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費征管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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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摘要】文章通過分析社會保險費征繳模式稅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對推行社會保險費稅式管理提出了建議。
一、社會保險費稅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社會保險費稅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會保險費征收稅式管理是社保費籌資制度發展的必然這既是擴大參保覆蓋面、提高統籌層次、增強基金抗風險能力的需要,同時也是有效控制參保單位和職工在參保和繳費問題上的逆向選擇、防止參保繳費上的道德風險的需要,除此之外還有如下兩點。
(1)稅式征管是進一步明確社會保險各主體之間法律責任的需要。目前,社會保險費征繳環節中的核定制度帶來的突出問題是:申報主體、核定主體和征繳主體三方之間的法律責任不明確。參保單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報、漏報社保費現象,還有一些社會保險機構(包括行業垂直管理系統的代辦機構)將歸集的社保費不按期如實向核定機關和征收機關申報解繳,而是占壓(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壓,有的跨年度長期占壓),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費作為收入當工資發放等現象。檢查機關發現這些問題時,因法律責任難以界定而無法處罰。因為繳費人在繳納社會保險費之前需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參保人數和繳費基數進核定,核定確認的繳費數是征收機關依法征繳的依據,企業未申報的,但又確實是那些代辦機構歸集的社保費。面對參保人利益受到損害和社保費隱性流失等情況,檢查機關無處罰的法律依據,只好不了了之。執法部門在劃分上述三者之間的法律責任時,感到有些無奈,即繳費人本應承擔的如實申報的責任轉嫁給了核定機關和征收機關,核定機關沒有足額核定,應核定盡核;征收機關沒有足額征收,應收盡收。如果對繳費人不如實申報事實進行處罰也不妥,因為參保單位和個人申報的繳費數是經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蓋章認可的,這種認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繳費人承擔不如實申報的法律責任,則法律依據不足,因為征收機關以核定機關的核定數為征收依據,企業申報不實,核定機關有責任。實行稅式征管后,建立參保單位和繳費個人自行申報制度,征收機關將參保單位和個人申報數作為征收依據。如果參保繳費單位不如實申報,一旦發現,就可以追究申報主體的法律責任。所以,實行稅式征管,建立自行申報制度,自核自繳,既有利于明確社會保險費征納雙方的法律責任,又能提高全社會參保繳費的法律責任和意識,還能強化府保險費足額征收,使地稅部門和社保部門真正做到各負其責,相互協調。
(2)稅式征管是完善社會保險制度,實施規范管理,進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繳率的需要。目前社會保險繳費制度安排導致企業申報核定的工資總額與企業的實際工資總額不相符。以湖北省省直統籌為例,社會保險費申報不足核定不足情況普遍存在。沒有做到應核盡核,應征盡征,30%費源流失(見表1)。國家政策規定了申報繳費的下限和上限,即參保人申報繳費工資基數按參保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至300%進行保底和封項。社保費實施地稅全責征收后,通過實行“雙基數”申報,能解決社保費舊征繳辦法中基數核定欠規范的問題,并能按企業的實際用工情況和實際工資水平確定企業應繳社保費數額,確保所產生的原始應征數據真實可靠,從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費申報和征繳中出現的費源流失問題。
2、社會保險費稅式管理的可行性
(1)現行社會保險制度已具備“準稅收”的屬性。國家是社會保險費的唯一管理主體,有比較完備而且具備一定立法層次的政策制度體系,確定了專門的管理機構,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固定性和規范性。從養老保險制度改為統賬分離,統籌賬戶要向個人賬戶劃撥的問題得到破解。社保費實行稅式管理,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企業工資總額據實征收,有效調節平衡參保人員利益分配,發揮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的優勢。現有養老保險制度為社會保險費稅式管理創造了有利的條件。(2)稅務機關征收的實踐為實行社保費稅式管理奠定了工作基礎。全國已有20個省、市、區實行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稅務機關充分利用稅收征收管理資源、優勢和經驗,對社會保險費實行費式管理,建立費源臺賬,實行源泉控制;建立了社會保險費費源管理制度,開展征繳稽查,清收各類欠費;開發了征繳軟件,對社會保險費實行了科學化和精細化管理。實行稅務征收省市較之以前普遍征繳率和收入總量都大幅提高,即社保基金征繳率相比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的省份,其征繳率要高出10%以上,每年征繳率均高達95%以上。稅務機關是專業化的、社會化的征收組織,基礎設施好,管理規范,特別是“金稅工程”的實施,大大提高了科技化、精細化管理的水平,全國形成了統一的征管信息網絡。稅務機關可以借用稅收征管平臺實現信息共享,稅務機構遍布全國,擁有經驗豐富的稅務人員、嚴格的管理機制和完善的征管手段,便于規模化、集約化管理,降低稅費征收成本。
(3)國內一些省份率先推行地稅機關全責征收社保費的實踐為全面推行稅式征管提出了可能性。如廣東省于2005年就在全省范圍內實行地稅機關全責征收社保費,勞動社保部門將不再負責社保費的申報、核定、追繳工作,建立起了地稅部門負責社保費申報、核定、征收、追欠、查處、統計和化解,社保部門負責社保費登記、計賬、待遇審批和基金發放管理的新模式。這種模式真正實現了社保費“收支兩條線”。廣東省還建立“繳費人自行申報繳納,地稅機關重點稽查、以查促管”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模式,明確企業應按有關繳費政策規定和要求自行計算、如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律責任,強化了繳費人自覺申報繳費意識,明確征繳雙方法律責任,理順征繳雙方關系。
(4)國際經驗也證明了社保費稅式征管在實踐上的可行性。世界上已經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的170多個國家和地區中,有132個國家和地區是由稅務部門征收社保稅或費。許多國家社保基金籌資形式的主要部分是“費”而非“稅”,但征管體制則歸屬于稅務部門。如英國上議院決定于1999年4月1日將原社會保障部的社會保障繳款征收機構及其征收職能并入稅務署,國家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障繳款政策由稅務署制定。俄羅斯也實行了社會保險“費改稅”的改革。2000年8月5日普京簽署新《稅法典》,將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付費部分改為統一的社會稅,養老保險費由改革前的繳費形式變為以統一社會稅形式繳納,其征收機關由原來的社會保障部門改為稅務部門。國外的經驗為我國改革社保費籌資方式、實行社會保險費稅式征管提供了可行性參考。
二、推行社會保險費稅式征管的建議
1、理順和完善社會保險費的征繳體制
首先,要從國家決策層上統一認識,盡快改變目前在征管上的“雙軌制”,在全國明確稅務機關征收社保費的主體地位。其次,賦予稅務機關全責征收的職能。按照謀其事、負其責、授其權的原則,實行事、責、權的高度統一,明確授予稅務部門社會保險費參保登記、申報繳費和計費工資基數核定以及檢查、處罰等征收管理各個環節完整的管轄權,以利于稅務部門充分發揮征收管理優勢,強化社保費的征收管理。
2、在繳費工資基數上,實行“雙基數”申報制度
分為企業繳費工資基數和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其中,企業繳費工資基數,應按本單位全部職工申報繳費工資之和,實行保底不封頂進行申報核定,即取消按社會平均工資或按職工平均工資為核定依據的做法,改為以企業全部工資(包括各種津補貼、獎金、加班工資,年薪等貨幣化收入)作為申報的依據,據實申報征收。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按原政策規定,實行按職工平均工資的60%一300%保底和封頂進行申報核定。既避免高收入者逃繳個人所得稅,也避免把初次分配的差距帶入再分配領域。
3、實行社會保險費與稅收一體化管理
一是強化登記管理。企業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必須辦理參保登記;稅務部門每年對企業進行年審時,應一并審查企業是否已納入參保范圍,加大強制參保的力度,做到應保盡保。二是強化征收管理。稅務部門在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一并對社保費的計費工資基數加強管理,確保計費工資基數的真實、準確,確保如實計算。三是強化稽查管理,把社保費一并納入稅務稽查范圍,查稅必查費。
4、建立簡潔、便民等多元化繳費方式
參保企業直接到稅務繳費大廳申報繳費;對靈活就業人員應按照便民原則,由稅務部門委托國有商業銀行,讓參保者就地選檔劃卡繳費。即凡屬參保范圍的繳費人在社區區點辦理了參保登記手續后,自行確定一張用于繳費的有效銀行卡,實行劃卡繳費,這樣既可以方便繳費人交款,又可以節約征繳成本,提高征繳效率。
5、加快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險費用省級統籌制度的步伐
不僅養老保險應當實行省級統籌,醫療保險等其他險種也應當實行省級統籌,這樣才能形成完整的具有較強抗風險能力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費的稅式征管是達到這個目標的必要選擇、必然要求和必備條件。
6、加快社保費征收的信息化建設
特別是要借用稅收網絡平臺,盡快建立參保人員數據庫和費源管理基礎信息體系,積極推進與社保、財政、銀行、國庫等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為稅務機關全責征收(稅務征管)社保費奠定堅實的基礎,為社會各界的監督提供充分的依據。還要在稅務機關內部完善管理職能,整合業務流程,完善征管統計軟件,加強社保費申報開票、征、管、查之間的協調配合,各個環節和職能既分工負責又緊密銜接。
篇2
[論文摘要]網絡交易本質上是銷售行為,應該依法納稅,研究 企業 網絡交易稅收征管問題已經勢在必行。本文在分析我國企業網絡交易所產生的稅收問題的基礎上,從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出發,提出相應的對策措施,以解決網絡交易的稅收難題。
一、我國網絡交易的現狀
網絡交易是一種全新的商業模式。在網絡中推銷商品并進行貨款結算。這種交易快捷、方便的營銷手段正逐漸被人們所接受。企業網絡交易對于傳統商務而言是一次質的飛躍,它突破了時空的限制。促進了 經濟 全球化 發展 的進程。據it市場研究公司(idc)的調研數據顯示:2007年,
三、完善我國 網絡 交易稅收的對策
(一)完善現行稅法,補充有關針對網絡貿易的稅收條款
目前我國尚沒有與 企業 網絡交易相配套的稅收方面的 法律 規定,使得網絡稅收問題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借鑒國際經驗,以現行稅法為基礎,對企業網絡交易中的納稅義務人、課稅對象、納稅環節、納稅地點、納稅期限等稅制的各要素給予明確的界定,以確保建立公平的稅收法制環境。
建立專門的企業網絡交易登記制度,使用企業網絡交易專用發票,確立 電子 申報納稅方式,明確電子申報數據的法律效力;確立電子票據和電子賬冊的法律地位,明確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例如,我國可以立法規定網上交易者應經工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注冊批準,因為如果沒有相關登記,稅務部門根本無從查起。同時我國應加快制定鼓勵電子商務 發展 的財稅政策,加快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稅費優惠政策,加強電子商務的稅費管理。
針對網絡貿易的特征,重新界定居民、所得來源地、商品、勞務、特許權轉讓等互聯網稅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重點修改與網絡貿易關系重大的流轉稅、所得稅法。流轉稅主要包括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首先,增值稅法中要增加有形貿易(離線交易)的征稅規定,明確貨物銷售,包括一切有形動產,不論這種有形動產通過什么方式實現,都征收增值稅;其次,營業稅法的修訂,把網上服務歸結于營業稅范圍,計入服務業,按服務業征稅,而將在線交易明確為“特許權”,按“轉讓無形資產”的稅目征稅;再次,相應的所得稅也應適當調整,如因網絡貿易引起的所得稅稅基在國家之間任意發生轉移,造成國際避稅,給國家之間的稅收利益分配帶來嚴重的沖擊,因此網絡貿易在所得稅法中的完善成為稅法修訂的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的企業網絡交易稅收制度能夠規范網絡交易市場,促進良性的競爭市場,使其健康地發展起來。
(二)建立完善的計征和稽核網路系統,實現征稅自動化
為適應網絡 經濟 的“無紙化”,必須盡快建立電子納稅申報制度。征稅機構必須首先實現電子化、網絡化,并使自己的網絡和銀行、海關、工商、網絡營銷者的私人網絡甚至國外稅務機構的網絡連通,建立完善的計征和稽核網路系統,實現征稅自動化。全國從國稅總局到省、地市、縣四級建立一個統一計征和稽核網路系統,通過 計算 機網絡和該系統實現稅務機關對企業網絡交易及電子商務經營狀況的嚴密監視。計征和稽核網路系統可以減少征稅成本和工作量,增強稅務部門的征稅效率和監管力度。而納稅人則不出門就可以通過該系統進行報稅和繳納稅款。同時,稅務局與銀行實現了稅銀聯網,保證了稅款能及時上繳國庫。
稅務部門應當加大稅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從硬件、軟件和人才上改善監控條件,提高硬件的先進程度和軟件的智能程度,建立備案、核算、代扣代繳等稅收征管制度,開發自動征稅軟件等專業軟件,利用高科技技術來鑒定網上交易,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簡化納稅登記、申報和納稅程序,對電子商務實行有效稅收征管。
(三)在互聯網上設立稅收監控中心
稅務部門可以在互聯網上設立一個稅收監控中心。要求企業提供有關的合法身份證明和銀行賬戶信息、稅務登記證等資料,與提供網上支付手段的銀行、交易雙方的認證機構等部門聯網。當買方企業登錄到賣方企業主頁的網站,選購商品,通過賣方主頁的交易平臺進行交易,要求每一筆交易都被實時地傳送到稅收監控中心。通過該中心,反饋信息給買方,保障買方合法的權益,同時也能令賣方(網絡交易企業)順利完成電子票據的生成,以此無紙憑證進行繳稅。稅務部門通過在互聯網上的稅收監控中心,提供統一的計算機發票管理系統,將發票系統與企業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行對接,掌握網絡交易賣方進貨渠道、進貨量、進貨價格等信息。這樣,稅務部門聯合物流公司、倉庫、銀行等各個環節通過交易平臺的稅控裝置,獲得了納稅人真實的網上交易數據,就可以監控網絡交易的應納稅額,實現網上交易數據共享機制,加強了網絡交易平臺的征稅管理。
(四)完善征納雙方共享的網絡交易稅務管理平臺
由于企業網絡交易能在世界各地瞬間完成傳遞與計算機自動處理,原材料采購、產品生產、需求與銷售、銀行匯兌、保險、貨物托運及納稅申報等過程無需人員干預,在最短時間內完成。因此,它要求稅務、財務管理從管理方式上,能夠實現業務協同、遠程處理、在線管理、集中式管理模式。
篇3
【?P鍵詞】新常態;營改增;房地產
【Keywords】 new normal; changing business tax into VAT; real estate
【中圖分類號】F293.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1069(2017)11-0055-02
1 引言
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形成了市場經濟條件下中央與地方財政合理的分配關系,符合當時經濟體制下的稅收征管要求,發揮了正面效應。如今,中國經濟發展進入了稅制更規范、形態更合理的新常態階段,經濟的發展開始進入低成本、優結構、新動力的中高速發展階段,全面推行營改增的試點工作,就是在適應新常態。
2 新常態下房地產企業營改增前后稅率的比較
房地產企業所銷售的房產主要為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故選取了房地產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項目在營改增前后稅率進行比較分析。(見表1)
從表1可以得知,營改增之前房地產企業沒有納稅人的區別。營改增之后,房地產開發企業仍然采用5%的征收率,但是在銷售不動產和轉讓土地使用權方面,稅率上升至11%。盡管稅率上升,但是由于增值稅較于營業稅特殊的計算稅費方式,只要能夠取得足夠多的正規可抵扣的進項稅發票,在稅率的計算中,房地產企業需上交的稅費未必會增高。所以預收稅費的方式保證了納稅人的稅款均衡入庫,但在本質上只是交稅的時間不同,并不會影響繳納稅費金額的變化。
3 營改增對房地產企業稅負的影響
某房地產企業在某省市中心地段開發的住宅樓盤的成本及銷售數據如表2。
為方便計算,案例預設了以下基本條件:①假定案例中的房地產企業為一般納稅人,營改增后企業按照11%的稅率納稅。②假設房價在稅改前后沒有發生變化。③假定所有在抵扣范圍內的進項稅額都能夠取得正規可抵扣的發票。
3.1 營改增前
營業稅額=9000*5%=450元/平方米
城市維護建設稅=450*7%=31.5元/平方米
教育費附加=450*3%=13.5元/平方米
地方教育費附加=450*2%=9元/平方米
土地增值稅相關計算數據:增值額=9000-(2000+200+150)-(450+31.5+13.5+9)-100-800=5246元/平方米
土地增值稅=5246*50%-3754(扣除金額)*15%=2623-563.1=2059.9元/平方米
企業所得稅=(9000-300-200-2000-100-150-800-504-2059.9)*25%=721.56元/平方米
營改增之前的稅負率=(504+2059.9+721.56)/9000*100%=36.51%
3.2 營改增后
銷項稅額=9000/(1+11%)*11%=891.89元/平方米
進項稅額=(2000+200)/(1+11%)*11%+(200+150)/(1+6%)*6%=237.83元/平方米
增值稅額=891.89-237.83=654.06元/平方米
城市維護建設稅=654.06*7%=45.78元/平方米
教育費附加=654.06*3%=19.62元/平方米
地方教育費附加=654.06*2%=13.08元/平方米
土地增值稅計算相關數據:增值額=9000/(1+11%)-(2000+200+150)-(654.06+45.78+19.62+13.08)-100-800=4125.57元/平方米
土地增值稅=4125.57*50%-3982.54(扣除金額)*15%=1429.41元/平方米
企業所得稅=[9000/(1+11%)-300-200-2000-100-150-800-732.54-1429.41]*25%=599.04元/平方米
營改增后的稅負率=(732.54+1429.41+599.04)/9000/(1+11%)*100%=34.05%
根據上述計算比較,得出表3。
由表3分析可知,營改增后房地產企業的增值稅和附加?承擔力增重。而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的稅額下降較多,由于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在總稅額中的份額較大,所以引起房地產企業的稅負率下降了約2.5%。
這種核算方式使企業稅負明顯下降,論文假設了所有能夠抵扣的進行稅額都能夠取得正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那么在之后的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只要取得可以抵扣的更多進項稅,房地產企業需要繳納的稅額會越來越少[1]。
4 房地產企業應對營改增的對策
4.1 強化企業內部控制,提升財務人員水平
房地產企業是國家的核心產業之一,要想使其長久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就必須加大對財務人員的培訓力度,促使其做賬能力能夠符合新時期營改增的需求,這樣才能順應時代的經濟發展,使房地產企業可以在變革的市場中站穩腳步[2]。
4.2 積極進行稅務籌劃,降低企業的財務壓力
房地產企業應當站在稅務風險的角度,根據風險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及時提出相應的解決辦法。同時,相關財務管理人員應充分利用稅收優惠的政策,節約企業成本,減輕稅負。
篇4
關鍵詞:人口老齡化 社會保障改革 障礙 可持續性
該論文是北京工商大學2014年度青年基金及專著資助項目(編號QNJJ2014-02)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一、 社會保障領域費改稅的背景
(一)理論背景
社會保險是以現在的勞動與付出換取將來自己喪失勞動力之后的生存資本與空間,具有消費的非競爭性(老年人口都應享有基本的養老保險)、收益的排他性(達到一定的繳費條件才能領取養老金),因而屬于“準公共品”的范疇,應由公共部門和私人共同提供。在市場經濟國家,由于某些準公共物品受益對象具有明確的指向性和局限性, 對它們的提供僅僅采取收費的融資形式難以籌集足夠的資金, 政府往往還從稅收中給予一定的補貼, 即采取稅費混合的提供方式。(鄭秉文,2007)。社會保險稅與費作為兩種政府籌集社會保險基金的模式,都具有強制性與固定性的“稅收特征”,二者的不同點在于是否存在“無償性”。稅收的無償性決定了稅收收入無需直接償還給納稅人, 可由國家統籌安排使用;而費的繳納者應從公共部門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中直接受益, 因而具有明顯的“補償性”和“對等性”。
通過對文獻的梳理可知,學術界主張我國社會保險費改稅的依據有:與國際接軌、提高征繳率、提升征繳的權威性、降低征繳成本、提高社會保障水平等。部分學者對我國推進社會保險費改稅主張既非從稅、也非從費。張勝民(2011)指出,開征社會保險稅最根本的動機是:發揮稅收的普遍性和統一性,增強其資金調劑力度,提高統籌層次,將政府的責任顯性化。牛忠志,張思明(2012)建議我國實行社會保障稅費共濟,即體現征稅和收費這兩種籌措社會保障資金方式的共生與互補。筆者認同對我國社會保險費改稅保持中性的觀點,稅與費的籌資模式有其各自的適用條件,為實現社會福利的最大化與均等化,應將二者有機結合,達到互濟共贏。
(二)現實背景
1、美國OASDI改革經驗的參照
美國的OASDI計劃,即社會養老保險計劃,是為了給那些因退休、死亡或殘疾而造成經濟損失的工人及其家庭提供經濟補償而強制性建立的、通過一項由專門的工資稅(payroll tax)來籌資的社會保險計劃。該計劃源于美國1935年頒布的《社會保障法》,隨著美國社會近八十年的發展而不斷完善,有以下特點為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供了參照:一是強調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性,受益者享受的社會保障福利水平與個人工作的期限與收入有關,同時具有繳納社會保障稅的法定義務。通過SSN(社會保障號)加以約束,既保證了納稅的持續性和避免重復征稅,也為社會成員享受社會保障福利提供了依據。二是基礎養老金的基本支柱作用,根據OECD數據,2014年美國的國家養老金替代率為35.2%,根據歷史數據,美國基本養老金替代率的調低,是為了發揮多支柱、多層次的社會保障作用。三是信息化、社會化水平高,通過社會保障號信息聯動性,保證人員流動的情況下社保記錄的完善性,將個人工作收入、信用狀況與社會保障緊密掛鉤,避免拖欠社保繳費的情形發生。
2、優化中國中長期稅制結構的需要
我國自1994年實行分稅制以來,所得稅和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占稅收收入的比重逐步提高,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這兩項收入分別從1994年的13.6%和14.4%提高到到了21.5%和31.9%,截止2013年底,兩者的比重合計達到58.1%,一定程度上說明我國的直接稅(費)收入已呈現與流轉稅平分秋色的格局。但從稅制結構的角度來看,社會保險基金收入仍屬于專項特殊規費。有學者認為我國的費改稅的進程緩慢,不利于規范政府籌集財政收入的渠道,也不利于稅收調節領域的拓寬和調節功能的增強。(國家稅務總局課題組,2009)我國經濟市場化的程度不斷加深,客觀上要求既要創造一個更加公平的稅制環境,以鼓勵市場公平競爭,又要提高調控水平,以防范市場風險和調節社會分配不公。在社會保障領域推進費稅制度的改革,目標是發揮養老保險的初次分配與再分配作用,通過設計合理得當的稅制,發揮基本養老金的保障作用。
二、社會保障費改稅的障礙分析:
(一)制度安排障礙
1、社會保險基金雙重征管帶來責任分擔障礙
我國1999年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費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目前全國一半以上的省市實行的是單項或多項社會保險費由稅務機關征收。這種雙重征管體制存在一些弊端:一是稅務機關征繳可利用現有的網絡隊伍,降低征收成本, 但與社保經辦機構的銜接易產生摩擦。實務中存在核準的統計口徑問題,、票據的傳遞時滯問題、復審差錯的糾正問題等;二是短期內征繳額可能有所突破, 但長期看稅務機關容易把精力簡單放在“收費”上,從而忽視社保制度的長期效應;三是在資金的征繳、劃撥、發放等環節之間容易產生脫節, 易導致社保資金的挪用。在費改稅過程中,如何將社會保險基金合理納入我國的稅收統計制度,不僅關乎稅收效應的正常發揮,更關乎社會保障制度的長期建設。對此,有關學者提出社會保障費改稅問題應當盡早確定,統籌層次也應當盡快提高,并在提高統籌層次時候,把征收機構統一起來。(朱青,2007)
2、統賬結合不適宜全面費改稅,增加制度復雜性
由于我國實行社會統籌賬戶與個人積累賬戶相結合的社會保險制度, 從理論上,社會統籌部分可改為征稅, 體現基礎養老金的社會統籌作用;但個人賬戶部分強調個人的繳費積累,具有權利與義務對等的特點,因而不適合費改稅。如果將社保繳款如此一部分征稅、一部分征費, 將人為地增加制度的復雜性,增加制度運行的成本。實行費改稅帶來的稅收剛性也不會提高制度的可持續性,未來社會保障領域改革的空間將明顯受到限制。
(二)立法層面障礙
1、立法一致性的障礙
開征社會保險稅需要進行完善的稅制設計,稅制要素的確定需要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社會實際綜合考量,而“稅收法定”的原則客觀上要求我國首先出臺《社會保障法》,將稅制要素以法定的形式確立。納稅人的設置上,美國對個體業主征收自營人員保險稅,是為個體業主(除醫生外)的老年、遺屬、傷殘及醫院保險而課征的。我國目前的稅收征管水平比較低,只能對城鎮企業與在職人口征稅。在制度統籌上無法體現社會保障“全覆蓋”的要求。在稅率的設置上,借鑒國際社會保障稅的稅負比重,我國稅率的確定既要滿足社保資金需求,還要考慮人口老齡化等社會背景因素,經過精算計量,實行不同行業、不同收入人群的差別化稅率,由此也帶來立法層面難以統一的障礙。
2、執法管理上的障礙
實行費改稅在法律層面增強了社會保險基金征繳的強制性,因而需要配套的法制監管,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的足量征繳。然而目前我國企業和個人逃費現象嚴重,究其原因包括:第一, 費率門檻太高, 企業和個人負擔較重,逃費的邊際收益大于邊際成本;第二, 社保制度便攜性太差, 全國聯網的社保體系尚未完成,因而非正規部門和農民工等群體無法在制度中得到穩定可靠的保障,不情愿加入社保;第三, 個人賬戶比例太小, 回報率太低, 制度設計上沒有吸引力,基金保值增值的風險與收益沒有明顯關聯度。而費改稅后,客觀上要求稅務稽查部門對偷逃稅款的行為進行嚴格監管,但是我們目前社會保障配套信息系統的不完善阻礙了執法管理上的透明度與實際效果的提升。
三、我國“十三五”時期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議
(一)加快頂層制度設計,社會保障預算管理科學化、信息化
我國目前采取的社會保障繳費形式是統籌繳費,征繳手段軟化,拖欠現象嚴重,難以滿足社會保障的需求,必須進行改革。(李珍,(2014)131)隨著2014年新預算法的頒布,建立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有利于提高社會保險的社會化服務水平。運用信息化的手段管理社會保障基金,一方面要加快社會保障信息系統的建立與完善,另一方面逐步提高社會保障的統籌層次。養老保險制度設計的個人賬戶長期不經濟,收益率低于工資增長率,難以體現效率優先,養老保險“廣覆蓋”目標帶來的低門檻造成了養老金面臨不足的風險,也導致了制度的不可持續。因此,化解社會保障領域改革障礙的重拳在于制度的結構性調整。
(二)轉變三方責任義務機制,發展市場化養老服務業
在社會保障領域,要合理界定政府與市場職責。政府的支出責任體現在保證起點公平上,即通過基礎養老、基礎醫療服務的提供保證成員的基本生活水平相當;由于社會保障支出具有剛性,為提高保障水平,應當發揮微觀主體作用,大力發展社區養老、居家養老服務業,通過引入競爭機制提高養老水平。根據《全球養老調查》,丹麥、荷蘭等國都大力發展公私結合的養老服務業,新加坡等國組織樂齡志愿者(平均年齡大于55周歲)義務服務,我國在“十三五”期間應當著力促進新興養老服務業的發展,重視非正式的養老服務行業發展,一方面要加快專業護理服務隊伍的建設,鼓勵青年就業者從事養老服務行業,滿足社區養老、居家養老的人群需求,緩解社會養老壓力;另一方面對從事居家養老的私立機構給予政策上的支持,在全社會形成愛老、助老新風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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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一、宏觀稅收負擔水平的界定:影響因素與國際經驗
(一)宏觀稅收負擔水平的影響因素
宏觀稅負是指一個國家的總體稅負水平,一般通過一個國家一定時期內稅收總量占同期GDP的比重來反映。
論文百事通準確把握一定時期的宏觀稅負水平,需要全面、充分、科學地考察和分析影響宏觀稅負水平高低的因素,從中找出規律性的認識,正確處理宏觀稅負與這些影響因素之間的關系。一般說來,一定時期的宏觀稅負水平高低的決定因素主要有經濟增長水平、政府職能范圍和政府非稅收入規模。
1.經濟增長水平因素。一個國家一定時期宏觀稅負水平的高低與經濟增長水平正相關。經濟增長水平愈高,社會產品愈豐富,人均GDP的水平就愈高,這樣稅基就比較寬廣,整個社會稅收的承受能力就強。因此,經濟增長水平較高的經濟發達國家,其宏觀稅負水平要高于發展中國家。從理論上講,宏觀稅負水平增長應與生產力發展水平協調同步。據有關專家測定,西方國家稅收收入增長對GDP增長的彈性系數通常大于1,而這一彈性系數在我國保持在0.8左右是比較合適的。
2.政府職能范圍因素。一定時期宏觀稅負水平的高低取決于政府職能范圍的大小。政府職能范圍寬、事權多,需要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數量就多,宏觀稅負水平就應高一些,反之則低。現代社會中政府的規模和作用范圍日益擴大。政府職能范圍拓展,必將使政府支出的規模不斷膨脹,要求有較大規模的稅收來支持,這樣必然要求宏觀稅負水平不斷提高。在稅收收入成為政府主要收入來源的情況下,我們可以用一定時期財政支出占稅收收入的比重來反映稅收對政府履行其職能的支持程度。根據灰色模型的測定量,稅收規模對政府履行其職能提供穩定的支持,一般應滿足:-0.03<政府職能稅收支持的發展系數<+0.03.
3.從非稅收入規模因素。稅收并不是政府籌集財政資金的惟一方式和渠道。在衡量宏觀稅負水平時,需要考察政府通過非稅方式取得的收入規模的大小。因為一定時期內整個社會創造的可供分配使用的GDP是一個定量,政府的各種收入都來源于當期社會所創造的GDP,在滿足政府一定支出需要的情況下,通過非稅形式取得的收入規模大,通過稅收取得的收入規模必然減少。在我國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國有企業以上繳利潤代替稅收,從而導致稅制結構簡單,稅收數量減少,財政收入中企業利潤的份額大,而稅收的份額則相應少,宏觀稅負水平也隨之較低。但是合理的稅負,則要求稅收收入與非稅收入相結合,統籌安排。從各國財政收入構成看,都有或多或少的非稅收入。如日本、美國、法國、荷蘭、加拿大、英國、澳大利亞等國中央政府的非稅收入占稅收收入的比重都在10%左右。發展中國家非稅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重約為15%~25%.所以,稅收負擔并不是納稅人的全部負擔,政府取得財政收入也不僅僅只有稅收一種形式。要保證宏觀稅負水平合理化,首先應保證政府收入形式規范化。按照灰色模型的測定量,在政府收入形式較為規范的條件下,實際稅收狀態與稅收基本能力的發展系數的差距應小于0.03.
(二)宏觀稅收負擔水平的國際經驗
早在1983年,原世界銀行工業部顧問基思?馬斯頓采用實證分析方法,選擇21個國家,通過比較分析揭示了宏觀稅負水平與經濟增長的基本關系。他得出的結論是:低稅國家的人均GDP增長率、公共消費與私人消費的增長幅度、投資增長率和出口增長率、社會就業與勞動生產率的增長幅度均大于高稅國家。稅收與經濟增長之間的變量關系是:稅收占GDP的比值每增加一個百分點,經濟增長率就下降0.36%.高稅收負擔是以犧牲經濟增長為代價的,這幾乎成為一個普遍的規律,而對低收入國家來說,提高宏觀稅負水平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尤為明顯。稅收與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是各國在確定宏觀稅負水平時非常重視的一個重要因素。通過對各種類型國家宏觀稅負水平的比較分析可以看到,西方發達國家的宏觀稅負水平是逐步上升的,目前的平均水平為30%以上;發展中國家稅負平均水平一般在16%~20%之間。
按照稅收與經濟增長關系理論進行綜合分析,從發展中國家稅負水平的一般情況看,15%~25%這個區間的宏觀稅負水平較為適宜,比較符合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狀況和平均利潤水平。
二、我國宏觀稅收負擔水平的分析
(一)宏觀稅收負擔水平與經濟增長水平的比較
一般認為,隨著生產力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一個國家人均GDP水平增加,宏觀稅負水平也不斷提高。我國人均GDP水平自1991年以來一直保持著6%以上的年增長率,是宏觀稅負水平提高的基礎。但是由表2可見,從1994年以后,稅收占GDP比重的增長要高于人均GDP水平的增長速度。我國稅收收入增長對GDP增長的彈性系數在1996年以前是小于1的,即稅收增長速度低于經濟增長速度。從1996年開始,稅收收入增長對GDP增長的彈性系數超過1,在2005年達1.285.從稅收收入增長對GDP增長的彈性系數的變化,可以明顯地看出近幾年我國宏觀稅負在多年下降滯后轉向升高趨勢,具有一定的恢復性質。但是,這一上升的過程恰好發生在經濟增長速度下降時期,與宏觀經濟調控的方向相背離。
(二)宏觀稅收負擔水平與政府執行職能需要的比較
我國尚處于經濟體制轉軌時期,政府和市場的分工尚不完全清晰,政府職能的界定還存在不規范之處,這需要通過深化改革來調整。但應看到,雖然我國財政收入逐年增長,仍不能完全保證政府職能部門運轉及公共支出的基本需要。不少基層政府仍是“吃飯財政”。我國財政在增加農業、科技、教育等重點支出方面雖然盡了很大努力,但仍然難以滿足各方面發展的需要。以教育為例,我國財政用于教育的支出占GDP的比重1994年為2.19%,到2005年為2.54%,仍然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從發展的需要看,隨著人均GDP的增長,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需求也會不斷地增加,公共支出占GDP比重的不斷擴大已是被許多國家發展實踐證明了的一個規律。目前我國在改善人民群眾生活環境、縮小地區發展差異、促進要素流動、提高國際競爭能力等各方面都對公共支出水平有著越來越高的要求。
我國財政除了公共支出增長的壓力以外,還存在著相當大的潛在的財政支出負擔。多年的國債已經積累到相當規模,每年的國債還本付息支出已經占了財政收入一個不小的比例。雖然1997年以后國債規模的擴大與宏觀經濟調控的需要有關,并不完全是因為財政困難所致,但是財政每年要承擔相當數量的國債還本付息任務。以2005年為例,國債還息支出達730億元,占財政支出的13.2%;國債還本支出為1579.82億元,占當年債務收入的37.8%.在新的社會保障制度運行和人口的老齡化過程中,為支付改革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的社會保障開支和承擔越來越多的老齡人口的社會保障負擔,也形成財政潛在負債。沖銷部分國有銀行呆賬和地方政府償還債務也將是財政不可回避的一個負擔。從這些方面看,我國目前稅收占GDP比重水平與政府職能履行所要求的財力水平是不夠適應的。
(三)宏觀稅收負擔水平與企業負擔的比較
宏觀稅負水平與企業稅負有關,但兩者又是不同的。企業稅負水平主要取決于其適用稅種的實際稅率的高低,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企業稅負水平的高低是影響宏觀稅負水平高低的基礎性因素。宏觀稅負水平除了受稅種和稅率的影響之外,還受到稅基和稅源范圍的影響,即使稅種和稅率不變,甚至有所減少和下降時,如果稅基和稅源擴大,也有可能導致宏觀稅負水平上升。如歐盟各國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持續采取降低稅率的措施,但其宏觀稅負仍不斷上升,歐盟經濟貨幣聯盟區域2005年稅收占GDP比率高達45%,使宏觀稅負達到歷史新高,比美國和日本高出14%.其原因就是歐盟各國在降低稅率的同時,采取了擴大稅基和加強征管的措施。因此企業的稅負輕重并不能簡單地看這個國家的稅收/GDP比率,而且要看這個國家基本稅種的稅率。
我國近幾年宏觀稅率上升,但企業基本稅種的名義稅率并沒有變化,工商稅收各稅種的法定稅率仍然保持在1994年稅制改革時的水平上。企業的實際稅率則是有升有降,一方面由于財稅部門加強稅收征管,糾正地方政府隨意減免稅收等措施而使實際稅率上升;另一方面,1994年以來政府也出臺了一些新的稅收優惠措施,如對高新技術產業的稅收優惠、對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提高出口產品的退稅率等,則起到了降低企業實際稅率的作用。當然,在不同產業、不同類型企業之間,實際稅率的這種升降分布是有所不同的。因此,比較客觀地看,近年宏觀稅負上升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增加了企業的稅負。
通過上述分析,作者得出以下幾點結論:(1)我國政府制度內的收入(指預算內和預算外收入的總和)占GDP的比重與國際上相近經濟發展水平的國家接近,尚在正常范圍內。但是還存在相當大的制度外政府收入,加大了政府實際集中資源的比例。(2)我國宏觀稅負上升的過程中,企業的法定稅率并未提高,總體上講是屬于恢復性和發展性的上升。但是企業確實存在基本稅率較高與制度外非規范負擔過重的問題。(3)雖然宏觀稅負上升,稅收收入有了較大的增長,但政府為執行基本職能和滿足基本公共需要的財力仍然存在不足現象。(4)我國近年稅收收入的增長速度高于GDP的增長速度,稅收彈性系數提高較多,與經濟低速增長時期擴張性財政政策目標之間存在一定的矛盾。在這種情況下,我國宏觀稅負水平的合理化并不單純是稅率水平調整的問題。
三、我國宏觀稅收負擔水平的理性選擇
宏觀稅負合理水平的選擇首先要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我國目前還沒有脫離發展中國家二元經濟結構的特征,人均GDP水平比較低,這說明社會的剩余產品率還不高,難以提供更多的稅收收入,因此宏觀稅負水平不宜過高。據世界銀行的調查資料顯示,一國宏觀稅負水平與該國人均GDP呈正相關,人均GDP在260美元以下的低收入國家,最佳宏觀稅負為13%左右;人均GDP在750美元左右的國家,最佳宏觀稅負為20%左右;人均GDF在2000美元以上的中等收入國家,最佳宏觀稅負為23%;人均GDP在10000美元以上的高收人國家,最佳宏觀稅負為30%.參考國際經驗,就政府制度內收入占GDP比重這一意義的宏觀稅負來說,我國應選擇在20%左右。如果政府制度內收入中的非稅收入占5%左右,則稅收收入占15%左右比較合適。
我國稅收以流轉稅為主體,企業是稅收的主要提供者,企業納稅人的承受能力是宏觀稅負合理水平選擇的重要依據。由于國有企業改革尚未完成,全社會經濟增長模式從粗放型向集約型的轉變尚未完成,加上近幾年世界經濟不景氣,國內經濟增長速度放慢,企業經濟效益不佳的局面近期難以徹底改觀,企業的承受能力是有限的。因此宏觀稅負的上升應以不增加企業稅負為基本前提,并且應為減輕企業的稅外負擔創造條件。
從政府履行職能所需要的財力來看,實踐已經證明前幾年占GDP1l%左右的稅收收入無法滿足各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產品和調節經濟的需要,還造成了對預算外收入和制度外收入的過度依賴,帶來了管理上的困難和資金使用效率的低下。從發展的趨勢看,社會對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需要會隨著人均GDP的提高而增長,在體制改革過程中社會保障壓力會增大,稅費改革等整治政府制度外收入的措施都需要一定的政府財力條件,因此,政府制度內收入占GDP的比重回升到20%左右也是必要的。
綜合我國生產力的水平、企業效益狀況及政府履行職能的需要,參考宏觀稅負水平界定的國際經驗,在整頓政府收入渠道,取消制度外收入,理順稅費關系和加強稅收征管的基礎上,將我國制度內政府收入的宏觀稅負水平保持在20%左右,稅收占GDP比重保持在15%左右是合理的。在宏觀稅負的變動趨勢上,應當使其能夠隨著GDP的增長而提高,即將稅收彈性系數保持在1以上,但不能過高。
四、我國宏觀稅收負擔水平的優化途徑
(一)整頓政府收入渠道,理順稅費關系
在政府存在大量非規范的制度外收入的情況下,宏觀稅負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實際意義,即使降低稅收占GDP的比重,也不一定能夠減輕企業和納稅人的實際稅負。在總體負擔較高的情況下,很多人提出減稅的主張,而實際上如果采取只重視減稅,而忽視對制度外收入的整治,結果只會導致分配秩序的進一步混亂和加重企業的負擔。因此,徹底整治政府收入渠道,理順稅費關系,減少非規范的制度外收入是我國宏觀稅負水平合理化的首要任務。
由于各種亂收費是造成我國稅收收入占GDP比重低,而政府部門實際集中財力占GDP比重高,企業負擔重的主要原因,解決目前政府收入形式不規范的混亂局面,關鍵是理順稅費關系,建立起以稅收收入為主,收費為輔,稅費并存的財政收入運行機制。理順稅費關系必須在合理界定政府職能范圍的基礎上,對現行名目繁多的收費項目,根據其不同的內容實行取消、改稅、規范和轉制措施:(1)取消非規范的制度外收費;(2)將具有稅收性質的基金和收費,通過擴大現有稅種稅基或設置新稅種的辦法實施“費改稅”;(3)在取消不合理收費、對一部分收費項目實行“費改稅”的基礎上,對需要保留的收費項目,國家通過法律法規予以規范,保留的收費項目應嚴格限定范圍,并實行公開化;(4)結合政府職能的轉變,使經營性的事業收費轉向市場。
(二)調整稅收結構,規范稅收優惠政策,嚴格稅收征管
由于我國同時存在企業承受能力弱和政府財力不足的矛盾,實現宏觀稅負合理化,關鍵是要在不加重企業負擔的前提下,保證政府履行職能的需要。為此,需要完善和調整現行的稅收格局,規范稅收優惠政策,嚴格稅收征管,以增加稅收收入。
完善和調整稅收格局主要應合理擴大部分稅種的稅基和擴大非企業稅收。如適當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可以先擴大到交通運輸業;擴大消費稅、資源稅、個人所得稅、耕地占用稅等稅種的征稅范圍。提高目前低稅或無稅的產業部門和某些經濟行為的稅收貢獻率,如適當提高第三產業的實際稅負。強化個人所得稅,在增強收入調節功能的同時,提高居民繳納稅收的比重,改善稅收格局。可以通過逐步完善法人支付個人收入申報制度和個人財產、收入申報制度,強化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制度。同時隨著改革的深入和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結合完善地方稅體系,開征一些新的地方稅稅種,如財產稅、遺產稅和贈與稅等。
過多的稅收優惠以及由于稅收優惠管理不嚴而衍生的任意減免稅、越權減免稅,是以往我國稅收占GDP比重過低的一個重要原因,同時也影響了稅收的公平性,不利于進行公平的市場競爭。繼續清理過多的稅收優惠規定、嚴格稅收優惠管理,是增加稅收收入、保持合理的宏觀稅負水平的必要措施。各級政府應改變靠減免稅收來促進經濟發展的思路,規范和完善目前對各種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沿海沿邊開放城市實行稅收優惠的政策,糾正這些地區竟相以稅收優惠和減免稅來吸引投資的做法。稅收優惠和減免稅應體現國家的產業政策。稅收優惠的方式,除減免稅外,應主要采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形式。杜絕任何稅法規定之外的稅收優惠和減免稅。要堅持依法治稅,強化稅收征管,減少稅收流失,保證稅收政策目標的實現,保證稅收收入的穩定增長。
(三)宏觀稅收負擔水平與宏觀調控政策的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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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目前納稅籌劃應關注的問題
納稅籌劃是在保證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的同時,保證企業的利益及企業的發展。在充分利用國家政策時,目前應重點關注以下方面的納稅籌劃問題。
(1)企業改革面臨的納稅籌劃問題。企業隨著改制的發展,將成為獨立的法人主體,原來企業內部單位的有償結算收入將按政策繳納各項稅費,這無形中就會增加企業的納稅額。
(2)技術改造納稅籌劃。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文件規定,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企業可以選擇有利于自身的技術改造方式和設備購置的順序來進行納稅籌劃。
(3)籌資方式的籌劃。從財務管理的角度上講,企業的籌資方式從性質上劃分為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兩種方式。籌資方式的不同會形成納稅上的差異,我們要在不破壞資本結構的前提下,選擇適應于企業自身的籌資方式。
1.2企業納稅籌劃的必要性
(1)納稅籌劃是企業實現利潤最大化的必要措施之一。市場經濟是激烈競爭的經濟,經濟主體為了能夠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勝,在經濟社會中占有一席之地,必然采取各種合法措施來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納稅籌劃就是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的有力措施之一。隨著我國稅制的不斷完善,納稅支出已經成為企業的一項重要支出,如何優化納稅支出的納稅籌劃已成為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
(2)納稅籌劃是企業發展的需要。提起納稅籌劃,不少人認為納稅籌劃就是犧牲國家利益謀取企業私利,這是一種錯誤觀點。納稅籌劃是企業發展的需要,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依法納稅是每個企業承擔的責任和應盡的義務。有些企業為了減少本企業的負擔便打起了少繳稅的主意,但往往是事與愿違;有些企業又在不知不覺地多繳稅。這就使納稅籌劃逐漸獨立出來,并成為企業經濟活動中不可或缺的一種重要活動。
納稅籌劃是通過非違法的避稅行為和合法的節稅方案以及稅負轉嫁的方法達到盡可能減少納稅行為,從而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也就是說,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在熟知相關稅收法規的基礎上,在不違反國家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籌資活動、投資活動、經營活動的科學安排,運用合理的方法和技巧達到規避或減輕稅負、最大化企業利益的行為。
企業利益最大化了,同時也就給國家帶來了應有的利益,兩者并不矛盾,是相互依存的兩個方面。沒有企業的利益,國家利益也會受到影響;同樣,企業不保證國家的利益也就沒有了長久生存、發展的空間。
(3)納稅籌劃要樹立守法意識和維護自身權利意識。納稅籌劃是企業合理、合法地對企業的納稅行為進行統籌規劃,以減少稅費支付,在不違反國家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運用合理的方法和技巧最大化企業利益,與偷稅、騙稅、抗稅和欠稅有著本質的區別。
使企業樹立維護自身權利的意識。我國《稅收征管法》制定的目的是“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由此可見,企業的規劃在合法的情況下,是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的正當權益。也就是說,無論從企業的角度講還是從國家、政府即征稅方的角度講進行納稅籌劃都有其必要性。稅法對不同地區的收受差異,使企業在減輕自身負擔的同時自動調節地區間的經濟結構,充分體現了國家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
2納稅籌劃方案
2.1增值稅中運輸收入繳納稅款的籌劃
由于承擔著運送供暖用煤等運輸業務,核算中存在著是否單獨經營的情況,如果將其納入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會為企業帶來了一個籌劃空間。
如公司各單位年提供的外部運輸收入按3500萬元計算,購買汽車配件及發生的燃料費3100萬元。
(1)按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應發生稅費情況:
營業稅3500×3%=105萬元
城建稅105×7%=7.35萬元
教育費附加105×4%=4.2萬元
支付稅費合計116.55萬元
(2)按增值稅兼營行為處理發生稅費情況:
增值稅銷項稅額3500×17%=595萬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3100×17%=527萬元
城建稅(595-527)×7%=4.76萬元
教育費附加(595-527)×4%=2.72萬元
支付稅費合計75.48萬元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按兼營行為處理,企業少支付稅費41.07萬元,并且可以多抵扣稅款527萬元。
2.2所得稅的納稅籌劃空間
企業在年終預計年應納稅所得10.1萬元,年終決定向希望工程捐款0.1萬元。如不捐贈,企業所得稅率33%,稅后利潤6.77萬元;如果捐贈,企業所得稅率27%,稅后利潤7.3萬元;企業通過分析計算,這項捐贈給企業帶來0.5萬元的利潤。這里年終預計所得額就是經營中不確定的風險,企業在籌劃的同時要考慮化解各種風險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保證企業的利益。
2.3利用銀行貸款的納稅籌劃空間
企業擬購買10000萬元的設備,以增加贏利,對投資企業內部有兩種不同意見,是利用10年積累的資金購買設備還是向銀行貸款。財務部門提供了兩種方案的納稅對比分析:
(1)用10年積累的10000萬元購買設備,投資收益期為10年,每年平均贏利為2000萬元。
該廠平均每年納所得稅2000×33%=660萬元,10年共納所得稅6600萬元。
(2)貸款10000萬元購買設備,年平均贏利仍為2000萬元,年利息支出150萬元,扣除利息后,企業每年贏利1850萬元。
這樣企業每年納所得稅1850×33%=610.5萬元,10年共納所得稅6105萬元。
顯然,企業以貸款方式進行投資有許多好處,可以提前進行所需要的投資活動以獲取更多的利潤,可以減少企業承擔的資金風險,減輕稅負。
(3)處置報廢固定資產的納稅籌劃。企業2007年已報廢固定資產凈殘值1500萬元,對這些固定資產是整體出售還是拆除后出售進行了分析。拆除后處置預計收入1200萬元,拆除費用55萬元。
按相關政策,企業不將固定資產拆除,直接銷售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文件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繳納增值稅。
3納稅籌劃的建議方案
3.1技術改造納稅籌劃設計方案
(1)技術改造納稅籌劃的設計思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9)29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審核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013號]文件規定,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按照規定,企業每一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延續抵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2)建議方案。①當年“新增稅款”大于后購置設備尚未抵免的金額時,則當同一技術改造項目分年度購置設備時,在同一抵免年度內,對以前年度分年度購置的設備應分別計算抵免額,即“先購置設備先抵免,后購置設備后抵免”,不影響抵免額。②當年“新增稅款”小后購置設備尚未抵免的金額時,則當計算后購置設備的抵免額時,因為本年度應納稅額已經抵免了先購置設備的抵免額,故“新增稅款”就有可能不足抵免后購置設備的應抵免額。這種情況下就要先比較先后購置設備抵免額的大小和可抵免剩余年限,再選擇是抵免先購置設備還是后購置設備抵免額。
3.2籌資方式的籌劃設計方案
《稅法》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從財務管理的角度上講,企業的籌資方式從性質上劃分為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兩種方式。籌資方式的不同會形成納稅上的差異,按《稅法》規定,債務利息可從所得稅前扣除,而股利支出在所得稅后支付。兩者的差異導致了負債和權益資本對企業稅收成本和企業價值的不同影響。
從納稅籌劃的角度看,企業適度采取負債籌資比權益性籌資優越得多,企業負債增加,納稅支出減少,每股收益增大,企業價值增加。因此,在提高生產能力籌集資金上可以采取向銀行借款、發行企業債券、企業間相互融資等進行籌資。股份制煤炭企業還可以采取盡量減少權益性資本所占的比例等方式進行納稅籌劃,但要注意資金結構的合理性。
參考文獻:
[1]本書編寫組.企業有效避免定式[M].北京:企業管理出版社,2004:126-127.
[2]侯立新.企業合理避稅解決方案[M].北京:中國華僑出版社,2008:13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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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在 工業 化大 發展 、 經濟 增長日益明顯的社會背景下,建筑企業獲取了極大的發展機遇和空間。此種狀況下,完善建筑企業稅收管理工作便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針對現有問題,尋找相應對策,成為建筑企業稅收管理當務之急。
一、建筑業的基本特點及其對稅收管理的影響
(一)建筑業的基本特點
1.開發和生產項目的特殊性
建筑行業開發和生產項目的特殊性主要表現為.開發和生產項目的單件性、流動性和長期性。與國民經濟整體發展一樣.建筑業同樣具有周期性,且從投入到產出的運行周期往往較長。
2.與其他產業的關聯性
建筑業與國民經濟其他多個行業具有較強的產業關聯性,比如水泥、鋼鐵、玻璃、木材、家電、塑料等各種行業或產業,均在建筑業生產經營中扮演相應角色。正因為此,建筑業也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做出較大貢獻。
3.對國家政策的敏感性
國家和政府出臺新的政策極易給建筑業帶來明顯影響,比如國家各項稅費在影響建筑業成本核算基礎上,使企業利潤回報率出現變動.再如政府在建筑業投資規模的大小也直接影響到建筑業規模的變化。
(二)建筑業行業特點對稅收管理產生的影響
1.稅源變動不易把握
由于建筑業很容易受到國家產業政策的影響,其稅收收入計劃、預測等難以保證準確無誤,使得建筑企業決策和稅收征管把握難度較大。
2.所得稅管理難度較大
建筑業常出現開發項目實施時間持續一年以上的情況。對建筑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果按照正常的以 會計 年度為單位,則很難對收入、配比結轉成本等進行準確 計算 。加上有效開發項目具的流動性.給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和管理造成更大不便。
3.稅務稽查工作復雜
建筑業牽涉其他多個行業,這給某些建筑企業在成本費用上造假提供機會。此外,由于全國各地執行稅收政策并非完全一致,則一些建筑企業到稅負較低的地區申請代開發票,甚至使用假發票。建筑業材料票使用增值稅發票,在上述情況下,地方地稅部門稽查難度明顯增加。
二、建筑企業稅收征管中常見問題
(一)會計核算不規范
目前。建筑業企業賬面核算不實、明虧實盈、逃避稅務機關監管、偷逃企業所得稅等現象嚴重。一則營業收入申報不真實,其主要原因在于建筑企業掛靠單位多、財務制度不健全、誠信度偏低、賬證不規范等問題普遍存在.比如將工程款結算收入或者合同外工程收入、工程差價收入等掛“其他應收款”,再如處理涉私建筑項目時,將私人合伙建房的部分收入以略低于稅務機關所確定的最低申報價格入賬甚至不入賬,私自帳外經營,故意偷漏稅款。二則企業列支成本費用隨意性較大、成本費用較高.尤其是虛列各種名目開支.如人工費、廣告費、業務招待費、借款利息等費用。
(二)個人所得稅監管不到位
在建筑業稅收收入構成中。營業稅占據較大比例.個人所得稅所占比重甚小,稅務機關對個人所得稅監管不到位,導致出現較多問題:代扣代繳義務時間滯后、收入難以把握、分包工程常被遺漏、逃稅避稅現象嚴重。比如企業承接分包工程所得收入應計人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扣繳的計稅金額,但在人賬時往往被遺漏,再如個人承包人或掛靠人開具材料發票抵賬,用以逃避工薪所得的個人所得稅
(三)營業稅計稅金額申報不足
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相關內容,納稅人從事建筑、裝飾、修繕工程作業時,不管其與對方采取何種方式結算.納稅人營業額均應將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包含在內。在施工過程中,建筑企業需要與其他多種行業產生聯系.但相當一部分建筑企業自行采購原材料,只向施工單位支付施工費用則申報繳納營業稅時,施工單位納稅人也只依照所得旋工費進行申報。對于常發生的綠化、木門、水泥路、路燈、電梯等配套及零星工程,均以各種建筑材料、設備等發票形式直接計入且有賬目,以減少計稅金額。納稅人申報納稅只以施工費為依據,則漏掉了建筑施工過程中自購原材料費用及其他動力價款應繳納的營業稅。
(四)營業稅征收難度大
目前.我國建筑企業營業稅相關稅收政策規定不夠合理和明確,客觀上助推了納稅人稅款申報延時、稅款交付拖欠等不良現象的產生.十分不利于營業稅征管工作的開展。首先,稅收政策中關于建筑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規定過多、過細,在實際操作中遭遇較多難題,尤其是按照建筑營業稅納稅人工程價款結算方式的不同,現行政策規定了不同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使得納稅人巧用規定故意延緩稅款繳納期限,稅務機關在未能全面掌握工程價款結算方式的情況下.很難確定建筑施工單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其次.稅收政策關于建筑營業稅納稅地點規定的多樣性也成為稅收征管難度的誘因,《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對營業稅納稅地點做出分散性規定,導致多數建筑企業不按時繳納稅金或者稅金分毫不繳,由于時間、空間、人力成本的限制.主管稅務部門無法準確掌握工程進度、成本核算、企業勞務、企業收入等具體情況,進而造成施工企業拖欠、少繳稅款。
三、加強建筑業稅收管理的主要對策
(一)完善稅源監控機制
做好稅源監控應從管理流程和管理內容兩個角度人手。
1.規范管理流程
規范管理流程,應實行有序的項目登記,包括項目開工登記即在辦理開工許可手續前,建設單位須與施工單位一同到稅務機關辦理建筑業稅收項目登記手續;項目變更登記,即在施工過程中出現停緩建等較大變動時,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須到地稅部門辦理項目變更登記手續:項目注銷登記,即建設單位須在建筑項目竣工驗收后.主動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項目注銷登記手續,進行結清代征稅款、交回《委托代征稅款證書》、代扣代征稅款憑證等一系列稅收事宜。
2.細化管理內容
細化管理內容應實施雙向申報方式,即建筑單位和建筑 企業 需在建筑項目被納入正常的稅收管理軌道后,分別向項目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申報納稅。其中建筑單位應定期明細申報,對工程進度、付款情況、代征稅款、工程材料供給等詳情進行分項目申報,并建立健全代征稅款臺賬,按月解報稅款。建筑企業則首先根據法定要求,辦理相關納稅申報手續,并據工程進度將《建筑業稅收明細申報表》報送至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處.以將稅源監控延伸至具體的建筑項目,提高納稅申報準確性。
(二)有機協調工作局面
1.明確機構定位和職責
在建筑企業稅收征管過程中。對建筑項目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建筑企業機構所在地稅收收分局、建筑業稅收管理員的地位、職責應予以定位和明確。建筑項目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同時監督建設單位代征稅款申報、解繳、代征稅款及時足額入庫,以及施工、貸款結算、開工與竣工驗收等各個不同過程,并將稅收信息傳遞給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建筑企業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既要負責對納稅人據項目預算和工程進度實施納稅申報情況的監督.又要對財務核算、稅款繳納等內容予以監管,以向項目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傳遞及時性信息,做好定期分析對比工作。
2.實現動態控制和相互制約
建筑企業稅收專業化管理和動態控制要求,稅務機關專人、專職、專責地對建筑項目施以跟蹤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監管建設單位代扣稅款是否合法、建設項目施工進度如何、涉稅動態信息是否可靠,并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確保稅款從開工到項目竣工驗收均能夠及時足額入庫。建筑業內部機構應相互協調、彼此制約,比如施工單位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機構、建筑項目所在地稅收征收機構共同、定期對比析納稅申報詳情,及時查找漏項工作、申報不及時等問題。
3.構建信息化管理平臺
隨著 計算 機技術不斷翻新,建筑業信息化水平目益提高,其信息化管理訴求也日漸提高。比如借助于平臺信息集成功能,對建筑企業內外信息資源有效整合;再如以信息化管理平臺的比對預警功能,實現稅源智能化管理;或者以平臺多元化查詢功能,提升稅收管理效能,此點最利于建筑行業企業各個職能部門與稅收管理員的溝通,以全面及時地監控和了解稅源情況。
(三)拓展稅收管理范圍
1.擴充稅源信息渠道
加強建筑業稅收管理,須解決稅源信息不對稱問題,構建信息共享、管控有效的綜合治稅體系和綜合治稅 網絡 ,積極擴充稅源信息渠道。具體來講,建立健全和相關部門進行信息交換與聯系的制度.保證重點建設項目信息的定期獲取,并對工程項目計劃投資、招投標以及投資完成進度等及時、全面掌握,充分挖掘潛在稅源信息.實現現有稅源信息準確、真實、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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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學 劉明興等
“中國縣鄉政府績效
>> 學術觀點導讀 學術觀點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中國 > 管理 > 學術觀點 2013年29期 學術觀點 2013年29期 雜志之家、寫作服務和雜志訂閱支持對公帳戶付款!安全又可靠! document.write("作者: 本刊編輯部")
申明:本網站內容僅用于學術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權益,請及時告知我們,本站將立即刪除有關內容。 焦點 干部考核有待改變
北京大學 劉明興等
“中國縣鄉政府績效考核的實證研究”
《世界經濟文匯》2013年第1期
基層政府干部考核的內容重點,同時受到基層政府自身偏好和中央政府政策目標變化的影響。
在基層兩級政府的考核目標中,提供公共服務一直處于相對次要的位置。縣、鄉政府對下級的考核,均未能充分體現近年來中央政府對新農村建設投入力度的不斷加大。兩級政府對于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視程度都沒有增強。縣政府對于農民增收的重視程度逐步衰減,而中央三農政策變革對鄉村考核的影響要大于縣鄉考核。
其次,縣鄉和鄉村考核的內容重點存在較大差異,農村稅費改革及其配套政策對于兩級政府考核的影響也是異質性的。稅改前后,縣鄉考核中經濟發展、社會穩定類指標不斷強化,財政壓力性指標沒有削弱,縣際之間的差異趨于縮小。
在鄉村考核中,財政壓力性指標逐步弱化,招商引資、農民增收、合作醫療等指標有所提升,而廉政建設、政治組織工作、發展集體經濟等指標均有所下降。鄉鎮政府對村兩委的考核指標在地區之間的變異在擴大,而這種趨勢在縣鄉考核之中并不明顯。
再次,縣鄉和鄉村考核之間并非簡單的壓力傳導關系。縣政府在招商引資、農業產業化、社會穩定等工作上不斷對鄉鎮政府施壓;但鄉鎮政府主要通過加大對村干部“一票否決”考核的力度,部分地分散自身維穩的政治壓力,但因鄉鎮干部和村干部在行政和財政能力上的固有差異,這種政治壓力難以完全轉嫁給村干部。
近年來,大量的社會不穩定因素源于市縣政府的政策不合理。若村干部自身利益在政策執行過程中也受侵害,他們可能會在維穩工作中起負面作用。這些均導致社會維穩工作難度增加,實際效果越來越差。單純依靠壓力型的考核體制來推動經濟發展,在長期內是難以持續的。 制度 政績考核誘發污染
廈門大學 蹤家峰等
“地區競爭、資本倚重與普遍污染”
《經濟研究》工作論文WP542號
在中國“政治集權、經濟分權”體制下,“自上而下”標尺競爭格局中以GDP為主的政績考核體制,使地方政府具有用降低稅收來爭取投資的動機。稅收優惠政策作為博弈工具在地方招商引資中的作用被不斷放大,造成高名義稅率、低征管效率的局面,由此引發的惡性競爭導致資源的極大浪費與環境的極度惡化。
對2003年-2010年中國271個地級市層面的數據進行實證檢驗發現:投資每增加一單位,污水排放、SO2排放、煙塵排放分別上升33.9151單位、22.5439單位和15.5032單位。地方政府實際稅率每提高一單位,污水排放、SO2排放、煙塵排放分別減少942.378單位、1149.82單位和425.066單位。
地方政府“為增長而競爭”的行為導致為增長而污染的現象,政府主導型的經濟導致政府引致型的污染。而降低污染排放量、提升環境質量,關鍵在于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改革現有分稅制體制和環境規制體制,建立更為科學的政績考核體制與公眾參與的環保機制。 觀點 災后的商品可得性
麻省理工學院 Alberto Cavallo等
“自然災害期間的價格和供給中斷”
NBER工作論文第19474號
2010年智利大地震和2011年日本大地震發生后,對超市商品價格和商品可得性會有什么影響?
對這兩次自然災害過后的研究發現,自然災害對商品可得性既有直接的影響,也有持久的影響。
篇9
關鍵詞:就業再就業優惠證,稅收優惠政策
2009年我國城鎮新增就業1102萬人,其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514萬人、就業困難人員就業164萬人,分別為全年目標的103%、164%[1]。稅收優惠政策在促進再就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不僅降低了自主創業的成本,也實現了下崗失業人員與企業的雙贏局面,又盤活了國有企業閑置的輔業資產,加快了經營機制轉換,增強了競爭力。同時還也充分發揮了稅收在配置經濟資源、調整產業結構和調節收入分配等方面的調控作用。但取得成效的同時在落實監控優惠政策過程中仍存在一些問題。
促進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落實監控中存在的問題
(一)少數納稅人利用政策騙取優惠
稅收優惠政策復雜多變致使管理漏洞多,具體表現如下:
第一,借用“優惠證”騙取免稅。《再就業優惠證》本來是國家為了促進再就業而按照一定的標準頒發給下崗失業人員的資格證書,但由于受利益驅動,《再就業優惠證》卻成了一些人進行弄虛作假、偷稅騙稅的“通行證”,嚴重偏離了扶持就業的初衷。一是“真證假用”的問題突出。一些本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經營者通過向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買證、租證、借證,弄虛作假騙取減免稅。如有人利用親戚、朋友的《再就業優惠證》或借用無力從事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付給一點“好處費”。二是有些個體經營者為了達到減免稅款的目的,采取一證多用、重復使用等方式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三是有的借用《再就業優惠證》,重新辦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變成新經營戶,以騙取免稅。四是對于持證異地經營的,稅務機關難辨真偽。一些人利用信息共享上的薄弱之處,跨地區從事個體經營,重復享受優惠。甚至有些跨區域經營的通過使用偽造的非本地《再就業優惠證》騙取優惠。為了減少過失,一些地區對持外省再就業證的納稅人申請享受再就業優惠政策的,一概不予受理審批,這又把一些持有真證件的再就業人員拒之稅收優惠的門外,如何從征管上解決這一難題直接關系到能否全面落實再就業優惠政策。
第二,利用下崗失業人員騙取免稅。有些企業招收下崗失業人員,“用證不用人”,只給一點補貼,將減免優惠占為企業所有;還有一些企業通過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提高吸納下崗失業人員比例獲取稅收減免,如某物業公司申報職工總數6人,其中簽訂勞動合同的下崗人員有3人,而實際雇傭保潔、保安等20余人不簽訂勞動合同,借此減免稅收。
第三,賣發票圖利。有的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享受免稅優惠后,向稅務部門多領發票,因為不建賬冊,現金交易,就為他人代開發票,甚至將發票出借或賣給其他經營者非法圖利。
(二)有的稅務機關執行政策存在不足
主要表現在:一是受地方政府影響,特別是在一些地方財政較緊張的地方,執行打折扣、缺乏積極性,怕落實政策影響收入任務;二是一些地方政策宣傳不夠,享受稅收優惠證的企業、個體戶與有關部門統計的下崗失業人數、已發放再就業優惠證人數相比有較大差距。三是不了解企業情況,沒有主動落實有關優惠政策和及時取消優惠資格。
(三)有關部門在落實政策上配合不夠
目前的再就業稅收政策主要是按項目進行優惠,政策多、內容雷同,資格認定分散,政策落實涉及幾個部門,申請審批程序都很復雜。如申請享受優惠就需要勞動、民政、財政、國資委、工商、國稅、地稅等多個部門審批。博士論文,就業再就業優惠證。這就需要形成有效的信息傳遞和工作協調機制。博士論文,就業再就業優惠證。而目前在實際工作中,上述相關的審批部門之間沒有建立起有效的溝通聯系制度,難以實現信息和資源共享,無法建立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綜合服務平臺,致使稅收激勵政策難以落實,也無法形成監督控管的工作合力。
健全促進就業稅收優惠政策落實機制的建議
(一)加強政策跟蹤問效
第一,建立嚴密規范的審批制度。勞動保障部門在發放《再就業優惠證》的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個人申請、居民委員會初審、街道辦事處審核、返回居住地公示的程序辦理,不得任意擴大發放范圍。對安置下崗人員的企業要認真核對花名冊、合同書及有關部門的認定。并定期對領證人員、享受免稅的納稅人進行公示,增強執法的透明度,及時糾正工作中的偏差、錯誤。對于通過偽造、變造、買賣、借用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再就業優惠證》獲得減免稅的人員,除了要追繳其已減免的稅費款并依法予以處罰外,勞保部門還應收回其《再就業優惠證》并記錄在案,情況惡劣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并對社會公開公布。第二,加強對享受稅收優惠業戶的管理。基層稅務機關要做好稅源調查摸底,全面建立和規范減免稅臺賬,收集和掌握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情況,幫助納稅人主動申請、及時享受政策優惠,同時加強政策執行情況的監控,對不符合條件或騙取政策優惠的納稅人及時依法處理。同時規定持《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被企業吸納時,必須將優惠證原件交由稅務機關保管,防止一證多用、借證使用等現象。
(二)優化政策管理服務
第一,加大宣傳力度,不僅要廣泛宣傳再就業稅收政策,而且要面向下崗失業人員集中的企業和廠礦、社區進行重點宣傳。建立稅收優惠減免公示制,優惠政策、優惠對象、減免稅情況及時向社會公示,接受納稅人、下崗失業人員和廣大群眾的監督,發揮舉報電話、舉報信箱的作用,保證監督渠道暢通。第二,優化稅收服務,為享受再就業稅收政策的個人和企業提供“一窗式”、多層次的優質服務,完善開通再就業綠色通道,簡化辦事程序和審批程序。第三,明確執法責任,將政策落實情況作為執法責任制的重要內容,規定領導干部和一般執法人員的相應職責,嚴格監督考核。第四,優惠稅款采用“先分散征收后集中支配”的方式。博士論文,就業再就業優惠證。博士論文,就業再就業優惠證。將優惠稅款先依法征收,作為就業扶持基金,由財政、稅務、勞動部門共同決定使用,由財政部門管理。博士論文,就業再就業優惠證。基金用途主要為:為優惠對象定期繳納社會保險費;對自主創業的優惠對象定期發放定額補助;在優惠對象失業后定期發給其生活補助;經批準補充自主創業優惠對象的經營資金;對具有一定經營規模和經濟實力優惠對象賬戶上的余款上繳國庫。博士論文,就業再就業優惠證。這種方法使就業與再就業優惠政策具備了較強的可操作性。首先,優惠的稅款都將直接計入優惠對象的個人賬戶上,從而杜絕借證、買證、租證、假證經營等現象;其次,由于稅款的征收與非優惠對象沒有區別,因而也避免了管理機關不放手的問題。
(三)注重相關部門配合
再就業是系統工程,涉及部門較多,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非常重要。可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信息交流制度,加快信息化軟件建設的步伐,盡早實現信息共享,保證再就業稅收激勵政策落到實處。第一,稅務部門要加強與勞動部門的聯系,及時掌握下崗失業人員名單,并逐步建立下崗失業人員享受減免稅檔案,以加強跟蹤管理。第二,要加強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聯系,在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上增設欄目,分別反映開業時間、變更時間,便于相關部門在落實再就業稅收激勵政策時準確掌握業戶的實際存續狀況。同時把工商部門作為一個宣傳優惠政策的窗口,讓納稅人在辦理營業執照時就能及時了解優惠政策。第三,加強與民政部門的聯系,了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并且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失業人員的情況。第四,注意加強與居委會、街道辦事處的聯系,了解下崗失業人員生產經營變化的實際情況。
參考文獻: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于2010年1月22日召開的2009年度四季度新聞會。
篇10
一、究竟哪些收入綜合課稅,哪些收入分類課稅
分類與綜合相結合計稅就是要把部分個人收入歸并lwxz8.com 北京寫作論文計稅,其余部分個人收入分類計稅。因此,設計改革方案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決定把哪些個人收入歸并綜合計稅,哪些個人收入分類計稅。
現行個人所得稅制把個人收入劃分為十一類,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兩種稅率分別對不同類別收入課稅。這種收入劃分是1994年確定的,是以當時個人收入來源結構特征為依據做出的選擇,其后的個人所得稅制改革始終沒有觸及個人收入分類,重點是考慮怎樣降低中等收入階層稅負(工薪所得課稅費用扣除額從800元提至3 500元、暫停儲蓄利息個人所得課稅)。如果改為綜合與分類相結合課稅,當然要研究個人收入分類。
個人收入分類沒有統一原則,如何分類服務于分類的目的。進行國民經濟核算時,對個人收入的分類是從來源角度進行的,一般分為工資性收入、經營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四類。這種劃分方法與GDP核算中的收入法相對應。個人所得稅的課稅對象是個人年度經濟活動所得,包括職業收入和經營收入(如財產性收入、證券投資收入)兩大類。正是由此考慮,制定稅制劃分個人收入時各國者都把包括遺產和贈與收入在內的轉移性收入剔除出去。從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分類結構看,分類的原則是盡可能細化,從而實現分類計稅的稅制設計框架。比如涉及人數極少的稿酬所得被單列一類計稅,表明課稅甚至已細化到針對特定群體如何計稅。
改為綜合與分類相結合計稅,如果個人收入類別劃分與實際情況相脫節,那么,不僅稅收征管難以操作,而且會直接導致制度缺陷性稅收流失。目前個人收入分為十一類基本合理,其中部分收入類別是永遠存在的,如工薪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所得等。但必須指出,也有些個人收入類別已名存實亡。比如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所得,現實經濟生活中企業已不再把資產包給個人去經營,而是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讓個人以參股方式獲取企業資產稅后收益,或是按部門績效核定個人收入,收入多少計入個人工薪所得課稅。事業單位改革至今,已不允許把單位資產包給個人去經營,至于單位下屬經營性機構部門管理者的收入,雖與績效掛鉤,也是被歸入工薪所得。可見,再保留這類收入劃分,稅收征管無法操作。再比如稿酬所得,屬于勞動報酬,單劃為一類收入,沒有必要。如果繼續保留,等于承認收入劃分以行業劃分為依據,一個行業的收入就要設一個稅率,根本不合理。因此,現在確有必要重新設定個人收入類別。
重新設定個人收入類別似可遵循三個原則:一是可確認性;二是經常性;三是普遍性。由此出發,可把現行十一類收入歸為七類,即:工薪收入、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資金運作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紅利等)、財產性收入、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所得等七類。其中,勞務報酬所得包含現行的稿酬所得,財產性收入包含現行財產轉讓和財產租賃所得兩類收入。財政部門認定征稅的其他所得包括現行偶然所得。有必要解釋,勞務報酬所得在國外全部計入工薪所得,我國單列一類收入,主要是便于對個人從就業單位以外的機構獲取的收入課稅,這與我國部分勞動者兼業收入較多的特殊情況有關。但要看到,目前兼業收入占個人收入的比重就總體而言呈下降趨勢,因為勞動者本職工作強度普遍大幅提高,兼業能力隨之下降。目前兼業收入多的是科技工作者,這與科技工作自主研發成果和職業技術市場化需求度高有關,國外也是如此。
那么,這些收入哪些適于綜合課稅,哪些適于分類課稅呢?要研究解決這一問題,首先要認清什么是綜合課稅、什么是分類課稅。綜合課稅,就是針對各項個人收入匯總課稅,具體包括兩個步驟:一是先計算總收入;二是用總收入減去扣除額確定計稅收入。分類課稅則是針對某一類收入課稅。就一般來說,納入綜合課稅的收入應具有穩定性,納入分類課稅的收入屬于特定來源收入,稅率選擇往往帶有政策意圖。
具體到我國而言,歸并部分收入綜合課稅時,難點在于究竟是把不同質收入歸到一起課稅,還是只把同質收入歸到一起綜合課稅。目前有些國家采用后一類方式,比如澳大利亞。從我國實際情況看,把同質性收入納入綜合課稅是務實的選擇。原因在于:一是便于核定扣除額;二是同質性收入來源相對容易確認,從而便于確定具有針對性的稅率。由此,可考慮把工薪收入和勞務報酬所得歸總為勞動報酬綜合課稅,涉及現行工薪所得、勞務報酬、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所得和稿酬所得四類收入。這樣做便于統一確定扣除額。當前,把勞動報酬拆成三類分別課稅,明顯的矛盾就是由于勞動報酬獲取成本扣除不均等,最終結果是加大了部分勞動報酬的稅負,比如勞務所得,僅只扣除800元,其余部分均按20%征稅,稅負明顯超過工薪所得稅負,2000年后三次個稅改革均未涉及該稅目,確屬不公。此外,還可考慮把財產性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歸總課稅,包括現行的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三類收入。因為這三類收入本質上都屬于財產經營收入,其許權使用費實際上是個人擁有的無形資產的經營收益,而且財產租賃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兩者已在按相同計稅方式課稅。把上述兩大類收入分別歸總課稅,本質上就是要把居民的現金流量課稅和財產存量派生現金課稅區分開來,有助于從當期收入能力和綜合收入能力兩者關系平衡的角度去設計個人所得稅制。
個體工商戶是我國特有的概念。這類經營主體實際上類似微小企業,只是在管理上未列入企業法人,不要求建立規范化的財務管理制度和稅收繳納制度。因此,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實際上包含經營實體所得和經營實體所有者所得兩類收入,這與納入綜合課稅的個人收入根本不一樣。課稅時費用扣除額的設計還要考慮經營費用(類似企業所得稅的成本扣除)。因此,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仍應分類 課稅。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屬于個人投資所得,具有較強不穩定性,而且無法確定費用扣除額,同時又只是個別群體的收入。因此,這類所得只能是分類課稅。目前一些國家單設資本利得稅,出發點也是因為個人投資性收入具有較強波動性。
二、如何重新確定費用扣除額
所得稅的特征是對凈收入課稅。因此,確定費用扣除額始終是制定所得稅制的一個難點。具體到個人所得稅來講,費用扣除額的確定涉及支出范圍、物價和個人收入增長狀況三大類因素。
在現行分類課稅條件下,費用扣除額是分類核定的,如工薪所得費用扣除額、勞務報酬費用扣除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費用扣除額等。這種扣除方式一定程度上帶有重復扣除的色彩。比如某人月收入包含工薪所得和勞務所得兩類收入,就享受了兩類扣除。而這兩種扣除又都是為彌補生活費支出所做出,實際上是重復性增加了生活費扣除。綜合課稅,綜合性計算扣除額,本質上就是要避免這種重復扣除。如果轉向分類與綜合相結合計稅模式,就要打破現行的分類費用扣除方式。這是一種復雜的轉變。要穩妥實現這種轉變,關鍵點是正確認識費用扣除額的本質。
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額的本質是扣除所得獲取成本。個人所得分為勞動報酬、投資所得、財產性收入和遺產與贈予所得。前三類所得都有成本支出,最后一類沒有成本支出,所以單開稅種課稅。無論是從理論角度還是從政策角度看,個人所得課稅成本扣除最大的爭議點就是要不要全額扣除。事實是如果選擇全額扣除,那么,認定成本全額本身就是一個難題。勞動報酬成本究竟覆蓋哪些支出,就是一個突出例證。如果選擇部分扣除,哪些項目可列入扣除范圍又是一個難題。究其爭議的本質,是納稅人意志與征稅人意志的不統一,作為納稅人總是追求全額扣除,但征稅人卻希望部分扣除。所以,世界各國個人所得課稅扣除額的確定都是征納雙方立場協調的結果,根本不存在規范的模板。
按前述設想歸入綜合課稅的勞動報酬,其費用扣除額本質上應是勞動力成本支出,具體包括三類:一是勞動者生存支出,衣、食、住、行等支出;二是勞動力培養支出,如教育、培訓支出、圖書購買等;三是繁衍支出,如生育支出、贍養人口支出。據此,人均消費性支出首先應扣掉,按1∶1.5贍養系數考慮,單一勞動者該項扣除月全額即應達2 000元。難以核實的是其他類支出扣除額。這引出了一個重要問題,即:勞動報酬課稅費用扣除額究竟是采取分項核定方式還是以因素推算為基礎核實總額的方式?目前工薪所得費用扣除額的確定采用的是后者。對勞動報酬綜合課稅,仍可采用這種方式來核定費用扣除額。因為分項核實與我國個人支出結構非均等化程度較高的現實不相適應。但要指出:在住房商品化條件下,確定勞動報酬費用扣除額應該考慮個人住房貸款因素。目前城市就業人員大部分人依靠銀行貸款購房,貸款利率已升至7%,而且城市房價不斷攀升,使貸款本金規模相應擴大,貸款100萬元20年期的月本息負擔要達5 000元以上。目前我國城市內事實上已形成了收入—房價—貸款負擔三者同向聯動格局,但大城市內個人收入增長穩定性已低于房價和利率兩者上漲穩定性,使得大中城市中等收入階層生活壓力劇增。所以,設計勞動報酬課稅費用扣除額,可考慮把貸款利息列為專項扣除。這樣做并不僅是體現個人所得費用扣除額的勞動力補償特征,還可促進房地產市場正常發展。
還要指出,確定勞動報酬課稅費用扣除額目前面臨的實質問題并不是金額多少,而是思維方式和方法。西方國家在費用扣除額問題上爭議不大,關鍵因素是全社會較為認可解決問題的方式和方法。從我國情況看,似應把與物價上漲、贍養負擔費用和支出結構變動聯動調整作為基本原則明確下來。這是一種動態處理問題的方式,與公眾補償基本生活支出的要求完全可以對接,因而能夠減少不必要的爭論。但要認識到,按區域確定費用扣除額的思維方式是不科學的。因為費用扣除額對應的是基本生活支出,而這類支出涉及項目的物價各地差別不大,如食品、服裝、通訊、交通等。
財產性收入費用扣除額主要涉及中高收入階層,其中核心問題是如何確保投資和消費正常增長。按前述設想把財產轉讓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歸并綜合課稅,就要重新確定費用扣除額。進行這種改革,核心的難點首先是如何確認這三項所得的同質性。從理論上講,三者都是憑借財產所有權獲取的收入,但從操作角度看,三者的成本表現不一樣,財產轉讓所得的成本是財產原值,財產租賃所得成本則是財產出讓期間的使用權成本,特許權使用所得成本是產權使用成本的分期攤銷。因此,三者統一確定費用扣除額存在較大的技術性困難,折中的做法只能是據實扣除。
三、如何確定征收期限
從國際經驗看,個人所得綜合課稅是按年度申報納稅。比如法國,納稅人要在下一年度3月1日之前完成申報。按年度征稅的科學性是可以避免因月度收入不均衡所帶來的超額稅負。部分個人所得改為綜合課稅,有必要研究如何確定征收期限問題。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是按月征收,這是與分類計稅模式相吻合的征收模式。如果改為綜合課稅就要轉為按年度征稅,這面臨著三個問題需要研究:一是制定嚴格的管控制度,確保代扣代繳單位或個人如實核實、申報年度個人應稅所得并及時繳稅。目前我國要求年收入12萬元以上的個人申報收入,實踐中有漏報現象,這說明有難度,如果按年納稅,代扣代繳單位會出現工作量集中加重情況,可否保證足額及時納稅確有疑問。二是我國財政收支屬于現收現支,如果個人所得稅按年征收,這筆稅款就會脫離當年支出轉為下年支用,預算管理要做出相應調整。三是按年征稅要求代扣代繳單位在年內核實每個員工從外單位獲取的收入(如勞務、稿酬),這需要相關人員如實報告。也就是說,管理責任完全轉到了代扣代繳單位和個人,這對責任感和納稅意識是一種檢驗。現在分類課稅,比如勞務,由付款方扣稅,責任清晰,納稅人也很難避稅;但綜合課稅的話,責任全部在勞務獲取者的工作單位,付款單位和領取者是否如實及時報告,疑問較大,需要建立相應制度管控。
從我國實踐看,完全按年征稅不現實,似可采取折中措施,其中突出的制度性約束是費用扣除額是按月核算而不是按年核算。公平起見,綜合課稅部分可按年度計稅,但為防止漏稅并與按月核實費用扣除額制度相銜接,工薪所得 收入部分稅額可采取按月預繳的方式處理,年終多退少補;勞務和稿酬所得按月逐筆計稅。
四、基本結論
個人所得稅分類計稅改為綜合與分類相結合計稅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推進這項改革有必要遵循三項原則:一是循序漸進。就是要根據整體制度變革的方向來設計改革,尋找出臺時機,不能急躁冒進。二是降低改革成本,這項改革觸及稅源管理、征收管理等多方面內容,一定程度上也會造成稅收下降,總體上看要付出較大成本。比如綜合課稅要增加稽查成本。為此,要先進行系統測算,核實征收成本增長邊界。基于此,應完善稅收征管網絡平臺,尋找出合理的制度管控方式。三是統籌兼顧。具體說就是要統籌考慮綜合課稅與分類課稅之間的關系,應使兩類計稅發揮不同的作用,既體現互補,又體現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