不同,此時應分別計算,如果未分別核算則采用稅率從高的原則,一并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在進行籌劃時,主要是對比一下增值稅和營業稅稅負的高低,然后選擇低稅負的稅種。一般情況下,大家認為增值稅稅負肯定高于營業稅稅負,但實際上未必如此。

例1:某企業是小規模納稅人,該公司既銷售計算機硬件,也從事軟件的開發與轉讓,當月硬件銷售額為80萬元,另轉讓軟件取得收入20萬元,硬件銷售的稅率為3%,轉讓無形資產的稅率為5%。

不分開核算:應納增值稅=(80+20)/(1+3%)×3%=2.91萬元。

分開核算:應納增值稅=80/(1+3%)×3%=2.33萬元。應納營業稅=20×5%=1萬元 ,總共應繳納稅款=2.33+1=3.33萬元。

從上述計算可以看出:不分開核算可以節稅0.42萬元。

例2:若某企業是一般納稅人,該企業既銷售計算機硬件,也從事軟件的開發與轉讓,當月硬件銷售額為80萬元,另轉讓軟件取得收入20萬元,硬件銷售的稅率為17%,轉讓無形資產的稅率為5%。

不分開核算:應納增值稅=(80+20)×17%=17萬元。

分開核算:應納增值稅=80×17%=13.6萬元 應納營業稅=20×5%=1萬元 ,總共應繳納稅款=13.6+1=14.6萬元

從上述計算可以看出:分開核算可以節稅2.4萬元。

通過上面兩個例子可以看出,不同的計算方法會有不同的稅負。企業應根據自身情況合理選擇納稅方法。若企業對兼營業務要分開核算,則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請,否則就會被要求按高稅率的增值稅一并增收。

二、稅收政策趨勢及進行稅收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一)現階段的國家稅收政策趨勢

總的來說,隨著稅收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以及征管制度的逐步健全,企業能在現有條件下降低稅額的空間越來越小。但由于自去年全球金融風暴的席卷,各個國家的各個企業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響,我國的整體經濟增長速度也在放緩。為此,國家政府必將采取措施,出臺相關政策,以抵御和應對這場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如:從2009年1月1日起,將在全國所有地區、所有行業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同時,降低從事小規模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和小企業稅收負擔,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統一降至3%。這樣不僅能在這個特殊的時期里能起到擴大投資、刺激消費和拉動內需的作用,也能達到降低本國企業的稅務負擔,保障企業的利益,增強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力圖在整個大環境中站穩腳跟的目的。

(二)為更好進行稅收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1.稅收籌劃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在實際操作中,有許多稅收籌劃方案理論上雖然可以達到少繳稅金,降低稅收成本的目的,但是在實際運作中往往達不到預期的效果,其中方案不符合成本一效益的原則是籌劃失敗的重要原因。也就是說,在籌劃稅收方案時,過分地強調稅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了因該方案的實施會帶來其他費用的增加或收益的減少,使納稅人的絕對收益減少。

2.政策解讀:稅收籌劃是利用國家的稅收政策進行合理避稅和節稅的,及時知道國家新出臺稅收政策并且正確解讀十分重要。若對稅收政策不了解、不熟悉,甚至錯誤的理解不僅不能幫助企業進行合理避稅和節稅,反而還有可能導致企業偏離本來的目標,加重稅負。所以只有準確理解和把握稅收政策的內涵實質,才能更好的發揮稅收的杠桿作用,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3.對會計人員進行定期培訓:伴隨市場經濟不斷快速發展的腳步,國家稅收法制化建設一刻沒有停息過,為了更好理解現行稅收政策,把握新修訂出臺的各種稅收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情況應對會計人員進行定期培訓。這是讓會計人員了解并熟悉新出臺的稅收政策的最有效途徑,并且樹立起會計人員節稅的意識。稅收籌劃不僅是企業的事,也與員工的自身利益有關,每個會計人員都有義務和責任為企業更好的進行稅收籌劃出一份力量。

參考文獻

[1]尹音頻.稅收籌劃[M].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3.

[2]陳玉青,陳經中,趙洪進.小企業納稅實務[M].立信會計出版社,2006.

[3]王亞卓.新稅法下納稅申報與納稅籌劃實務[M].電子工業出版社,2008.

[4]徐信艷.稅收實務與稅收籌劃[M].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8.

[5]馬海濤.中國稅制[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

篇3

關鍵詞:中小企業;稅收政策;稅收征管

1 發達國家對中小企業的稅收支持

當今,大力發展中小企業是一個世界潮流,一個國家的經濟有沒有活力在相當大的程度上要看小企業的狀況如何。世界各國紛紛制定強有力的稅收政策,以支持本國中小企業的發展。

1.1 美國

美國聯邦政府為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采用了多種稅收優惠措施:(1)雇員在25人以下的有限責任公司實現的利潤,可選擇一般的公司所得稅法納稅,也可選擇“合伙企業”辦法將利潤并入股東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避免了重復納稅。(2)對年收入不足500萬美元的小型企業實行長期投資減免稅,對投資5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給予永久性投資稅減免。(3)對創新型的小型企業將其資本收益稅率減半按14%征收。(4)購買新的設備,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購入價格的10%可抵扣當年的應納稅額。(5)對中小企業實行特別的科技稅收優惠,企業可按科研經費增長額抵免稅收。(6)準許小型企業實行加速折舊和特別折舊制度。(7)地方政府對新興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減免一定比例地方稅。

1.2 法國

法國中小企業眾多,政府實行了較為全面和完善稅收優惠政策來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1)中小企業繳納的公司所得稅的附加稅2003年起已全部取消。(2)從1996年開始,中小企業用一部分所得再投資,這部分所得可減按19%的稅率征收公司所得稅。(3)1983年建立了“研究開發投資稅收優惠待遇”制度,規定中小企業研發投資比上一年增加的可以免繳相當于研發投資增加額25%的公司所得稅(1985年這一比例提高到50%)。(4)1992年起,對中小企業轉為公司時的資產增值暫緩征稅,并允許企業將虧損結轉到新公司。(5)新辦小企業在經營的前4年非故意所犯錯誤,可減輕稅收處罰,并可適當放寬繳納的時間。

1.3 日本

日本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也非常全面:(1)早在上世紀八十年代日本政府就規定,對資本額在1億日元以下,而年度應稅所得額在800萬日元以下的,稅率降為28%(大企業的稅率為37.5%)。(2)對試驗研究費用超出銷售額3%的中小企業和創業未滿5年的中小企業,減收6%的法人稅或所得稅。(3)允許中小企業設立改善結構準備金,對于提取的準備金,不計入當年應稅所得,年度終了使用有結余后可交回再提。(4)促進中小企業新技術的投資,給予相當于購置價7%的法人稅特別稅額扣除,此外還有強化中小企業技術基礎的法人稅稅額扣除。(5)對進行新技術和設備投資以節約能源和利用新能源的中小企業,在設備折舊等方面提供優惠政策。(6)對年課稅銷售額不足5000萬日元的中小企業,實行折扣征收消費稅的邊際扣除制度。

在發達國家的工業化和信息化的過程中,稅收政策對中小企業的發展起了極其重要的作用,對中小企業從稅收上給予扶持和支持是西方發達國家稅收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

2 我國對中小企業的稅收支持及其制約因素

我國對中小企業的發展也比較重視,早在2002年就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為中小企業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但在稅收政策方面,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專門的中小企業稅收政策,而只有一些能夠使中小企業受益的稅收規定。在我國現行稅收制度中,涉及到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1)對年利潤在 3萬元以下的企業減按18%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年利潤在3萬元至10萬元的企業減按27%征收企業所得稅。(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2)對年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商業小規模納稅人減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對年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的生產性小規模納稅人減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3)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創辦新的中小企業,對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3年內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4)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信息、技術服務的企業,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5)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可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免稅期滿后,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超過原企業從業人員30%以上的,可在2年內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6)對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只繳納個人所得稅。(7)對符合規定的校辦企業、民政部門辦的福利企業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8)“老、少、邊、窮”地區的新辦企業,可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3年。(9)鄉鎮企業可以按應納稅額減征10%。

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我國分散于各個稅收法規中的有關中小企業稅收政策已不能適應中小企業快速發展的要求,存在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窄、優惠手段單一、優惠目標不明確等一系列問題,不利于中小企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2.1 現行增值稅稅制對中小企業發展的限制

我國現行增值稅造成小規模納稅人困境。我國將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類。且規定從1998年7月1日起,凡達到銷售額標準(工業企業年銷售額100萬元,商業企業年銷售額180萬元)以上的為一般納稅人,規定額度以下的為小規模納稅人。由于兩類納稅人的界定標準不合理,把中小企業大量地劃為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如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要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開應納稅額。這些政策一方面造成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所含稅金不得抵扣,這就增加了成本負擔,另一方面,小規模納稅人不能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因而使購貨方因不能足額抵扣進項稅額而不愿購買小規模納稅人的貨物。這就阻斷了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之間的正常經濟交往。這使得占總納稅戶90%以上的中小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而且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偏高(工業企業6%,商業企業4%),其稅收負擔遠遠超過一般納稅人。再加上現行“生產型”增值稅制,使企業購置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得不到抵扣,又加重了其稅收負擔,使其產品成本高,在國內外市場缺乏競爭,對中小企業的發展極為不利。

2.2 現行所得稅稅制對中小企業發展的限制

現行企業所得稅對中小企業科技創新活動的激勵力度不大。現行企業所得稅主要是對已形成科技實力的高科技企業及享有科研成果的技術性收入實行優惠,而對技術落后,急需技術創新的中小企業正在進行科技研發活動則缺少稅收優惠。這種情況一方面使企業重視對科研成果的應用與轉讓,忽視對高新技術的研發;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中小企業科技創新難度。現在內外資所得稅雖已合并,但到明年才開始實行,而且對外資有過渡期,所以仍然是對外資企業優惠多,稅負輕;對內資企業優惠少,稅負重;同屬內資企業,對大型企業優惠多,對中小企業優惠少,中小企業實際稅負過高。

2.3 現行稅收征管政策對中小企業發展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不設置賬簿和賬目混亂或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核定征收”的辦法。但在實際中,有些基層稅務機關對并沒有違法的中小企業都采用“核定征收”辦法,擴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制定的“應稅所得率”標準,明顯偏高,工業、商業為7%~20%,建筑安裝業為 10%~20%,也不符合中小企業薄利多銷、利潤率低的實際情況,有的甚至不管有無利潤,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收所得稅,損壞了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加重了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利于中小企業的發展。

3 完善稅收優惠政策,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

針對我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存在的問題,結合中小企業發展的基本要求,并借鑒發達國家稅收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成功經驗和做法,本文提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

3.1 調整和完善增值稅制

調整和完善增值稅稅制的措施主要有:(1)推進增值稅轉型及擴大稅基。逐步將生產型增值稅改為消費型增值稅,同時把與扣除項目有關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服務業、房地產業以及轉讓無形資產等營業稅稅目改征增值稅,使中小企業獲得更多的抵扣,降低投資成本特別是新創辦成本,以鼓勵中小企業創辦和再投資,加快技術進步,促進新產品、新技術的開發使用。(2)降低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建議取消認定增值稅的應稅銷售額標準,企業無論規模大小,只要會計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經營場所,能準確報送稅務資料,遵守國家各項稅收法規,可經申請核定為一般納稅人。(3)適當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改革后的工業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不應超過4%,商業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則應為2%,以此降低其稅負,并與一般納稅人的稅負相平衡。

3.2 調整和完善企業所得稅制

調整和完善企業所得稅稅制的措施主要有:(1)盡快取消外資企業的超國民待遇。我國雖已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但外資企業仍有一點的過渡期,在稅前列支標準、稅率水平等方面有諸多的優惠待遇,內外資企業競爭地位仍不平等。(2)降低中小企業稅收優惠稅率,并提高適用優惠稅率的應納稅所得額標準。(3)擴大中小企業稅收優惠范圍。①要適當擴大新辦企業定期減免稅的適用范圍,并延長其減稅的期限;②允許中小企業投資的資產凈損失從應稅所得額中扣除;③取消“計稅工資”規定;改按企業實際支付的工資金額稅前列支;④對中小企業給予加速折舊、投資稅收抵免、再投資退稅待遇,引導中小企業加大科技研發投入;⑤對少數民族、貧困地區創辦的中小企業,授權市縣人民政府給予減免稅扶持。

3.3 改進現行稅收征管,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對于中小企業稅收,在征管中一定要做好中小企業的管理服務,要體現公平執法,方便納稅,為中小企業營造一個良好的納稅環境。(1)大力加強中小企業稅法知識和建賬建制的輔導培訓,提高中小企業財務人員業務水平和職業道德,以利擴大中小企業建賬面。(2)廣泛開展稅法宣傳,利用媒體或利用辦稅大廳免費提供稅法宣傳,提供稅務咨詢服務,以利中小企業能及時獲得稅收法規變動的可靠信息,促使其依法遵章納稅。(3)積極推廣稅務服務,為中小企業提供稅務咨詢,稅務,盡量減少因不了解稅收法規而造成的納稅差錯。(4)改進對中小企業的征收辦法,積極擴大查賬征收范圍。盡量縮小核定征收的比重,同時對核定征收的“應稅所得率”和“納稅定額”,一定要調查核定準確,以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篇4

[關鍵詞]“營改增”;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

1引言

經濟日趨復雜化,傳統納稅體制已不適應現在經濟發展水平狀況,我國稅制改革也在不斷推進。稅收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活動之一,關系著企業財務目標的實現,但現階段由于企業稅收籌劃的意識不強、籌劃方案不完善等,因此有必要進行稅收籌劃的研究。房地產企業發展迅速,其稅收在國家財政收入中占有很大份額。但由于房地產企業前期投入資金大,開發周期長,涉及業務繁雜,理解難度大,稅收情況更為復雜,相較其他行業具有更高的涉稅風險。基于此,文章以納稅籌劃為切入點,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對房地產企業提供稅收籌劃思路,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的目標。

2理論基礎

2.1稅收籌劃目標

稅收具有強制性,稅收的無償性說明納稅是企業資源的凈流出,企業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前提下,總是想減少稅費繳納。稅收籌劃策略正是在這種經濟利益的驅動下產生。稅收籌劃可以理解為在眾多備選稅收方案中選擇最佳方案,實現稅后利潤最大。稅收籌劃得當,企業取得了節稅經濟利益,在涉稅零風險情況下,減輕企業稅收負擔,獲取資金時間價值,提高自身經濟利益,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

2.2政策依據

稅收籌劃必須符合不違背稅收法律規定的原則,這就需要充分理解稅收政策。具體來說,稅收籌劃主要利用差別化稅收政策、稅收政策的特殊規定以及優惠政策。稅收政策的差別化為企業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全面“營改增”作為時間節點將房地產分成了新老項目,老項目由于不能抵扣進項稅,因此適應選擇簡易計稅,相較之下新項目選用一般計稅方法下抵扣進項稅,稅負會明顯降低。利用稅收政策的特殊規定是指不同稅種的計稅依據和抵扣范圍不同,比如企業開發過程中發生的開發費用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不能直接扣除,而要按照土地成本和開發成本之和的一定比例扣除。在這種規定下,企業可以在符合規定下擴大開發成本總額。稅收優惠政策體現了國家在一定時期對特定項目的鼓勵和支持,為稅收籌劃提供了一定的空間和思路。

3稅收籌劃基本思路

3.1增值稅

在我國流轉稅與所得稅并重情況下,增值稅是流轉稅的主要稅種,“營改增”的實施對房地產企業來說避免了重復征稅問題,籌劃得當能降低企業稅負。

3.1.1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全面“營改增”之后,房地產企業購進環節取得的進項稅可以憑票抵扣,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房地產企業的稅負水平有重大影響。一般來說,結算方式選擇上,企業在購買物料時盡可能采用分期付款的結算方式,這樣取得的發票能實現及時抵扣進項稅額的目的,而采用預付或賒購結算方式,只要貨款尚未完全付清,房地產企業不可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實現抵扣進項稅的目的。采購方式上,盡量選用集中采購,不僅能取得價格優勢,還能確保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另外,房地產企業還應注重加強對虛假發票的識別和防范,相關部門人員在接受發票時應仔細辨別真假,確保抵扣進行稅額時發票合規。

3.1.2合理選擇上游納稅人上游提供貨物和勞務的企業納稅人身份是影響進項稅抵扣的關鍵點。在報價相同情況下,房地產企業在選擇供應商或者建筑企業時,最大限度選擇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如果貨物和勞務的提供方為一般納稅人,房地產企業可以取得13%、9%或6%三檔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當貨物和勞務的提供方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申請代開成功后,房地產企業才可適用3%的抵扣率。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遠低于一般納稅人的抵扣稅率,并且部分小規模納稅人由稅務機關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加了委托代開環節,推遲了房地產企業取得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進項稅額抵扣的時間,會增加企業資金占用成本。這種按抵扣率來選擇上游企業并不是唯一因素,在實際工作中還應考慮凈利潤,如果向小規模納稅人采購后,企業獲得的額外凈利潤大于無法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損失,那么應當選擇與小規模納稅人的合作。除此之外,房地產企業將上游建筑業務獨立分離出去,單獨成立新的建筑公司,由建筑公司從事建筑服務。這樣終端房地產銷售公司以購入方式取得的建筑公司的勞務可以進行進項稅額的抵扣,房地產企業整體上減少了繳納的增值稅稅額。

3.1.3利用進項稅抵扣額“營改增”之前,企業繳納營業稅,開發精裝房所產生的直接材料以及人工費用等全部計入房屋成本,銷售時不能抵扣進項稅。“營改增”后,開發精裝房的材料費用和人工成本,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可以用來抵扣進項稅。具體來說,精裝房中可以進行裝飾、配置家具家電,購買時按13%的基本稅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銷售精裝房時,將裝飾費用以及配置的家具家電款等合計計入房價銷售額,按銷售不動產9%計算銷項稅,這樣房地產企業在精裝房環節可能獲得4%的額外抵扣率。目前絕大多數中小房地產企業受融資約束的影響,開發多為毛坯房,這些企業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擴大精裝修房的比例,使企業少繳納增值稅,還能提升品牌影響力。

3.2土地增值稅

開發建造階段,土地增值稅在開發成本中占據很大比重,房地產企業資金回收慢、開發周期長等特點使企業面臨較大的資金使用壓力,因此有必要對土地增值稅進行納稅籌劃。

3.2.1合理利用征稅范圍在二級市場上未發生產權轉讓行為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具有“轉讓”特征。房地產企業建房方式主要分為自己購置的土地使用權建造房屋、代建和合作建房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下,房地產企業自建房屋對外銷售,不動產權屬發生轉移,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和增值稅,稅負較重。代建房屋是在委托方的土地使用權上建造房產,房屋建成后房屋產權仍歸委托方所有,建造過程中收取的代建費用屬于提供勞務服務收入,不動產產權未發生轉移,這項行為也不必繳納土地增值稅,但采用代建行為需要提前確定買房客戶。合作建房是指合作雙方共同建造房屋,一方提供資金,另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其中一方是土地的持有方,免除了先轉讓土地再去購買房產這一環節,由此不僅減少了土地增值稅和增值稅,還有印花稅、契稅等多項稅收。如果房地產企業能尋找到這樣的合作方,雙方均可實現節稅和獲利的收益。

3.2.2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這為納稅籌劃提供了另一條思路。房地產企業在開發商品時,需要提前對房屋建筑類型做出合理區分,分別計算其土地增值稅。首先,房地產企業需要對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做出明確的區分,分開核算各自的銷售額,這樣對增值率低于20%的普通標準住房才符合稅收優惠的范圍。其次,納稅人可將住宅的售價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在確保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控制好產品的價格,此時需要納稅人計算不同售價的備選方案企業凈利潤情況,這樣將土地增值率控制在20%內,以此來達到免稅的效果。除此之外,房地產企業可以考慮擴大普通標準住房的建筑面積,充分享受免稅的優惠政策。

3.2.3利用稅收政策特殊規定土地增值稅采取超率累進稅率,土地增值稅與增值率成正比,增值率是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之間的比例,增值額是用收入總額減除扣除項目的金額,因此降低增值稅要從降低增值率入手,需要合理籌劃收入和扣除項目。對于收入,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適當降低銷售價格,但降低售價會影響企業利潤,所以納稅人需要比較減少的收入和少繳納的稅金。目前大部分房地產開發公司都是經過簡單裝修后對房屋進行出售,納稅人可將最終售價拆分,分成出售合同和裝修合同,獨立核算房屋原價和裝修費用,這樣裝修合同對應的收入屬于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只需繳納增值稅,不并入到銷售房屋的價格中,因此計算土地增值稅的收入不包含裝修費用,大大減少了企業繳納土地增值稅。對于扣除項目,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按一定標準抵扣,不是按實際支出扣除。當房地產企業開發費用中的財務利息支出能夠合理確定時,可以扣除的開發費用為開發成本、土地價款和利息合計的5%以內;當開發費用中的財務利息支出不能確定時,開發費用扣除限額為土地價款和開發成本合計的10%。企業籌資一般選取負債籌資或權益籌資。稅法規定,合理的利息支出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利息屬于開發費用的一部分也可以扣除,從扣除項目來看,房地產企業可以適當增加負債籌資的比例。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中的利息費用在不同情況下有不同扣除方式,加大了土地增值稅籌劃空間。如果房地產企業利息支出大于地價款和開發成本合計的5%,這時應當選擇第一種開發費用扣除方式;否則,房地產企業主要依靠權益籌資方式,選擇第二種開發費用扣除方式。除上述單獨降低售價或加大扣除項目金額外,企業也可采用綜合方法降低增值率。如企業可以加大開發小區的公共配套設施的投入,一方面滿足用戶高質量需求,而這部分投入資金的成本可以從提高售價中得以補償;另一方面增加了扣除項目的金額,從而降低增值率。

篇5

關鍵詞:增值稅;固定資產;銷售;代開發票

2009年之前,我國主要施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這是為了在當時的經濟環境下,保證財政收入規模,遏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膨脹。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在融入國際市場過程中,我國舊有的增值稅政策已經無法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的要求,加重了企業的稅收負擔,限制了企業的發展活力。為了鼓勵投資,促進產業升級進布,提高我國產品的競爭力,我國從2003年開始啟動增值稅轉型改革,進行局部試點。2009年1月1日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后,我國增值稅由原來的生產型增值稅轉型為消費型增值稅。這項重大稅制改革的目的在于增強企業發展后勁,提高我國企業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克服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帶來的不利影響。

在增值稅轉型改革過程中一些原有的稅收優惠政策被取消,這使會計人員在實務中會面臨很多新問題。本文針對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中,純營業稅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這一問題中所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方法做一探討。

一、背景

現行的增值稅中,將納稅人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種。純營業稅企業因為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所以如果其涉及增值稅業務,那么其只能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并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例如,純營業稅企業銷售自用固定資產就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

在2002年至2008年期間,我國納稅人銷售自用固定資產的稅務規定分為兩種情況:

1.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1]。

2.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征收增值稅[2]。這其中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的貨物[3]:

(1)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

(2)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

(3)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暫免征收增值稅。

依據上述文件,純營業稅企業在2002年至2008年期間,對自用固定資產進行正常報廢清理時,只要銷售價格不超過其購入原值就可以免征增值稅,并在稅務機關按合同金額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只需年末進行相關備案即可。

2009年執行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后,所有納稅人銷售自用固定資產時都需要進行征稅。因此,純營業稅企業當其發生銷售自用固定資產業務時,需按照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用固定資產的情況來辦理增值稅業務,繳納稅金,并在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存在的問題

目前稅務機關的代開票系統中出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其票面金額為銷售額+應納稅額,而不是含稅銷售額。依據相關文件可知[4],在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用固定資產時,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因此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用固定資產時,按下列公式[5]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征收率)

所以,銷售額+應納稅額=銷售額×(1+2%);進而得出:銷售額+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1+2%)。

由此可見,純營業稅企業銷售自用固定資產時,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票面金額會與銷售合同中的含稅銷售金額不符。

舉例:A企業銷售自用固定資產所簽訂的銷售合同總價為10300元。按照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用固定資產的相關規定,其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10300/(1+3%)=10000元;應納稅額=銷售額×2%=10000×2%=200元。

如果A企業為普通的小規模納稅人則可以按照合同額自行開具普通發票10300元,之后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小規模納稅人)第11行填寫減征額,并在納稅申報時進行減免稅申報。

如果A企業為純營業稅企業,由于沒有領購發票,只能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這樣出現下列問題:A企業向稅務機關提供總價為10300元的銷售自用固定資產的合同,而稅務機關只能代開10200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使得企業無法提供給購買方與銷售合同金額一致的銷售發票。

三、解決辦法

1.對報廢的設備不再進行出售,假設報廢的資產已無變賣價值,直接將其賬面殘值列入當期固定資產報清理損失。這種處理方式從會計角度來說違背了會計核算的原則,為企業資產的流失和賬外資金的形成創造了客觀條件。而在賬面核銷后,如果再對已報廢資產進行銷售則有可能涉嫌偷稅。

2.按稅收政策的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享受稅收減免政策并開具發票。通過協商解釋與購買方按合同金額完成交易。其達成協議的難度極大,實現的可能性極小。

3.在簽訂銷售合同時即以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為合同金額,并約定由購買方負擔增值稅金。開具普通發票時,需向稅務機關說明合同金額為不含稅的銷售額。這種方法可以避免出現銷售合同與銷售發票不符的矛盾,但稅務機關是否認可該合同的金額和計稅方法,則有賴于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的溝通。

4.納稅人將銷售自用固定資產行為歸并為“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4]”,按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用放棄稅收減免為代價(多支付約為銷售額1.1%的相關稅費),來保證稅務機關所代開發票的票面金額與銷售合同一致。從目前來說這種方法是最簡便易行的方法。但是此種方法的代價是納稅人遭受了經濟利益的損失,且國家稅收政策的導向性優惠政策沒有得到落實。

綜合以上幾種解決方法,都是權宜之計。雖然對于純營業稅企業而言,該項增值稅業務并不常見,但涉及此類情況的企業并非少數,而這其中的金額差異更是不可忽視。要想解決此類問題,需要依靠稅務機關對稅控系統不斷地調整和進一步完善。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S].2002.

[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法規的通知[S].1994.

[3] 國家稅務總局函發288號.增值稅問題解答[S].1995.

篇6

關鍵詞:糧食企業 稅收籌劃 優惠政策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為達到減輕稅收負擔和實現稅收零風險的目的,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取得節稅稅收利益的一種行為。稅收籌劃是一種策劃活動,也是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的一種理財活動,其選擇和安排都圍繞著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進行。我國糧食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各方面均有著較大的稅收籌劃空間。結合糧食企業目前執行的稅收政策和實際業務情況,實施有效的稅收籌劃,是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方面。

一、稅收籌劃風險一般的表現形式

稅收籌劃是一種事前行為,其目的的特殊性和企業環境的多樣性、復雜性決定了稅收籌劃的風險與收益是并存的。其主要風險有:

(一)政策風險。一是籌劃人對稅務相關政策認識不足、理解不透、把握不準形成的政策選擇風險。二是政府稅收政策的短時有效性導致的政策調險。三是我國現有的稅收法律法規層次較多,稅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共存產生的政策模糊風險。

(二)籌劃風險。一是沒有正確把握企業的政策環境或經營活動內涵,而選取錯誤的籌劃方案導致額外負擔和損失的錯誤籌劃風險。二是籌劃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或背離企業整體發展戰略設計的方案選擇風險。三是企業經濟活動(經營范圍、經營地點、經營期限等)發生變化,可能失去享受稅收優惠的必要特征或條件而產生的經營變化風險。

(三)執行風險。一是指科學的稅收籌劃方案,在實施過程中具備嚴格的措施、人才、手段,否則可能導致整個稅收籌劃的失敗,稱為方案實施風險。二是我國稅法對具體的稅收事項常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因此納稅人與稅務部門就相關稅收籌劃政策理解差異會產生認定差異風險。

二、糧食企業稅收籌劃風險的防范

糧食企業在實施稅收籌劃的同時,也應該對籌劃的風險進行分析和防范。糧食企業稅收籌劃面臨的客觀方面的風險,如經濟形勢的復雜、市場環境的多變、稅收政策的調整、各稅種收入分配的差異、會計制度及其他行業制度的完善等,尤其是糧食企業稅收籌劃具有的長期性特點,更容易產生籌劃風險。

(一)避免主觀失誤對稅收籌劃的影響。由于存在籌劃人員對稅收法律法規的理解不透徹、對稅收政策的調整掌握不及時、對企業其他相關制度的忽視、對經濟環境和行業發展的預期出現偏差等主觀方面的風險,可能導致企業稅務籌劃方法失效,使企業利益遭受經濟損失。因此,作為糧食企業的稅收籌劃方案,要著眼于方案的實用性,綜合考慮籌劃方案,選擇恰當合理的籌劃方法,避免人為因素對方案的影響。

(二)充分關注各方面的稅收利益訴求。企業的稅收籌劃方案中要考慮各級政府的稅收利益。首先,加強與稅務部門聯系,充分了解當地稅務征管的特點和具體要求,爭取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其次,準確理解和全面把握稅收法律的內涵,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趨勢,做到稅收籌劃方案合法。最后,要處理好稅收籌劃與避稅的關系,使稅收籌劃符合稅收政策的導向性,防止陷入偷、逃、騙稅的境地,減少惡意避稅的嫌疑與風險。

(三)建立切實有效的風險預警機制。要對籌劃過程中存在的潛在風險進行實時監控,適當分散和防范風險,避免給經營活動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可以通過利用現代化網絡設備,建立起一套科學、高效的稅收籌劃預警系統,對籌劃過程中的潛在風險進行實時監控。

(四)綜合考慮稅收籌劃的成本效益。稅收籌劃應遵循成本效益原則,既要考慮稅收籌劃的直接成本,也要考慮稅收籌劃方案的間接成本。只有當稅收籌劃和損失小于所得的利益時,方案才是有效益的。通過比較各個方案的可能收益,進行各種稅種之間的抵消,得到最優化方案。

(五)保持稅收籌劃方案的可調整性。由于企業所處的經濟環境千差萬別,加之稅收政策和稅收籌劃的主客觀條件時刻處于變化之中,故而稅收籌劃方案的可調整性也是衡量方案優劣的關鍵因素之一。雖然從稅收籌劃的方式方法看普遍存在著規律性,但稅收籌劃并沒有固定的模式,稅收籌劃的手段及方式也是多種多樣,要根據企業自身的特色,制定符合企業實際的稅收籌劃方案。

三、糧食企業稅收籌劃方案的現實選擇

(一)充分了解糧食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在糧食企業的各項稅收政策中,針對不同產業、不同地區有所區別,糧食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可以制定相應的籌劃方案。

1.企業所得稅。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實行部分糧食品種免征部分與減半征收并存的優惠政策,其許多規定為企業的稅收籌劃提供了較大的空間:對設在西部地區的企業,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購置環保、節能、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文件,糧食初加工、油料植物初加工的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此外,對一些特殊優惠,企業也要加以充分利用,從而形成最有利的稅收籌劃方案。例如折舊期限就要適當縮短,最好選擇在稅法允許范圍內的最短年限,增大初始年份的費用扣除,遞延納稅時間,從而減輕企業當期的所得稅負擔,最大限度地提高企業資金運作效率。

2.增值稅。實行免征增值稅和先征后返增值稅的優惠政策。例如對農業生產者及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對部分農業生產資料(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對部分飼料產品(單一大宗飼料、混合飼料、配合飼料、復合預混料)免征增值稅;對化肥生產企業生產的鉀肥實行先征后返增值稅。

3.營業稅。主要實行部分收入免征的優惠政策。在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牧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的收入;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

4.城鎮土地使用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4號)規定,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承擔商品儲備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糧食企業可以通過準確劃分所使用土地的用途和性質,享受這一免稅政策。

5.其他稅種。進口用于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生產的科學研究的種子、種畜、魚苗,改良種用的馬、驢、牛、羊、家畜、魚苗、大麥、燕麥、高粱等農產品享受零關稅;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免征契稅;拖拉機、捕撈、養殖用的漁船免征車船稅;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的農用地(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設施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不征耕地占用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二)理清政策性資金收入優惠范疇。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文件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這要求企業正確理解不征稅收入企業所得稅處理的政策含義。即對于企業取得的不征稅收入可以從收入中扣減,但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形成資產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只有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滿足了政策要求,才能作為不征稅收入來處理。

(三)利用企業會計政策的合理選擇。糧食企業在其籌劃過程中,除了充分利用稅收法律法規外,選擇合理的會計政策,也會為企業帶來一定的稅收利益。根據《企業會計準則》關于“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棄置費用因素。”糧食企業可以利用這一規定,在固定資產入賬時中就考慮棄置費用因素,預計一定量的棄置費用,防止增加當期利潤,多交所得稅。

(四)使用稅收政策提供的條件。如《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糧食企業通過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發生方式和時間的恰當安排,推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遞延稅款。通過選擇對自己有利的銷售方式,實現推遲銷售額的目的。例如糧食企業生產銷售糧油等貨物大多采取先款后貨的方式,企業可以利用貨物發出日與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兩個時間點,籌劃兩類收入,按照規定分別履行納稅義務。

(五)不同納稅主體的稅收籌劃選擇。增值稅稅法中對于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有著不同的稅率規定:作為一般納稅人,糧食加工廠的增值稅稅率為13%,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減當期進稅額與期初留抵稅額之和。進項稅額依農副產品收購憑證和13%的扣稅率計算進行抵扣,另加取得的符合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而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糧食加工廠征收率為6%,應納稅額為不含稅銷售收入與征收率之和。在遵守稅法的前提下,究竟如何選擇才能成為最優的稅收籌劃方案,我們可以用下面的案例進行說明。

如某糧食加工廠2006年6月收購糧食金額為90萬元,可抵扣進項稅額11.7萬元,取得加工用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稅額0.4萬元。假設無期初留抵稅額,合計可抵扣進項稅額為12.1萬元。加工并全部銷售,取得銷售收入113萬元(不含稅收入100萬元),銷項稅額13萬元。依上述公式計算,作為一般納稅人2006年6月應納增值稅0.9萬元,增值稅稅收負擔率為0.9%(0.9÷100×100%)。

同上例,某糧食加工廠2006年6月收購糧食金額90萬元,全部加工銷售,取得銷售收入113萬元(不含稅收入106.6萬元),作為小規模納稅人應納增值稅6.4萬元,增值稅稅收負擔率為6%(6.4÷106.6×100%)。

通過以上的數據比較我們可以發現:兩家糧食加工廠在業務收入、費用支出相同的情況下,一般納稅人比小規模納稅人少繳增值稅5.5萬元,增值稅稅收負擔率低5.1%,因此,糧食企業選擇一般納稅人為主體是最優的稅收籌劃選擇。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企業都可以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除上述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其他納稅人屬于一般納稅人。如果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糧食加工廠應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降低企業納稅成本。

參考文獻:

1.伯納德?薩拉尼著,陳新平、王瑞澤、陳寶明、周宗華譯.稅收經濟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2.蔡昌.稅收籌劃規律[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

3.陳炳瑞,羅淑琴.企業稅收籌劃的原則、方法及運用[J].財貿經濟,1994,(5).

篇7

【關鍵字】營改增;影響;應對措施

一、引言

在過去的幾十年中,我國一直保持著營業稅和增值稅并行的二元稅制,營業稅和增值稅的征稅對象和稅率存在差異,對于企業的影響自然不同。但是,營業稅本身存在重復征稅的弊端,加重了企業的負擔,不利于企業的發展,面對日益嚴峻的市場環境,國家從戰略高度做出了稅制調整,目的是降低企業的稅負,增進企業的活力。這次改革從試點開始,逐步推向全國,主要涉及交通運輸業、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等行業,咨詢服務企業位列其中,國家的改革意圖是降低企業的負擔,從實際的效果來看,整體上降低了企業的稅負,對于其帶來的具體影響需要進一步研究,文章將深入剖析“營改增”對咨詢服務企業的具體影響。

二、“營改增”對咨詢服務企業的影響

1.“營改增”對咨詢服務企業稅負產生的影響分析

在國家對部分行業進行“營改增”之前,咨詢服務類企業按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并不對企業的規模大小進行區分。因此,不同規模大小的咨詢服務類企業的稅負大同小異。而在國家對部分行業進行“營改增”之后,對于咨詢服務類企業來說,應當按照應稅服務年銷售額的大小,將其分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即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應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年銷售額小于或等于500萬元的納稅人,應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

對于“營改增”后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咨詢服務類企業來說,原來征收5%的營業稅,不再征收,并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我們舉例來看“營改增”后對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企業造成的影響。例如,某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收費為200萬元,在新的稅收政策下,該企業應繳增值稅為5.83萬元(200/1.03*3%)。而在原稅收制度下,該企業應繳營業稅為10萬元(200*5%)。由于小規模納稅人不存在增值稅進項稅款抵扣,可以看出其稅負的下降幅度超過了40%,因此“營改增”為認定為小規模的納稅人帶來了福音。

對于“營改增”后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咨詢類企業來說,其稅負的增加或是減少,要取決于其可以扣進項稅額的多少。在不考慮可抵扣進項稅的情況下,“營改增”后其稅率由原來的5%上升到6%,稅負呈現上升的走勢。在考慮了可抵扣進項稅的情況下,納稅人應繳的增值稅公式為:應交增值稅 =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雖然稅率有所上升,但是進項稅的抵扣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稅負水平,而究竟降低多少由納稅人自身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多少來決定。但是,我們會發現現實中咨詢類服務企業的成本大多為人工成本,其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極其有限,會出現實際稅負不降反升的情況,與稅收整改的預期目標相左。

2.“營改增”對咨詢服務企業收入和利潤產生的影響分析

“營改增”之前,對咨詢服務類企業征收營業稅,營業稅屬于價內稅,因此咨詢服務企業日常活動取得的營業收入是在不扣除營業稅的情況下,并將營業稅作為企業的成本和費用進行列支。“營改增”之后,該類企業按要求征收增值稅,而增值稅屬于價外稅,納稅人在核算其營業收入時應扣除向接受服務方收取的增值稅稅額,即咨詢企業應將收取的含增值稅的收入,按照應稅服務適用的稅率6%或者征收率3%將增值稅從中扣除。并且,增值稅稅款并不作為企業的成本費用進行列支,而是在企業利潤表之外。我們舉例來說明這一問題,假如一家咨詢服務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與一家接受服務的公司簽訂合同收入為200萬元。在“營改增”之前按照200萬元的5%征收營業稅為10萬元(200*5%),其實際稅負為5%,由于營業稅為價內稅,則企業的營業收入為200萬元,其利潤為190萬元(200―10)。在“營改增”之后,將按照6%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為11.32萬元(200/1.06*6%),其實際稅負為5.66%,由于增值稅為價外稅,則其營業收入為188.68萬元(200―11.32),其利潤為188.68萬元。由此可以看出,“營改增”之后,對于咨詢服務類企業的收入和利潤造成的影響。

3.“營改增”對咨詢服務企業現金流產生的影響分析

我國對稅收政策改革的目的就是為了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企業稅負的壓力,激發企業的活力,從而帶動國民經濟的發展。“營改增”后,對于在實際上減低了稅負的咨詢服務類的企業來講,減少了其應納的稅額,使得企業的資金釋放出來。企業可以利用閑置的資金,對企業的規模進行擴張,比如說,利用其去更新企業原有的設備、擴大企業的業務范圍、對企業的員工進行更深層次的培訓等,從而可以提高企業的生產效率和競爭能力。

三、如何應對“營改增”

1.合理確定認定身份

根據稅法的規定,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分為一般納稅人企業和小規模納稅人企業,一般納稅人擁有抵扣進項增值稅的權力,而小規模納稅人不得抵扣,并且稅率也存在差異,一般納稅人執行17%或13%以及6%的稅率,小規模納稅人執行3%的征收率。根據政策的規定,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應向國稅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 萬元的試點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稅率不同,所以從承擔的稅負存在差異,這主要與企業的業務有關。企業的選擇應該基于稅負的考慮,選擇合適的身份。究竟選擇何種身份,主要取決于企業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多少。例如,有家咨詢公司的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那么這家公司有兩種選擇,假如可抵扣金額為10萬,選擇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4.56萬,選擇一般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為18.30萬,自然選擇小規模納稅人認定,如果可抵扣金額為20萬,則選擇一般納稅人。咨詢服務企業可以先推算一下總體稅負,再來選擇哪種認定。

2.做好會計應對工作

(1)提高財稅人員的業務素質。財務人員習慣了以往的政策法規,對于新的規定并不熟悉,例如,如何做好稅收籌劃,如何享受國家的稅收優惠,需要深入理解。企業應積極組織單位會計人員學習有關增值稅的業務知識和政策法規,使會計人員盡快掌握相關的賬務處理和繳稅流程,并且要多鼓勵員工私下補習相關的財務知識,增強業務熟練程度。如果企業的規模小,或培養成本較高,企業可以考慮諸如記賬這種中介機構的服務。

(2)加強票據管理。增值稅的征收依據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日常應做好發票的管理工作。進項稅額能夠抵扣,所以,在采購生產物資或辦公物品的時候,要主動索要專用發票,同時也要注意增值稅發票的真偽問題,避免無法抵扣的問題。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稅務機關的認證,期限通常是180天,很多企業出現過未及時認證發票的情況,以至于無法抵扣。日常經營中,應由專人負責保管增值稅專用發票,避免發票遺失。

3.改變稅收籌劃策略

稅收籌劃是企業降低稅負的重要手段,不同的稅種,稅收籌劃的方式是不同的。營業稅以營業收入為課稅對象,為了合理避稅,在會計處理方面,應根據具體情況從營業收入的數額方面合理籌劃。但是,增值稅以增值額為課稅對象,并且增值稅征收實行抵扣納稅的方法,所以,要從進項稅和銷項稅兩端雙重下手。增值稅的稅收籌劃手段有很多,常用的有實現銷售收入時,采用特殊的結算方式,延緩收入確認以及稅款申報繳納時間;隨同貨物銷售的包裝物,單獨處理,不要匯入銷售收入;采用用于本企業繼續生產加工的方式,避免作為對外銷售處理;在采購生產用固定資產時,盡量索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獲得進項稅額抵扣;總之,面對稅制的變化,企業應積極應對,主動學習稅收籌劃的知識。

四、結論

“營改增”對咨詢服務企業造成的影響是多方面的,有的結果符合了稅收政策整改的目的,即降低企業稅負,激發企業生產的積極性。但是,我們也應看到“營改增”在過渡期整改中出現的種種問題,需要進一步在實踐中去完善去改進。在政策不斷完善的過程中,咨詢服務企業應該加強對自己員工的培訓,及時了解政府的政策導向,制定出合理的經營方案,積極主動地去適應政府的政策,在實踐中不斷成長。

參考文獻:

篇8

依據國家財政部所實施的營改增稅收政策,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 [2016]36號),于2016年5月1日實現了全面“營改增”轉變。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11%;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以及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筑服務,征收率為3%。境內的購買方為境外單位和個人扣繳增值稅的,按照適用稅率扣繳增值稅。增值稅將取代營業稅,不但有利于完善稅制,消除重復征稅,也是深化我國稅制改革的必然選擇。而在采取了增值稅稅收政策后,利用價稅分離的方式,針對增值稅部分予以收取。因此在對企業征收稅款時,可根據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所產生出的增值額作為主要依據,進而采取納稅籌劃。

二、營改增稅收政策對建筑安裝企業的影響

(一)對企業稅負的影響

目前建筑安裝企業在“營改增”政策實施后,會滿足于一般納稅人的標準。增值稅稅率大約為11%左右。從理論上來說, 在采取了“營改增”政策后可實現對重復性征稅問題的有效解決, 進而達到對行業稅“只減不增”的要求。但是,那只是理論上的算法,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我們建筑服務產業鏈中的上游企業,絕大多數企業均為小規模納稅人,雖然此部分納稅人中有部分人員是為了獲取增值發票,但是比例相對較低,稅率通常僅為3%左右。而且施工過程中使用的大量地材開不出稅票,或是要提高單價才能取得。在此種狀況之下,通常會導致企業所面臨的稅負風險大大加重。

(二)對會計核算納稅管理的影響

在營改增政策實施前,企業在進行營業稅核算之時,僅需考慮上繳稅費與營業稅兩方面的影響因素;而在實施營改增政策之后,企業不僅需考慮以上兩方面影響因素,同時還需新增其它項目,如上繳稅金、進項稅金以及銷項稅金等內容。由此,也就會造成企業所需面臨的核算工作量將顯著增多,另外,也會造成核算方式發生變化。在政策實施前, 會計人員所采取的核算方式較為簡便。而政策實施后,因為建筑安裝企業常常會跨區域作業,而建筑企業總部通常選擇統一納稅申報,財務人員對增值稅票與總部的傳遞,各項目稅款的預繳,都不可避免的出現各種問題,因此也就造成了建筑安裝企業所需面臨的財務核算難度大大增加。

三、建筑安裝企業應對營改增稅收政策納稅籌劃

(一)加強發票管理

建筑安裝企業要實現對稅額的有效抵扣,在基于稅制改革后的政策環境下,需針對稅務發票切實做好管理工作。并且,還應及時建立健全有關的制度措施。其中就主要包括了以下幾方面內容:第一,在合同簽訂過程中,要能夠將發票開具的時間、送達時間明確標出;第二,構建起專用發票保管制度,安排專職人員負責對發票進行保管,以避免出現丟失、損壞發票等行為;第三,企業要加強對發票的認證工作,建筑安裝企業在獲得增值發票后,應當于規定時間之內完成對發票的認證及抵扣。

篇9

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和國際化參與程度的不斷提升,國家的稅收籌劃工作,也進行了一定的調整和轉型,以便能夠推動相關工作的高效開展。本文主要在增值稅轉型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分析,對企業固定資產的稅收籌劃的細節進行分析,希望能夠推動企業的高效發展。

關鍵詞:

增值稅轉型;固定資產;稅收籌劃

稅收籌劃工作作為納稅人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根據稅收政策的導向作用,實現選擇利潤最大化的納稅方案的一種企業規劃行為。增值稅作為商品流通過程中位計算增值額度而征收的稅種,在推行過程中,增值稅堅持以扣除項目建設或者采購過程中的固定資產的處理方式作為主要標準進行征收。增值稅可以分為生產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以及收入型增值稅三種類型。當增值稅由生產環節轉化為消費環節之后,一般就進入了納稅環節。在此基礎之上,對于一般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的過程通過稅收籌劃,現實有效降低稅負,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

一、增值稅轉型的主要目的

增值稅的轉型工作主要是實現生產環節向消費環節增值稅的直接轉變工作。為了提升我國增值稅管理制度的完善工作,推動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我國推行了新的增值稅管理條例,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增值稅的轉型改革工作。整個轉型改革的重點環節,集中于消除生產型增值稅征收過程中的重復征稅因素,通過有效手段降低企業在設備采購和投資過程中的稅收負擔,有利于推動國內投資,擴大內需的發展,有利于提升企業的技術能力,推動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對于提升我國企業的綜合競爭能力以及抗風險能力有著重要的作用,改善了金融危機之后不利的國際競爭環境的影響,實現了國家稅收體系的科學合理化改革的目標。

二、增值稅轉型改革的具體內容

(1)從2009年1月1日之后,全國所有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購進或者采購固定資產的過程中,當存在進項稅額時,可以進行相關的稅款抵扣政策,主要的規定有:一是除了規定的非應稅項目不得進行稅款抵扣之外,包括混用機器設備在內的大多數設備,可以進行相關的抵扣工作;二是在建工程的不動產不能計入抵扣進項稅款的工作;三是在購進小汽車、摩托車以及游艇等不動產時,如果是應征消費稅的環節,則不能抵扣進項稅。但是如果是外購后進行銷售,則屬于普通商品,可以進行進項稅款的抵扣工作;四是對于企業新購置的設備而言,所包含的進項稅款采用規范的直接扣除方法進行實施,即就是通過納稅人當年采購的固定資產的進項稅款為基礎,可以對應繳納的增值稅進行抵扣,當出現抵扣不完的情況時,可以轉賬給以后年度使用;五是對于固定資產的定義,是指在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以上的機械、運輸工具、機器以及其他生產環節所必須的設備、儀器等。同時,也取消了單價超過2000元的限制條件。(2)對于中小型納稅人,不再分設工業和商業兩種征收稅率,而采用統一的3%新稅率。(3)取消在進口設備方面的增值稅補貼政策,以及外資企業的進口設備增值退稅政策,實行統一的增值稅管理政策。

三、增值稅轉型后固定資產的納稅籌劃細節

在上述的國家規定中,固定資產的進項稅款具有直接抵扣性的特點,在固定資產購置中,購進的專用型和混用型設備具有一定的差異性,同時,由于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標準呈現差異性,因此,從客觀上為固定資產采購過程中的稅收籌劃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可能性。(1)選擇合適方式進項稅款抵扣的籌劃。當選擇進項稅額抵扣之后,企業的進項稅額能夠納入到固定資產之中,在計算企業的所得稅時,可以實現多提折舊的效果,但是這不意味著只要放棄抵扣,就能實現少交稅款的目的。例如,某公司2014年的設備采用投入為400萬元,進項稅額為68萬元,1月份銷項稅額為135萬元,固定資產以外的貨物采購進項稅額為53萬元。購進的設備折舊時間為5年,采用直接折舊法金算,凈殘值為0。企業的年盈利為134萬元,所得稅征收率為25%,具體的籌劃分析有:方案一:不放棄進項稅抵扣政策。第一年增值稅=1356853=14(萬元)(不考慮當年112月之間以及第2到5年的增值稅變化情況)15年企業應交的所得稅=13525%5=168.75(萬元)15年總稅負=14+168.75=182.75(萬元)方案二:放棄進項稅稅額抵扣政策。在放棄進項稅款抵扣權利之后,將68萬的進項稅款納入到企業的固定資產之中,根據直線法每年可多提折舊=685=13.6(萬元),每年企業利潤=13513.6=121.4(萬元)15年企業的所得稅總額=121.425%5=151.75(萬元)五年總稅為151.75+82=233.75(萬元)可見放棄進項稅款抵扣工作比不放棄進項稅款抵扣工作,需要多繳納233.75182.75=51(萬元),顯然不放棄進項稅抵扣政策更為劃算,所以企業少交的所得稅好處遠低于抵扣增值稅的好處。因此,在企業購進固定資產的過程時,盡量使用增值稅發票,不放棄抵扣進項稅款。(2)對采購對象的籌劃。在現行的增值稅管理中,增值稅的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在增值稅的征收方面,稅率分別為17%和3%。因此,企業在向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采用的過程中,由于稅率不同,進項抵扣的金額和比例也隨之不同。在采購價格相同的情況下,顯然向小規模納稅人采購要比向一般納稅人采購的進項稅抵扣要少得多。但是,由于通過一般納稅人進行采購,增值稅發票為17%,因此價格相對而言也會更高。因此,對于兩者的分析就不能通過簡單的抵扣情況進行分析,有必要通過結算方式以及資金流量進行分析。例如,某企業準備采購一臺新設備,向一般納稅人采購時,不含稅價格為30萬元,增值稅率為17%;向小規模納稅人采購時,不含稅價格為24萬元,增值稅率為3%。具體的籌劃分析如下:向一般納稅人進行采購時,進項稅抵扣=3017%=5.1(萬元);向小規模納稅人采購時,可抵扣243%=0.72(萬元)。一般的觀點認為,一般納稅人的進項稅要比小規模納稅人多繳5.10.72=4.38(萬元)。在一次性付款提貨的過程中,由于小規模納稅人的價格要便宜6萬元,因此,現金流量節約1.62萬元,所以,從現金流出量分析,應該采用小規模納稅人采購。總之,在新增稅條例推行之后,能夠為納稅人的增值稅籌劃提供控制了措施。納稅人應該認真閱讀相關政策,根據企業的實際需求,選取科學的納稅籌劃方案,實現利益最大化。但是在稅收籌劃的過程中,要堅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分析,避免出現偷稅漏稅的行為。

參考文獻

1.吳亞德.增值稅轉型后固定資產購建的稅收籌劃.會計之友,2010(15).

2.曾靖.增值稅轉型后企業稅收籌劃研究.湖南大學碩士論文,2010.

篇10

關鍵詞:稅控收款機;進項稅額;抵扣

稅控收款機是一種具有稅控功能的電子收款機,內部裝有自動記錄但不能更改和抹掉的計稅存儲器,記錄著每日的營業數據和應納稅額,能保證經營數據的正確生成、可靠存儲和安全傳輸,滿足稅務機關的管理和數據核查等要求。稅控收款機采用特殊“鉛封”手段固定在機器內部,除稅務人員和專職注冊維修人員外任何人不能打開,從而保證納稅人規范納稅,保證國家的稅收收入。

但是在稅收領域依法納稅意識淡薄,偷稅逃稅現象依然比較嚴重,尤其是對財務核算不健全的納稅人,稅務機關難以實施有效監控。這種現狀不但嚴重擾亂正常的經濟秩序,而且導致國家稅收大量流失。為了進一步加強稅源監控,堵塞稅收漏洞,減少稅收流失,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信息產業部、國家質檢總局2004年4月聯合了〈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信息產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推廣應用稅控收款機加強稅源監控的通知〉(國稅發[2004]44號),國稅發[2004]44號決定在適用的行業推行使用稅控收款機。

稅控收款機的推行使用有利于加強稅收的征收管理,但對于納稅人來說,購置稅控收款機需要一筆支出,而且這筆支出換來的是“緊箍咒”,所以稅控收款機的推廣應用并非易事。為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4年11月聯合發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稅控收款機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67號),財稅[2004]167號規定:“為加快稅控收款機的推行工作,減輕納稅人購進使用稅控收款機的負擔,現將有關納稅人購進使用稅控收款機的稅收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所支付的增值稅稅額(以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準),準予在該企業當期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憑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抵免當期應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稅額,或者按照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價款,依下列公式計算可抵免稅額:

可抵免稅額=價款1+17%×17%

當期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繼續抵免。

財稅[2004]167號規定納稅人購進稅控收款機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不僅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還有小規模納稅人,甚至還包括營業稅的納稅人。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有利于稅控收款機的應用推廣,加強稅收的征收管理,但我認為有它不合理的地方。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采用購進扣稅法,當期銷項稅額減去當期進項稅額即為應納稅額,體現了對商品或勞務新增價值的征稅。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既定的情況下,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大小,直接關系到應納稅額的多少,究竟哪些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哪些進項稅額不可以抵扣,《增值稅暫行條理》有嚴格而明確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的還是生產型增值稅,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無論是從國內購入的,還是從國外進口的,或者是接受捐贈的,其進項稅額都是不能抵扣的。根據財稅[2004]167號規定,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購置費用沒有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購置費用達到了固定資產標準的,其進項稅額也可以抵扣,則不盡合理,與目前我國實行的生產型增值稅不符。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簡易征收辦法,按照6%(小規模商業企業4%)的征收率征稅,它的稅收負擔并不因此低于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是參照一般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設計的。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而財稅[2004]167號規定稅控收款機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而且當期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繼續抵免。這樣的規定的有違《增值稅暫行條例》。

營業稅是對提供應稅勞務(交通運輸、建筑安裝、金融保險等)、轉讓無形資產及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營業稅是對納稅人的全部營業額計算征收的稅種,跟增值稅不一樣,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進口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稅,對納稅人生產經營中新增加的價值部分征稅,銷項稅額中要扣除進項稅額,而營業稅是不扣減進項稅額的。營業稅是對增值稅的非應稅項目征稅,兩個稅種有著各自不同的征稅范圍,有著不一樣的計稅方法,財稅[2004]167號規定用購進稅控收款機的增值稅稅額,抵免當期應納營業稅稅額,當期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繼續抵免,是很不妥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