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財務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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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財務制度

篇1

關鍵詞: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稅收管理

“一四六小”的網絡化管理思路,充分體現了國家稅務總局對小規模納稅人的高度重視,按照稅收征管“科學化、精細化”的要求,如何進一步加強小規模納稅人的管理,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新課題。筆者結合自己在稅務所的實習經歷,就目前小規模納稅人稅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如何進一步加強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管理,談一下粗淺的想法。

一、小規模納稅人存在的幾種主要形式

(一)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時完整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這部分納稅人由于未能達到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被稅務機關視為小規模納稅人進行管理。

(二)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按時完整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生產經營的產品或商品的增值額比較高,可抵扣稅款部分在產品(商品)成本構成中所占比重較低,按照一般納稅人繳稅,實際稅負遠遠高于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稅的稅負,這樣納稅人會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稅,不主動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有的納稅人即使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也會人為采取化整為零的手段,以達到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稅的目的。

(三)由于違反稅務相關規定或其他原因而被稅務機關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而轉化為小規模納稅人。

(四)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

二、小規模納稅人稅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稅務機關對小規模納稅人管理缺乏剛性

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收入遠遠低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致使稅務機關內部無論是在政策制定,還是在征管手段方面對小規模納稅人缺乏足夠的重視,在賬簿憑證管理、發票管理、納稅人申報管理等方面都缺少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手段。稅務稽查、納稅評估重點都是針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務稽查針對小規模納稅人的比例微乎其微,納稅評估對小規模企業和實行定期定額的個體工商戶還是盲區一片。在開展對小規模納稅人舉報案件檢查時,由于納稅人賬證混亂、涉稅資料殘缺、不及時深入調查取證等原因,對涉嫌偷稅的小規模納稅人難以加大打擊力度。

(二)小規模納稅人財務核算不健全,賬簿設置不規范,計稅依據虛假現象比較嚴重

實際工作中,稅務機關要求小規模納稅人根據征管法規定設置賬簿、憑證,但是從目前來看,小規模納稅人的賬簿、憑證設置的不夠完善、規范,不能如實反映實際經營狀況。由于企業規模較小,一般單位為節約經營成本,很少聘請專職財務人員,而是聘請其他人員代賬,有的代賬會計兼管少則一兩家、多則四五家的財務工作,平時根本不到企業工作,往往只是月底做賬和月初納稅申報時才到企業,直接影響了賬簿的準確性與及時性,部分單位負責人不能及時地將有關結算手續傳遞,代賬人員為平衡會計科目,多采用現金等賬戶進行平衡,造成財務賬目混亂。更有甚者竟然設立了對內和對外兩套賬,編制虛假的計稅依據,人為編制銷售收入和成本費用,以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

(三)小規模納稅人在發票的規定和使用方面不規范

目前,隨著稅務部門網絡化管理進度的加快,增值稅專用發票、“四小票”已基本納入網絡監控,并得到有效控制,但作為增值稅鏈條中重要的普通發票卻一直游離于監控之外。小規模納稅人在發票使用方面極不規范,不開、拒開、大頭小尾、違規開具現象相當嚴重。

? 另外,對小規模納稅人在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方面的規定也不恰當。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小規模納稅人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經營上必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要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開應納稅額,一般納稅人購進小規模納稅人貨物也只能按此抵扣,相對于從其他一般納稅人購進取得的稅率為17%的抵扣發票來說,購買小規模納稅人商品的一般納稅人的稅負明顯加重。這對小規模納稅人,尤其是那些達不到標準而又必須參與增值稅鏈條的企業(主要是一些以生產批發為主的企業)的一個直接影響是,由于缺乏與一般納稅人進行交易中起鏈條作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交易發生困難,購貨方因不能足額抵扣進項稅額而不愿購買小規模納稅人的貨物,使小規模納稅人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也嚴重地影響到正常的生產經營。同時,由于小規模納稅人采用固定征收率,不得抵 抵扣進項稅額,使得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相對一般納稅人而言是不合理的。而小規模納稅人不得抵扣進項稅額,進項稅額進入成本,變成含稅成本,成本高于一般納稅人;在銷售時,又要在含進項稅額成本的基礎上再加上依征收率計征的增值稅,變成了含兩道稅,價格中變成稅上加稅,價格也高于一般納稅人。

(四)小規模納稅人的非正常戶數逐年遞增,嚴重沖擊了稅收征管秩序

目前,小規模納稅人特別是實行定期定額的個體工商戶,由于經營規模比較小、經營方式靈活多變等原因,非正常戶(也就是失蹤戶)呈上升趨勢。以長春市南關區國稅局的四個稅務所為例,2006年1—8月份共出現非正常戶137戶,而這四個稅務所現有管戶3 888戶,1—8月份的非正常戶占同期管戶的3.5%。非正常戶的上升趨勢,對稅收征管秩序造成了很大沖擊。首先,非正常戶的發生,降低了納稅申報率,直接影響征管質量。其次,非正常戶的發生,導致大量的發票流失,其中還有許多大面額萬元版發票,這部分發票無法按規定驗銷,脫離監管,流失到社會當中,給和諧的稅收環境直接造成負面影響。此外,非正常戶的發生,也造成了大量的稅款流失,形成了稅收黑洞,減少稅收收入,影響了公平競爭。

三、加強小規模納稅人稅收管理的幾點設想

(一)完善增值稅運行機制,逐步縮小小規模納稅人的范圍

為保持增值稅“鏈條”的規范性和完整性,應逐步擴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比重,對小規模納稅人放寬標準,能夠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及時認定,并按適用稅率征稅,允許

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在認定一般納稅人的同時,對稅款抵扣權進行嚴格審批。對財務核算健全,能夠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的,實行進項稅額抵扣制度。對于財務制度不夠健全、財務核算不夠準確的,取消稅款抵扣權,統一按適用稅率征稅。對稅款抵扣權嚴格審批,一方面,保證納稅人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需求,減少稅收政策制約納稅人經營行為;另一方面,真正體現增值稅稅種的設計理念,避免重復課稅和稅負不公。對納稅人而言,健全財務核算、取得稅款抵扣權成為加強內部管理的自身要求,這樣可以保證增值稅“鏈條”不斷,促進納稅人誠信納稅。 (二)積極探索新型稅收管理手段,不斷加強對小規模納稅人的日常管理

稅收征管也應樹立“與時俱進”的理念,針對小規模納稅人經營形式的不斷發展變化,積極探索新型的稅收管理手段。對小規模納稅人制訂納稅申報定期分析制度,仔細審核、認真分析納稅人的計稅依據,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參照稅收管理員制度,制訂對小規模納稅人的定期巡查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非正常戶的發生。對于個體業戶以外的小規模納稅人是采用核定征收還是查賬征收,應盡快制定一套統一標準,這個標準一定要行之有效、切合實際,便于操作。對達不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一律實行核定征收,徹底根除小規模納稅人以虛假計稅依據申報納稅的現象。

(三)規范發票開具行為,實現普通發票管理網絡化,放寬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限制

盡快取消手工版普通發票,制定稅控發票和定額發票相結合的管理辦法,對納稅人利用稅控裝置開具的普通發票信息實行電子采集,每月納稅申報時必須將上月開具的所有發票信息通過網絡或軟盤報送稅務機關。同時,利用信息化建設成果,以因特網為平臺,在全國建立普通發票信息庫,按行政區劃代碼以省級為單位進行清分,建立省級普通發票信息庫。同時,加大對發票違章行為的處罰力度,真實實現“以票管稅”。

放寬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限制。對小規模納稅人在生產經營上確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允許其按17%或13%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開具發票并進行抵扣。對于實行定額征收的小規模納稅人,核定其年營業額,開票額度在核定營業額之內的,按6%的征收率征稅,按17%或13%的稅率開票;開票額度超過核定營業額的,要調整其納稅定額,繼續按6%征稅,按17%或13%的稅率開票,如果不調整定額,超過核定營業額部分,按17%或13%的稅率征稅、開票。

(四)增強稅務稽查和納稅評估的針對性,對小規模納稅人開展有計劃、有重點的稅務稽查和納稅評估工作

篇2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在稅收上將面臨十大調整:

一、統一內外企業所得稅制(即兩法合并)。

目前主要的問題是內外資企業法定的稅率不統一,實際稅負相差很大,稅收優惠政策指向性太多、太亂,稅前扣除范圍與標準內外資企業不一致等。這些問題在加入世貿后明顯成為制約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障礙。因此改革企業所得稅制是稅收調整的重點。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法,核心的問題是要體現稅負公平和國民待遇原則。

1.名義稅率確定在什么水平。根據我國內外資企業近兩年的實際稅負水平與法定稅率比較,繼續采用比例稅率為好,經測算,統一以后的法定稅率確定在約24%左右的水平比較恰當,它低于現行所得稅制的法定稅率,但接近目前測算的內資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水平,而比涉外企業的實際稅負水平高。這一確定還考慮到改革后的所得稅前規范扣除,以及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及調整具體內容。因為統一稅收優惠政策與規范稅前會使原稅基縮小,但能體現內外資企業公平競爭原則。

2.納稅人如何界定。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制的名稱,使用企業所得稅法比較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法人是企業納稅的主體。今后企業或公司的組建都要按照《公司法》組建,從邏輯關系看這樣的企業組織一定是法人,法人便是企業所得稅的當然納稅人。

3.統一規范稅前扣除范圍及標準。這是有關所得稅稅基寬窄和稅負水平高低的重要問題。因此需要統一所有內外資企業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這是一個基本的原則,處理好所得稅會計與財務制度的銜接,并明確一些原則規定十分重要,這是今后方便企業進行納稅核算和進行稅務調整的依據。

4.簡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F行稅收優惠政策的最大缺陷是既多又亂。優惠政策調整的目標是進一步簡化和統一。但是為了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對于未到期的優惠政策執行到期;對于已經到期的將不再執行;對于新頒布的政策不論內外資企業一律執行。

二、改革生產型增值稅為消費型增值稅

增值稅轉型改革是我國現階段迫切需要改革的又一重要稅種。增值稅是一個科學的稅種,目前世界120多個國家在實行增值稅制。像我國這樣實行生產型增值稅的國家可以說很難找到。生產型增值稅最大的缺點是投資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不準抵扣,加重了納稅者的負擔。隨著科技進步的加速,產業結構的調整,實現增值稅轉型改革勢在必行。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型增值稅改革十分迫切。

1.從我國財政平衡的角度看,宜選擇不同方案,分步進行。(1)逐步轉型。先選擇高科技產業或國家鼓勵的其他產業轉型,或選擇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轉型;或者先實行對機器設備抵扣,后逐步擴大到建筑廠房等固定資產;(2)提高增值稅率,實行徹底抵扣辦法。因資本密集型、技術密集型、勞動密集型企業稅負差別很大,后者稅負明顯高于前者,但這樣的改革原則應不增加企業納稅人的負擔,需要認真測算再確定;(3)財政和企業共同負擔。關鍵是企業抵扣的比重能達到多少。如果企業進項抵扣少,等于未從根本實現轉型,意義并不大。因此,選擇第一種辦法要好于后兩種辦法。

2.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在增值稅轉型改革的同時,能否把現在實行征收營業稅的交通運輸、建筑安裝、郵電通訊等行業納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是需要考慮的。因為現在增值稅的范圍窄,帶來的許多矛盾無法解決。比如,營業稅納稅人不能給增值稅納稅人開其增值稅發票,影響正常交易和抵扣。另外,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界限的存在,在客觀上阻礙正常的經濟交易,從長遠看也有取消的必要。

三、調整消費稅稅目,進一步體現特殊調節功能

消費稅是我國在1994年稅制改革時出臺的稅種。隨著經濟的發展與收入生活水平的提高,調整消費稅稅目也是十分必要的。

1.調整消費稅稅目,原則是消費稅稅目的調進與調出相結合。今后屬于生活必需品和日用消費品應當調出消費稅稅目,如部分化妝品和護膚護發品;有些如進口洋酒等應當調整進消費稅稅目中來;對影響和破壞環境的采掘及超標排放等經濟稅行為應當征收消費稅或開征環境保護稅。

2.體現消費稅特殊調節功能,應當改價內稅為價外稅,以真正體現誰使用誰負擔的原則。這樣做既可以做到簡便征收,又可降低稅收成本。

四、完善個人所得稅,調劑收入差距

近年來個人所得稅是社會議論的熱點話題。最集中的議論是提高起征點和如何加強對高收入者的征稅管理。但就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方向看,重點需要解決以下4個問題:

1.實行混合稅制。即工薪收入、承租承包經營和勞務報酬等收入以實行合并申報納稅,其他收入仍實行分項分別申報納稅。主要征收辦法是源泉扣繳與自行申報結合,并要制定相應的措施,加大對高收入者的監控力度。

2.提高起征點。隨著我國經濟實力和個人收入水平的提高,要求提高起征點的呼聲漸高。事實上在我國工薪者繳稅額所占比重上升快,已大約達到40%左右,而其他高收入者只占10%左右。另據調查,很多地區早已突破了法定800元人民幣的起征點標準,許多省市執行1000以上的扣除標準,個別省市達到1600元以上或更高。因此,與其讓法定的制度在客觀上被破壞,還不如名正言順地通過改革確定符合實際的標準。根據我國的現實情況,對于工薪收入等勤勞所得在免稅額中至少應當考慮4項扣除:生計扣除、贍養扣除、撫養教育扣除和通貨膨脹扣除。此處還有臨時困難扣除等等。以減輕中低收入者的負擔。

3.相機出臺遺產稅與贈予稅作為個人所得稅的補充調節。這一稅種是對個人財富積累轉移的專門調節。但是,隨著近年來我國收入差距的拉大,應當考慮重新設計、提高其征點的問題。顯然30萬人民幣作為遺產稅的起征點是偏低的。此外,贈予稅的征稅標準也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4.相應綜合運用各種配套的征管措施。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近年是有效的,但不是高效的。一方面征管在加強;另一方面偷稅也在增加。因此,構建一個相配套的機制是很重要的。這就是推行個人終生號碼制、財產申報制(包括一切動產與不動產)。所有收入申報制及存款實名制相配合。另外再加之信用制度的完善,可以大大減少稅收的流失。

五、開征社會保障稅,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是社會各界無不關心的重要問題。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根本意義在于保證資金的籌集?,F在全國已有19個省市的地方政府委托地方稅務局征收社會保障費,效果較好,這也為開征社會保障稅奠定了基礎。我國統一的社會保障稅是按項目分類設計,改革的主要內容是:

1.統一稅種。社會保障包括3個基本稅目:據測算,養老保障(考慮保值增值問題)稅率約為10%;醫療保障稅率約為6%;失業保障稅率約6%。綜合稅率22%,負擔比較適中。

2.統一賬戶?;镜霓k法是企業與個人共同交納,各負擔其中的50%,歸集為個人賬戶。3.統一管理。社會保障資金的管理是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實行??顚S茫WC其保值增值。

4.擴大覆蓋面。為保證社會穩定,目前在我國特大城市和省會城市基本實現了社保廣覆蓋。浙江已宣布近年在農村也實行社會保障制度。我國今后將先城市后農村逐步推進社保制度,構建全面的社保體系。

5.建立完善的社保體系。如果將個人保障與商業保險相結合,再加上“兩保一低”,即政府支持的最低保障線(相當于國外貧困救濟,聯合國規定不能少于8美元/人/天)。這就是一個比較完備的社會保障體系。

六、加快稅費改革步伐,完善地方稅制,理順中央地方分配關系

1.農村稅費改革目前已在全國20多個省市進行,解決的主要問題是農村費改稅。從我國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方向看,在費改稅的同時,改革和調整農村稅制也是重要的。目前在我國農村只保留農業稅和耕地占用稅是可行的。根據稅收統計,2002年每年來自農村的4稅大約為500億元左右,如果不征收農業特產稅和契稅,每年少征稅約100多億元,只占一年稅收入增量的1/20,但對減輕農民負擔和促進農業發展的作用是很大的。

2.費改稅是城市企業需要繼續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目前對企業負擔重的基本分析是:收費負擔依然較重,稅收負擔存在不合理,不平衡的問題較突出。因此,在進行稅制改革的同時,必須進一步清理收費,政府與企業的分配關系以稅收調節為主。

3.完善地方稅制,合并、簡化、避免重復征稅。1994年稅制改革對大部分地方稅種未做改革,故應當在新一輪的稅制改革中解決。為了進一步理順中央地方的分配關系,按照加入世貿組織后政府職能和公共財政框架的要求,明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事權、財權、稅權及責權十分重要。應當考慮適當擴大地方稅權,確定支出和收入規模及責任,更好地限制地方政府部門亂收費。

4.明確中央與地方合理的分享關系。隨著稅制改革的推進,在所得稅與地方稅制的改革中要進一步明確所得稅的征管范圍劃分和科學的分成。從理順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系出發,特別需要在公共財政框架內考慮在事權確定的基礎上,合理劃分財權、稅權與責權,從根本上規范地方政府收入分配行為,避免追加稅收計劃和亂收費,加重企業負擔。

七、調整稅收政策,創造公平、有效、合理的競爭環境

現行稅收政策實際上是兩種類型:一種是對涉外企業的優惠政策;這是20世紀80年代起逐步建立形成的;另一類是對內資企業的多種政策規定。對涉外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以所得稅優惠為主的鼓勵政策和以地區為主的鼓勵政策。

為了適應加入世貿組織的要求,體現政策的統一與透明性。稅收政策調整的方向是:由現行的以所得稅優惠為主其他優惠為輔,向以產業稅收優惠為主其他優惠為輔轉變。

從我國已經加入世貿組織后的實際情況出發,為了保持稅收政策的穩定性與連續性,對于過渡期的稅收政策處理問題應當在原則上堅持,未到期的允許繼續執行到期;已到期的原則上不再延長執行期;所有企業一律執行新公布的政策。

八、建立健全關稅機制

應用關稅特別條款和保護措施,保護我國企業在過渡期的利益。企業還應當做好信息準備、法律準備、技術人才等多方面準備,應用世貿組織規定的反補貼和反傾銷等措施,保護我國產業及企業經濟利益和國家合法權利。

2002年開始實行的“免、抵、退”出口稅收管理辦法,對于鼓勵出口是一個進步。但是覆蓋面畢竟有限,而且對于純外貿出口企業而言,也還有出口退稅指標的限制。因此逐步取消退稅指標分配辦法,逐步實行所有商品出口零稅率,并保證徹底退稅(不僅要退增值稅,而且還要退消費稅和其他流轉稅),是今后改革的方向。

九、推進財政稅收體制配套改革

財政與稅收體制實行配套改革主要需要研究解決的問題是:

1.解決所得稅稅前扣除規定與財務財會制度規定協調銜接;明確、細化有關的收入實現、費用、成本等方面的含義;明確壞帳準備金提取,風險金提取和商譽攤銷等等相關問題。

2.應采用國際通行的政策措施和辦法,如加速折舊、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以及不同行業、特殊產業采取差別折舊率等。

3.在分稅制的前提下,從產業政策導向、經濟結構調整的要求出發,進一步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支持經濟貧困地區,加速實現資源優勢向經濟優勢的轉變。

十、完善和建立新的稅法體系

1.完善與構建新的稅法體系,需要按照世貿組織規則改革稅制,調整現行稅制的法律級次。

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級次太低,是客觀存在,是今后要解決的問題之一。我國現行稅收法規內容有3大部分組成:稅務部門管理與組織征收的22個稅種;農業稅4個稅種;關稅(7300個稅目)和海關代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及消費稅。

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后,從宏觀層次把握、完善與建立新的稅法體系尤為必要。這就要擇機進行新一輪的稅制改革;同時適時調整不符合世貿組織規則的稅收政策。進一步完善稅制,盡快完成一些稅種的立法,提高稅收法律級次。

因此,為適應我國發展市場經濟體制和加入世貿組織的要求,應從以下幾個層次人手解決:對具有法律級次的、第一層次的稅法,應當進一步補充、修訂和提升;對具有條例級次的、第二層次的法規,應當進一步規范、明確、銜接和完善,以提高法律級次,上升為立法;對具有文件性質的、第三層次的國務院、部門政策規定,應當清理、簡化、減少、并部分廢止,并要進一步增強統一性、透明性、針對性;對具有地方政府部門性質的、與中央政策規定不符的第四層次的規章、措施及辦法,應當堅決清理、審查、廢止。

2.完善與構建新的稅法體系,目標是為建立全面統一的中國稅制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