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升規企業培育列統獎勵實施辦法
時間:2022-12-30 0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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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快壯大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和限額以上批零住餐企業、有經營活動的房地產業、有資質的建筑業群體,持續為全縣經濟高質量發展注入新活力,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對促進中小微企業轉型升級規模以上和限額以上企業的引導激勵作用,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關于印發濱州市“六保三促”工作落實方案的通知》及《濱州市促進中小工業企業升級為規模以上企業獎勵實施辦法》《濱州市鼓勵限額以上商貿單位和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加快發展的獎勵辦法》等文件,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在本縣轄區內注冊登記(生產經營)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限額以上住宿和餐飲業、有經營活動的房地產業和有資質的建筑業。
第三條本實施辦法所指財政獎勵實行屬地申報,所需獎勵資金按規定分別由市、縣財政負擔。
第二章“小升規”企業培育
第四條規模以上、限額以上、有資質和房地產企業標準(國家統計局“四上”標準有變化的按最新標準執行):
(一)規模以上工業:年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工業法人單位(若沒有相關財務指標,可用營業收入代替)。
(二)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年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批發業、年主營業務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零售業法人單位。
(三)限額以上住宿和餐飲業:年主營業務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飲業法人單位。
(四)規模以上服務業:年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服務業法人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衛生;年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服務業法人單位,包括: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教育,以及物業管理、房地產中介服務、房地產租賃經營和其他房地產業;年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服務業法人單位,包括: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社會工作。
(五)有資質的建筑業:有總承包和專業承包資質的建筑業法人單位。
(六)房地產開發經營業:有開發經營活動的全部房地產開發經營業法人單位。
第五條建立“準四上”企業種子庫??h統計部門于每年3月底前根據稅務部門推送的上一年度應稅銷售收入數據以及各鎮街轄區經排查上報發展前景良好企業名單,建立“準四上”企業種子庫。各鎮街、園區進行重點關注,達標準后立即入庫?!皽仕纳稀逼髽I種子庫實行動態管理,根據企業年內經營情況進行調整。
第六條縣稅務部門于每年1月底、7月底、9月底、10月底、11月底、12月底或根據工作需要向縣統計部門提供當年內累計應稅銷售收入達到規模上或限額標準的企業名單??h統計部門分類梳理后,按照屬地原則和行業管理職能向各鎮街、園區和部門推送“準四上”企業名單。
第七條縣發改、工信、商務、住建、交通、農業農村、市場監管、衛健、科技、文旅等部門按照企業性質負責業務范圍內企業的培育指導工作。
第八條鼓勵縣內工業、農業等類企業將銷售、服務業務剝離,設立獨立核算的商貿企業或重點服務業企業。鼓勵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轉為貿易或服務業企業。
第三章升規納統
第九條凡上一年度10月1日以后注冊成立且當年主營業務收入(營業收入)達到升規納統標準的企業,由各鎮街、園區及時申報,實現月度新增。
第十條“小升規”年度納統一般從10月開始,分批次進行。各鎮街、園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根據統計部門的安排部署對符合條件的企業,認真準備相關材料,按時報送統計部門進行專業審核。
第十一條縣統計部門要及時反饋各批次各鎮街、園區升規納統進度情況,并做好指導服務。
第十二條待國家統計局一套表單位審批通過后,縣統計部門于每年3月底前公示公布各鎮街園區升規納統企業個數和正式名單。
第十三條縣統計部門適時組織開展升規納統企業統計員業務培訓,指導企業做好聯網直報工作,提高數據質量。
第四章獎勵條件和措施
第十四條申請財政獎勵的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首次納入國家統計局一套表調查單位管理。
(二)企業應有1名企業負責人負責管理和組織協調本企業的統計工作。設立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并在縣統計局備案。企業統計人員接受統計局業務培訓,合格后取得上崗資格。
(三)提供并切實保障統計人員依法開展日常統計工作的基本條件,配備相應的數據處理設備和網絡傳輸設備。
(四)每月按時依法完成統計數據上報,統計報表報送率、及時率、準確率以及臺帳基礎性工作達到《省企業統計工作規范》要求。
(五)在國家信用信息系統等各級信用信息平臺沒有不良記錄,企業法人代表亦無不良信用記錄。
(六)符合我縣產業、環保、安全等政策且成長性好,列統后一年內各項生產經營活動正常且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七)企業守法經營,按時申報納稅,無統計違法事項發生。
(八)資質上建筑業本年度內有工作量。
(九)無其他影響獎勵資金發放的事項。
第十五條鎮街、園區“小升規”獎勵。轄區內企業升規列統后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給予企業所在鎮街、園區物質獎勵。
(一)轄區內列統企業達到本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相關條件規定。
(二)鎮街、園區年度內無統計違法行為發生,無干預企業數據等違紀行為發生。
(三)無其他影響獎勵資金發放的事項。
第十六條“小升規”對企業、鎮街、園區具體獎勵標準:
上一年度內每新增列統1個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獎勵該企業10萬元,其中按《濱州市促進中小工業企業升級為規模以上企業獎勵實施辦法》規定,由市財政支付5萬元、縣財政支付5萬元;獎勵所在園區、鎮街5萬元,由縣財政支付;
上一年度內每新增列統1個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獎勵該企業3萬元,其中按《濱州市鼓勵限額以上商貿單位和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加快發展的獎勵辦法》由市財政支付1萬元,另縣財政再支付2萬元;獎勵所在園區、鎮街2萬元,由縣財政支付。
上一年度內每新增列統1個限額以上批零住餐企業,獎勵該企業3萬元,其中按《濱州市鼓勵限額以上商貿單位和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加快發展的獎勵辦法》由市財政支付1萬元,另縣財政再支付2萬元;獎勵所在園區、鎮街2萬元,由縣財政支付。
上一年度內每新增列統1個資質上建筑業企業,獎勵該企業2萬元,獎勵所在園區、鎮街2萬元,由縣財政支付。
上一年度內每新增列統1個房地產經營企業,獎勵該企業2萬元,獎勵所在園區、鎮街2萬元,由縣財政支付。
獎勵鎮街、園區資金原則上用于下一年度的規模以上和限額以上企業的培育和政策扶持等工作。
各鎮街、園區轄區內因年底達不到規?;蛳揞~而退出國家統計局一套表調查單位管理的,按退庫個數扣減鎮街、園區其新增“小升規”列統獎勵資金(每退出1家工業企業扣減5萬元,每退出1家批零住餐企業、服務業、建筑業和房地產經營企業分別扣減2萬元),獎勵資金扣減為零為止。
第十七條參與國家成本費用核算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每家被抽中規上工業企業補助0.5萬元,用于獎勵企業相關人員。
第十八條為提高企業統計人員的穩定性、積極性,提升基層基礎統計數據質量,保障統計數據真實可靠,縣統計部門建立企業統計人員激勵機制,進行物質和精神雙重獎勵。對年度內能夠按時完成統計報表任務、數據真實可靠、原始記錄、統計臺帳規范,符合《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檔案管理辦法》第九條統計守信行為相關規定的企業統計人員,縣統計局將授予年度優秀統計員榮譽稱號。統計人員所在企業按本實施辦法獲得“小升規”獎勵資金的,由企業從獎勵資金中一次性提取不低于2000元的獎勵給企業統計人員。
第十九條資金獎勵程序
市財政獎勵部分,由市財政按市級獎勵文件規定支付??h財政獎勵部分按以下程序撥付。
(一)符合獎勵條件的企業(單位)按照屬地原則,每年3月15日前向所在鎮街、園區、縣統計局提報《縣列統企業財政獎勵申請表》和《財政獎勵企業資金監督責任承諾書》。
(二)符合獎勵條件的鎮街、園區每年3月底前向縣統計局提報《縣“小升規”財政獎勵申請表》。
(三)縣統計局根據本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經核實、核算,確定獎勵企業、鎮街、園區名單及金額。向縣財政局提出《XX年度縣“小升規”企業培育列統獎勵安排建議》,《XX年度縣參與國家成本費用核算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獎勵安排建議》。
(四)縣財政局按程序將資金撥付到縣統計局,專項用于縣“小升規”企業培育列統獎勵,縣統計局將資金及時撥付到企業、鎮街和園區。
第二十條對隱瞞收入的、刻意偷逃稅款的、不愿意提供相關報表數據的企業,以及符合納入標準而不配合、不申報的企業,除不得享受扶持政策外,由市場監管、稅務、住建、應急管理、生態環境、統計等部門進行聯合執法檢查,督促企業積極列統、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從根本上保障“小升規”企業應統盡統,真實反映全縣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水平。
第五章要素配置及政策扶持
第二十一條各鎮街、園區具體負責轄區內規模以上或限額以上企業的要素配置及政策扶持的組織協調工作。
縣發改、工信、商務、住建、交通、農業農村、市場監管、衛健、科技、文旅等部門負責制定業務范圍內列統企業的要素配置及政策扶持細則并抓好落實;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制定列統企業的用地規劃等要素配置及政策扶持細則并抓好落實;
縣人社部門負責制定列統企業的用工、社保等要素配置及政策扶持細則并抓好落實;
縣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將列統企業優先作為政府采購對象等要素配置及做好資金保障;
縣稅務部門制定列統企業的納稅、退稅等要素配置及政策扶持細則并抓好落實;
縣應急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要給予列統企業更多的服務指導和重點支持,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第六章資金監管
第二十二條縣審計局負責做好鎮街、園區列統獎勵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審計工作。
第二十三條財政獎勵資金申請單位應當確保申報材料中數據真實、合法、有效。對以虛假手段領取或惡意騙取、套取財政獎勵資金的,一律追繳其違規所得,并將其失信、失范行為納入財政資金負面清單,實行資金限批等懲戒措施。
第二十四條財政獎勵資金實行管理責任追究制,對獎勵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違法行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嚴肅處理。
第七章機制保障
第二十五條縣政府成立“小升規”企業培育列統協調工作專班,統籌具體工作,每一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專題會議,日常工作由縣統計局負責。各副縣長為分管領域“小升規”企業培育列統的總協調人,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縣統計部門負責“小升規”企業培育工作的業務指導和入庫申報工作;適時組織鎮街、園區和企業分管領導、統計員進行培訓;負責“小升規”企業培育工作的抓總協調。
縣發改部門負責制定“小升規”企業培育年度工作計劃,會同縣統計局、縣考核辦、縣政府督查室對鎮街、園區及相關部門的企業培育工作進行調度、督辦、通報、考核。
縣工信、商務、交通、住建等部門做好本部門行業主管范圍內“小升規”企業的培育管理工作。
縣稅務部門負責做好小規模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工作,做好稅法宣講工作,積極摸排符合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并及時指導企業辦理變更手續,按期向統計部門提供企業的應稅收入情況。
各鎮街、園區負責對本轄區內企業進行調查登記和綜合服務工作;做好本轄區“小升規”企業的培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把“小升規”企業列統工作納入對鎮街、園區的綜合考核,充分發揮考評的“指揮棒”作用。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實施辦法由縣統計局會同縣財政局、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縣商務局、縣交通運輸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實施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辦法中所指的“上一年度”是指2021年度及以后新增、退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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