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責任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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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非壽險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確認與計量
與其他行業相比,保險業的負債主要由各種責任準備金組成非壽險責任準備金是對保險合同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或經營風險的評估結果,其計算需要依賴保險精算人員運用特定的方法和程序進行計量,這是非壽險責任準備金的確認與計量不同于其他負債的地方,也是初次涉及保險會計的財務人員較難理解的地方
一非壽險責任準備金的含義
非壽險責任準備金中的責任是指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或保單持有人的未了責任,準備金是保險公司因承保保險業務而提取的基金,或者說是對因承保保險業務而引起的將來負債或已有負債的提取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取在先,賠款支付和費用發生在后,所以保險公司要設置一定儲備基金以應付未來的保險責任
按照中國保監會《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的規定,非壽險責任準備金包括:未決賠款準備金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1.未決賠款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公司在會計期末對已發生保險事故應付未付賠款所提取的一種資金準備,一般包括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為保險事故已經發生并已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而保險公司尚未結案的賠案而提取的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為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但尚未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的賠案而提取的準備金;理賠費用準備金是指為尚未結案的賠案可能發生的費用而提取的準備金
2.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非壽險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包括保險公司為保險期間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保險合同項下尚未到期的保險責任而提取的準備金,以及為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險合同項下尚未到期的保險責任而提取的長期責任準備金
二未決賠款準備金的確認與計量
1.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評估最常應用的技術是逐案估計法,即由經驗豐富的理賠人員對每一個已報案賠案的未決賠款成本進行估算,同時要考慮索賠自身的特點經濟環境等的變化在進行會計處理時,需要精算部門分別提供再保前和再保后的未決賠款準備金數據
2.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對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評估,通常采用鏈梯法案均賠款法準備金進展法賠付率法和B—F法等通過上述精算方法可以先計算出各事故年的終級損失,從終級損失中減去已決賠款,即得出未決賠款準備金的估計值,然后從未決賠款準備金的估計值中再減去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金額,就得到了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
借: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32109
貸: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323109
3.理賠費用準備金對于保險事故,保險公司除應支付給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賠償外,還應支付結案過程中發生的理賠費用,所以保險公司應當提取理賠費用準備金其中,直接發生于具體賠案的損失檢驗費律師費等為直接理賠費用,應提取直接理賠費用準備金;而不是直接發生于具體賠案的理賠費用為間接理賠費用,應提取間接理賠費用準備金
(1)直接理賠費用準備金評估直接理賠費用準備金的常用方法是比例法,該方法假設直接理賠費用與相應的賠款之間存在著一種相對穩定的比例關系,并且該比例關系的發展規律在過去和將來是一致的
借: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直接理賠費用準備11089
貸:未決賠款準備金——直接理賠費用準備金11089
(2)間接理賠費用準備金間接理賠費用準備金評估,需要首先確定間接理賠費用與已決賠款的經驗比率,然后假設間接理賠費用在立案時發生50%,其余50%在剩余的理賠過程中發生按照上述假設,就可以根據下述經驗公式估計間接理賠費用準備金:
間接理賠費用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50%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間接理賠費用與已決賠款的經驗比率
借: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間接理賠費用準備金
貸:未決賠款準備金——間接理賠費用準備金
三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確認與計量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作為保險公司履行未來賠付責任的資金準備,任何一家保險公司都要按照規定計提而且保險公司在評估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時,還要對其進行充足性測試,如果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不能滿足未來賠付費用等的需要時,還必須提取保費不足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評估方法通常分為比例法和風險分布法其中比例法又可以分為1/24th法1/365th法等,主要適用于被評估險種或險類的風險分布比較均勻的狀況;而風險分布法分為七十八法則逆七十八法則流量預期法等,主要適用于保險期間較長的險種下面分別就上述方法予以介紹:
1.月平均估算法(1/24th法)
月平均估算法的理論依據是假定一個月所有承保的保險單是30天內逐日開出的,并且保險單數量保額保費服從均勻分布,這樣可以近似的認為所有的保單從月中開始生效,即對于每張保單當月僅能賺得半月的保費對一年期的保單,當月已賺保費僅是年保費的1/24
以一年期的保單為例,采用1/24th法評估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每年末的12月31日,可以根據下表所示的未賺保費因子來評估:
(1)2005年12月該公司提取的再保前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計算如下:
P12=1248*1/241296*3/241200*5/24…1164*23/24=1115.5
則2005年12月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1115.5
貸:未到期責任準備金1115.5
(2)2005年12月該公司再保后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計算如下:
A12=998.4*1/241036.8*3/24960*5/24…913.2*23/24=892.4
2005年12月該公司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計算如下:
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P12-A12=223.1
則2005年12月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223.1
貸: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223.1
2.逐日估算法(1/365th法)1/365th法是以日為基礎逐單評估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一種方法,所以又稱逐日估算法1/365th法是根據有效保單的天數來計算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將所有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下(包括一年)保單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進行加總,即可得到短期險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將所有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上保單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進行加總,即可得到長期險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通常情況下,保險公司采用1/24th法,1/365th法或者其他更為謹慎合理得方法評估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特別是對于機動車輛法定第三者責任保險,根據《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必須采用1/365th法評估其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而且采用1/365th法,其精確程度明顯要比1/24th法高得多
1/365th法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計算公式為: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保單未賺保費天數/保險期間涵蓋天數×保費收入
3.七十八法則與逆七十八法則對于某些特定的險種,隨著承保時間延長,風險逐漸降低或增大此時保險公司考慮近似選用七十八法則與逆七十八法則,評估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例如,對于個人抵押商品住房保證保險,由于貸款余額的減少,風險分布呈現遞減的趨勢,可考慮采用七十八法則;而對于車輛保修期延長保險的風險在承保期內逐漸增加,則考慮采用逆七十八法則
七十八法則的計算公式為:
12
P12=∑(13-N)*XN/78
N=1
逆七十八法則的計算公式為:
12
P12=∑N*XN/78
N=1
N——表示月份數
P12——表示年底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X——表示年度各月的保費收入
上述公式適用于一年期保單,分母78=1211…1;如果為兩年期的保單,分母則是2423…1=300
1)該公司2004年12月31日提取的再保前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計算如下:
12
P12=∑(13-N)*XN/78=1233.1
N=1
借: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1233.1
貸:未到期責任準備金1233.1
2)該公司2004年12月31日提取的再保后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計算如下:
12
S12=∑(13-N)*ZN/78=986.5
N=1
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P12-S12=246.6
借: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246.6
貸: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246.6
4.流量預期法流量預期法是以承保業務的實際風險分布為基礎計算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這需要根據歷史經驗數據,對風險分布狀況和已賺保費比例分布進行估計
5.保費不足準備金按照保監會第13號令《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中第12條規定:保險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時,應當對其充足性進行測試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不足時,要提取保費不足準備金因此,在按前述方法評估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后,保險公司還需要預期未來發生的賠款與費用,就是用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去乘以估計的賠付率與費用率,扣除投資收入的差額,與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賬面余額進行比較,檢查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否足夠充分并且按照《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提取金額應大于或等于以下兩者中的較大值:
I.預期未來發生的賠款費用及再保支出的余額;
II.在準備金評估日假設保單退保時的退保金額
從會計核算的角度來看,保險公司提取責任準備金的目的是為了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基本原理來核算損益反映盈虧,而從保險公司經營的角度來看,準備金評估的準確性將會影響公司的經營策略產品設計償付能力以及公司之間盈利能力的可比性等等因此,保險會計對保險負債的確認與計量,尤其是對責任準備金的確認與計量應遵循謹慎的估價原則目前,各家保險公司也在通過不斷努力,尋求適合于自己保險公司實際情況的責任準備金的計提方法,力求計提的責任準備金充分合理筆者希望通過本文能為保險公司的準備金核算提供一些有益的探討
參考文獻:
[1]企業會計準則[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
[2]吳小平.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評估實務指南[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
[3]張卓奇.保險公司會計[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
[4]張洪濤.保險財務會計[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5]魏巧琴.保險公司經營管理[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
篇2
論文摘要:我國壽險公司的發展面臨著如何在發展變化的環境下保持長期健康發展的考驗。該文通過對壽險公司財務風險特點的討論,提出了防范壽險公司財務風險的幾點措施。
目前,我國壽險公司的發展面臨著如何在發展變化的環境下保持長期健康發展的考驗。風險控制水平下的資金有效利用的高低,成為能否贏得這場競爭的關鍵。如何有效的控制財務風險,并在此基礎上構建科學的投資策略已成為保證壽險公司長期健康發展的根本。
1.壽險公司財務風險的具體表現
就壽險公司經營而言,其財務管理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費率風險:即在確定費率或給付、賠付標準時不準確產生的風險。主要有兩類:費率定價過低和給付、賠付標準過高。
1.2系統風險:又稱市場風險,即引起資產或負債價值變化的風險,包括:利率風險和基本風險。壽險公司根據利率的變化衡量和管理資產、負債,其股票、公司債券和質押貸款與利率基準點的變化緊密相連,任何利率的變化都直接影響到這些投資產品的回報率。
1.3信用風險:即由于債務人因其財務狀況惡化或擔保物價值貶值無法履行責任而產生的風險。由于壽險公司的資產有相當部分是公司債券,因此這種風險對其影響較大。
1.4流動風險:即由于無法預測的事件造成資產流動性不足引起的風險。
1.5其他風險:包括經營風險以及法律法規變化所產生的法律風險。
2.我國壽險公司所面臨的具體財務風險
2.1責任準備金虧空嚴重
由于資金運用的不當、壽險責任準備金被當作壽險業務損益的“調節器”,加之擅自設計壽險條款或自行修改總頒條款、沒有嚴格的核保核賠制度,導致保單責任擴大,保險風險加大等諸多原因,造成了壽險行業嚴重的償付能力不足。給壽險公司經營帶來了巨大的財務風險。
2.2資產結構不合理,利用效率低
一是實收資本嚴重不足,導致資產負債比率過高,壽險責任準備金被擠占的問題十分突出。二是銀行存款等流動資產占比過大,使本應增值的壽險資金得不到充分運用,降低了資產使用效率。
2.3壽險資金投資形式狹窄
現有的壽險資金未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致使歷史包袱不但得不到消化,而且呈進一步擴大的趨勢。壽險資金運用受政策影響渠道偏窄,不利于壽險公司運用各種渠道充分有效地運用資金,實現壽險資金的有效增值。
3.防范壽險公司財務風險的幾點措施
3.1建立科學的風險控制體系
風險控制體系的目標是:能夠及時、準確、有效地識別、評估和控制各類風險,將總風險控制在預算范圍內。風險控制體系的核心是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和風險預算管理。
3.1.1資產負債匹配管理
實施資產負債匹配管理,能夠有效的控制利率風險。根據實際經驗,可采用久期、凸性來測量資產負債的利率敏感性,用缺口管理來調整資產負債的匹配度,保證資產和負債在數額、期限、成本、收益上的基本匹配。采用上述方法后,能夠保證資產負債的基本匹配,并根據市場情況進行靈活調整。
3.1.2風險預算管理
風險預算管理能夠有效控制投資總風險。根據壽險公司的資本和財務狀況計算最大風險承受能力,然后根據各部門的投資業績和市場情況,將風險限額合理分配到各業務部門,將各業務部門的風險額度再分配到各投資品種;按照統一的風險值計量標準,定期計算各部門和各風險類別的風險值,按照風險預算控制投資風險,如果某個業務部門或投資品種的風險值超過預算額度,則要調整投資組合,這樣就能將投資的全部風險控制在預算范圍內。
3.1.3信用管理體系
借鑒國際先進的信用風險管理方法,構建以內部信用評級為核心的信用風險管理體系。
內部信用評級。參考國際信用評級體系,建立自己的內部信用評級體系,制定相應的信用評級管理辦法,按照統一的財務與非財務指標體系和標準,以償債能力為核心,對各類機構和信用產品開展整體債務評級(長期、短期)和特定債務評級,為準確評估和控制信用風險奠定基礎。
信用額度管理。研究開發一套先進的授信額度計算模型,根據信用等級的不同,量化計算投資授信額度,并嚴格按照授信額度開展業務。
信用風險分析與評估。從定性的角度,分析公司投資業務承擔的主要信用風險點及未來信用風險的變動趨勢,并重點分析相關行業未來變動趨勢,同時從定量的角度,運用先進的計量模型定量計算信用風險頭寸的風險值,并納入到整體風險預算管理中。
3.1.4績效評估體系
績效評估與投資管理是相輔相成的:一方面,它可以科學地計量和評估投資績效;另一方面,又可以為投資決策提供信息,用來指導投資活動??冃гu估與風險控制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績效評估是對一段時間以來投資績效的評價,它以歷史數據為基礎,計算風險和收益;風險控制是對未來一段時間的預測,也是以歷史數據為基礎,預測未來的風險和收益,并構建相應的控制體系。因此,建立高效科學的績效評估體系對投資管理和風險管理來講都是非常重要的。
3.2建立高效的財務風險管理組織架構與運行機制
為了更有效的發揮風險控制體系的作用,必須建立一個能夠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組織架構和高效的運行機制,主要分為三個層面。
3.2.1公司層面
在壽險公司設置獨立于投資部門的風險管理部。風險管理部負責制定公司風險管理的宏觀政策、重要決策和管理規范,提出指導性、方向性和原則性的風險管理意見;協調、指導公司其他部門配合投資部門進行風險管理工作;根據公司投資和風險管理的具體要求制定風險控制指引,并對投資部門的資金運作獨立進行監督檢查。
3.2.2部門層面
在投資部門內部設立風險控制部。按照風險管理的實際需要,設置風險預算崗、信用管理崗、內控管理崗和績效評估崗等四個崗位,對投資風險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的監控與評估。
3.2.3操作層面
操作層面指的是投資部門內的各業務部門,在投資過程中,貫徹風險管理的原則和指導思想,嚴格按照崗位職責和操作流程進行投資操作,把風險管理的流程、制度、方法融入到投資決策、資產配置、組合管理、證券選擇、清算結算等各個業務環節中。
3.3處理好投資效率與風險管理的關系,投資運作中堅持透明化
就是在資金運作的各個環節如投資決策、資產配置、組合管理、證券選擇、投資操作、清算結算等等,對風險控制部門是開放的,風險控制部可以參加各部門的業務工作會議,所有關于投資運作的方法、數據和流程都在風險控制部的監控之下,在遵循保險資金運用規律的前提下,尋求風險和收益的動態平衡。
3.4加大創新力度,進一步拓寬壽險資金運用渠道
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壽險資金運用和風險管理面臨很多新問題。如,市場利率逐級走低,長期債券的收益率大幅度下降,甚至已經低于長期壽險資金的運作成本,這種趨勢短期內還沒有改變的跡象,而保費收入卻在持續增長。長期收益率的大幅度降低,不僅給壽險資金運用帶來嚴重困難,而且給風險管理特別是資產負債匹配和利率風險管理帶來了嚴峻挑戰。如何應對新形勢下投資與風險管理面臨的新問題,我們認為創新和發展是解決問題的根本,要強化創新意識,加大創新力度,在發展中創新,在創新中發展。
3.5加強保險產品的創新
應當加大保險產品的創新力度,突破目前的產品模式。一方面,在目前市場利率水平較低的情況下,設計出具有較強保險保障功能新產品;另一方面,產品研發部門應當加強與投資部門的相互溝通在產品設計中體現風險管理的基本思想,運用創新方法提高產品本身防范各種風險的能力。
篇3
未決賠款是非壽險公司財務報表上的一項重要負債。為了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保險人在進行會計年度決算時,必須按照已經發生、應當支付但由于種種原因未能及時支付的未決賠款金額的總和,在當年的保費收入中提存足夠的支付準備金。我們將這種為支付未決賠款而提存的準備金稱為未決賠款準備金(Outstanding Loss Reserve)。
未決賠款包括三部分:(1)已經報告及理算,但尚未支付的賠款金額;(2)已經報告,但未理算的估計賠金,其原因可能是保險公司還來不及定損,或是雙方對責任范圍或賠付金額尚有爭議;(3)已經發生但未報告的估計賠償金額(IBNR:Incurred But Not Reported)。
一、未決賠款準備金的估計方法
未決賠款準備金對非壽險公司來說是最為重要的負債項目之一,如何科學準確地對其進行估算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為此,國內許多學者都對此做了研究。李中杰、孟生旺和袁衛對未決賠款準備金的估計作了詳細的論述,并給出了具體的計算實例。吳清華從未決賠款準備金估算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出發,提出了加強未決賠款管理工作的具體措施,張徐和閆建軍對我國常用的幾種估算方法進行了較系統的評價。下面簡要對現有未決賠款準備金的估計方法進行總結。
1.逐案估計法(Case-By-Case Estimating Method)。就是理賠人員對已經報告的全部賠案進行逐案分析判斷,作出每案賠款額的估計數,然后匯總得出總的未決賠款估計數?;舅枷耄簷z查賠償案件的登記表,由理賠人員對尚未解決的案件進行分析,估計每案的賠款額,加上少數尚未報告的賠償案件的估計金額,匯總即得未決賠款準備金數額,然后加以適當的修正。這種方法對索賠金額確定、索賠頻率較低、個案之間索賠金額差異較大、平均索賠金額難以估算的險種較為適合,如企財保險、火災、信用保證險等。對其他險種,如機動車輛保險和家庭財產保險,該方法就不一定適合。此方法幾乎完全憑估算人的主觀判斷,而事實上任何案件都要有損失理賠人和當事人的磋商,任何悲觀和樂觀的人為因素都會造成估計偏差,另外由于還要考慮很多諸如通貨膨脹、理賠后果等非人為因素,估計數額也難免有偏差,而且此方法耗時費力工作量大,無法對(IBNR)的未決賠款進行統計。
2.保費比例法?;舅枷耄壕褪前凑毡灸甓缺YM總收入的一定比例來估算未決賠款。據了解,目前國內只有個別保險公司采用這一辦法,提取比例大概是本年度保費收入的10%左右。用保費比例法的優點是簡潔、明了,但是這一方法缺少科學依據,可靠性較差。
3.平均法?;舅枷耄阂罁kU公司的歷史數據計算出每案賠款額的平均數,再根據對將來賠付金額變動趨勢的預測加以修正。這一方法不依據個人主觀判斷,適用于索賠案多但索賠金額不大的保險業務,這些待決案件的金額大體相同,或其金額有大體相當的配比率,如汽車車身保險。但平均價值法將賠款的持續時間計算在內,所得的平均賠付額隨賠款持續時間的變化而變化,因而此法不適合理賠延遲時間較長的險種。
4.賠付率法?;舅枷耄河迷擃惐kU所假定的賠款率來計算最終賠付數額,未決賠款額是從估計的最終賠付額中扣除已支付的賠款和相關理賠費用而得出。如汽車車體責任保險,實踐中一般用60%的估計賠付率,最終賠付額是滿期保費的60%,再減去已付的賠款及理賠費用的余額,即為未決賠款準備金。這種方法簡單易行,但假定的賠付率和實際的賠付率可能有較大的出入,此時按該方法計算出的準備金不準確。由于假定的賠付率和實際的賠付率必然有出入,所以本法無法回避它的自身缺陷。
5.鏈梯法(Chain Ladder Method)。基本思想:與平均法非常接近,它是在流量三角形(Run-off Triangle)的基礎上最早發展起來的一種方法,它依據流量三角形中的各列的比例關系來外推預測未來索賠數據的值。保險公司將索賠數據(如賠付額、索賠次數、逐案估計值等)按照保險事故發生的年度和賠付額支出的年度進行交叉排列,組成三角形的格式,此表格被稱為流量三角形。流量三角形從左下角到右上角的對角錢上的元素代表在每一日歷年度的賠付額。
鏈梯法的基本假設為:不存在外來影響因素,諸如通貨膨脹、未滿期保險責任組成的變化、結算率的變化以及法律規定的變化等等;在出險與其理賠之間的延遲時間上的分配相對穩定,每一案發年的賠款支付方式穩定。
鏈梯法計算簡單方便,而且當實際情況與上述假定吻合時,預測結果較為精確。但是,當實際數據與假設條件不符時,它還存在以下不足:
(1)有偏估計。鏈梯法要求各變量間是相互獨立的,但實際各變量間存在一定的關聯性,所以通常得出的估計為有偏估計。
(2)穩健性較差。鏈梯法對于觀察值的變化極為敏感,即便是個別數據的變化,都會對估計結果造成較大的影響。
(3)忽略了外來影響因素。在實用時則必須考慮諸如通貨膨脹、未滿期保險責任組成的變化等因素影響。
為此,研究人員對基本的鏈梯估算法進行了改進,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
(1)考慮通貨膨脹的鏈梯估算法。用通貨膨脹率將所有各年的賠款支出折合為“不變價格”,并依此進行計算;然后將所得各量換算為現值。
(2)改進的鏈梯估算法。在考慮通貨膨脹因素的基礎上,再考慮保險公司理賠政策的修改、有關法律規定的變化等,用不同年份的結算率的差別來改進原來的計算。
(3)“倫敦鏈”直線法。引入線性回歸的思想進行賠款額直線的擬合,并據此求出各起始年對應的最終賠款額的估計值。
6.平均賠付額法。鏈梯估算法雖然進行了許多改進,但它僅僅是根據賠付額數據預測保險公司的未決賠款,而忽略了索賠次數數據,這事實上造成了部分信息的損失。平均賠付額法可以將索賠次數考慮在內。
平均賠付額是指賠付額與索賠次數的比率。平均賠付額模型根據索賠次數不同的統計口徑可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1)PPCI(Payments Per Claim Incurred)。已發生索賠的平均賠付額,其中的索賠次數是指已經發生的索賠(包括已經發生但未報告的索賠——IBNR)。
(2)PPCF(Payments Per Claim Finalized)。已結案索賠的平均賠付額,其中的索賠次數是指已結案索賠次數。
利用平均賠付額法估計未決賠款準備金時,要求假設不同事故發生年的平均賠付額是相對穩定的。
二、未決賠款準備金估計方法的最新進展
由于未決賠款準備金的估計包含眾多的隨機影響因素。近年來,在國際精算學界,很多研究人員利用現代概率統計的理論和方法,對此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如Verrall、Scollinik、Ioannis Ntzoufras等在North American Actuarial Journal和Insurance:Mathematics and Economics等精算學國際一流雜志上,從不同角度對未決賠款準備金的估計作了研究,方法上取得了許多進展。
現有的未決賠款準備金估計方法,如逐案估計法、保費比例法、平均法和賠付率法大都只基于當前已獲得的信息,而沒有考慮索賠金額未來可能發生的變化,計算方法過于簡單。而鏈梯法和平均賠付額法,雖然采用了一定的預測模型、估計參數的統計思想,但對隱藏在歷史數據的信息深入挖掘不夠,所以最終的預測結果的誤差也較大。
為了充分利用歷史數據中的信息,提高未決賠款準備金估計的預測精度,Ioannis Ntzoufras和Petros Dellaportas將貝葉斯理論和MCMC(Markov Chain Monte Carlo)方法引入了未決賠款準備金的估計,使未決賠款準備金的估計方法取得了重大進展。
貝葉斯思想和方法被大量地引入到精算學中,應歸功于Buhlmann和Straub發表在ASTIN Bulletin上的經典論文Buhlmann。Buhlmann和Straub為經驗貝葉斯信用方法奠定了基礎,這一方法現在仍然被廣泛地使用在精算學的各個領域中。
貝葉斯推斷的基本方法是將關于未知參數的先驗信息與樣本信息綜合,再根據貝葉斯定理,得出后驗信息,然后根據后驗信息去推斷未知參數。
MCMC方法,可以稱得上是對貝葉斯統計的一次革命。它是最近發展起來的一種簡單且行之有效的貝葉斯計算方法。MCMC方法主要由Metropolis-Hastings算法和Gibbs抽樣組成,其基本思想是;通過重復抽樣,建立一個平穩分布為所求后驗分布的Markov鏈,從而得到后驗分布的樣本,基于這些樣本再作各種統計推斷。它在精算學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隨著新問題的不斷出現,MCMC方法的研究也日益增多。
在Ioannis Ntzoufras和Petros Dellaportas的文章中,作者將貝葉斯理論用于未決賠款準備金估計問題的四個模型中,在模型的求解中采用MCMC方法。
(1)對數正態模型(Log-Normal Model)。在此模型中,先對流量三角形中的賠付額數據按照通貨膨脹率進行折算,然后取對數進行調整,最后,假設所得數據服從正態分布建立模型。在模型的求解中,假設各參數的先驗分布為正態分布和伽瑪分布,然后利用貝葉斯方法求解。
(2)對數正態多元模型(Log-Normal Multinomial Model)。在模型(1)的基礎上,對數正態多元模型進一步考慮了索賠次數的信息,假定所求參數服從多元分布。模型的解法與(1)類似。
(3)賠付額的狀態空間模型(State Space Modelling of Claim Amounts)。狀態空間模型也稱作動態線性模型(Dynamic Linear Model),它是由兩個方程確定的模型:一方程描述過程的觀測如何隨機地依賴于當前得到狀態參數;另一方程描述狀態參數如何隨時間變化,表示了系統內部的動態變化和隨機擾動。模型通過迭代算法,引入先驗分布求解。
(4)平均賠付額的狀態空間模型(State Space Modelling of Average Claim Amounts Per Accident)。此模型對模型(3)進行了推廣,進一步考慮了索賠次數的信息,假定所求參數服從多元分布。模型解法與(3)類似。
以上四個模型,模型(2)和模型(4)要優于模型(1)和模型(3)。因為模型(2)和模型(4)是模型(1)和模型(3)的推廣,不僅考慮了賠付額的數據,而且還考慮了索賠次數的信息。在未決賠款準備金估計方法的應用方面,重點不在于數據的擬合,而在于數據的預測,所以,比較模型優劣的一個顯著標準是比較模型之間的預測精度。
三、我國未決賠款準備金估計方法研究的建議
1.重視非壽險精算的教育工作。目前,在我國非壽險精算的教育幾乎剛剛起步,與壽險精算教育相比,非壽險精算的教育還比較落后,非壽險精算人員也相對匱乏。這種狀況與我國非壽險業務在我國保險業中的地位和其飛速發展的形勢很不協調。高等院校的相關系所應當給予高度重視,加強非壽險精算的教育工作。在教學中,應強化學生的數理基礎,加大在數理方法方面的應用?,F在國外精算學研究人員已普遍采用數理模型進行精算研究,沒有深厚的數理基礎,難以與國際進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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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保險人;發展;模式
一、我國保險人制度的發展現狀
我國的保險人分為專業人、兼業人和個人人三種。1992年友邦保險公司將保險人制度引進我國之后,保險人制度在我國得以迅速發展。據保監會《2010年保險中介市場發展報告》顯示:截止至2010年末,全國共有專業機構1853家,兼業機構189877家,其中銀行59.85%,郵政13.08%,鐵路0.23%,航空1.14%,車商12.57%,其他13.13%。保險營銷員3297786人,其中產險營銷員418746人,壽險營銷員2879040人。專業公司實現保費收入481.68億元,同比增長46.50%,占全國總保費收入的3.32%;兼業人實現保費收入5464.42億元,同比增長22.50%,占全國總保費收入的37.68%;保險營銷員實現保費收入4682.08億元,同比增長13.45%,占全國總保費收入的32.29%。
可見,保險人在我國的保險市場中有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偟膩碚f,目前保險人制度是我國保險業發展的重要力量。但隨著我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保險人暴露出的種種問題對我國保險業的發展產生了不利的影響,因此,完善我國的保險制度顯得越來越迫切,使保險人制度更好地服務于保險業,促進我國保險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
二、我國保險人制度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保險人的發展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保險人的失信問題嚴重
許多保險人由于缺乏專業的、正規的訓練,片面追求自身利益,夸大保險責任的宣傳,回避除外責任,利用欺騙的手段騙保,致使保戶在出險后,得不到經濟補償,嚴重影響了人的信譽和保險公司的整體社會形象。
(二)保險人制度的發展不均衡
保險人是我國保險市場上的一支生力軍,其發揮的重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不同的保險人模式對于一個國家保險業的發展有著直接的影響?,F階段我國保險人的模式是以個人保險人發展最為迅速,兼業人也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而專業人則發展緩慢。截止至2010年末,全國共有專業機構1853家,而兼業機構189877家。
(三)個人人法律地位不明確
個人人雖然參加保險公司培訓并接受保險公司管理,但他們不是保險公司的正式員工,他們一般沒有底薪,收入就是推銷保單所獲得的傭金。因此導致一部分個人人出于眼前經濟利益的考慮,不惜損害投保人和保險公司的利益,從而導致社會對個人人的印象整體滑坡。
(四)保險人缺乏約束機制
對于個人人來說,保險公司與人之間相對松散的“傭金制”關系,造成人隊伍流動性比較大。人的頻繁流動,導致產生了大量的孤兒保單,進而影響到壽險的售后服務。保險人對保險人的約束機制不夠,保險人可隨意退出保險市場,使得保險人只片面追求保險費收入并且頻繁跳槽,隨意變更職業,而保險人承擔責任卻很小。這種制度只鼓勵收取保險費,忽略了保險人應承擔責任的行為而導致的退保、投訴等風險。
其次,關于兼業人,目前我國的兼業人已經成為了保險市場中的主力軍,許多保險兼業機構無證或越權現象嚴重,保險兼業人缺乏誠信意識違規展業操作,強制搭售保單,保險公司對兼保監會缺乏對兼業機構的管理,這些問題不僅擾亂了保險市場秩序,損害了保險人和投保人的利益,也影響了兼業人的健康發展。
(五)專業人的發展舉步維艱
保險專業公司是我國保險人制度未來發展的必然趨勢,但其發展過程中卻困難重重,發展緩慢。僅從專業機構的數量、發展速度以及所占保費收入就能明顯看出我國專業機構發展缺乏動力。究其原因主要因為我國的保險公司實行大而全的策略,“包攬了保險經營的所有環節,且經營重點放在了保險產品的銷售上,而非產品的設計、承保風險、資金運用等方面,保險公司的生存空間被大大壓縮”,我國專業機構的經營缺乏特色,單純追求業務量,競爭手段單一也是重要原因。
三、完善我國保險人制度的對策
(一)健全保險人培訓體制,加強保險人素質的提升
我國雖然實行了保險人資格考試制度,但是保險人的學歷和素質偏低,大多為待業和下崗職工,保險公司單純注重業務量,對于保險人的培訓還很不健全,針對目前保險人員專業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有待提高的現狀,必須加強對保險人隊伍的培訓,并建立一套規范化、制度的培訓體系。對保險人的培訓除保險專業知識、保單條款外,還應重點加強對保險法規、職業道德等方面的培訓,不斷提升保險人的綜合業務素質。
(二)完善我國保險發展模式
我國的保險人制度是以個人人為主、兼業人和專業人的保險人為輔,其中專業人的發展最為緩慢?!笆濉币巹澲兄赋觥胺e極推動專屬保險機構和保險銷售公司的建立和發展,促進汽車服務企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保險業務的專業化、規?;⒁幏痘l展。”因此,未來我國保險人的發展方向應該是大力發展專業保險機構,規范發展兼業機構,專業公司是我國保險人發展的未來方向。隨著專業人的發展,會逐步解決制度中的非誠信問題和管理混亂問題。
(三)加強對保險人的監管
為了提高保險人的整體素質和專業能力。保險自律組織和保險公司等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實現對保險人的共同監管。
中國保監會應當加強監管力度,制定相應的保險人監管實施細則,規范實務程序,審核雙方的合同內容及業務收入和財務收支情況,加大對人的稽核及懲處力度。對誤導、欺詐消費者的人要進行嚴肅處罰。
保險人應加強對保險人的日常管理。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員工的全方位培訓,不能僅僅局限于營銷手段的介紹,更要著重進行職業道德、公司文化的宣傳,使得保險人對自己服務的公司有歸屬感和認同感,提高人的責任意識。
總之,隨著我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我國保險人制度暴露出的種種問題對保險業的發展產生了不利的影響,改革現有的保險人模式顯得越來越迫切,以此來提高我國保險業的總體實力和面對外企保險公司的競爭力。
參考文獻:
[1]任麗輝.中國保險業個人人制度研究[D].東北大學碩士論文,2005.
[2]保監會.2010年保險中介市場報告.
[3]謝振勇.我國保險人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商業經濟,2006,6.
[4]馮圓媛.淺析我國保險人制度[D].吉林大學碩士論文,2009.
[5]江生忠.中國保險業發展報告――2004年[M].南開大學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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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一個完整的保險市場由保險人、被保險人、保險中介(人、經紀人、公估人)三部分構成。現代保險業越來越離不開保險中介,而中介組織中保險人是其最主要的組成部分,保險人的不誠信行為逐漸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文章從這一角度出發,探討在保險業的發展中不容忽視的誠信問題。
保險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個人。保險人是連接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橋梁,常見的保險人包括專業人、兼業人、個人人。自1992年美國友邦保險進入中國以來,我國保險人隊伍近年來發展迅速。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國共有專業保險機構1563家,占中介機構的74%;全國共有保險營銷員155.8089萬人,同比增加9.0207萬人,增長6.15%。其中,壽險營銷員137.5956萬人,增長3.57%;產險營銷員18.2133萬人,增長30.74%。而目前,我國保險人存在著大量不“誠信”行為,致使保險行業的社會認同感大大降低,嚴重阻礙了我國保險行業的發展。
一、保險人“誠信”缺失的成因
(一)地位不明確
保險人雖然是為保險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的是合同,明確的是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不是勞動合同。保險人擁有自己的客戶群,并不依附于保險公司,自己也是老板,不算是公司的員工,也無法享受公司為職工提供的社會保險和各種福利,從某種程度上講可以稱之為自由職業者。保險人雖然接受保險公司的培訓,但是因其不是公司正式員工的編制,其合法權益不能完全得到保障,出現問題責任難以落實。但他們卻是營銷的主力,因而,在銷售保單的時候受到的約束力不強,個人短期行為明顯,也使得保險人的社會認同感在某種程度上大大降低。
(二)人員素質低
我國對保險人實行就業準人制度,即每一保險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才能從事這一職業。然而現實是,保監會曾于2003年降低從業門檻,只要初中學歷就可報考人員資格,從業考試合格率得到了大幅提高?!伴T檻”的降低使很多人可以進入這個行業,于是大量的下崗工人,或是家庭婦女,或是沒有找到合適工作的人都可以去到保險公司。這樣做的后果是,保費收入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就涉及到專業的保險問題時,因為從業人員素質有限,很難做到“最大誠信”。
(三)激勵措施不當
按照我國制度規定,保險人傭金不得超過實際保費收入的8%,這一制度對保險人有著激勵和約束作用。而現在這種制度并不能激勵保險人。從被保險人的利益出發,只要能賣出一筆保單,人就有收人,因而保險人流動性很強。人在轉換保險公司時,沒有對續期傭金的牽掛,而一份壽險保險期限往往長達二三十年,人流動頻繁,影響了客戶對保險公司的印象。往往受利益驅使難免會出現人故意誘導、欺騙被保險人的現象,使人的誠信度大打折扣。
(四)對保險人法律的監管體系存在漏洞
目前,我國對保險法人適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民法通則》、《保險法》等相關規定。實際上,保險屬于商事,這與民事有明顯的區別,但是我國實行民商合一,沒有獨立的商法典,而民法通則中沒有專門關于商事的規定,這顯然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保險法》雖然幾經修改,但仍然不能適應保險業快速發展的狀況,在很多方面都缺乏法律依據或實施細則,如雖設專章規定保險人制度,增加了關于對保險人違法行為實施制約和處罰的條文,但內容卻僅限于原則性規定,在實踐中也缺乏可操作性。對于保險人的法律地位,保險關系的建立,保險的授權及其方式,保險人的權利與義務,保險人的基本行為規范等事項都未作具體的規定,更談不上對保險人實行有效的制約與監管。
二、解決保險中不“誠信”問題的措施
(一)明確定位保險人的地位
鑒于我國對保險人的管理還未走上正軌,雖然保險人屬于自由職業者,但是保險人對保險人的管理有其必要性,將保險人定位于自由職業者有利于保證其獨立平等性。對保險人可以設定人的福利,并對業績優良的人實行獎勵,開展各種競賽,建立穩定、持續的晉升和激勵機制,物質的激勵會使得他們將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結合起來。 轉貼于
(二)改革傭金制度,減少道德風險
對現有的保險人傭金制度進行改革,嚴格各類保險人的傭金制度。適當降低首期傭金支付率,提高續保期傭金比率,促使人提高后續服務,增加投保人滿意度。對從事保險業務的新手和長期從事業務的保險營銷人員,提取不同比例的傭金。也可以考慮從傭金中提取部分作為每月固定的收入,或作為底薪以保持人隊伍的穩定性,促使保險營銷人員向職業化方向發展。此外,保險人大部分都是原失業或未就業人員,屬于社會的弱勢群體,國家應從稅收制度上給予扶持。國內一些省份的地方保監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驟地適當上調營業稅的起征點,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保險人稅負過重的問題,有利于促進保險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同時,保險人有必要根據觀測到的營銷業績變量,設計一個激勵合同對人進行獎懲,以促使人選擇有利于保險人的“誠信”行為。
(三)提高人的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
適當提高保險人準入門檻,運用各種綜合的評價指標考核、選聘人,把好營銷員的“入門關”與“質量關”。目前的人資格考試過于簡單化,只注重人資格考試的成績,忽視對營銷人員教育程度、實際經驗和職業道德等多方面的素質要求。因此,應該改革現有的資格考試制度,開展系列化的保險營銷執業資格考試。首先有一個基本的資格考試,獲得資格的人可以銷售最基本的保險產品。然后,針對不同的險種、不同階段的營銷人員,有不同的培訓、考試,從業人員可結合自身的特點由低級到高級發展自己的職業生涯。此外,保險人培訓和繼續教育作用也不容忽視,加強師資力量建設,探索建設人繼續教育網絡,并將繼續教育試點逐步推廣;同時,建立保險人退出機制,對于未達到培訓目標,且工作態度惡劣的人,取消與之簽訂的合同,另聘優秀人。
(四)完善對保險人員的制約體系
對人等級評定制度建設,監管部門應利用現代信息化技術,盡快建立人的信息和查詢系統。同時,行業自律組織也要發揮相應的作用,行業內部要通過自律組織加強協作力度,充分實現信息共享,完善行業,對違規違紀人員公示,改善保險業展業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而且嚴重的還要將其驅逐出保險業,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需要建立行業統一的信用評級標準,對優秀的人進行宣傳和表揚,從正面引導人樹立誠信意識、規范行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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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機構增加值核算
(一)SNA中保險機構增加值核算述評
SNA(1968)建議采用間接方法,即用“保險費超過保險索賠的余額”對保險產出進行測算。SNA(1993)保持了間接測算的方法,但壽險保險服務的產出測算公式增添了“追加保費”一項,以防止服務產出為負。保險公司利用保險技術準備金進行投資,所賺取的投資收益,部分作為對實際保費的一項隱性追加。人壽保險現價產出等于“實收保費+追加保費-應付保險金-精算準備金和分紅準備金”變化。由于承保者在向投保者提供非壽險服務時,沒有直接收取服務費用,與人壽保險類似,SNA(1993)將非壽險產出也計算為總資源與總費用之差,即非人壽保險產出=實收保費+追加保費-到期索賠。
在最新的SNA(2008)中典型保險活動增加值核算變化不大。本文認為,追加保費相當于投資收益,追加保費全部計入產出,夸大了產出。目前的保險活動核算根本沒有區分出內部的基層單位。核算的主要問題就是把所有的投資收益直接計入了GDP,沒有區分出投保人與保險機構的投資收益。所以,合理的方法是在保險機構內部區分出投資活動與經營活動,分別核算增加值。這就是需要借鑒先前提出的投資基金與投資管理機構的增加值核算方法。
(二)投資管理增加值核算的方法
為了銜接與比較,這里先說明先前提出的投資管理增加值核算方法。這種核算方法,不僅適用于自己管理的投資基金,而且適用于接包管理(他人管理)的基金管理公司。對于處于兩個極端的空殼型投資基金與基金管理公司,核算會更加方便。但是最具典型性的是既有自己投資管理也有接包管理的投資基金核算,下面給出它的核算步驟如下。
1.計算投資活動剩余收益:投資活動剩余收益=投資活動總收益-投資活動直接成本(投資活動直接中間投入+投資活動間接稅凈額+投資活動直接勞動者報酬+投資活動直接折舊)
2.計算經營活動剩余收益:經營活動剩余收益=經營活動總收益-經營活動直接成本(經營活動直接中間投入+經營活動間接稅凈額+投資活動直接勞動者報酬+投資活動直接折舊)
3.計算如何分攤間接成本:經營活動與投資活動的間接成本分攤比例B與T分別為:經營活動剩余收益/(經營活動剩余收益+投資活動剩余收益);投資活動剩余收益/(經營活動剩余收益+投資活動剩余收益)經營活動間接勞動者報酬(經營活動間接中間投入,經營活動間接折舊)=B×間接勞動者報酬總和(間接中間投入總和,間接折舊總和)
投資活動間接勞動者報酬(投資活動間接中間投入,投資活動間接折舊)=T×間接勞動者報酬總和(間接中間投入總和,間接折舊總和)
4.計算經營活動營業盈余:經營活動營業盈余=經營活動收入-經營活動勞動者報酬-經營活動折舊-經營活動間接稅凈額-經營活動中間投入
5.最后計算投資基金增加值總和:投資基金增加值總和=勞動者報酬+折舊+經營活動營業盈余總結如下:以上總結出的是混合型的投資基金的增加值核算,就是兼營自己的投資管理與他人的投資管理,是最具代表性的投資基金。如果是完全的空殼型投資基金,那么該投資基金的增加值為零;如果是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管理直接作為經營活動,那么增加值就是勞動者報酬,折舊加上營業盈余;如果是完全的自己管理的投資基金,那么增加值核算中只有自己投資管理的核算,由勞動者報酬與折舊組成。
(三)典型保險機構增加值核算原理
本節在借鑒原先投資基金等的增加值核算方法來完成保險機構增加值核算方法。本節的保險機構是指最主流的壽險或者是非壽險保險機構,暫時不區分其中的微妙區別,至于其中的非壽險的特殊細比如再保險等將在后續研究部分完成。根據先前的研究方法,是把一個基層單位的活動分為經營活動與投資活動,然后進行從收入法計算增加值,對于直接成本可以分攤,對于間接成本,需要根據剩余收益的比例來分攤。不僅是投資基金,還有一般的非金融企業,存款性機構,保險機構等也是可以應用這種方法來進行核算的。
但是保險機構增加值核算也有自己特殊的處理之處,就是一般認為保險準備金是負債,不是權益,這在標準的國際金融資產分類中也是如此①,因為,貨幣資產一般不存在實物資產的租賃模式,只會發生債權債務的借貸。這些保險準備金是相當于保險機構未實現的收入,類似于遞延收益。所以,這里的準備金是介于債權與股權之間的,在微觀財務會計上是債權,但是在宏觀增加值核算上性質上應該理解為股權。投資收益有一部分來自于準備金,一部分來自所有者權益。這樣,企業的投資活動相當于是有兩個現金流,但是這兩個現金流完全混合在一起,內部的投資管理也是混合在一起,現金流與投資管理都是同質的。專門準備金雖然由保險企業持有和管理,但由于準備金是為投保人的利益而設置的因此它應被視為投保人的資產而非保險企業的資產,所以準備金的投資收入也應屬于投保人,是投保人的財產收入。專門準備金的投資收入,類似于銀行委托理財的投資收入。
在國民經濟核算原理中,為了更清楚顯示經濟流量的目的,對交易可以采取一些重新的安排,主要有三種,這里列出與本文相關的兩種②:(1)改變交易流程,是指按不同于實際的途徑或按實際上不具有的經濟意義記錄所發生的交易。比如,雇主為雇員支付社會保障繳款,被記錄為由雇主先支付給雇員,再由雇員支付給社?;?;(2)分解交易,是指把交易各方視為單一的交易記錄成兩個或者多個不同分類的交易。比如,租金的支付分為本金的償還與利息的支付。
借鑒該方法,應該對準備金產生的投資收益改變交易流程??梢韵劝淹顿Y收益記錄為是投保人的資產與股東的資產,同時在保險機構的名義下接受投資管理而產生的投資收益;然后投保人把準備金產生的投資收益當做追加保費交給保險機構;這些投資收益都是追加保費,同時都是保險機構的經營收入。所以,一方面,準備金產生的投資收益就是投資收益;另一方面,投資收益也是屬于保險機構的經營收入。這里的處理和SNA明顯不同,SNA是把準備金投資收益分為追加保費與投資管理費。
另外,本文把存款利息投資收入也是計入投資收益,這也是和以前的增加值核算一致的。所以,保險企業自有資金的投資收益與保險專門準備金的投資收益,兩者的性質完全不同。前者屬于保險企業的財產收入,不能計入保險企業的服務產出之中;后者則屬于投保人的財產收入,而投保人又把這一財產收入全部付給保險企業,作為追加保費。
在實際應用中,首先必須根據保險企業資金運用的收益,按比例折算出保險專門準備金的投資收入。按照我國現行的保險業財會制度,保險專門準備金由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長期責任準備金和人身險責任準備金組成。因此,我們可以用借鑒一般的管理會計中計算的(存貨、銷售等)周轉率時取平均的方法。下式計算保險專門準備金的投資收入:保險專門準備金的投資收入=(保險企業利息收入+投資收益)×保險企業專門準備金期初、期末平均余額/保險機構專門準備金及所有者權益期初、期末平均余額。
綜上,保險機構經營活動總收益中有已賺保費和追加保費。所以,在此基礎上,保險機構的核算完全可以照搬先前提出的投資管理的增加值核算方法??梢詤⒖纪顿Y管理的增加值核算方法列出保險機構增加值核算公式,下面舉例說明。
(四)典型保險機構增加值核算案例增加值計算的步驟如下:
1.計算經營活動總收益。投資收益中有部分是轉化為追加保費,需要計算追加保費。
追加保費=保險專門準備金的投資收入=(保險企業利息收入+投資收益)×保險企業專門準備金期初、期末平均余額/保險機構專門準備金及所有者權益期初、期末平均余額=1000(這些數據是存量,不在利潤表中出現,本文直接給出結果)
經營活動總收益=已賺保費+追加保費=13000+1000=14000
2.計算經營活動剩余收益。經營活動生產稅凈額=營業稅金及附加=1500
經營活動直接中間投入=退保金+賠付支出+提取保險責任準備金+保單紅利支出+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再保險攤回項目+經營活動直接營業成本=1000+2000+4000+250+900-300+1000=8850經營活動總收益=已賺保費=12000
經營活動剩余收益=經營活動總收益-經營活動生產稅凈額-經營活動直接中間投入-經營活動直接勞動者報酬-=14000-150-8850-1000=4000
3.計算投資活動剩余收益。投資活動直接中間投入=投資活動直接營業成本=500投資活動總收益=2000
投資活動剩余收益=投資活動總收益-投資活動直接中間投入-投資活動直接勞動者報酬=2000-500-500=1000
4.計算如何分攤間接投入。經營活動與投資活動的間接成本分攤比例分別為:經營活動剩余收益/(經營活動剩余收益+投資活動剩余收益);投資活動剩余收益/(經營活動剩余收益+投資活動剩余收益)4000/(4000+1000)=8/10;1000/(4000+1000)=2/10
經營活動折舊=8/10×總折舊(表中未給出,這里直接給出)=8/10×1000=800
經營活動間接勞動者報酬=8/10×間接勞動者報酬總和=8/10×1000=800
經營活動勞動者報酬=經營活動間接勞動者報酬+經營活動直接勞動者報酬=800+1000=1800投資活動所得稅凈額=2/10×所得稅總和=2/10×10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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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 要:2006年5月,檢查組對天津市部分郵政儲蓄機構的內控狀況、現金管理等方面進行了專項檢查,并對天津市郵政儲蓄機構的經營狀況進行了調查研究。本文就郵儲在機構、人員、內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諸多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防范風險特別是操作風險的政策建議。
一、天津市郵政儲蓄機構的基本情況
(一)業務開展情況
1.儲蓄基本情況。2006年9月末,全市郵政儲蓄存款余額達267.06億元,較年初新增儲蓄有款31.92億元,年增長率為13.57%;較去年同期新增儲蓄余額57.77億元,增長率為27.6%。其中,定期儲蓄存款224億元,占儲蓄余額的84.07%;活期儲蓄存款42.2億元,占儲蓄余額的15.83%;定活兩便儲蓄存款0.09億元, 通知存款0.1億元。2006年9月末,郵儲存款余額市場占有率為9.76%,存款余額居全市第5位。
2.中間業務情況。目前,天津市郵政儲蓄機構開辦的中間業務有代收代付(工資、代收電信資費、養老金、失業保險金、代收水費電費等)、保險、國債和基金等業務。截至2006年9月末,中間業務收入0.57億元,占郵儲業務收入16.17%。其中保險業務量9.31億元,保險業務收入0.375億元,占中間業務收入的66.31%,市場占有率達到38.63%。目前,已與全市9家壽險公司、3家財險公司建立了合作關系,的險種主要有壽險、家財險和意外險、機動車輛險等。
(二)機構設置情況
天津郵政儲匯局成立于1989年12月份,隸屬天津市郵政局,目前設置綜合辦公室、市場部、信貸業務部、儲匯業務部、 會計 核算部、稽查安保部、保險業務部、清算中心、儲蓄卡部等部門。
目前,天津市郵政儲蓄網點361個,其中市內六區郵政儲蓄網點155處。共擁有自動柜員機(atm)176臺,其中市內六區106臺,塘沽區15臺,大港區14臺。
(三)人員情況
2006年9月末,天津市郵政儲蓄從業人員2076人,其中正式職工696人,占33.53%;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人員232人,占11.18%。
二、當前郵政儲蓄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機構設置和人員素質制約郵政儲蓄業務的 發展
其一,天津市郵政儲匯局為天津市郵政局所轄二級單位,各區縣儲匯分局為各區縣郵政局的業務部門,因此各區縣儲匯分局與市儲匯局并沒有行政隸屬關系;其二,郵政儲蓄獨立于郵政局,天津市郵政儲匯局作為專業局負責對各區縣郵政局的儲匯業務經營進行發展籌劃、業務指導、業務管理和監督檢查;其三,郵政儲蓄機構的人事管轄權集中于郵政局,市儲匯局對各區縣儲匯分局并不具備人員管理的權利。這種業務與機構、人員相分離的管理模式,嚴重制約了郵政儲蓄的發展。
目前,郵政儲蓄從業人員中只有1/3為正式職工,從業隊伍缺乏穩定性;大專以上學歷人員僅占11.18%,學歷層次較低,素質不強,業務水平不高,缺乏 金融 業務經驗及專業化管理能力,難以提供令用戶滿意的多元化金融服務。
郵政儲蓄這種特殊的管理模式,使監管部門無法對郵儲的業務和管理人員進行有效的監管,大大削弱了執法力度,監管措施難以落實到位。
(二)財務管理模式使現場檢查難以延伸
郵政儲蓄機構作為郵政局的下屬機構,其郵儲業務收入按季統一上劃天津市郵政局。天津市郵政儲匯局作為報賬單位,其財務核算完全由天津市郵政局帳務中心負責。郵政儲蓄沒有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和行政管理機構,無法全面掌握財務收支情況,無從進行成本核算,制約了郵政儲蓄業務的發展。
在這種財務管理模式下,銀行業監管機構無權對郵政部門的賬務進行檢查,也就使郵政儲蓄機構的財務收支完全游離于監管范疇之外,使現場檢查難以延伸,為監管工作帶來極大的困難。
(三)操作風險是郵政儲蓄面臨的最大風險
銀行業操作風險是指由于銀行內部程序、人員、系統不充足或運行失當,以及因為外部事件的沖擊等原因導致直接或間接損失的可能性。通過對天津市郵政儲蓄機構的日常監管、現金業務管理及內部控制狀況現場檢查發現,郵儲機構在現金業務、大額交易、網點管理等方面存在諸多操作風險隱患。如單人進出庫房、不嚴格執行存款實名制、柜員交接時不對現金進行請點等嚴重違規現象。這些問題的發生源于郵儲業務操作流程不完善、內控制度缺失和業務人員有章不循,若不及時進行整改,將極易造成操作風險,不利于防范案件和保證儲蓄資金安全。
三、政策建議
(一)積極推進郵政儲蓄改革進程
目前,
(二)建立健全操作規程,完善風險管理機制
一是要建立健全各項業務的操作規程, 科學 制定財務管理、業務監督、業績考核等一系列相關制度和辦法,對重要崗位和敏感環節,應制定詳細的操作規程和監督管理辦法,加強事后監督,有效落實責任追究制度。要組織相關人員對已不適應當前 發展 和基層實際管理情況的內控制度進行修訂,為無章可循的業務環節制定操作規程;二是建立風險管理機制,設置相應的風險管理機構,制定風險管理的制度和辦法,不斷提高對各項業務風險的識別和防范水平,為業務的全面開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三)引進和培養精通 金融 業務的專業人才
改革與發展,人才是關鍵。首先,應大力引進金融和財務 會計 專業人才,充實從業人員隊伍,為改革和發展奠定基礎;其次,借鑒商業銀行的先進經驗,切實加強在崗職工培訓,提高從業人員業務水平 ;再次,建立一套完善的激勵約束機制,從物質和精神兩方面給職工以提高專業水準的動力和壓力。通過上述措施營造聚才、育才和有利于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用人機制,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滿足郵政儲蓄業務發展對人才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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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旅游業蓬勃發展,而作為旅游業軟環境之一的旅游保險卻嚴重滯后于旅游業的發展,影響了旅游業的法制化、規范化,對旅游業的發展起到了消極作用。具體表現如下:
1、旅游保險的收入過低。2000年,我國旅游收入超過4000億元,而旅游保險的收入,以市場份額最高的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為例,也僅為5888萬元。由此推算,中國旅游保險的保費收入不足1億元,僅占旅游收入的0.025%。2001年,全國國內出游的人數7.84億人次,旅游收入5566億元,按每人購買10元的旅游保險計算,一年就該有70多億元巨額保費收入,而實際的保費收入卻只有這一數字的20%左右。2002年,國內旅游收入為3878億元,國內旅游人數達8.78億人次。如果以現行旅游保險較低價格10元推算,國內旅游保險費總收入可達87.8億元.可以清楚地看出,雖然旅游業收入近年來每年都以迅猛的勢頭增長,但是旅游保險的收入卻增長緩慢,與旅游業的發展不相協調,旅游保險的發展還有很大潛力。
2、旅游意外保險險種少,產品單一。目前我國的旅游意外險險種主要有四大類:旅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旅游意外傷害保險、住宿游客人身保險、旅游救助保險。其各自的內容見表1。這實際上是以普通的意外傷害保險來代替旅游保險,旅游保險的自身定位不清。這些險種無法涵蓋旅游中遇到的各種風險,比如旅行中行李遺失、證件遺失、因行李及證件遺失而引起的額外的旅行及食宿費用、對他人的傷害及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等。
3、開辦旅游意外保險業務的公司較少,且旅游保險業務得不到重視。我國的旅游保險有旅行社責任保險和旅游意外保險兩種,分別屬于財產險和壽險,由于我國法律規定財產險和壽險必須由不同的公司經營,所以它們分屬于不同的保險公司。目前,國內只有三家比較大型的保險公司經營旅游意外保險業務,它們分別是太平洋保險公司、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
二、我國旅游保險發展的制約因素
1、游客保險意識淡薄,投保積極性低,主要是因為游客的保險意識薄弱,僥幸心理強。這導致熱旅游、冷保險的重要原因。游客通常認為,外出旅游就幾天的時間,根本不會出事,犯不上自己掏腰包買保險,或者認為買保險不吉利。
2、保險公司對旅游保險業務不重視。由于旅游保險本身具有保險期限短、賠付率高而利潤低的特點,造成保險公司對開辦旅游保險業務的積極性不高,在旅游保險的宣傳、險種的設計開發、銷售方式的開拓創新方面都顯得不太重視。此外,就是保險公司對旅游風險的控制技術水平較低。這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大多數的旅游意外險只針對旅行社團體進行銷售,而對于自助游的散客暫不承保。這是因為團體險可以使保險公司通過簡單的承保程序為大量具有相同風險因素的人提供保險保障,而自助游旅游者由于身體素質、文化背景、旅行經歷、旅游目的地各不相同,所以在現有的技術水平下為保險公司選擇承保對象帶來了一定的困難。(2)由于風險控制水平比較低,難以對旅游中存在的各種風險進行有效的控制,所以很多保險公司旅游意外險產品都將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滑翔、登山、攀巖、探險、狩獵、蹦極運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搏擊、特技表演、賽馬、賽車作為責任免除條款,而這些風險系數較大的項目正是隨著野外生存游、生態游日益流行的今天,旅游者們最希望得到保障的方面。
3、旅游保險的險種存在問題。在旅行社責任險方面,它的費率是確定的,繳費實行一刀切。沒有根據實際情況,如:旅游期限長短、風險大小、旅行社的經營情況而有所變化。由于旅游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大部分旅行社大打價格戰,有些短線游的純利潤平均只有人均5元錢左右,甚至更低。因此,規模較小的旅行社有時一年賺不到錢,甚至會是虧損。而旅行社責任險又是強制性保險,至少2萬元的保費對于它們是一個不小的包袱。這就使旅行社陷入了不得不買,可又沒錢買的尷尬境地。一些規模較大、收入較高的旅行社就比較愿意購買旅行社責任險,用以轉嫁自身的風險。另外,旅行社責任險的條款本身也還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如游客自由活動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責任,因為這不屬于旅行社的責任。但在實際操作中,究竟是旅行社的責任還是游客的責任,并不是那么容易確定。而責任歸屬不明確,保險公司就可能拒賠。另外在在旅游意外險方面,險種不夠完善,覆蓋面較窄。
4、旅行社經營不規范。一是因為旅行社的經營還存在著不規范經營的因素。旅行社為了招攬更多的游客,常常會夸大旅行社責任險的保障范圍,當游客發生的事故屬于旅行社主觀擴大的保險責任范圍之外時,保險公司就會拒賠,這就容易引發法律糾紛,從而損害保險公司和游客的利益。二是旅行社應該在理賠中承擔及時提供相關證據的責任和義務,但是在這一點上,一些旅行社認識不足,旅行社出了事故后理賠不積極,直接導致了理賠難。
三、發展旅游保險的對策建議
1、加大旅游保險宣傳力度
旅游者對旅游保險的態度冷淡導致旅游保險市場需求方面的匱乏。針對這種狀況,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旅游企業及媒體要對游客或潛在的游客進行旅游保險的宣傳,既需要保險經營者和政府做大量的基礎性工作,又需要通過大量的風險事故來教育民眾,加快旅游者消費心理的成熟,強化其保險意識,使其既愿意投保,懂得購買適合出行的保險,又熟悉一旦事故發生后理賠的程序。2、加強保險公司服務功能。這主要指的是銷售服務和售后服務。第一、在銷售服務上,主要表現為旅游保險產品銷售渠道過窄。大力發展旅游保險,保險公司必須改善與拓寬其銷售的渠道??梢宰屄糜伪kU產品上銀行柜臺?,F在大多數保險公司都與國內銀行簽訂長期的合作伙伴關系,多為銷售保險公司的分紅險與投連險。保險公司完全可以利用這種合作伙伴關系,讓銀行銷售相關的旅游保險產品。銀行網點眾多,銀行銷售旅游保險產品,既可以有效地節約保險公司的成本,又方便了游客投保,游客可以在銀行辦理支付款項時,既可辦理旅游保險,同時還可以增加銀行的收入,實乃“三贏”之舉。隨著互聯網的發展,要積極地發展網上投保業務,推進旅游保險產品的銷售。對于保險公司來說,網上投保可以有效地節省營銷和廣告成本,減少中介環節和由于利益驅動給保險公司和游客帶來的風險。24小時全天候在線作業,可以使游客不受時間地點限制投保。目前,國內各保險公司做出了積極的探索,特別是在網上投保方面,如購買了泰康人壽的“旅游救援保障計劃”的游客,出游前只需要登錄“泰康在線”填寫有關出游信息,公司就會根據客戶提供的E-mail地址將電子保單及時發送到其信箱中。平安保險公司在2002年9月推出了旅游自助卡,它將保險產品的外在形態設計制作成為配有賬號和密碼的保險卡,游客在出游前,登錄平安“PA18”網站,填寫相關的信息。自助保險卡的最大特點是購買與消費相分離,即“平時購買,用時投保”。第二、在售后服務上,保險公司的核損、定損及理賠一定要及時。如果保險公司的這些售后服務跟不上,將會對游客造成損失。游客的出游時間較短,流動性較大。游客可能在一個地方投保而在另一個地方出險;甚至可能是在國內投保,而在國外出險。這些都為保險公司的核損、定損及理賠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個保險公司之間要加強合作,包括國內保險公司之間的合作,國內保險公司與國外保險公司的合作,利用各自的網點優勢,快速核損、定損,及時理賠。
3.加快旅游保險產品研發。現有的旅游保險險種遠不能滿足旅游者日益變化和增長的需求,只有產品對消費者具有吸引力,才能從本質上改變供應者的尷尬境地,所以保險公司應在產品開發上下大力氣。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改善:(1)加大新險種的開發力度,將旅游保險服務延伸到吃、住、行、游、購各個環節,深化現有產品之間的互補性,形成系統的旅游保險鏈,為游客提供全面保障。(2)擴大旅游意外險的承保范圍。保險公司要提高風險管理技術水平,對旅游險市場和旅游險條款進行細分,針對不同的群體,設計出不同的保單,盡可能為所有的游客提供合適的保單,并可以將自助游游客納入保障范圍,針對團體、散客以及公務旅游者的不同旅游特點設計不同的保險條款,確定不同的費率,加強風險防范。(3)針對特定的旅游項目設計單項保障。像過去不提供保險保障的探險旅游、野外生態旅游、漂流、登山、峽谷旅游等,隨著人們旅游方式的轉變,現在此類項目已日漸流行,旅游者們對此類項目的保險也是翹首期盼,保險公司可設計此類項目的相關保險,將過去不可承保的風險轉化為可保風險,在滿足消費者需要的同時,也為保險公司帶來利潤。
4.發揮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職能作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推進我國旅游保險發展中發揮著獨特而重要的作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旅行社辦理旅行社責任險的監督與檢查,要將旅行社是否開辦旅行社責任險作為對其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如在向旅行社辦理經營許可證的時候、在進行旅行社業務年檢的時候,要對于沒有投保旅行社責任險的旅行社進行必要的懲罰,以有效地提高旅行社辦理旅游保險的自覺性和積極性。要采取措施,依法督促旅行社向游客推薦旅游意外險的責任和義務,使旅行社在普及旅游保險中發揮重要的作用。要盡快制定出一些關于旅游質量評判方面的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這樣才能在歸屬責任時更加明確,節約時間,節省人力物力。
論文關鍵詞:旅游保險;問題;對策
論文摘要:旅游保險是保險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首先介紹了我國旅游保險的現狀,并分析了我國旅游保險發展的制約因素,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發展我國旅游保險的對策和建議。
參考文獻:
[1]崔連偉.對于發展我國旅游保險業的思考.旅游學刊.
[2]李紅雨.對發展我國旅游保險業的思考.經濟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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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候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是否應當賠付的問題,是困擾我國司法界的一個難題。如果投保人在投保前已經交付保險費,基于對價平衡、合理期待等理論,保險人應當承擔候保期間事故的賠付責任。學術界對此種賠付的性質有三種不同認識:締約過失責任、侵權責任以及未成立之保險合同的契約責任,但這三種認識都存在問題,保險人承擔的責任應當為臨時保險的契約責任。我國未來建立臨時保險制度的方向應當確定為:在投保人已經交付保險費的情況下,保險人必須提供不附條件的臨時保險;在投保人未交付保險費的情況下,保險人可以自愿為被保險人提供臨時保險。
投保人投保之后,在保險人同意承保之前(下文稱為“候保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付的問題,一直是困擾保險界和司法界的一個難題,我們稱之為“候保期間事故賠付難題”。近年來,候保期間事故賠付糾紛頻頻出現,先有中國保險史上最大的個人保險賠付案——孫某訴廣州信誠人壽案,[1]后有交強險時效爭議——武漢車主叫板車險行業慣例案。[2]審判此類糾紛,往往令法官大撓其頭。案件判決理由與審判結果以廣州天河區法院和廣州中院為代表分為兩
派:前者認為,保險合同已經成立并已生效,保險公司應當賠付責任;后者則正好相反,認為保險合同根本未能成立,保險人自然不須承擔賠付責任。兩派爭議之焦點,首先在于此類案件保險人是否應當賠付,其次在于賠付之理論基礎。然而,爭議背后隱含的一個重要問題是我國是否欠缺臨時保險制度,也許正是這一制度的欠缺導致審判實務中的一系列問題。
2009年我國修改了《保險法》,但新法不僅沒有規定臨時保險制度,還明確規定保險人可以對保險合同的效力附條件或者附期限。如此,可以預計,保險公司未來為減少賠付,必將在保險合同中附加一系列的條件或期限,防止其承擔保險合同生效之前的責任。然而,在許多情況下,投保人在投保時已經交付了保險費,在他們看來,購買保險就像購買其他商品一樣,只要支付了對價,便已經獲得了保障,保險人若以保險合同尚未生效拒絕賠付,必然引發訴訟。在《保險法》明確賦予保險人附條件和附期限權利的情況下,候保期間事故究竟應否賠付?其賠付的法理基礎如何?我國應當建立什么樣的賠付制度?這些仍然是新修訂的《保險法》施行下的難題。
一、事故賠付:成文法原則及其理論解釋
(一)成文法所體現的賠付原則
關于候保期間發生事故,保險人是否應當賠付的問題,世界各成文法國家或地區較少提及,從筆者查閱的資料看,只有韓國、我國臺灣地區對此有明文規定,茲引述如下:
《韓國商法》第638條之2第3款規定:“在保險人從保險合同人處接受保險合同的要約及全部或部分保險費后承諾該要約前,若發生保險合同所定的保險事故時,除非有理由能夠拒絕之外,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合同上的責任。但是,人壽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應當接受體檢而未接受體檢時除外”??梢?,在韓國,對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保險人承擔候保期間賠付責任的前提有二:其一,保險人接受保險要約;其二,保險人收受全部或部分保險費。然而,理論上說,投保人交付保險費是提出保險要約的一種證明方式,保險人接受了保險費,通常可以證明其接受了保險要約,因此,上述兩個前提實際上變為一個前提:保險人收受投保人預交之保險費。[3]對人壽保險,《韓國商法》雖附加要求被保險人接受體檢,但候保期間投保人須交付保險費這一條件依然沒有變化。
我國臺灣地區《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1.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須與交付保險費全部或一部同時為之。2.產物保險之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及暫保單前,先交付保險費而發生應予賠償之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3.人壽保險同意承保前,得預收相當于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保險人應付之保險責任,以保險人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于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其第2、3款規定的核心內容在于:預交保險費后,在候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的,財產保險與人壽保險均以保險人賠付為原則,但在人壽保險中,尚以保險人同意承保為條件。
由此可見,至少在上述國家和地區,如果投保人已經交付了全部或者首期保險費,候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予賠付已成為一個原則。例外的情況是,在人壽保險中,韓國要求被保險人進行體檢,臺灣地區則要求保險人同意承保。但這些例外情況的規定并非完全合理,已飽受學者批評,其不合理之處留待后文論證。
(二)賠付之理論解釋
上述國家和地區為何將賠付作為候保期間事故的處理原則,從其立法資料未能查得。筆者以為,從保險法及合同法的角度詳察,至少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提供理論依據:
首先,履行義務提前的對等解釋。保險費交付之性質,本質上為履行合同的行為,但保險業已普遍將該行為作為保險合同生效的要件。投保人繳納保險費與買賣合同中買方交付金錢購買商品沒有太大區別,交付保險費本質上是履行保險合同規定的義務。從合同法的角度看,履行義務應該在合同生效之后,因此,保險費的支付也應當在保險合同生效之后。[4]但在今天的保險實務中,特別是人壽保險實務中,交付保險費已經轉變為保險合同生效的一個要件。[5]“人壽保險人幾乎不變地于要保申請書或保險單中,或同時于二者中規定保險契約在交付約定之保險費或第一期保險費前不生效”。[6]保險人在簽發保單之前預收保險費已經成為一種慣例,中外皆然。[7]預付保險費行為的性質由履行行為變為保險生效的要件,致使原本可以在合同生效之后履行的義務,必須在合同生效之前作出。因此,出于公平對等考慮,保險人也應當提前履行義務。保險人的義務是承擔危險,該義務的提前履行,便是要求保險人對保險合同生效之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承擔保險責任。
其次,保險合同對價衡平之解釋。投保人提前交付保險費,在保險合同生效之前,這筆保險費必然會產生一筆利息,該筆利息可以認為是自預付保險費至保險合同生效日之間的保險費。由于保險費交付至保險合同生效的時間較短,發生保險事故的可能性也比較小,故而利息基本可以滿足候保期間保障的費用需要。[8]因此,于投保人提前交付保險費之時,由保險人提前承擔保險責任,符合對價平衡原則。臺灣學者曾就臺灣預付保費在前,保險合同成立生效在后,雙方權利義務前后失衡曾有論述。這一論述,既可作為預付保險費導致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提前之理論基礎,亦可作為對價衡平之佐證,現摘錄如下:“保險人未等到保險契約成立,卻于受領要保之時即預收保險費,嗣后同意承保時,若保險事故未發生,則使保險人溯自預收保險費時負保險責任,對保險人并無不利,若謂溯及負責為保險人之真意,保險人應無異議……但若于同意承保前發生保險事故,而保險人事后亦同意承保者,若認為保險責任自契約成立時才開始,而非提前至預收保險費時開始,則兩相比較下顯然前后失衡,對于被保險人至為不利”。[9]
最后,保險賠付之合理期待解釋。關于“合理期待原則”[10],keeton教授在《保險法上存在的與保單條款相沖突的權利》一文中提出其概念,即“就投保人和未來受益人來說,他們對保險合同條款之客觀合理的期望應當被滿足,即使通過深入研究保單條款可以發現保單條款其實并不保障他們的期望”。[11]一個非常明顯的事實是,投保人交付保險費之后,幾乎都會相信自己已經獲得了保險保障,交付保險費之后發生的任何保險事故,保險人都應該負責賠付。法官在審判案件時,也會不自覺地產生投保人交付保費,就應該獲得保障的觀點。運用合理期待原則,美國法官已經在多起案件中判決保險人應對候保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承擔責任,其中最典型的案例是gaunt v.john hancockmutual life insurance co.案,該案主審法官hand指出:“對于一般投保人來說,其已經交付了保險費,并成功通過了體檢,在保險人用其閑暇時間批準保險之前,他很少有機會了解不予保障的情況,他只會假定,支付了保險費就應該馬上獲得保障”。[12]
由此可見,無論從履行義務提前的對等方面、保險合同對價衡平方面,還是保險賠付的合理期待方面解釋,如果投保人預交了保險費,保險人就有義務對候保期間的保險事故予以賠付。
二、事故賠付的性質:三條思路之批判
(一)三條思路之展開
保險人應對候保期間的事故予以賠付,但保險人的這種賠付在性質上如何界定,卻不無爭議。目前,關于該賠付之性質,學理上形成了三條思路:
第一條思路是,保險人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該觀點認為,“就保險人方面而言,若保險人或其履行輔助人疏忽未處理或轉交要保人之要約、預定拒保卻未通知要保人、或已完成內部核保卻未將結果轉交或通知要保人,均應認為保險人已違反前述對要保人利益之照顧義務,而應負締約上過失之責任”。[13]在我國法院的司法解釋及審判指導意見中,這種觀點也多有體現。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出臺的《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4條規定:“財產保險的投保人向保險人交付投保單后,保險人未及時簽發保險單或者表示拒絕承保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承擔責任。”無論是學者的觀點,還是我國法院之司法解釋或審判指導意見,都強調保險人在處理投保單或核保事務時存在遲延的過失,因此可以適用締約過失責任。此種責任,既非侵權責任,亦非違約責任,而是一種獨立的責任。[14]
第二條思路是,保險人承擔的責任性質上為侵權責任。該理論源于美國的“杜費原則”,“杜費原則”來自duffie v.banker’life association一案。[15]愛荷華州最高法院認為保險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常人均以保險為私人間合意成立之契約行為,不發生過失問題,但此顯屬忽視保險契約當事人一方為保險人,保險人經由政府特許而經營保險業務,而頒授此一特許之立法政策在于促進公益,對于因意外事故受損害之人提供補償……保險人既已接受保險申請,并收受保險費,自須對要保人提供其所需之保險,或于相當之期間內予以拒絕。若保險人因過失而未為任何一種處理,對過失之后果應負責任”。[16]愛荷華最高法院未將該案作為契約糾紛處理,而是以保險人未能及時處理投保單,主觀上存在過失為由,判決保險人承擔過失侵權責任。
第三條思路是,保險人承擔未來成立之保險合同的契約責任。有學者指出:“此非締約過失責任,而似為合同強制成立。投保人交付投保單只是一個要約,保險合同是否得以成立,還要看保險公司經過危險審核后是否作出同意承保的承諾。保險人作為相對人沒有義務一定要作出同意或反對的意思表示,更不存在及時簽發保單的義務;最高法院的意見看上去更像是強制性的規定,保險人不及時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保險合同也成立并生效,這與締約過失似乎并無直接聯系?!盵17]2009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條規定:“投保人提出財產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財產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雖未出具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但已接受投保單并收取了保險費的,一般應認定雙方財產保險合同關系成立,但投保人與保險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贝艘幎ū銓儆诒kU合同強制成立的規定。保險合同強制成立后,保險人應當承擔收取保險費之后發生的保險事故責任。但值得注意的是,此種觀點中保險人所承擔的契約責任,乃是未來可能成立之正式保險合同的契約責任,并非正式保險合同生效前之臨時保險合同的契約責任。并且,此種觀點不區分保險人在核保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只要投保人交付投保單和保險費,即使保險人不同意承保,在其核保完成前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亦應承擔正式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
(二)三條思路之批判
關于保險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一般認為,承擔締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四個方面:(1)先合同義務的違反;(2)相對人受有損失;(3)違反先合同義務與損失間的因果關系;(4)違反先合同義務的歸責事由(即主觀過錯)。[18]將這些要件用以衡量候保期間的事故責任,問題在于:保險人違反盡速核保、盡速出單的義務是否與被保險人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一般來說,訂立保險合同時,被保險人的損失可能是意外事件或者他人的侵權、違約行為造成的,保險人遲延核保與被保險人的損失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更重要的是,許多情況下,盡管保險人及時核保,仍可能在核保完成前發生保險事故,此時保險人在核保方面并無過錯,但保險人豈能完全免責?若保險人并無過錯,所謂“締約過失責任”也就因此不再適用。
關于保險人承擔侵權責任。在美國,“杜費原則”曾為亞拉巴馬州等十余州所采用,但現在只有北達科他州等少數幾個州采用。密西西比等州則拒絕采用該原則,“認為保險業與銀行業均經特許,銀行業于借款申請延遲不為表示既不負責任,自無理由責令保險業對要保申請立即為行為之義務?!盵19]杜費原則體現的侵權責任,在美國侵權法體系下或許可以勉強適用,但在我國侵權法體系下適用恐存在困難。保單簽發前,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合同可能尚未成立,如被保險人發生損失,保險人未有造成該損失的任何行為,其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意在保護此損失之發生,因此亦無侵權過錯,謂之構成侵權行為實在有些牽強。再者,保險人究竟侵害了被保險人的何種權利亦難認定。因此,有學者稱:“保險人預收保險費后拒絕承保之行為,縱使認為有違反誠實努力促使契約成立之義務,亦無法以侵權行為課予損害賠償責任?!盵20]
關于保險人承擔未來成立并生效之保險合同的契約責任。在候保期間,投保人僅僅交付了投保單和保險費,保險人并未同意承保,保險合同并未成立,更未生效,要求當事人承擔一個并未成立的合同責任,理論上無法解釋。保險法學者指出:“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尚未承保,而需要體檢的保險商品的體檢尚未開始,保險合同尚未成立,就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在法律上有難以解釋之處……按保險合同法的理論是無法解釋的。”[21]
三、臨時保險合同責任:保險人賠付之形式依據
上述三種理論解釋均存缺陷,那保險人賠付的性質究竟如何,其又以何種形式加以表現?
(一)暫保單與附條件收據作為臨時保險合同:英美國家的選擇
在美國,候保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通??梢垣@得賠償。保險公司意識到,在申請正式保單獲得保障之前,被保險人面臨的風險沒有獲得保障,而這一期間可能長達數天甚至數周,這對被保險人是不利的。而且,在這一期間如果不提供保障的話,被保險人也可能改變主意去購買其他保險公司的類似產品,這對保險公司也是不利的。[22]因此,他們通常提供暫保單或附條件收據來保障這一空白期的風險。[23]暫保單多用于財產與責任保險的情形。[24]由于財產和責任保險的人一般為總人(general agents),他們基于保險公司明示或默示的授權有權直接對被保險人簽署暫保單,為保險人正式承保之前的風險進行保障,且這種保障沒有任何條件限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表現均可,只要人的行為使得一個理性人有理由相信其已經獲得保險保障即可。[25]對暫保單性質的認定,美國的保險法學者一致認為其屬于臨時性的保險合同。[26]這意味著,在正式保險合同成立之前,為保障被保險人候保期間的風險,已經存在一個臨時保險合同。
附條件收據多見于人壽和健康保險的情形,特別是人壽保險的情形。[27]而財產保險的暫保單不能用于人壽與健康保險,[28]其原因在于,“銷售人壽保險的人通常是展業人(solicitingagent)而非總人,如果沒有主管部門的授權,其無權對被保險人簽發暫保單,只能簽發附條件收據?!盵29]暫保單與附條件收據的不同之處在于,暫保單的保障內容基本與正式保險合同相同,[30]一般并不附有條件;而附條件收據的保障附有條件,只有被保險人符合保險人規定的條件時(符合可保要求),保險人才對保險事故承擔責任。在美國,包括vance、york在內的絕大多數保險法專家都將附條件收據看作臨時保險合同的表現形式。
在英國,暫保單被稱為covernote,主要出現在汽車保險、盜搶保險或火災保險中,通常不會出現在人壽保險中,[31]其與美國的binder含義大體相同。[32]早期英國學界并不認為暫保單是一個獨立的保險合同,但這一認識因著名的thompson v.adams案而改變。[33]在此案中,法官確認暫保單是一個完整的保險合同,隨后,murfitt v.royal insurance co.ltd案再一次強化了暫保單就是一個保險合同的觀點。[34]于是,該觀點如今已經成為通說,例如,英國的ivamy教授認為:“暫保單本身就是一種保險合同”。[35]“但它同隨后簽訂的針對同一風險并記錄在保險單中的保險合同是有區別的,前者由臨時保險單調整,后者由保單調整?!盵36]
(二)法定追溯保險:維護公正的被迫選擇
前已述及,大陸法系要求保險人承擔候保期間的保險責任,依據之一是追溯保險理論。學者認為,這一制度屬于法定追溯保險,如有臺灣學者認為,臺灣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人壽保險人如于同意承保前預收保險費,則事后同意承保時,應溯自預收保險費時負其保險責任,其特征正好符合‘實質保險時點先于形式保險時點’之客觀要件,且要保人于提出要保后,被保險人始發生危險事故,應符合主觀上之‘善意’要件,因此,在此適用‘追溯保險’之概念,應與其本質無違。”[37]
單純就保險期間提前而言,候保期間之保險保障與法定追溯保險的保障確有相同之處。[38]然而,如果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提供臨時保障,法律便不會通過法定追溯保險的形式要求保險人承擔責任。事實上,即使是追溯保險,最初也僅僅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國家并不強行介入,保險發達國家的保險法一般僅對約定追溯保險作規定,法定追溯保險的規定往往難覓蹤跡,學者中亦不乏反對法律強行規定追溯保險之人。桂裕教授指出:“‘無論已否發生損失’(即法定追溯保險)之條款,通常見諸海上保險單,蓋亦惟海上保險乃有不知危險已否發生之情形也。”[39]對臺灣地區在主要規制陸上保險之《保險法》中應否規定追溯保險的爭論,桂裕教授持否定態度,認為“若保險單無此項訂定者,任何契約,皆不溯已往?!盵40]大約出于同樣的原因,大陸法系的主要國家,例如德國和日本,均在保險法中規定了約定追溯保險,有關法定追溯保險的規定則付之闕如。依照桂裕教授的理論,在保險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形下,法律不應強行將保險合同的責任追溯至保險合同生效之前,但此種情形卻昭然出現于韓國和臺灣地區的保險法律中,何以解釋這種現象?
筆者認為,法律強行將未來生效之保險合同的責任追溯至合同生效之前,乃是為了補救臨時保險制度缺位的遺憾。其原理在于,保險人提前收取保險費,本應為被保險人提供臨時保障,但其不愿提供,以至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不能獲得公正的補償,法律出于正義考量,要求保險人承擔法定的賠償責任。這一法定的賠償責任,不過是對臨時保險合同缺位的補救措施。在存在臨時保險制度的國家,被保險人因有臨時保險合同保障,法定追溯保險并無適用余地,只有在保險人不提供臨時保障的的國家和地區,這一制度才得以適用。因此,以法律形式規定保險責任提前,不過是立法者的被迫選擇。但是,在理論上,法定追溯保險無法解決保險合同尚未成立,卻要求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難題。立法者要求保險人承擔保險合同生效前的責任,更像是法律強行為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訂立了一個臨時保險合同。
注釋:
1.施文森:《保險法論文》(一)、(二),三民書局1988年修訂四版。
2.葉啟洲:《保險法專題研究》(一),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
3.robert e.keeton,basic text on insurance law,west publishing co.,1971.
4.jeffrey w.stempel,interpretation of insurance contracts:law and strategy for insurers and policyholders,little,brownand company,1994.
5.emeric fischer,peter nash swisher,jeffrey w.stempel,principles of insurance law,(third edition),matthew bender&company,inc.,2004.
6.malcolm a.clarke,the law of insurance contracts,(3rdedition),london hong kong,lloyd’s london press,1997.
7.the project group of restatement of european insurance contract law,principles of european insurance contract law,european law publishers,2009.
8.muriel l.crawford,life and health insurance law,(seventh edition),fimi insurance education program life management institute loma,atlanta,georgia,1994.
9.robert h.jerry,understanding insurance law,matthew bender&co.,inc.,1989.
10.[美]馬克.s.道費曼:《風險管理與保險原理》,齊瑞宗等譯,清華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參考文獻:
[1]2001年10月5日,投保人謝某聽取了信誠人壽保險公司人黃女士對“信誠[運籌]智選投資連結保險”及5個附加險的介紹,與黃女士共同簽署了《信誠人壽(投資連結)保險投保書》。10月6日,信誠人壽向謝某提交了蓋有其總經理李源詳印章的《信誠運籌建議書》,謝某根據信誠的要求及該建議書的內容繳納了首期保險費11944元,并于10月17日下午完成體檢。10月18日凌晨,謝某被其女友前男友刺殺身亡。當日上午8時,信誠人壽接到醫院的體檢結果,決定因謝某身體問題須增加保險費18.7元,并提交財務證明才能承保。2001年11月13日,謝某之母孫某向信誠人壽提出索賠申請,11月14日,信誠回復:根據主合同,同意賠付主合同保險金100萬元;同時認為,事故發生時其尚未同意承保(尚未簽發保單),故拒絕賠付附加合同的保險金200萬元。2003年5月20日,廣州天河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交付了首期保險費,保險合同成立并已生效,判決信誠人壽賠付附加保險合同的保險金200萬元。判決后,信誠人壽不服提起上訴,2004年11月5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此案所涉保險合同未生效,判決信誠人壽不必賠付附加保險合同保險金200萬元。2005年11月,孫某對此案提出申訴,被廣州中院駁回。2007年12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指令廣州中院對此案進行再審,但此后該案的審理便不見下文。參見許崇苗:《對信誠壽險案二審勝訴的法理分析》,載《保險研究》2005年第3期。
[2]2006年8月15日,明先生在中國平安保險湖北分公司為車輛投保,其中包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交強險)。當日20時15分,他駕車不慎將一行人撞傷,傷者因搶救無效死亡。明先生在向保險公司索賠時,對方于2007年4月25日下達了拒賠通知書,理由是依照保險合同約定,保單應自購買保險次日零時生效,明先生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合同尚未生效,因此,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付責任。保監會于2009年4月1日下發了《關于加強機動車交強險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各保險公司做到交強險保單“即時生效”,但這一規定僅僅限于交強險領域,在其他保險中,仍無法杜絕投保人投保后,保險合同生效前發生事故的糾紛問題。
[3]之所以稱為“預交保險費”,是因為依照合同法理論,保險費的交付須在保險合同履行時交付,但在許多情況下,投保人在提交投保單時(即發出保險要約時)即交付保險費,此時保險合同尚未成立,遑論履行,因此我們將此種情形下的保險費交付稱為“預交保險費”。
[4]對此,臺灣保險法學者江朝國先生指出:“按一般民法契約上之概念,保險費之交付僅系當事人之一方——要保人——于契約成立生效后應履行之義務?!苯瘒骸侗kU法論文集》(一),瑞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82頁。
[5]在壽險以外的其他保險,預收保險費雖然不若人壽保險中普遍,但將交付保險費作為保險合同生效的要件卻是保險業的普遍現象。
[6]施文森:《保險法論文》(二),三民書局1988年修訂四版,第70頁。
[7]19世紀英美的案例表明,當時的壽險業已經將預付保險費作為保險生效的條件,例如,在canning v.farquhar (1886) 16 q.b.d.727中,保險人在投保單中即寫明,只有交付保險費,保險合同才能生效,但當時預收保險費的做法還沒有嚴格實行。
[8]利息是否足以支付保單簽發前的保險費,原則上應經保險精算計算,唯法學與保險精算學存在差別。在法學上,通常不會以投保人實際交付的保險費數額少于精算保費數額而否認合同效力。故筆者認為,法學上的對價平衡并非保險精算上的保費與承擔風險絕對相當。即使在保險精算學上,精算出來的保險費也不會與被保險人實際交付的保險費絕對相當。況且,目前中國保險實務界的精算恐有“粗算”之嫌,經“精算”的保險費未必合乎該保險商品的實際價格。
[9]葉啟洲:《保險法專題研究》(一),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180頁。
[10]關于合理期待原則的理論,參見梁鵬:《保險人抗辯限制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281-304頁。
[11] robert e.keeton,“insurance law rights at variance with policy provision”,83harv.l.rev.(1970),p.967.
[12] gaunt v.john hancock mutual life insurance co.160 f.2d.601.
[13]同注[9],第186頁。
[14]參見韓世遠:《合同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9頁。
[15]duffie v.banker’life association,160 iowa 19,139 n.w.1087 (1913).在該案中,投保人投保時身體健康,屬于可保體。之后,投保人交付了第一期保險費,也完成了保險人要求的一切手續,但投保申請卻因人的過失延遲至被保險人死亡后才將保險費交給保險人,此時距投保人提交投保單已有30天之久。原告遂提起侵權訴訟,愛荷華州法院以侵權為由判決原告勝訴。
[16]轉引自施文森:《保險法論文》(第一集),三民書局1988年增訂第7版,第54頁。
[17]此處“最高法院的意見”系指最高法院2003年的《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邢海寶:《中國保險合同法立法建議及說明》,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77頁。
[18]參見注[14],第151頁。
[19]同注[16],第54頁。
[20]沙銀華:《日本經典保險判例評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頁。
[21]同注[9],第183頁。
[22] see robert e.keeton,basic text on insurance law,west publishing co.,1971,p.36.
[23]美國保險法教科書將收據寫為conditional receipts,應譯為“附條件收據”,但美國法院多不承認此種收據所附條件,更愿意將“附條件收據”認定為“無條件收據”,保險實務又將收據分為“批準性收據”、“有條件收據”和“無條件收據”。
[24]參見[美]馬克•s•道費曼:《風險管理與保險原理》,齊瑞宗等譯,清華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149頁。
[25] see emeric fischer,peter nash swisher,jeffrey w.stempel,principles of insurance law,(third edition),matthew bender&company,inc.,2004,p.294.
[26] see note[22],p.36.
[27] see jeffrey w.stempel,interpretation of insurance contracts:lawand strategy for insurers and policy holders,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94,p.61.
[28]參見注[24],第149頁。
[29]同注[25],第299頁。
[30]see note[27],p.59.
[31] see e.r.hardy ivamy,general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law,(4thedition),butter worths,1979,p.103.
[32] see malcolm a.clarke,the law ofinsurance contracts,(3rdedition),london&hongkong:lloyd’slondon press,1997,p.297.
[33] see thompson v.adams,(1889) 23 q.b.d.361.
[34] see murfitt v.royal insurance co.ltd,(1922) 38 t.l.r.334.
[35] see note[31],p.107.
[36] see note[32],p.297.
[37]同注[9],第180頁。
[38]盡管有學者認為法律規定候保期間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為法定追溯保險,但立法者可能并無此種認識。他們似乎更傾向于將二者區分開來。首先,從法律體系解釋學的角度分析,韓國和我國臺灣地區的立法者似乎并未將候保期間之保險保障完全等同于追溯保險。例如,韓國商法于638條之2保險合同成立部分規定了候保期間的保險問題,卻在643、644條保險的溯及力下面規定了約定追溯保險的問題;在臺灣地區,《保險法》第51條規定了追溯保險問題,而候保期間保險的問題則是作為《保險法》第43條保險合同形式問題的解釋出現在《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條中。如果立法者認為候保期間事故賠付的問題屬于追溯保險,則應當將約定追溯保險與候保期間事故賠付的問題放在一起加以規定。其次,候保期間的事故賠付與傳統追溯保險可能存在些微不同,例如,傳統追溯保險強調投保人提交投保單時,保險雙方均不知保險事故是否發生,但在韓國和我國臺灣地區所規定的候保期間事故賠付,在保險雙方交付保險費、提交投保單時,保險雙方均知道保險事故尚未發生。再次,歐洲保險合同法學者對二者采取了不同的概念,臨時保險稱為preliminary cover,追溯保險則稱為retroactive cover。在他們制定的相關規則中,二者也有很大區別。see the projectgroup of restatement of european insurance contractlaw,principlesof european insurance contractlaw,europeanlawpub-lishers,2009,p.125-134.
篇10
[關鍵詞]保險效率;規模效率;公司組織形式;市場結構;產業效率;償付能力
效率是經濟學的一個重要概念,金融業效率也是近些年來備受關注的重點問題。保險業作為金融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社會管理功能和金融功能日益突出。在國外,效率已成為判斷保險業、保險市場發展水平和保險機構績效與競爭能力的重要指標,對效率的理論研究日益深入。但從現有文獻看,國內對保險市場效率問題的研究還不夠系統和深入,缺乏對我國保險業宏觀效率和微觀效率進行客觀科學的評價,遠不能適應我國保險市場發展的需要。本文試圖通過對國外文獻比較系統的梳理,重點介紹國外保險市場效率研究的主要內容、研究方法、特點和存在的問題,以借鑒吸收國外相對成熟的研究成果,為推進我國保險市場效率問題的研究提供有益的參考。
一、保險市場效率的含義
國外有關保險市場效率研究的文獻,大都沒有明確的定義和系統的研究框架,也幾乎沒有區分保險市場效率、保險業效率和保險機構效率等概念。尤其近些年的研究基本上是對保險業和保險機構效率的研究,一是從保險公司特定的業務流程和結構出發,重點研究保險機構的微觀效率;二是選取一定數量的保險公司樣本,以此作為保險業的行業效率。保險機構作為保險市場的核心主體,可以說其效率狀況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保險市場的效率。因此,保險機構效率能夠大致反映保險市場的效率。
效率從本質上來講,就是投入與產出之間的關系。具體來說,許多學者主要沿用Farrel(1957)對效率的定義來分析保險業效率。Farrel將效率分解成技術效率(TechnicalEffi-ciency,TE)和配置效率(AllocativeEfficiency,AE)。技術效率是指相對于產出邊界而言,在給定的一系列投入的前提下,能獲取最大產出的能力。配置效率是在給定投入價格的情況下,按照最理想的比例運用投入要素的能力。這兩種效率結合起來即是成本效率(CostEfficiency,CE)(Coelli,1996)。三種效率值都在0-1之間,如果效率值為1,意味著擁有完全效率。Leibenstein(1966)提出X效率概念來描述真實成本與最小成本的差異。Fare和Lovell(1978)將Farrel的效率概念擴展為三個組成部分,即技術效率、配置效率和規模效率。大多數保險效率研究文獻也是重點研究這幾種效率類型的。
一是保險公司的規模效率(scaleefficiency),即保險公司是否可以通過擴大規模提高產出,實現利潤或經營績效的最佳水平。二是保險公司的X效率,即在給定產出水平組合條件下,保險公司需要支出的最低成本與實際成本的比率,它在0—100%之間變化。X效率用來描述不追求規模效率和范圍效率的單個保險公司的技術效率和配置效率,它可以衡量公司內部管理在配置技術、人力資源管理等方面的優劣?;诔杀灸P偷贸龅腦效率也被稱為成本效率,基于利潤模型得出的X效率稱為利潤效率。對保險機構X效率的研究主要是對成本效率的研究。三是范圍效率(scopeefficiency),是指保險公司是否提供了最節省投入成本的業務組合。在給定產出水平上,如果經營多種業務和產品的保險公司成本低于專業經營保險公司的成本,則前者存在范圍效率;反之存在范圍不經濟。從本質上講,研究范圍效率就是研究成本效率。
除以上效率的主要類型之外,國外的研究一般把效率與生產率的研究相互聯系。生產率是從動態的角度表示企業生產過程中產出與投入之間的對比關系,企業生產率的變化可能來自技術效率的改變、規模經濟效率和技術變化或三者的共同作用。
二、保險市場效率研究的主要內容
(一)規模效率和范圍效率
在保險業中,規模代表了一個公司的實力和信譽度,是影響保險效率的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因此,與銀行效率的研究相同,國外比較早期的研究重點是從規模經濟(EconomiesofScale)和范圍經濟(EconomiesofScope)的角度考察保險市場的效率。正如Beger、Hunter與Timme(1993)認為,早期代表性的保險效率研究主要集中在規模效率和范圍效率研究,如Cummins,J與VanDerhei,J(1979)、Doherty(1981)、Appel、Wort''''all與Buffer(1985)、Grace與Timme(1992)等。
在20世紀90年代初期以后,有較多的美國學者對人壽保險業和財產保險業的規模效率進行研究。對人壽保險業規模效率的代表性研究有Grace與Timme(1992)、Yuengea(1993)、Gardner與Grace(1993)、Cummins與Zi(1998)等。這些研究發現大型保險公司存在規模效應遞減,但總體上有比較明顯的規模效率。并購是金融機構追求規模效率的重要手段,在金融業非常突出。因此,將并購納入效率分析框架無疑也會提供很多有價值的信息。90年代中后期以來,由于美國保險市場并購現象突出,引起了一些學者的極大關注,如Barniv與Hathorn(1997)等探討了美國財產保險業的并購問題,但是沒有涉及到并購與效率之間的關系。CumminsJ.、Tennyson、S.與AryWeiss,M(1999)則首次用數據包絡分析方法(DEA)研究了壽險業并購與規模經濟和效率之間的關系。研究對象是代表美國80%資產的保險人在1988年-1995年的成本和收益效率,并用Malmquist指數方法來檢驗技術效率和全要素生產率的變化。他們發現參與并購的保險公司比其他公司在并購兩年后取得了更高的效率,說明并購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和盈利能力的顯著改進。Hao與Chou(2002)運用了DFA方法測度了8家保險公司的效率,發現效率與適度的規模和多樣化的產品戰略相關。
Katrishen和Scordis(1997)研究了跨國保險公司是否存在規模效率。他們運用時間序列回歸方法,評估了1985年-1995年15個發達國家的93個跨國公司的運作成本與保費收入、國際差異性、產品差異、金融資產、再保險的利用、貿易類型和所有權結構等因素之間的關系。結果發現當跨國保險公司的規模達到2.3億美元保費收入時呈現出增長的回報,但是一旦保費收入達到4.5億美元時,則呈現出規模不經濟。因為保險公司不像一般企業,當保險公司擴大它的國際化經營時,企業會遭受到國際差異和產品差異的困擾。
(二)保險公司組織形式與效率
保險公司組織形式與效率的關系也較早被關注。一些研究依據人理論,發現組織形式與效率之間存在一定聯系,股份制公司比相互制公司有更強的控制成本和提高利潤的激勵。
在美國、歐洲和日本等國家,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主要有股份制公司和相互制公司,兩類公司都長期存在,各具優勢。那么,兩類公司的效率究竟如何?這一問題也引起了許多學者的興趣。Mayers,D和C.W.Smith分別在1981、1986、1988、1994年連續,研究美國保險市場的保險組織結構、所有權結構等問題。Mayers與Smith(1988)探討了保險機構組織形式對美國保險業的影響。他們認為,股份制公司的管理者、股東和保單所有人的職能是分割的,相互制保險公司則整合了所有人和客戶的功能,即保單所有人既是資本的供給者又是風險的承擔者。這兩種不同的組織形式為檢驗運作效率和激勵問題提供了可能。雖然經驗研究結果顯示,股份制保險公司比相互制保險公司有更高的效率,而另外一些理論分析和經驗證明則認為相互制保險公司具有潛在利益。事實上,兩種組織形式的生存和發展表明每一種形式都有其各自特殊的優勢(Mayers與Smith,1988)。Cummins,Weiss與Zi(1999)研究了美國不同組織形式的財產和意外險保險公司的效率,并且集中于其內在的主要問題。他們分析了股份制和相互制保險公司各自的效率,研究結果發現,股份制和相互制財產和責任保險公司是按照不同的生產和成本邊界運作,從而能夠分類占有特定的保險市場,在不同的市場各自具有降低生產和成本的相對優勢;而且他們的技術在提供有特色的保險產品時具有各自優勢。在樣本期間,相互制保險公司稍微提高了生產率,而股份制保險公司則顯示了比較穩定的生產率。
GeneC.Lai,PimanLimpaphayom(2003)研究了日本保險業的組織形式與經濟變量之間的關系,檢驗丁日本非壽險業的組織形式與公司績效之間的關系,并為研究日本經連(keiretsu)保險人提供了有意義的結論。他們的結論對理解保險業中的理論、信息成本和組織形式之間的關系提供了參考。研究發現,占有日本保險市場1/6份額、隸屬經連保險集團內的股份制公司比獨立的股份制和相互制保險公司具有較低的費用和較低水平的自由現金流,同時具有較高的損失率和高損失的可能性;獨立的保險人則具有相對較低的損失率和進入門檻。而且,相互制保險人有更高的投資收益。總之,經驗證據說明每一種組織形式都有其相對優勢。VivianJeng與GeneC.Lai(2005)用非參數方法測度了1985年-1994年這一樣本期間日本非壽險業經連公司、非專業化獨立公司(NSIFs)和專業化獨立公司(SIFs)等三種不同形式保險組織的效率。發現經連公司由于有更好的監督及信息成本較低等方面的優勢,似乎比NSIFs有更高的成本效率。
(三)保險市場結構與效率
運用傳統的SCP框架來分析保險市場結構與效率的文獻相比銀行業來說少許多,而且對保險機構市場績效與市場結構關系的研究存在不一致的結論。一般來說,對銀行的研究大部分是把一家銀行作為一個研究單位,而對保險業的研究往往是把若干保險公司、一個地區甚至一個國家的保險業當作一個研究單位整體。Jung(1987)通過分析美國182家財產和意外險保險公司的經驗數據研究了財產與意外傷害保險市場結構。這個研究主要針對再保險在結構一行為一績效中的作用。Jung得出結論,認為共謀程度在結構和績效均衡中是一個重要的隱含變量,在大的保險人之間比較容易產生共謀的激勵,其原因在于他們擴大或保持規模和市場份額的欲望,而且再保險、經營多樣化、監管、廣告激勵等都成為影響保險人行為的重要因素。在這個研究中,傳統的SCP假設被驗證,效率結果與經驗模型不相關。
Chidambaran等(1997)研究測度了跨越18種不同產品的保險人在經濟損失率及其決定因素之間的關系。樣本期間是在1983年—1993年,有180個觀察樣本。他們假設進入不同類型保險業存在壁壘,而且不同保險行業之間的結構、行為和績效具有差別,并且假設價格和績效的決定因素是市場集中度、投資率、經濟損失率的標準偏差、監管和行業周期。研究結果支持了傳統的SCP假設并且表明直接保險人可以提供較低的價格。Bajtelsmit和Bouzouita(1998)檢驗了1984年—1992年的美國州私人汽車保險市場的效率。他們用行業收益性來衡量績效,直接保險人的市場份額被用來衡量效率。結果表明,獲利能力與直接保險人的市場份額之間不顯著相關。同時,研究也支持了SCP假設,表明市場集中度(用Herfindahl指數衡量)與績效相關,他們通過控制特殊性的變量如各州最小的資本要求、農村市場的規模、州人口增長率,發現更高的收益性存在于有更高市場集中率的州。
(四)對保險產業效率的研究
Yuengert(1993)、Cummins與Zi(1997)、Hao與Chou(2002)等對美國保險產業效率進行了測度,Gardner與Grace(1993)、Hardwick(1997)的研究發現人壽保險業大約有30%—50%是無效率的。Weiss把非參數方法用于研究1975年~1987年美國、西德、瑞士、法國和日本的財產和責任保險的總生產率。Rai.A(1996)檢驗了11個發達國家保險公司的成本效率。結果表明,國家、規模和專門化都會影響x效率的不同,并且發現歐洲的保險公司平均的運作效率低于美國和日本;國際平均水平的小規模公司比大公司更具有效率;專業化公司比綜合經營壽險和非壽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更具有效率。Outreville(1990)則研究了55個發展中國家經濟和金融發展與責任與財產保險公司保費收入之間的關系,然后,Outreville(1996)又把同樣的研究運用到壽險當中。Browne和Kim(1993)分析了影響各國壽險需求的因素,研究顯示保險業的發展明顯與個人收入以及金融市場發展水平相關。
衡量管理層進行成本控制和最大化產出能力的x效率,被證明是決定金融機構經營績效至關重要的因素。Cummins與Weiss(1993)、Gardner與Grace(1993)、Yuengert(1993)等對美國人壽保險業和財產與責任保險業的x效率進行了研究。Meador,J.W.、Ryan,H.E.與Schellhom,巴D.(2000)運用美國人壽保險業的數據,對保險公司的產出與x效率之間的關系進行了實證研究。結果表明,產品多元化的保險公司比產品集中化的保險公司有更高的X效率,因為前者的管理人員能夠根據不斷變化的行業形勢在各產品間分攤投入并有效分配金融資本、人力資本和材料等資源,從而取得更高的成本效率。該結論闡明了產品選擇是成本效率的一個主要決定因素。這一結論,應該得到保險經營者、政策制定者和監管者各方的重視。事實上重新分配資源并調整產品結構來適應不斷變化的市場需求的能力已經成為人壽保險公司重要的競爭優勢。
(五)償付能力與效率之間的關系
償付能力已經成為保險監管機構判斷保險機構風險水平和實力的核心指標,也是保險機構生存和發展必須達到和滿足的底線。PatrickL.Brockea,WilliamW.Cooper,LindaLGolden(2004)等研究了1989年257家美國財產和責任保險公司償付能力與效率的關系,這些公司分別采用了營銷和直接營銷方式。文章認為償付能力是保險監管者關注的,理賠能力是保單所有者關心的核心,而投資者則主要關注投資收益的大小,這幾種利益具有潛在的矛盾,保險公司的決策者必須能夠兼顧各方利益。研究模型把償付能力作為管理利益的一個產出對待而不僅僅當作外生的監管條件。研究通過DEA方法,用償付能力、理賠能力以及投資收益作為產出指標,投入指標則是過去年份的公積金、資本與公積金的變化、承保和投資費用以及保單所有人提供的資本。他們采用金融中介方法,重點研究了股份制保險公司和相互制保險公司因為組織結構的不同所形成的償付能力與效率之間的關系。結果表明,在考慮償付能力因素和不考慮償付能力因素兩種情況下,股份制公司的效率都普遍高于相互制保險公司。
國外文獻除以上的研究重點以外,許多學者對保險分銷系統、保險監管、保險創新、保險人所有權結構等因素與效率的關系進行了研究。
三、保險機構投入產出變量的選擇
對效率的定量研究,選擇適當的指標來表示投入和產出變量非常關鍵。國外很多文獻研究了保險機構效率的投入產出度量問題,重點是:(1)選取何種模型和變量來代表投入產出;(2)使用不同的產出度量方法時效率結果的敏感性。其中產出變量的選擇是研究的難點和關注的核心。就目前國內外的研究文獻來看,對保險公司的投入產出沒有統一的定義。
總體來看,對保險機構產出的度量主要有兩種方法:價值增加法和金融中介法。但是兩種方法都不能完全包含金融機構的雙重角色的特點:既提供服務,又作為金融中介。
價值增加法,把保險公司視作提供保險產品的生產者,通過一系列服務滿足客戶需要。Cummins與Weiss(1993)、Bergeretal.(1997)以及Cumminset31.(1999)等利用價值增加方法,用真實發生的損失的現值來衡量產出,作為保險人提供的風險集中功能和保險服務數量的替代。他們認為用損失作為保險產出替代物的主要原因在于保險的主要功能是風險匯聚(riskpooling)。而Berger(1997)認為這個替代存在不足,至少在比較財產與責任保險直接承保人和獨立人時存在困難。因為直接保險人和獨立人在提供服務強度時不同,這是用損失以及其他任何可觀察到的變量所不能很好衡量的。而且,用損失衡量保險產出忽略了損失控制和風險管理的產出質量。如果一家公司由于不適當承保實踐造成了沒有預測到的巨大損失,那就無法解釋該公司是有效率的,否則就可以理解為損失越大效率越高。其實,有一些重要的指標可以衡量產出,如處理過的申請書、已經生效的或續保的保單,已經處理過的索賠等等,只是這些數據很難收集到。但是用一些替代指標顯然忽視了不同的價格和保險服務業的情況以及保險的重要功能,諸如風險承擔和風險匯聚作用。
金融中介法是把保險機構視作一種金融中介。作為金融中介,保險機構為保單所有者提供或有理賠,運用收益購買資產,其目的是能獲得最大化的資本收益和價值。中介方法評估的是金融機構的前沿效率,更適合評價金融機構的整體效率。Cumminsetal.(1999)認為金融中介法不適合財產與責任保險人,因為他們的服務不是僅限于金融中介??傊瑑煞N方法究竟哪種更適合用來評價產出變量,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VivianJeng與GeneC.Lai(2005)認為應利用兩種方法來測度效率。因為不同的投入產出變量選擇和方法會產生不同的結論,研究者需要關注其解釋的結論,只用一種方法并且從該種方法中得出一種結論是不恰當的。兩種方法都各有用處,價值增加方法可以按照保單數量和投資資產規??疾觳煌kU組織形式的技術效率和成本效率;金融中介方法能夠依據資產收益和財務狀況來考察保險業的總體效率。
Praetz(1980)、Grace與Timme(1992)、Gardner與Grace(1993)、Raj(1996)和Hardwick(1997)等提出用純保費收入作為產出變量,而Yuengert(1993)認為,保險費實際上是價格與產出的乘積,而不是產出本身。因此,任何價格的變化都可能形成對相對效率的誤解。他認為用附加準備金(additionstoreserves)來衡量產出比較合適。
國外文獻對于投入變量的選擇基本一致。投入主要有四個變量,即勞動力費用(LAB)、信息技術費用(INF)、其他的物質資本費用(PHY)以及金融資本費用(FIN)。勞動力費用是保險業最重要的費用之一,占非損失費用的很大比例,由保費、工資、薪酬、津貼和管理費用組成。物質資本費用包括兩個部分,一是計算機及其軟件;二是家具、機器設備等。Grace與Timme(1992)、Gardner及Grace(1993)、RAI(1996)Cummins與Zi(1998)等認為物質資本是保險服務業的投入,租金、土地和建筑則可以被忽略,因為保險業可以擁有房地產的投資組合,但只是投資的需要而不是運作的目的。金融資本則多用股本資本代替。
四、保險市場效率研究的主要方法
近年來,國外文獻基本都是研究保險機構的相對效率,研究方法主要采用前沿效率分析方法。所謂前沿效率分析方法,是指將保險機構視同具有一般生產企業的特征,也具有如何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產出的目標函數。在給定的技術條件和外生市場因素的條件下,以最小投入獲得最大報酬或實現利潤最大化的保險公司,即為效率前沿保險公司,而待考察保險公司的效率損失即為相對于效率前沿公司的偏離程度。
根據Berger與Humphrey(1997)的論述,基于前沿分析的保險效率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參數方法(ParametricApproa-ches)和非參數方法(NonparametricApproaches)兩大類。參數方法包括隨機前沿方法(SFA,StochasticFrontierAp—proach)、自由分布方法(DFA,DistributionFreeApproach)和厚前沿方法(TFA,ThickFrontierApproach)三種。非參數方法包括數據包絡分析(DEA,DataEnvelopmentAnalysis)和自由處置殼方法(FDH,FreeDisposalHull)兩種。五種方法的不同主要在于:(1)對于所謂“經營最好”的保險公司的前沿函數形式,參數方法有更嚴格的要求,而非參數方法沒有這一要求;(2)是否考慮可能會導致生產單位的產出、投入、成本或利潤等過高或過低的隨機誤差;(3)如果存在隨機誤差項,對其概率分布作出假定,以便從隨機誤差中分離出無效率因素。參數方法著重于研究成本效率,而非參數方法集中于投入和產出的關系研究。綜觀近年來的文獻,對保險業效率的分析采用較多的是DEA,SFA,DFA和FDH等分析方法。
(一)數據包絡分析法(DEA)
DEA方法在20世紀90年代后被廣泛用于測度金融機構的效率,美國、歐洲、日本等國的許多學者也開始嘗試將DEA和曼奎斯特方法(malmquistmethodology)引入對保險市場效率的分析。DEA主要被運用于衡量技術效率、純技術效率和規模效率,而用Malmquist指數來衡量生產率和效率在一定時期內的變化。90年代后期以來,國外使用DEA方法對保險業效率研究主要集中在保險公司并購等經濟活動所產生的效率變化和效率與其他經濟指標的相關性研究。J.DavidCummins、SharonTennyson與MaryA.Weiss(1999)用DEA方法通過計算美國人壽保險市場1988年—1995年的成本效率和收益效率,首次研究壽險業合并、收購與規模經濟及效率之間存在的關系。HironfumiFukuyama(1997)運用DEA方法對保險公司的生產效率和生產力的變化進行了研究,認為規模效率的改進帶來的潛在收益對股份制保險公司來說具有相對小的重要性,但是對相互制保險公司則具有很大的重要性。Cummins等運用DEA方法證明,如果更多的保險人采用“最佳服務”的技術,那么就可以顯著改進效率。
MienN.Berger與DavidB.Humphrey(1997)對1990年-1997年的130多篇有關金融機構效率的研究論文進行了綜述。他們發現有122篇分析銀行業,只有8篇研究保險業(包括壽險、財產責任和非壽險)。67篇使用DEA方法,其余的使用了5種不同的參數方法和其他方法。在130個研究中,其中8個試圖衡量放松監管后效率和生產率的變化,但是沒有針對保險業的研究。他們的概括顯示DEA方法已成為研究效率的主要方法。
(二)自由分布方法(DFA)
Schmidt與Sickles(1984)提出了DFA衡量效率。DFA也設定前沿生產函數形式,但用不同的方法將無效率因素與隨機誤差分開。該方法沒有對無效率或隨機誤差分布施加較強的假定,而是假設金融機構的效率隨時間而穩定,隨機誤差最終趨向均值為0。GardnerandGrace(1993)用DFA檢驗了561家美國人壽保險人在1985年-1990年之間的X效率,發現平均效率大約是45%,認為X效率與尋租活動有確定的關系,從而支持了進入壁壘、價格合作以及其他一些因素對X效率的影響。研究顯示,X效率與企業組織形式和監管等因素關系不大,而與保險公司的規模相關。這與1993年Cummins與Weiss研究的結果吻合。
(三)隨機前沿方法(SFA)
SFA也被稱為經濟計量前沿方法,它對成本、利潤或者投入、產出和環境因素之間生產關系的函數形式作出假定,允許存在隨機誤差。該方法還設定包含無效率因素的組合誤差模型,假設無效率遵循通常為半正態分布的非對稱分布,而隨機誤差遵循對稱分布(通常為標準正態分布)。Yuengert,A(1993)利用SFA,通過估價混合誤差的成本邊界為效率測度作出了重要貢獻。該模型對規模效率與x效率進行了更有價值、更充實和完整的論述。研究表明,只有當保險公司的資產達到15億美元以上,規模效率存在。Cum—mins與Zi(1998)用SFA、DFA、DEA和FDH等多種方法研究得出結論,即效率評估方法的選擇對效率研究的結果會造成顯著的影響。Cummins與Weiss(1993)、Yuengea(1993)、Gardner與Grace(1993)檢驗了美國保險人的X效率,每一個研究都運用了不同的隨機前沿方法和模型說明,并且得到丁不同的結果(Bergerl993)。
五、國外保險市場效率研究的評價及啟示
梳理國外文獻,無論從數量還是研究的系統性及深度和廣度等方面,對保險業效率的研究都相對滯后于對商業銀行和資本市場效率的研究,但近年來的進步很大。概括起來,大致體現了如下特點:(1)主要圍繞兩條主線進行:一是在Rothschild-Stiglitz(1976)模型的基礎上,以道德風險、逆選擇存在的不對稱信息環境為約束條件,對保險市場均衡與效率之間的關系進行研究;二是20世紀90年代后更加重視對微觀保險主體的效率研究,更多采用經濟計量學和線性規劃等最新方法研究保險業的相對效率。(2)側重研究某種類型的保險機構效率的較多,如Fukuyama(1997)、Hardwick(1997)、Cummins與Santomero(1999)、Cumminsetal(1999)和Meadoretal.(2000)等對人壽保險市場進行了重點研究;其他學者對財產和責任保險機構、醫療保險市場等不同市場效率進行了深入細致的研究;而對保險業和保險市場進行系統全面分析的較少。(3)研究方法更加注重實證性,基本上能把經濟學、金融學的最新理論同步運用在保險效率的研究中。(4)許多研究集中對技術或規模效率的研究,而比較忽視配置效率的研究。(5)近年來,基本是對相對效率即前沿效率的研究,即把同類型不同保險公司的效率進行排序,找出保險行業內“最佳經營”保險公司的差距,而不是單一研究某家保險公司的投入產出狀況;也可以說,更注重效率的橫向比較。而且,研究的樣本數不斷增大,體現出學者注重研究保險機構效率與保險行業總體效率的趨勢??傮w看來,國外非常重視對保險市場效率的定量研究,能把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結合起來,為客觀評價保險市場效率、促進保險機構提高效率和監管機構完善監管提供了有價值的理論指導。
國外現有文獻不足之處在于,一是未能把握保險市場效率與風險問題內在的相關性,沒有把風險因素納入保險市場效率研究的框架當中來構造統一的評價模型;二是未充分考慮宏觀經濟背景,從微觀和宏觀兩個視角全面、系統地研究保險市場效率。
中國保險業20多年的快速發展成為金融業增長的亮點,但是保險業高速的規模擴張是否伴隨保險業效率和經營效益的提高是非常值得探討的問題。從長期發展的觀點看,中國目前的保險市場存在著交易費用高、高賠付率和高費用率與保險經營效益低的反差,保險企業內部累積著一定的潛在經營風險,根本原因是長期以來保險業采取的是一種片面追求速度,而忽視質量和效益的外延式粗放型經營模式。如果保險業處理不好規模、效率和風險之間的關系,單個保險企業不但難以發展,還將釀成金融風險、影響金融安全,降低整個社會效益,導致社會資源的浪費。因此,對于保險市場的效率進行正確評價,研究效率評價方法、模型、框架以及影響效率的相關因素等,應該成為保險理論研究的重點之一。盡管效率研究方法和數據等的差異使國內外保險業的效率難以直接對比,效率的影響因素也不盡相同,但國外大量研究的結果對于國內來講仍然有一定的借鑒意義。